论乡镇集体企业的资产和资金清算工作_固定资产原值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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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乡镇集体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清产核资论文,集体企业论文,乡镇论文,工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清产核资工作,党中央、国务院对解决这个问题非常重视。中央领导同志多次提出,要把公有资产搞清楚。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1998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中,又指出,要“壮大集体经济实力,防止集体资产流失”。为了搞好乡(镇)村集体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谈一些具体意见。

一、关于户数清理问题

户数清理的作用

乡(镇)村集体企业户数清理是按照清产核资的工作要求和工商企业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乡(镇)村集体企业数量基本情况的清理和核查。其主要目的是摸清乡(镇)村集体企业的数量、结构、行业区域分布和组织形式。

户数清理工作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彻底摸清乡(镇)村集体企业“家底”,部署清产核资保证清产核资工作不重不漏,从而推动清产核资工作的顺利开展的关键。

户数清理的范围

户数清理的范围包括: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举办的企业;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举办的企业;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控股或起实际支配作用的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份制企业、联合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各类工业区、经济开发区中属于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举办的各类企业;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举办的资产经营公司和财务公司以及其他企业。

总之,凡列入1997年统计年报范围的乡(镇)村集体企业,均属于这次户数清理的范围。

户数清理的工作内容

1.凡在1998年3月31日以前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式登记注册的所有乡(镇)村集体企业,均应由乡级清产核资机构按照统一标准进行清理、核查,以取得全国乡(镇)村集体企业的总量情况及行业分布情况。

2.填报大中型企业名称

要加强对乡(镇)村集体大中型企业的清理,掌握大中型企业在整个乡(镇)村集体企业中的比重,充分保证大中型企业能够按照统一要求及时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县级清产核资机构负责清理上报大中型企业名称。上报的企业名称一律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名称为准。

3.汇总清产核资基本单位户数

各级清产核资机构要及时准确地将本地区清理后的全部乡(镇)村集体企业户数进行逐级汇总,连同大中型企业名单一并上报农业部乡镇企业局。

4.需要注意的问题

①对一个企业拥有多个企业法人牌子的企业,在乡(镇)村集体企业户数清理中按一户对待,其企业户数虚数应予以剔除。

②对“三无”(即无资金、无场地、无经营活动)的乡(镇)村集体企业,在户数清理中,予以剔除,不作单户处理。

②凡实际不属于集体所有制性质的,不列入汇总上报范围。

基本单位划分标准

清产核资基本单位,要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①有固定的经营组织、场所、设备和生产经营人员;

②常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从事季节性生产经营活动,全年开工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③具备独立核算条件,能够独立计算收入、支出、盈亏情况;

④除农业企业外,应持有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

对虽领取了《企业营业执照》,但无固定场所及人员,或实际未开展业务活动的企业,不作为清产核资基本单位。

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和成员企业,或公司下属单位各自分别领取了营业执照的,这些企业分别为清产核资基本单位。

对有资金(或资产)但目前因其他原因未能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乡(镇)村集体企业,如:停产歇业,应进行户数清理,但其户数清理结果单项反映,暂不纳入汇总表。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

乡(村)镇集体工业企业,依据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劳动部下发的《大中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经企[1988]240号)规定执行。

乡(村)镇集体非工业企业,依据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下发的《大中小型非工业企业划分标准(草案)》(财清办[1995]53号)规定执行。

二、关于资产清查问题

资产清查是清产核资工作的基础。资产清查包括三个方面内容:一是对固定资产、流动资产、递延资产等各类资产进行清查、登记;二是对企业的各种负债进行清理、核对;三是对所有者权益进行核实。

首先要作好资产清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一是要做好宣传动员,使广大职工群众关心、支持并积极参与这项工作;二是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三是结合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组织实施方案;四是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五是搜集和整理有关的资料,如固定资产代码、固定资产报废标准、存货进出库材料单、债务清理账单等;六是印制资产清查工作的清查、汇总基础表格、卡片、商品物资清查单等;七是准备所需的计量器具、工具等。

其次,组建专门的清查工作小组。按照资产清查的对象,分别由财会、物资、房管、基建、生产、技术、代销以及设备等各有关部门、科室抽派具有一定业务技能的人员组成若干个工作小组,分别负责资产、负债等的清查、清理工作,以在组织上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完成。

再次,实地清查、核实盘点。固定资产的清查包括:固定资产的原值、净值、已提折旧额;已提足折旧、待报废和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数额;固定资产损失、待核销数额;租出、借出和未按规定办理转让手续转让出去的固定资产。

长期投资清查包括: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及其他投资,清查由投资方负责。清查时主要是与被投入企业按投资的种类逐项逐笔核查清楚,查明管理情况和投资效益,明确产权关系,查明效益回收情况,并如实填报清查结果。

无形资产清查包括: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企业较长时期内提供某种特殊权利或有助于提高企业较高收益的资产。如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商誉、特许经营权等。清查时,要按已经入账和没按规定入账的无形资产逐项核实、登记。同时,对没有入账的要按规定入账。

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清查包括:开办费和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等。其他资产是指不属于固定、流动、无形、递延资产及长期投资以外的资产,包括特准储备物资、冻结物资、涉及诉讼中的财产等。

在建工程的清查包括:按资金来源和建设的项目,核实其投资来源、投资结构以及是否按规定使用,有无违反国家规定的现象发生等。

在清查工作中,要求以账对卡、对物,以卡对账、对物,以物对卡、对账,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卡物相符。要逐一核对,是账就清,是物就点,不重不漏,不留死角。

对负债的清理,要求短期负债和长期负债分别清理。

所有者权益的核实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等。清查核实时要根据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反映的数额,按照不同的投资渠道逐一核实、登记,同时把各项资本按国家、集体、法人、个人、外商等资本金分别进行登记,并核实各项资本金占有情况。

最后,要认真搞好资产清查工作总结。资产清查工作基本结束后,要对工作做出全面总结,以积累经验,吸取教训,完善管理。

三、关于资产价值重估问题

1.资产价值重估要根据统一、客观、可行的原则进行。

资产价值重估的程序一般分为准备、估介、报批确认三个阶段。

2.资产价值重估的范围。

①凡乡(镇)村集体企业1993年底以前购建形成的,因1984年以来国家生产资料价格改革和物价上升,造成资产账面价值与1993年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主要固定资产,要进行重新估价。

②乡(镇)村集体企业属下列情况可不进行资产价值重估:①固定资产额在200万元以下的工业企业,以及各类小型非工业企业;②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法》规定,与外国企业(公司)、经济组织或个人在我国境内联合投资举办的中外合资或合作企业;③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投资设立的股份制企业(公司);④企业在境外投资举办的各类境外企业、机构;⑤企业投资参股的国内合资、合作、联营企业、单位。

集体企业的下列资产不再进行价值重估:①1993年12月31日以后新购建或形成的固定资产;②按国家有关规定属于限制使用、淘汰和待处理、待报废的固定资产;③租入的固定资产(含融资租赁);④1989年以后(含1989年)由于产权变动已评估过的资产(凭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⑤在建工程和已完工未交付使用(包括试车)的固定资产;⑥按规定购置费用已列入成本的固定资产;⑦进行职工住房改革的房屋固定资产;⑧在清产核资工作中清出列入待界定的资产;⑨属于捐赠资产和盘盈的账外固定资产,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和清产核资政策规定入账的,和集体企业已提足折旧的逾龄固定资产,不再进行价值重估;但对企业逾期使用的大型永久建筑物、交通设施等,经技术鉴定状况良好,能继续长期使用的,可进行价值重估(这类固定资产重估后可不再计提折旧)。集体企业进口设备(含二手进口设备)形成的固定资产原则上不进行价值重估;但对企业1979年至1993年进口的,价格明显低于国内同类产品1993年价格水平、又未超过原规定折旧年限的主要大型设备,经同级清产核资机构批准可以进行重估。

3.资产价值重估的具体方法。

清产核资中的价值重估。主要有物价指数法、国家定价法、重置成本法和汇率变动法,企业可根据重估对象实际情况分别采用上述方法进行重估。

采用物价指数法时应分别采用下列公式计算固定资产重估价值:

1.1984年底以前购建的固定资产重估原值的计算:

重估后原值=账面原值×1993年比1984年的价格指数

2.1984年以后购建的固定资产重估原值的计算:

重估后原值=账面原值×1993年比购置年度的价格指数

公式1.2中的“账面原值”指原购建年度登记入账的固定资产价值(含安装费、运杂费等)。

公式1.2中的“价格指数”已在《重估目录》中列出,它是由国家统计局根据各部门提供的价格进行调查测算后得出的。

公式2中的“购置年度”即指1985年—1992年各年度。

采用国家定价法的可分别采用不同的计算公式。

1.1984年底以前购建固定资产重估原值的计算:

重估后原值=原实际购入价格+(1993年价格-1984年价格)+(原安装费+杂费)×1993年比1984安装费价格指数

2.1984年以后购建固定资产重估原值的计算:

重估后原值=1993年价格+原实际安装费×1993年比购置年度安装费价格指数

公式1中“原实际购入价格”指原购置年度的实际购入价格。

公式1.2中的“安装费价格指数”可以从《重估目录》中查找。

运用国家定价法进行资产价值重估时,对于账面价值已高于1993年国家规定价格的固定资产,不再进行重估。

采用重置成本法的又可分为复原重置成本法、更新重置成本法等。复原重置成本法是指采用与被重估资产相同的材料、标准、设计、技术等,以现实价格重新购买或建造全新资产所需的成本的计算方法。

采用重置成本法所涉及的经济参数多、操作难度大,在这次乡镇集体企业资产价值重估中不宜普遍采用。该方法主要适用于少量特殊的、价值量较大的非标准设备或企业自制无价的非标准设备和经过多次技术改造后的设备。

采用汇率变动法时,应将资产购进时间以1984年底为界,分别采用不同的计算公式:

1.1984年底以前购进的进口设备重估原值的计算:

重估后原值=账面原值(人民币)×(1993年原进口外币的人民币平均价/1984年原进口外币的人民币平均价)

2.1984年以后购进的进口设备重估原值的计算:

重估后原值=账面原值(人民币)×(1993年原进口外币的人民币平均价/购进年度原进口外币的人民币平均价)

公式1.2中“账面原值”指原购进年度将所支付外币换算为人民币后以人民币记账的账面原值。

1984年至1993原进口外币的人民币平均价均已列入《重估目录》。在这次资产价值重估中,汇率变动法只适用于1979年至1993年进口的价格明显低于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又未超过原规定折旧年限的主要大型设备。

4.资产价值重估结果的财务处理。

参加清产核资的企业收到主管部门转批或清产核资机构直接批复的重估结果后,应按财政部[1993]财工字第406号文规定,认真做好重估后的财务处理工作。

①固定资产净值的调整。固定资产重估后,除原值升值外,对固定资产的净值也应按原值的升幅作相应的调整,其调整计算公式如下:

重估后固定资产净值=重估前固定资产净值×(1+重估后固定资产原值升值幅度)

②按照固定资产折旧计提的有关规定执行。

重估后固定资产累计折旧额减去重估前固定资产实际累计折旧后的差额,为重估增加折旧数,不再补提折旧,也不进入成本,仅作反映固定资产价值变化的账务处理。

③固定资产重估后的账务处理

对于重估后固定资产原值、净值、累计折旧额变化的部分,其账务处理均按新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

原值的处理。重估后固定资产价值较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增加的部分,作增加“固定资产”处理,应借记“固定资产”账户。

折旧的处理。资产价值重估后,固定资产原值增加,累计折旧也相应增加。累计折旧增加的部分,作增加“累计折旧”处理,应贷记“累计折旧”账户。

净值的处理。资产价值重估后,固定资产原值增加,固定资产净值也要按原值的升幅相应增加,固定资产净值的增加部分,作增加“资本公积”处理,应贷记“资本公积”账户。

对以上资产价值重估后固定资产原值、折旧额、净值变动的处理,应做以下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贷:累计折旧

资本公积

对某些特殊行业,重估后固定资产净值的增加部分,经有关部门批准后也可以直接作增加“实收资本”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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