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识形态研究的回顾与总结,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意识形态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20世纪90年代以来,意识形态问题日益凸显出来,引起学术界的重视和思考,形成意识形态研究热。本文试图对研究中的一些重要问题作一回顾与总结。
一、关于意识形态的内涵
1.对意识形态的不同理解
意识形态是高级形态的社会意识,是社会存在的反映,它根源于人类社会的物质生产实践,根源于现实的经济基础。这一点,在历史唯物主义诞生之前,任何一种历史观都没有看清楚,它们总是从根本上颠倒了意识形态与经济基础的正确关系,因而总是错误地理解了历史或歪曲了历史,形成了对人类社会历史错误的、虚假的认识。
(1)意识形态是否等同于虚假的意识
西方意识形态理论家大都把意识形态看作是“虚假的意识”,对其进行贬义评价(卢卡奇除外)。认为意识形态在本质上是以终极的普遍观念面貌出现的“虚假的意识”,是从属于一定利益集团而又隐蔽其真实性质,否认其局限性的“政治神话”,因而是现代迷信、偏见和教条的根源。国内也有学者持这种观点,认为马克思明确将意识形态等同于虚假意识,他们对所有的意识形态都采取批判态度,认为在马克思主义发展史上,普列汉诺夫和列宁开始将“意识形态”一词中性化,在列宁那里,意识形态不再是取消冲突的必然扭曲,而是成了一个涉及到阶级(包括无产阶级)的政治意识的中性概念。但国内大多数研究者不同意这种看法,认为马克思是在两种意义上使用意识形态概念的。一种是否定的,贬义的用法,它等同于虚假意识,在《德意志意识形态》的序言中,马克思说:“人们迄今总是为自己选出关于自己本身,关于自己是何物或应当成为何物的种种虚假观念。他们按照自己关于神,关于模范人等观念来建立自己的关系,他们头脑的产物就统治他们,他们这些创造者就屈从于自己的创造物。”(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15页。)在这里马克思把意识形态等同于虚假意识。另一种是中性的用法,它作为马克思制定的一个历史唯物主义范畴,是“观念”的上层建筑或思想上层建筑。作为统治阶级思想的意识形态,实际上就是“制度化的思想体系”,是一种社会制度的合法性基础,其作为价值系统发挥作用并使人们认同于现存社会制度。在此意义讲,意识形态谈不上“虚假”。(注:侯惠勤:《马克思关于意识形态虚假性之判断与当代意识形态之争论》,《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2期。)
意识形态不等同于虚假的意识。有论者指出,意识形态的虚假性来源于现存社会普遍利益的虚幻性,来源于大多数人得到生存条件与其需要的对立。这表明:第一,意识形态并非注定就是虚假的观念体系,只有当其维护一种已经过时的社会制度时,它才表现为虚假的、虚幻的观念,表现为根本颠倒了的观念世界。第二,把被意识形态所颠倒的现实世界再颠倒过来不能依靠批判的武器,而只能诉诸武器的批判,即现实的革命实践。说到底,颠倒的观念世界是由颠倒的现实世界造成的,从这个意思上说,颠倒的观念世界其实倒是“如实”地反映了它所赖以存在的那个现实世界的状况。(注:侯惠勤:《马克思关于意识形态虚假性之判断与当代意识形态之争论》,《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2期。)有的研究者认为马克思、恩格斯并没有把意识形态完全等同于虚假意识。杨生平指出:“马克思、恩格斯所说的‘虚假意识’是指以往阶级社会中某种意识形态理论的具体内容,称之为所指意识形态;而不是某种意识形态理论存在这一事实,不涉及具体内容,称之为能指意识形态。”(注:杨生平:《意识形态相关概念辨析》,《江汉论坛》1998年第7期。)
意识形态作为一种价值系统,必然会带有作为其主要载体的阶级和地位群体的印记,一定的意识形态无论是虚假还是科学的,都是对现存社会关系的反映。意识形态的“虚假性”的永恒历史局限性就在于:人们只能从已知现实去预见未来,然而这未来却并不完全包含在已知的现实中,无论从可能性还是现实性说都如此;而当人们抛开已知现实,即抛开这局限性的同时,也就把仅有的事实根据也抛开了,这种预见就更只是空中楼阁而显得虚假了。(注:王晓华:《关于意识形态的历史反思》,《浙江学刊》1995年第1期。)
(2)科学技术是不是意识形态
马克思主义历来把科学技术看作是生产力,从未将其归入上层建筑,将其看作意识形态。将科学技术等同于意识形态是法兰克福学派意识形态理论的主要特色,先是马尔库塞把技术理性看作是意识形态,后来哈贝马斯直接提出“科学技术即意识形态”的著名论断。法兰克福学派之所以把科学技术看作是意识形态,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他们只在否定意义上使用“意识形态”概念,仅仅把“意识形态”等同于“虚假的意识”。
国内研究者大都认为科学技术在资本主义社会有意识形态功能,但将科学技术等同于意识形态却是错误的。俞吾金指出:“马克思认为意识形态是个否定的概念,它以歪曲的、颠倒的方式反映着现实世界,而科学技术则是以客观地、正确地反映自然界的运动规律为根本特征。因而与意识形态有本质的差别。”(注:俞吾金:《意识形态论》,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意识形态与自然科学不是截然对立的,主要表现在:其一,除宗教外,哲学和社会科学的各门类大都具有双重性质,它们既是一般意义上的科学,分别承担着各自领域内的理论知识和科学方法的科学研究任务,又是一定时代、一定主体的社会意识形态的组成部分;其二,在人们的社会意识形态中,意识形态与科学技术从未完全割裂和对立,因而一切先进的革命阶级和群众,总是依靠当时的先进科学成果来建立自己的意识形态,并以自己的社会意识形态为指导,去发展和利用社会科学,形成两者复杂的关系;其三,在现代社会,由于人类面临的一些共同问题,全球性问题越来越突出,因此在意识形态中也包含着不同程度的全社会、全人类的因素,在不同甚至对立的意识形态中,出现某些带有共性的新因素。意识形态与自然科学又是密切相关的。王庆生指出:“现代科技革命非但没有取消,反而以改变了存在和作用形式的方式加深了意识形态的痕迹。在发达工业社会中,意识形态以更大的无形的力量支配着人们的思想,而且扩展了内容,使科学的工业的合理性成为其核心内容,即日益融入实在。”(注:王庆生:《论意识形态的科学性和科学化的意识形态》,《青海师专学报》2002年第6期。)
(3)社会科学是不是意识形态
对于自然科学属于“社会意识形式”而不属于“社会意识形态”这一点,现在人们已经形成了共识,把自然科学看作意识形态(即使像法兰克福学派那样)已遭到人们的不屑。但对于社会科学是否属于意识形态,人们的看法并不一致。
有的研究者认为,从意识形态中独立出来,是任何一门科学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科学的前提和基础,社会科学要像自然科学那样免受意识形态的影响,就必须实现社会科学的非意识形态化。
有的研究者则坚持社会科学本质是一定阶级的意识形态,反对社会科学研究中的“价值中立”,认为社会科学研究中的“价值中立”既是错误的,也是不可能实现的。但他们也承认有些社会科学门类如语言学、逻辑学等并不属于意识形态。这样就避免了片面化和绝对化。
还有的研究者认为社会科学不是意识形态,但两者不可分割,联系十分密切。李春成指出:“社会科学的技术发展和学科建设必须满足两种合法性要求:一种是学术上的合法性,即必须符合学术规范,有一定的理论体系,且能在学术传统中找到认识论上的根据,证明自身是‘科学’。二是政治——建制上的合法性,现代社会科学的发展和建制化,离不开国家的支持;反过来,任何形态的社会制度都不得不借助于各种学术来论证其合理性,并提供某种一致性的世界观学说。”(注:李春成:《西方比较政治学理论中的意识形态》,《求索》2000年第2期。)
(4)马克思主义是意识形态抑或科学
马克思主义是不是“意识形态”,如果是意识形态,它与其他“意识形态”有什么区别?马克思主义是不是“科学”?如果是“科学”,它的科学性是在什么基础上产生的?这些问题在国内外理论界存在普遍争论。
有的学者认为,马克思主义宣告了一切意识形态都是虚假的,因此,马克思主义不可能作为一种意识形态而存在,而只能作为“科学”而存在。(注:[法]路易·阿尔都塞著,顾良译:《保卫马克思》,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
有的研究者认为,马克思主义是一种意识形态,是一种完全不同于以往“旧的意识形态”的意识形态。徐海波指出:“马克思、恩格斯否定和批判了意识形态,但他们否定和批判的是在特殊历史时期、特定的社会经济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旧意识形态’。如果意识形态是指一种具有社会凝聚力的理想、价值、需求和利益的观念体系,同时为产生它的社会经济基础服务,那么马克思主义无疑是意识形态。但马克思主义是一种完全不同于‘旧意识形态’的意识形态,是一种科学的意识形态。”(注:徐海波:《意识形态与科学性》,《学术界》2002年第1期。)
有的研究者认为,说马克思主义仅仅是意识形态是错误的,因为马克思主义首先是社会发展理论,同样也是经济发展理论。这一理论有科学性,它自身所包含的某些错误不能使它失去科学地位。(注:樊锐:《作为意识形态的马克思主义》,《国外理论动态》2000年第4期。)马克思主义的非意识形态化是个复杂困难的研究任务,但解决这一任务是为现代社会科学保存马克思恩格斯的杰出发现所绝对必需的。(注:樊锐:《作为意识形态的马克思主义》,《国外理论动态》2000年第4期。)
(5)“意识形态”与“科学”的关系
上述(1)—(4)个问题都涉及到“意识形态”与“科学”的关系问题,因此“意识形态”与“科学”的关系一直是国内外意识形态研究中的核心话题。
“意识形态”与“科学”的关系之所以显得复杂,是因为人们对“意识形态”和“科学”这两个概念的理解不统一。阿尔都塞认为:“意识形态”与“科学”是两个相互对立的概念。阿尔都塞的错误在于他混淆了能指意识形态(主要指某种意识形态理论存在这一事实,不涉及其具体内容)和所指意识形态(专指某种意识形态理论的具体内容)的概念。
国内研究者在讨论二者的关系时大都是从自己对“意识形态”和“科学”的定义和理解出发,因而对二者的关系就有不同的观点和看法。有的研究者就此指出,意识形态与科学二者的不相容,并不意味着它们与科学毫无关系。事实上,他们与科学是密切联系的。而这种联系是通过唯物史观表现出来的。任何阶级社会都不可能没有意识形态,唯物史观正是以肯定它们的存在和作用为前提去揭示它们的实质的。若离开了这些意识形态,或对它们缺少深入的分析,那么,唯物史观的理论就不可能形成。也就是说,以往的意识形态,构成了科学的历史观——唯物史观的重要内容。(注:杨生平:《意识形态相关概念辨析》,《江汉论坛》1998年第7期。)
2.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科学内涵
所谓的意识形态从一般意义上理解,就是一个阶级、民族或国家的思想观念体系。一个完整、成熟的意识形态大致可以分解为五个部分:首先是认知的层次,指的是特定意识形态中有关世界观的内容;第二个是情感的层次,指的是意识形态中包含着多多少少的情感成分;第三个则是评价层次,它涉及到意识形态对于现实世界的种种评判,这些评判可能是消极的,也可能是积极的;第四个层次是计划层次,因为意识形态中总是要有能够为人们理解的行动计划以便实现前面提及的价值和目标;最后一个层次是社会基础层次,它表明一定意识形态与特定的社会团体、阶级和民族之间的相互联系。(注:Mostafa Rejai:Political Ideologies:A Comparative Approach,M.E Sharpe,New York,1994,p4-10.)
有的研究者指出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是由反映一定的政治、法律、哲学、道德、艺术和宗教等社会学说组成,是该阶级或社会集团的政治纲领、行为准则、价值取向、社会理想的思想理论依据。大致包括以下几层意思:第一,物质生产决定精神生产及其形式;第二,意识形态是个总体性概念,包括意识形态诸形式;第三,意识形态是生活过程在人脑中的反映;第四,意识形态的载体是语言;第五,意识形态是社会产物;第六,共产主义社会或是消灭意识形态,或是保留其名称而改变其内涵。(注:王强:《文化与意识形态的非对称性》,《人文杂志》1998年第4期。)
有的论者指出: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是个开放的系统,是不断发展的。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必须正视其他优秀思想成果,其发展是一个不断继承和接纳本国与外国的优秀思想文化成果的过程。(注:贺祥林:《关于意识形态领域指导思想的若干问题》,《中南民族大学学报》2003年第2期。)
二、关于意识形态的功能
20世纪90年代以来,许多研究者分别从不同的角度考察了意识形态的功能。归纳起来,意识形态的功能主要表现在这样几个方面:
1.意识形态的社会整合功能
在传统社会中,民族认同尚未形成,维系社会团聚的主要力量是意识形态,意识形态成为整合社会的重要手段,意识形态的任一微小变异,都会直接影响到社会生活的变化,从而影响到社会结构的稳定性。有的论者指出,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运用特殊优势功能,把分散的、单个的社会意识形态统一起来,把对立的意识形态形式分化或销蚀为合意识形态的观念形式,把未建立或未完善的观念形态形式体系化或逐步意识形态化,从而使意识形态体系成为高效率的、有统摄力的社会统治观念形态。(注:王强:《文化与意识形态的非对称性》,《人文杂志》1998年第4期。)还有论者指出,意识形态的社会整合功能还表现为论证现实社会制度的合理性。意识形态要在理论上证明现存的产权结构和交换条件的合理、公正性,就必须解释现存的产权结构和交换条件是如何成为更大的体制的组成部分的理论。因此必须把现存的经济制度纳入到社会制度框架体系中加以理解,并通过提供现存社会制度必然存在的充足理由,界定经济制度产权结构的效率边界及其公平尺度。这样通过论证阶级统治的合理性和进行阶级统治的自然性,能给人们以安定、幸福,给人们只有顺从这种统治而别无他途的错觉。(注:参见杨俊一:《新制度经济学意识形态理论的哲学阐释》,《哲学动态》2001年第4期;周宏:《作为“软国家机器”的意识形态》,《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2期。)
2.意识形态的合法性功能
在现代社会,政治统治和政治权威越来越从依靠国家暴力转向依靠政治合法性,也就是越来越依赖被统治者的认同。意识形态使公民认同现存政治权利、政治机构和政治秩序,从而使其具有合法性。有的论者指出,不管意识形态本身是否正确,它都是“使个人和集团行为范式合乎理性的智力成果”,它至少具有以下一些功能:其一,辩护功能;其二,约束功能;其三,激励功能;其四,节约功能。(注:沈湘平:《合法性与意识形态建设》,《天津社会科学》2002年第1期。)
3.意识形态的经济功能
意识形态是个人与环境达到一致的一种节约费用的工具。其经济功能的实质是提高制度管理的经济效益。有论者指出,从制度合作效率的角度看,意识形态作为世界观的价值系统,为人们“应如何行为”提供价值信念上的共识,进而减少人们合作行为的“摩擦费用”。意识形态还是克服“搭便车”行为的有效工具。所谓“搭便车”是指人们在狭隘的个人主义成本—收益原则支配下,不付任何费用,从他人或其他团体那里获得好处。产生的根本原因是社会的产权制度供给不足。意识形态还是避免“委托—代理关系”中“道德风险”的有效工具。(注:杨俊一:《新制度经济学意识形态理论的哲学阐释》,《哲学动态》2001年第4期。)
4.意识形态的社会管理功能
意识形态之所以被引入到经济制度变迁的结构分析之中,是因为,其一,在现实社会中,大量存在着义务论的规范行为,如社会公益活动等,人们并非完全按照公利论的原则行事;其二,意识形态价值规范的引导,可以使人们超越狭隘个人机会主义动机,遵守社会普遍的伦理规范,建构社会文明进步的积极成果。这些是因为家庭和教育灌输的价值观念,这些观念导致限制他们的行为,以至于他们不会做出像“搭便车”那样的行为。在此意义上,意识形态作为人们决策的基本素质,会降低社会的管理成本,提高社会管理机制的运行效率。(注:杨俊一:《新制度经济学意识形态理论的哲学阐释》,《哲学动态》2001年第4期。)
5.意识形态的控制性功能
意识形态运用物质和观念的元素、工具对社会制度和人们思想的驯化和牵引,使社会秩序保持在意识形态整体框架内,把意识形态冲突限制在一定秩序之内,并使人们把意识形态内化为自身的信念、价值准则和行为规范。意识形态控制包括:其一,观念性控制,它确保社会思想的统一和纯洁,尽力使多元价值观与占统治地位的一元价值观和谐一致;其二,制度控制,运用制度结构和机制销蚀超越性观念形成的冲击,使其不能发生或扩散;其三,科技和传媒控制,意识形态控制的新形式,是从传统的政治意识形态和思想意识形态控制转换为现代科技、文化工业和多媒体的控制,欲求新形式下的社会一体化。(注:王强:《文化与意识形态的非对称性》,《人文杂志》1998年第4期。)
三、关于意识形态领域内的错误思潮
1.意识形态终结论
意识形态终结论的提出,源于人们对马克思将意识形态归为虚假的意识和阶级偏见的误解。马克思的虚假的意识是对旧意识形态而言的,旧意识形态的特点是观念决定历史、英雄史观、个别阶级的阶级思想绝对真理化。马克思对此进行批判,克服虚假性,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科学性和革命性的统一。终结论者抓住了马克思对意识形态虚假性的刻意强调,同时批判马克思作为无产阶级意识形态的阶级性的偏见。
意识形态终结论是错误的,意识形态远远没有终结。学者姚大志从事实和理论两个方面来论证“意识形态终结论”难以成立。他指出,从经验证据方面看,“终结论”的基本观点是主张西方社会内部“左派”与“右派”的区别已经不存在了。事实上“左派”和“右派”一直存在,如西方20世纪60年代产生的“新左派”运动,于60年代末达到高峰。就“右派”来说,80年代在美国总统里根和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率领下形成新保守主义潮流。另外,一些极右主义的派别不仅依然存在,而且近年来在西欧又有所抬头,如新纳粹主义,新法西斯主义和新反犹主义等。从理论方面来看,“终结论”者的根本错误在于,他们的意识形态概念纯粹是否定的,他们心目中的意识形态是一种有系统的虚假的花言巧语,在实质上是一个“虚无”。实际上,意识形态是一套为人类思想和行为定向的价值体系,在其积极的意义上是一种供人类追求甚至为之献身的理想。人类不能没有意识形态,意识形态作为定向框架和价值理想也永远不会“终结”。人类可以超越意识形态,但仅仅是用一种意识形态来超越另一种意识形态,而不能超越意识形态本身,这是一种没有“终结”的超越。(注:姚大志著:《现代意识形态理论》,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91—294页。)
有的研究者指出,意识形态终结是个陷阱。在许多西方国家,他们对意识形态的工作从来都是强化而不是弱化,更不是“非意识形态化”。非意识形态化只能使国家解体和社会动荡,它在实质上是要求马克思主义丧失、放弃意识形态功能。所以意识形态终结实质是要马克思主义终结,而不是西方意识形态的终结。美国的意识形态的核心内容:一是强烈的大国意识,二是种族等级观念,三是对于超越美国规范的革命的敌对态度。它们相互依赖,相互支撑,虽然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具体表现形式有所不同,但这三个要素却一直被比较完整地保存下来,长期作为美国外交政策的思想要素。(注:何炜:《略论美国的对外意识形态及其功能》,《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2年第1期。)
有的研究者指出,意识形态终结论本身也是一种意识形态。因为“意识形态终结论”主要是“关于意识形态终结分析是否正确的激烈论战,是围绕‘意识形态’一词的不同含义展开的。”也就是说,西方国家的“意识形态终结”是他们所理解的意识形态的一种“衰微”,而他们这种表达方式本身就具有意识形态的意味。(注:沈湘平:《合法性与意识形态建设》,《天津社会科学》2002年第1期。)
2.技术统治论
技术统治论是西方社会的一种重要思潮,其基本观点是主张科技专家对社会进行全盘的统治或管理,其核心观点是国家的非政治化。近年来技术统治论在我国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现代技术统治论主要是通过强调国家的非政治化,来掩饰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的合法性危机。现代技术统治论通过对科技进步这一启蒙观念的认定,以技术的逻辑为理由,以物质财富为补偿,要求大众放弃决策的权利,要求由专家全面管理社会。实质上,打着科技进步的旗号,以科技知识分子要求自身利益、权利为形式的现代技术统治论,不过是掩饰现代资本主义国家合法性危机的“补偿纲领”,为其提供新的合法性的意识形态。有的研究者指出,技术统治论实质上是现代性危机,并非社会的进步,而是生活世界的殖民化。现代科技的发展,为人类的解放提供了新的可能,但是,由于生活世界的殖民化,市场中的经济力量、国家中的行政力量压抑、扭曲了公共领域的交往活动,压抑着新的社会意识、新的美好生活观念的产生,从而压抑了科技的解放力量。生活世界的殖民化标志着现存社会中的特权结构的进一步扩张,不合理的加剧,是要放弃建构可能“美好生活”和解放人类的任务。国家的非政治化实际上就是要消除公众在公共领域对社会目标、政治目标的自由讨论,放弃对一个可能的、新的生活方式的自由探讨,而完全由市场和国家行政官僚以功能的、技术的态度操纵整个社会领域,以工具理性取消交往理性,以体制取消生活世界,把整个社会功能化,按照系统对自身稳定的要求调节社会,并认为这种要求是技术体制的绝对命令,从而对现存社会中的社会意识和自我意识不加批判地接受,从而掩饰现存的、不合理的私有生产制度、政治制度以及与之相连的特权制度。(注:梁孝:《从乌托邦到意识形态》,《自然辩证法研究》2004年第1期。)
3.“全球化”意识形态论
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推进,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鼓吹“意识形态全球化”,企图用西方社会的意识形态来代替马克思主义的意识形态,提倡意识形态泛化。
有论者指出,西方国家鼓吹的“全球化”意识形态,即“全球思维”,表面上主张全球“共同繁荣”,“全人类的利益高于一切”,其实质是西方发达国家推行“霸权主义”的工具,是西方发达国家借以掩盖其侵略扩张政策的面纱,其目的是为了弱化发展中国家的主权,从而使其成为西方发达国家的附庸,并实现自己独霸全球的目的。“全球化”意识形态的实质是一种特殊的认知方式——西方发达国家为发展中国家提供的,是西方发达国家的资产阶级利益的观念体现,是一种虚假的观念体系,是西方发达国家在后殖民时代向发展中国家灌输的一种生活和价值观念。(注:陈安国:《论全球化意识形态的陷阱》,《社会科学》2000年第10期。)正如列宁所指出的,意识形态或者是资产阶级的思想体系,或者是社会主义的思想体系。这里中间的东西是没有的,因为人类没有创造过任何“第三种”思想体系。而且在为阶级矛盾所分裂的社会中,任何时候也不可能有非阶级的或超阶级的思想体系。(注:《列宁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26—327页。)“全球化”意识形态的危害是:首先使许多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在价值观念等意识形态上失去正确的方向。其次,“全球化”意识形态使发展中国家在政治上屈从、依附于西方发达国家。第三,“全球化”意识形态使发展中国家在经济上越来越依赖于西方发达国家。第四,“全球化”意识形态使发展中国家在文化上丧失个性。第五,“全球化”意识形态欺骗了西方发达国家内部的人民群众,使其状况在不断地恶化。(注:陈安国:《论全球化意识形态的陷阱》,《社会科学》2000年第10期。)
4.意识形态“多元论”
在全球化的今天,有人提出意识形态“多元论”。什么是意识形态“多元论”?有的论者指出,其基本观点表现为:一是把“多元论”当作观察社会问题的一般观点、方法。二是主张马克思主义是诸多学说中的一种,马克思主义不应占垄断地位,提出废除“国家意识形态”或“国家哲学”。三是把统一的马克思主义分割为所谓科学的马克思主义和意识形态的马克思主义。四是主张“开放的马克思主义”,即认为“不需要重建统一的马克思主义,把它树立为一种意识形态或正统体制”。(注:亮思:《意识形态“多元论”与坚持马克思主义》,《理论探讨》2002年第2期。)意识形态“多元论”的要害是否定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有论者指出,在任何社会,有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关系就有占统治地位的思想关系。在阶级社会和有阶级存在的社会,一定的物质关系表现为一定的阶级关系,而阶级关系又决定着阶级之间的思想关系,所以才有所谓的“统治阶级的思想在每一时代都是占统治地位的思想”这一规律和事实。用意识形态“多元论”来取消意识形态的“一元论”指导地位是违背意识形态的发展规律的,它是一种虚假的意识。(注:亮思:《意识形态“多元论”与坚持马克思主义》,《理论探讨》2002年第2期。)
四、全球化下意识形态面临的挑战
全球化的浪潮正在席卷世界。正确认识全球化下意识形态所面临的挑战,对我们今天构建以马克思主义为主导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具有重大的意义。
1.意识形态面临现代性转化问题
中国作为一个后发现代化国家,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选择了马克思主义为历史转型的意识形态工具,但是在革命后特别是在改革开放后的建设中,这样一种在革命时代曾经发挥过重要作用的意识形态如何在新的条件下继续发挥有效作用,尚需进一步的研究和探索,一个重要的方面是对其进行现代性的转化。
有的论者指出,中国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是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实践基础,以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全面、深入向前发展。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必须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以开拓创新的理论和实践不断推进其发展。因此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必须具备以下几个特征:一是继承性和超越性相统一。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发展,继承是基础、前提,没有继承就没有根基,没有思想、理论来源,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超越是目的,是方向,没有超越就没有生机和活力,必定显得保守、僵化。二是协调性和综合性相结合。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发展只能与我国社会的经济基础、上层建筑协调一致地发展,协调发展是各种意识形态综合发展、互动发展的基础,而各种意识形态的综合发展又是协调发展的条件。三是中心发展与边缘渗透相结合。我国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是个丰富的、具有层次性的思想体系,在这个体系中,有中心部分或核心部分,也有相对边缘的内容。边缘内容服从和服务于中心部分,反映社会的一般属性,与其他意识形态的边缘内容有一定程度的兼容与交叉。中心部分制约、指导边缘内容,边缘内容丰富、维护中心部分。(注:亮思:《论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发展及特点》,《学术研究》2003年第5期。)
有的论者指出,意识形态的现代性转化不能不联系历史,即马克思主义作为一种意识形态是中国精英同时也是中国主体民众历史的因而也是正确的选择。那么在现代化的转化中必须具备以下几个特征:首先是世俗化。世俗化意味着政治文化具备了科学性、参与性、开放性、共识性和进步性,即政治不再被认为仅仅是专属于某些精英分子或社会某一特定阶层的一种具有无法控制和参与的神圣性的一种活动。其次是理性化。意识形态要想有效地深入社会,自身必须是个高度自洽的并能够经得住理性观念考量的思想体系,并不能仅仅依靠政治权利的促动。再次是开放化。在价值与信仰多样化的现代社会,意识形态要保持一种主流与主导地位,必须具有相当的开放性与包容性,只有这样它才能与所处的社会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从而更好地发挥其功能。(注:黄相怀、陈胜震:《意识形态的现代性转化》,《社会科学家》2003年9月。)
有的论者指出,我国意识形态的现代性转化必须做到使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与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相结合。二者结合是当代中国政治文化发展的必然趋向和必然要求,这种结合既不是用马克思主义来代替传统政治文化,也不是用传统政治文化来吞没或消解马克思,而是二者有机结合与内在的统一,其理想形态应当是:既是马克思主义的,又是中国的、富于创造性和强大生命力的现代政治文化。
2.意识形态领域斗争的新趋向
在全球化的历史进程中,意识形态领域的斗争出现了政治、经济、军事与意识形态结盟的新趋向。西方学者的“非意识形态化”理论的背后是企图消解马克思主义理论。事实上,冷战后,意识形态斗争并没有结束,在和缓的表象下更加意识形态化了,只不过是策略和手段发生了变化,全球化本身也是一种意识形态。论者指出在全球化进程中,意识形态领域的斗争将不断地变化其形式。第一,通过话语霸权和网络技术潜移默化地在全球范围内推广其价值观念、文化及生产方式。第二,经济力量和意识形态号召力相结合是资本主义国家对社会主义国家进行“和平演变”的决定性的因素。第三,政治力量和意识形态号召力相结合的发展趋势。西方大国对中国内政的干涉,既是严重的政治问题,又是意识形态的渗透。第四,军事打击和意识形态相结合,是以美国为首的北约在世界范围内推行强权政治、霸权主义的重要手段。(注:张建设:《试析全球化进程中意识形态斗争的新趋向》,《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3年第3期。)
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还面临非科学意识形态观的挑战。一是“意识形态淡化论”,企图淡化、抹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意识形态领域的领导;二是“意识形态中立论”,其实质是否定意识形态的阶级归属,从而否定党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三是“意识形态虚假论”,其实质是抹杀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与资本主义意识形态的根本区别。论者指出这些理论都是企图把意识形态作为认识批判的概念,使之纯理论化、认识论化,即企图把它变成一种纯形式的形而上学,排除全部的感情因素和外在的政治因素,脱离阶级、行业、党派的利益。这是一种非科学的意识形态观。(注:刘鑫淼:《关于意识形态建设的思考——谈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湛江师范学院学报》2001年第2期。)
“非意识形态化”和“意识形态淡化”及“意识形态终结”都是错误的。这是意识形态在新的条件下所面对的挑战,我们要正确对待和认识。
3.加入WTO后我国意识形态领域面临的挑战
加入WTO,给意识形态发展带来机遇的同时,也给意识形态领域带来全新的挑战,这种全新的挑战是以加入WTO后,经济全球化推动政治全球化和资本主义意识形态全球化为特点的。有的论者指出在这种情况下意识形态面临的挑战主要表现为:第一,影响人们思想稳定的因素增多。一是市场竞争加剧带来的就业压力使人们的心理忧虑加重;二是贫富差距的进一步扩大使人们的社会不公正感加剧。第二,意识形态领域的关系将更加错综复杂,突出表现是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思想体系的根本对立。一是不同性质的意识形态并存,各种不同的意识形态以不同的方式发挥着作用,往往交织在一起,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主流地位降低;二是意识形态领域多种思想文化、价值观念、道德观念并存。第三,西方意识形态对我国的渗透更加直接和方便。西方国家采用“经济问题意识形态化、意识形态问题经济化”的手法和方式实施渗透。全球化不是一个“自然的历史过程”,它存在着意识形态陷阱。西方社会总是试图掩盖其意识形态目的以迷惑世界,达到其真正的意识形态目的。第四,引导和控制传媒与舆论的难度明显增大。加入WTO后,为适应国际惯例,履行自由贸易的基本承诺,迎接跨国际传媒集团的挑战,各种传媒将逐步走上资本运营与兼并联合的道路,这样使传媒的执行意志不同程度地出现由政府意志向资本意志的转移。第五,意识形态工作的功效相对减弱。一是意识形态的内容在社会信息网络中的空间和时间占有的密度相对减弱。二是意识形态工作方式的变化跟不上环境和对象的变化。三是相对固定的意识形态工作主客体之间的对应关系在弱化。第六,宣传经济私有化,对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和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提出挑战。新自由主义思潮在中国的传播者极力赞赏私有制,抨击公有制,攻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否定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注:参见刘洪彪、曾国平:《加入WTO对意识形态的冲击及对策研究》,《西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3期;秦晓波:《〈入世〉后西方意识形态的渗透及对策》,《理论界》2002年第4期;朱子进:《当前我国社会主义意识形态面临的挑战与对策》,《闽西职业大学学报》2002年第2期。)
五、加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的策略、方法和途径
1.意识形态面对挑战应采取的策略
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对社会发展过程中的控制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全球化的推进,西方国家对我国的“西化”和“分化”,新自由义思潮的侵蚀,社会主义意识形态面临严峻的挑战。针对挑战,有论者提出应采取的对策是:第一,坚定不移地坚持马克思主义在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中的核心指导地位,是有效而充分地发挥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功能的重要前提和关键所在;第二,按照意识形态的本性所规定的特点,来发挥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功能,坚持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彻底的批判性。(注:朱子进:《当前我国社会主义意识形态面临的挑战与对策》,《闽西职业大学学报》2002年第2期。)有论者同时指出治理“全球化”意识形态的策略:一方面,西方发达国家的工人阶级应警惕“全球化”意识形态,不要为资产阶级的阴谋所欺骗,要敢于为争取先进阶级利益而斗争,也要遏制资产阶级全球扩张。另一方面,发展中国家必须面对“全球化”的现实,但是绝不能被“全球化”意识形态所控制。要使马克思主义与本民族国家的具体情况相结合,创造出符合本民族发展特色的指导思想,给全体人民以共同的和坚定的信念,以此击破西方发达国家资产阶级企图统治全球进行剥削的阴谋,实现政治独立、经济繁荣、文化丰富、综合国力不断提高的目标。(注:陈安国:《论全球化意识形态的陷阱》,《社会科学》2000年第10期。)
西方敌对势力鼓吹指导思想多元化,要求中国放弃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有的论者指出,西方敌对势力鼓吹意识形态多元化主要是宣传政治多元化。他们别有用心地把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同政治体制混同起来,把政治体制上存在的问题看成是政治制度的弊端,其实质就是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否定社会主义道路。克服这种错误思想的方法是:第一,坚持把共产主义理想教育放在首位;第二,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第三,加强网络思想政治教育阵地的建设;第四,激发全民族对民族文化的认同感和自豪感,提高抵御西方殖民文化渗透的能力;第五,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建立高效、廉洁和法制的政治体制。(注:秦晓波:《入世后西方意识形态的渗透及对策》,《理论界》2002年第4期。)
有的论者指出,入世后经济全球化推动政治全球化和资本主义意识形态全球化,又以政治全球化和资本主义意识全球化来保障经济全球化。针对这种情形有论者提出以下策略:一是要加强对群众进行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思想的教育宣传,抵制和清除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传播和影响;二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努力增强意识形态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三是加强法制建设,推动意识形态管理的规范化、法制化;四是进一步加强意识形态工作队伍建设。(注:刘洪彪、曾国平:《加入WTO对意识形态的冲击及对策研究》,《西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3期。)
马克思主义是批判的产物,是回击挑战的胜利果实,它的一个伟大品格就在于它在面对“批判”、面临挑战中批判,它无数次地以真理性批判着“批判”,又无数次在批判中显示了科学性、真理性。当前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面临种种挑战,我们必须高度重视,沉着应对,研究对策,切实加强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指导地位。
2.积极构建先进的意识形态
意识形态领域内的斗争是不可避免的,意识形态所面对的挑战也是无法逃避的。因此我们必须构建先进的意识形态以适应国家发展的需要。目前中国必须构建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为主导的先进的意识形态。这一意识形态必须具有以下特征:第一,普遍性。这包括两方面的意思:一是意识形态理论的全面性,一种成功的意识形态必须对人们所处的世界的方方面面作出一种全面的说明。二是接受的普遍性,意识形态固然具有群体性和阶级性,但先进的意识形态必须突破一定阶级、阶层或团体的狭隘,为尽量多的成员所认同、认可和接受;第二,合理性。意识形态是一种群体对客观世界的主观反映,它一方面必须要保证自身的论证是逻辑自洽的;另一方面,这种自洽的论证和说明必须与多数个体对世界的经验和感觉相符合。同时意识形态所指导的实践必须是合理地改造世界、意识形态所蕴涵和倡导的价值观必须符合和维护大多数人的利益或社会正义,能促进个人自由、全面的发展;第三,灵活性。意识形态虽然是被物质基础所决定了的,但它一旦形成就具有了自己相对的独立性。而且,意识形态的结构越完整,论证越全面、存在的时间越长,意识形态的相对独立性或稳定性就越强。这种独立性导致的稳定性也有不利的方面,即意识形态的滞后性。成功的意识形态必须在解释外部条件的可观察到的变化时保持灵活的适应性和包容性,才能与时俱进地不断自我更新。(注:沈湘平:《合法性与意识形态建设》,《天津社会科学》2002年第1期。)
另有论者提出,要拓展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理论的新视角,把新制度经济学意识形态理论融入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理论中。(注:杨俊一:《新制度经济学意识形态理论的哲学阐释》,《哲学动态》2001年第4期。)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理论的发展史可以概括为“一个实质,三个发展”。所谓一个实质,是指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对意识形态实质的界定,即意识形态是以占统治地位的“阶级意识”为主体的价值观念系统。马克思在阶级意识的基础上,构建了“意识形态的批判理论”。所谓“三个发展”是指恩格斯、列宁、毛泽东对马克思意识形态理论的发展。恩格斯把马克思“意识形态的批判理论”发展为“意识形态的功能理论”。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制度功能;二是“反作用”功能。列宁以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思想构建了“意识形态的灌输理论”。毛泽东继承了列宁的党性原则,强化了“意识形态的斗争理论”。(注:杨俊一:《新制度经济学意识形态理论的哲学阐释》,《哲学动态》2001年第4期。)今天,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如何进一步构建和完善“阶级意识”与“市场意识”辩证统一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理论,特别是“市场意识”在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理论中的价值定位,是我们构建先进意识形态必须面对的问题,所以要把新制度经济学意识形态理论融入到马克思意识形态理论中。
也有论者提出构建以建设为主题的国家意识形态。一是进行建设理论的系统创新,以邓小平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对过去的有关社会主义认识的批判性反思中,在对新的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实践的不断总结中形成了“意识形态的特色理论”。使国家意识形态的理论构建完成了它的奠基工程。二是建设理论的社会化。以建设为中心的国家意识形态的发展和完善还需要深入研究,国家意识形态的构建是一个动态开放的过程,理论与实践、科学性和虚假性的矛盾始终是需要注意不断加以解决的基本矛盾。(注:丘世如:《我国国家意识形态建构简论》,《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学报》1999年第4期。)
3.坚持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指导地位不动摇
做好意识形态的工作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内容,其关键是坚持并善于用马克思主义占领意识形态领域阵地。用马克思主义占领意识形态领域阵地有其特定的科学内涵。有的论者指出,这一特定的科学内涵是:从党和国家指导思想的角度来说,指的是坚持指导思想的一元化,即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从社会价值的角度来说,指的是价值导向的一元性,即以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价值为导向。用马克思主义占领意识形态阵地体现在意识形态工作总体目标上,就是努力在思想文化领域形成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广泛容纳各种健康有益的思想文化,人民群众自觉认同的、生动活泼、健康向上的开放性局面。用马克思主义占领意识形态阵地不是搞“以阶级斗争为纲”,不是把意识形态放到高于一切,冲击一切的地位,而是要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开展工作并为之服务。用马克思主义占领意识形态领域阵地与贯彻“双百”方针是一致的,党和国家指导思想的一元性并不否定和取消我国公民的信仰自由;我国的社会价值导向的一元性并不否定价值取向的多样化。(注:中共中国人民大学委员会:《坚持用马克思主义占领意识形态阵地》,《求是》2000年第19期。)
有的论者指出,在社会主义时期,多种思想并存的状况提醒我们,在意识形态领域,必须强化阵地意识,坚持指导思想的一元化。我国当前虽然存在多种所有制,但从社会形态看是属于社会主义社会,尽管是初级阶段,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性质,共产党的执政地位,作为这种经济关系和政治关系在观念上的反映,只能是马克思主义而不能是任何其他阶级的或其他的非马克思主义性质的意识形态在社会和国家生活中处于支配地位。同时指出,在我们国家,市场经济体制比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无疑给予经济活动的参与者以更大的自由和平等权利。因而市场经济对于发挥人的主动性、积极性,发挥人的创造才能,挖掘人的潜在才能具有重大的推动性。但不能由于实行市场经济而改变马克思主义在我们国家中的指导地位,代之以自由主义的指导原则,或者把自由、平等原则抽象化和泛化,重新举起资产阶级启蒙时代的旗帜。(注:陈先达:《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不能动摇——论指导思想一元化与多种思想并存问题》,《前线》2000年第11期。)同时指出,保持主导意识形态的策略是坚持马克思主义并发展马克思主义。一方面,坚持马克思主义是发展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前提,只有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坚持马克思主义,才有可能在理论上谈发展马克思主义;另一方面,任何时候我们所坚持的马克思主义总是发展了的马克思主义,而不是教条主义的马克思主义,因为只有发展的马克思主义才是有生命力的马克思主义,适应无产阶级现实实践的需要和具有巨大理论说服力的马克思主义。(注:亮思:《意识形态“多元论”与坚持马克思主义》,《理论探讨》2002年第2期。)
4.加强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建设要处理好几个关系
加强以马克思主义为主导的意识形态建设意义十分重大,任务相当繁重。特别是在当前经济全球化大背景和国内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式下,如何在意识形态领域唱响主旋律,打好主动战,给我们提出一个崭新课题。有的论者指出,“把握主导,坚守阵地”是关键。要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一是经济建设与意识形态建设的关系;二是意识形态的主导性与多样性的关系;三是科学的意识形态观与非科学的意识形态观的关系。四是正确处理意识形态化与泛意识形态化的关系。不能简单地摈弃或否定“泛意识形态化问题”,而是要把这些问题当成与意识形态化问题息息相关并且涉及到马克思主义哲学发展的整体性和历史性的问题。(注:参见刘鑫淼:《关于意识形态建设的思考——谈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湛江师范学院学报》,2001年第2期;唐少杰:《“意识形态化”与“泛意识形态化”》,《现代哲学》2003年第3期。)
5.加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的基本原则
新时期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对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应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确立科学社会主义理想信念和科学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有的论者指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要注意和把握以下原则:一是必须坚持政治与经济的统一,把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摆到重要的位置;二是必须坚持批判与建设的统一,牢牢地用马克思主义占领思想阵地;三是必须坚持继承与创新的统一,丰富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内容;四是坚持先进性和层次性的统一,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思想文化素质;五是坚持“德治”与“法治”的统一,把意识形态的领导权牢牢掌握在马克思主义者手中。(注:张翔、刘维宽、丁国怀、王天力:《论新时期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学习与探索》2000年第6期。)
有的论者指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必须坚定正确信仰,并认清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要自觉全面地掌握它完整、严密的科学思想体系,发挥其指导作用。二是必须抵制错误思想,并认清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是一个同非马克思主义作长期斗争的过程。三是必须明确坚持与发展的关系,认清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是一个既要坚持其思想内容又要发展其思想内容的辩证运动过程。四是正视其他优秀思想成果,并认识到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是一个不断继承与接纳本国与外国的优秀思想文化成果的过程。(注:贺祥林:《关于意识形态领域指导思想的若干问题》,《中南民族大学学报》2003年第2期。)
6.加强意识形态建设的基本途径
有论者指出,加强意识形态建设的途径是:一是致力于对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的当代解读,以强化我们意识形态基础理论建设;加强对群众进行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思想的教育宣传,抵制和清除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传播和影响。二是充分凸现马克思主义的人文关怀,以恢复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固有价值取向。三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努力增强意识形态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进行必要的体系重构,以增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渗透力、融合力、引导力。四是加强法制建设,推动意识形态管理的规范化、法制化。五是进一步加强意识形态工作队伍建设。(注:参见刘金祥:《从“三个代表”看新时期意识形态建设》,《党政论坛》2003年第11期;刘洪彪、曾国平:《加入WTO对意识形态的冲击及对策研究》,《西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3期。)
总之,意识形态问题至关重要,关系到社会主义建设的各个方面。我们应加强建设适应中国当代发展的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加强意识形态建设的关键是要把“回到马克思”与“发展马克思”有机统一起来,“回到马克思”是“发展马克思”的前提,“发展马克思”是“回到马克思”的目的。或者说“回到马克思”是为了“发展马克思”。不能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书本上原地踏步,裹足不前,又不能离开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奠定的基础,另立门户、另起炉灶、另搞一套。(注:赵家祥:《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科学性与意识形态性》,《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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