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世界贸易体制形成过程中的不平衡发展趋势_普惠制论文

论新世界贸易体制形成过程中的不平衡发展趋势_普惠制论文

论世界贸易新体系形成过程中的不平衡发展趋势,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发展趋势论文,不平衡论文,世界贸易论文,过程中论文,体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进入90年代以来,世界经济的全球化和自由化趋势〔1 〕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多边贸易体系也正在急剧演变,多边框架从商品贸易自由化领域开始向要素流动自由化领域扩展,并正在走向国家经济政策的全面协调,从而把各国分散的市场经济体系融合起来,有望形成一个新的世界贸易体系,或者说一个真正意义上的世界市场经济体系。

但是,在新的国际经济环境中,多边贸易体系在发达国家的主导下,正在很不平衡和很不稳定的状态中发展。这种情况不仅使60年代以来建立的国际经济新秩序逐渐丧失,而且有可能破坏多边贸易体系发展的可持续性。可以预料,今后的30到50年间,是经贸领域中国际立法活动最频繁最活跃的一段时间。在这一段时间里,多边贸易体系的健康发展将直接决定着未来世界经济秩序的走向。

一、新体系形成过程中存在着不平衡的发展趋势

(一)新兴领域的自由化程度高于传统领域,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产业的自由化程度

一般说来,传统领域中的南北差距比较小,特别是在劳动密集型产业部门,发展中国家具有一定的比较优势。对于这种各国生产水平差别不大又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发展的部门,理应优先进行自由化。但是,劳动密集型产业长期以来竟被作为所谓的“敏感部门”而被多边贸易体系特殊对待,游离于多边体制之外。纺织品、服装、鞋袜、皮革等敏感商品一直受到众多的关税与非关税壁垒的约束。发展中国家的比较优势因此而受到影响。

迫于道义上的压力,发达国家也表示要尽快使这些“敏感商品”自由化。可事实上,多年来,这些敏感商品不但没有得到自由化,其限制程度反而相对有所提高。以纺织品领域而言,从1961年的《短期纺织品贸易协定》(STA)到1962年的《长期纺织品贸易协定》(LSA),直到1974年开始的四个《多种纤维协定》(MFA),限制措施越来越完善, 限制范围越来越广泛。当然,如果没有这些多边安排,发达国家的双边限制可能会更加恶劣。但总的来说,这种限制大大削弱了发展中国家在贸易自由化进程中所获得的利益,是非常不公平的。

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各国终于表示要使纺织品回归多边贸易体系,达成了一个《纺织品与服装协定》。这项协议规定了一个非常长的过渡期,表示到2005年使纺织品与服装部门完全回归。在这样长的过渡期内,发达国家本应完全可以使纺织品领域的要素密集度逆转,向其它产业部门转移过多的劳动力,通过资本和技术要素的投入获得新的竞争优势。可是,发达国家在执行这个协议的时候,仍然拖拖拉拉,以至世贸组织新加坡部长会议的宣言中不得不用了很长的篇幅来敦促各国积极执行这个协议。

相对于劳动密集型部门的自由化,发达国家对新兴部门的自由化要热心得多。单就货物贸易领域来说,以美国为首的一些发达国家提出要在2000年前就全部取消信息技术产品的关税,使信息技术产品部门实现自由化。这个期限比纺织品全面回归的期限还要早5年, 这就可以看出在当今多边贸易体系中各部门的自由化进程是如何的不平衡。

新兴部门是发达国家占有比较优势的部门,新兴产业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一般都属于幼稚产业。在这些部门,南北差距非常大。如果过早实行自由化,同时对发展中国家不给予充分的保护,不向发展中国家转移技术,南北技术差距就会进一步拉大,发展中国家就会在技术上增强对发达国家的依附性。因此,我们强调多边贸易体系各部门的自由化进程应该平衡发展,对于新兴部门的自由化尤其不应该急于求成。

(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 )规定了前所未有的高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但技术转让的公平规则与自由化规则却不能出台

技术产品、特别是无形资产的交易成本一般来说是比较昂贵的。市场主体减少交易成本的方式一般来说有两种,一种是扩展企业,进行内部化;另一种是通过法律明晰产权,以减少交易成本。而后一种方式就产生了知识产权。产权的明晰可以有助于交易成本的减少,但为了使产权明晰也必须付出成本,这种成本主要是立法成本、执法成本和法律监督的成本。如果这些成本过大,产权的明晰就失去了意义。另外,知识产权法鼓励知识创新的利益如果小于其阻止技术扩散的损失,它的存在就是不经济的。正因为这样,知识产权的国际立法不能过松,也不宜过严,而应该与全球的法律合作水平、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超前立法反而会阻碍经济发展。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就是一个超前立法的典型,它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大大超过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以及其它国际公约的保护水平。这给处于经济发展初期的发展中国家增加了法律成本,并加大了技术转移的难度。因此,这个协议的不合理成分很大,今后执行的难度也会很大。

签订全球性知识产权协议的目的应该是为了使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向全球性方向扩展,从而促进国际技术交流,为技术贸易自由化打下基础。可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除了提高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水平之外,在促进技术交流的自由化方面,仅仅在其第40条中就许可合同中的反竞争行为做了一个十分笼统的规定。而在多边立法领域中,我们也根本看不到在这方面的立法动态。这与发达国家和跨国公司的技术保守战略是完全一致的。那么,是不是发展中国家没有有关促进技术转让的呼声,或者没有做这方面的努力呢?其实,早在1975年,联大第七届特别会议正式授权贸发会议发起了《国际技术转让守则》的谈判。该守则对技术提供者采取的限制性商业惯例进行了一定的约束。但是,经过20年的谈判,该守则迟迟不能通过。1995年,考虑到该守则草案刚开始制订时的情况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贸发会议秘书长认为谈判进程应该正式中止〔2〕。 起码的促进正常技术交流秩序的公平规则谈了20年仍然不了了之,而高水平的保护知识产权协议却能得以通过,这充分表明经贸领域的国际立法几乎完全操纵在发达国家的手上。

(三)《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 )取消了发展中国家用以对付限制性商业惯例(RBP)的手段, 而约束限制性商业惯例的国际规范却不能出台;《多边投资协议》(MAI )扩大了资本的自由度,对跨国公司的约束和对东道国的保护措施却远远不够

在投资领域,国际立法的不平衡发展趋势尤其明显。《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在世贸组织协议中是属于多边货物贸易协议下的一个小协议,仅仅涉及与货物贸易有关的一些投资措施,也没有超过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原则和规范,但它的意义却不同一般。它不仅使多边贸易体系开始向投资领域扩展,而且大大加剧了投资领域中国际立法的不平衡。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是一项政府行为,它是由东道国政府针对外国直接投资行为所采取的一些措施。这些措施既要对外资进行宏观管理,又要抵消外资的限制性商业惯例所造成的不良后果,是发展中国家对付限制性商业惯例(RBP)的一个法宝。虽然, 乌拉圭回合协议中所界定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确实对贸易产生了扭曲作用,但它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使因限制性商业惯例而扭曲的贸易再纠正回来。所以,仅仅约束发展中国家的政府行为,而对国际资本的限制性商业惯例不做进一步的规范,无疑对发展中国家十分不利,也不利于国际贸易秩序的良性发展。

目前,关于限制性商业惯例的国际规范仅有1980年联合国制订的一个《关于管制限制性商业惯例的公平原则与规则的多边协议》,但是该协议是自愿执行的,而且如果跨国公司的某些内部做法不妨碍第三者在市场上的竞争条件,协议就不予过问。因此,该协议并没有起到多大作用。1977年,联合国经社理事会所属的跨国公司委员会开始起草《跨国公司行为守则》,该守则对跨国公司的经营行为和东道国给予跨国公司的待遇进行了规定,对各方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比较平衡。经过1983年、1984年、1985年和1986年的多次会议,跨国公司委员会提出了一个草案。但是,对于该草案的讨论长期没有结果。1992年跨国公司委员会撤消后,在非正式磋商中,有关各方得出结论:现阶段不可能达成一致意见〔3〕。这样, 国际社会至今没有形成任何对跨国公司具有约束力的统一行为规范。

但是,在促进资本自由化、保障国际资本安全方面,除了已有的世界银行体系下的多边协议、其它各种双边、区域性协议,以及《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之外,国际社会正在酝酿更大规模的立法活动。其中最为典型的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即将推出的《多边投资协议》(MAI)。 这个协议在很多方面将完全突破原有国际投资法的一些基本原则与规范,并将制订“高标准”的投资保护水平。该协议涉及的投资范围不仅包括直接投资,而且包括间接投资,甚至包括抵押、质押、留置等从债权、财产请求权、行为请求权、知识产权、建设合同及交钥匙工程合同项下各种请求权等。在投资待遇上要求获得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甚至所谓“国际法上的标准”待遇。在征用补偿问题上,要求获得即时、充分、有效的补偿。在争端解决机制上,完全抛弃了卡尔沃主义,建立了具有相当约束力的争端解决机制。这些问题长期以来在国际法领域内一直存在争论,而《多边投资协议》根本不顾及发展中国家的看法,做出了完全一边倒的决定。《多边投资协议》一方面是发达国家集团闭门造车的结果,另一方面又是一个“开放”协定,其它国家也可以参加,但无权就协议框架进行谈判。虽然该协议是经合组织自己发起的协议,但该组织成员国分别占国际资本输出和输入的85%和65%以上,其它国家如果不参加该协议,就必须忍受投资转移的损失。实际上,许多发展中国家在这种两难选择中,可能不得不接受它,最终导致该协议成为一个全球性协议,或者进入世界贸易组织框架。

资本的国际流动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产物,使国际资本得到全球范围内的法律保护是资本自由流动的必然要求。但是,国际资本在全球范围内自由度和安全度得到提高的同时,对国际资本的管理机制却不能建立,对国际资本的不正当竞争、法律规避等行为不能做起码的约束,这肯定是不合理的。以契约自由为理由来阻止规范跨国公司行为的国际立法活动也是完全站不住脚的。对国际资本采取放任的态度将损害国际投资发展的可持续性,加剧国际投资法发展的不平衡态势。

(四)发达国家力图将劳工标准纳入多边贸易体系,但对劳动力流动的问题却采取实用主义的态度

劳工标准是目前国际经贸领域争论的一个热点问题。广大发展中国家对国际公认的劳工权利是予以承认的,他们大多支持国际劳工组织(ILO)在这方面进行的努力。从理论上讲, 劳工标准可以促进劳动力的合理市场化,是具有进步意义的。关贸总协定第20条“一般例外”的第5 项“有关监狱劳动产品”实际上早已部分地将此问题纳入了多边贸易体系。但从目前的情况来说,如果将核心劳工标准纳入多边贸易体系,将不可避免地导致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贸易保护主义。对此,各方面学者尽管有各种分析,但笔者认为由此产生贸易保护主义的主要原因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立法和执法水平上的巨大差异,从而使发达国家由于其法律优势而增加新的保护手段。

劳动力的市场化与劳动力的国际自由流动是两个紧密相连的问题。但是,发达国家在对待劳动力流动的问题上,似乎远没有对劳工标准、资本自由移动等问题那样热心。它们采取实用主义的态度有选择地提出与它们利益相关的问题进行讨论,但并不期望建立一个劳动力流动的全面框架。在劳动力的问题上,它们关心的是资本是否能够在东道国自由雇佣劳动力,管理人员能否自由安排、自由出入境,但是对于一般劳工在各国之间自由流动、获得工作机会、受到劳动保护等问题是避而不谈的。即使是早已纳入谈判议程的服务贸易的自然人流动,其谈判的难度似乎也要大于其它议题。如果说,资本要素丰富的国家有权自由输出资本并要求其它国家遵守劳工标准,劳动要素丰富的国家在一定程度上也应该有权自由输出劳动力,要求降低劳务壁垒、提高在劳务输入国的劳动保护标准。

(五)自由化减少了发展中国家从国际商品协定和普惠制中获得的利益,发达国家在不断扩展自由化领域的同时,却拒绝将普惠制原则扩展到新的领域

贸易的自由化加剧了竞争,初级产品的贸易条件仍然在不断恶化。人们对一直承担着维护初级产品价格之使命的国际商品协定已经丧失了信心,在日益激烈的竞争中,初级产品出口国往往更加寄希望于通过降价竞销,扩大市场份额。90年代以来签订的国际商品协定中,绝大部分都已经放弃了维护价格的使命,甚至没有再包括经济条款。只有《1995年国际天然橡胶协议》设立了一个55万吨的缓冲存货。这说明,国际商品协定已经基本上丧失了应有的作用。

普惠制的优惠幅度在关税水平普遍下降的背景下早已经大打折扣了,而发达国家推出的某些新方案仍然不能与普惠制的基本原则相一致,手段上也十分繁琐,这导致受惠国享受普惠制待遇的出口只占其对给惠国应税货物出口的1/4左右。发达国家急切地将自由化推向了它们具有比较优势的服务、投资等领域,但它们并没有打算将原来在货物贸易领域中实施的所有做法推广到新的领域,这导致了新的不平衡。普惠制的目的在于促进发展中国家的产业升级和出口多样化,服务贸易领域虽然不能照搬普惠制的具体做法,但完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贯彻普惠制的原则,以促进发展中国家的服务出口。发展中国家的这些要求有助于使普惠制的原则,以促进发展中国家的服务出口。发展中国家的这些要求有助于使普惠制恢复生命力,但是却得不到发达国家应有的同情〔4〕。

二、发达国家在新体系的构筑过程中谋求长期利益的策略与方针

(一)通过单边立法行动,利用立法优势影响多边领域

国际法的主要渊源虽然是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等国际规范,但国内法的一些原则与规范对国际法也是有一定影响力的。应该承认,发达国家的国内立法水平在技术上是要明显高于发展中国家的,许多多边领域的法律规范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这些国内立法完善的国家的影响。例如,世贸组织的《反倾销协议》,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是对欧盟机制和美国机制的协调。

发达国家在占据法律优势的情况下,有意识地利用它们的这种优势,影响多边立法进程。特别是在它们订立的某些涉外经济法规中,往往将多边领域中尚未规定的一些内容详加规定,并将其作为样板向多边领域推销。例如,欧盟在制订其新的普惠制方案时,将是否违反核心劳工标准作为取得普惠制待遇的条件,从而增加了多边领域在这方面进行讨论的压力。

(二)先通过小范围讨论取得一致后,利用优势的谈判地位,强行向多边领域推广

在谈判议程和议题的确定上,西方国家在多边体系中并没有遵循多边的原则。当它们意识到其提出的某些方案难以得到广大发展中国家认同的时候,经常抛开发展中国家,先在小圈子里自搞一套,然后再对其它国家各个击破。最近的一个典型例子是经合组织正在制订的《多边投资协议》。发达国家设计的一些协议对发展中国家有可能是不利的,它们一旦生效,不参加协议的国家就可能因为贸易转移和投资转移而遭受更大的损失,于是,一些国家只好做出“次优选择”,无可奈何地接受这些协议。这样,发达国家小圈子谈判的产物就被多边化了。目前,以经合组织国家为代表的发达国家正在酝酿继续用这种方式影响多边体系的发展,在税收等领域设计国际协调机制,然后向全球推广。

(三)在建立多边框架时,选择可以增强其竞争优势的新议题进行谈判,避开不利的议题

正如前文所述,多边领域中各议题和各领域的进展是不平衡的,这种不平衡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发达国家极力推动某些议题的谈判,而对另一些议题采取拖延战术而导致的。发达国家在提出议题时,充分考虑到了在这些领域建立国际规范将在何种程度上影响其国际竞争力,而发展中国家往往缺乏这方面的研究,因此在面临新议题时往往只能采取要么坚决拒绝、要么言听计从的态度,同时,也缺乏提出有利于自己的新议题的能力。这样,发达国家在很大程度上主导了多边体系发展的趋势。

(四)将西方的价值观灌输到多边贸易体系,并影响多边体系的发展

西方国家具有强大的宣传优势,在两极格局瓦解之后,更是具有了某种政治上的优势。它们在提出各种议题时往往片面地强调其进步性的一面,而掩盖其不公平的一面,从而给发展中国家造成政治上和道德上的压力。例如,发达国家把环保标准提高到不切实际的程度,形成对发展中国家的环境壁垒;打着维护人权的旗号推行劳工标准;以促进全球福利增长为理由超前推行贸易与投资自由化。另一方面,在拒绝实行对跨国公司有约束力的行为规则时,它们的理由则是维护契约自由。这说明,西方国家在看待多边贸易体系的发展问题上,完全以其自己的价值观为转移,并正在将这种价值观强行向发展中国家推销。

(五)通过民间机构和非政府国际组织影响多边贸易体系

西方各国政府实际上扶持了甚至控制了一些民间组织和非政府国际组织,通过它们施加影响,以“中立”的面目影响舆论。有时,还由这些民间组织直接行动,增强发达国家的谈判地位。例如,通过民间机构推行自愿实施的环境标志,一方面可以增加发展中国家的出口成本,削弱其竞争力,另一方面又由于这是一种非政府行为和非强制行为,很难被认定为是一种贸易保护主义措施。这样,发达国家在就全球环境标准进行谈判时,实际上就取得了更有利的谈判地位。

西方国家就是这样,充分利用其经济、舆论宣传、法制建设、研究能力等各方面的优势,控制着国际经济秩序的发展。

三、促进多边贸易体系健康发展的对策

我们认为在世界贸易新体系的形成过程中存在着不平衡的发展趋势,西方国家在目前的国际经济秩序中占据了优势的地位,但这并不意味着发展中国家要逃避或阻碍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的发展,恰恰相反,发展中国家应该在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促进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健康发展。在目前的国际经济环境中,发展中国家必须逆水行舟,知难而进,勇敢地迎接挑战。

(一)要建立和完善发展中国家的协调机制

尽管西方国家自己也存在着不同的意见分歧,但它们在世界经济制度安排的根本问题上是一致的。它们的协调机制是非常完善的,这主要包括西方七国协调机制和经合组织的协调机制。发展中国家也有必要建立进一步的协调机制,协调统一立场。特别是现在发展中国家内部经济力量的差别正在拉大,各自的利益要求时有冲突,不加强协调机制,很容易被发达国家分化,从而形成对发展中国家整体不利的体制。目前,77国集团加中国模式是一种很好的协调机制,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经常而且定时地进行磋商。在77国集团加中国部长会议下,应该象经合组织那样,集合比较强大的谈判战略研究力量,使77国集团加中国成为发展中国家开展国际谈判的参谋部和协调部。另外,也有必要加强与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协调与合作,例如第三世界网络组织等。

(二)要了解和分析发达国家之间不同的立场和观点

发达国家内部也不是铁板一块,在某些问题上也存在分歧,其中某些发达国家的意见还可能与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意见相近或一致。例如,在对待《多边投资协议》的问题上,加拿大就认为其所定的标准过高,不切实际;在对待劳工标准问题上,英国和德国就不如法国、美国和比利时那么积极〔5〕;在关贸总协定的发展历史上, 美国作为“尊法派”代表,提出的某些意见也是符合发展中国家利益的。所以,我们有必要认真了解、研究和分析各方的立场,最大范围地争取支持和同情,提高谈判地位。

(三)要尽量促成不同议题的平衡发展

应该认真研究不同议题之间的相互联系,认真研究各种规范可能产生的影响,从总体上争取多边贸易体系的平衡发展。例如,要把知识产权的保护与技术转让的自由化联系起来;要把投资自由化与约束不正当国际竞争联系起来;针对发达国家加强劳工标准与贸易之间联系的主张,适时提出降低劳务输入壁垒的主张;针对发达国家加速技术密集型产品自由化的主张,提出加速劳动密集型产品自由化的主张。另外,应该通过有关渠道强调世贸组织成员议事日程的多边化,不能搞突然袭击,不能随意改变部长会议的议事日程;除区域经济集团协议外,对部分世贸组织成员之间的其它经贸协议,也应该进行审查;要提出把“平衡发展”作为多边贸易体系的一个基本原则。

(四)要加强国内立法

立法竞争是当今国际竞争的一个重要内容,要加速我国的法制建设,建立适应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法律体系。要注意国内法与国际法之间的补充、协调。要以迎接大开放的姿态来考虑法制的建设。

(五)关键在于通过演化深化改革提高竞争力

世界经济的全球化是历史趋势,不可避免,中国经济面临更加激烈的国际竞争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目前,开放的压力越来越大,开放对改革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不开放或者小开放,搞“经济孤岛”、“信息孤岛”,我们就会被世界所淘汰;竞争力还没有培养起来就过度开放,同样会被竞争所淘汰。开放是必然的,而且是大开放,因为中国至少已经承诺在2020年要实现贸易与投资的自由化。

目前,我们周边的一些发展中国家在开放与发展方面已经走到了前面,韩国的电子产业和汽车产业、印度的信息产业特别是软件技术,发展非常迅速,已经具有了相当强的国际竞争力。回想起1992年小平同志的讲话,我们深切地感受到时间确实已经十分紧迫了。在努力维护国际经济秩序平衡发展的同时,更重要的是要抓紧时间培养国家竞争优势和产业竞争优势,而培养竞争优势的根本途径还在于深化改革,真正彻底地贯彻小平同志的思想,真心实意地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要深化,要加速,绝对不能停滞,在今天的国际环境下,我们的改革停滞一年,今后就会为之付出十年、二十年的代价。只有通过不断的改革提高我国的国际竞争力,中华民族才能在21世纪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

*本文由薛荣久教授指导完成。

注释:

〔1〕联合国贸发会议秘书长提交第九届贸发大会的报告:《自由化与全球化——当今世界发展的两大潮流》。

〔2〕《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文件》TD/CODE TOT/60,1995 年9月6日。

〔3〕王林生:《跨国公司经营与实务》, 对外贸易教育出版社(现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1994年2月版,第268页。

〔4〕本段参见《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文件》TD/B/SCP/12, 1995年8月22日。

〔5〕Paul Wear 1996 Social Clauses in International TradeJournal of World Trade

标签:;  ;  ;  ;  ;  ;  ;  ;  

论新世界贸易体制形成过程中的不平衡发展趋势_普惠制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