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综合招商若干理论和实践问题的探讨_出口代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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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建综合商社若干理论和实践问题的探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商社论文,理论和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外经贸企业体制改革已明确了向集团化、实业化、国际化、多元化方向发展,综合商社这种企业组织形式正好适应这一改革目标,是“四化”型企业集团的成长载体。

一些大型外贸公司、企业集团正在进行产权制度、经营体制、组织结构、人事分配制度的改革,试图创造出以贸易为主业,贸易、金融、实业一体化发展的组织集团化、经营国际化、功能多元化的跨国企业集团。同时具备这些特征的正是综合商社这种企业组织形式。

但是,在中国组建综合商社毕竟是一种开创性的试验,在国内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供借鉴,研究国际经验,结合中国国情,走出中国自己的综合商社之路,是历史赋予我们这一代人的责任。本文就以下有关中国综合商社形成与发展的理论、政策、操作问题做一些初步的探索。

我国组建综合商社的目的和要解决的问题

我国在90年代开始提出并进行组建综合商社的试点不是偶然的,而是根据我国经济改革和发展、外经贸事业发展所面临的一系列挑战和问题的必然选择。

第一,通过组建综合商社,带动我国产业国际化,实现部分已完成进口替代的产业转向出口导向的战略转变。进入90年代以来,我国经济发展在若干产业已完成进口替代过程,如轻纺工业、家用电器、轻型农用机械、轻型卡车、摩托车等产业,国内市场占有率已基本饱和,这些产业以出口导向为目标走向世界,拓展更为广阔的市场空间,是多数新兴工业化国家经济发展所走过的成功之路。我国经济发展已进入部分产业发展出口导向,部分产业正在进行进口替代(如轿车工业、中短程民用飞机制造、核电设备、电子工业中的部分产品等)并存阶段。在这个阶段,综合商社可以发挥国际贸易上的优势,利用长期积累的良好信誉、资金、人才、信息、国际机构网络的优势和客户渠道广泛的优势,帮助我国正在发展中的出口导向产业走向国际,这可以大大缩短只靠产业自身完成这一转换的时间和减少转换成本。

第二,通过组建综合商社,规范贸易秩序,成为政府对外贸实施宏观调控的传导点和作用点。我国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获外贸经营权的已有一万多家,三资企业有自营进出口权的27万多家,加上边境贸易经营权和小额贸易经营权的下放,外贸经营领域已基本上放开,这对促进外贸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同时也有一些副作用,即外贸秩序混乱,产品收购竞相抬价,产品出口竞相压价,造成肥水外流,减少经济效益。我国组建规模大型化、综合综合化的综合商社,其主营的几大类主要产品由于市场占有份额大,有很强的国内国际竞争力,凭借其强大的实力,可起到价格引导的作用,这自然会对贸易秩序起到规范作用。由于以贸易为主业的大型化综合商社为数不多,但对相关的制造业厂商和贸易商的影响却相当大,政府可以利用财政、金融、利率、税率等经济杠杆和一些政策措施影响综合商社。从事符合政府导向的经营行为,再通过综合商社的行为影响众多的相关厂商和贸易商,使综合商社成为政府实施宏观调控的作用点和传导点。在这方面,韩国经济高速增长时期政府设计的重化工业的发展目标,就是通过引导大型企业集团的经营行为实现的。

第三,通过组建综合商社,形成中国在国际上有竞争力的综合性跨国企业集团,以迎接加入世贸组织和亚太经合组织贸易投资自由化长期目标所带来的挑战。形成十几家以贸易为主业,综合化经营的综合商社型跨国企业集团,一方面会提高我国企业迎接外资进入形成的强烈竞争与挑战,另一方面也会提高我国企业走向国际的竞争能力。综合商社踞国企业集团的形成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逐步实施的亚太经合组织贸易与投资自由化长期目标的需要。

第四,通过组建综合商社推动经济体制配套改革的发展。综合商社的重要特征是功能综合化,进行综合商社试点必然要牵动外贸、内贸、金融、外汇、投资、兼并重组等方方面面的改革配套进行,要破除现行的条与条的分割、块与块的分割、条与块的分割体制,也要触动现行的政府管理体制。如果下定决心要推进综合商社试点,这些方面的改革一定要配套进行,或者是在现有体制格局不大动的条件下,给予一定的支持,实行改革的“特区”政策,绕过现行体制的障碍。可以说,综合商社试点是推进综合经济体制改革的枢纽点。

中国综合商社形成过程中如何研究与借鉴国际经验?

综合商社是一种企业经营组织形式,它产生于日本,具有以贸易为主业,功能综合化的特点。但是,综合商社作为企业经营组织形式不是日本专有的,而是其它国家可以移植和借鉴的。综合商社的特征在保存其主要部分的前提下,不是不可以改变的。韩国移植时,主要利用综合商社扩大出口,并且综合商社是扎根于企业集团内部,以集团内部服务为主,这与日本综合商社相比有很大的不同。韩国综合商社与集团内部生产企业有细致分工,相互协作,有力地促进了企业集团的快速发展。韩国政府有目的地设计综合商社模式并辅之以配套的支持政策,这也使综合商社在促进韩国出口导向工业化的实现,扩大出口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其他综合商社移植国家或地区中,无一例外地结合自己的国情特点进行了再创造。例如,1982年美国的综合商社是采取国会通过“出口贸易公司法”的方式来推进的,目的是扩大出口,解决贸易赤字问题;1978年泰国采取了修改产业投资鼓励法的方式,规定了综合商社标准,也是为了扩大出口,解决贸易不平衡,带动出口导向工业化的实现。

从移植综合商社的国家操作模式中可以看出,综合商社作为企业组织的一种形式,不是某一国家或某一类企业所特有的,各国根据各自经济发展的需要,结合自身的国情、条件进行借鉴、改造和利用。就象当今世界上没有一家公司是以综合商社为公司名称一样,日本、韩国以及其他组建综合商社的国家也只是利用了其组织形式和某些主要特点,并加以符合自己国情的改造,而不是原封不动地照搬了它的名称、概念和定义。

中国组建综合商社同样是为了解决中国经济改革和发展的问题,结合中国的国情和特点,创建中国自己的综合商社,决不是照搬日本、韩国或其它国家的现成模式。由于中国国家大,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企业类型也比较多。中国综合商社的现成至少可以有三大类型:

第一类:有的专业外贸公司会发展成以贸易为主业,贸易、金融、产业协调发展的综合性企业集团。

第二类:有的工贸公司会发展成以贸易为主业,以行业内部产业为依托,进行细致的行业内部分工,形成贸工紧密结合的综合贸易公司。

第三类:大型产业集团内部发展以专业性贸易为主的贸易公司,主要服务于集团内部贸易,形成类似于韩国企业集团内部综合商社,以带动集团的产业国际化。

中国综合商社发展与经济改革的关系

中国综合商社的发展不是孤立的,而是有赖于中国经济改革与外贸改革发展相配套。综合商社的本质特征是功能综合化,现在进行综合商社试点的企业集团都是功能单一化。由功能单一化向综合化转变必然要破除现行的部门利益、地方利益。在利益大的格局没有根本触动的条件下,功能综合化会受到现行条条分割、条块分割体制的限制,如果没有配套的经济体制改革,功能综合化很难形成。目前最迫切需要改革的是:

第一,要取消行政性公司、翻牌公司、政企不分的公司和全行业垄断的既有行政性职能、政府的部分职能、资产所有者的职能和部分企业的职能的所谓公司。这类公司利用所具有的部分政府的职能和权利,排斥竞争,保护自己的局部利益和小集团利益,是纯粹垄断的典型代表。长期下去,中国的市场经济取向改革只能被延误,而不会得到健康发展。改革的紧迫任务之一是要对一个行业主管部门翻牌为一个行业总公司、垄断一个行业的体制进行彻底的改革,剥离其政府职能,分解其资产,造成一个行业平等竞争的发展环境。

第二,要进行金融改革,创造一个综合商社金融功能得以形成的金融环境。

第三,要进行宏观管理体制改革。这类改革包括大幅度减少现存的政府专业部门,设立小而精的综合协调部门,切断政府部门隶属企业的关系,这可减少政府的行业部门对本部门企业的过度保护和排斥其它部门的企业进入。例如,有的行业政府部门争取退增值税的政策给自己隶属的企业享受,而排斥了不能享受退税政策行业的外贸企业的竞争。有的行业部门利用自己的垄断优势获取国家政策而独享,排斥其它企业的进入和竞争。这种不平等竞争不是我们所论述过的在平等竞争条件和相同经营环境下的寡头竞争,而是一种利用行政权利和政府保护的纯粹垄断,这理所当然是要进行改革和破除的。

中国综合商社的发展与外贸代理制的关系

在如何组建中国综合商社的研究中,有一种观点认为,“日本综合商社的进出口业务,主要是通过代理方式进行的,而我国外贸企业的进出口代理能力很差,尤其是出口代理更差。试想,一个连进出口代理制的能力都缺乏的外贸公司,怎么可能谈得上组建综合商社呢?”

这段话阐述了这样一种逻辑关系:日本综合商社的进出口主要是通过代理方式进行的,中国综合商社的进出口也要通过代理方式来进行,中国外贸企业进出口代理能力很差,因此,中国外贸公司无法搞综合商社。这实际上是把外贸代理制作为综合商社的充分条件了。那么,是否日本综合商社的进出口通过代理制来进行,我国外贸企业也必须要搞代理制?日本综合商社的代理制是建立在什么样的体制基础上的?日本贸易代理制是否会长期存在下去,其发展已呈现出了什么样的趋势?外贸代理制能否成为组建中国综合商社的充分条件?

根据外经贸部国际贸易研究所金柏松的研究,日本综合商社进出口代理制的产生有三个条件:第一,日本政府对进出口代理商进行资格审查,其中包括对代理商的代理能力、代理商品的品种的审查,以保护代理商的能力和利益。第二,厂商委托哪家代理商出口有细致的市场划分。第三,日本的商会组织有力地协调代理商之间的市场划分、代理商品品种的划分,以保护公正和规范的代理秩序。第四,在长期的市场竞争过程中逐步形成了行业分工、企业分工和市场内部分工,由于分工的相对定位,使不同的行业转行要付出较高的成本,这就是行业转换壁垒。第五,根据我们的实地考察和研究,日本的厂商比较成本意识很强,保护和发展自己传统优势意识很强,这使得厂商一般不会从事自己不大熟悉的产业,也包括自己搞外贸。

我国目前和相当长的一段时期不仅不存在能产生日本综合商社进出口代理制的条件,反而存在扩大生产企业贸易冲动的条件,这包括通过市场竞争的淘汰与选择后的生产与贸易关系的定位还远远没有完成;生产企业获得贸易进出口权后对国际市场的美好憧憬和乐观估计比较高,对其高风险、对其高成本、对其失败后的高损失估计不足,因此有强烈的自行出口冲动;众所周知的行业保护政策、地方土政策都给自己“自留地”中的企业进出口以一定的优惠。这一切都使得外贸代理制难以迈步,更不用说推行了。看来假定外贸代理制是最为合理的一种贸易体制,也是要靠创造出代理制的条件来推进,而不是靠想当然的推行。

就在我们想大力推行外贸代理制,甚至有的学者已把外贸代理制列为组建综合商社充分条件的时候,进出口代理制最为普遍采用的日本综合商社又呈现出一个什么样的发展趋势了呢?根据外经贸部1996年8月下旬企业管理考察团对日本三井物产、住友、丸红三家比较有代表性综合商社的实地考察和交流,目前,日本综合商社正在缩小贸易代理的比重,扩大自营贸易的比重,并且也向高利润和高技术领域投资,寻找新的增长点,原因是贸易代理商的所得利润太低。丸红公司介绍的资料表明,丸红公司代理出口价值200万日元一辆的轿车所得利润仅值一盒香烟。丸红公司认为,扩大自营贸易是日本综合商社业务发展趋势之一。因此,日本综合商社的进出口代理制是产生在日本特有的环境和条件基础之上的,这些条件变化了,综合商社的代理行为也相应进行调整,我们没有必要追逐日本综合商社怎样做,我们也必须跟着做,而是根据我国的国情和自身的条件来进行贸易体制改革。看来,外贸代理制是否符合中国国情暂且不论,我国外贸代理制产生的基础性条件目前还不具备,外贸代理制的形成和诞生还困难重重,就更谈不上成为组建中国综合商社的充分条件了。

中国综合商社试点面临的主要困难和选择

1994年12月31日国务院批准中化公司进行首家综合商社试点,这标志着中国综合商社已从理论探讨进入到实际操作试验阶段。两年时间过去了,中化公司经过自身的艰苦努力,在内部经营机制转换方面有了较大进展,但在外部环境方面仍然面临着许多困难,使综合商社试点的推进步履维艰。这些困难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功能综合化的形成难以冲破条块分割体制的障碍

研究表明,综合商社的重要特征是经营的综合化和功能的综合化,中国综合商社试点的首要难点就是功能综合化的形成。在几十年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中国经济体制形成了条与条分割、条与块分割、块与块分割的体制。改革18年来,没有从根本上消除这种体制的分割状态。中央政府经济部门过多,分工过细,有些部门政企不分,政出多门,政策不统一,市场准入难,每个部门排斥其他部门进入,形成相对封闭的部门市场,根本原因是这些部门本身的利益存在、集团利益的存在。综合商社功能综合化势必要冲破这些部门的限制,部门分割体制又对功能综合化形成牢固的限制。结果,试点企业的微小力量难以冲破强大部门力量的阻碍,功能综合化难以形成。

2.内外贸一体化经营难以打破部门、行业和行政性公司的垄断。

综合商社贸易包括国内贸易、进出口贸易和转口贸易,内外贸一体化经营,国内国际市场接轨。内外贸一体化形成的主要困难有两方面:第一,我国流通领域至今没有形成国内统一市场,有些商品的流通还是不同部门分兵把守,块与块之间设置障碍,公司经营行政性垄断,部门和地方行政性保护,内外贸一体化实行起来困难重重;第二,我国有些生产领域的体制是上下游分割,这势必造成生产和流通的分割,产业一体化链条的脱节。例如石油化工业国际上通行的是上下游一体化经营,我国体制却是采油、炼油、贸易脱节,各分属三大不同部门,有些部门还是政企不分,掌握政策时是政府,争取利益时是企业,这是我国石油化工业生产和流通体制的最大弊端,也是内外贸一体化的体制障碍。应该随着改革的深化将油田、炼厂和贸易权重新在这些公司分配,将政府政策权与公司经营权相剥离,将政策权重新收到政府,坚决破除政企不分的体制。

3.在目前的金融体制框架内,难以形成综合商社金融功能。

金融功能要求综合商社有很强的国内国际筹融资能力,利用金融手段与众多生产企业联结,实现贸工有机结合。从国际经验来看,日本综合商社金融功能是相当强的,这取决于日本特有的金融制度。

第一,日本是资金充裕国家,居民储蓄率高,可供融通的资金量大。但是商业银行为了经营的安全性,对很多中小企业不直接进行贷款,而是通过综合商社作为媒介向中小企业融资。

第二,日本综合商社属于信誉优良商社,银行的信誉度高,融资一般没有额度限制,对非优良商社和企业的融资都有融资额度限制,这使得一些中小企业融资要转向综合商社这个渠道。第三,综合商社由于信誉高,还享受比一般企业低0.5-1.0个百分点的优惠利率贷款,这使得综合商社提高了应对给中小企业融资带来的风险能力。

第四,由若干家信誉优良商社组建的信用组合也给综合商社提供优惠利率贷款。

通过上述方面对综合商社的制度和资金方面的支持,综合商社可以获取大量的低成本资金,使金融功能的形成和发挥有了稳定的基础。

韩国综合商社的金融功能的形成采取了与日本综合商社不同的方式,这也是由韩国的金融制度决定的。韩国的金融体系由银行系统和非银行的金融机构两大部分构成。韩国政府对银行采取了控制企业集团进入的政策,非银行金融机构则主要被企业集团控制。韩国综合商社的金融功能的形成主要通过政府的金融支持政策和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控制及银行的资金支持三大渠道。在综合商社起步阶段,政府的金融政策支持是最重要的因素。金融政策支持包括:出口定额贷款,对综合商社根据一定时期的出口实绩提供配套的贷款;出口信用额度,在上年出口总额的1/3的额度以内综合商社在收到外商开出的信用证前,可以向韩国企业开出国内全额信用证,也可以使用额度内的贷款收购制成品出口;综合商社进口、或者在国内购买加工出口产品的原材料时,可与多家经营本币的银行和外汇银行发生业务关系,这等于扩大了综合社的融资额度;担保信用证可循环使用;海外支社可保留30万美元以上的外汇资金。

我国金融体制正在改革之中,商业银行直接向企业融资,无需通过综合商社做中介。我国也没有对贸易企业进行信用分类,银行对优良商社也没有优惠利率的资金支持。人民币贷款指标、外债指标、担保指标在数量方面难以满足综合商社试点企业金融功能形成的需要。政府也没有给予试点企业金融政策支持,金融功能的形成根本没有任何基础。

4.政府政策支持的有限性和有限性的政策支持不明确、不具体,使试点企业在操作过程中困难重重。

目前,综合商社试点企业只是在内部机制转换和内部挖潜方面做些文章,按综合商社试点的整体目标推进则遇到了外部体制和政策的限制。政府基本上没有给予试点企业政策支持,仅靠企业自身微小的力量是难以破除强大的体制束缚的。

中国综合商社试点已经过去两年时间了,其推进的缓慢不在于认识上的不足和设计不周全,也不在于企业自身的努力不够,而在于体制方面的限制。对于如何克服综合商社试点的种种困难,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的共识是,政府应尽快总结试点企业经验,研究与制定出规范化的国家综合商社试点方案和配套的支持政策,营造一个使综合商社发展健康成长的外部环境,这是中国综合商社未来发展的前途所在,也是组建我国大公司大集团,迎接越来越强的外部世界挑战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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