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防范系统运行维护与运行检验浅析论文_赵宇芬

深圳市中安测标准技术有限公司 广东 深圳 518000

摘要:法定检验机构对安防系统运行检验的实施,结合运维机构的运行维护,方能为建设单位提供更为全面技术支撑。才能充分发挥安防系统的功能,确保国家及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近十年来,在我国政府推动“平安城市”建设的战略指引下,极大的推动了安防产品制造和系统集成业务的发展,安防系统已远远超越从前简单的视频监控加红外报警的初级阶段,逐步发展成为涵盖视频、报警、智能、网络等聚具大量高科技、大数据的安防集成系统,这样一个高科技的系统急需专业的技术服务团队进行管理,及法定检验机构进行周期性的运行检验,才能发挥安防系统应有的作用,才能保障整个系统的正常运行。

关键字:安全防范系统 (security and protection system)、运行维护(operation and maintenance)、运行检验(operation testing)。

一、安全防范系统运行维护(简称“运维”)

1、安全防范系统工程寿命周期及运维周期

图1、安防系统工程生命周期图

安防系统由立项阶段、设计阶段、施工阶段、验收阶段、质保阶段和运维阶段组成,从立项到最终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所历经的各个阶段可以统称为工程建设期。以安防系统工程竣工并投入使用为起点,至安防系统彻底废止为终点的时间跨度,称为安防系统工程运维期。

2、安全防范系统运维的必要性

安防系统工程运维期可以人为的划分:质保阶段和维保阶段。安防系统建成后一般由承建单位提供1-2年的质保阶段,进入由维保实施单位进行的维保阶段。质保和维保目的都是要保证安防系统的长期有效运行,不过质保是承建单位的质量承诺,而维保是为了保证系统长期稳定运行而采取的定期维护、检查、保养、维修的统称。所以运维不同于并远远超过传统的售后服务范畴,它需要专业的技术团队作为支撑。

所以, GA 1081-2013《安全防范系统维护保养规范》对运行维护机构提出:具备有同类、同规模项目设计施工或维修保养服务经历,并具备协助建设/使用单位建立、完善系统运行应急预案的能力;配备相应专业技术人员,及与安全防范系统运维工作相适应的器具、设备和仪器仪表等;建立完善相应的服务体系及服务机制等。其中,运维可以由专业的运维单位进行,或是具备运维能力要求的建设单位自行进行。

二、安全防范系统的运行检验

运行检验指的是对已交付使用的安全防范系统运行状态的检测及质量评价活动。

1、安全防范系统运行检验的必要性

2004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了《GB50348-2004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它是我国安全防范领域第一部内容完整、格式规范的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其内容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安全防范工程,对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检验、验收等各个环节提出了严格的要求,是安全防范工程专业的基础性通用标准。它的贯彻实施,目前已经成为全国安防工程建设、检验、验收的重要技术标准。但,在全国各大中城市,企事业单位内存在着大量已建并正在运行着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对于这些系统的运行情况、管理情况等也缺乏科学有效系统的检验与评估。

目前安防系统通常是在交付使用前进行工程检测和验收,对于已交付使用的安防系统运行状态没有进行定期检验,导致安防系统不能保证获得准确有用的资料。另一方面,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一些已淘汰的设备仍在使用之中,有公安机关反映获取的图像资料根本识别不清,不能提供办案的证据。为使安防系统真正发挥其作用,迫切需要建立科学的安全防范运行检验规范,准确客观地对安防系统运行状况实施评价。

2、安全防范系统运行检验的现状与发展趋势

结合安全防范系统运行状况及公安技防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各省市安防系统运行检验的技术规范相继出台。2011年8月1日北京市的DB 11/T 779-2011《安全防范系统运行检验规范》正式实施,北京市公安局内保局发布了京公保子【2011】1147号《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开展全市安全防范系统运行检验工作的通知》,组织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安全防范系统运行检验工作,该规范提出:安全防范系统的运行检验由法定的检验机构实施,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安全防范系统自交付使用后至少每两年检验1次。其他单位建设的安全防范系统至少每三年检验1次。2012年1月1日浙江省的DB 33/T 334-2011《安防技术防范(系统)工程检验规范》实施,对安防系统的“周期性测评”提出要求为:高风险等级的安防系统工程应进行周期性测评,每年宜不少于一次;周期性测评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可由相关管理部门、技术专家及检测机构参与,必要时可由法定检验机构对相关技术指标进行检测。深圳市的《安全防范系统运行检验应用规范》已与2016年3月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报批,规范提出:安防系统的运行检验由法定检验机构实施,并从防护对象的风险等级对运行检验周期做相应规定,高风险对象的安全防范系统自交付使用5年内,每24个月应检验1次,5年以后每18个月应检验一次;普通风险对象的安全防范系统自交付使用5年内,每36个月检验一次,5年以后每24个月检验一次。

四、安防系统运行检验助力安防系统运维

虽然GA 1081规定运维机构对安防系统进行功能性能检验的要求,但依据各个地市相关标准规定,运行检验应由法定的检验机构实施,有别与运维机构。法定检验机构对安防系统运行检验的实施,结合运维机构的运行维护,可以使使用单位及时掌握系统运行状况,及时更新系统。才能充分发挥安防系统的功能,确保国家及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也可以为公安机关执法检查提供依据。

参考文献:

[1]《GB 50348-2004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2]《DB 11/T 779-2011安全防范系统运行检验规范》.

[3]《DB 33/T 334-2011安防技术防范(系统)工程检验规范》.

[4]《GA 1081-2013安全防范系统维护保养规范》.

论文作者:赵宇芬

论文发表刊物:《科技中国》2016年7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6/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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