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通农业合作的交易效率分析_农民论文

流通型农业合作社的交易效率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合作社论文,效率论文,农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代表农民的利益

(一)交易的联合

国际合作社联盟1966年提出的作为合作社运动指南的六条原则是:①入社自由;②民主管理;③资本报酬适度;④盈余返还;⑤合作社的教育;⑥合作社之间加强合作。可以说前四条反映了合作社的基本制度特征。

合作社一般实行民主管理,但这究竟是社会逻辑还是经济逻辑?哈里斯和雷维夫(Harris and Raviv,1989)建立了一个有关投票和剩余索取权匹配的模型。其主要论点是,投票权应该与剩余索取权正相关(注:转引自张维迎:《企业的企业家—契约理论》,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32页。)。股份公司的投票权是与剩余索取权分配相一致的,合作社剩余索取权与投票权的分配也要相适应。合作社在管理上(投票权分配)实行民主管理,一人一票;在收益分配上,根据交易额按比例返还利润。受益权分配与民主管理应该说是不一致的,但合作社毕竟是经济组织而不是政治的或社会的组织,一人一票制正在发生变革,这表明民主管理可能并不反映其经济本质。首先,合作社的规模扩大之后,社员之间的经济实力差距扩大,造成社员之间的利益分歧,因为合作社向较少社员提供服务的单位成本偏高。其次,大型合作社是在地方合作社的基础上经过多层次的联合组成的。因此,在实践中必须以交易额比例调整投票权。 美国最大的合作社——农地产业(Farmland Industry)1990年前实行一人一票制,其1400 个基层合作社每个只有一票权。为了吸引基层合作社更多地参与到农地产业的经营中来,从1990年开始取消了“一人一票”制,根据每个合作社的惠顾额确定每个合作社的投票份额(注:转引自韩俊:《关于农村集体经济与合作经济的若干理论与政策问题》,载《中国农村经济》,1998年第12期。)可见,民主管理并不一定是合作社决策结构的根本特征,“一人一票”制只是按交易额决定投票权的原则在社员之间具有对称性时的一种特例。按交易额而不是出资额决定投票权,实际上意味着合作社不是资本的联合,而是建立在合作意识基础上的交易的联合(于跃门,1997)。

(二)对交易的开放性

合作社社员入社要交纳股金,这是设立合作社的基本条件,但这种股金与股份公司的股金有重要区别。首先,这种股金不是分配的主要依据。合作社的设立和运营要购置一定的固定资产和补偿一定的经营性开支,需要入社社员平均分摊费用,社员入社要交纳入社费或股金,进一步筹资可由社员继续认购股份,但股金的“分红”有上限,例如美国规定不得超过8%,所以从风险分摊的角度看,这种分红类似利息, 股金类似于借入资本而不是权益资本。其次,合作社股金少,平均分摊,退社可退还,甚至一开始就可以免除。最初设立合作社需要社员投入股金,但在以后的发展中,合作社可以凭藉自己的实力从外部借入资金(注:1963~1970年期间,美国合作社的借贷资本增加了132%。 参见徐更生、熊家文主编:《比较合作经济》,中国商业出版社,1991年。),实际上并不一定要社员继续投入股金,甚至新社员入社也免于交纳。例如美国的一个大型粮食销售合作社——“收获联盟”,规定任何农民只要与其做生意,即可成为“收获联盟”的成员,不需要交纳任何费用,也不要向合作社投资入股,但仍然可以按交易额分配合作社的利润(注:参见赴美饲料工业考察团:《美国的粮食流通体制》,载《中国农村经济》,1998年第1期第75页。)。 合作社的这种剩余索取权分配机制实际上意味着权益分配结构是开放的,没有时间顺序,没有原有股东与外部交易对象的利益对立。

按股票分配实际上是按资本分配,但按交易额分配并不是按劳动分配,因为交易额背后仍然可以是资本雇佣劳动。考虑一次交易发生的前后,两者之间的真正差异在于:按资本分配意味着公司价值的增殖部分归原有股东享有,是事先确定的,而按交易额分配意味着剩余索取权的分配是事后按交易额确定的。剩余索取权分配的差异导致公司实际上代表原有资本提供者(股东)的利益,合作社则真正能代表外部交易对象(或社员)的利益,能把交易的合作剩余充分内部化,这种机制是内生的,因此能真正保护交易对象即农民的利益,相反,政府提供保护和企业让利都是外生的,并没有经济规律上的必然性。“农户+企业”的产业化模式中,企业以各种方式向农户转嫁风险,剥夺农民应得利益的事例实际上十分普遍(注:参见泰勒尔:《产业组织理论》(中文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张维迎等译,1997年,第28页。)。

二、对交易效率的促进

(一)在信息不完全的情况下,两个独立的市场主体对交易利益的分割会导致不可避免的交易效率损失(Myerson, RandM.Satterthwaite,1983)

其理论分析如下:考虑一个农产品生产者与销售者(经销者)之间的交易博弈(注:生产成本因为包括农民的劳动投入,在农业劳动力大量剩余和劳动力转移困难的情况下,劳动投入没有统一的市场价格,因此生产成本C可假设为每个农民可接受的最低价格, 取决于他的各种机会成本。所以,关于生产成本的信息是不完全的。)。假设生产成本(注:不考虑讨价还价,因为农民一般人数众多,但收购价格必须统一,所以不存在一对一讨价还价的可能性。)C的信息是不完全的, 只有生产者确切知道C,销售者对C的判断可用概率分布函数F(c)来表示,其中

,因此当c<v时,交易的发生是有利可图的,有正的合作剩余,但交易导致的收益(合作剩余)如何分配,可能阻碍交易本身的发生,因为对生产成本C的信息是不完全的。 先考虑农产品销售者的最优出价战略。他当然希望收购价格越低越好,但如果低于生产成本,生产者必然不能接受,出价越低,生产者接受的可能性越小,按上面的概率分布,接受的概率就是P>C,即F(p)。在接受的情况下,销售者可获利V-P,因此,总起来考虑,获利方程式为(v-p)F(p)。

考虑销售者的最优化决策,上式对

也就是说,信息不完全条件下,分割交易收益的矛盾导致了额外的交易不发生的可能性,相应遏制了交易量,使其不能达到最优水平。作为一个理性的生产者,他应该会预料到产品出售时的交易摩擦和冲突,因此,预期的产品销售价格和交易量会影响他的生产决策和投资决策,也就是说,流通中的交易效率会影响生产和投资。

(二)合作社对交易的开放性促进了交易效率

人们通常谴责垄断定价,其实如果垄断价格能使企业的市场价值最大化,从而使股东的利益最大化,那么垄断价格以及与此相联系的交易量从企业来看并没有错,产生矛盾的是企业股东与外部交易对象之间的利益对立。如果外部交易对象恰巧是未来的股东,或者更准确地说,由股权实现的剩余索取权分配改按交易额确定(当然这要求企业的业务尽量同质,以保持利润与交易额成比例),那么企业在交易中的定价就是中性的,并不侵害原有股东或者交易对象的利益,从而对交易总是开放的,这就是合作社的安排,它与公司不同,部分由于这种原因,在美国,农业合作社被垄断限制法所豁免。而股份公司无论市场价值最大化或利润最大化都毫无例外地考虑原有股东的利益,并不能对外部交易无限制开放。具体分析如下:

考虑一个虚拟的垄断厂商,如果被设立,其产品有五个潜在的消费者A、B、C、D、E,每位消费者有单位需求,如果消费该商品, 他们的消费者剩余分别是5、4、3、2、1。假设该厂商固定成本为F(较小,无残值),但没有变动成本。该企业采取股份制,且只向股东提供产品,由于没有变动成本,所以免费提供。消费者A 愿意以5 的代价购买该厂100%的股份(发起设立),让企业为他生产一个单位的产品, 这时企业由股票价格决定的市场价值为5。如果B也要从企业获得一个产品,他事实上就享有了与A同等的权力,因此他应该购买该企业50%的股份,B愿意出价4,A愿以5/2=2.5的成本出让,均衡价格P∈[2,5,4],成交空间很大,我们假设垄断厂商有定价权,占有全部交易的合作剩余,即P=4,这时的企业市场价值为8。同理,C要购买一个商品,他愿以3的价格购买1/3股份,这时,企业的原有股东A、B出让1/3 的成本分别是5/3<3和8/3<3,所以A和B都愿意出让,如果每人出让1/6的股份,最多分别可获得2/3和1/6的收益。这时的企业市场价值为9。 但是当D要购买商品时,情况发生了变化。D为1/4的股份只愿出价2, 而对原有股东中A、B、C,1/4股份的持有成本分别是5/4<2、8/4 =2、9/4>2,由于是边际购买者C的购买成本决定股票的市场价格,并假定这是市场隐含拍卖过程的出清价格(注:也就是说,如果A、B仍以较低价格持有部分股票的话,那么A、B至少认为出清价格继续持有股份也是值得的。),那么D就不可能以低于C的成本买到股票,这意味着他不能得到这种商品,换句话说,垄断企业不应该生产第四个产品。这个例子虽然是虚构的,但遵循了权利和义务相对称和自由交换的原则,社会计划者强调的社会最优状态要求D、E都加入,以边际成本等于边际价格,以达到消费者总剩余最大,但这忽视了企业的市场价值(每股价值)最大化。

消费者总剩余 企业市场价值每股价值

A单独购买股份

51*5=5 5/N

B加入

92*4=8 8/N

C加入(垄断最优) 12

3*3=9

9/N(最大)

D加入

14

4*2=8 8/N

E加入(社会最优)15(最大) 5*1=5 5/N

原有股东转让收益

A单独购买股份

B加入 A=4-(5/2)=1.5

C加入(垄断最优)

A=1/2(3-5/3)=2/3;B=1/2(3-8/3)=1/6

D加入 A>0,B>0,C<0

E加入(社会最优)

A>0,B>0,C<0,D<0

这个例子表明,在股东占有企业剩余索取权的情况下,原有股东与外部交易对象之间就可能存在利益冲突。但如果每笔交易所导致的合作剩余(如消费者剩余)是一样的,那么企业对新股东的加入就可以是开放的,因为新股东的加入并不降低企业的每股价值,原有股东的利益并不受到损害,购买的产品越多,可享有的股权和剩余索取权(盈余分配权)越多,上例中,如果每个消费者的剩余都是5, 那么垄断最优是所有人都加入,这也符合社会最优。这就是合作社的安排。合作社遵循入社自由的原则,其制度特点决定它对交易是开放的,通过盈余返还合作社还能将交易的合作剩余内部化,从而避免了信息不对称下的交易效率损失,使农业合作社真正保护农民的利益,甚至代表农民参与政治谈判。交易效率的损失可以体现为不合理的销售利润率,较低的交易量;相互不信任,并导致厂商花费种种成本(如巨额的广告费等)以树立信誉,但这些成本根本上还是由消费者承担,而合作社内部可享有充分的局部信息,保持相互信任和合作,产生信任资本(Albach,1980)。合作社的交易效率优势有助于合作社的扩张。目前,美国的农业合作社拥有400万社员,每6个农场主就有5个加入各种形式的合作社,有31 %的农产品是通过合作社加工销售的,有27%的农业生产资料是通过合作社经销的。而日本几乎所有的农民都是农协的成员,农协近乎垄断了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购销以及农业科技服务和信贷等。这些例子都表明合作社是富有竞争力的市场组织形式之一,尤其是其交易效率优势使其在流通领域格外发达。

(三)合作社的缺陷

合作社收益分配比例取决于交易额的对比,所以交易额必须是尽量同质的,或者是可比的,至少对利润的贡献率是相差不大的。这就要求:(1)交易额与利润高度相关。例如粮食的储藏、运输、包装、 销售等基本业务,在对合作社服务的利用上是与交易量严格成正比的。另外,在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的供给上如果销售利润率大致相同,那么交易额也就是与交易量成比例,这时,按交易量分配就是公正合理的。 (2)专业化经营。交易额成为分配依据,要求交易额之间具有可比性,不同产品涉及的交易额可能对利润有不同的贡献,因此,不同产品的交易倾向存在于不同的合作社,各种不同的合作社专业化于某一种产品。例如美国的销售合作社极少有经营两种以上产品的。这显然限制了合作社与公司之间的全面竞争。实际上美国农业服务体系中各类公司也构成对合作社的严重挑战。合作社事实上对资本的租赁也有其缺陷。詹森和麦克林(Jenson and Meckling,1979 )曾讨论过劳动者管理企业的效率,他们认为:(1)诸如R&D之类的无形投资,不能采用租赁物质资产的形式。(2)没有股票市场及可交换的企业权益, 对企业的市场评价就是不充分的,因此对经营者的行为监督也是不充分的。合作社的缺陷可能意味它向流通以外如生产领域延伸是不利的。

三、避免对生产效率的损害

美国的农业合作社在流通和信贷领域最为成功,生产性合作社在世界各国都很少成功,比如美国的农业生产合作社无论是历史上还是现在,数量都很少,官方在制定合作社方面的政策法规时也不涉及生产合作,而在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和农产品销售、加工和储运等产前、产中和产后各个环节的服务上,合作社的活动则非常活跃。“(这些)合作社不改变家庭农场的经营地位,主要是为农场主提供所需的服务”(注:参见《美国农场主合作社》,载《中国农村经济》,1998年第10 期, 第77页。)。合作社实现了某种形式的一体化,但不是生产性的一体化,避免了对生产效率的损害。

(一)合作社的优势

合作社能集中开展农产品的储运、加工、销售等,可以实现农产品增值。农民人数众多,提供单一同质的产品,其市场结构是典型的完全竞争,农民只是价格的被动接受者,而且同质的产品无法获得产品差异化所带来的较高收益。合作社不但能实现储运、加工和市场营销的规模经济,并通过批量购销改变价格谈判能力,而且能通过创立品牌、产品差异化等实现加工增值。例如美国的“蓝宝石合作社”负责杏仁的收购、加工和销售,杏仁产品多达2000多个品种5000多种包装,畅销全世界。1996年,美国用于食品消费的实际支出超过5000亿美元,其中,农业价值仅占24%,加工、储运、批发、零售等环节的增加值占76%,农民通过合作社就可以获取加工增值部分,而不是被工商资本控制的加工和流通部门所占有。

(二)传统农业中独立经营的优势

苏联的集体农庄和中国的人民公社充分说明大型的、一体化的农业生产效率低下。其原因是因为农业生产地域分散,天气与水土状况不确定,这些具体情况只能被现场作业的分散的农民掌握,经验和直觉会指导他们经营决策,而由大型企业集中作出生产决策风险很大。因此,农民与生产线上的工人不同,他们的生产条件不是在工厂里处于人工控制下的,他们直接面对自然风险,他们就象企业家直接面对市场风险一样,必须凭自己的经验和直觉作出决策,要使他们对自己的决策充分负责,必须让他们分享剩余索取权,所以农业中有必要保持农民家庭作为生产的基本单位。

因此,如果产量或其他什么东西是努力的更好指标,为了提高生产效率,减少监督成本,商业中的特许经营和农业中的承包经营都是很好的市场安排。 特许经营租用共同的品牌资本(Klein,Crawford

andAlchain,1978),但赋予经营者充分的剩余索取权, 以调动其自我监督的积极性,而不是直接的雇佣,正像承包制充分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一样,合作社作为交易的联合,鼓励农民对一个共同的购销加工网络的利用,却又不会像集体经济那样损害生产的效率。

(三)农业对资本吸收的障碍

由于资本具有高度的流动性,且追求更高的利润率和更低的风险,这导致大量资金流出农村,流出农业,同时表明传统农业对资本和科技的吸收存在严重的障碍,这也是任何生产性一体化的障碍。现代工业与传统农业之间显著的特点是产品的生产周期一个长,一个短,农业长周期导致投资不足,科技含量低。在农业中,农产品的自然生长周期无法缩短是最根本性的因素,它决定了农业生产投资不足,从而科技含量低和规模小的特点(如果农产品生产周期足够短,那么应称之为生物工业而不是农业)。对利润率的追求是资本的本性,而由于信息不完全引起的风险偏大及单位成本偏高等原因,农村地区的市场利率远远高于城市(王斐斐,1998),所以要用市场的办法把资本引入农业,解决的办法是要将不可缩短的环节如农产品的种植与可缩短的环节如运输、加工分离开来,前者由农民承担,后者由工商企业或流通型的合作社承担,而不是急于搞生产型的一体化;同时,在给予一定优惠的条件下发展农村合作金融,留住农村和农业中的资金,以促进农业的发展,否则就象梯田中的水,如果任其自由向下流淌,较高处的土地必然干涸绝收。

总结以上的分析,流通型合作社作为交易的联合,具有交易效率优势,同时避免了生产性的一体化的缺陷,其制度特点还决定它在保护农民利益上优于其他组织。而供销社或国有粮食系统或其他公司,其内部人利益与外部交易对象的对立,决定它难以完全代表农民利益。所以要提倡兴办流通型合作社,以利用市场经济规律培育具有生命力的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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