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时期统战工作对私营企业主阶级的定位与政策_企业经济论文

论新时期统战工作对私营企业主阶级的定位与政策_企业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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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6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6949(2004)01-0045-05

二十多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持续深入,一个新的阶层一私营企业主阶层已经在中国 初步形成。围绕着对这一新的阶层的定位和政策,在理论界产生了许多争议:有的学者 认为私营企业主阶层的出现,适应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是历史选择的必然结果 ;有的则认为私营企业主的出现是社会主义的历史倒退,违背了社会主义的本质规定; 有的则认为尽管私营企业在当前时期对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公退私进 ”的发展趋势持续下去,最终会导致社会主义的变“颜”变“色”,凡是种种,不一而 足。私营经济和私营企业主阶层的出现作为一种客观现象,无疑有其现实的原因,对之 我们要作实事求是的分析。具体如何来定位其在统一战线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如何制 订相应的政策,对于推进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 义。本文拟就此作一探讨,以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本文认为:新时期条件下,私营经济不仅是社会主义的有益和必要的补充,而且是社 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私营企业主阶层不仅是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协 助者,更是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生力军。统一战线工作必须与时俱进,紧跟变化发 展了的形势,更新观念,提高定位,将私营企业主阶层视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的 一支非常重要的依靠力量来对待和团结。其理由如下:

(一)私营企业主的管理劳动也属于社会主义生产劳动的范畴,其收入是劳动收入和资 本所有权收益的统一。

私营经济作为一种以雇工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经济,在解放初期就存在于我国。由于 片面追求“一大二公”的所有制结构,到1957年,私营经济几乎不复存在了。直到1978 年后,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推行以及将是否符合生产力发展作为衡量一种所有制优劣的 标准,我国的私营经济才重新出现并不断发展壮大,私营企业主作为一个新的社会阶层 才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在人们关注的话题中,“私营企业主的管理算不算劳动,私 营经济存不存在剥削”等问题一直是问题争论的焦点。理论界有的学者认为,私营企业 主管理企业只是为了获得剥削收入,因而不算劳动,不能创造价值,其收入也只能算是 对工人的剩余价值的剥削。要弄清楚这个问题,就必须首先明确究竟以什么作为依据来 区分生产劳动范畴。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中指出:“随着劳动过程本身的协作性质的发展,生产劳 动和它承担着生产工人的概念也就必然扩大,为了从事生产劳动,现在不一定要亲自动 手;只要成为总体工人的一个器官,完成他所属的某一职能就够了”,在总体器官中“ 有的人用手工作,有的人多用脑工作,有的人当经理、工程师、工艺师等等,有的人当 监工,有的人当直接的体力劳动者或者做十分简单的粗工,于是劳动能力的越来越多的 职能被列在生产劳动的直接概念下”。[1]由此可见,私营企业主的管理劳动也应该算 作总体劳动的一部分,也是生产劳动。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凡是能够为广大人民群众提 供富裕幸福的劳动都就算为生产性劳动,都能创造价值。它既包括实体性的也有非实体 性的,既有物质的也有精神的。我们不能囿于传统的以劳动的物质内容来规定生产劳动 范畴的倾向,从而把包括私营企业主管理劳动在内的服务劳动、科技教育劳动和经营管 理劳动排除在外。

在新的时代条件下,我们也必须具体分析私营企业主劳动所具有的两重性。一方面私 营企业主协作劳动的指挥劳动和监督劳动是一种生产性劳动,但这种指挥和监督劳动, 又是由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和单纯的劳动力所有者之间的对立所引起的职能,服从和服务 于资本增殖的目的,因而也是一种“剥削性劳动”,其收入也就有剥削的成分在内。虽 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发展生产力的需要,我们允许并保护这种资本收益的存在 ,但正如1989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的通知》中提出的:“私营企业主同工人 之间实际上存在着剥削和被剥削的关系。”否认这一点,也就否定了马克思主义和科学 社会主义。这是一个方面,另一个方面,我们也不能因此而走向另外一个极端,不能因 为私营企业主经营管理的是私人企业,有雇工,就否认其管理劳动也创造价值的一面。 事实上,私营企业主的管理劳动是一种专业性、综合性、创新性很强的复杂劳动,理应 得到相对较高的报酬。科学的管理不仅能够使生产要素得到更有效地配置,而且能充分 挖掘活劳动的潜力,提高自然资源的利用效率,对当前我国经济走效益发展的道路,对 推动社会力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私营经济的发展不仅不会改变我国社会主义的性质,而且会促进中国特色的社会 主义事业的建设和实现。

现在,有不少人对私营经济的迅猛发展产生了一些顾虑。他们认为,随着私营经济比 重的不断攀升,经济地位不断增强,对发展社会生产力和扩大就业的贡献也越来越大, 自然会导致相应的政治诉求,担心我国会因此发生质变,担心我国的社会主义政权因此 将会改变,最终走进资本主义的“卡夫丁峡谷”。因此,他们对发展私营经济总是持审 慎、怀疑的态度。事实上,我们现阶段的社会主义只能是一种主体社会主义。任何一种 社会形态都不可能是单一的纯粹的,都难免要带有旧形态的残余和未来形态的萌芽,因 而,实际上都是一种以某种经济基础及其上层建筑为主体的社会形态。1984年6月,邓 小平会见香港人士时就明确提出“中国的主体是社会主义”[2]的命题。邓小平说:“ 我们相信,在小范围内允许资本主义存在更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我们对外开放二十几 来个城市,这也是在社会主义经济为主体这个前提下进行的,不会改变社会主义性质。 相反地,对外开放有利于壮大和发展社会主义”。历史上,由于我们脱离实际盲目追求 “纯而又纯”的社会主义,急于过渡到纯社会主义的经济形式和纯社会主义的分配方式 ,结果导致近二十年的严重左倾错误,严重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主义优越性的体 现。从社会发展规律上看,社会主义也必然有一个从不完善到逐步完善的过程,也即有 一个占据主体地位的社会主义成份不断克服和战胜各种非社会主义成份,从而不断壮大 的历史进程。由此可见,只要我们坚持社会主义的主体地位,在政治上做到以中国共产 党和工农联盟为领导,在经济上做到以公有制经济、按劳分配为主体,在思想文化方面 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尤其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对整个思想文化 建设的统领和指导,大力发展私营经济是可行和必要的,没有必要过分担心,社会主义 的国家性质不会发生改变。

对于私营企业主这个随着改革开放进程而出现的新的社会阶层,我们对其历史作用与 地位的认识经历了一个由浅入深、不断加深的过程。改革之初,私营经济和私营企业主 因其存在雇工和剥削的一面而被视为不合法,处处受到歧视、压制。到90年代前期,随 着私营经济规模的逐渐扩大和作用的日渐明显,才逐渐被社会和政府认可。党的十六大 明确指出:“在社会变革中出现的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 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做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腰 三角形社会阶层,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3]我们在认识上实现了一 个巨大的飞跃。

从我国国情来讲,由于我国各地生产力总体水平低下,地区发展又极不平衡,很多地 方尚不具备社会化大生产的基本条件。在这样的生产力水平状况下,私营经济因其分散 化、家庭化、灵便化等特点而更能适应和推动落后地区的经济发展。就目前的实际情况 来看,大力发展私营经济是我国重要的经济增长空间。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由于长期 受传统私有制观念的影响和束缚,不少地方仍然存在重国有经济,轻私营经济的门第观 念,从而使自己的改革与发展落后于时代,落后于其它地区和省份。目前我国的私营经 济不是发展地过头了,而是发展得还远远不够,远没有起到他应有的作用。中国特色的 社会主义坚持以社会主义为主体,但也需要、允许并鼓励非主体经济的存在和发展。合 理保护并满足这些新阶层正当的政治诉求,不会影响社会主义政党在国家政权中的主导 地位,也不会改变我国政权的社会主义性质。我们应该通过积极改革发展壮大社会主义 成份和来保持巩固其主体地位,而不应以限制、阻碍非社会主义成分的发展为代价来确 保社会主义成份的主体地位。相反,私营经济的竞争还能激励国有企业改革的步伐,从 而更好地实现其主体地位。

(三)在改革开放的新时期,私营经济对我国经济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业已成为经济 发展中最具实力的生力军之一。

江泽民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指出:“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的社会阶层构成发生了新的变化,出现了私营企业主等新的社会阶层”,“私营 经济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我国国民经济的增长、产业结构的 调整和优化解决劳动就业压力等方面作出了巨大贡献。私营企业主已经成为中国特色的 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据统计,截止到2002年上半年,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 的私营工业企业已有41206户,私营企业总数已达221万户。从业人员2931万人,注册资 金总额为7371亿元,占全国GDP的1/5,缴纳税款约占工商税总收入的1/10。从1996年至 2001年中国城镇就业人员共增加4300多万人,其中城镇私营企业做从业人员就占了77.5 万人,达14.7%。此外,私营经济也已成为区域经济发展的主要支柱。私营经济发展最 好的地区也基本上是经济发展势头较好的地区。如上海,“九五”‘期间,私营经济增 加值年均26.3%,对上海GDP增长的贡献率从1995年的4%上升到2000年的23.8%。2000年 私营经济增加值占全市GDP比重达26%。到2001年上半年,上海新增就业岗位中有88%来 自私营企业。再如浙江,目前民间运营的资本有8300亿元,私营经济的税收总额超过国 有经济而成为第一大税源。毫无疑问,私营企业主对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不可替代的重要 作用。

私营企业之所以能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最富有实力和成效的生力军之一,这与私营经 济大大激发人们的主观能动性和劳动积极性密不可分。

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角度来分析,我们必须肯定,私有制对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具有巨 大的推动作用。在生产力尚不发达、劳动还主要是作为谋生手段的情况下,私营经济可 以更直接地将人们的劳动与经济成果联系起来,可以打破“干多干少一个样”的大锅饭 局面,从而激发人们为实现自身经济利益而更好地配置和充分利用各种经济资源,进而 推动生产和发展。当然,私有制也有其弊端: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与社会化的大生产不 相适应,使得劳动者不能与生产资料实现自由地结合,从而阻碍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此外,资本的私人占有所带来的资本收益也会导致一定的贫富分化。现实生活中,私营 企业主阶层较之于普通群众确实要富裕地多,这也是部分人对私营企业主产生偏见的原 因之一。但我们不能因为其存在弊端而将之全盘否定:一方面,我们不能超越历史发展 的特定阶段而直接实现经济的全面公有化;另一方面,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我们可以通 过制订相应措施来限制和消除私营经济自身固有的消极性,而充分发挥其激发人们生产 积极性的历史进步作用。

从社会学的视角来看,一定程度的社会分层也有其积极的方面。它可以形成一定的社 会“势差”,这有利于促进社会各阶层在职业、身份和地域方面的广泛流动,有利于推 动社会从传统结构向现代社会结构过渡和转型。其次,阶层的分化也会导致“利益的碎 片化”,使得社会的多重利益交织在一起,避免过份的同一导致的“共振”,这样反而 有利于社会的稳定。我国的私营企业主阶层与社会主义改造以前的资本主义没有历史上 的联系,他们绝大多数是在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后,由普通劳动群众通借助自身聪明智 慧和辛勤劳动,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而不断积累和发展起来的。换句话说,他们主 要是靠后天努力,靠个人本领的因素而致富的。这对于改变过去那种凭身份、户籍等先 天因素决定社会分层的情况来说,无疑更具有积极的社会导向作用。邓小平同志提出“ 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通过先富带动后富”的政策,很大程度上也是从这个意义上来说 的。

归根到底,我们判定某个阶层、某种所有制经济的性质,必须看它是否适应一定的历 史条件和生产力水平,而决不能抽象地贴标签了事。

(四)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和战略目标决定了我们的统一战线必须把私营 企业主阶层纳入“重要依靠力量”的范畴。

党的十五大指出:“从50年代中期我国进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开始到现在,经过四十 多年特别是近二十年的发展我国生产力有了很大提高,各项事业有了很大进步。然而总 的说来,人口多,底子薄,地区发展不平衡,生产力不发达的状况还没有根本改变;社 会主义制度还不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不成熟,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还不够健全 ,封建主义、资本主义腐朽思想和小生产习惯势力在社会上还有广泛影响。我国社会主 义社会仍然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4]这是对我国基本国情的一个精辟概括。当前 ,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存在着种种矛盾,阶级矛盾由于国际国内 因素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但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 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这个主要矛盾贯穿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整个过程和 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这就决定了我们必须把经济建设作为全党全国工作的中心,各项 工作都要服从和服务于这个中心。只有牢牢抓住这个主要矛盾和工作中心,才能清醒地 观察和把握社会矛盾的全局,有效地促进各种矛盾的解决。社会主义的本质就是解放和 发展社会生产力,现阶段的中心工作就是要大力发展社会经济,为实现十六大提出的“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而共同努力奋斗。围绕这个中心,新时期的统战工作概 括起来说就是六个字——“广依靠、大团结”,即团结最广大的人民群众、爱国人士, 团结各个社会阶层、民主党派、宗教人士,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现代化是 全中国人民共同的事业,需要举全民族、全社会之力来共同奋斗。鉴于此,私营企业主 阶层无疑是一支需要团结和不容忽视的重要力量。相反,超越历史发展的必经阶段,脱 离生产力发展的客观水平,试图追求生产关系上的纯之又纯、一大二公,就必然会受到 历史规律的惩罚。建国五十多年的正反经验教训一再证明了这一点。

十六大报告明确地把私营企业主定性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相应地 ,我们在统战工作中也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排除疑虑,真正把私营企业主阶层当作社 会主义建设的“重要依靠力量”来团结和对待。

如前所述,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私营企业主阶层能够为经济建设起到很大的促进作 用,因而统战工作应把他们视为重要依靠力量来对待和团结。要真正发挥好私营企业主 阶层的重要作用,必须注意好以下几个方面的政策:

(一)坚持党的领导,积极引导,加强管理,使私营企业主阶层服从服务于社会主义现 代化建设的伟业。

在社会主义建设的新时期,我们的目标就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现代化事业,这是我们既定的发展方向。做好对私 营企业主阶层的统战工作,目的就是要充分调动和发挥其对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促进作 用,共同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要保证这个大的发展方向,我们首先 就必须始终坚持党的正确领导,否则就有可能走到歧路上去。我们党统一战线理论的一 个基本前提就是始终坚持党的领导权。革命和建设的历史经验证明:什么时候保持了党 对统一战线的领导地位,我们的事业就能顺利进行,并不断取得胜利;什么时候放弃了 党对统一战线的领导权,就必然导致统一战线的分裂瓦解,最终损害我们的目标和各项 事业的实现。其次,要加强对私营企业主的引导、管理。讲团结也不就是毫无原则的一 团和气,一味让步。由于私营企业主阶层存在片面追求利润的倾向,加之我国的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还不完善,还存在许多不规范的地方,这就容易导致部分私营企业主钻政策 和法律的空子,通过一些不正当、不合法的方式来“发家致富”。例如:伪劣假冒,行 使贿赂,投机取巧,哄抬物价等等,造成了不少负面影响。这就要求统战工作不能只讲 和气、息事宁人,而要依据法律加以规范、监督甚至制裁。相反,如果任其发展下去, 那就会破坏经济发展的正常秩序,最终违背统一战线政策的初衷。再次,我们很有必要 发挥我们党思想政治工作的优良传统,对私营企业主阶层进行深入细致、扎实有效地思 想教育,引导他们自觉地服务于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在社会主义的历史条件下,我国 新形成的私营企业主阶层主要是通过自己的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凭借自己的智慧与汗 水完成了资本积累,他们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中华民族 的伟大复兴而贡献力量。这些都是与传统意义上的资产阶级大不相同的。因此,我们完 全可以用通过宣传党的方针政策,通过爱国教育、法制教育,社会主义教育,使他们提 高觉悟,更新认识,自觉团结在党中央周围,为我们共同的事业而奋斗。目前这方面的 工作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需要我们根据新的形势,进一步探索和总结一套针对性强、 行之有效的思想教育模式。

(二)采取多种形式发扬民主,保证其参政议政的合法权利,切实提高私营企业主阶层 的政治地位。

既然我们在理论上明确了私营企业主阶层的新的定位,认为其是我们事业的重要依靠 力量,那就应该在政治上切实提高他们的地位。只有这样,才能有利于打消各方面的顾 虑,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现在,有不少私营企业主对自身企业的发展总不免有些政治 顾虑,认为中国毕竟是个社会主义国家,这样一个国家对资本主义成分究竟能够容忍多 久,容忍多少,感到心中没底,从而影响了他们发展经济的积极性。要使私营企业主真 正放心,我们就不能只停留在口头上,而要真正落实到政治地位上。通过各种具体途径 发扬民主,听取和顾及其政治和经济利益,并让其参政议政,真正体现其国家主人的政 治地位。首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要注意吸纳一定比例的私营企业主代表,通过参加最 高权力机关的途径让其发表意见,维护其正当权益。其次,必须充分发挥人民政协和工 商联的作用。人民政协是我国统一战线最主要的形式和舞台。工商联经过近年的发展也 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业已成为团结各私营企业主阶层共同服务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 业的重要中介和桥梁。各级党政机关要提高认识,真正重视发挥其社会调节器的重要功 能,为国家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贡献力量。再次,我们也很有必要从理论上,尤其是在国 家的根本大法—宪法上对“国家保护公民私有财产”这一条进行澄清和明确。从西欧的 历史看,自从提出了保护私有财产的口号以后,私营工商业才能免于特权贵族的侵犯并 逐渐繁荣起来。现行宪法中对个人财产的保护通常指的是对每一个自然人财产的保护, 而对私营企业财产的保护却未予以必要的关注。十六大报告提出“保护一切合法的劳动 收入和非劳动收入”,我们有必要在理论上和法律上明确将保护“个人财产”延伸到“ 私有财产”。2002年12月通过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在“物权法”一章 中规定:“国家保护私人的储蓄,国家保护私人投资以及因投资获得的收益”,从而进 一步增强了私营企业主继续发展信心。

(三)加强政府对私营企业服务意识和“保驾护航”作用,大力扶持和促进私营经济的 迅猛发展。

政府是为人民和社会服务的,其中不仅包括国有企业,也理应包括私营企业在内。而 由于传统意识的原因,私营企业的发展实际上存在“非国民待遇”,处于不利的竞争地 位,因此更需要政府的帮助。例如,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是目前私营企业发展的非 常重要的一个障碍,给私营企业带来了许多额外的负担。因此,政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 关于治理“三乱”的规定,从严管理处置违法违纪者,严格规范行政执法检查行为。对 涉及私营企业权益受到损害的案件,司法机关要主动关心,公平对待,及时和有效的维 护私营企业主的合法权益。此外,与外资企业、国有企业相比,私营企业也存在非国民 待遇的问题。这主要体现在市场准入,资金融通,政府服务,社会保障,优惠政策,税 费制度上,另外在土地使用权和进出口权等方面,对私营企业的所有制歧视也是屡见不 鲜。这些都有必要在今后的政策法规制订和实施过程中加以调整,从而真正实行同一起 跑线,真正实现对私营企业主的国民待遇,通过公平竞争来促进其进一步发展。与此同 时,政府要注重营造和形成一种崇尚企业家精神的良好氛围,通过提高私营企业主的自 身素质,大力培养私营企业家队伍。由于我国的私营企业主大都是从小生产者的水平发 展起来的,其经营理念,管理水平都有待于提高。对迅速发展着的私营企业来说,当务 之急是要加强管理者自身的素质,使其管理水平与企业发展同步。要通过各种社会教育 资源对私营企业主进行必要的经济知识、金融知识和管理知识等方面的教育,培养私营 企业主的道德意识、法律意识、信用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提高他们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 。

私营企业主阶层是我国社会发展出现的新鲜事物,有其产生的必然原因。新时期下, 如何在统战工作中进一步加深对私营企业主阶层的认识,如何探索一条中国特色的大力 发展私营企业的路子,其中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作为理论工作者,我们理应对 此作出更多的探索和努力。

收稿日期:2003-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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