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不平衡的实证分析_农业保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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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本质特征是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尤其是财政支持。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中央1号文件制定了“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农民自愿”的农业保险经营原则。2006年国务院颁发的《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明确提出:“中央和地方财政对农户投保按品种、按比例给予保费补贴,对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适当给予管理费用补贴,建立中央、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再保险体系;将农业保险作为支农方式的创新,纳入我国农业支持保护体系。”2007年中央财政首次列支21.5亿元对吉林、四川、新疆、江苏、湖南、内蒙古等6省(区)的玉米、水稻、小麦、大豆、棉花等5种农作物保险和22个中西部省区的能繁母猪保险实施保费补贴,此后逐年增加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预算,扩大补贴区域,增加补贴险种。目前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已在全国范围内展开,补贴险种由最初6个险种增至16个,基本覆盖了主要的种植业保险和养殖业保险,同时省级及以下地方政府也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补贴。在各级政府的大力推动和各级财政的大力支持下,我国农业保险实现了快速发展,保费收入由2007年的53.3亿元增长到2013年的306.7亿元,风险保额由2007年的1126.2亿元增长到2013年的13900.0亿元,保险赔款由2007年的29.2亿元增长到2013年的208.6亿元(见表1),年均分别增长33.9%、52.0%、38.8%,对保障农业生产、稳定农户收入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本文分析结果表明,我国农业保险总体发展水平仍然很低,而且各地区发展很不平衡。

      

      关于我国保险业区域发展不平衡问题的研究已有不少成果。江生忠注意到随着经济的高速增长和我国保险业总量获得巨大发展的同时,区域发展不平衡的结构性问题也逐步显现。[1]郑伟等运用“保险基准深度比”分析方法的研究结论则表明,以可比意义的“相对于经济发展的保险业发展水平”来衡量,中国保险业在东、中、西三大区域间的发展程度实际上是较为均衡的。[2]陆秋君等利用1997-2006年的省际面板数据对保险需求的区域差异进行了度量和分解,发现经济发展水平是解释差异的最重要因素。此外,人口素质、人口年龄结构、居民金融资产、社会保险水平、经济开放程度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水平在保险业区域发展差异的形成中也起到了重要作用。[3]肖志光通过计算标准差系数度量了我国各省(市、自治区)保险业发展不平衡程度,认为发展不平衡的主要原因在于各省(市、自治区)保险需求弹性的不同。[4]吴祥佑利用我国31个省(市、自治区)1997-2007年的保险业数据建立多元离差模型,度量了我国省域保险业发展不平衡的程度,分析了导致我国省域保险业发展不平衡的主要因素,认为促进区域保险业平衡发展的重点应放在保险经营主体的培育与引进上。[5]沈扬扬基于我国2001-2009年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等数据指标,运用区域保险业发展的敛散性、结构分解等方法,研究我国保险业区域发展不平衡的情况。[6]

      以上研究都是基于我国整个保险业的发展情况,而关于我国农业保险区域发展不平衡问题鲜有相关研究。本文选取2007-2013年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保险赔款等相关数据,运用总量指标与相对指标分析方法,对我国省域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不平衡程度进行实证分析,并运用聚类分析方法进行发展水平的归类,进而探析了发展不平衡的原因并提出政策建议。

      二、指标选取与数据说明

      (一)指标选取

      衡量保险业发展水平的指标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总量指标,包括保费收入与保险赔款、保险业资产总额与保险资金运用余额、保险机构数与从业人员数等;另一类是相对指标,主要包括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指标、投保率和覆盖率等。

      1.总量指标的选取。农业保费收入和农业保险赔款是衡量农业保险发展规模的重要基础指标。由于农业保险业务归属于财产保险类,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公司也经营其他财产保险业务,所以保险业资产总额与保险资金运用余额等指标没有实质性意义。另外,由于开展农业保险有基层政府的参与,很多乡镇都由村干部协助签约投保,定损理赔,所以从业人数也不是衡量农业保险发展规模的重要指标。本文选取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和农业保险赔款两个总量指标,来比较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农业保险的发展规模。用

表示第i个省(市、自治区)第t年的农业保险保费收入,

表示第i个省(市、自治区)第t年的农业保险赔款(i=1,2,…,31;t=2007,2008,…,2013)。

      2.相对指标的选取。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是比较不同国家或地区保险业发展水平的通用指标。保险密度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年人均保费;保险深度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年保费收入占该年国内生产总值的百分比。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反映了保费收入总量与国内生产总值以及人口之间的关系,它们都是相对指标,是适合于进行横向比较的重要指标,而且计算这些指标的数据可得性强。在农业保险发展水平分析中,我们采用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与同期农村人口数之比作为该地区的农业保险密度;采用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与同期农业总产值之比作为该地区的农业保险深度。我们用

表示第i个省(市、自治区)第t年年末的农村人口数,

表示第i个省(市、自治区)第t年的农业总产值,

表示第i个省(市、自治区)第t年的农业保险密度,

表示第i个省(市、自治区)第t年的农业保险深度(i=1,2,…,31;t=2007,2008,…,2013)。

      (二)数据来源与说明

      各省(市、自治区)的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和农业保险赔款均来自各年度的《中国保险年鉴》,各省(市、自治区)的农业生产总值与人口数均来自《中国农村统计年鉴》。本文的总量指标分析和相对指标分析均运用了时间序列分析方法。由于人口数是时点指标,因此,年度人口数为年初人口数加上年末人口数除以2。考虑到我国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从2007年开始,因此,本文采用2007-2013年各省(市、自治区)的相关数据进行分析。

      三、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不平衡程度的统计分析

      由于总量指标能很好地描述总体的发展规模,但不适合比较各总体之间的发展水平,而相对指标则适合于比较不同总体的发展水平和差异程度,因此,我们采用总量指标分析与相对指标分析相结合的方法,来度量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各地区间发展不平衡程度。

      (一)总量指标分析

      保费收入、保险赔款是衡量保险业发展规模最重要的总量指标。从各地区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保险赔款水平来看,我国各地区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规模相差很大。图1显示了我国2013年31个省(市、自治区)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和保险赔款金额及其占全国农业保险总保费收入和总保险赔款百分比,从中可以看出我国各地区农业保险保费规模与保险赔款的差距。

      

      图1 2013年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和保险赔款及所占比重

      表2对2013年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的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和保险赔款及其所占比重作了统计。从表2可以看出,黑龙江省的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和保险赔款最高,分别达到2832.96百万元和3246.55百万元,占全国总保费收入和保险赔款的9.22%和16.86%,而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和保险赔款最低的西藏分别仅占全国的0.31%和0.17%,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农业保险保费收入的标准差达到850.20百万元,农业保险赔款的标准差达到675.34百万元。

      

      考虑到每个地区不同年份的农业灾害风险水平、灾害损失程度不同,以及其他偶然因素的影响,不仅会影响其农业保险理赔支出,而且也会影响农户的投保意愿进而影响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因此为了平滑各地区年际间偶然因素引起的差异,更准确地反映各地区的发展规模,我们对每个省(市、自治区)2007-2013年的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和保险赔款数据先采用三期移动平均,所得数据再做简单平均(时期指标的序时平均数),即对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2007-2013年的平均保费收入和保险赔款进行比较。图2显示了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2007-2013年的平均保费收入和平均保险赔款及其所占比重,其描述性统计见表3。

      

      图2 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2007-2013年平均保费收入和保险赔款及其所占比重

      

      从图2可以看出,修匀后各地区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和保险赔款仍然差距很大。由表3可见,黑龙江省的平均保费收入和平均保险赔款最高,分别达到1530.33百万元和985.52百万元,分别占全国总保费收入和保险赔款的9.78%和11.14%;西藏的平均保费收入和平均保险赔款最低,分别为40.77百万元和15.94百万元,分别占全国的0.26%和0.17%,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的农业保险保费收入的标准差达到501.34百万元,农业保险赔款的标准差达到297.35百万元。修匀后各地区农业保费收入的标准差系数(标准差与平均值的比)大于2013年的标准差系数,表明2007-2013年各省(市、自治区)平均保费规模的差异程度大于2013年的差异程度,2013年各省(市、自治区)保费规模的差距有所缩小,但保险赔款的标准差系数减小了0.11,表明保险赔款年际间波动较大,受偶然因素的影响更为明显。

      总量指标分析方法适合比较不同地区农业保险发展规模,但要比较不同地区农业保险发展水平,总量指标分析有明显局限性,因此,要更为准确比较各地区农业保险发展水平,需要进一步作相对指标的比较分析。

      (二)相对指标分析

      我们同样先对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2013年农业保险发展情况进行相对指标分析,再运用相对指标时间序列的序时平均数方法对各省(市、自治区)2007-2013年的平均发展水平进行比较分析。参照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的定义,定义农业保险密度为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与同期农村人口数之比,农业保险深度为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与同期农业总产值之比。其中,由于人口数是时点指标,因此,年度人口数按年初人口数加上年末人口数除以2计算。图3显示了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2013年农业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的差异情况。

      

      图3 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2013年农业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

      表4是2013年农业保险密度与保险深度统计。2013年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平均保险密度仅为67.69元/人(含政府财政补贴),保险密度最高的为267.33元/人,最低的为7.37元/人;平均保险为0.82%,最大值为3.27%,最小值为0.15%。2013年美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接近120亿美元,是我国的两倍多,而农业人口不到我国的1/10。可见我国农业保险总体水平仍然较低,而且各地区间发展很不平衡。

      

      为了消除年际间偶然因素的影响,我们接下来通过计算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2007-2013年的平均农业保险密度和平均农业保险深度来比较各地区的发展水平,度量各地区的农业保险发展不平衡程度。根据相对指标时间序列平均发展水平计算方法:

      第i个省市区2007-2013年的平均农业保险密度为:

      

      第i个省市区2007-2013年的平均农业保险深度为:

      

      

分别为第i个省(市、自治区)2007—2013年的平均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平均农村人口数和平均农业总产值。

      计算结果如图4所示,其统计见表5。

      

      图4 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2007-2013年农业保险平均保险密度和平均保险深度

      从图4和表5可看出,2007-2013年平均农业保险密度最高的是上海,为137.29元/人,平均农业保险深度最高的是北京,为2.42%,平均农业保险密度最低的是贵州,仅为2.72元/人,平均农业保险深度最低的是广西,为0.08%,全国平均农业保险密度为35.72元/人,平均农业保险深度为0.56%。因此,从2007-2013年的平均值看,我国农业保险水平仍然很低,而且各地区发展很不平衡。

      

      (三)聚类分析

      我们选取平均农业保险密度和平均农业保险深度两个指标,运用系统聚类法进行聚类分析。由于所选指标具有一定的相关性,指标数值的大小差异很大,并且使用了不同的量纲。考虑到马氏距离不受指标量纲与数值大小悬殊的影响,同时还能够考察指标数据之间的相关性,因此我们用马氏距离来度量样本之间的相隔“距离”,用以消除量纲与数据值大小差别所产生的影响。聚类结果按类中心值大小整理后形成六类地区(见表6)。

      

      第一类地区包含北京、上海、内蒙古、新疆4个直辖市或自治区,是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水平最高的地区,其农业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的类中心值分别为132.46元/人、1.83%。我国新一轮农业保险试点以来,北京、上海都非常重视农业保险的发展,地方政府的支持力度不断加大,上海早在2004年就启动了市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北京则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农业巨灾风险保障制度,内蒙古、新疆是我国第一批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地区,保费补贴比例较高,种植业保险和养殖业保险均发展很快。

      第二类地区包含黑龙江、吉林、湖南、四川、安徽5个省,其农业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的类中心值分别为50.3元/人、0.73%。第二类地区中除安徽外,其余四省都是我国第一批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地区。可见较早获得中央财政补贴的地区具有“先发优势”,农业保险发展水平普遍较高。安徽是农业大省,2007年成立了国元农业保险公司,大大促进了安徽省农业保险的发展。虽然第二类地区也是农业保险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但这两个指标的类中心值都不到第一类地区的1/2。

      第三类地区包含6个省(市、自治区),分别为辽宁、天津、江苏、海南、西藏、宁夏,其农业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的类中心值分别为23.87元/人、0.45%。第三类地区人均保费不到第二类地区的1/2,但保险深度接近第二类地区的2/3。这说明虽然农业人口较多,但农业经济占比较低,平均说来农业产值相对较低,农业保险发展水平也偏低。

      第四类地区包含10个省区,分别为河北、山西、浙江、福建、江西、河南、湖北、青海、甘肃、云南。第四类地区农业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的类中心值分别为14.04元/人、0.30%。第四类地区大部分为中西部地区,农业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地方财政能力有限,配套补贴资金难以落实,而且中西部地区农村贫困人口多,占比大,支付能力有限。

      第五类地区包含贵州、广西、陕西、重庆、广东、山东6个省市,是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水平最低的地区,其农业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的类中心值分别仅为7.05元/人、0.13%,均不到第一类地区的1/10。第五类地区中既有农业经济比较发达、农民收入比较高的广东、山东等,也有农业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农民收入较低的贵州和陕西省。

      从以上聚类分析结果可以看出,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极不平衡。值得注意的是,农业保险发展较快的类别和发展滞后的类别中,都既有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农民人均收入较高的省市,也有经济发展滞后、农民收入水平较低的地区。看来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与农民的收入水平可能并非影响该地区农业保险发展水平的根本因素。

      四、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不平衡的原因探析

      (一)中央财政补贴政策方面的原因

      首先,由于我国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是从“试点”开始的,中央财政对各省地区的保费补贴起始时间不同,有的地区较早,有的地方较晚。以上分析表明,较早得到中央财政保费补贴的地区具有“先发优势”,农业保险发展水平普遍较高。其次,中央财政补贴没有“因地制宜”,对所有试点省份补贴险种、补贴比例都相同,没有体现各地区的经济差异,补贴政策在有的地区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地方财政能力的差异

      主要是由于“联动补贴机制”的原因,有一些农业大省受地方政府财政能力限制,无法提供相应的保费补贴配套资金,因而也不能获得中央财政支持,农业保险难以开展,[7]造成了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失衡。

      (三)农业保险的预期收入低

      有的地区经济较为发达,农户收入相对较高,购买能力较强,但其收入中农业收入所占比例较低,收入增长大部分来自乡镇企业工资或红利所得,农业保险的预期收入低,特别在农业保险保障水平较低的情况下更是如此,这可能是广东、山东等地农业保险发展水平低的原因。

      (四)各地区农业保险的供给不均衡

      上述分析可以看出,设立了专业农业保险公司的上海、新疆、黑龙江、吉林、四川、安徽等地区农业保险发展水平普遍较高。

      (五)各地区农民的风险理念和保险意识存在较大差异

      经济落后地区,农民的风险观念和保险意识也较为薄弱,这些因素使西部地区农业保险发展更为缓慢,也面临更多困难。

      (六)行政推动方面的差异

      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离不开基层政府的行政推动。目前我国没有形成统一的行政推动制度,没有明确基层政府的责任范围,一个地区一个做法。有的地方重视程度高,有的地方重视程度不够;有的地方过度干预,有的地方则不作为。我国农业保险发展不平衡的影响因素尚待进一步实证研究。

      五、如何促进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平衡发展

      由以上分析可知,我国各地区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不平衡的问题比较突出,发展不平衡的原因也错综复杂,既有政策支持方面的原因,也有各地自身的原因。为了更好地发挥政策性农业保险支农惠农的作用,提高政府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率,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促进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平衡发展。

      (一)实行差异化补贴政策,促进各地区平衡发展

      按照目前中央财政的保费补贴办法,一些农业大省、财政弱省面临较大的财政压力,因此,应根据各地区的实际情况,针对不同地区制定保费补贴险种和保费补贴比例。一是加大对中西部落后地区财政补贴力度。我国中西部地区大多是农业大省,地方财政能力较弱,农业保险发展水平普遍较低,中央财政应加大对中西部地区保费补贴力度,提高主要粮食作物险种的保费补贴比例,减少或者取消中西部地区产粮大县的县级财政补贴配套要求,激发中西部地区发展农业保险的积极性,以使财政补贴政策更合理、更可行和更有效率,[8]切实提高中西部地区主要粮食作物保险的覆盖面和风险保障水平。二是强化保费补贴政策的针对性。我国农业经济具有明显的区域性特点,增加针对区域性特色农业的保费补贴,有助于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平衡发展。特色农业代表了现代农业的发展方向,具有科技含量高、附加价值高、经济效益高等特点,对于促进农业产业结构升级,增加农民收入具有重要意义。[9]中央财政应结合不同区域和险种的实际差异情况,调整保费补贴险种结构,加强各地特色农业保险的财政支持,推动和保障各地特色农业快速发展。

      (二)加强中西部地区市场主体培育,改善中西部地区农业保险供给

      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布局不均衡、供给效率低下,也是我国农业保险发展不平衡的重要原因。目前我国仅有上海、黑龙江、吉林、安徽等省市成立了专业农业保险公司,广大中西部地区农业保险供给主体偏少。作者建议在中西部地区增设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加强中西部地区市场主体培育,改善农业保险有效供给环境。考虑到中西部地区经济比较落后,环境条件较差,开展农业保险业务难度大、成本高,因此,政府应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对中西部地区农业保险经营主体提供经营管理费用补贴,给予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农业保险机构也要强化社会责任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创新农业保险产品。尤其是针对不同收入水平的农户,应提供不同保障水平的农业保险险种,增加农户的自主选择权,促进农业保险服务从险种单一向险种多样化、多档次转变,以满足农户的差异化需求,提高中西部地区农业保险投保率,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平衡发展。

      (三)完善行政支持措施,建立统一的行政推动制度

      我国政府已将农业保险作为支农方式的创新,纳入农业支持保护体系。因此,政府应制定指导性意见,建立统一的行政推动制度和具体的支持措施,尤其要明确基层政府的责任范围,提高各地方政府的重视程度,促进各地区农业保险平衡发展。一是基层政府应加强农业保险政策宣传,让农民了解农业保险的功能作用,了解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支持政策,特别是保费补贴政策,引导农户积极投保,提高农业保险的参与率和覆盖率。[10]二是协助农户集中办理投保手续。由于我国农村住户极为分散,农业保险业务普遍存在点多、线长、面广等问题,工作量大,农民的文化水平普遍较低,需要基层干部帮助农户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协助农户办理投保手续。三是协助防灾防损。防灾防损是保险经营的重要环节,也是政策性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基层政府应联合气象、水利等部门,做好灾害预报及防灾防损工作,降低灾害事故的发生频率和损失程度。四是协助定损理赔。定损是理赔的前提,理赔是保险的归宿,是经济补偿功能的实现形式。由于农业保险标的具有特殊性,使定损极为复杂,需要农业部门的参与协助,以便减少保险公司单独定损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发展农业保险需要基层政府的大力支持,但也要防止不当干预。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实践中,基层政府干预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农业保险的正常有序开展。应充分尊重保险公司的经营自主权,在承保对象、责任范围以及保险费率等方面必须按照保险原则和市场规律操作,政府不能过度干预保险公司的具体业务经营。[11]建立统一的行政推动制度和支持措施,有助于扭转一些基层政府在推动农业保险发展中出现职能错位、越位和缺位现象,提高农业保险制度运行效率,促进各地区农业保险平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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