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养老保险改革方案合并的理论基础与实证分析_养老保险论文

社会养老保险改革方案合并的理论基础与实证分析_养老保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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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997年,是我国实行全国养老保险方案并轨的关键一年。统一全国养老保险制度、设计统一的改革方案,迫切需要进行详细科学的可行性研究、广泛的论证与保险精算。作者在总结近年来养老保险改革经验教训的基础上,通过理论和实证分析,提出了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轨的框架和模式

[关键词]社会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个人帐户

今年是我国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行全国养老保险方案并轨的关键一年,对降低改革成本、加强宏观调控、活跃劳动力市场有重大意义。

1.喜忧参半:步出社会养老保险改革的误区

1995年我国颁发《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改革的通知》,此后各地区、各部门站在改革的不同角度,以“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为原则,普遍制定并出台了改革方案,截止到1996年上半年,全国有33个方案出台并付诸实施;有15万离退休职工按新方案或过渡性办法领取了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人数约为8750万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约为2250万人,共有一亿多职工参加了养老保险,全国养老金累计结余达452.5亿元。

值得注意的是各地出台方案操作办法五花八门、良莠不齐。个人帐户结构中,山西省采用小帐户、湖北、宁夏、辽宁等省、自治区采用中帐户,上海、江西、河南等省、市实行大帐户。个人帐户结构比例不一,小帐户只是单纯地将个人缴费和单位超额缴费记入个人帐户,强调公平、效率不足,改革不甚彻底。中帐户强调效率,其公平部分通过养老金按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25%)左右计发。单位缴费与否职工都有权利享受,这是一种无条件的公正。大帐户是效率与公平的结合体,其公平部分通过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划转记入个人帐户来体现,公平涵盖了效率,只有履行缴费义务,才能享有公平权利。

除了个人帐户结构比例的异同以外,各地个人帐户的计息也是各有千秋,直接影响养老金的保障水平。安徽、湖南、湖北等省实行人民银行规定同期或一年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以单利计息;吉林、宁夏等省、自治区按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以复利计息,当年计入储存额以按一年期零存整取利率计息;上海、江西、云南等省、市、自治区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以“养老基金保值率”或“社会保险利率”计息,1995年上海的“社会保险利率”为12%,江西的“养老基金保值率”为12%。

由于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与管理高度分散化,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负效应。首先,个人帐户大小不一,使个人帐户的转移成为一个难点,甚至无法操作,影响了全国统一劳动力市场的形成与完善。其次,部分地区基本养老保险水平居高不下,有的地区养老金替代率甚至高达105—110%,造成了国家和企业的沉重负担,全国养老待遇总体水平偏高,养老金替代率在86%左右,这种刚性推动,最终必然造成财政的“空壳”与“空头支票”。其三,全国各地层次参差不齐,以市、县为单位的社会统筹,分散风险的能力低,相互调剂能力差,难以保障部分离退休人员的生活,即使是实行省级统筹的省、市,也因为制度与技术机制的缺陷与不足,未能达到理想的统筹效果。其四,养老保险统筹覆盖面不一,有的地方社会统筹包括不同所有制企业,甚至将行政事业单位也纳入了养老保险的范畴,而有的地方权限于国有企业。

2.正本清源: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轨的框架、模式与重新塑造

要减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带来的负效应,降低改革成本,由“大乱”走向“大治”,当务之急是要统一养老保险制度,为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创造条件,使社会保险立法在统一养老保险制度的前提下硬着陆。目前,全国出台并付诸实施的数十个方案,均是在“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基础上建立的,鉴于此,我们宜利用众多方案的相通之处,吸收各种方案的长处,形成全国统一方案。

从理论上科学界定“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内涵,是统一养老保险制度的先决条件与本质要求。社会统筹的内涵包括:其一,它是在国家强制力与信用保证基础上不同参保者之间分散风险、共济互助的保险合同。其二,其基金属于公有制性质,按均一费率制征集,保持适度的积累率,基金不得挪为他用。其三,在划拨个人帐户之后,社会统筹基金一般用于社会风险调剂、离退休职工的生存保障与待遇调整,个人帐户作为有限的所有权的个人预缴专款备付金的养老保险形式。

在科学界定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内涵的基础上,统一养老保险制度,实行两者相结合的并轨模式,需要解决下述理论与实践问题。

(1)统一个人帐户结构及比例,规范个人帐户操作。将个人帐户中的小帐户、大帐户的记帐结构调整为二元结构,向中帐户过渡,则个人帐户包括二部分:一是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二是从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一定比例记入的部分。二部分相加按职工工资的11%建立个人帐户。即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由3%起步,以后年份每二年提高1个百分点,逐步增至8%,企业缴费开始划入8%记入个人帐户,以后同步降至3%。这样,原实行16%个人帐户记帐结构(3+8+5)组合方式的省市,如上海、吉林、云南等,只需将个人帐户中企业缴费按职工平均工资5%记入的部分提出来,归并到职工退休时计算。

(2)调整养老金计发办法,维持统一基金的有效运行。在统一模式下,养老金计发包括:按当地职工不超过平均工资的25%(上限)确定社会性养老金,可以按缴费年限的长短划分若干档次,以消除中帐户计发办法中无条件的公平;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标准以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除以120确定。职工在退休前或退休后死亡,其个人帐户储存尚未领完,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受益人或继承人一次性领取。如果我们把目标替代率定为60%,以个人缴费年限平均32年计算,11%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可折算替代率为35%,加上按社会的平均工资25%计发的部分,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的比例大致为4∶6,兼顾了公平与效率,增强了激励机制。新旧计发办法的过渡,对“系数放大”和“增发比例”的等方法,需要在保险精算的基础上,进行科学计算,实行平稳过渡。

(3)降低替代率水平,巩固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些工业化国家,其养老保险的平均替代率一般不超过40%,而我国城市职工养老金替代率超过了80%。我国实行的是低工资制,与发达国家高工资水平相比,计算基数相差很大,我国的高替代率并非等同于维持高生活水平,但从目前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看,替代率不易高于60%。替代率水平偏高,将推动企业缴费比例的上升,制约社会统筹层次的提高。统一养老保险制度,需要通过个人帐户结构转换,形成基础性养老金与个人帐户养老金的二元结构,逐年增加个人帐户养老金记入比例,冲减基本养老金中保留的各种补贴。并在增加个人缴费、强化个人自我保障意识过程中,采用下调缴费性养老金基数的办法,将过高的替代率水平,降至目标替代率,以便扩大社会统筹覆盖范围、提高统筹层次,实现“九五”期间逐步实行省级统筹的目标。

(4)稳定并降低统筹费率,在统一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内涵上寻求突破口。目前企业一般按工资总额的20%左右缴费,上海最高,为25.5%,从实行部分积累式运作机制考虑,积累率并不太高,但目前社会保险多项目统筹费率的累加,已超过了30%,高于国际税收极限,使许多并非景气的国有企业背上了沉重的包袱。从社会表象看,替代率水平偏高,形成了对统筹费率的刚性推动,事实上,影响统筹费率高低的因素极为复杂,我们应从一系列的原因链中寻求稳定并降低统筹费率的谋略与手段,从统一养老保险制度的内涵上寻求突破口。

(5)重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商业人寿保险,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基本养老保险仅提供最低生活保证,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作为企业福利和企业行为,在社会保险费用急速膨胀与出现赤字的情况下,有效地配置社会保障资源,承担着部分社会责任。当今,在世界各国的养老保险体系中,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成为养老保险的一根重要支柱。由于补充养老保险既不等同于基本养老保险,也不等同于商业人寿保险,由企业自主选择经办机构,其特殊性质决定了其资金管理的多元化。在我国,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可采取三种组织形式:其一,在国家政策指导下,由社会保险机构受理代管,企业每月向社会保险机构交纳补充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机构向退休职工按月发放补充退休金。其二,由企业为职工向寿险公司购买养老年金保险。其三,企业为职工建立内部个人帐户,借鉴国外AFP的组织方式实行体外管理,即委托寿险公司、投资公司、或是信托公司等组织进行补充养老金的竞争性管理,建立监管委员会,以提高投资回报率,保证退休职工补充养老保险金的保值与按时给付。

(6)统一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下,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与管理。

(7)遵从保险的大数法则,提高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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