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三重产权制度模式_产权理论论文

论三重产权制度模式_产权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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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在构建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产权制度改革是核心问题之一。在我国,对产权的理解和界定尚有分歧,争论颇多。但产权制度改革势在必行,却是各界人士的共识,因此,我们刊发有关产权改革的两篇文章,旨在推进产权研究与改革的深入。

产权是一个包括所有权、经营权的综合概念。依据产权自身的分离程度将其划分为三种不同的产权制度模式。产权制度的改革过程,实际上就是三种产权制度模式依次更替的过程。

一重产权制度模式及企业产权缺位现象

一重产权制度模式是指企业产权没有发生分离,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统一于所有者手中的一种产权制度模式。例如,资本主义初期的自然人企业,其所有权与经营权统一掌握在私人老板手中,老板既拥有企业,又经营企业,企业的产权是统一明确的,构成了完全独立的经济实体。其主要问题是企业的发展受到老板私人财产及其经营能力的限制。

在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国营企业也采取了一重产权制度模式,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集中地掌握在所有者手中。但是与资本主义初期的自然人企业不同,国营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不是统一于企业之内,而是统一于企业之外,即统一在国家手中。国家既拥有企业,又经营企业。而企业自身既无所有权,也无经营权,我们把这种现象叫作企业产权缺位现象。由于企业对自己的财产无任何权力,也就无法成为独立的经济实体。

由于国营企业产权缺位,企业财产全部归国家所有,企业缺乏财产约束,造成企业的不合理行为,企业负盈,不能负亏。由于企业无经营权,企业失去了生产经营的积极性、主动性。因此,对这种一重产权制度模式的国营企业必须进行改革。

二重产权制度模式及其存在的问题

二重产权制度模式是指企业的产权出现二重性,即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出现分离的模式。例如资本主义经理制企业,企业的所有权仍然属于私人老板,但是企业的经营权是由拿薪水的经理支配。在企业内部,产权出现分离,老板与经理形成一种互相制约的关系。但是从企业整体看,由于企业既有所有权,又有经营权,其在市场中就可以保持完全的独立性。经理制使企业经营能力得到提高,但是企业的发展仍然受到私人财产的限制。

我国在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企业普遍实行的承包制,也是采取了二重产权制度模式。承包制是建立在两权分离理论基础之上的,其实质在于,通过改革与权力下放,国家把手中的一部分企业经营权下放,使企业具有了一定的自主经营权力。但是企业的所有权与一少部分经营权仍然掌握在国家手中。这种二重产权制度模式,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企业生产经营的积极性。但是也存在一些严重的问题。

第一,承包制实行的两权分离只是一种适当分离,而“适当”是一种模糊概念,因此,这种改革,反而使企业的产权不明确了。

第二,两权分离到什么程度才是适当,难以把握,因此,国家与企业之间就陷入了“一放就乱,一乱就收,一收就死,一死又放”的恶性循环之中。

第三,我国的承包制企业,两权分离是在企业外部,企业只拥有一部分经营权,另一部分经营权与企业的所有权仍然掌握在国家手中,因此,企业只能相对独立,不能成为一个完全独立的经济实体,也就无法满足市场经济对于市场主体的要求。

总之,我国的企业通过改革,由一重产权制度模式过渡到二重产权制度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企业产权缺位的状况,这是一种进步。但是如果只是在经营权的放权与收权上做文章,而不彻底变革企业的产权,企业的经营机制是无法真正转换的。因此,必须进一步对企业产权进行改革。

三重产权制度模式与现代企业制度

三重产权制度模式是指在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产生分离的同时,企业所有权自身也出现分离,从而使企业产权具有了三重性的一种模式。

三重产权制度模式的特点集中地体现在公司制的法人企业之中。在公司制的法人企业中,企业的产权具有不同的特点。公司制法人企业在产权上是一种三重结构,股东们分散地掌握着企业的最终所有权,董事会整体地掌握着企业的法人所有权,经理具体地掌握着企业内部的经营权。公司制法人企业的产权不但出现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而且出现了最终所有权与法人所有权的分离。公司制的法人企业实际上实行的是一种三权分离(不是两权分离)的企业产权模式,这种三权分离的企业产权模式是一种现代的企业产权制度。

三重产权制度模式的一个最大特点是,企业的所有权出现了两个层次:一个层次是最终所有权,另一个层次是法人所有权。

三重产权制度模式是在企业产权关系及其企业组织制度和企业的领导制度不断演变的情况下产生的。生产社会化的发展,不但对企业的经营者提出了要求,而且在客观上要求打破个别所有者的产权界限,以扩大企业的规模。从一个企业只有一个所有者变为一个企业存在众多的所有者,一般来讲,后者是以入股的方式组成的法人企业。在这种法人企业中,一方面,企业的股份上存在一个归谁所有的问题;另一方面,在企业整体上存在一个归谁所有的问题。就是说,在这种法人企业中,财产所有权具有两个层次。

从企业股份这一角度看,各个股东对企业财产都拥有一定的所有权。但个别股东只能拥有个别的股份所有权,这是一种最终所有权,凭此,股东可以获得企业的股息和红利,获得参加股东大会的权利和投票权。但是这种所有权是一种不完整的所有权,股东个人没有权利凭此来支配企业的全部财产。而且,按照规定,归股东所有的股份是不能随意撤回的,这就保证了企业的财产始终处于完整形态。

从企业整体角度讲,企业财产是归全体股东联合所有,形成了一种统一的企业所有权,即法人所有权,这是一种完整的所有权。一般讲,这种所有权是掌握在企业常设机构——董事会的手中。因为董事会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它是全体股东的共同代表。董事会代表全体股东对企业财产行使所有权。正是因为如此,从企业整体角度看,法人企业的产权关系是明晰的,企业具有独立的人格、独立的意志和独立的利益。

最终所有权是一种个别所有权,法人所有权是一种一般所有权,它们二者之间是一种个别和一般的关系。具体讲,法人企业中,最终所有权是法人所有权的基础,没有最终所有权,也就不会存在法人所有权;最终所有权是一种终极所有权,它是分散地存在于企业财产独立运动之外的一种所有权。而法人所有权是最终所有权的集中统一,它是一种直接所有权,是直接处在生产领域的所有权,是企业财产能够独立运动的条件。

三重产权制度模式的另一特点在于,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出现了两个层次:一个是最终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的分离;另一个是法人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的分离。

在二重产权制度模式中,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是一种简单的分离,即老板或国家掌握企业的所有权,经理或厂长掌握企业的经营权,这种分离只有一个层次。但是在三重产权制度模式下,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却存在两个不同层次。在企业外部,企业股东所拥有的最终所有权与企业内部的经营权是分离的。这种分离可以使企业避免不必要的外部干预。从企业整体上讲,企业既有法人所有权,又有经营权,企业拥有完整的产权,这就使企业成为完全独立的经济实体,成为真正的产权完整的市场主体。同时,从企业内部看,法人所有权与经营权又是互相分离的。董事会凭借其拥有的法人所有权,对经理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经理的任务就是秉承董事会的旨意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统一指挥。企业内部的这种两权分离,既可以使企业灵活经营,又可以利用权力制衡权力,防止经营失控。

总之,三重产权制度模式及其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公司制企业组织制度、董事会制约企业领导制度,共同构成了现代企业制度的主要内容,使企业既打破了自然人财产的局限,扩大了企业生产规模,又使企业保存了自然人企业的独立性及产权完整性,在企业内部形成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正是在这种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之上,市场经济才得到了充分的发展。

我国三重产权制度模式建立的理论基础及其意义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发表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有益探索。规范的公司能够有效地实现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分离,有利于政企分开、转换经营机制、企业摆脱对行政机关的依赖、国家解除对企业承担的无限责任,也有利于筹集资金、分散风险。”从以上论述中,可以清楚地看到,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对在我国国有企业中实行公司制进行了肯定,并强调规范的公司能够有效地实行企业两种不同的所有权的分离。可以说,这种两权分离理论的提出,比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发表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提出的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两权分离理论前进了一大步。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两权分离理论的提出,为我国公有制企业从一重产权模式过渡到二重产权模式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使国有制企业从国家所有,国家经营,发展到国家所有,个人(或集团)承包经营;而企业两种不同所有权互相分离的理论,又为我国公有制企业从二重产权模式过渡到三重产权模式,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使我国国有制企业从国家所有,个人(或集体)承包经营,发展为国家拥有股权,董事会拥有法人所有权,总经理拥有经营权的公司制法人企业。

如果说,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两权分离的理论是强调在不改变国家所有制基本形式条件下,只对国家所有制内部的经营权进行某些变革的话,那么企业两种不同所有权分离的理论则不仅仅是强调经营权的变革,而且更强调了所有权的变革。这种所有权的变革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使所有权本身发生了分离,形成了最终所有权与法人所有权;另一方面是变革了国家所有权的表现形式,使国家所有权的客体不再表现在企业整体上,而且表现在企业的股权上。企业股权的性质决定法人所有权的性质,从而决定了公司制法人企业的性质。

企业两种不同所有权两权分离理论的提出,对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和企业制度改革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第一,我国的公有制企业要想真正转换经营机制,成为完全独立的市场经济的主体,就首先必须转换企业的所有权,形成企业的法人所有权。也只有如此,《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条例》所规定的十四项权力才能够真正归还给企业,使企业具有独立的经营权。

第二,我国要想真正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就必须使企业的产权能够流通,能够交易。而企业产权的流通化,交易化,就必须打破大统一的国家所有制形式,使国家所有制的形式分散化、多元化。而只有通过企业的法人所有权使国家所有制财产相对独立,才能形成国有所有制在形式上的分散化、多元化。

企业两种不同的所有权分离的理论实质就在于利用企业法人所有权分割统一的国家所有权,使国家所有权多元化。经营学常识告诉我们,产权处于一元化的状态,就不会发生产权交易行为,也就不会产生以产权交易为基础的商品交换。同理,我国在大统一的国家所有制形式下,企业的产权不但无法真正交易,而且会产生垄断现象,出现排斥市场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是根本不可能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市场经济的核心是市场交换,市场交换的基础是产权交换,产权交换的前提是产权多元化。因此,在我国,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必须按企业所有权两权分离的理论,不断深化企业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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