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有制形式多样化的原因_公有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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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与现代制度经济学在制度分析中的一个重要的共同点就是,二者都坚持主张用效率原则解释产权制度产生与变迁的原因。(注:荣兆梓:《所有制与产权——制度试论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对象与方法的拓展》,《经济研究与评论》2000年第1期。)一种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无论在多大程度上能够满足劳动平等的要求,它在现实经济中的生存权利与发展前景,最终还要由效率标准决定。一种产权形式在特定经济环境下相对于其他产权形式是否更有效率,是否更有利于降低包括直接生产成本(或曰转换成本)与交易成本在内的生产总成本,决定它在这一经济环境下的生存能力,最终也决定它在这一环境下的发展前景。在这个意义上,劳动平等,或者说公平原则是没有最终决定权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下的社会主义者之所以选择公有制,选择劳动平等,是因为他们相信,这样一种产权制度的安排符合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方向,也就是说最终符合制度分析的效率原则。在马克思主义者看来,效率不是一种主观设定的价值标准或选择标准,它是经济运行的客观规律,是历史发展的终极原因,只是基于这样的认识,我们才说,生产力是唯一标准。因此,离开效率原则的公平原则是没有生命力的,离开效率标准而讨论什么样的公有制实现形式是好的,也不可能有圆满的答案。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好与坏,最终不能由劳动平等实现程度的高低来说明,同样地,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多样化,也不能由劳动平等实现程度为标准加以解释。相反,由效率标准决定的不同环境下的多种多样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在劳动平等实现程度方面会有很大差异,这类差异也是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的一种表现。

现代制度经济学在制度分析的效率标准方面与马克思主义有着明显的共同点,有人把他们的制度分析方法概括为所谓SSP范式,(注:A·斯密德:《财产、权利和公共选择》,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我们称作制度绩效(performance)标准下产权结构(structure)对环境状态(situation)的适应性分析。环境状态是多样化的,包括技术状态、分工状态、市场状态以及文化与习俗等等,它是客观给定的约束条件,产权结构是可以主观选择的变量,制度绩效则是选择标准。问题变成,在特定的环境状态下,什么样的产权结构是绩效最优的。这种导致最优绩效的产权结构就是适应特定环境状态的最优的制度安排。尽管选择标准是同一的,但在不同的环境状态下产权最优化选择的结果是各不相同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的原因,因此而得到了解释。

这个分析模型在具体解释中还存在许多分歧,比如绩效(performance)概念作何解释,不同学者的理解就可能很不相同。广义地说,制度的效能可以包括公平与效率两个方面,公有制的performance究竟是指它的哪一个方面,是劳动平等(equality)还是经济效率(efficiency)?因此,这里用制度效率概念也许比制度绩效更加明确,SSP范式可以改为SSE范式,当然,这个SSE(efficiency)不是哪个SSE(equality)。进一步说,即使同样承认,制度选择的标准是效率而不是公平,人们对效率概念的使用也会有不同的尺度。SSP范式是由美国经济学家斯密德提出的,但他所强调的制度绩效是指财富在不同经济主体之间的分配,而不是抽象的自由、效率和GMP的增长。(注:A·斯密德:《财产、权利和公共选择》,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斯密德对绩效概念的这一区分,实质上已经涉及新制度经济学关于制度多样化原因两种解释方案的分歧。

一、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的“工具性解释”

新制度经济学由于引入交易成本概念,解决了制度多样化的可能性问题。正如威廉姆森所说的:假定交易成本为零,“一种组织形式较之另一种组织形式的任何优势都会因不计成本(交易成本)的缔约活动而消失殆尽。”(注:《企业制度与市场组织——交易费用经济学文选》,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24页。)假定交易成本为零,单纯从资源配置机制的角度看,市场机制天然等价于帕累托有效率;但也不难证明,假如交易成本为零,从资源配置的角度看,科层机制同样等价于帕累托有效率,市场与科层的差异是无关紧要的。但是,单纯交易成本的引入还只能解释制度多样化的可能性,而不能解释制度多样化的必然性。

新制度经济学为解决这一问题提出了两个方案,我们把它称作:关于产权形式多样化的工具性解释,与关于产权形式多样化的过程性解释。本节以下着重介绍前一种解决方案。有关过程性解释的内容,将在第二节讨论。

在一个正交易成本的世界中,经济制度的选择固然必须考虑节约交易成本,因此交易成本最低的制度安排是最有效率的制度安排,但人们仍然没有回答这样一个问题:按照同一个效率原则,为什么使得交易成本最小化的制度安排不是一种,而是许许多多种?为什么最有效率的制度安排不能如传统的新古典理论所曾经认为的那样,唯一地指向完全竞争的市场机制,而是分别地指向多种多样的产权与合约安排?

新制度经济学的回答是:因为交易的环境与条件不同,或者用威廉姆森的话说,是交易特征结构不同,因而规制不同特征结构交易所需要的最有效率的制度安排也不同。换句话说:制度的“多样性可以主要通过交易特征的基本差异来解释。通过以一种一一对应的方式把规制结构和交易特征结合在一起可以满足效率目的。”(注:《企业制度与市场组织——交易费用经济学文选》,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23页。)

威廉姆森曾根据这一思路构造了一个解释制度多样性的理论模型。(注:威廉姆森:《交易费用经济学:契约关系的规制》,《企业制度与市场组织》,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

威氏的理论模型是高度简化的,他用以刻划交易环境与交易条件多样性的维度只有两个:交易频率和资产专用程度,事实上是试图用交易频率来表示交易的市场特征,用资产专用性来表现交易的“技术”特征。且不说市场特征与技术特征是否就涵盖了交易特征的所有方面,就从市场与技术本身的特征看,它们也都不是用单一维度指标所能刻划清楚的。当然,威氏在这里给自己提出的解释制度多样性的任务十分有限,他只是试图解释市场、科层及二者间的两种过渡形式(双边规制与三边规制)产生的原因,全部现实生活中制度安排的多样性远未充分展示。只是对这样有限的制度分析目的,交易特征结构的简化模型才可能是适宜的。

但是,威廉姆森提出的交易特征结构与交易规制类型相互匹配的思想,其理论意义远远超出这一简化模型所包含的内容。他开辟了一条用环境状态的多样性来解释制度安排多样性的宽阔的理论发展道路。循着这一思路,许多人在制度分析的不同方面取得了可喜成就。举例来来说,阿尔钦与伍德沃特后来就以资产专用性为基本范畴发展了一个包罗万象的企业理论,用这一概念解释了传统企业、公司、工会特许经营、零售指导价、合作企业、互相拥有团队等许多合同安排。(注:阿尔钦、伍德沃特:《对企业理论的思考》,《新制度经济学》,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公有制实现形式与经济环境的结构特征之间同样存在着匹配关系。是交易环境与交易结构的多样性,构成了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性的基本原因。没有绝对有效率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只有在特定交易环境中最优化的产权安排。因此,讨论一种公有制实现形式产生的原因、发展的前景,必须与这种环境结构的特征分析紧密相联,脱离环境特征的效率分析是没有意义的。影响公有制实现形式在特定环境中效率水平的基本因素是:技术、分工与市场,尽管其他因素如文化、习俗、政治、法律等也会影响产权安排的效率,但前三者仍然是对公有制实现形式影响最大,最具有直接决定意义的因素,应当是经济学制度分析中交易特征结构刻画的主要内容。

技术,主要指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技术,就其影响产权安排的特征而言,不仅仅包括劳动手段特别是技术装备的规模、结构与专用性程度,可利用劳动对象的稀缺程度、排他性使用的可能性以及可再生性等,而且包括技术对劳动者知识与能力的特殊要求,进而对分工与协作发展的影响。但在当代条件下,非物质资料的生产技术,特别是知识与信息产品的生产技术,对制度选择的意义越来越重要。事实上,以微型计算机和网络技术为代表的现代科学技术,不仅是生产技术,而且是“交易技术”。由技术发展推进的交易效率的提高,正在从根本上改变人类社会交易方式演变的进程,这对于公有制实现形式未来发展的影响,比之直接生产过程中的效率提高,要更直接得多也更重要得多。

分工,广义地说包括分工与协作两个方面。它们影响产权安排的特征可以表述为分工深度、分工与职业专门化、分工导致的劳动者知识与技术的差异、知识与技能的专用性程度、不同劳动考核与计量的难易程度、协作规模、协作空间、协作关系的稳定性、分工与协作相结合的类型等许多方面。分工与协作首先是劳动组织形式,而劳动组织总要在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下运作,不同的劳动组织形式对产权安排有不同的要求,在公有制条件下就会要求不同的公有制实现形式。现代经济的特点之一是:随着协作劳动规模的不断扩张,管理劳动在社会分工体系中的地位不断提高,管理劳动者队伍不断扩大,管理劳动内部的分工不断深化,经济过程中权利与利益关系的界定,特别是所有权与管理权的界定越来越复杂,成为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的一个新的根源。

市场,本身就是一种制度性结构,现代经济是以市场为基础性结构的制度体系,这一经济制度的历史特征具有高度稳定性,不仅适用于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而且适用于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因此,市场体系在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微观制度分析中处于制度背景的位置,是分析所依据的前提性条件之一。但市场结构并不是千篇一律的,在微观制度层面上,市场结构可以表现出许多不同特点。例如:特定市场供给者与需求者的人数、二者所拥有信息的对称与不对称、产品的同一性、差异性、可排他性与可共享性、交换发生的次数与频率等等。它们对产权制度的具体安排都会有这样或那样的影响。由于现代经济中市场可交换“物品”的范围仍在扩大,许多以往不属于商品交换范围的自然资源、环境资源、信息资源和文化资源源源不断地进入市场交易的领域,产权形式的多样化,包括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多样化受到更加有力的推动。

环境状态与交易特征的复杂性,由于技术、分工与市场这三个基本要素的不同组合和相互作用而更加突显。一般地说,交易特征结构的全面刻画至少要在技术、分工与市场特征的“三维空间”中进行,并且技术、分工与市场各自影响产权安排的特征,也都不是用“技术先进性”、“分工深度”或“市场发育程度”这样的单维度概念所能涵盖。正如以上关于技术、分工、市场与产权多样性关系的简略讨论所表明的那样,它们的特征也都是需要在多维空间中加以描述的。这是一个多层次多维度的理论模型,多维空间中点与点(向量与向量)之间的“前后顺序”并不明确,也不重要。但空间中每一个点都是对一种交易特征结构的完整描述,对应着一种与之匹配的产权安排、一种特定的所有制实现形式。

这里所谓“对应”与“匹配”,是以效率为标准的,说一种产权安排、一种公有制实现形式,与特定的交易特征结构相匹配,就是说这种产权安排在特定的交易环境下效率最高,只是在此特定场合,这种产权安排才优于其它产权安排。除此之外,不同产权形式之间没有先进与落后的差别。无论社会经济如何发展,社会生产力如何进步,只要交易特征结构的多样性存在,制度安排的多样性也就存在。

这种关于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的解释思路,与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的传统思路有着根本区别。按照传统解释,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的原因在于生产力发展的不平衡,这样,不同的产权形式就对应着不同的生产力发展水平,无论怎样解释,公有制实现形式都会依据其对应的生产力的高低,而表现出先进与落后的顺序,并且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先进必然最终取代落后。这是一种单维度的思维模式,在研究人类社会的历史发展规律时是一个合理的思路,但照搬到公有制实现形式这样的微观制度分析中,合理性就值得怀疑了。至少现实生活中有大量产权现象不能用这种单维度的思路进行“排序”。我们批判了按照“一大二公三纯”的原则给公有制实现形式排序的错误理论,但由于不能区分微观制度分析与宏观制度分析,仍然保留了对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先进与落后的排序,逻辑是不一致的,批判是不彻底的。

多维度环境空间中产权形式的选择并非仅仅在不同公有制实现形式之间。对于某些特定的交易环境来说,特定的公有制实现形式是最优选择,而对另一些交易环境结构来说,最优的产权安排却可能是特定的私有制实现形式,或者混合经济的制度安排,一切都要按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尽管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并不在所有场合都具有“优越性”,但私有制的实现形式也并不在任何情况下都更有效率。在这种高度多样化的制度选择中,生产力发展不平衡的单维度解释思路很难有所作为。相反,它只能引起一系列的思想混乱。

二、制度变迁中的利益冲突与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

现在我们来讨论制度经济学关于产权形式多样化的过程性解释。

尽管一个扩展了的“威廉姆森范式”可以解释经济制度多样化的必然性:由于交易环境与交易条件的多样性,按照同一的效率原则,有效的制度安排在不同环境与不同条件下肯定是不相同的。但是,这一范式不能解释现实经济生活中大量存在的相同环境与条件下制度选择的差异性,有时候,这种差异是如此之大,以至于人们不得不怀疑效率最大化原则在制度分析中究竟有多大意义:理性的人类行为何以选择不利于自己的制度安排,一个有悖于社会利益的合约制度是如何产生,又如何提以长期维持的?

诺斯等人从这个角度切入,提出制度多样性问题。他们的答案是:专业化分工的发展导致贸易利益的差异,进而导致“意识形态”的差异,人们对公正与公平的看法不同,进而对制度安排或合同安排的追求也不同。制度变迁的结果最终取决于不同利益团体之间的“政治谈判过程”。(注:参见 D.C.North:《交易成本、制度和经济史》,(E.G.Furubotn & R.Ritcher:)《新制度经济学》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44页以下。)

“如果无法通过政治过程中的份额调整使权势团体得到足够好处以赢得它们的支待,具有潜在经济进步作用的有利的制度变迁可能不会发生。分配效应使权势团体反对制度变迁,虽然这样做会使整个社会变得糟糕。因此,分析产权制度背后的政治谈判的细节是回答为什么存在如此多样的产权安排问题的关键。”(注:G.D.Libecap:《产权合同中的分配问题》,《新制度经济学》,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我们把有关产权多样化原因的这一解释方式称作产权多样化的过程性解释。在这一解释中,经济利益的差异以及不同利益集团争取自身利益的策略行为,处于分析的核心与关键位置,而这一点恰恰是威廉姆森的分析所未曾注意的。例如,G.D.Libecap按照这一思路解释美国自然资源产权配置中的四个案例,采矿权案例、农业用地案例、海洋渔业案例和原油开采权案例,其分析方法就与威廉姆森迥然不同。(注:G.D.Libecap:《产权合同中的分配问题》,《新制度经济学》,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根据此类文献,我们将决定有利于效率改进的制度变迁能否产生的因素归纳为以下四点:

第一,制度变迁的总收益是否大到足以使订约各方为变革付出必要的代价。这事实上是一个制度变迁的收益与成本的比较分析,它表明,单纯两种制度安排之间的静态效率比较是不够的,从一种制度安排到另一种制度安排的演变过程本身要耗费成本,制度变迁不仅必须提高效率,而且这种效率的提高还必须抵消变革成本而绰绰有余,才能使有关各方有足够的变革动力,去推动变革的实现。

第二,订约各方在分工及资源占有,乃至文化、种族等各个方面的同质程度,或者异质程度。这事实上是一个制度变迁收益的分配问题,即使制度变迁所带来的收益在扣除制度变迁成本之后仍然有盈余,这个盈余在订约各方的分配仍然是一个复杂问题,订约各方在分工与资源占有上的差异越大,制度变迁收益分配的难度就越大。变革的全体支持者如果不能协调好利益分配关系,他们或他们中的一些人就不会心甘情愿地在制度变迁合约上“签字”,变迁仍然不能顺利实现,甚至根本不能实现。以上提及的斯密德的制度绩效概念,就是从这一涵义出发的。

第三,是否存在经济利益受到制度变迁损害的既得利益者,以及既得利益者是否有足够的能力阻止变革发生。这是关于经济制度的非帕累托改进的讨论。现实的制度变迁过程并非总能满足不使任何人受损的前提下使一部分人受益,为了多数人受益,必须使一部分人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是经常发生的。从成本一收益分析的角度看,只要社会范围的总收益大于总损失,改革就仍然是应当发生的,这就是制度变迁的非帕累托改革。非帕累托改进受阻的根本原因在于,既得利益集团相对于改革集团的相对利益份额,与其在政治谈判中的相对实力不成比例,既得利益集团越是接近旧体制权力结构的上层,这种情况就越是突出。既得利益集团有可能利用其强大的政治谈判实力阻止变革的发生,或者迫使改革者作出某种妥协,采取某种制度安排的次优方案。这是人类社会变革史上经常可以看到的情形。极端情况下,“谈判”的结果还要由枪杆子来决定。

最后,订约各方的信息不对称程度也是影响谈判过程的重要因素。假如不考虑信息成本与信息不对称问题,无论怎么复杂的利益分配问题总可以通过谈判合理解决,不仅变革受益者之间的异质性不会构成制度变迁的障碍,甚至既得利益集团的反抗也可以通过所谓“补偿原则”得以消解,通过对制度变迁中利益受损者给予适当补偿的方法,一个制度的非帕累托改进可以转化为帕累托改进,至少在理论上,这一点是不难证明的。但事实上,信息成本与信息不对称现象无处不有,由于分工、技能、资源占有以及文化的差异,在任何有关制度变迁的政治谈判中,一些人比另一些人拥有更大的信息优势是必然现象,差别只在信息不对称程度上。在对谈判对手的信息优势明显时,人们照例会利用这一优势损害对方为自己谋取更多好处。这就是经济学委托一代理理论所说的“机会主义行为”。一方的机会主义行为可能引起另一方在信息劣势条件下的不信任感,以及更多的策略性保护措施。这种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博弈过程完全有可能最终败坏合约环境,无限期地延迟变革进程。因此,制度变迁进程不得不停留在特定信息环境下订约各方都能接受的次优安排上。如海洋渔业中控制捕捞活动的管制措施,原油开采中的比例分配管制措施等。改革集团成员对改革可能采取的“搭便车”态度(希望由别人承担改革成本,自己享受改革成果),也与信息不对称有关。假如个人对改革的贡献可以被精确度量,从而得到相应补偿,“搭便车”行为就不会发生,而改革集团内部“搭便车”行为蔓延,对改革的动力机制是严重损害,它同样可能使得一个有效率的制度变迁过程难以推进。

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多样化同样可以用过程性解释方案加以解释。社会主义公有制无论就产生过程,还是就演变发展过程看,都是制度变迁过程,这一过程不可能不发生社会阶级社会阶层以及各种利益集团的意见分歧、矛盾冲突,这些分歧与冲突也不可能不影响到公有制实现形式演变的路径与方向。

首先,公有制经济内部的利益矛盾,是劳动者在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共同劳动过程中的矛盾,主要通过公产组织内部的决策过程加以调整,它具有更多“公共选择”的性质,与市场合约过程相比更接近“政治谈判”的原义。劳动平等关系,是建立在劳动能力不平等基础上的生产资料的平等占有关系,就其内部关系而言,不存在生产资料占有上的差异,但因分工与职业专门化造成的个人劳动能力的巨大差别,劳动者个人之间仍然存在利益矛盾。对稀缺性资源的不同配置会造成不同职业劳动者在资源使用权以及劳动条件上的差异,进而影响到个人劳动潜能的发挥、个人对共同劳动成果的贡献以及个人在共同劳动成果中按劳分配的份额。在知识与技能差异造成的信息不对称情况下,不同质劳动量的换算,以及个人在共同劳动过程中的努力程度等,也会成为极有争议的问题。这一切都要在全体公产成员的平等决策中加以解决。分歧与争论难以避免,各种职业团体与利益集团的机会主义行为与策略行为难以避免。这是典型的公共选择过程,其结果偏离公共利益是极有可能的。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变革过程涉及产权归属的重新界定、决策规则的重新修订,对共同决策过程及其结果将产生更加全面深远的影响,更加关乎全体公产成员的切身利益。由于公产客体的统一和不可分性,由于公产成员在财产关系上的平等权利,产权制度的变革只能在共同决策中进行;由于制度变迁过程本身的不确定性,由于预期制度变迁对个人利益的影响异常困难,公共选择过程变得更加复杂,意见分歧与矛盾冲突也更加频繁。指望这样的过程完全按照人们对共同利益认识深化的轨迹推进,那就太天真了。共同决策有可能产生远离效率标准的变革方案,改革也因此而有可能走上迂回曲折的道路。

其次,公有制经济内部的利益矛盾,集中表现为全体公产成员、公产代理人、经营代理人三者之间的矛盾,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变革也往往表现为三者间权、责、利关系的重新界定。一方面,全体公产成员拥有法理上的最终委托权,因而拥有制度选择的最终决策权;另一方面,代理人在多数情况下拥有公产管理的实际权利,因而在改革方案的选择中拥有超出他们实际人数的政治谈判实力。代理人的意见往往起到比全体委托人的意见更关键的作用,因此,代理人能否真正代表全体公产成员的意志,能否出于公心,秉公办事就成为产权制度改革能否顺利进展的关键。当然,代理人的个人利益、集团利益与整个公产组织的利益不可能完全一致,不同代理人个人之间存在所谓忠诚度的差异,并且不同公产组织对代理人的监控力度也有差异,因此改革过程中公产成员与其代理人矛盾的表现形式千差万别,不可能有统一的模式。除此之外,公产代理人与经营代理人的角色分化,以及二者围绕权利、利益与责任的分配,也是公有制实现形式演变中“政治谈判”的重要内容。小规模、小范围的公产组织一般还没有公产代理人与经营代理人的角色分工,但在大规模公产组织中,这种分工却是普遍现象。一开始,角色划分还不十分明确,二者交叉变换的现象还经常发生,就像我们在公司制企业董事会成员与高层经理人员之间所看到的那样。但在更大规模的公有经济组织中,角色分化不仅明显存在于个人与个人之间,而且表现为机构与机构之间的职能分工。公产代理人受全体公产成员委托行使公产权利,经营代理人则受公产代理人委托经营管理公有财产,从而也成为劳动过程的管理者。在这种情况下,公有制的双向代理关系由于经营代理人的存在而被分割为两个互不关联的片断。对于普通劳动者而言,企业的经营者已经不是他们的公有财产的直接产权代理人,相反,他只是他们劳动过程的监控人,特定条件下,甚至可能成为他们的雇主。公产组织内部的这种角色分工对改革进程有重要意义。经营代理人的存在以及经营代理人独特的经济地位和经济利益,决定了他们对改革进程的独特见解,从而对改革的路径与方向产生重大影响。

最后,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变革并非完全在公产成员共同决策的政治谈判中进行,狭义的市场合约过程在其间也发挥着重要作用。一方面,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公有产权与现代经济中任何产权形式一样,具有排他性,即对外的产权边界,任何涉及公有产权边界调整(合并或者分割)的问题都必须通过不同产权主体之间的市场合约解决;另一方面,公有产权还具有其特殊的内排他性,这意味着公有经济中的每个个体都具有公产成员与劳动力个人所有者的双重身份,在特定条件下,劳动力个人所有者可以与自己的公产组织发生市场交易。事实上,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中,由于资本与劳动两种生产性资源合理配置的需要,公有制经济中公产成员与劳动组织成员完全合一的情况正迅速发生变化,两种生产性资源的分离导致资本市场与劳动力市场的发育,市场合约方式不可避免地被运用于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变革。在市场合约的策略性谈判中,谈判结果受到更多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使得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变革途径变得更加扑朔迷离。

三、过程性解释与工具性解释的统一

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观点来看,制度多样化的工具性解释与过程性解释并不是绝对对立的。产权制度变革的“政治谈判过程”并非总是导致背离效率原则的结果,从社会总体的、长期动态的视角看,二者恰恰又存在着统一性。这不仅仅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如美国历史上的采矿权立法过程),二者的结果有可能恰好一致,而且是指任何政治谈判过程的结果最终仍然要经受效率原则的检验。

就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变革过程而言,一方面,公产组织内部不仅存在着劳动者利益的差异性,而且存在着劳动者利益的同一性,共同体的统一利益在一个公产成员间相互信赖程度较高、团队意识较强的公产组织中,对公共选择过程仍然具有强烈的导向作用,它引导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变革朝着效率原则指引的方向发展;另一方面,市场竞争的外部压力通过公有经济的内部矛盾为制度选择的效率原则开辟道路,在相似的交易环境中,一个公产组织的制度选择越是接近效率原则的要求,它给自己成员越是带来更多的福利,利益的比较是最强有力的论据,它强化公产成员的“命运共同体”意识,改变公产组织内部“政治谈判”的实力对比。最后,在充分发育的市场环境中,制度选择的效率原则将强制性地为自己开辟道路,它限制那些在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变更中偏离效率原则的公产组织的发展,甚至最终淘汰那些低效率的产权形式,而为在制度变迁的“政治谈判”中恰好满足了效率原则的公产组织的发展、壮大,为那些经受了效率原则检验的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发育与推广,开辟广阔的道路。市场机制是一个“竞争过滤器”,它以优胜劣汰的方式对不同的制度安排进行严格筛选,通过一个延绵不断的历史的“试错过程”,在统计学的“大数法则”下,保证符合效率原则的、在竞争中表现出旺盛生命力的产权形式,最终地取得生存与发展的权利。这是一个类似于“自然选择”的制度选择机制,在此机制的作用下,效率原则仍然具有类似于“自然法则”的最终决定权。从这个意义上说,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合理选择,有赖于市场经济的充分发育,有赖于各种公有制实现形式相互之间,以及公有制实现形式与其它产权形式在市场环境下的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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