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制度改革中的产权规范化分析_代理成本论文

我国公司制度改革中的产权规范化分析_代理成本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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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制是现代企业组织的基本形式。在建设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产权清晰、责权明确是企业法人制度的核心。为此,有必要对公司产权关系作严整的理论分析,以使我国的公司制度及其产权结构与国际规范相吻合。

赵晓雷,1955年生,经济学博士,上海财经大学教授,财经研究所副所长;潘洪萱,上海财经大学党委书记,研究员。

一、公司经营权的归属:对“两权分离”的理论修正

公司成为现代企业组织的基本形式有其经济原因。当企业循着节约交易成本的要求逐渐扩大其规模时,巨额的投资便成为一个问题。首先,个人很难有能力承担大型企业的巨额投资。其次,即使个人有这个财力,也承担不了这个风险。因此,为了迅速筹资和分散风险,股份制经济应运而生。与股份制相联系的企业组织便是公司(股份公司)。

大规模的集资和大规模的生产经营,引起了企业产权关系的重大变化:第一,由于有大量的股东参与利润分享,因此剩余索取权就不再是集中于一个人或几个人,事实上,每一个股东都拥有剩余索取权;第二,如果每一个股东都作为监督者直接参与公司的管理与决策,这不仅会导致较大的管理成本,而且对监督者的激励和约束也会因剩余索取权的分散而弱化。因为一旦决策失误,与之相联系的损失是由所有股东共同承担的;同样,如果决策正确、监督有效,与之相联系的收益也是由全体股东分享的。如此,许多人在监督上以及在为作出正确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获取上就会偷懒,导致监督效率下降。为适应以上产权关系的变化,需要有一种新的产权结构安排。

从产权结角度看,股份公司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股份公司的产权结构已不是单一所有者的企业主制,而是一种集合产权结构。这种集合产权通过股东大会的方式来实施和保障;第二,剩余索取权和经营决策权不再合于一体,而发生了某种意义上的分离。为了保证更有效的监督和控制,公司股东同意将经营权转给一个小的集团——董事会来实施。董事会的主要功能是与企业的其他投入主体进行谈判,并对他们进行管理,即履行监督者的职责。公司股东则保有修正董事会成员资格的权力,以及对有关公司发展和变更、终止的重大事宜进行决策的权力。

根据公司内部产权规范,股东是公司权力的最终来源,股东大会作为资本所有权的代表,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公司其他机构行使的职权,直接或间接来自于或派生于股东大会。在股份公司中,公司股东通过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并将经营决策权交付给董事会,由董事会专司经营权。因此,所谓所有权与经营权“两权分离”,是指股东与董事会职权的分离,而不是指权力来源的分离。由于董事会属于资本所有权系列,是由资本所有权直接派生并控制的,所以由它来行使经营权,在根本上没有违背产权统一的原则。理解以上推理有两个要点:第一,董事会必须是由股东选举产生,完全代表股权的利益;第二,股权的利益是索取剩余。董事会实施经营的目标必然是剩余(利润)最大化。这里,经营与剩余索取权仍是统一的,因为经营权直接来源于剩余索取权。只是与古典企业相比较,它们不是直接统一于企业的资本所有者,而是通过了董事会这一层中介。也就是说,现代公司的股东通过董事会这一股权代表间接控制了经营权;另一方面,董事会则因其完全代表股权的利益,所以联系上了剩余索取权。剩余索取权与经营决策权的这种统一形式是由股份公司这一企业组织形式的出资方式和产权结构所决定的。

从资本效率角度考察,剩余索取权与经营决策权必须是统一的,虽然这种统一可以有不同的形式。企业产权的核心是剩余索取权。剩余索取权是为了对企业这一“队生产”进行有效的计量和监督而做出的产权安排,赋予“队生产”的监督者某种权利,使他能够获得队生产的净收入(即扣除其他要素所有者的报酬支出后的剩余),这种权利便是“剩余索取权”。由于因监督而提高的生产效率所带来的收益全部归监督者,所以队投入的生产率越高,监督者所获得的剩余也就越多。因此,这一产权安排激励了监督者提高监督效率,并因此促进了队生产的效率。但是,监督者要拥有剩余索取权,他必须占有队生产的全部生产要素,不然剩余就不会归他所有。在经济商品化、货币化发展的情况下,只有货币资本可以购买、雇佣、租赁其他生产要素(包括劳动力)。所以,剩余索取权的拥有者,一般也就是企业的资本所有者。据上分析,监督职能(即通常所称的经营管理)与剩余索取权相结合,便构成了一组完整的权利束,这组权利束对监督者形成有效的激励和约束,从而解决了队生产中的计量与监督问题。从另一个角度说,经营权是与剩余索取权相联系的一项权力。如果经营权与剩余索取权相分离,权利束将不完整,经营(监督)也就缺乏激励和约束。只要监督者不能拥有全部的净收入并相应地承担全部剩余损失,企业资产收益最大化就不能从根本上对监督者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监督者也就不可能成为企业行为的契约控制者或最终决策者。

然而,我国的理论及政策对“两权分离”则另有解释。首先“两权分离”并不仅仅局限在股份公司,而是几乎所有国有企业都可实施“两权分离”;其次“两权分离”并不是指股东与董事会职权的划分,而通常是指经营权与出资人分离,归之于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者(厂长、经理)。这种认识的根源在于把国家或集体对企业的所有权与股份公司中的产权混为一谈,以致误将权力向支薪管理人员倾斜视为现代企业的正常特征之一。实际上,企业经营权与所有者分离,集中于经营者,这是产权的不规范。西方产权经济学家Demsets,H认为,从真正意义上说,即使在现代公司中,也并非真正存在着两权分离。因为董事会、经理人员的权利根本上是由所有者决定的。在股份公司中,尤其是在那些股权相当分散的股份公司,确实存在着所有者难以对经营者实施足够的控制问题。 这是一种代理成本问题, 并不是一种规范的产权安排。 ( Demsetz,H.1992.)Alchain.A,论述道:“一般论及, 分散的股份所有制已将管理和对资源的控制从‘所有者’那里分离出来,管理者在行事时可以不对市场价值和分散股东的利益予以充分的考虑。……不管它们的经验证据如何,这些训戒的逻辑分析依赖于对公司私有产权结构、对控制的竞争性市场的性质以及所有者会对这些管理者实行限制方面的一些错误观念。”(Alchain,A.1991.),Furubotn,E.和Pejovich,S.进一步指出:“要注明的是,股东对企业产权以及对‘管理者的支配’能力削弱,并不是法律对私有产权的限制,而是由于所有者监督管理者的决策以及执行财富最大化行为的成本,如果股东权利的削弱是由于他侦察、监督及执行管理者的行为的成本超过了预期的效益,那末可以认为,股份的广泛分散会使所有者受到损失。因为企业股份所有制越是分散,股东再安排决策控制权的成本越高,管理者用其他目标来替代财富最大化的目标就越容易。简言之,股东容忍财富的减少的意愿由要求管理者保持财富最大化准则信念的成本来决定。”(Furubotn, E.和Pejovich,S.1972.)这就是说,股份公司中所有权与经营权在股东与支薪管理人员之间的分离以及所有者对管理人员控制的弱化,并不是一种规范的产权安排,而是一个监督成本问题。由于股东人数众多,所有权分散,因而所有者对支薪管理人员实施很强的监督的成本就很高。如果成本超过了预期收益,所有者就会中止强化监督的行为,由此便造成了所谓“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所以,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是由监督成本所引起的一种产权不规范现象,一般而论,这一现象将使企业行为偏离利润最大化目标,使资本效率受到损失。

以上分析说明,讲“两权分离”必须赋予其确切的涵义。第一,“两权分离”严格说是发生在股份公司内的一种现象,其他企业组织形式一般不存在这种情况;第二,“两权分离”应指股东与董事会职权的划分,即股东不是直接参与经营管理,而是将经营权交给董事会行使。至于经营权向支薪管理人员倾斜和集中,则是一种产权的不规范。在我国企业制度改革中不能把企业中的资产所有权和股份公司中的产权混为一谈,不能把股份公司中的董事会职权和企业中厂长、经理的职权相提并论。

二、“企业法人财产权”观点剖析

我国理论界有同志认为财产所有权和“法人财产权”(或“法人所有权”)是可以相互分离的两种权利,财产所有权体现为资产收益权,法人财产权体现为资产经营权。这一观点指出,企业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企业拥有包括国家在内的出资人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成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企业以其全部法人财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形成自我约束和自我成长机制。我们认为,这一观点在理论上有值得讨论之处。

根据国际民法、商法,一般只有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因为股份公司或有限公司出资人较多,所以才需要确立公司的法律人格,使其成为脱离出资者(自然人)的法律主体。但是,公司法人概念并不衍生出“法人财产权”,遍览世界各国法律,找不到“法人财产权”或“法人所有权”的提法。在英美法系中,财产权可分为法定财产权益和衡平权益。凡有法定产权者,不管什么种类的财产,就是所有权人,有权处分财产。而享有衡平权益的人,是一个受益者,对财产的使用有权利要求。这两类权益的划分是英美法系特有的信托财产制度的基础。动产和不动产都可以建立信托。在信托财产制中,信托人可以为了他人(受益人)的利益将财产转让给受信托人,由后者经营管理,并按照协约将部分或全部信托财产或其收入支付给受益人。在信托财产制中,受信托人成为信托财产的法定所有人。受益人则享有对这一财产的衡平权益。在受信托人不履行其义务时,受益人有权提起诉讼。但受信托人并不是法人,法定财产权益也不是“法人财产权”,这种财产信托制度与国家拥有资产所有权、企业拥有法人财产权的做法显然不是一回事。各国公司法明文规定,股份公司的法人代表是董事会。因为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替代机构或常设机构(按照美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大会有两个组织机构,一个是股东大会,一个是董事会),具体代表股权并实施经营权,有承担法律责任的义务和能力,所以才成为公司法人代表。也就是说,资本所有权和法人代表应是同一产权主体,法人代表资格以资本所有权为依据,这才是产权规范化。如果资本所有权和法人代表分离为两个产权主体,那么法人代表的权利和责任就没有财产依据,产权就是不规范的(我国许多企业的法人代表是经理、厂长或董事长,这是与国际通例相悖的做法,而且在逻辑上也讲不通。如果法人代表可以是自然人,那为何还要确立企业的法人地位?在股份公司中,董事长只是法定代表人,而不是法人代表。)如果更进一步,将公司财产权分为资产所有权和法人财产权,产权就愈加不规范了。 Demsetz在1991年5 月出席中国国有资产管理局主办的首次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国际研讨会时指出,法人所有权概念可能是将所有权理解得更为广泛了,在美国没有这个概念。(Demsetz,H.1992.)如果说真有“法人财产权”的话,那么它也是对事实资本所有权的法律确认,而不是从资本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另外一种权利。

为了进一步说明这个问题,还需要对股份制经济中股东与公司法人的产权关系作理论上的澄清。“企业法人财产权”观点的一个主要分析是,股份公司的出资人对其投入资本拥有所有权,所有出资人的投入资本形成公司法人财产。法人财产形成后就与出资人分离,成为一个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归企业法人所有。诚然,出资人一旦投资于股份公司,其股权只能转让,不能退股。相对于股东的变动,公司是独立存在的。但是,对于股东与公司法人的产权关系,需作进一步的分析。法人是一个法律概念,是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民事主体。从公司法人的角度看,公司财产在法律上应被确认为是一个统一的整体,以构成独立法律人格的财产依据。然而,公司财产在法律上的独立性并不是说这一财产所有权与出资者分离,另外形成一个法人财产权。公司财产所有权只有一个归属,即毫无疑问地属于出资者。当发生民事诉讼时,公司法人作为独立民事主体,以其所有财产负无限责任。但公司法人的这种无限责任是以股东的有限责任为基础的,即股东的有限责任是公司法人无限责任的来源;正如股东的资本所有权是公司财产权利的来源和归属,而不能使财产权利任意与股东分离。另外,“法人财产权”归企业法人所有也是一种含混不清的说法。这里的“企业法人”到底指什么?如果是指企业本身,那就是说作为各种生产要素投入集合的企业拥有这些投入要素的所有权,这是不符合逻辑的。事实上,任何一个具有完善立法的国家,在公司法中都明确规定股份公司不得拥有公司财产的所有权,其表现就是禁止公司购买本公司的股票。即使一些国家不是绝对禁止,但都有严格的限制,并规定公司自有股份一律不享有表决权。如果是指企业的经营者和生产者,这也说不通。经营者和生产者因被资本所有者雇佣而获得相应的报酬,他们又凭什么依据拥有“企业法人财产权”?如果是指公司董事会,这也不合理。董事会代表资本所有权行使经营权,而不是来源于“法人财产权”。换言之,董事会的权力是由股东委托的,而不是由法律赋予的。根据规范产权,公司权力来源只能是一个,即经营权来源于所有权,如此“两权”才能统一;倘若有两个并列的权力来源,经营权不是来源于资本所有权,而是来源于“法人财产权”,则“两权”就不能统一,产权就不规范。这一点之所以会成为问题,是因为在股权相当分散的股份公司中,由于监督成本的上升导致股权对经营管理权控制和监督的弱化,致使经营权在一定程度上为支薪管理人员所实际控制,造成了“两权分离”这一现象。从此意义上说,股份公司与自然人企业相比,在产权结构上并不是更有效。所以,股份公司要顺利发展,一方面要极力提高规模效益以抵消和超过因股权分散而造成的经营成本的上升;另一方面则应力求产权统一以减少资本效率的损失。

三、代理成本:所有权控制经营权的费用

在现代公司中,董事会行使经营决策权,但并不具体管理公司的日常生产和经营,而是聘任专业经理人员来执行这一职能。这样,在股东(董事会)和经理之间就产生了委托—代理关系。只要资本所有者亲自经营的机会成本大于他委托专业人员来经营的机会成本,委托—代理关系就会发生。经理一般不属于公司产权系列,在通常情况下,董事会和经理之间的职权划分不是一个法律程序,而是一个经营程序。在实际经营中,哪些权力属于决策权,哪些权力属于执行权,有时很难明确区分。而且,为了经营上的需要,经理有时必须具有若干决策权,或者是向董事会提出授权的建议。遇到这种情况,股东和董事会往往很难否决。于是,从公司发展的历程看,出现了权力向经理倾斜的现象,有些国家的公司立法甚至偏向于经理集权。正如Furubotn和Pejovich所指出的,在现代公司中,由于股东的分散,加上管理者在代理权谈判中的优势,使管理者的权力上升,并使管理者能相对独立于所有者。一般的结果是,管理者在某种限度内能追求他们自己的目标,因而会将企业导向偏离所有者所期望的利润最大化状况。(Furubotn,E.G.and Pejovich,S .1972.)

值得强调的是,从产权经济学的分析角度看,股东对经理人员控制力的削弱以及经理人员对经营权的渗透,并不是法律对私有产权的限制,而是由于所有者监督管理者行为的成本增大了。股权越是分散,股东控制决策的成本就越高,管理者用其他目标替代利润最大化目标也就越容易。

委托—代理是一种交易,或是一种博弈,由此所引起的费用称之为代理成本。代理成本一般包括三部分:(1)委托人的监督费用;(2)代理人的担保费用;(3)剩余损失, 即委托人因代理人代他决策而可能受到的损失。

代理成本是伴随着“所有权与经营的分离”而产生的。理论分析表明,在业主制企业中,资本所有者自己管理企业,不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因而也无所谓代理成本。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资本收益的损失最小。而在股权分散的股份公司中,股东不可能直接从事公司的经营,因为这样做成本太高,所以需要聘任专业性管理人员来专事经营。为了对经理人员的行为进行控制,使其遵循利润最大化目标,就产生了代理成本。所以,代理成本的实质是在所有权与经营分离的情况下,所有者力图控制经营权所支出的费用。从此意义上, 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demsetz的观点:即使是在现代公司中,所有权和经营权也不是分离的。这不仅因为从根本上说,股东是公司权力的最终来源,还因为所有者通过代理成本控制了经营权,使经营者的行为不偏离所有者的利益最大化目标。

代理成本的大小和所有权与经营分离的程度相关,而所有权与经营分离的程度又与股权的分散程度相关。股权越是分散,所有权与经营的分离程度就越大,委托人的监督费用和可能的剩余损失也就越大。另者,委托—代理层级越多、范围越大,则谈判和监督的费用也就越高。如果代理成本超过了一定限度,委托人就会弱化监督甚至放弃监督,从而导致“内部人控制”问题。因此,节约代理成本的一个有效途径就是使股权相对集中。根据Hannah的研究,在20世纪初的英国,股份有限公司一般限制股份的转让权,并从家庭成员中启用经理人员。(Hannah,L .1993.)Chandler指出,这种家族式的控制和管理避开了代理成本问题,但它使英国的股份制度发展缓慢。这一事例从另一个角度说明,代理成本是由股权分散所引起的,因此从节约代理成本的角度考虑,股权(所有权)并不是越分散越好。其实,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大公司为了节约代理成本,其股权都是比较集中的。据Demsetz和Lane的研究, 美国《幸福》杂志评比的前500家大公司中, 前五位大股东基本上拥有所属公司大约25%的股份。而一些小企业中股权的集中程度更高。这表明美国大公司所有权的集中比人们预计的要高得多。他们还对其他国家作了比较研究,结果表明,日本大公司所有权的集中程度更高,类似于美国的500家大公司中,前五名股东所持有的股份平均占33%。 欧洲的大公司也是如此。在南非,所有在约翰内斯堡股票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它的股份有50%以上是由一个人或一个团体所拥有。可见,南非的公司所有者对经营权的控制程度高于欧洲和日本;而欧洲和日本又高于美国。(Demsetz,H.1992.)

根据Coase,R.的理论,企业替代市场是节约了交易费用。 通过市场交易的费用越高,在企业内部组织资源的比较优势就越大。但是,在企业内部组织资源、配置资源也是要有成本的,这种成本称之为“管理成本”或“监督成本”,它是由对企业投入的生产率及报酬的监督和计量而引起的,当企业组织采取股份公司形式后,这种管理成本中还要加入代理成本。既然企业内部交易也是有成本的,那么企业就不可能无限制地替代市场。因为企业规模越大,内部交易越频繁,层级越多,其管理成本和代理成本也会越高。 企业替代市场存在着一条界限, 按照 Coase的说法,当一个企业扩张到如此规模, 以至于再多组织一项交易所引起的成本既等于别的企业组织这项交易的成本,也等于市场机制组织这项交易的成本时,静态均衡就实现了,企业与市场的边界也就划定了。这一原则可以说明动态因素的效应和动态均衡的实现,从而说明企业边界的扩张与收缩。(Coase,R.1937.)如用边际原理来描述, 就是当企业规模扩大造成的代理成本的边际增加,正好等于与所节约的市场交易成本的边际减少相等时,企业替代市场就停止了。这样,企业与市场的边界就由企业代理成本和市场交易成本的边际均等关系所决定,在边际均等的状态下,全部交易在企业与市场之间以及各个企业之间的分配才能达到一种成本最小的状态。

据上分析,代理成本在根本上是由企业规模扩大所引起的。企业规模扩大需要大规模集资,大规模集资导致股权分散,引起所有权与经营的分离。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情况下,所有者为了控制管理者的行为,遂产生了代理成本。另一方面,代理成本也决定了企业规模边界,当代理成本超过了企业规模收益时,企业规模扩张便停止了。明白了代理成本的性质及其与企业规模的关系,我们在进行公司制改革的过程中,就应该避免股权过于分散而导致代理成本上升。同时也不宜不计成本、不讲条件地将许多企业都改制成股份公司。因为如果企业规模效益抵消不了代理成本,资本收益必定受损失,企业效率也必然低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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