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善服务的三项建议_公司年检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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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北京召开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企业年检审计业务座谈会,国家工商管理总局的同志就大家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了解答。会议讨论的主要议题主要有三点:

依法接受审计的内资企业年检时间过于集中

业内人士反映,《企业年度检验办法》要求依法接受审计的内资企业(公司)报送年检材料的时间(3月15日前)要早于《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对外公布财务报告的时间(4月30日前)。有些公司为了及时报送年检材料,往往将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审计工作的时间压缩在3月15日前,致使一些会计师事务所为了赶时间而无法实施应有的审计程序,影响了审计质量。

因此,业内人士建议国家工商管理总局能否考虑将报送年检材料的时间延长至4月30日,与外商投资企业报送年检材料的时间保持一致,并与《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对外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的时间协调起来,以使会计师事务所能够有充分的时间完成审计工作。

此外,许多业内人士建议将审计报告替代年检报告,避免注册会计师出具两份报告,以减轻企业的负担。

对公司以外的内资企业执行年检审计业务风险较大

业内人士反应,在实际工作中,会计师事务所面对的是数量众多但年检审计收费较低的企业。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出台的企业年检审计收费标准过低,而要求企业报送年检材料的时间又短,如果会计师事务所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实施审计工作,既不能收回审计成本,又不能满足企业报送年检材料的时间要求,因此往往通过省略审计程序解决问题,致使年检报告的可靠性下降,不能从实质上满足企业主管登记机关进行年检的要求。

因此,业内人士建议国家工商管理总局能否考虑将公司以外的内资企业报送年检材料的时间也延长至4月30日,并建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针对不需要接受审计的内资企业,设计一套简化的企业年检审计程序,以降低企业年检审计的风险和提高企业年检的质量。此外,有的业内人士建议国家工商管理总局试行采用按登记注册月份实施滚动年检的办法。

目前执业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业内人士建议国家工商管理总局能否从提高企业年检质量的角度出台一些规定,以纠正个别地方不规范的做法。

同时,业内人士建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继续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为会计师事务所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

国家工商管理总局的有关人士还解答了业内人士提出的一些问题,并向大家讲解了《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同时表示今后将加强与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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