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企业党组织在法人治理结构中的作用_监事会论文

论企业党组织在法人治理结构中的作用_监事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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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法人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的重要特征之一。所谓法人治理结构,是指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之间形成的一种公司制企业的组织领导制度和分权制衡的关系。那么,如何把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有机地结合起来,既有利于企业的生产经营,又有利于党组织的作用发挥,就成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所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笔者认为,解决这个问题,首先是要以党章和《公司法》等法律规章为依据,针对法人治理结构的特点,在企业内部建立起一种既能体现现代企业制度的一般特征,又能体现社会主义基本制度要求的组织领导制度。其中的关键问题,是通过党政主要领导成员的相互交叉任职,建立复合型的企业领导班子。具体地说,就是在决策层,要让政治上强而又有经营管理经验的党员领导干部担任董事长,实行董事长和党委书记一人兼;让进入党委会的工会主席以职工代表的身份出任董事;其他党委班子成员,凡具备党政工作双重素质的,都应依照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保证董事会中党委成员不少于50%。在监督层,让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依法进入监事会,在执行层,让经理班子主要成员进入党委会;在下属子公司或主要生产经营部门,实行党政干部相互兼职。这样做的好处,一是可以通过进入法人治理结构内部的党委班子成员保证党的政策和意图的实施,避免了企业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的抽象化;二是可以使企业党组织负责人通过角色转换,名正言顺地介入企业的经营管理,为党组织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提供组织保证。在解决了组织保证这个前提之下,笔者仅就国有控股企业党组织在法人治理结构中如何发挥政治核心作用问题谈几点看法。

一、履行参与决策职能,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决策机制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而企业党组织“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则是党章赋予的重要职责。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决策机制的关键,是要处理好董事会和党委会在企业重大决策中的相互关系,即实行四个“转向”:

1.参与决策的载体要从党政联席会转向董事会。企业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是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重要方面。在企业改制前,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一般是通过党政联席会这一载体实现的。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企业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载体将由党政联席会转向董事会。这是因为现代企业已将企业的决策权与指挥权分离。董事会处在企业的决策中心,经理则是受聘于董事会的经营管理人员。这样,企业党组织要参与重大问题决策,就必须依法进入董事会。企业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可以作为国有资产代表或以其他身份进入董事会,在组织措施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企业决策的有效结合。

2.参与决策的形式要从直接参与转向间接参与。党组织要参与决策,但不能离开《公司法》的规定,直接插手企业的事务,而应探索新的途径。这就是变过去的直接参与为间接参与。所谓间接参与,就是利用国有股控股的优势,推选党组织的负责人或党员依法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然后通过这些党员参与企业重大决策。就目前来说,这是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有效途径,也是建立参与决策保障机制的重要一环。党组织应如何做到间接参与呢?这就要求在领导班子构成上进行必要的调整,即要选派更多的优秀党员管理人员依法进入企业的领导机构中,尤其是要搭配好党委会和董事会两套班子。在企业的领导职务中,不论是董事长、总经理、监事会主席还是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党组织都应在这些职位上争取更多的党员任职。

3.参与决策的运作要从横向分权参与转向纵向分权参与。现代企业建立的是一种纵向分权的运行机制。其特征是:最高权力机构只有一个,然后逐级分权。而每一级的权限都是集中统一的,不允许越级指挥和管理。而原有的领导体制则是横向分权,即企业的权力分属于党组织、行政组织和工会组织。由于国有控股企业党组织成员渗透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各个层次之中,这就要求企业党委正确处理纵向分权与横向分权的关系,不能把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的纵向分权变成党委会内部的横向分权。

4.参与决策的责任要从集体负责转向个人负责与集体负责相结合。董事会的议事原则与党委会的议事原则既有相同之处,又有不同之处。相同之处在于二者都是少数服从多数,集体决策。不同之处则在于前者是个人负责(直至承担赔偿责任或其他法律责任),后者则是集体负责。那么党员董事向董事会转达党委意见后表决时,是按个人判断投票,还是按党委集体的意见投票,出了问题个人要不要负责?如何负责?显然,党员董事作为党组织的代表,应按党委会的意见投票,如果出现失误,党委会中参与决策的党委成员都要负连带责任。因为党委会是集体负责制,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企业党组织要努力提高参与决策的水平。主要是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参与的导向性;坚持全员参与,注重参与的广泛性;优化班子结构,提高参与的科学性;坚持调查研究,保证参与的准确性。

二、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用人机制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给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带来的影响主要有三:一是产权关系变化的影响,二是政府管理职能变化的影响,三是企业领导体制变化的影响。因此,要完善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用人机制,就要有相应的变化。

1.以产权关系为纽带确立党管干部的主体。国有企业改制后,企业的产权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这表现为在政府与投资主体之间,主要是一种资产经营的授权关系;在投资主体与企业之间,主要是一种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关系。面对这种新情况,要把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同“出资者选择管理者”有机地结合起来,就要以产权关系为纽带建立现代企业人事管理体制。其基本精神就是:将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与资产管理结合起来,按照谁出资、谁派人,谁控股、谁管理的原则,逐步按产权关系确定隶属关系,打破按行政级别确定隶属关系的做法,建立新的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

2.以人才市场为主渠道选拔党管干部的客体。党管干部的空间要从企业内部转向企业外部。这是因为一方面企业经营者由董事会聘任,改变了企业领导产生渠道的传统模式;另一方面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得由人才市场配置企业管理人员的趋势成为必然。对此,各级地方党委和地方政府应当积极培育企业经营者人才市场,而企业党组织则应介入经营者人才资质评价中心和经营者人才市场,通过对经营者德、才等各方面素质的综合考评,把住企业的入口关,并在考评过程中贯彻党的用人标准,体现党的方针政策。应当指出,这种从市场切入来体现党管干部原则的方法,不仅适用于各种非公有制企业,而且适用于国家控股企业。

3.以纵向管理为走向体现党管干部的层次性。在现代企业内部,股东大会、董事会和总经理是企业法人治理机构的三个层次,它们之间是最高权力机构、常设管理决策机构和日常经营执行机构的关系,又是自上而下纵向授权和委托代理的关系。为适应现代企业内部的这种关系,一方面上级党组织管理企业领导人员的对象要从管经营层为主转向管决策层为主,即实行分层次管理,重点管理董事会成员和党委成员;另一方面企业党组织也要体现人事管理的层次性,即企业党委要凭借国家控股的有利条件,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以国有股份的名义推荐党委领导成员进入董事会,并通过董事会聘任总经理,然后再通过总经理聘任其他企业管理人员。

4.以横向分类为指导,保证党管干部的普遍性。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包括党群工作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三大类。党管干部,必须涵盖这三大类。国有企业各类管理人员的任用,都要经过培养、选拔、考察、推荐和聘任等基本环节。通常来说,在国有控股企业,党群工作人员从培养直到任命,都应由党组织直接完成;企业的经理人员和财务负责人由董事会聘任;企业的中层行政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由经理聘任。在这里,聘任是人事管理诸环节中的最后一个环节,把这个环节交给董事会和经理层来完成,是符合《公司法》的。但前面的诸环节,即培养、选拔、考察和推荐权,原则上还应属于党组织。

三、发挥保证监督作用,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监督机制

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监督机制,主要是指在现代企业内部监督主体间的结构关系及其相互作用的性质和方式。在新体制中,国有控股企业内部的监督主体有三个:一是监事会,二是职代会,三是党委会。这三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联系在于它们都是现代企业内部监督体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区别则主要在于它们代表的利益主体有所不同。一般来说:国有控股企业的监事会代表的是投资者的利益;职代会代表的是企业集体和全体员工的利益;党委会则要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的利益。因此,从企业党组织的角度来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监督机制,应主要实行以下三个“相结合”:

1.实行党组织监督和监事会监督相结合。实行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监事会是其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企业党组织如何处理同监事会的关系就成为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一个基本的前提是,监事会的监督,不能代替党组织的监督。这是因为,从监督对象上看,党组织不仅监督董事、经理,而且监督企业各个层次的干部和全体党员,而监事会的监督对象主要为董事、经理和财务人员;从监督的内容上看,党组织的监督涵盖政治、经济、生活各个领域,包括人、财、物各个方面,产、供、销各个环节,而监事会则主要监督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结果;从监督的过程来看,党组织监督包括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而监事会主要是一种事后监督;从监督的途径上看,党组织监督的特点在于自觉性与强制性并用,即思想教育与组织惩处相结合,而监事会的监督只能是强制性的,即通过审查、评价、提议等方式来进行。由此可见,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坚持党组织监督和监事会监督的有机结合是正确的选择。对此,党委、纪委的有关成员要依法进入监事会,并很好地利用这个渠道把监事会对企业领导人的监督同党组织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结合起来。

2.实行党组织监督和职代会监督相结合。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有中国特色企业领导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并不排斥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的设置和职能、任务。企业党组织要切实发挥对企业的保证监督作用,就必须紧紧地依靠并领导职代会和工会。对此,应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努力:一是在党组织同职代会的关系上,实行党委副书记兼任工会主席的做法。这样做既有利于强化党组织对职工群众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领导,又有利于党组织同广大职工群众的密切联系。二是在董事会、监事会同职代会的关系上,实行工会负责人、职工代表按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或监事会的办法。这样就可以从源头上保证职工群众行使管理、监督的权力,既有利于企业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又有利于维护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地位。

3.实行以权益为纽带的监督同以党性为原则的监督相结合。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使其内部形成了出资者、经营者和劳动者三个利益主体。在这种制度下,出资者以资本收益最大化,风险最小化为目标;经营者追求的是扩大经营范围和所控制的资产,实现自身价值最大化;劳动者考虑的则是通过企业的发展和签订劳动合同,使就业岗位稳定和收入水平不断提高。为了保证各方面利益的实现,由出资者代表和劳动者代表按适当比例组成的监事会是必不可少的。这些代表从各自的利益出发对企业实施的监督,就是所谓权益监督。而企业党组织以党性为原则的监督则主要是依据党章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企业的贯彻执行。总之,在现代企业内部既要实行权益监督,也要实行党性监督,更要注意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把权益监督与党性监督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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