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售后租赁中的税收筹划_售后回租论文

企业售后租赁中的税收筹划_售后回租论文

企业售后回租租赁中的纳税筹划,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纳税筹划论文,售后论文,企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融资租赁作为企业用来筹资的一种工具,在企业的生产经营中得到了广泛运用。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承租人按合同支付租金的一种租赁行为。在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可以选择是否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该行为兼有租赁和融资的双重性质。作为一种特殊的筹资方式,尽管其资金成本比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稍高,但它的融资速度快,限制条件少,因此其筹资成本较权益资金成本要低。

融资租赁实质上是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一种租赁方式,所以税法对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实际上也是视同自有固定资产管理,并规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不得直接扣除,而应计入租入资产价值,以折旧的形式分期扣除。在专门租赁公司提供租赁设备的情况下,融资租赁不仅可以解决承租人购置资产资金不足的问题,使承租人马上可以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并很快地从生产经营中获得收益,而且由于承租方在承租期内可以对融资租赁资产计提折旧,所以它还能通过把计提的折旧计入成本费用的方式,加大准予扣除项目的金额,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因此,融资租赁过程中的纳税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售后回租租赁作为企业融资租赁的方式之一,对于减轻企业税负,优化企业生产经营决策,进而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更具有重要意义。

售后回租也称“回租”,所谓“售后回租”,是指企业先把自己拥有的固定资产卖给租赁公司,然后再作为承租企业将所出售的固定资产向租赁公司租回使用,并按期向租赁公司交纳租金。售后回租是当企业缺乏资金时,为改善其财务状况而采用的一种筹资方式。通过售后回租,承租人既可以获得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又可以继续使用原有设备。租赁到期后,承租人再以少量代价办理产权转移,最后设备仍归承租人所有。这样,当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或扩建时,采用“售后回租”的融资租赁方式筹集资金,用出售设备的现款,购买急需的新设备,可以满足企业的投资需求。它是国际上通用的一种融资租赁方式,与普通融资租赁相比,其特点在于它是承租人和出卖人为同一人的特殊融资租赁方式。若企业存在较好的投资机会,可以利用售后回租的融资租赁方式解决所需投资资金。在实现企业战略经营目标的同时,如果再与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相结合,就能为企业获得更大的节税效果。

目前,国家为鼓励企业加大投资力度,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促进产品结构调整,规定了许多税收优惠政策。如我国税法规定,对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上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实行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企业仍可按设备原价计提折旧,并按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样,对企业出售原有的资产取得的资金进行再投资时,充分运用国家关于投资抵免的税收优惠政策,可取得新旧资产都计提折旧费用,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好处;而新资产的设备投资的一部分还可以进行投资抵免,从而取得节税的效果。以下是企业售后回租租赁中纳税筹划的一个案例及分析。

某市A企业为促进企业技术改造,拟投资800万元购置一台生产设备(假定该设备投资属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改项目),但面临资金不足的问题。为解决其所需建设资金,企业计划采用售后回租的融资租赁方式筹集资金,将其自有的一台已使用2年的设备(原值10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已提折旧200万元,期末无残值)以净值800万元出售给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某融资租赁公司,然后再与其签订售后回租的融资租赁合同,取得设备在租期内的使用权。合同规定,设备的租期为6年,A企业每年年初支付租金180万元,租金总额为1080万元,租赁期满后,A企业再向租赁公司支付50万元,即可收回设备的所有权。A企业在对拟投资购买的新设备的情况做了全面调查了解的基础上,为充分享受国家关于投资抵免的税收优惠政策,决定以800万元购买满足技术改造项目的国产设备一台。新设备不需安装即可投入使用,预计使用年限为8年,按直线法计提折旧,期末无残值。假设新设备购买前的未扣除折旧的税前利润为1000万元,购买设备后每年新增未扣除折旧的税前利润为300万元。为简化核算,假设购买设备后,为该企业带来的经济效益良好,企业的盈利水平稳定,每年未扣除折旧前的税前利润是均衡的。根据以上资料,A企业的纳税筹划可取得如下节税效果:

首先,A企业仍可对售后回租的旧设备计提折旧。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纳税人以融资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固定资产,其租金支出不得扣除,但可按规定提取折旧费用。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按财政部制定的分行业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将会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A企业在租赁期满后可取得融资租入资产的所有权,故可按该设备的尚可使用年限8年计提折旧,每年折旧费用为100万元(800÷8)。

同时,新设备每年也可提折旧费用100万元(800÷8)。通过售后回租设备和用出售取得的资金购买新设备,使企业比售后回租以前年度增加税前扣除费用100万元,减少了应纳税所得额,进而企业所得税节约了33万元(100×33%)。这样,售后回租设备前的应纳税所得额=1000-1000÷10=900(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900×33%=297(万元);税后利润=900-297=603(万元);售后回租设备后第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1000+300-100-100=1100(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1100×33%=363(万元)。

其次。新设备的购置可享受投资抵免的税收优惠政策。按上述的计算,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企业所得税66万元(363-297),根据税法规定,企业每一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因为投资抵免的额度为320万元(800×40%),大于66万元,所以该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66万元可全额进行投资抵免。A企业该年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仍为297万元,税后利润为803万元(1100-297)。售后回租使企业的税后利润增加了200万元(803-603),折旧费用的计提和投资抵免所得税使企业所得税共节约了99万元(33+66)。

第二、三、四年应纳所得税额和税后利润的计算以及节税的情况同第一年。因为按税法规定,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第五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仍为1100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为363万元,新增企业所得税66万元,该年度A企业还剩余未予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为56万元(800×40%-66×4),小于66万元,可按56万元进行投资抵免。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307万元(363-56),税后利润为793万元(1100-307),税后利润增加了190万元(793-603),企业所得税节约了89万元(33+56)。

第六年应纳税所得额仍为1100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为363万元,税后利润为737万元(1100-363),税后利润增加134万元(737-603),所得税的节约反映为折旧费用带来的33万元的抵税作用。

第七、八年应纳所得税额和税后利润的计算同第六年。

八年中共节约企业所得税584万元(99×4+89+33×3),增加税后利润1392万元(200×4+190+134×3)。

从上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将售后回租租赁和投资抵免的税收优惠政策相结合运用,在企业税后利润增加的同时,会使承租人获取企业所得税上的更大的利益。但以上结果是建立在企业有较好的投资机会,产品的市场前景看好、企业获利能力稳定的基础上,排除了企业生产经营的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应当注意到,在此例中我们没有考虑到货币的时间价值对利润和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综上所述,企业在进行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纳税筹划时,应综合考虑企业自身生产经营的需要、资本结构情况以及资金状况等因素,充分利用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从而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在实际操作中,企业还应考虑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在现金流量、货币的时间价值和资金成本等方面的区别,结合税收负担和收益的对比,从优选择筹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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