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因编辑技术的伦理研究与应用_基因组论文

基因编辑技术的研究和应用:伦理学的视角,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伦理学论文,视角论文,基因论文,编辑论文,技术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R-0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0772(2016)07-0001-07

       2015年5月Protein & Cell杂志发表我国科学家、广州中山大学黄军就等首次成功修饰人胚基因的论文[1],引起了国际科学界的争议。2015年6月29日《纽约时报》科学版发表一篇题为“中西科学伦理鸿沟”的署名文章[2],文章称,中国每年花费数千亿元用于科研,建造了数十个实验室,训练了数千名科学家,努力成为生物医学研究的领袖。但匆匆忙忙追赶科学前沿可能要付出代价:专家担心中国的医学研究人员正在跨越西方长久以来公认的伦理边界。当广州中山大学34岁的黄军就领导的团队发表人胚胎基因编辑的实验成果时,全世界的科学家都震惊了。然后文章提到,翟晓梅教授转述卫生部专家委员会的观点:黄博士的实验在伦理学上是可接受的,因为其不是以生殖为目的。该文作者表示翟教授的立场使一些海外科学家惊愕。可是,笔者思考的是,文章所说的西方长久以来公认的伦理边界在哪里呢?黄军就他们的团队跨越了那条公认的伦理边界吗?翟晓梅教授合情合理的评论怎能引起一些海外科学家的惊愕呢?

       本文拟在扼要介绍基因编辑技术后,着重讨论该技术引起的伦理问题,在探讨这些问题时也顺便回答对我国科学家和生命伦理学家的上述责难。

       1 基因编辑的历史和现状

       作为一门应用伦理学的生命伦理学(或医学伦理学),学科对某一具体问题做出伦理判断或制定评价行动是非对错标准时必须首先了解相关事实,即英国伦理学家,Ross所说的“非道德事实”或与道德无关的事实。因此,我们首先要了解基因编辑是怎么一回事。在与成簇的、规律间隔的短回文重复序列(clustered regularly interspaced short palindromic repeats,CRISPR)相关联的由RNA引导的内切酶CRISPR相关蛋白9(CRISPR associated protein,Cas9)基础上基因组工程技术的最新进展使得我们能够系统探讨哺乳动物基因组的功能。与当代计算机中文字处理器的搜索功能相类似,Cas9能够依靠短的RNA搜索串被引导到复杂基因组的指定位置。利用这种系统基因组内的DNA序列及其功能输出很容易在选择的任何机体内被编辑或调控。由Cas9介导的基因改变是简单的和可扩展的,使研究人员能够阐明在系统层次基因组的功能组织以及建立基因变异与生物学表现型之间的联系。利用CRISPR/Cas9的基因编辑技术又是一个关于一种神秘的原核防御病毒的机制如何变成一个最为有力的和通用的工程生物学平台的有趣故事,这个故事说明了基础科学研究的重要性,基础研究是科学的脊梁。正如DNA重组技术得益于限制性内切酶(对噬菌体与细菌之间的战争至关重要)的基础研究一样,最新一代基于Cas9的基因组工程工具也是基于对细菌抗噬菌体防御系统的研究[3]。

       什么是CRISPR/Cas9?CRISPRs是含有短的重复碱基序列的原核DNA片段,每一个重复系列之后是来自先前接触的细菌、病毒或质粒的短的间隔DNA(spacer DNA)片段。Cas9是CRISPR associated protein 9这一短语的缩写,即与CRISPR相关联的蛋白质9或核酸内切酶。CRISPR/Cas系统是抵御外来因子如质粒和噬菌体的原核免疫机制,为细菌提供获得性免疫。CRISPR spacers能辨认外来遗传因子,并将它们切除,类似真核有机体的RNA干扰(RNAi)。CRISPRs在大约40%经测序的细菌基因组,以及大约90%经测序的古细菌内存在。CRISPR/Cas9是一种使科学家能够通过消除、代替或添加部分DNA序列来编辑基因组的新技术。虽然不是第一件对基因进行操作的工具,以前的工具有:锌指核酸酶(ZFNs)、转录激活因子样效应物核酸酶(TALENs)和归巢核酸内切酶(兆碱基大范围核酶),但CRISPR/Cas9是迄今为止最为有效、低廉和容易的方法,使得精确的基因操纵实际上能够在所有活细胞中进行,包括在活体内。如果我们把基因组当作一本充满数百万字的遗传密码,那么CRISPR/Cas9就可看作是用来插入或删除字(基因)甚至改变单个字的有效工具。那么CRISPR/Cas9是如何做到这一点的呢?实际上,这门技术我们取自自然界。有些细菌甚至古细菌利用其内置的基因编辑技术来保护自己免受有害病毒的侵袭,这是一种原始的免疫系统。它们用一对分子剪刀在精确的位置上剪断DNA的双螺旋,这样就可以添加或消除一些DNA片段。Cas9这种内切酶就是这些分子剪刀,它附属于一小段RNA,后者能引导分子剪刀到所要的位置。当切断DNA时,DNA就开始修复自己,但这种自然修复方法容易发生错误,导致增添或删除一些DNA片段。利用CRISPR/Cas9可使这种情况发生改变,例如,我们可以插入一段正常的或所要的DNA序列以代替原来的,但这一程序更为复杂一些。

       在此,仅提及两个研发CRISPR/Cas9基因编辑技术的先驱团队。一组是以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的化学家Jennifer Doudna(1964年~)和法国微生物学家、德国马克斯·普朗克感染生物学研究所所长Emmanuelle Charpentier(1968年~)为首的团队,他们于2012年8月17日在Science杂志发表了CRISPR/Cas9编辑技术[4]。麻省理工学院和哈佛大学合作成立的Broad研究所生物医学工程Zhang教授(1982年~)为首的团队基于2011年以来的研究首先发明了真核基因组编辑方法,论文于2013年1月3日发表在Science杂志[5]。虽然Doudna和Charpentier发表论文在先,然而Zhang却获得了专利权。前者已延请律师准备打一场基因编辑技术的专利权官司[6]。这引起了学界两方面的关切:其一,赋予某人专利权后,其他科学家还能不能自由地运用该技术进行研究,还是必须缴纳专利费用;其二,不少有识之士担心,基因编辑技术处于起步阶段,赋予某人专利会严重阻碍该技术的开发应用,甚至从根本上怀疑这种专利权能否在伦理学上得到辩护。至今,由于跨国制药公司对一些安全有效的药物拥有知识产权,许多发展中国家无力支付昂贵的专利费,从而使千百万病人对这些药物可望不可即,而仍然承受疾病的煎熬。因而世界卫生组织和联合国艾滋病联合规划署以及一些医学家和生命伦理学家纷纷建议对知识产权和专利权制度进行改革。这需要另撰专文讨论。

       CRISPR/Cas基因编辑技术既有优点又有缺点。其优点是快速、简便、低廉。缺点是:其一,靶向效率较低。靶向效率或实现想要的突变的百分比是借以评估基因编辑工具的最重要参数之一。虽然与其他方法(TALENs或ZFNs)相比,Cas9的靶向效率较好,例如,在人类细胞中ZFNs和TALENs仅能实现1%~50%的效率,而Cas9系统在斑马鱼和植物中超过70%,在诱导性多能干细胞中为2%~5%,我国的科学家团队可将一个小鼠胚胎中的细胞的基因组靶向改进到78%[7]。但在人胚胎中效率仍然很低。其二,脱靶突变率较高。Cas9脱靶的情况还很多,而且脱靶情况一般难以发现,要求进行全基因组测序来检测这些脱靶突变。

       2 基因编辑技术的可能应用范围

       基因编辑技术自2002年以来广泛应用于人、细菌、斑马鱼、线虫、植物、热带爪蟾、酵母、果蝇、猴、兔、猪、大鼠和小鼠。利用此技术可通过单个引导RNA(gRNA)将单点突变导入一个特定的基因;利用一对由gRNA导向的Cas9也可导致较大范围的删除或重新编排基因组,如倒置或易位。最近激动人心的发展是使用dCas9版的CRISPR/Cas9于转录调节的靶蛋白结构域、表观基因修饰以及特定基因组位点的显微可视化。还可利用此技术更好地建立动物模型,以了解疾病病因发病机制,增进基本知识,开发新药物。

       2.1 基因编辑技术在医学上的可能应用

       (1)治疗:如果研究开发以及临床转化的策略合适,进展顺利,有可能通过修饰体细胞,治疗个体自身遗传病(如地中海贫血)、治疗和预防个体自身基因引起的疾病(如癌症、乳腺癌和卵巢癌可删除BRCA基因)、治疗和预防个体自身感染艾滋病病毒(将插入细胞核内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DNA删除)。

       (2)预防:同样,如果策略合适和进展顺利,有可能通过生殖系(卵子、精子、合子、胚胎)基因修饰使后代不患该家族的遗传病或其他与基因有关的疾病,预防各种烈性传染病、癌症、心血管疾病、药物依赖等。

       (3)增强(enhancement):增强是人获得超越人类的性状和能力(如夜视)。增强可有两种目的:其一为医学目的,例如,人本来不能抵御逆转录病毒(艾滋病病毒),通过基因修饰使人获得预防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的能力,如将动物(如猪)不得这些逆转录病或其他人类烈性传染病的基因添加到人类基因组内;人类寿命原则上至多到150岁,将乌龟的长寿基因添加在人类基因组内,可以存活超过150岁。其二为非医学目的,例如,改变皮肤、头发、瞳孔颜色;提高身高;加强臂力;加快奔跑速度等。于是,也许今后的父母可以根据他们的愿望和爱好,利用基因编辑技术,剔除一些他们不喜欢的性状的基因,插入一些从其他机体获取或合成的他们喜欢的性状的基因,来设计制造孩子。

       (4)用于异种移植:如敲掉猪体内在引发人体免疫反应的基因;删除猪体内若干逆转录病毒等,这样将猪器官移植至人体内则不致引起免疫反应和跨物种感染。

       2.2 基因编辑技术在非人生物体的应用

       基因编辑技术几乎可以用于任何生物体。今后也许人们可以利用基因编辑技术培养出不会叮咬人的蚊子,不长象牙的大象,不长角的犀牛,能制造蛋白质、药物、疫苗或燃油的细菌,长着一个角的马(独角兽)或其他神话里的动物,以及复活那些已经绝灭的动植物。

       问题是:所有上述在技术上可以做的事,是否都应该做?这样,我们就进入了讨论伦理问题的领域。

       3 基因编辑技术的伦理问题

       什么是伦理学?相当一部分人,包括一些科学家和决策者对伦理学有许多误解。认为“这里没有伦理问题”或总想回避伦理问题的科学家大有人在。有些人将伦理学与宗教混为一谈,甚至一些医学伦理学书籍的作者认为医学伦理学的方法是观察与实验。笔者[8]在“理解生命伦理学”一文中指出,生命伦理学是一门规范性的、理性的、实用的、经验知情的和世俗的学科,以正视听。伦理学探讨人类行动的社会规范,为评价行动是非对错设置伦理标准。因此,渗透着价值观,观察和实验的结果,只解决“是什么”的问题,不能解决“应该做什么和应该如何做”的问题。“应该做什么”的实质性伦理问题和“应该如何做”的程序性伦理问题渗透在我们一切工作之中,尤其是在新的科学技术的创新、研发和应用之中,既不能是“这里没有伦理问题”,也不能“回避伦理问题”。伦理问题的解决依靠理性的论证和辩护。

       评判在基因编辑技术方面所采取行动的是非对错主要有哪些标准?主要有两个:一是要考查采取该行动的后果如何,对个人和社会造成的伤害有多大,带来的好处(受益)有多大,如何权衡风险—受益比,如果这个行动的风险—受益比是可接受的,我们就说这个行动是“好的”(good);二是要看采取该行动是否履行了公认的义务,如尊重人、尊重他人权利、公平对待人、关心有感知的动物的福利、保护环境等,如果这个行动做到了这些,我们就说这个行动是“对的”(right)。请注意任何一个行动都涉及是否“好”(good)与是否“对”(right)两个维度,因此必须进行“平衡”(balance)、“权衡”(weighing)。

       基因编辑中有哪些“应该”问题?我们可列举如下:对于研发基因编辑技术,我们应该采取什么方针?是“干了再说”,还是“严密防范”?我们应该进行基础研究和临床前研究吗?我们应该或允许对人胚胎进行基因编辑研究吗?我们应该或允许对体细胞进行基因编辑以治疗疾病吗?如果应该或允许,那么应该怎样做?我们应该或允许对体细胞进行基因编辑以达到非医学目的(如增强)吗?我们应该或允许对生殖系细胞进行基因编辑以治疗疾病吗?什么条件下允许做?目前禁止将对生殖系细胞进行基因编辑以应用于临床是否正确?我们应该或允许对生殖系细胞进行基因编辑以达到非医学目的的增强吗?我们应该或允许对人胚胎在离体条件下进行非生殖目的的基因编辑研究吗?我们应该对非人的生物细胞进行基因编辑吗?还有,在上述所有的基因编辑技术研发和应用中:如何进行风险—受益比、安全性和有效性的评价?如何贯彻知情同意?如何避免重蹈优生学的覆辙?基因编辑技术研发应用的成果应该如何在人民之间进行公平分配?基因编辑技术的创新是否应该或允许申请专利?在基因编辑技术的创新、研发和应用中利益相关者(科学家、研究医疗机构、生物技术公司、人文社科专家、相关民间组织和公众代表)是否应该建立伙伴关系,以达到沟通和相互理解?谁应该是最后的决策者?改变由数十万年自然选择进化形成的人类基因库,是否应该与公众商议?在基因编辑技术的创新、研发和应用中如何在个人、机构、国家和国际层次进行管理?

       由于篇幅所限,本文根据该项技术目前情况,将主要讨论如下一些问题:基因编辑技术研究和应用的基本方针、基础研究和前临床研究(包括利用人胚胎进行研究)、体细胞基因修饰、生殖系基因修饰、增强、非人生物基因修饰等,并对一些值得商榷的观点进行评论,而科研成果的公平分享、知识产权制度改革、公众参与、多层次的管理等问题留待于另一篇论文讨论。

       3.1 研发基因编辑技术的基本方针

       在我们面前,经常提到的是两条基本方针:“干了再说”(proactionary approach)和“严密防范”(precautionary approach)。美国、中国等国家的一些科学家主张采取前一进路,他们认为,“国家安全重于生物安全,干了再说”。这种进路的预设是:“无罪推定”,即在没有证据证明行动的风险大于受益前,就对该项技术进行大力开发。对于常规技术的开发是可以这样做的,因为对其风险和受益的预测是比较确定的。对于新兴技术(emerging technologies)或高新技术则不然。新兴技术有三个特点:其一,不确定性,即不知道可能发生的种种后果如何或每一种后果发生的概率如何。例如,技术应用后难以预测对健康和环境意料之外的和不合意的后果;最难预测和控制以及积累时间最长的社会后果(即技术对人群内个体与群体之间关系的影响);还有不受控制使用的后果,包括双重使用(dual use),如合成病毒有助于研究病毒,但也可能被反社会或恐怖主义者恶意利用。其二,歧义性,是指对可能后果的意义、含义或重要性缺乏一致的意见,对生物技术的实践、产品和后果有着种种不同的且可能不相容的意义和价值。其三,转化潜能,指新兴生物技术改变现存社会关系的能力,或创造先前不存在的,甚至不可想象的新能力和新机会,建立一个全新的范式(paradigm)[9]。基因编辑技术完全具备这些特点。这些特点使得我们需要采取反思的进路,即反思我们如何思考这些技术。基于这些特点,对基因编辑技术的研究和应用采取“干了再说”的方针是不合适的。那种把国家安全与生物安全对立起来的观点,也是不合适的。如果生物安全和生物安保没有保障,危及相当一部分人的健康和生命,国家安全从何谈起?而且在强调“干起来再说”,“时不等人”,“赶紧抢占制高点”,尤其与追逐利润的资本市场结合在一起时,容易忽视研究者、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健康和生命。纳米技术的开发应用就是一例,我们在开发应用纳米技术时未能及时进行毒理学研究,没有制定实验室和生产车间内纳米颗粒浓度的健康安全标准,已经引起纳米材料制造业工人的患病和死亡等事件[10]。

       鉴于此,人们认为对新兴技术应采取“严密防范”的方针,即强调要有证据证明对健康和环境没有有害作用时才能进行研究和应用,这是“有罪推定”政策。然而如果我们不着手进行研究和试验,如何知道其对健康和环境可能有害呢?因此对于新兴技术(基因编辑、合成生物、神经技术、纳米技术等)的创新、研发、应用,似乎采取“摸着石头过河”、“积极、审慎”的方针,较为合适。我们可以将整个创新、研发和应用过程分成若干阶段,每一步的推进都要根据前一步工作产生的证据或数据,经过一定机制的审查和批准,才能进入下一步,尤其是从基础研究到临床前研究,包括实验室研究和动物研究,从动物研究到临床试验或研究,再到旨在推动研究成果转化为常规实践的实施性研究(implementation research),最后才能在临床推广使用。

       3.2 基础研究和临床前研究应该置于优先地位

       从2005年开始,我国的数百家医疗机构开展了未经证明、不受管理的所谓“干细胞疗法”,然而却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后果。大量受治病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接受所谓的治疗,受到了身体、精神和经济上的伤害。这在科学和医疗上又获得了什么成就呢?除了提供这种“疗法”的医生、医院以及提供“干细胞”制品的公司从病人那里赚取了上亿利润外,什么都没有。可是,至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未对这起严重事件进行追查,认真吸取经验教训。但这起事件说明:转化医学必须从基础研究开始,没有基础研究作为“科学的脊梁”,不可能获得安全而有效的疗法。《人类成体干细胞临床试验和应用的伦理准则(建议稿)》明确指出,成体干细胞治疗的临床前研究是成体干细胞临床试验的必要前提;成体干细胞治疗的临床试验是成体干细胞治疗技术临床应用(转化)前的必经条件[11]。目前,基因编辑技术虽然有简便、快速和低廉的优点,但存在着靶向效率较低和脱靶突变率较高的缺点,不解决这两个问题,是不可能也不允许应用于人的。而解决这两个问题就要靠基础研究和临床前研究。2015年12月1日~3日,中国科学院、英国皇家协会和美国国家科学院联合在华盛顿举行的“人类基因编辑高峰会议”,在经过3天深思熟虑的讨论达成的共识中,第一条就指出,应该强化基础和临床前研究,以改进人类细胞基因序列的编辑技术,了解临床使用的潜在受益和风险,从而理解人类胚胎和生殖系细胞的生物学,进行这方面研究要服从法律和伦理的规范和监管[12]。欣克斯顿小组的建议也是将基础和临床前研究放在第一位[13]。

       那么,在进行基础和临床前研究中是否允许进行人胚胎的研究呢?2015年3月19日,18位国际著名科学家、法学家和伦理学家在Science杂志的在线“政策论坛”发表了“前往基因组工程和生殖系基因修饰的审慎道路”的声明,建议“采取强有力的步骤阻止将生殖系基因组修饰应用于人进行临床应用,然后在科学和政府组织之间对这类活动的社会、环境和伦理含义进行讨论”[14]。这里需要澄清的是:(1)这里要“劝阻”的是包括以增强为目的以及以预防疾病为目的的生殖系基因修饰;(2)这里要“劝阻”的是这种技术的临床应用,不阻止非临床的应用,不禁止对细胞、细胞系或组织的研究,甚至不禁止对可能成为生殖系一部分的细胞、细胞系和组织的研究,如对人的胚胎干细胞系、人的诱导多能干细胞系的研究,直接对卵子和精子的前驱细胞,甚至直接对人卵子和精子的研究。该声明没有谈及人胚胎的体外研究问题,因为对此有争议。有人认为从胚胎就是人;而其他人则认为不是,包括植入前或在植入后到分娩之间任何时刻都还不是人。在我国占主流地位的生命伦理学家均认为,人胚胎还不是人,即使胎儿也不能作为人来对待,然而人的胚胎和胎儿都有一定的高于其他生物的道德地位,没有充分的、合适的理由不能随意操纵、抛弃和破坏。为了治愈遗传病以及其他疾病,应该是允许对人胚胎进行研究的一个站得住脚的理由[15-17]。

       我国科学家利用CRISPR/Cas9技术在不可存活的人的三原核胚胎进行基因组编辑的研究,完全是可以得到伦理学辩护的。理由:(1)这种研究有利于改善基因组编辑技术(如使之更有效、更迅速、更便宜,减少脱靶性),从长远来说有利于预防人体遗传性疾病,有可能为来自遗传病家庭的孩子造福。(2)我国科学家明确指出,这是研究,不是为生殖目的,不是临床应用,CRISPR/Cas9这项技术目前还很不成熟,用于临床还为时太早。(3)我国科学家使用的是不能存活的三原核合子胚胎,因而不会造成伤害。当然使用病理性的三原核合子胚胎,会引起一个其研究结果在多大程度可以推论到正常胚胎上的问题。这是从事这项研究的科学家必须考虑的一个问题。

       那么我国科学家是如《纽约时报》记者Tatlow所言“跨越了西方长期公认的伦理边界”[2]了吗?为此,我们要问:那位《纽约时报》记者所说的“西方长期公认的伦理边界”在哪里?黄军就团队跨越了这条伦理边界吗?我们在人工流产、植入前遗传诊断、人胚胎研究、治疗性克隆、人胚胎干细胞研究等问题上,已经得出这样的结论,即必须区分人的不同实体:(1)人类生命(human life),如人的受精卵、胚胎、胎儿,它们有较低的道德地位;(2)人(human being),“人始于生,而卒于死”,每个人是智人物种一个成员,享有作为人的尊严和人权;(3)人格的人(human person),拥有所有生物学、精神(自我意识)和社会的层面,是社会和法律生活的主体。那么黄军就团队跨越了什么样的伦理边界呢?他们跨越了应该被强烈劝阻的生殖系基因修饰的临床应用这条线了吗?他们没有。他们跨越了在人胚胎进行离体实验这条线了吗?这条线并不是西方长期公认的伦理边界,因为对此西方学者自身也存在着深刻的分歧。同理,翟晓梅教授合情合理的评论怎能引起一些海外科学家的惊愕呢?实际上我们并未看见国际生命伦理学家对此评论表示过任何惊愕,这种惊愕仅仅是Tatlow本人的。我们倒看见英国生物学家Kathy Niaken博士要求英国政府允许她利用人胚胎进行研究[18],而且英国人类受精和胚胎技术管理局也于2016年2月批准了她的申请[19]。我们不知道Tatlow是否也认为Niaken博士的申请和英国管理当局的批准跨越了“西方长期公认的伦理边界”,是否也认为这引起了海外科学家的惊愕?如果认为不是,那这不是双重标准吗?如果认为是,怎么没有看见她再写一篇题为“英国与美国之间科学伦理的鸿沟”的文章呢?

       那么,我们看看在美国华盛顿举行的基因编辑高峰会议的声明和英国的欣克斯顿小组的声明怎么说。前者说:“如果在研究过程中对早期人类胚胎或生殖系细胞进行基因编辑,修饰后的细胞不应该被用于受孕。”[12]后者说:“使用适当的模型,以反映人类生物学和遗传学的关键方面(如异构性),包括动物模型、人类体细胞、人类多能干细胞及其分化衍生物,精原干细胞、配子、在体外培养的人类胚胎且遵守14天规则,以测试其有效性和安全性。”(这14天的限制是英国最早提出的,现已得到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广泛同意,这是限制整体人类胚胎可在体外培养的时间长度。接受《纽约时报》访谈的我国学者以为这一规定是中国提出的[2],这是错误的)而且进一步指出,“在基因组编辑研究中,已经使用或考虑使用以下三种人类胚胎:在体外受精中剩余的、不可存活的胚胎;体外受精中剩余的、可存活的胚胎;为研究专门生产出的胚胎……我们建议那些意愿在人类胚胎中使用基因组编辑技术进行研究的科学家们,仔细斟酌需采用何种类别的人类胚胎”[13]。Tatlow认为中国与西方之间存在科学伦理鸿沟的立论根据在于中国允许人胚胎实验,而西方禁止人胚胎实验(事实并非如此),现在参与国际高峰会议和欣克斯顿小组的顶级科学家一致同意可以甚至需要用人胚胎进行实验,那么Tatlow就完全失去了“鸿沟论”的根据。黄军就被顶尖科学杂志Nature评为2015年十大科学人物第二名,这是有识之士的正当评价[20]。至于目前是否应该暂停体外胚胎的研究,进行一些科学和伦理学上的反思,对此学界有不同意见[16]。

       3.3 应该允许将基因编辑技术应用于体细胞基因治疗

       英国一位1岁的女孩Layla因基因编辑技术而解除病痛,她从一位供体那里接受了经过修饰的免疫细胞。伦敦一家医院的免疫学家Waseem Qasim的团队对这位女孩进行了治疗,他们准备在2016年对10位~12位病人进行安全性试验。所有的治疗方法都无法治疗Layla的白血病,因此才能获得特别许可用巴黎一家公司研究人员开发的新技术进行治疗,数月之后女孩的情况良好[21]。这是一个成功应用基因编辑技术于体细胞的例子。病人获得经基因修饰的体细胞,仅能影响病人自身,不能遗传给她的后代。人的体细胞基因组修饰就是体细胞基因治疗,已经进行了35年之久,这需要大量使用基因组编辑技术,其中有些已经进入Ⅱ期和Ⅲ期临床试验,有些已经批准临床应用,这早已不存在伦理问题和争议。作为一种常规的、成熟的临床试验的体细胞基因治疗试验,在技术改进的条件下将基因编辑用于体细胞基因治疗,其风险—受益比是可以接受的。但在将基因编辑技术应用于体细胞基因治疗时,必须坚持前临床研究是临床研究/试验的前提,而临床研究/试验是临床应用的先决条件。在将基因编辑技术应用于体细胞基因治疗时,要考虑风险—受益比是否有利;研究设计在科学上是否有根据、伦理学上是否符合要求;如何获得有效知情同意;如何进行独立的伦理审查;如何合适地处理利益冲突等。这些是研究伦理的常规要求。在特殊情况下,用基因编辑技术对体细胞基因修饰以治疗疾病,可以作为试验性治疗(创新疗法)提供给少数病人。上述案例中的女孩不是临床试验的受试者,而是试验性治疗的受治者。因为她的病情紧急,已经用过其他方法结果无效,虽然用基因编辑技术进行治疗尚未证明安全有效,但在原则上存在对这位女孩有效的可能性,因此将其作为试验性疗法提供给女孩(这种情况与埃博拉病毒流行期间允许使用正在试验中的药物或疫苗对病人进行试验性治疗的情况是相同的[22])。

       国际高峰会议的声明指出:“由于所建议的体细胞临床应用意在影响接受基因修饰的个体,所以可以在现存和逐步演进的基因治疗监管架构中对它们进行适当而严格的评价,监管机构可以在批准临床试验和治疗时权衡风险和潜在受益。”[12]

       3.4 目前应禁止将基因编辑技术应用于生殖系基因治疗

       反对生殖系基因治疗的种种理由,有一些是难以成立的:例如,有人认为这样做会“扮演上帝的角色”,然而“扮演上帝角色”这一概念本身就是歧义丛生的。我们的生活充斥着改变自然的过程,是否都是“扮演上帝的角色”呢?是否扮演上帝角色的界线又在哪里呢?有人说,修饰生殖系基因遗传给后代,但未征得他们的同意。事实上,我们可以推定他们会同意预防遗传病,正如我们现在治疗婴儿的疾病,我们不能以未征得他们同意为理由拒绝,因为我们可以推定,当他们有决策能力时是会表示同意的。还有人说,生殖系基因治疗导致纳粹优生学。但我们可用坚持知情同意原则来防止。然而,有一个支持生殖系基因治疗的理由是站得住脚的,即我们有责任使我们的后代不得使我们痛苦的遗传病,生殖系基因治疗如果成功,可使病人的子孙后代免于遭受遗传病之苦。然而,就目前情况而言,基因编辑技术还不成熟,靶向效率低而脱靶突变率高,因而,用于生殖系基因治疗在理论上有难以估计的高风险。一旦干预失败,不仅对受试者自身,而且也将对他们的后代造成不可逆的医源性疾病。我们无论如何不能伤害后代。美国基因治疗先驱Friedman和Anderson提出,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人们可以考虑进行人类生殖系基因治疗:(1)当体细胞基因治疗的安全有效性得到了临床的验证;(2)建立了安全可靠的动物模型;(3)公众广泛认可[23]208-210。

       人类基因编辑的国际高峰会议声明指出:“原则上也可将基因编辑用于使配子或胚胎进行遗传改变,其所生孩子的所有细胞都将携带这种遗传改变,而且将遗传给后续的世代,成为人类基因库的一部分。”“但生殖系基因编辑的临床应用将是不负责任的,除非且直到:(1)基于对风险、潜在受益和替代选择的理解和权衡,相关的安全性和有效性问题已经得到解决;且(2)对于所建议的应用的适宜性有了广泛的社会共识。而且,任何临床应用应当唯有在得到合理监管的情况下进行。目前,任何所建议的临床使用都没有达到这些标准:安全问题尚未被充分探讨;最有说服力的有益案例尚有限;而且许多国家有立法或法规禁止生殖系基因修饰。然而,随着科学知识的进展及社会观点的演变,应当定期重新讨论生殖系编辑的临床使用。”[12]欣克斯顿小组的声明也指出:“我们并不认为此刻已经具备足够的知识来考虑将基因组编辑技术应用于临床生殖目的。然而,我们承认,当所有的安全性、有效性和治理的要求均得到满足时,将这种技术用于人类生殖也许是在道德上可接受的,虽然还要求进一步做实质性的讨论和辩论。”[13,24]

       3.5 目前不考虑将基因编辑技术用来增强

       所谓“增强”是指超出作为人类这个物种具备的原有能力,例如,人这个物种不具备夜视的能力,也不具备天然抵御艾滋病病毒的能力。增强有两类:一类是医学目的的增强,如使人有能力预防艾滋病、禽流感、埃博拉。但增强可能引起格外的风险,与修补基因不同,添加基因可能干扰其他基因正常表达。为此,我们首先要从基础研究和前临床研究做起。另一类是非医学目的的增强,如改变皮肤、头发、瞳孔颜色,使人活到200岁,使人奔跑像马一样迅速等。对此反对者居多,支持者少。反对的理由有:风险将会大大超过受益;追求性状的“完美”不能得到伦理学的辩护;以及应该让未来的孩子有一个开放的未来(open future),我们不能将孩子局限在我们给他们选择的基因圈子内[23]210-213。

       如表1所示,基因编辑用于人的伦理学上可辩护性,数字越大越难得到辩护,基因编辑技术以治疗为目的用于体细胞基因修饰可以得到伦理学的辩护,用于生殖系基因修饰目前难以得到辩护,但原则上不排除其可能。因此,基因编辑技术以增强为目的用于体细胞和生殖系细胞均不能得到伦理学的辩护。

      

       3.6 对非人生物基因修饰也必须有规范和管控

       以Greely为代表的专家认为CRISPR/Cas9和其他基因组编辑方法对我们世界的最大威胁是非人生物基因组修饰。如果要消灭疟疾、黄热病和登革热,我们要对蚊子进行基因组修饰;如果要生产生物燃料,要对藻类进行基因组修饰;要让绝灭的候鸽复活,我们要对带尾鸽进行基因组修饰;我们要创造独角兽,我们对马进行基因组修饰,于是我们重新塑造了生物圈,如果不加以控制或不能控制,自然界会变成什么,人类能否适应[15]?因此,建议对非人基因组修饰制定必要的规范和实施必要的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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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编辑技术的伦理研究与应用_基因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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