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年来民族区域自治的辉煌成就和基本经验--纪念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40周年_回族论文

40年来民族区域自治的辉煌成就和基本经验--纪念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40周年_回族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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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是1958年10月在我国全面推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诞生的,是我国唯一的一个省级回族自治地方。自治区的建立开辟了宁夏历史的新纪元。宁夏40年的发展历程,充分显示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是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成功实践。认真总结40年在实践中积累的宝贵经验,对于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加强民族团结,完善新型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实现宁夏社会主义现代化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40年的辉煌成就

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40年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各族人民坚定不移地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发展,使全自治区各项事业取得了辉煌成就,从繁华城市到农村田野,从六盘山麓到黄河之滨,到处呈现出欣欣向荣的景象。

(一)自治区成立40年来,回族人民以平等的地位登上了政治舞台,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

参政权是实现民族平等权利的重要体现。宁夏回族自治区历届人大常委会都十分重视保障回族的政治权利。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细则》的立法,对回族等少数民族代表名额的分配原则专门做出规定,保障了回族作为自治民族管理本民族本地区事务的权利。人代会回族代表的比例为,自治区刚成立时的第二届是42.7%,第一届至第七届回族代表保持在31%~41%左右,与回族人口比例相适应。40年来自治区人大主任、部分副主任、自治区主席,都由实行区域自治的回族公民担任,各级领导班子中回族干部都有相当名额。在自治区历届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的领导班子中,回族干部比例大体在33%~50%之间。1986年这四套班子中,回族干部占51%。自治区各部、委、厅、局领导班子中,回族干部约占1/4左右。两地两市的市长专员及回族聚居的固原地区六县(除隆德县外)及银南的同心、灵武、吴忠等县市领导也都由回族干部担任。

为了使少数民族真正当家做主,自治区在培养回族干部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培养回族干部工作的几点意见》,对培养和选拔民族干部做出了具体规定。自治区党委采取了在党校举办民族干部培训班,选送民族干部到大中专院校进修,到中央国家机关、发达地区(福建、浙江、江苏、山东)以及宁南山区挂职锻炼,划拨专项指标吸收录用等措施,使民族干部队伍不断成长、壮大。目前,全自治区少数民族干部已达3万人,比自治区成立时增长了7倍多。少数民族干部中,各种专业技术干部和回族女干部也不断成长。现已初步形成一支包括政治、经济、科技、文化、教育、医疗、卫生、体育等各方面人才的

少数民族干部队伍,保障了少数民族当家做主的权利。

宁夏回族人民不仅在自治区享有自治权利和各种民主权利,而且还通过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施,与全国各地回族以及其他民族的代表共同参加全国事务的管理。回回民族的优秀分子还参与了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决策权。在全国政协委员中,也有回族委员参政议政,为“四化”建设献计献策。这充分反映了回族人民民主权利的广泛性,体现了回族人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主人翁地位。

(二)自治区成立40年来,经济飞速发展,社会事业长足进步,各民族共同发展繁荣。

改革开放以来,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得到进一步贯彻,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突飞猛进地发展,开创了自治区成立以来的最好时期。宁夏经济的发展一靠国家的帮助,二靠发达地区的支援,三靠回汉各族人民的自力更生、艰苦奋斗。40年来,宁夏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令人注目的成绩,努力完成了“六五”、“七五”、“八五”提出的目标,每年以9.8%的速度发展。1997年宁夏实现国内生产总值达210亿元,工业生产总产值221.08亿元,乡及乡以上工业完成总产值193.56亿元,地方财政收入可达14.07亿元。农业和农村经济有了突破性发展,完成农林牧渔业总产值72.8亿元,粮食总产量达到25.5亿公斤,仅次于历史上最高水平的1996年,是历史上第二个丰收年,农民人均纯收入1545元,城镇居民生活费收入为3431元。肉禽蛋奶人均占有量超过全国平均水平。水产品占有量居西北之首。年人均用电量、亩施化肥和农业机械动力等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有的还名列前茅。目前引黄灌区已成为全国12个商品粮基地之一。全灌区42%的乡镇、60%的行政村基本达到了小康标准。宁南山区通过多年的修梯田、打井窖、铺地膜、搞吊庄,发展多种经营和发动全社会扶贫,贫困面貌发生了历史性变化,宁夏贫困人口由1995年的139.8万人下降到52万人。为彻底改变南部山区的面貌,自治区政府从1996年起开始实施更加宏伟的开发性扶贫移民工程——扶贫扬黄灌溉工程。预计开发200万亩土地,解决100万人脱贫,投资30亿人民币,用6年左右时间完成。目前此项工程正在紧张建设之中。

电力、交通、通信、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有了突破性发展。宁夏人均发电量居全国第二位,是全国第七个、西北地区和五个少数民族地区中第一个实现村村通电的省区。全自治区实现了乡乡通公路,一级公路实现零的突破,目前正兴建姚叶一级高速公路。有大型黄河桥梁6座,为全国黄河桥梁密度最大的省区,包兰铁路纵贯中北部,宝中铁路横贯东西,使宁夏连通京包、陇海两大铁路干线,并成为亚欧大陆桥的重要路段。新建成规模为4D级的银川河东机场已正式通航。覆盖全自治区的数字微波网、区内分组交换网和移动通信网已建成使用。在西北地区率先实现了乡乡电话交换程控化。每百户安装电话76部,银川市可与世界243个国家和地区直接通话。在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上,先后成功地建成了固海扬水、同心扬水、盐环定扬水,还有目前正在兴建的扶贫扬黄灌溉工程等大型水利工程,为山区脱贫致富和农业再上台阶,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以能源、原材料为重点的支柱产业已形成。煤炭、电力、化工、冶金、机械、建筑材料和农产品加工都有了新的发展。

对外开放的步伐加快。外贸出口近年来保持大幅度增长。进出口贸易额由1992年的12894万美元增加到1997年的30300万美元,年均增长18.6%。利用外资也取得了新的进展,1997年宁夏累计批准利用三资项目402个,实际使用外资4163万美元。宁夏对外发展经济技术合作和贸易往来的国家已达到70多个。外贸出口市场也由以前的港澳台、东南亚、日本市场为主,扩展到欧洲、北美、中东、澳洲和非洲等地区。

自治区成立40年来,民族教育和文化事业不断发展繁荣。自治区成立的当年,就创建了宁夏师范学校、宁夏医学院、宁夏农学院三所高等学校,结束了宁夏没有高等院校的历史,为培养宁夏各项事业所需要的高级专门人才创造了有利条件。自治区成立后,中央及各省市许多文艺团体选派了一批优秀的文艺工作者来到宁夏,投身于少数民族地区的文化事业,这使宁夏的文艺表演团体无论从数量上、还是质量上都有了很大提高。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自治区从促进民族进步和共同繁荣的战略高度出发,把发展民族教育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从办学形式、设立专业、招生办法、资金投入等方面采取特殊政策,大力发展民族教育。通过在回族聚居地区兴办寄宿制回民中学和回民小学;在宁夏大学增设高校民族预科部、固原师专增设预科班;大中专招生时,对少数民族学生降低录取分数段和切块定向招生等具体而实在的措施,使宁夏初步形成了民族教育体系。回族的文化事业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文艺创作日益繁荣,艺术水平不断提高。回族文化遗产得到发掘和整理,开放出灿烂之花。回族历史、文学、伊斯兰教等方面的研究,不断深入扩大,出版了大量的著作,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有些科研成果在国内外产生了很大影响。

(三)自治区成立40年来,回汉各民族日益团结,新型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更加巩固。

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建立,为消灭民族压迫和歧视造成了可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使这种可能变为现实。它消除了历史上造成的回汉各民族之间的隔阂和歧视,加强了民族团结,形成了劳动人民之间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宁夏回汉各民族的平等,主要体现在坚持社会主义民族平等的基本原则,在政治和法律上保障回族人民的平等权利。回族人民和其他民族的人民一道第一次享受了各民族不分大小、先进与后进、发展程度高或低,都一律平等、共同发展繁荣的政治权利。宁夏回族自治区的建立,不仅使宁夏回族人民充分享受民主权利,而且也使得全国回族人民分享到民族区域自治的权利。在祖国大家庭中,回族的风俗习惯受到尊重,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了《关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几项规定》,在银川、吴忠、石嘴山等城镇建立回民公墓;回族的传统节日开斋节和古尔邦节给回汉各族职工各放假一天,大家共同欢庆,以示祝贺。自1981

年以来,自治区共拨款5000万元,恢复和新建了清真冷库、清真饭馆、清真副食品和肉食门市部以及糕点、豆制品、酱醋生产车间245个。供应回族的肉食做到了单宰、单贮、单运、单售,并在饮食、副食、肉食行业中调整和招收了一批回族职工,选拔和充实了一批回族领导干部。根据回族生活习惯的需要,有关部门还安排生产了少数民族生活特需用品,民族地区的国营商业普遍建立了“民族用品商店”或“民族用品专柜”,对回族特需的白布、汤瓶、吊罐、盖碗、白帽等满足供应。使回族人民感受到祖国民族大家庭的温暖。

民族团结是衡量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一个重要尺度。宁夏目前有35个民族成分,是一个以回族为主体、汉族占多数的民族自治地方,回汉关系是宁夏民族关系的重心。40年来,回汉民族和睦相处,无论是党、政、军、民、工、农相互之间或内部之间,还是当地回汉人民与外来支宁回汉人民之间,都在相互信任、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的大环境中共同学习、共同工作、共同生活,顾全大局,“合和共事”,至今没有发生过回汉之间的恶性械斗事件,也没有发生过回汉干部之间的侮辱伤害事件。许多支宁长期工作生活的汉族同志深有感触地认为:“宁夏回汉两个民族间的关系是最好的。在全国范围的各民族关系说来,宁夏绝对是

最好的。”(注:江汗青:《也有缘份》,见刘宝俊主编:《宁夏回汉团结四十年》第187页,第14页,宁夏社科院印刷厂印刷,1998年。)1991年6月江泽民同志在视察宁夏时也指出:“长期以来,回族和汉族以及其他少数民族,在生产和生活中互相支持,互相帮助,形成了一个和睦相处的民族大家庭。”

回汉民族之间的互助合作是衡量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又一重要尺度。自治区成立前后,全国许多工矿企业组织“好人好马好设备”,支援宁夏建设,成千上万的各族干部、技术人员、教师、文艺工作者和工人,远离故乡,从祖国的四面八方来宁夏参加建设,把辛勤的汗水洒在宁夏大地上,奉献出青春和终身。虽然他们在过去“左”倾思想及历次政治运动中,不同程度地蒙受不白之冤及不公正待遇,但他们丝毫没有动摇过热爱宁夏、建设宁夏的信念和对党的忠诚。他们和宁夏回汉人民一道用勤劳的双手、聪明的智慧,创造了一个又一个辉煌的成绩。40年的历史,是回汉各族人民互助合作,共同开发建设宁夏的奋斗史,是回汉各族人民的团结史。

在宁夏回汉民族平等团结和互助合作中,还涌现出许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了表彰他们的先进模范事迹,自治区在1983年、1988年、1993年每年10月开展“民族团结月”活动和召开表彰大会,共表彰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357个、模范个人1333人,这些先进人物中,除了回汉族以外,还有满、朝鲜、东乡、蒙古、维、土、高山、藏等民族。1988年以来,受到国务院和国家民委三次表彰的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82个,模范个人107人。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做出决定:每年10月为宁夏“民族团结月”,开展有利于加强民族团结进步的各类活动;每5年进行一次民族团结表彰活动,形成制度,长期坚持,以增强各级党政机关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做好民族工作的自觉性,增强各族人民真诚团结,友好合作,维护国家统一,共同发展繁荣的坚定信念。

为了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进一步加强回汉民族的团结,宁夏地区坚持对各民族干部和人民进行马克思主义民族观、民族政策和民族团结的教育,帮助他们从思想上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的观念。特别经常教育各级领导干部做民族团结的表率和模范,互相学习、取长补短,共同提高,明确团结是民族地区走向发展繁荣的法宝,团结出凝聚力,团结出战斗力,团结出生产力的道理。

二、40年的基本经验

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40年来,经历了各种风雨的考验,期间既有凯歌行进的时期,也有曲折发展的岁月;既同全国人民一道分享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喜悦,也饱尝了“左”倾错误及“文化大革命”酿成的苦酒。回顾自治区成立40年的历程,我们可以总结出以下几方面的基本经验。

(一)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加强民族团结,发展经济文化的根本保证。中国共产党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实践中,把马克思主义关于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原理同中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创造性地推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它不仅正确地解决了我国的民族问题,而且从理论与实践上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

中国共产党是全国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就回回民族而言,中国共产党不但领导回族人民翻身解放,而且帮助建立回族区域自治政权。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1936年10月,中国共产党就帮助回族人民建立了豫海县回民自治政府,它是我国历史上最早的民族自治地方,是中国共产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伟大尝试。新中国建立后,在宁夏又建立泾源回族自治县、固原和吴忠两个回族自治州,到1958年又成立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回族自治由县级到州级再到省级,自治地方由小变大,行政地位由低变高,在全国其他回族聚居的地区也建立了回族自治县(9个)和自治州(2个),充分反映了回族人民在我国政治生活中的地位。

作为一项崭新的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在曲折中发展和巩固的。50年代后期至“文化大革命”中,我国在“左”倾思想影响下,错误地提出了“民族问题的实质是阶级问题”的观点,大刮民族“融合风”,否定民族特点,不承认民族差别,取消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取消自治区,恢复宁夏省或改名为“六盘山省”、“要武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名存实亡。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总结了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从理论和实践上纠正了民族工作中“左”的错误,落实并制定了一系列符合民族地区实际的方针政策,加速发展经济、文化、教育事业,少数民族充分行使自治权利,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得到巩固和发展。在苏联解

体、东欧剧变的形势下,中国并未出现民族纷争和暴乱,这是我党推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结果。如今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回族人民一方面坚定不移地执行“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自觉地把各族人民的共同利益、国家利益置于本民族利益之上,坚决维护党中央的权威;另一方面,积极努力加快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为实现远景目标而共同奋斗。实践证明:中国共产党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存在的前提和得以正确贯彻实施、并加以巩固和完善的根本保障。离开党的领导,就没有回族人民的平等权利和政治地位,就没有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也就没有各民族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和共同繁荣。

(二)必须坚持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共同繁荣的根本原则。

民族问题是一个很复杂很敏感的问题。古今中外,剥削阶级在处理民族问题时,往往采取以强凌弱、以大压小的政策,实行民族压迫、民族歧视,甚至残酷杀戮。在世界上,就近几年而言,民族危机造成一些国家衰落、解体,战火四起,人民群众遭殃。因此,正确处理民族问题有着极端的重要性。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要解决好民族问题,必须坚持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共同繁荣的根本原则。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不分大小、人口多少、历史长短、社会发展高低,都对祖国的历史和文明做出了永不磨灭的重要贡献。“回族是我国少数民族中人口比较多,经济文化比较发达的一个民族。回族和其他民族一样,是我国勤劳、勇敢的民族,对我们伟大祖国的缔造有过光荣的贡献。”(注:江汗青:《也有缘份》,见刘宝俊主编:《宁夏回汉团结四十年》第187页,第14页,宁夏社科院印刷厂印刷,1998年。)因此各民族都作为中华民族的一员在政治上、法律上享有平等权利,而且还包括经济、文化、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社会生活的一切方面的完全平等,决不允许任何民族享有任何特权。

民族问题是社会总问题的一部分。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如此,在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也是如此。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民族问题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问题的一部分,其内容是团结各民族人民,坚持邓小平理论,加快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的发展速度,逐步实现各民族共同富裕。社会主义阶段是各民族共同发展、共同繁荣的历史阶段,而不是民族融合和消亡的阶段,民族差异、民族特点将长期存在,因此,必须承认民族差别,照顾民族特点,正确对待和妥善处理民族矛盾,避免犯“左”或“右”的错误。

坚持民族平等,加强民族团结,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出发点。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归宿。因此民族平等是民族团结、共同繁荣的核心,民族团结是实现民族平等和民族繁荣的保障。各民族共同繁荣是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的目标。离开民族平等,单方面强调民族团结,不可能有真正的民族团结。没有各民族的团结,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和各民族的共同发展繁荣就不可能实现,而且还会陷于动乱和分裂。正如党的十二大报告中指出的:“民族团结、民族平等和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是关系到国家命运的重大问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是在1958年社会主义大跃进的高潮中成立的,如同任何事物发展一样,都不能不带有时代的痕迹。自治区成立以后至“文化大革命”时期,党的民族平等团结政策遭到严重破坏。党中央对宁夏严重违反民族政策、处理叛乱案件扩大化和农业生产落后提出了严肃批评。在1972年中央22号文件中指出:“一些干部有严重的大汉族主义思想,认为回族‘落后’,不重视培养回族干部,更不重视培养回族妇女干部,不尊重回族的宗教信仰和生活习惯,硬要回族养猪,严重地脱离了群众,造成民族关系很不正常。”“四人帮”粉碎以后,党的民族平等团结政策得到了恢复和发展。回汉各族人民团结一心,加快宁夏经济

文化的发展,共同为宁夏的现代化建设而努力奋斗,社会主义平等团结互助的民族关系得到了巩固和发展。

由于社会、历史和自然条件等因素,少数民族在享有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各项平等权利方面还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平等。这种事实上的不平等,是历史上遗留下来的,不可能在短期内解决,需要一个长期的发展过程。这个问题是社会主义时期民族问题中的一个突出内容。不清醒地认识到这一点,不认真解决这些矛盾,必然影响民族关系和社会稳定。因此,我们各民族的干部特别是党的领导干部要精诚团结,并肩战斗,积极创造条件,为消灭这种事实上的不平等和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而努力奋斗。

(三)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

加速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建设是民族区域自治的根本任务。民族问题的存在和发展,首先是他们之间经济关系、经济利益的存在和发展。“民族地区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归根到底要靠发展经济来解决。”(注:江泽民:《高度重视民族工作和宗教工作》,见《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253页,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年。)离开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而谈民族区域自治,只能是脱离实际的空谈。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之间的矛盾。宁夏地区由于各种原因,与汉族地区特别是东南沿海发达地区相比较,经济、社会生产力更为落后,特别是宁夏回族比较聚居的宁南山区是自治区的半壁河山,1996年人口占全自治区人口的44.57%,土地占全自治区的58.8%,且不谈与东部沿海发达地区的差距,就全自治区来讲南北山川差距也很大。1997年灌区农民人均纯收入达2260元,比全自治区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545元高715元(注:王学铨:《五年铸辉煌》,1998年4月19日《宁夏日报》第一版。)。至今还有25%以上的农民没有解决温饱问题。因此,发展生产力,振兴民族地区经济的要求更加突出。民族地区经济能不能持续发展,直接关系到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关系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能不能真正得到各族人民的拥护。“实践证明,经济落后可以导致一连串的落后,经济发展可以带来一连串的发展,民族地区各项工作任务都应当放到发展经济改善生活的过程中去完成。”(注:李瑞

环:《关于新形势下民族宗教工作若干问题》,《求是》1995年第7期。)

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促进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和各民族共同繁荣,最重要的是依靠各族人民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走改革开放的道路。改革开放是强区富民之路。大力发展生产力,把经济搞上去,才能保持长治久安的政治局面,民族繁荣的事业才能实现。要发展经济就必须改革,改革就是全国和民族地区的第二次革命,也是第二次解放生产力,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不断更新观念,开拓进取,深入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促进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要改革就必须开放,只有开放才能吸收全人类的文明成果,在学习和借鉴的基础上促发展。没有改革的精神,没有开放的思想,国家不可能发展,

民族也不可能发展。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发展过程中,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不仅是我们国家和整个中华民族经济发展的直接动力,而且也是宁夏各个民族发展繁荣的必由之路。

(四)必须加强民族法制建设。

加强民族法制建设、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事业和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护少数民族平等权利和自治权利的可靠保障。民族区域自治的核心问题是自治权。没有充分的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就名不符实。自治机关充分行使了自治权,才真正实现了民族区域自治。为了保障自治机关充分行使自治权,必须加强民族法制建设,依法治国。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过去由于无法可依或法制不健全,使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遭到严重破坏,对少数民族自治权利尊重不够。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很重视加强民族法制建设,进行各种民族立法,从而使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发展到一个法制化的新阶段,我国的民族法制以自己独特的调整对象、立法原则和方法程序而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以《自治法》为主干、以其它配套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分支的民族法体系。这个初步建立起来框架的民族法制体系,使我国的民族工作的主要方面已经基本上实现了有法可依。民族法体系在调整国家与民族自治地方的关系以及民族自治地方内部的民族关系、加强民族自治地方经济文化发展、巩固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方面,已经或正在发挥着积极的作用,民族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的轨道。

我国的民族法制建设在理论和实践中都有重大发展,但是民族立法和依法治国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需要我们认真地做好工作。根据形势的变化和新的实践经验,对《自治法》要进行修改,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少数民族地区改革开放、发展社会经济文化的需要。《自治法》是我国的基本法律,其法律地位仅次于《宪法》。在宪法指导下,自治法是民族地区法制建设的重要依据。同时,国务院要制定与自治法相配套的实施细则,这样,自治地方的一些民族法规就容易出台。《宁夏回族自治区自治条例》,从1980年开始至今的18年中,易稿15次,还没有出台。因此,我们要抓紧修改自治法和制定自治条例,使其尽快出台。我们还要加强经济方面的立法,属于自治区的特殊问题,国家又没有专门立法的,自治区在不违背宪法法律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制定单行条例的办法来解决。有些问题,国家法律规定不适合宁夏特殊情况或规定不够具体的,则可以制定变通规定和补充规定加以解决。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宪法赋予民族自治地方的一项重要的自治权,我们要

充分发挥这一优势,加强法制建设,依法治区,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加强法律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是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要通过执法检查等形式,督促执法、司法部门严格依法办事,纠正违法行为,保证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要开展法制教育,增强群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和水平、自觉地依照法律法规办事。

(五)必须大力加强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

大力培养造就和提拔使用少数民族干部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关键问题。各级少数民族干部是党联系各族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民族地区进行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的中坚力量;是行使管理国家职权和在民族自治地方行使自治权利、体现民族平等、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的代表;是保卫、建设、开发边疆和维护祖国统一的可靠保证。少数民族干部的素质是一个民族素质的重要标志。江泽民同志在1991年7月视察宁夏期间讲道:“为了执行好民族政策,做好民族工作,必须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我们要从解决民族问题推进现代化事业、振兴中华民族的战略高度来对待这个问题。少数民族的干部队伍有汉族干部不可

替代的作用。有了一支数量多、素质好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我们党的方针政策就能更好地贯彻执行,我国各民族就能够更好地发展、进步,各民族之间的新型关系就会更好地发展。”

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关键是要培养和使用自治民族的干部,不建立一支以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公民为主的民族干部队伍,就不可能建设好民族自治地方。这是已被历史证明的一条重要经验。40年来,宁夏培养了一大批德才兼备的回族干部。但总的来说,进展缓慢,比例很低,与全国各民族自治地方相比,差距很大。如内蒙古少数民族干部占全自治区干部总数的23.4%,超过人口比例近10个百分点。而宁夏回族人口占总人口的33.98%,回族干部只占全自治区干部总数的16.4%,不到少数民族人口比例的一半,厅、处级回族干部分别比1958年自治区成立时有所降低。对于这个问题,自治区成立30周年时,王震同志代表党中央就明确指出:“宁夏自治区成立30年来,培养了一大批少数民族干部,但还不能适应宁夏四化建设的需要,现在回族人口占32.5%,但回族干部只占干部总数的16%左右,比30年前的比例还略有下降。”10年过去了,少数民族干部的比例增长不到一个百分点。究其原因,领导的民族政策意识观念淡薄,步子迈的不够大,没有强硬的政策措施和用人

机制来保证,随意性很大。因此,我们要按照党的民族政策和中央领导人的指示:“一定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使少数民族干部增加数量,提高质量。”(同上)

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加强马克思主义和邓小平理论的教育,不断提高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要坚持党的“德才兼备”和“四化”标准,确保民族自治地方的领导权牢牢掌握在忠于马克思主义的人手中。同时,要克服在培养少数民族干部中的各种错误思想和偏见,扫除各种障碍。不仅在口头上或文件上,更重要的是在行动上,采取强有力的切实可行的措施,形成制度,有计划、有步骤地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干部,把少数民族中有代表性、有影响的优秀干部安排到合适的工作岗位,要按照自治法的规定逐步配备与其人口比例相当的少数民族干部,不能把少数民族干部只作为一种陪衬和点缀,还必须让他们有职有权。在培养少数民族党政干部的同时,要特别注意培养少数民族中有科学技术、懂经济、会管理的人才,并不断增加其数量,改善结构,提高其素质,这是关系到宁夏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一项具有战略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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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年来民族区域自治的辉煌成就和基本经验--纪念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40周年_回族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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