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落实党代表任期制度,必须做好“四个环节”的工作_党代表任期制论文

贯彻落实党代表任期制度,必须做好“四个环节”的工作_党代表任期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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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175(2007)06—0020—06

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着力增强党的团结统一,必须“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实行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选择一些县(市、区)试行党代表大会常任制。”这样,就第一次在党的工作报告中提出了“党代表任期制”的概念。

从内涵上讲,党代表任期制是指党代表在被选举产生以后,在一届党代会的任期内始终具有代表资格、行使代表权利、履行代表职责,非因法定原因和经过法定程序,任何人、任何组织和机构都无权在一届党代会的任期内剥夺党代表的资格和中断党代表的任期。实行党代表任期制意味着今后党代表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一样,其代表资格和权利可以在任期内始终行使,可以随时向党委提出议案、意见和建议,而不再是“五年一次会、会期三五天,鼓掌画画圈、会后就靠边”的党代表。党代表任期制的主要特点是:其一,经过选举产生的党代表,其代表资格贯穿于同一届党代会任期的始终;其二,党代表在党代会会议和闭会期间都要发挥代表作用,行使代表职权。

本文就实行党代表任期制下党代表的选举产生、党代表的职责、党代表权利的保障和对党代表的监督四个环节进行了深入思考。

一、党代表任期制条件下的代表产生

党的代表大会的主体是党代表,选出高素质的、具有较强的参与、处理党内事务能力的党代表是党代会发挥作用的关键。但在现行的党代表非任期制条件下,党代表的选举产生却出现了错位。表现在:第一,党代表的结构不合理。各级党代表的构成中领导干部代表所占的比例太大。目前各级党代表主要由领导干部组成,领导干部代表一般占各级党代表总数的70%以上。第二,党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推荐方式存在着不科学、不民主、不规范的成分,使得党员对党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权在一定程度上被削弱和剥夺。第三,党代表选举的差额比例较小,选举中的竞争性不足。《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差额比例,不少于20%。从当前党内民主和党内选举的发展趋势来看,20%的差额比例显然不利于充分体现党代表选举的竞争性。第四,党代表自身素质不高,参与、处理党务能力不强。由于党代表的选举缺乏竞争性,导致高素质的党代表难以脱颖而出,相当一部分党代表是“荣誉代表”或“名誉代表”,参与、处理党务能力不强。第五,党代表产生的程序缺乏严密性。主要表现为:现行党代表产生的一个关键性环节即在基层党员和党组织推举候选人后,由党的领导机关进行“集中”。但这一“集中”过程往往显得较为模糊,有时不遵循严格的程序,存在着公开性不够的问题,容易被某些领导人所左右。

任期制条件下,党代表要在一届党代会的任期内持续地发挥作用、及时充分地代表和反映选区或选举单位党员的意见和要求,这就对党代表的选举产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因此,任期制条件下在党代表的选举产生问题上,必须强调党代表应是由党员自下而上民主选举产生,具有参与、处理党务能力,能够真正代表党员当家作主的党内政治生活中的积极分子,努力消除非任期制条件下党代表选举产生中存在的诸多弊端,建立与党代表任期制相适应的党代表选举产生模式。

(一)严格党代表的能力要求,突出其参与、处理党务的能力。由于任期制条件下党代表要持续地发挥代表作用,所以党代表的能力要求与非任期制条件下有重大不同,他们必须具有突出的参与、处理党务的能力。(1)较强的表达能力。也就是说,党代表应该有能力如实地把自己所代表的党员的意愿、建议和要求反映到党的代表大会上,以此作为代表大会决策的重要依据和参考。(2)较强的综合能力。党代表不能仅仅作为党员表达意愿、要求的“传话筒”和“传送带”,还必须具有较强的综合能力,将党员分散的意愿、要求整合集中,并形成规范的提案或意见建议案。(3)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党代表是上联党代会、党委,下联党员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他们负责把党员群众的要求、意见和建议反映给党代会、党委,同时又把党代会形成的决议传达贯彻到党员群众之中。所以,党代表必须具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能够起到承上启下、上传下达的中介作用。

(二)改善党代表的结构。实行党代表任期制以后,由于党代表要在一届党代会的任期内持续发挥作用,高质量地代表党员当家作主,这就对党代表的构成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把握的基本原则是:减少领导干部的比例,适当增加社会各个阶层包括新兴阶层的党代表比例,使选出的党代表来自“四面八方”,能够切实反映党内不同阶层、不同层次、不同界别党员群体的心声。

(三)建立自下而上的党代表候选人提名制度。鉴于党代表候选人提名环节的基础性和关键性,任期制条件下必须建立科学、民主的代表候选人提名制度。其基本思路是:逐步建立自下而上的党代表候选人提名制度,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党员直接提名、直接选举。任期制条件下之所以特别强调党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权要交给党员,主要是因为:第一,党代表是党员的代言人,其权力来自党员的授予,所以党代表候选人的提名必须由党员自己作出;第二,实行党员提名代表候选人是尊重党员主体地位的重要体现,是保障选举质量的根本途径,也是实现党内生活由“组织本位”、“领导本位”向“党员本位”转变,使党员真正成为党的“主人”的首要环节;第三,更为重要的是:党员提名自己的代表候选人能够保证候选人当选后真正对党员负责,贯彻党员意志,反映党员的意愿、要求。

(四)增强党代表选举的竞争性。任期制条件下增强党代表选举的竞争性,其基本设想为:(1)扩大党代表选举的差额比例。具体扩大和提高到多大程度为宜,可视各地情况而定。(2)实行党代表竞选。实行党代表竞选的意义在于:其一,竞选会使党员对候选人有深入的认识和了解,减少投票的盲目性,有利于选出党员最认可的代言人。其二,竞选也会在代表候选人之间建立起一种正常竞争的平台。它明示各位代表候选人:要想当上党代表不能靠拉关系、傍领导,不能靠投机钻营,只能凭借自己的能力和诚心打动党员;要想当上党代表就得敢于竞争、善于代表。其三,竞选既给当选的党代表以动力和荣誉,也给他们以压力和责任,使他们不敢有丝毫的懈怠和私心,一定要殚精竭虑、鞠躬尽瘁地为选举自己的党员服务,切实负起一个党代表的应有责任。

(五)推行党代表直选。党代表直选是指由选区或选举单位的党员直接投票选举自己所信任的人作为党代表的过程,是党员充分行使自己的选举权、体现党代表与党员之间的权力授受关系的最直接形式。根据一些地方的探索,党代表直选一般呈现出这样的运作特征:一是平等性参与。即一定范围内的所有党员都可以报名参加党代表选举。二是直接性选举。即由广大党员直接对党代表候选人进行投票。三是竞争性过程。党代表直接选举的过程必须体现出竞争性,通过党代表的竞争承诺和大比例的差额选举,造成强大的竞争态势。四是秘密性投票。设立秘密投票间,让党员投票进“单间”,排除一切可能干扰党员自主投票的因素。五是真实性结果。党代表直选的结果是广大党员真实意愿的表达,因而是真实的,是党员主体地位的真正体现。

二、党代表任期制下的代表职权

在不实行任期制的条件下,党代表只是在一届党代会的会议期间存在和发挥作用,在更长的党代会闭会期间,党代表很难再发挥作用,这就造成了党代表发挥作用的缺位。具体来看,这种缺位表现在:其一,党代表发挥作用缺乏连续性。党代表在党的代表大会开会期间,行使代表职权,但闭会后其职责和权利也就终止了。其二,党代表在闭会期间发挥作用缺乏“合法性”。如果说党代表在闭会期间仍然发挥代表作用的话,那只能是以党员领导干部或普通党员的身份发挥作用,履行的是党员领导干部的职责或党员的义务。因为党内目前还没有一个规范性文件对党代会闭会期间党代表的职责与权利作出明确的规定。其三,党代表发挥作用缺少有效的组织载体。党代表发挥作用需要相应的组织载体。在现行的党代表非任期制条件下,党代会会议期间,党代表发挥作用的组织载体是代表大会主席团和各个代表团;但在党代会闭会期间,党代表发挥作用却缺少相应的组织载体。而在实行党代表任期制的条件下,通过完善党内法规和建立相应的组织载体,特别是明确党代表职权,党代表发挥作用中存在的上述缺位问题,才能够逐渐得到合理的解决。

通过对一些地方探索经验的分析,借鉴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在任期制条件下所行使的职权,笔者认为,任期制条件下党代表行使的主要职权应该包括:选举决定权、监督权(又包括审议评议权和质询权)、视察调研权、提案权等。

(一)选举决定权。任期制条件下,党代表在党代会上的最主要活动仍然是代表选区或选举单位党员参加投票选举,决定一定范围内党组织的方针政策和人事变动。所以,选举决定权是党代表在党代会上行使的最主要的职权。但党代表的选举决定权不是随意行使的,而是有其内容和形式要求的。在其内容方面,应该明确党代表的选举决定权涉及的事项是:需要党代会决定的党的重大问题,需要党代会选举的“两委”委员、需要党代会进行增补的缺额的“两委”委员,需要党代会选举的参加上一级党代会的代表。在其形式方面,应该明确:党代表对于需要党代会决定的党的重大问题可采取举手表决、按电子表决器等方式,以明确表明自己的意见和态度;而对于人事选举则一般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以使党代表在没有任何干扰和心理压力的环境下充分自由地行使自己的选举权。

(二)审议评议权。审议权一般指党代表对党委和纪委这“两委”工作报告进行审议的职权,评议权一般是指党代表对“两委”委员进行民主评议的职权。党代表审议权的行使主要应在党代会上进行,而党代表评议权则既可以在党代会上行使也可以在闭会期间行使。任期制条件下,党代表行使审议权的对象是“工作”,是对“两委”工作开展情况的审议。党代表对“两委”工作进行审议时,要以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重点在于发现“两委”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党代表行使评议权的对象是“人”,是“两委”委员,是对“两委”委员任职和工作情况的评议。党代表行使评议权时需要重点把握以下几点:其一,在范围要求上,相对于审议权而言,任期制条件下党代表评议权的行使是较宽的,既可以在会上进行,也可以在闭会期间进行;既可以对党委和纪委的全体委员进行集体评议,也可以对某一委员进行个别评议。其二,在程序要求上,党代表对“两委”委员的民主评议一般应采取委员个人述职、党代表提问、党代表评议、进行测评投票等步骤进行。其三,在内容要求上,党代表的评议主要应该对“两委”委员的德、能、勤、绩、廉进行评判。其四,在结果要求上,党代表作出的民主评议必须得到尊重。

(三)质询权。党代表的质询权是指党代表根据党员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对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人的重大活动,特别是可能涉及权力滥用、侵犯党员群众利益的行为提出质问、询问并要求答复的职权。实行任期制的条件下,党代表发挥监督作用的一个重要方式就是行使质询权,对涉及党员切身利益、党员密切关注的热点、焦点、难点问题经常性地开展对“两委”委员和党委工作部门的质询活动。对于党代表质询权的行使,包括有询必复、公开答询、平等对话、现场测评等在内的一套规范化的运作模式。

(四)视察调研权。任期制下党代表发挥作用的方式与非任期制条件下的明显不同之处就是:党代表可以在党代会闭会期间定期或不定期、有组织或以个人的名义开展视察调研活动,行使视察调研权。党代表视察是指党代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本地的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进行考察了解,以便掌握党代会决策和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及时发现有关问题。党代表调研也可以归到党代表视察的范畴,它是指党代表可以单独或联合就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中的难点、热点问题深入基层和党员群众中间开展专题调研,以便了解真实情况、获取第一手资料。从功能上看:视察调研是党代表在党代会闭会期间发挥作用、履行职责的重要形式,它可以改变党代表发挥作用中存在的“代表代表、会完拉倒”的状况;可以使党代表经常联系党员群众和基层组织;可以进一步发现“两委”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倾听到党员群众的真实意愿、意见和建议,为党的决策提供可靠信息。

任期制条件下,党代表行使视察调研权一般是:(1)在方式上,采用集中视察调研和党代表个人持证视察调研相结合。(2)在内容上,主要是了解党代会制定的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特别是贯彻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党代会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的任职情况和工作情况;党员群众的意见建议;等等。(3)在时间安排上,可以采用不脱产的方式进行视察调研;也可以根据情况需要,采用脱产的方式到基层进行视察调研。(4)在处理结果上,党代表视察调研主要是了解情况,发现问题,但不直接处理问题,可以将发现的有关问题向党委或有关部门反映。

(五)提案权。提案权是任期制条件下充分展示党代表的聪明才智,体现党代表参与、处理党务能力的重要职权,也是党代表真正代表党员当家作主的重要形式。提案就是党代表提出的议案,是党代表依照程序提请本级党代会或党委进行研究并作出决定的议事原案。对于党代表行使提案权的意义,这里作三点分析。其一,提案权是对党代表的一种有形的鞭策;其二,提案质量是检验党代表的“代表力”的基本依据;其三,行使提案权的过程有利于加强党代表与党员群众的联系。目前提交到党代会上的议案,多是由党的委员会、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党委职能部门提出的。但在党代表任期制条件下,由于党代表的任期是贯穿一届党代会始终的,要名副其实地代表党员的权利,理应有权单独或联合向党代会或党委提出议案。由于党代表的提案是一种严肃、正式的代表行为,应该对党代表的提案权作出一系列规定,如:在党代会召开期间,三十名以上的全国党代表联名,可以向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十名以上的地方各级党代会的代表也可以向本级党代会提出属于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在党代会闭会期间,各级党代会的党代表单独或联合都可以向本级党委提出议案;等等。

三、党代表任期制下的代表权利保障

这里将任期制条件下党代表的权利保障作为一个专门的问题提出来,主要是基于以下两点考虑:

第一,充分发挥党代表作用的需要。在现行的党代表非任期制条件下,由于各级党代会在五年任期内只召开一次会议,党代表发挥作用也只能在这一次会议上。会议结束以后,党代表一般不再履行代表职责、行使代表权利。所以,党代会非任期制条件下对党代表行使代表权利的保障机制一直没有建立起来。但实行党代表任期制以后,党代表发挥作用贯穿于一届党代会的始终,因此为了使党代表活动和发挥作用的长期性和连续性落到实处,并取得实效性,有必要建立起对党代表行使代表权利的保障机制,构筑起党代表充分发挥作用的制度平台。

第二,保障党代表职权落实的需要。在我国现行的政治体系中,党代表的职权不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是人们一种普遍的认识和感受。出现这种情况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党代表的职责和权利行使缺乏有效的保障造成的。因此,在实行党代表任期制的过程中如何保障党代表的职责履行和权利落实,使党代表完全充分地行使职权,已经成为推行党代表任期制的瓶颈,也是充分体现党代表任期制的优越性必须抓紧研究解决的问题。

通过对一些地方探索情况的考察和分析,借鉴我国人大代表保障机制建设的实践与经验,笔者认为任期制条件下构建对党代表活动和发挥作用的保障机制,必须涵盖下列内容:

(一)党代表活动的党规党法及制度保障。基本的思路是:第一,将党代表的权利、义务写人党章,以党章这一“党内宪法”的形式对党代表的权利、义务予以权威的界定。目前党章中还没有专门作出关于党代表的规定,这对党代表履行职责、发挥作用都是很不利的,因此,实行党代表任期制以后,要在成熟的时候修订党章,将党代表的权利、义务写入党章,以使党代表的权利、义务获得“党内宪法”的最高认可和保障。第二,以专门性的党内法规形式对党代表在会上会下发挥作用作出规定和程序设计。这就要考虑在党代表任期制条件下制定专门的《党代表工作条例》,详细规定党代表发挥作用所涉及到的范围、职权、方式、程序、规则等内容,以使党代表的所有活动在党内都“有法可依”。第三,着眼于党代表活动的制度化,建立具体完备的党代表活动制度。根据试点地区的探索和党代表活动所涉及的范围和领域,任期制条件下建立完备的党代表活动保障制度必须着眼于党代表投票选举制度、审议评议制度、视察调研制度、提案制度、质询制度、联系党员制度等制度的设计与构建。

(二)党代表活动的组织机构保障。保障党代表各项行权活动的正常开展首先要有一个坚强的组织机构。笔者设想,这样的组织机构应该是设在党委组织部门之下的一个分支机构。其职责是:组织党代表开展党代会会议和闭会期间的各种活动,特别是组织协调好党代表、代表团在闭会期间的各种视察、调研活动;负责处理党代表的来信,接待党代表的来访,对党代表申诉和反映的问题直接或协调有关部门予以处理;在党代会闭会期间受理党代表提交的议案,收集党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并对党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分类,交付并督促有关部门办理;对党代表在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的不公正待遇实施救济;沟通党代表、代表团与代表大会之间的联系,充当它们之间联系的桥梁和纽带。

(三)党代表的权利保障。任期制条件下党代表的活动是凭借其权利来实现的。党代表所享有的权利主要有知情权、审议权、评议权、选举权、质询权、意见建议权。为了保证党代表在完全不受干扰的环境中行使权利,防止侵犯党代表权利行为的发生和对权利受侵犯的党代表进行救济,就需要重视和研究任期制条件下党代表的权利保障问题,建立党代表的权利保障机制。根据我国对人大代表进行权利保障的制度规定和经验,任期制条件下建立党代表的权利保障机制要明确以下要点:第一,党代表一旦当选,除因违纪、违法和不能胜任而被选举单位依照程序罢免外,其所享有的权利贯穿于一届党代会的始终。第二,党内的一切组织和党员都必须尊重党代表的权利,支持党代表依照有关党内法规行使代表权利。党代表所询问和质询的单位及个人必须予以负责的答复;党代表所监督、评议的事项,相关部门和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推诿或拒绝,不得对代表行使权利进行干扰。第三,阻碍党代表依法行使权利或侵犯党代表权利的,要根据情节给予党纪处分;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责或侵犯党代表权利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四)党代表活动的时间和经费保障。任期制条件下,各级党代表大部分仍将是兼职的,都有自己的具体工作。党代表在党代会闭会期间参加活动需要一定的费用、占用一定的时间,这就涉及到对党代表活动的时间和经费保障问题。这个问题如果不能有效解决,必然会影响党代表行使权利和职责。因此,必须对党代表活动的时间和经费保障问题予以高度重视。为此特建议:党代表参加有组织的活动,其所在单位应该给予时间保障;各级党代会要制定一个专门的制度,对党代表的活动时间从制度层面予以确认和保障;党代表的活动经费可与人大代表的活动经费一并列入财政预算,或从党费中列支一定的比例作为党代表的活动经费。

(五)党代表的业务素质和能力提高的保障。党代表要更好地行使其职权、发挥其职能就必须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较强的参与、处理党务能力。为此,必须高度重视对党代表的教育培训。党代表的业务素质和能力提高的过程是党代表不断学习、修养和锻炼的过程,是党代表不断以新的知识、新的理论、新的技能、新的方法实现自我完善和“充电”的过程。这个过程的实现既需要党代表发挥主观能动性、自觉地加强学习和锻炼,更需要党的有关机构和部门对党代表进行系统的教育和经常的培训。对此,我们要像重视领导干部的教育培训一样,重视党代表的教育培训,充分调动各种资源,形成培训合力,搞好党代表的教育培训工作。

四、党代表任期制下的代表监督

任期制条件下的党代表必须接受来自党内各个层面的监督制约,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党代表始终代表党员的意志,始终全力做好工作,始终在党规党法的范围内行事。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注重对党代表的监督。

重视对党代表监督的必要性在于:第一,保证实现党员当家作主的需要。党代表是“由党员选举产生,代表党员在党代会上参与党内重大问题的决策和选举党的领导人,以实现党员当家作主”的特殊群体。党代表的主要活动都应该围绕着在党内代表党员当家作主来展开,这是党代表的实质内涵所在。按照民主政治的一般理论:任何政治权力的行使都不是随心所欲的,都要受到严格的监督。党代表的权力是党员授予的,党代表行使权力的目的在于实现党员间接地当家作主。但是,如果党代表不能按照实现党员当家作主的要求来行使自己的代表权力,就会对实现党员当家作主形成威胁或使党员当家作主名不副实。因此,必须强调对党代表行使权力的监督,以保证党代表真正按照党员的意志行使代表权力,最大限度地实现党员当家作主。从另一个视角看,“监督与民主不仅互为前提,而且互为实现方式。监督的过程就是民主的实现过程,而民主的过程,一定包含着监督”。① 党代表代表党员当家作主是党内民主的本质体现,这一过程的实现自然一定包含着对党代表的监督。

第二,提高党代表素质的助推器。选出高素质的党代表是提高党代表素质的“入口”,但是由于对党代表素质的要求是不断发展变化的,今天选举产生的代表是先进的、高素质的,不等于他能够在任期内永远保持先进性、永远具有高素质。所以,党代表被选举出来以后,还有一个稳定素质和素质再提高的问题。显然,对党代表的外在监督是使党代表保持和提高自身素质的重要推动力量。

根据任期制下党代表活动所涉及的领域,任期制条件下构建对党代表的监督机制,主要应该抓好选区或选举单位党员对党代表的监督,除此以外,还要重视党代会对党代表的监督、代表团对党代表的监督、纪委对党代表的监督。

(一)党员对党代表的监督。任期制条件下党员对党代表的监督一般可通过以下四种方式来实现:

1.党代表向党员述职。党代表述职是指各级党代表向原选区党员或原选举单位党员汇报自己履行代表职责的情况并接受评议的活动。任期制条件下,党代表在一届党代会任期内应该定期向选举自己的党员述职,接受党员评议,以利于下一步改进工作。述职对党代表来说既是一种压力,更是一种动力,它必将提高党代表的履职意识,促进党代表深入思考“代表谁”和“怎么代表”这两个简单而又深刻的问题,使他们从内心强烈意识到:“党代表不仅仅是一种荣誉称号,更是一种责任”。任期制条件下,为了使党代表的述职规范化、科学化,必须对党代表述职的内容与程序作出明确规定,以使这一监督机制能够长久地坚持下去。

2.党代表活动向党员公示。公示就是党代表开展活动、行使职权的情况向选区或选举单位党员公布,以加强选区或选举单位党员对党代表的监督。这样就会鞭策和激励党代表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自觉履行代表职责和行使代表职权,不敢有丝毫的懈怠。

3.党员质询党代表。党员是党内权力的所有者和授予者,党代表是选区或选举单位党员权力的行使者、接受者,所以选区党员对其选举产生的党代表的监督也可以采用质询的形式。一般情况下,当党员对自己选出的党代表的行权情况不满意、对党代表特定的代表行为不理解、对党代表履行代表职责的过程和程序有异议,或者党代表在应该有所作为却不作为时,党员都可以向党代表提出质询。被质询的党代表应当耐心地听取党员的询问、回复党员的质询,对党员提出的需要解答的问题,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回答,或者在回答时避重就轻、回避主题。

4.党员罢免党代表。按照代表制的一般理论,代表是选民选举产生的,其行使的权力来自选民的委托,如果代表不能按照选民的意志正确行使权力,选民就有权收回自己的权力,撤换或罢免自己选举产生的代表。显然,罢免也是对党代表进行监督的一种手段,而且是相对较为严厉的监督手段。

(二)党代会对党代表的监督。党代会是党代表的集合体和组织化形式,它客观上具有对党代表的活动进行领导和管理的职能,其中也包含着监督职能。在现行党的体制下,由于党代会还是每五年召开一次会议,所以党代会对党代表的监督主要是监督党代表的资格是不是合法以及党代表是不是按照党代会规定的要求、制度和程序开展活动。

(三)代表团对党代表的监督。代表团是特定范围内的党代表活动的组织化形式。在党代表任期制条件下,代表团既要在党代会会议上组织代表进行活动,也要在党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代表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所以它自然也具有对党代表活动进行监督的权力。在党代会会议上,代表团对党代表的监督主要体现在:组织党代表讨论和审议“两委”工作报告、组织党代表讨论和研究党的重大问题、组织党代表行使表决权和选举权,并重点监督党代表在这些活动中行使代表权利的情况。在党代会闭会期间,代表团对党代表的监督应该体现在:监督党代表参加代表团会议的到会和发言情况,监督党代表参加代表团组织的视察、调研等活动的情况,等等。

(四)纪委对党代表的监督。纪委是党内专门的纪律检查机关,它的职责包括对于任何党员遵守党规党纪的行为进行监督。党代表本身也是党员,所以党代表自然也应该接受纪委的监督。纪委对党代表的监督侧重于监督党代表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有没有违反党规党纪的行为。党代表任期制条件下纪委对党代表监督的内容包括:监督党代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无失职渎职行为,有无明显的不作为;监督党代表在履行职责时有无以权谋私,利用党代表身份为自己捞好处,特别是监督党代表有没有以自己的“代表权”为工具进行权权交易、权钱交易、权色交易等丑恶行为;监督党代表身边的人特别是近亲属有无以党代表的名义、打着党代表的旗号进行不正当活动;等等。

[收稿日期]2007—10—22

注释:

① 林尚立.党内民主:中国共产党的理论与实践[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2.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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