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_消费税论文

出口退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_消费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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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1985年4月开始对出口产品实施出口退税政策。1988年, 确立了“征多少、退多少、未征不退和彻底退税”的原则。1991年又制定了退税同承担国家创汇任务挂钩,同上缴国家外汇挂钩的原则。1994年的税制改革,规定对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的政策,即货物在出口时的整体税负为零。总的看来,以上政策的实施,对支持外贸体制改革,鼓励和扩大出口创汇,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不容讳言,我国现行出口退税办法及管理中也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对现行出口退税办法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拟从对我国出口退税中存在的几个问题的分析出发,提出改革我国出口退税办法应坚持的苦干原则和相应对策。

一、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在我国的出口退税工作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较为突出的问题:

1.出口退税与进口环节征税相脱节,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与关税存在同步减免的问题,国家对进口环节的征税难以实现,使中央财政对不断增长的出口退税无办承担。

对出口货物免征或退还在国内已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对进口货物征收与国内货物同等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是进出口税制两个紧密相关的组成部分。进口环节征税和出口环节退税,它们共同发挥作用,可以避免两个国家对同一货物的双重征税,也可使进口产品承担同国内产品同等的税负,使国内产品与进口产品实现公平竞争。进口环节征税和出口环节退税两者并施的办法,是国际惯例。

但是,我国目前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与关税同步减免的现象十分普遍。据有关部门统计,1994年进口增值税的征税面只占15%,加工贸易免税占40%,一般贸易免税占45%;1995年第一季度,进口增值税的征税面只占13%,加工贸易免税占45%,一般贸易免税占42%,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与关税同步减免的问题有愈演愈烈之势,如果按产品进口额计算,每年损失的税款近千亿元。由于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与关税同步减免,一方面严重影响了国家财政收入,由于进口环节征不到税,也弱化了财政支持出口退税的能力。另一方面,使得进口产品的税负要低于国内生产的同类产品,使国内产品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违背了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原则,也使增值税的优势难以发挥。

2.由于出口退税与征税环节相脱节,征税过程中产品的实际税负低于名义税负,使出口退税中存在少征多退的现象。

我国现行增值税税率为17%和13%,出口产品的退税也是按此计算的。但是,由于产品的征税过程存在减免优惠,从而使产品的实际税负低于规定的税率,如果出口退税按照规定的税率计算,就会出现少征多退的现象。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测算,1994年由于征税过程中存在的政策性减免、企业欠税等原因,使增值税的实际入库数比应缴数少约538亿, 由于实际税负与名义税负的不一致而导致在出口退税中多退税约168亿元。因此,解决出口退税中少征多退的问题, 是改进当前出口退税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3.在进口征税不到位和出口退税存在少征多退问题的情况下,由于中央财政负担沉重,只好对出口退税实行统一压低退税率和实行指标管理的办法,这些办法又导致出口退税不足,影响到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

中央财政为了减轻出口退税的财政压力,采取了以下措施:(1)1993年底以前成立的外资企业仍实行原出口免税规定;(2)调低增值税退税率:1995年7月1日起,出口退税率由17%调低为14%,1996 年1月1日起进一步调低为9%;(3)规定年退税额指标进行控制, 超过指标的,结转到下一年度退税,这些权宜性的措施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财政的压力,但也给我国的对外贸易造成了不利影响:首先,出口退税计划指标管理与出口增长的需要越来越不相适应,外贸企业不能及时、足额得到退税,严重影响了我国的外贸出口扩展。例如1995年国家财政安排退税计划550亿元,仅比1994年退税实际额增加100亿元,缺口较大,而1994年应退未退税款结转到1995年的数额就达到了268亿元, 这表明1995年的退税计划将被1994 年的结转退税额吃掉几乎一半, 使得1995年的退税计划还不够半年的需要。这势必造成拖欠退税款愈来愈多,给外贸生产企业的资金流动造成不利影响,挫伤它们出口的积极性。其次,采取一刀切统一压低出口退税率的办法来减轻财政压力,实现出口产品征税与退税的平衡,即便从总量上可以达到目标,但从结构上看也必然是很不平衡、很不合理的。合法经营、照章纳税、名义税负与实际税负一致的企业吃亏,而投机骗税、享受优惠、名义税负高于实际税负的企业占便宜。更为重要的是,以不规范的制度去对付不规范的行为,势必会加剧不规范,鼓励企业投机取巧,而且这些权宜性的规定也不符合作为规范性法律文件而存在的我国增值税的有关规定。

4.目前我国出口骗税现象严重,骗税形式多样,花样翻新,利用虚假发票进行骗税,在出口报关单、收汇单证上作假骗税的案件屡禁不止,并有愈演愈烈之势。据1994年上半年有关部门的统计,海关的出口数比去年同期增长20%,经贸部的出口数比去年同期增长30%多,而税务部门的出口退税数比去年同期增长104%, 出口退税额比去年同期增加了100多亿元,剔除统计口径上的差别, 显然存在较为严重的出口骗税问题,这无疑加剧了财政困难,影响了出口全额退税政策的顺利执行。

由于上述问题的存在及其严重后果,使我国出口退税办法的改革和完善极为紧迫。

二、改革出口退税办法应坚持的原则

在改革和完善出口退税办法的过程中,我们认为有两项基本原则应予以坚持和贯彻:

1.必须坚持贯彻出口全额退税的原则。对出口产品实行全额退税,是我国在对外经济交往中采用国际惯例的较早尝试。关贸总协定附件9对该协定第16条的注释指出:“免征某项出口产品的关税, 免征相同产品供内销时必须缴纳的国内税,或退还与所缴纳数量相当的关税或国内税,不能视为一种补贴。”这一规定使出口退税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也使出口退税成为各国政府普通采用的国际惯例。在我国经济不断向开放型、国际化转变的今天,更应坚持贯彻这一国际惯例。

实行出口全额退税是实现公平税负、平等竞争的必要措施,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在各国普遍实行对进口货物征税和对出口货物退税的情况下,我国的出口货物进入国际市场后,还要按进口国的税收制度向进口国政府纳税,如果我国对出口货物的国内征税不退税或退税不足,则会使出口货物的售价中既包含国内的流转税款,又包含进口国流转税税款。双重征税的结果,必然导致出口货物的税负既高于国内同类货物的税负,又高于进口国同类货物的税负,这不仅会使我国的出口货物在国际市场的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挫伤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和出口创汇能力,而且违背了市场经济公平竞争、平等税负的客观要求。

2.改革出口退税办法必须坚持规范化原则。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要求有规范化的市场准则。目前,我国正处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过程中,出口退税办法的改革必须减少随意性。有关出口退税的退税率、退税范围、退税程序等,都应通过法律文件加以规定,不能因财力不足而随意更改,以逐步将出口退税工作纳入符合国际规范的轨道。

三、相应的对策与思路

基于我国目前出口退税中存在的问题和在改革中应坚持的原则,我们认为,要改变目前出口退税面临的困难,完善出口退税办法,可以考虑以下对策和思路:

1.尽快改变我国目前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与关税同步减免的做法,对进口产品普遍征收增值税、消费税并严格控制减免。

对进口产品按照本国的税收制度征收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是目前世界各国普遍接受的一种国际惯例。是实现进口产品与国内产品公平税负、平等竞争的保证,也是我国搞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在市场经济中,对某些市场参与者给予优惠,实际上就是对其他市场参与者的歧视。我国给予进口产品减免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的优惠,实际上就是对国内同类产品的歧视,使国内产品在与国外进口产品的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我国作为生产技术水平较低的发展中国家,国家更有责任保护和扶植国内民族工业的发展,对进口产品普遍征收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是非常必要的一种措施。

当前,财力不足是出口退税面临的主要困难之一,通过对进口产品普遍征收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可使国家征收到应有的税收收入,缓解出口退税财力不足的矛盾,实现以进养出,大体自求平衡,形成进出口贸易的良性循环。同时,也可以通过进口环节征收增值税、消费税,限制不必要的进口,抑制国内过大的投资规模。

此外,我国为尽快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已宣布大幅度降低关税税率,从这点看,也必须把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与关税的同步减免问题解决好。

2.根据货物的实际税负分类,重新调整出口货物的退税率,并以规模化的法律文件加以规定。

前已分析过,由于出口退税与征税脱节,出口产品在产制过程中存在一些减免优惠措施,使得退税率高于产品的实际税负,出现少征多退的现象。我们认为,这可以通过考虑征税中的减免优惠措施,根据出口产品的实际税负分别核定退税率来避免。例如煤炭虽然是按17%的税率征税,但对其税负高于税制改革前的3%税率的部分, 财政已经予以返还,所以就不能按17%而是应按3%的退税率退税。 通过认真核定货物的实际税负,可以分别调整核定它们的退税率,并以规范性的文件加以规定,使出口产品的退税额与该产品的实际纳税额相一致,真正做到征多少,退多少,也可以避免退税率随意性的调整。

3.完善出口退税的制约机制,防止出口骗税行为。

从形形色色、花样翻新的各种出口骗税案件看,其手法主要是利用虚假增值税发票,虚抬进货价格,利用虚假出口报关单作假,如伪造海关单证、以无报有、以少报多、以次充好、虚假出口等,以及在收汇单证上做假来骗税。其中又以利用虚假增值税发票作案的比例最大。针对这一情况,我们认为应着重强化以下措施:

(1)尽力加快我国“金税工程”的建设,建立起严密、快捷、 高效的税收征管计算机网络,从根本上杜绝利用虚假增值税票骗税。目前,可以首先考虑实现税务、经贸、海关、外汇管理、外贸企业的电子信息交换和退税的计算机审核管理,然后实现退税与征税的计算机信息传递,最后实现整个税收工作的计算机网络化管理。在计算机网络尚未建立起来之前,应花大力气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严格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行和检查,对出口货物可以考虑使用出口货物的特种纳税凭证。

(2)加强出口货物的海关报关查验工作和出口结汇管理。 海关应加强出口报关单的管理,规定对一定出口额以上的货物必须进行货物的查验工作。在出口结汇管理方面应明确企业申请退税时必须附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结汇凭证,并统一格式和管理。

(3)建立提前申报审核和专家申核制度。 对超过一定数额的大宗出口,可以考虑规定应提前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出口合同附件、出口货源组织情况、报关计划等,以使税务机关事先审查。退税机关可以设立行业专家对出口产品的价格、数量和企业生产经营规模、产量等动态方面的情况进行审核,避免企业虚报出口价格或超越生产经营规模出口。

总之,出口退税工作是一项涉及多方面的系统工程,出口退税工作的改革和完善也需要各部门的通力合作与支持。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成立税务、海关、经贸、财政、外汇管理、司法等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经常交流有关情况,共同研究和推进出口退税工作的改革,联合打击和防范出口骗税,群策群力把我国的出口退税工作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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