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证券业与银行业分离与合作的定位--我国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关系分析_银行论文

论我国证券业与银行业分离与合作的定位--我国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关系分析_银行论文

论我国证券业与银行业的分合取向——对我国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关系的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银行业论文,取向论文,融资论文,证券业论文,分合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所有的融资业务一般可分为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两大类,亦即证券业和银行业两大部分。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业务关系问题主要就是证券业与银行业的分合取向问题,对此,国内外的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存在着较大争议和不同的做法,本文就此进行研究与分析。

一、证券业与银行业分合的理论基础

理论界在证券业与银行业分合的争论中主要是围绕着“风险”和“效率”两条主线展开的。

对风险的看法。分业论认为,证券市场的风险较大,而银行作为间接融资的机构,在经济体系中担任着重要角色,而且银行面对的是广大社会公众,故不能参与高风险的证券市场,否则会陷入古典式的经济危机:经济状况恶化→投资者狂抛股票和债券→股市危机→银行危机→经济危机;如果银行不涉足证券业,则以上危机恶性循环的链条就可以被打断,即证券市场的危机不一定能涉及银行乃至整个国家信用机构和信用制度。这种理论在1929至1933年的世界危机之后很为流行。合业论认为,银行参与证券市场,并不一定伴随着高风险,这是因为:第一,银行经营风险的高低主要决定于银行本身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技术,而不在于它参与什么项目。以高风险的期货市场为例,如果运用得当,它可以作为避险工具,反而能降低银行的经营风险而不是提高;从各国的实际情况看,战后直至80年代,德国的银行一直从事证券业务,而美日银行不允许参与证券业务,然而德国银行倒闭数量却少于美日银行;第二,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其结果是“脱媒”现象日益突出,使一些信用好、规模大的公司纷纷直接到证券市场融资,在这种情况下,禁止银行进入证券市场,将使其因市场缩小而日益萎缩,陷入困境;第三,银行介入证券有利于银行的多样化经营,降低总的经营风险;而且银行因与客户有着广泛而悠久的业务联系,对客户了解全面,故其参与证券业务的潜在风险也较低。

对效率的看法。分业论认为,证券业与银行业的专业化分工有助于提高效率,银行与证券业不相干预就是专业化分工的体现;而且合业使大银行可能垄断金融业的各个方面,使中小证券商在竞争中倒闭而减少,不利于竞争,从而有损效率,而分业正是对竞争的维护。合业论则认为,分工是市场运行的结果而不是初始状态,有效的分工是市场通过竞争形成的,强制的分工无异于“划地为牢”,只能损害效率;而且,正当竞争中自然产生的垄断有其经济上的合理性,表明了规模经济的力量,即使行业内进行竞争时各主体的生产要素占有在起点处是不公平的,但竞争结果仍将使经济效率得到充分发挥,合业可防止证券业与银行业在各自范围内形成合法化的垄断。合业论还认为:第一,新技术特别是电脑技术和信息技术的革命使金融业的规模经营要求大大提高;信用卡的广泛使用,证券发行、交易和清算的电脑化和无纸化使得金融机构之间可以通过竞争和兼并而重新组合,虽然金融机构的数目减少,而其无形和有形的分支机构却遍布全国或全球;第二,证券商与银行的信息共享有利于以较低成本增加他们对客户和市场的了解和把握,在降低风险的同时,也使交易费用下降,从而提高了效率;第三,银行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既方便了客户,也增进了双方的信任,长期合作,降低了交易费用;第四,预期效益的最大化是资金流向的首要原则,合业则可使银行资金正常进入证券业,取得合理回报,从而提高了效率。

二、证券业与银行业分合的历史沿革

各国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关系基本上可分为两种类型,一是美日为代表的“合业→分业→合业”型的关系模式,二是德国为代表的综合型,即证券业和银行业始终是合业关系。美日的证券业与银行业关系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性变化。

第一阶段是本世纪30年代前,主要是两业融合时期。由于证券经营和银行体系尚处发展初期,业务不发达,管理、法制也不很健全,两者是合业的,尽管1864年美国的《国民银行法》对银行兼营证券业务有所限制,但由于州银行不受约束,故此种限制很快放松。

第二阶段是1929—1933年的西方国家的灾难性大危机之后时期。美国国会经过详细调查后认定,这次经济危机的直接原因是以大量银行倒闭为前奏的金融危机,而银行倒闭的重要原因在于银行大量插足高风险证券业务。为此美国国会通过了1933年《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把商业银行业务与投资银行业务分开经营,并于1956年和1970年分别通过和修订了《银行持股公司法》,限制银行与非银行企业之间的联属关系,形成证券业与银行业的分业经营局面。随后,日本等国也通过其《证券交易法》及法规规定证券公司与商业银行之间的业务要分开。

第三阶段,70、80年代,新技术革命和金融创新浪潮涌起,国际资本流动日趋活跃,金融市场的全球联系日益增强,各国金融管理当局在内外压力的推动下,纷纷对本国金融体制实行了重大改革,其中一个重要内容就是打破证券业与银行业之间的分水线,形成合业经营的趋势。由于传统的银行业务已使银行资金的收益日益减少,为提高自身效益,美国各家商业银行想方设法避开《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从事更多的证券业务;迫于压力,从80年代初,美联储逐步放松对银行从事证券业的限制;1989年1 月允许一些银行持股公司通过子公司经营证券业务,也允许各商业银行经销企业债券,并于1990年9月批准J·D 摩根公司经销企业股票。与此同时,1986年10月27日,伦敦证交所发生了规模空前的金融“大爆炸”,改变了近百年保守的政策,允许本国和外国银行、投资基金申请成为交易所会员,允许交易所以外的银行或投资基金甚至外国公司可以100%地购买交易所会员的股份;日本在其《1981 年新银行法》和修订后的《证券交易法》中规定了银行可以经营证券业务的方式;同时在欧洲大陆,法国于1988年进行证券业改革,许多大银行也有了自己的证券公司。这一时期,对银行和证券业的分业管理虽然在法律上没有发生根本性变革,但立法、司法和中央银行在现行法律条款上的解释更加自由、随意,可以说是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再度合业时期。

三、我国证券业与银行业现阶段应以分业为主

实际上,我国证券业的起步就是先由银行经营证券开始的,并逐渐在证券发行与交易中占据了主要地位,与当今西方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在证券业发展之初银行兼营证券的做法十分相似,基本是两业融合的路子;但我国现阶段必须强调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的分业经营,这是因为:

(一)国家宏观调控体系不健全。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以来,一系列财税、金融、外汇、投资等改革措施相继出台,力度较强,但在具体的宏观调控手段和操作上仍没有大的突破,行政直接调控手段仍在经济生活中占主导地位。从金融市场及其行业来看,尽管近几年在调控手段、金融工具的创新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有益的尝试,但层层行政设置的国有商业银行体系使市场配置的资金难以落到实处,货币政策的执行很大程度上仍有赖于行政指令;而且僵化的利率机制、浅层次的金融市场又使中央银行缺乏实行间接调控的必要手段和场所。这表明我国金融市场环境还很不成熟,而国家从直接调控转向间接调控仍需一个较长的过程,而在这个过程中,金融业还必须起着稳定大局的“中枢”作用,如果允许银行兼营证券业务,在市场环境不完善的情况下,银行大量资金极可能过多进入证券业,造成泡沫经济、增大证券市场的投机性并加剧其不稳定性,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对经济的协调构成障碍。

(二)资金短缺的制约。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生活中资金短缺的矛盾非常突出,银行兼管证券,难免要将资金的一部分投入证券市场炒买炒卖。这样,一方面,银行业的资金总量总是一定的,银行资金流入证券市场会使其流入其他行业的资金减少,一旦经济体系中资金需求增大,常会迫使中央银行加大基础货币的投放量,使货币发行失控;另一方面又加大了银行的资金风险,助长了股市投机。

(三)金融市场不完善。首先金融市场的主体不成熟,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还有待时日;银行和证券公司也存在着同样的弊端;国有商业银行的转轨也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银行对风险的控制目前仍缺乏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实践经验和内部管理制度,在这种背景下,让银行资金进入证券业显然是非常危险的。而且,金融市场尽管已经过十几年的改革,整体有较大突进,但与完善的市场机制仍相去甚远,不仅体现在利率机制僵化、金融工具单一、中央银行缺少间接调控的政策工具上;而且其一、二级市场发展不协调,导致资本市场发育太慢,没能形成统一的金融市场组织体系;另外,缺乏完善的证券法规,证券市场上的违法违规行为得不到有效控制,“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难以真正实现。

(四)缺乏严格的金融监管和行之有效的法规约束。由于我国的中央银行体制建立时间不长,不仅缺乏开放经济形势下的监管经验,而且其监管机制本身亦不够完善,然而,由于银行业的迅猛发展,又推动了证券业、信托保险业等其他金融业的飞速发展,又为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增加了广度和难度。同时,金融法规的建设由于金融改革的日新月异而显得非常困难;从西方两业融合的实践来看,银行兼营证券的重要前提是各国的金融法规必须能把银行兼营证券的风险限制到较为安全的限度之内,德国就在银行法规中严格限定任何一家银行兼营证券的帐面余额不得超过其对债务负责的自有资本,对商业银行兼营的证券种类、等级、价格等也有较为详细的限定,这样既能减少兼营风险,又保证了银行商业化经营的高效;而我国,在1995年强调分业经营之前,还没有一部权威性的金融大法,且《证券法》、《证券交易法》、《期货交易法》迟迟不能出台。这种情况,难免会使金融市场和金融行业的管理上出现监管“真空”。

正是出于以上存在的问题和考虑,更是为了避免危机在我国的重现,1995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提出了金融分业经营的原则和精神,并于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13 次会议上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此法奠定了中国金融业分业经营的基础。

当然,我们强调证券业与银行业的分业经营也不是绝对的,而是有限制的分业。商业银行除了上面“商业银行法”所明确规定的证券业务外,亦可依法从事一些证券或与证券有关的业务,比如负债业务中可以有发行金融债券业务,资产业务中可以买卖政府债券,中间业务中可从事代理发行、代理兑付和承销政府债券等。

四、未来的趋势

从世界范围看,金融体制的变革已逐步趋向“自由化”,其中最引人瞩目的正是证券业和银行业的相互融合已成为世界金融业发展的趋势。从20世纪80年代以后,这种趋势已越来越明显,除欧洲大陆的英法等国纷纷借鉴德国的合业经验促成本国银行业和证券业的融合之外,在北美洲一直坚持两业分离经营的加拿大也于1987年通过《银行法修正案》,取消了对银行业兼营证券的部分限制,并于1992年正式实施允许金融机构可以相互渗透参与对方业务的法案。分业经营的代表如美日两国正如前文所述,也在银行业兼营证券上放松了管制。一句话,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的合业经营已是时代所趋。

目前,我国银行业由于条件尚未成熟,还不能兼营证券业,但这不等于我国的银行业永远不具备兼营证券业的条件。国际经验表明,只要金融立法健全,中央银行金融监管加强,商业银行具有自我约束和风险防范机制,证券市场发育及其环境较为规范和成熟,银行业就可以兼营证券业。

在各方面条件具备的前提下,我国由银行组织承销团或采取招标方式发行证券不仅可充分发挥银行的综合优势,亦符合国际化趋势,而银行直接从事证券投资,对我国这个发展中国家更具有贷款资产所不具有的盈利性、流动性和安全性的优点。从盈利性的角度看,商业银行证券投资不仅可以获取证券利息收入,亦可获得资本收入即证券差价收入;特别是在当前我国贷款实行指标管理或存贷比例管理,商业银行利用证券投资可在不突破贷款指标或存贷比例的情况下获取另一种形式的收益;而且证券投资收益要高于贷款收益;比如,按现行利率,我国银行直接购买国库券的收益显然要高于同期的贷款利率。从流动性角度看,商业银行的证券投资可以改变我国银行单一的贷款资产结构,大大提高资产的流动性。因为对银行来说,持有证券与握有贷款债权相比,前者更具主动性,可在任何情况下迅速抛售证券变现,亦可向中央银行抵押获取融通资金。正因为如此,国外商业银行的短期证券资产被视作二线准备金,如果商业银行有了短期证券投资,就可将一线准备金中的超额准备降低到最低限度,而目前我国中央银行要求商业银行除了保有13%的法定准备率外还要有5%至7%的备付金比率,就是因为现行单一的贷款资产其流动性太差,紧急情况下调度头寸有困难。这样,商业银行一旦从事证券投资,就可节省超额储备,这对银行而言,就意味着有更多资产可用于生利,对国家来说,则意味着有更多的资金用于生产周转,从而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从安全性来看,商业银行证券投资的风险似乎要大于贷款,但只要证券选择较优,如选择信誉高、风险小的国债和政策性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就可避免风险,或利用证券投资组合理论,将不同期限、不同信用等级的风险证券进行科学的组合,从而达到分散市场风险的目的。正因为商业银行的证券投资也具有如此之多的优点,所以,国外商业银行的证券投资也往往占有其总资产的20%左右。

因此,在我国未来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商业银行应选择证券投资。当然对于商业银行的股票投资,我们不妨可以借鉴许多国家的做法,将其投资比例控制在其资本金的一定比例以内。实际上,我国目前已为商业银行兼营证券创造了一些条件,如1993年我国实行的国债一级自营商管理办法,几家大银行均被认为具有国债一级自营资格,可以直接向财政部承销和招标国债。1994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新的《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又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应该持有一定数量的国债,通过国债的抵押和转让,保持资产的流动性”,“商业银行要按照人民银行规定购买政策性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前几年来一直进行的公开市场业务试点操作以及由此推出的证券回购交易等等,都表明了在我国合业条件一步步的具备,而且“商业银行法”中的具体规定已没有将银行证券兼营业务完全排除在外。这一切也都表明,由于我国目前正处于两种经济体制的转轨时期,有一系列的问题需要认真解决,短期内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的分业经营作为市场经济初期的一项风险防范措施是明智的,但必须看到,合业经营是世界金融业目前变革的趋势所在,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可能性的增大和日期的临近,并参照世贸组织对金融市场准入规范的核心是“要求参加国应全方位开放本国的金融市场,尽可能允许各方相互自由地进入对方金融服务领域。”这些都必将对我国的商业银行和证券业造成很大压力,为此,一旦我国中央银行风险管理的能力加强且商业银行自我风险意识和风险承受能力增强,我们就必须适当加快金融业的改革步伐,深入研究适合我国国情的证券业与银行业融合经营的具体方案,积极创造条件,尽快与国际金融市场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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