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突与平衡:马克思恩格斯的观点_恩格斯论文

冲突与平衡:马克思恩格斯的观点_恩格斯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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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C91-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79(2003)03-0005-11

功能论和冲突论是宏观社会学理论中长期对立的两种不同理论取向。怎样来实现这两 大学派之间的理论综合至今仍是一个困扰着西方社会学家的难题。在本文中,我们将讨 论一个从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抽取出来的综合性的社会理论模式。这个综合性的社会理 论模式试图把功能论和冲突论所揭示的那样两个方面有机地结合起来,以期达到对社会 过程的更为全面、辩证的理解,建立一种真正“综合”取向的宏观社会学理论。

一、马克思形象的两个方面

正如许多人所指出的那样,作为人类思想史上各种优秀成果最伟大的继承者和发扬者 之一,马克思思想的外观形象往往呈现出多面性。这给后人在对马克思的理解方面造成 了一定困难。在我们所涉及到的理论领域中,情况也是如此。

一方面,马克思有许多思想,其观点似乎非常接近于功能学派的看法。例如,马克思 认为,人类社会是一个由功能不同的组成部分(如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结合而成的有机 体;在这个有机体中,各个组成部分一方面各司其职,另一方面又相互联系、相互作用 、相互配合、相互依赖,只有当这些组成部分在功能上相互协调、配合一致时,社会有 机体才能正常存在和运行,否则社会就会陷入“病态”和危机;当社会处于失衡状态( 内部各组成部分在功能上不相“符合”),陷入“病态”和危机时,由社会基本矛盾所 形成的巨大压力必然促使社会自身产生某种力量,来克服和消除这些“病态”和危机, 使社会重新回到功能协调的状态;社会运动或变迁的总过程实际上就是不断地从一种功 能协调状态走向另一种更高水平上的功能协调状态的过程;等等。

另一方面,马克思也有许多思想,其观点似乎非常接近于冲突学派的看法。例如,马 克思十分明确地指出,在阶级社会中,社会成员总是分裂为统治与被统治、压迫与被压 迫、剥削与被剥削两大部分,社会是统治阶级依靠国家机器、法律制度等暴力手段来维 持和控制的一种压制结构;在这种压制结构中,处于统治地位的成员与处于被统治地位 的成员在利益上是对立的,这种利益上的对立必然使他们相互之间不断地处于冲突和对 抗之中;这种对立阶级之间的冲突和对抗在形式上与强度上可以随时间、地点、条件的 不同而不同,但却不可能完全消除;阶级之间的冲突和对抗必然导致社会的变迁;在生 产力水平仍不足以消灭阶级的历史条件下,社会的变迁只不过是从一种压制性的阶级社 会走向另一种压制性的阶级社会;在这种新的阶级社会中,又会产生新的阶级冲突,新 的阶级冲突又会导致新的社会变迁……;等等。

马克思思想外貌的这种两面性,使得片面理解或有意曲解马克思的思想成为可能。如 果只注意到马克思思想形象中的这一面或那一面,或者虽注意到了马克思思想形象的两 个方面却未能深究或理解这两个方面的内在联系,那就很容易把马克思看成(或着意塑 造成)一个功能主义者或一个冲突论者,把马克思的社会理论看成一个类似于功能学派 或类似于冲突学派的理论。例如,有不少文章和论著的作者就是把马克思明确的归入“ 冲突学派”理论家之中,甚至列为“早期冲突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当代社会学冲突 学派的代表人物达伦多夫也认为马克思主义就是“冲突论”,而他提出的那套“冲突社 会学理论”也往往被人们标榜为“新马克思主义”。相反,另一些文章和论著的作者则 把马克思打扮成一个准功能主义者,把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理论表述成“一种功能主 义的历史和社会理论”。

实际上,无论是把马克思视作一位功能论者,还是把马克思视作一位冲突论者,都是 对马克思的一种曲解。马克思的确有许多思想接近功能论的看法,但这并不意味着他只 是一位功能论者;马克思也有许多思想确实近于冲突论的看法,但这也并不意味着他只 是一位冲突论者。在马克思的社会理论中,上述功能论的思想和冲突论的思想是紧密地 结合在一起、交织在一起,构成一个既不同于功能论又不同于冲突论的完整的理论体系 的。

二、马克思早期对社会结构性质的理解

诚然,马克思并不知道什么功能学派和冲突学派的区别和对立,功能学派和冲突学派 作为两个对立学派的兴起和发展是20世纪的事情,在马克思的时代它们并不存在。但马 克思确实知道这两个学派所赖以产生的那两种思想倾向之间的区别和对立。认为社会是 人们为了共同的利益以分工协作的方式结合而成的一个有机整体这样一种思想倾向,和 认为社会是少数人为了自己的私利利用强制手段控制他人而形成的一个压制性结合这样 一种相反的思想,是自古以来就始终存在的,并且一直延续到马克思的时代。

马克思的社会理论,正是在这两种思想倾向的影响下形成的。同时也是对这两种思想 倾向进行综合的产物。由于马克思早期曾经深受黑格尔的影响,黑格尔辩证法中关于实 在是一个普遍联系的有机整体的思想,使马克思在自己的历史中首先接受了关于社会性 质的前一种思想倾向。在马克思的许多早期著作中,都可以看到,马克思认为社会制度 及其机构(如国家、议会、法律、新闻机构等)本质上应该是代表和维护全体成员的利益 的,国家、法律、出版物等社会机构应该是一种合乎理性的存在,而所谓合乎理性的存 在就是要代表社会整体的利益,而不是只代表社会中某个等级的利益。在这些早期著作 中,马克思虽然也看到私人利益或某个等级的利益对国家、法律等社会机构的支配或影 响,看到林木占有者之类的贵族等级利用国家和法律等社会机构作为一种手段来维护自 己的特殊利益、反对和压迫贫苦人民的现象。但是马克思认为这不是本质的、必然的现 象,而是非本质的、偶然的现象,是人民的理性受到限制,国家和法等社会机构不能按 照人民理性的要求正常发展的结果。马克思大声疾呼:“莱茵省的居民应该战胜这些代 表的等级,人应该战胜林木占有者。法律不仅责成他们代表私人利益,而且还责成他们 代表全省的利益,同时,不管这两重任务是怎样的矛盾,但在发生冲突的场合下,私人 利益的代表应该毫不犹豫地为全省的代表牺牲”。[1](P180)马克思认为只代表和维护 有产阶级利益的国家和法,不符合国家和法的本质。他提出:“任何现代国家,不管它 是怎样不符合自己的概念,如果一旦有人想实际运用这种立法权利,它就必须大声疾呼 :你的道路不是我的道路,你的思想不是我的思想!”[1](P155)马克思认为,只要建立 起完善的新闻和出版自由制度,使社会也即人民的精神得以充分地、完备地体现出来和 发展起来,然后上升到国家和法之中,就能纠正国家和法律等社会机构只代表和维护有 产者利益的现象,使它们重新成为社会整体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

但是,随着马克思对社会问题研究的日益深入,马克思逐渐意识到有产阶级利用国家 与法律等社会机构作为手段来压迫贫苦人民的现象并不是理性迷悟的偶然现象,而是社 会经济过程的必然产物。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一文中,马克思指出,不是国家以整 体逻辑来决定家庭、市民社会、私有财产等特定社会现象的存在和发展,而是家庭、市 民社会、私有财产等社会现象以本身特殊的逻辑来决定国家的存在和发展。市民社会是 分裂为不同的等级的,这个事实决定了国家不可能是整个社会的共同代表。它充其量是 个虚幻的共同体,代表一种虚幻的共同利益,而实质上只是某些有产阶级的代表,是有 产阶级特殊利益的维护者。在这里,马克思的思想已经开始把前述第二种倾向的思想容 纳进来。但马克思此时仍然没有完全放弃国家和法等社会机构从本质上看应该是社会整 体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应该是人的类存在、类本质的体现这样一种思想,并且相信 这样一种国家终究还是会有的,作为有产阶级压迫人民工具的那种国家只是一种异化的 存在而已。可以说,马克思已经以一种特有的方式开始把前述两种不同的思想倾向综合 在一起。

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上述综合方式得到了进一步的贯彻和发挥,但论述 的对象已不限于国家和法的领域,而是涉及到社会结构的几乎全部领域。在《手稿》中 ,马克思用劳动来概括人类的一切活动,说“全部人的活动迄今都是劳动”,[2](P80) 不仅物质生产是劳动,而且“宗教、家庭、国家、法、道德、科学、艺术等等,都不过 是生产的一些特殊的形态,并且受生产的普遍规律的支配”。[2](P74)因此整个社会无 非就是人们从事生产劳动的体系而已。马克思把“本质的确立——本质的丧失(即异化) ——本质的复归”这个图式扩展用来说明整个社会活动体系发展变化的状况。他认为社 会是人按照自己的本质创造出来的一种存在。人的本性就是“自由自觉的活动”,而这 种“自由自觉的活动”只有在社会中,通过社会的活动才可能实现:“正像社会本身创 造着作为人的人一样,人也创造着社会。活动及其成果的享受,无论就其内容或就其存 在方式来说,都具有社会的性质:是社会的活动和社会的享受”。[2](P75)因此,社会 的本质应该是人的本质的体现,社会应该是人们“通过同其他人的实际聚合来表现自己 和确证自己的那种活动和享受”[2](P75)的手段或场所。但是,现实社会却并非如此, 在现实社会中,人们从事的不是与人的本质相符的那种“自由自觉的活动”,而是与人 的本质相背离的那种活动,是一种非人的、异化的活动。在这种异化劳动中,劳动的全 部要素:劳动资料、劳动对象、劳动过程、劳动产品都与劳动者本身相对抗,成了一种 与劳动者相敌对的、异己的力量。劳动者不能自由地控制它们,反而要受到它们的控制 。“劳动者在自己的劳动中并不肯定自己,而且否定自己,并不感到幸福,而是感到不 幸,并不自由地发挥自己的肉体力量和精神力量,而且使自己的肉体受到损伤、精神遭 到摧残”。[2](P47)异化劳动的基本原因是私有财产的存在,是劳动产品不归劳动者所 有而归非劳动者所有。“如果说劳动产品不属于劳动者,并作为异己的力量与劳动者相 对立,那么,这只能是由于产品属于别人而不属于劳动者。如果说劳动者的活动对他本 身说来是苦恼,那么,这种活动就必然给别的什么人带来享受和欢乐”。“如果说人自 己本身的活动对人说来是一种不由自主的活动,那么,这是因为人自己本身的活动是替 别人服务的、受别人支配的、处于别人的强迫和压制之下的活动”。[2](P53)由于异化 劳动,社会不再是人们聚合起来以便实现自由自觉活动的手段或场所,而成了富人阶级 控制和压迫广大劳动者、剥削劳动者的劳动来满足自己的享受和欢乐之需要的手段与场 所。要使社会回复到与自身本质相符的状态,只有消灭异化劳动,使劳动回复到与人的 本质相符合的状态。马克思指出,由于异化劳动所包含的内在矛盾,作为这些内在矛盾 的解决途径,异化劳动的消除、人与社会向自身本质的复归是必然的。共产主义就是实 现这种复归的一个必然环节。

这种既承认社会的整体性、功能性,又承认社会的强制性、压迫性,但认为前者是社 会的本质属性、后者则是社会的异化形式的看法,在马克思往后的思想发展中,逐步地 得到了改变。随着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思想的日臻成熟,马克思逐渐意识到这种为人和 社会设定一个完美的抽象原则作为它们的本质,然后把历史上与现实中存在的那些与这 个抽象原则相背离的现象归之于这种本质的丧失或异化的做法,是一种不正确的做法。 他认识到,人的本质不是由某种抽象的、理想的原则所规定的,而是由现实的社会关系 所规定的,社会也是如此。社会的本质也不是某种抽象的、一成不变的东西,而正是现 实社会所具有的各种实际属性的总和,是随着现实社会性质的改变而改变的。因此,在 一定的历史阶段上,无论是功能性,还是压迫性,都是现实社会的本质属性,是现实社 会本质属性的两个方面。

三、马克思恩格斯对社会两重性思想的初步阐述

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马克思和恩格斯开始比较清晰地表达这样一种思想: 在一定的历史阶段上,人们的社会关系本身是一种既合作又对抗的关系,或者说是一种 在合作中包含着对抗,在对抗中进行合作的关系。他们说:“社会关系的含义是指许多 个人的合作,至于这种合作是在什么条件下、用什么方式和为了什么目的进行的,则是 无关紧要的”。[3](P25)在一定的历史阶段上,合作的基本形式是分工。“分工起初只 是性交方面的分工,后来是由于天赋(例如体力)需要、偶然性等等而自发地或自然地产 生的分工。分工只是从物质劳动和精神劳动分离的时候起才开始成为真实的分工”。[3 ](P26)分工是人们合作的基本形式,但本身又包含着矛盾和对抗,因为首先“分工不仅 使物质活动和精神活动、享受和劳动、生产和消费由各种不同的人来分担这种情况成为 可能,而且成为现实。”[3](P26)其次,“与这种分工同时出现的还有分配,而且是劳 动及其产品的不平等的分配(无论在数量上或质量上),因而也产生了所有制……。其实 ,分工和私有制是两个同义语,讲的是同一件事情,一个是就活动而言,另一个是就活 动的产品而言”。[3](P26-27)“分工从最初起就包含着劳动条件、劳动工具和材料的 分配,因而也包含着积累起来的资本在各个私有者之间的劈分,从而也包含着资本和劳 动之间的分裂以及所有制本身的各种不同的形式”。[3](P64-65)分工所包含的这两个 因素:活动分担方面的不同和活动结果分配方面的不平等,使参与社会合作的人们分裂 为利益相互对立的等级或阶级,从而使社会处于分裂和对抗之中。因此,以分工为形式 构造起来的社会,既是人们为了共同利益相互合作的有机整体,又是人们为了自己的私 利相互对立的场所。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分工发展的各个不同阶段,同时也就是所 有制的各种不同形式”。[3](P15)历史发展已经历过的几个阶段:部落所有制阶段、古 代公社所有制和国家所有制阶段、封建的或等级的所有制阶段、资本主义所有制阶段都 是人们在阶段对抗中进行合作的几种历史形式。

社会关系这种既合作又对抗的双重性质也体现在国家这种特定的社会机构身上。马克 思恩格斯指出:“随着分工的发展也产生了个人利益或单个家庭的利益与所有互相交往 的人们的共同利益之间的矛盾”。[3](P27)由于社会合作,人们具有了共同的利益,“ 这种共同的利益不是仅仅作为一种‘普通的东西’存在于观念之中,而且首先是作为彼 此分工的个人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存在于现实之中”。[3](P27)但是分工把人们分裂为 不同的阶级,这些不同阶级中的个人具有与公共利益不同的特殊利益。各个个人所追求 的仅仅是自己的特殊的、对他们说来是同他们的共同利益不相符合的利益,“这些特殊 利益始终在真正地反对共同利益和虚幻的共同利益,这些特殊利益的实际斗争使得通过 以国家姿态出现的虚幻的‘普通’利益来对特殊利益进行实际的干涉和约束成为必要” 。[3](P28)这就是说,国家这种机构,是为了解决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为 了约束人们为各自特殊利益而进行的斗争,以维护公共利益而产生和存在的。然而,另 一方面,马克思恩格斯又指出,阶级的对抗必然导致阶级的统治:“这些阶级既然已经 由于分工而分离开来,就在每一个这样的人群中分离开来,其中一个阶级统治着其他一 切阶级”。[3](P28)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地位,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必然要利用国家这种 社会机构来作为保卫自己,反对对立阶级并强制后者服从现存社会秩序的手段。因而国 家同时又是统治阶级压迫、实行阶级统治的工具,是属于统治阶级的各个个人借以实现 其共同的利益的形式。

马克思、恩格斯还从社会关系双重性质的思想出发来说明其他的观念的上层建筑如意 识的性质。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恩已开始用“基础”与“上层建筑”的概念来 说明社会的结构。“基础”是指“各个个人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上的一切物质交往 ”,上层建筑则是指国家以及任何其他的观念形态的社会现象。马克思、恩格斯认为, “思想、观念、意识的生产最初是直接与人们的物质活动,与人们的物质交往,与现实 生活的语言交织在一起的”,[3](P19)是人们物质交往活动的一个直接环节。它的功能 是反映从而指导人们的物质交往活动,它的内容是由后者所决定的。“意识在任何时候 都只能是被意识到了的存在,而人们的存在就是他们的实际生活过程”。[3](P19)随着 分工的发展,物质劳动与精神劳动分离开来,意识的生产就成为与物质生产相对立的一 个相对独立的生产部门了;但它的功能没有变,它与物质生产部门之间反映与被反映、 指导与被指导之间的关系没有变,只不过由于独立性的增强,它在功能上与内容上与物 质生产过程相背离的可能性增大了。在这里,“基础”(物质生产或物质交往)与“观念 上层建筑”(意识生产)之间的关系是作为分工合作的两个生产部门之间的关系来理解的 ,“观念上层建筑”被理解为整个分工合作体系中的一个职能部门或领域。然而,另一 方面,马克思恩格斯又指出,由于分工关系所包含的阶级对抗性,以及这种阶级对抗所 导致的阶级统治,意识的生产也必然带上阶级对抗的色彩,具有维护或反抗现存阶级统 治的性质。意识的生产必然要反映阶级关系。“统治阶级的思想在每一时代都是占统治 地位的思想”。[3](P42)在物质生产部门占据统治地位的阶级,在精神生产部门也必然 占据统治地位,“支配着物质生产资料的阶级,同时也支配着精神生产的资料,因此, 那些没有精神生产资料的人的思想,一般地是受统治阶级支配的。占统治地位的思想不 过是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关系在观念上的表现,不过是表现为思想的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关 系,因而,这就是那些使某一个阶级成为统治阶级的各种关系的表现,因而也就是这个 阶级的统治的思想”。[3](P42)统治阶级不仅依靠暴力实行统治,他们还“作为思想的 生产者进行统治,他们调节着自己时代的思想的生产和分配,而这就意味着他们的思想 是一个时代的占统治地位的思想”。[3](P42)可见,意识的生产又是由统治阶级所控制 用来维护其统治的一种手段。

马克思、恩格斯还从社会关系两重性质的观点出发来考察社会的变迁。以分工为基础 的各个时代的社会结构既是一种合作结构,同时又是一种压迫结构,是合作性压迫或压 迫性合作结构,那么,在这些时代中,一种社会形式向另一种社会形式的变迁(如从奴 隶制社会向封建制社会的变迁,或从封建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的变迁),也就同时具有 两方面的性质,即:一方面是从一种分工合作关系走向另一种分工合作关系,另一方面 同时也是从一种压迫关系走向另一种压迫关系。这不是同时发生的两个过程,而是同一 过程的两个方面,正如合作与压迫并不是同时存在的两种关系,而是同一关系的两个方 面一样。

作为分工合作体系,社会这个有机整体是由“基础”(物质生产)和“上层建筑”(精神 生产等)这两大部门构成的。这两大部门相互依赖、相互作用,但其中起决定作用的是 基础即物质生产部门。社会变革的要求也首先是由基础部门提出来的。

作为社会有机体存在之基础的物质生产或物质交往,其具体形式又是由生产力或生产 工具的状况所决定的。生产力或生产工具不同,交往形式也就不同。因此,当生产力或 生产工具状况发生变化时,交往形式也就要求发生变化。与一定生产力或生产工具状况 相适应的交往形式,是人们自主活动的条件;而与一定生产力或生产工具状况不相适应 的交往形式,则是人们自主活动的桎梏。只有打碎它们,代之以新的与生产力或生产工 具状况相适应的交往形式,才能使个人的自主活动重新得以顺利进行和发展。马克思恩 格斯说:一定的交往形式,“起初本是自主活动的条件,后来却变成了它的桎梏,它们 在整个历史发展过程中构成一个有联系的交往形式的序列,交往形式的联系就在于:已 成为桎梏的旧的交往形式被适应于比较发达的生产力,因而也适应于更进步的个人自主 活动类型的新的交往形式所代替;新的交往形式又会变成桎梏并为别的交往形式所代替 ”。[3](P71)“这种联系不断采取新的形式,因而就呈现出‘历史’”。[3](P24)

物质交往形式的变革,又要求为之服务的各种上层建筑也随之发生变革。由于生产形 态等上层建筑的相对独立性,这种变革可能不一定会及时发生,但它迟早是要发生的。 随着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全部变革,作为分工合作体系的整个社会有机体也就从一种结构 状态转向另一种新的结构状态。

但这只是变迁过程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由于以分工为形式结合起来的社会合作关 系,同时即是一种阶级压迫关系,因此一种社会合作关系的改变,同时也就是一种阶级 压迫关系的改变。随着这种改变,原来在社会分工体系中占统治地位或优越地位的阶级 ,与某个原来占被统治地位但却代表新分工关系的阶级,将发生地位上的互换。为了维 护既得利益,原来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将利用自己所控制的国家机构和观念等上层建筑, 来极力维护旧的分工关系,排斥新的分工关系,从而延缓社会变迁的发生。这也就使得 已经与生产力或生产工具不相适应的物质交往关系以及整个分工合作体系与生产力或生 产工具之间产生了尖锐的矛盾和冲突。要解决这个矛盾与冲突,就必须进行社会革命: “生产力和交往形式之间的这种矛盾,每一次都不免要爆发为革命”。[3](P73)随着革 命的发生,旧的统治阶级被推翻,新的统治阶级掌握和控制了国家、意识生产等上层建 筑部门,并运用这些部门为手段,破除了旧的分工关系,建立起新的分工关系,因而也 就是建立起新的阶级压迫关系。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由于分工合作关系同时就是阶级压迫关系,他们是同一种关系的 两面,因此,要消灭阶级压迫关系,就必须消灭分工合作关系,而代之以其它形式的合 作关系。反过来说也一样:消灭了分工合作关系,即使不同的个人分别固定于功能、地 位不同但又互相联系的各个特殊活动范围内的那种关系,也就消灭了阶级压迫关系。共 产主义运动所要建立的制度,正是这样一种没有分工、没有阶级的新型社会合作关系。 “在共产主义社会里,任何人都没有特定的活动范围,每个人都可以在任何部门内发展 ,社会调节着整个生产,因而使我有可能随我自己的心愿今天干这事,明天干那事,上 午打猎,下午捕鱼,傍晚从事畜牧,晚饭后从事批判,但并不因此就使我成为一个猎人 、渔夫、牧人或批判者”。[3](P27)由于消灭了固定分工,生产资料固定归个人所有的 根据也就消失,全社会将共同占有全部生产资料。由于消灭了固定分工,每个人都可以 在任何活动位置上自由流动,社会成员分裂为不同等级或阶级的现象也就不复存在,社 会由此便进入一个无阶级无压迫的新时代。马克思恩格斯指出,现代大工业的生产力或 生产工具不但已经提出了变革旧的分工——压迫性社会关系,建立新的共产主义社会关 系的客观要求,而且还为实现这种要求创造了物质的、社会的等各方面的条件或基础。 从现代资本主义社会向共产主义社会的变迁也具有双重的性质。一方面,是对现有的社 会合作关系的变革,是从一种合作关系向另一种合作关系的转变;另一方面,同时也是 对现有的阶级压迫关系的变革,不过不是从一种阶级压迫关系转向另一种阶级压迫关系 ,而是从阶级压迫关系转向无阶级无压迫的关系。由于后一方面的性质,共产主义社会 的建立也必然要通过社会革命这个环节。代表和维护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是现存社会中 的资产阶级,代表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是现存社会中的无产阶级。在这两个阶级的对抗 中,无产阶级将在政治、组织、思想等方面逐步走向成熟,最终战胜资产阶级,建立起 共产主义社会。

四、马克思恩格斯后期著作中对社会两重性思想的阐述

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初步阐述的这种“社会关系两重属性”的思 想,以后基本上贯穿于他们思想历程的始终(注:当然,《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主要 不是为了阐发“社会关系两重属性”的思想,而是针对鲍威尔、施蒂纳等人的历史唯心 主义,着重阐发马克思、恩格斯创立的历史唯物主义思想的。“社会关系两重属性”的 思想是作为包含在历史唯物主义当中的内容得到阐发的。但从本文的主题出发,我们只 侧重于揭示这方面的思想,而对这书中的其他思想则从略。)。在《哲学的贫困》、《 共产党宣言》、《资本论》、《反杜林论》、《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等著作以 及恩格斯晚年的一些书信中,我们都可以证实这一点。这些著作对于我们更全面、详尽 地理解马克思、恩格斯的“社会关系两重属性”的思想,都具有重要意义。

在《资本论》中,马克思揭示了商品生产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及其过程的两重属性。 并指出这两重属性之间的矛盾正是它们内部的基本矛盾。马克思指出,商品生产者之间 的关系,一方面是相互合作的社会分工关系,另一方面同时又是相互排斥的私人占有关 系。商品生产就是在这样一种既互相排斥又互相合作的社会关系中进行的生产过程。由 于商品生产关系的两重性,使得整个商品生产过程始终处于一种矛盾的状态之中。一方 面,由于社会分工,各个商品生产过程之间相互依赖、相互配合,形成一个有机的生产 体系。这些不同的生产过程之间,存在着一定的比例关系。要使整个体系的生产能够顺 利进行,就必须不断地维持这些比例关系,保持它们的平衡或均衡,使之不受到破坏。 另一方面,由于这种社会分工关系同时又是一种私人占有关系,使得这种要求难以得到 实现。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的私人占有,使各种商品的生产成为各个生产者个人的私事 ,生产什么、生产多少以及如何生产完全都由各个生产者自己决定,整个体系的生产处 于一种无组织、无计划的自发状态之中。这就不可避免地要产生如下结果:不是这种商 品生产过多,便是那种商品生产过少。因而,体系内部的比例关系不能不经常遭到这样 或那样的破坏,使整个体系经常处于失衡状态之中,从而使整个体系的生产过程难以顺 利进行。只有经过各种困难和波动,甚至通过周期性的震荡和危机,才能使体系内部的 比例关系或均衡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恢复,使整个体系的生产过程恢复到相对稳定的状态 。因此,商品生产关系下的生产过程,既是一个相互协调,不断趋于均衡状态的过程, 又是一个充满了矛盾和冲突,不断趋于失衡状态的过程。商品生产就是这样一种矛盾的 统一体。而由分工造成的生产的社会化与占有的私人性,正是商品生产各种矛盾的总根 源,是一切矛盾中的基本矛盾。

马克思指出,商品生产可以依其发展程度的不同分为简单商品生产和发达的商品生产 即资本主义生产两个阶段。在简单商品生产阶段,分工还很不发达,分工只是存在于各 个商品的生产过程之间,而不存在于各个商品生产过程的内部,即只存在着个体生产者 间的社会分工而不存在工场内部的分工。与此相应,私有制也只是各个个体商品生产者 的私有制。在资本主义阶段,分工则已高度发达。不仅存在着各种商品生产过程之间的 分工,即社会分工,而且还存在着各种商品生产过程内部的分工,即工场(或后来的工厂)内部的分工。与此相应,私有制也不再是各个个体商品生产者的私人所有制,而是 各个工场(或工厂)主即资本家的私人所有制。因此,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包括两个层 次,既包括各个工场(或工厂)之间的关系,又包括各个工场(或工厂)内部的关系。这两 个层次的关系都是一种两重性的关系。在工场或工厂内部,一方面是各个成员相互协作 的关系,另一方面同时又是其中的一些成员(资本家)通过对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的私人 占有,剥削和压制另一些成员(雇用工人)的对抗性关系。在工场(厂)之间,则一方面是 各个工场(厂)之间相互协作的关系,另一方面同时又是各个工场(厂)主或资本家分别占 有自己工场(厂)的生产资料与劳动产品的排斥性关系。整个资本主义生产过程,就是在 这样一种双层的对抗性合作关系中进行的。由于双层的既对抗又合作关系,使得资本主 义生产过程比一般商品生产过程处于更尖锐的矛盾状态之中。首先,和一般商品生产过 程一样,由于社会分工,整个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也是一 个互相依赖、相互制约的有机整体,各个生产部门、各个工场(厂)之间也存在着严格的 比例关系,要使整个社会生产能够顺利进行,也就必须使这些比例关系不断地得到维持 。但是,资本主义的私人占有制,也使整个社会的生产处于自发调节状态之中,从而使 得社会生产所要求的这些比例关系,不能不经常遭到这样或那样的破坏。只有经过周期 性的波动和震荡,才能使这些比例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恢复。其次,和一般商品生产 过程又不一样,在资本主义社会,还存在着从工厂内部生产过程中形成起来的对抗性合 作关系。这种从工厂内部生产过程中形成起来的对抗性合作关系不仅会使上述矛盾进一 步加剧,而且还产生了另一种更为尖锐的矛盾。一方面,工厂内部分工的存在和发展, 会促进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使社会生产的规模不断扩大,社会产品的数量不断增加 ;而另一方面,资本家和雇佣工人之间的利益对抗关系,则会促使资本家通过绝对加强 对工人剥削程度的办法,或通过提高生产技术,减少必要劳动消耗,相对加强对工人剥 削程度的办法,来减少工资支出,提高剩余价值率,从而使广大劳动群众的消费限制在 一个极其狭窄的范围内。这样,就造成了生产和消费之间的对抗性矛盾,破坏了生产( 供给)总量与消费(需求)总量之间的均衡,使社会生产相对过剩。这种生产总量与消费 总量之间的失衡状态,也只有通过周期性的经济危机,通过社会生产的普遍停滞和缩减 ,才能逐步得到一定程度上的暂时的纠正。因此,资本主义关系下的社会生产过程。虽 然和一般商品生产过程一样,是一个既相互协调又相互冲突,既不断趋于均衡又不断趋 于失衡的过程,但资本主义关系下的矛盾和冲突要更为尖锐、更加频繁、更加普遍和更 加不可调和。资本主义生产是一个更为尖锐的矛盾统一体。而这个统一体中的基本矛盾 也正是大工业分工关系所具有的生产的社会化与资本家的私人占有这两重属性之间的矛 盾。

马克思还指出了资本主义管理活动的两重性。马克思明确指出:“资本主义的管理就 其内容来说是二重的”;[4](P368-369)“资本家的管理不仅是一种由社会劳动过程的 性质产生并属于社会劳动过程的特殊职能,它同时也是剥削社会劳动过程的职能,因而 也是由剥削者和他所剥削的原料之间之间不可避免的对抗决定的”。[4](P368)他还明 确把这种管理二重性的思想推及到一切既对抗又合作的社会关系中。他写道:“凡是直 接生产过程具有社会结合过程的形态,而不是表现为独立生产者的孤立劳动的地方,都 必然会产生监督劳动和指挥劳动。不过它具有二重性。一方面,凡是有许多个人进行协 作的劳动,过程的联系和统一都必然要表现在一个指挥的意志上,表现在各种与局部劳 动无关而与工场全部活动有关的职能上,就像一个乐队要有一个指挥一样。这是一种生 产劳动,是每一种结合的生产方式中必须进行的劳动。另一方面,——完全撇开商业部 门不说,——凡是建立在作为直接生产者的劳动者和生产资料所有者之间的对立上的生 产方式中,都必然会产生这种监督劳动。这种对立越严重,这种监督劳动所起的作用也 就越大。因此,它在奴隶制度下所起的作用达到了最大限度。但它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 下也是不可缺少的,因为在这里,生产过程同时就是资本家消费劳动力的过程。”[5]( P431-432)不仅直接生产过程中的管理活动是如此,在对抗性协作基础上,整个国家的 管理也是一种两重性的活动,“在那里,政府的监督劳动和全面干涉包括两方面:既包 括执行由一切社会的性质产生的各种公共事务,又包括由政府同人民大众相对立而产生 的各种特殊职能”。[5](P432)

马克思强烈反对那种把管理的两重性质加以混淆,只承认其中一方面而抹杀另一方面 的做法。有些资产阶级经济学家,蓄意抹杀资本主义管理职能的剥削性、压迫性,认为 它和工人的劳动一样,纯粹是协作劳动中的一种特殊职能,因而资本家的收入也和工人 的工资一样,也纯粹是种劳动报酬。马克思指出这种“把从共同劳动过程的性质产生的 管理职能,同从这一过程的资本主义性质因而从对抗性质产生的管理职能混为一谈”[5 ](P369)的做法纯粹是出于“一种辩护的意图”。[5](P435)另一方面,如果只承认资本 主义管理职能的剥削性,而否认它包含有劳动性因素的一面,也是错误的。马克思认为 ,随着生产关系的发展,资本主义管理活动中的剥削性将会被消除,但其作为结合劳动 之特殊职能的这个方面,却不会消失。他写道:“合作工厂提供了一个实例,证明资本 家作为生产上的管理人员已经成为多余的了,就像资本家本人发展到最高阶段,认为大 地主是多余的一样。只要资本家劳动不是由单纯作为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那种生产过程 引起,因而这种劳动并不随资本的消失而自行消失;只要这种劳动不只限于剥削别人劳 动这个职能;从而,只要这种劳动是由作为社会劳动的劳动的形式引起,由许多人为达 到共同结果而形成的结合和协作引起,它就同资本完全无关”;[5](P436)“在合作工 厂中,监督劳动的对立性质消失了,因为经理由工人支付报酬,他不再代表资本而同工 人相对立”。[5](P435)因此,无论是只承认管理二重性质中的哪一方面而否认另一方 面都是不正确的。

但是,资本主义管理职能的两个方面却是既可以直接地结合在一起又可以互相分离开 来的。在资本主义早期,它们更多地是直接结合在一起,由资本家自己独立承担。但随 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发展尤其是股份制度的发展,这两种职能却日益分离开来。“资 本主义生产本身已经使那种完全同资本所有权分离的指挥劳动比比皆是。因此,这种指 挥劳动就无须资本家亲自担任了。一个乐队指挥完全不必就是乐队的乐器的所有者”。 [5](P435)现在,由关系的剥削性所引起的监督、指挥职能仍由资本家自己掌握,而由 关系的劳动协作性质所引起的监督、指挥职能,则交由雇佣来的职业经理去掌握了。

在《资本论》中,马克思还揭示了生产关系变迁过程的两重性。马克思承续了他以前 关于分工的规律就是所有制的规律的思想,认为分工的特定形式同时也就是所有制的特 定形式:人们如何分配劳动活动,同时也就如何分配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反过来说也 一样,所有制的特定形式同时也就是分工的特定形式:人们如何分配生产资料与劳动产 品,同时也就如何分配劳动活动本身。马克思也承续了他以前关于分工(从而也就是所有制)的形式是由生产工具的性质所决定的看法,认为前者应该与后者相适应,后者如 何前者也就应该如何。马克思认为,一般说来,私有制总是那种把个人终身固定于一种 职业上的“旧式分工”形式的另一面,而这种一面是固定分工另一面是私有制的生产关 系形式是与手工生产工具的性质相适应的。手工工具的技术性质使得它难以加以改变, “一旦从经验中取得适合的形式,工具就固定不变了,工具往往世代相传达千年之久” 。[4](P538)手工工具的这种性质,决定了使用它来进行的各种劳动在内容上与形式上 的相对固定性,以及劳动者活动领域的相对固定性。马克思说:“只要手工业和工场手 工业构成社会生产的普遍基础,生产者对专一生产部门的依附,他的职业的原有多面性 的破坏,就成为发展的必要因素”。[4](P532)劳动分工活动的这种相对固定性。就决 定了各种活动赖以进行的生产资料以及作为其结果的劳动产品只宜于(或者适合于)归不 同的个人固定占有。然而一旦生产工具性质发生了变化时,就会要求实行新的协作劳动 形式,同时也就是要求实行新的所有制形式。机器正是这样一种具有新性质的生产工具 。机器的技术性质使得它可以不断地随科学的发展而迅速发展,这就决定了劳动的内容 与形式,从而也就是劳动者活动领域的易变性。“现代工业通过机器、化学过程和其他 方法,使工人的职能和劳动过程的社会结合不断地随着生产的技术基础发生变革。…… 大工业的本性决定了劳动的变换、职能的更动和工人的全面流动性”。[4](P533-544) 这就要求废除旧式的固定分工,建立适合于劳动者在不同活动领域间自由流动的新型协 作劳动形式;这同时也就是意味着废除私有制,建立使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的分配格局 能适应劳动者活动领域的不断变换而随时变换的新型所有制形式,即劳动者共同所有制 。但是在现实社会过程中,由于生产关系发展的相对独立性,机器工具对生产关系的上 述要求并不一定会立即实现。在资本主义条件下,机器工具已经迅速发展起来和普及开 来,但生产关系形式却还是旧的、与手工工具相适应的那种形式,即一面是固定分工另 一方面同时是生产资料私人所有的形式。这就造成了生产工具性质与生产关系之间的尖 锐矛盾,“生产的资本主义形式和与之相适应的工人的经济关系,是同这种变革酵母及 其目的——消灭旧分工——直接矛盾的”。[4](P535)只有通过革命才能解决这种矛盾 。

在《反杜林论》中,恩格斯则通过对阶级关系产生与发展过程的说明,再一次阐述了 阶级关系具有两重性的思想。恩格斯指出,阶级关系首先是脑、体活动之间的分工关系 ,是作为脑、体活动之间固定分工合作的产物出现的。在原始社会,劳动生产率十分低 下,不存在着剩余产品,因而不可能实行脑体分工。然而随着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剩余 产品的出现,脑体分工就不仅成为可能,而且成为必然。“当社会总劳动所提供的产品 除了满足社会全体成员最起码的生活需要以外只有少量剩余,因而劳动还占去社会大多 数成员的全部或几乎全部时间的时候,这个社会就必然划分为阶级。在这个完全委身于 劳动的大多数人之旁,形成了一个脱离直接生产劳动的阶级,它从事于社会的共同事务 :劳动管理、政务、司法、科学、艺术等等。因此,分工的规律就是阶级划分的基础” 。[6](P278)这些作为分工关系形成的阶级关系一开始就必然具有对抗性。因为在劳动 生产率很低的情况下,只有通过一部分人对另一部分人的压制,迫使后者承担起全部繁 重的体力劳动,并强行剥夺后者的剩余劳动甚至部分必要劳动,才能使前者专心于管理 、政务、司法、科学等活动,才能使上述分工成为可能。而前者为了自己的利益也必然 要实行这种强制,它们为了“自己的利益,永远不会错过机会把愈来愈沉重的劳动负担 加到劳动群众肩上”。[6](P179)

因此,恩格斯指出,阶级关系的社会后果也具有两重性。作为对抗性的压迫关系、剥 削关系,它是一切社会冲突的根源。作为社会分工的一种形式,它又使社会生产力及其 它方面迅速得到发展。“当人的劳动的生产率还非常低,除了必需的生活资料只能提供 微少的剩余的时候,生产力的提高、交换的扩大、国家和法律的发展、艺术和科学的创 立,都只有通过更大的分工才有可能,这种分工的基础是,从事单纯体力劳动的群众同 ……少数特权分子之间的大分工。这种分工的最简单的完全自发的形式,正是奴隶制” 。[6](P178-179)恩格斯还说:“只有奴隶制才使农业和工业之间的更大规模的分工成 为可能,从而为古代文化的繁荣,即为希腊文化创造了条件。没有奴隶制,就没有希腊 国家,就没有希腊的艺术和科学,没有奴隶制,就没有罗马帝国。没有希腊文化和罗马 帝国所奠定的基础,也就没有现代的欧洲”。[6](P178)恩格斯指出,阶级分工关系是 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上的产物,阶级分工关系反过来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而生产力 的高度发展最终将导致阶级分工关系的消灭。“这种划分是以生产的不足为基础的,它 将被现代化生产力的充分发展所消灭”。[6](P278)“只有通过大工业所达到的生产力 的大大提高,才有可能把劳动无例外地分配于一切社会成员,从而把每个人的劳动时间 大大缩短,使一切人都有足够的自由时间参加社会的理论和实际的公共事务。因此,只 是在现在,任何统治阶级和剥削阶级才能成为多余的,而且成为社会发展的障碍,也只 是在现在,统治阶级和剥削阶级,无论它拥有多少‘直接的暴力’,都将被无情地消灭 ”。[6](P179)

在论述阶级关系的过程中,恩格斯还重申了社会管理职能的两重性。恩格斯指出,管 理首先也是社会合作体系中的一项职能。作为这样一种职能,它在任何社会中都是存在 的:“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 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持续下去”。[6](P177)在生产力十分低下时,这项职能一般还 不能固定成为某个人或某些人唯一的、专门掌握的活动。随着生产力提高,出现了少量 剩余产品,因而通过压迫一部分人,剥夺他们的剩余产品甚至部分必要产品来实行固 定分工成为可能时,这项活动就逐渐固定成为社会分工体系中一部分人的专职。这部分 人就成为社会的专职管理者。而由于这种分工是建立在强制、压迫和剥削基础上的,因 此这些管理者同时就又是社会中的压迫者、剥削者,他们的管理职能同时就又是压迫职 能、剥削职能。由此,原来单纯的社会管理职能就转化为对社会的统治,原先的社会公 仆就逐步转化为社会的主人。[6](P176)只有随着生产力的高度发展,阶级分工关系的 消灭,社会管理的压迫性才能被消除。

在恩格斯晚期的另外一些著作如《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法兰西内战>189 1年单行本导言》、《论住宅问题》、《论权威》,以及他晚年的一些书信中,恩格斯 还进一步论述了国家、法以及其它意识形态上层建筑的两重性质。恩格斯指出,与阶级 关系和社会管理职能的两重性相适应,作为社会控制机构的国家也具有两重性。一方面 ,它是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的专门机关,是社会分工中的一个特殊部门。社会管理的机关 ,在很早的社会阶段上就已经存在了,如氏族与部落中的议事会等。但在阶级分工关系 产生以前,它并未从社会中分离出来形成一个独立的部门。只是随着阶级分工关系的出 现,它才固定成为社会分工体系中的一个独立部门。恩格斯说:“问题从分工的观点来看是最容易理解的。社会产生着它所不能缺少的某些共同职能。被指定去执行这种职能 的人,就形成社会内部分工的一个新部门”。[7](P438)但是在阶级分工关系中,社会 管理职能不仅是管理职能,而且还是压迫职能。与此相应,独立出来的社会管理机关也 就不仅是一个社会管理机关,它同时也是统治阶级或压迫阶级用来统治、压迫其它阶级 的机关,以及统治阶级用来调和、控制阶级之间的对抗与冲突,“使这些对立面,这些 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8]的工具。这种 既是社会管理机关又是阶级压迫工具的特殊机构就是国家。恩格斯指出,在消灭了阶级 分工关系的未来社会里,社会管理机关的阶级压迫性质将会消失,因而“国家”也就会 消失。但作为社会管理的机关本身却不会消失,而会保留下来。

恩格斯还指出,法、科学等意识形态部门也是如此。一方面它们都是社会分工体系中 的一个特殊职能部门:“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 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 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随着立法发展为复 杂和广泛的整体,出现了新的社会分工的必要性:一个职业法学者阶层形成起来了,同 时也就产生了法学”;[7](P482-485)从事科学史“这种事情的人们……属于分工的特 殊部门”;[7](P482-485)每个时代的哲学也是“作为分工的一个特定领域”[7](P482- 485)而存在的;其它意识形态部门也是一样。另一方面,在这些特殊部门内活动的人们 又都分别构成整个对抗性阶级关系中的一个“独立集团”或“阶层”,它们与其它社会 分工部门之间的关系同时又都是一种阶级关系。

恩格斯还从总体上论述了包括物质生产、国家、法、科学、艺术等部门或领域在内的 社会体系内部各部门之间的相互关系。他指出,物质生产与国家、法、科学、艺术等部 门之间的关系都是一种既分工协作又互相排斥的关系,社会无非是一个对抗性阶级分工 的总体。在这个总体中,物质生产是其他部门存在与发展的基础,是决定其它部门状况 的东西。但其他部门在活动条件与利益上也有自己相对的独立性,它们虽然受物质生产 状况制约,但毕竟是遵循自己本身固有的规律运行,并且反过来对物质生产运动起作用 。恩格斯说:“凡是存在着社会规模的分工的地方,单独的劳动过程就成为相对独立的 ,生产归根到底是决定性的东西”。但是,其它活动过程如贸易、金融、国家、法、科 学、艺术等,“一旦离开生产本身而独立起来,它就会循着本身的运动方向运行,这一 运动总的说来是受生产运动支配的,但是在单个的情况下和在这个总的隶属关系以内, 它毕竟还是循着这个新因素的本性所固有的规律运行的,这个运动有自己的阶段,并且 也反过来对生产运动起作用”。[7](P482)恩格斯认为,他从对抗性分工关系角度对物 质生产与社会分工其它部门之间关系所作的这种说明,“已经回答了”“关于整个的历 史唯物主义的问题”。[7](P482)

马克思、恩格斯在《资本论》、《反杜林论》等后期著作中所阐述的这些思想与他们 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所初步阐述的“社会两重性”思想是相互呼应、完全一致的。 这表明从《德意志意识形态》以来,“社会两重性”的思想已成为马克思、恩格斯的一 贯思想,是所谓“成熟”的马克思主义社会理论中的基本思想之一。

五、马克思、恩格斯的宏观社会理论与西方非马克思主义宏观社会理论诸流 派的比较

由上可见,自从《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以来,马克思、恩格斯在他们的著作中已经 阐发出一个虽仍粗略却相当完整的宏观社会理论大纲。这个理论大纲所阐发的社会观既 不同于功能学派的社会观,又不同于冲突学派的社会观,不是单从协调、均衡的一面或 单从压制、冲突的一面来观察社会,而是以一种辨证的方式把功能学派和冲突学派分别 揭示的两个方面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对它们所包含的合理思想实行了辨证的综合。具体 地说:

(一)在社会结构上。西方社会学中的功能学派认为社会基本上是一个由人们为了共同 的利益,在自愿合作的基础上结合而成的相互依赖、相互协调的有机整体。相反,冲突 学派则认为社会是一部分人为了自己的特殊利益,通过对另一部分人实行压制而建立起 来的强制性结合体。与这两种看法都不同,马克思、恩格斯认为,每一个时代的社会关 系都同时具有两重性质,从一方面看是一种分工(即职能活动的分配)关系,从另一方面 看同时又是一种所有制(生产资料与劳动产品的分配)关系。每一时代社会关系或结构的 性质是由当时当地生产力水平的状况所决定的。在生产力水平极低的历史阶段上,社会 的确曾经是一个人们为了共同利益通过相互配合结合而成的有机体。在这个历史阶段上 ,由于不存在剩余产品,除了由于性别、年龄等自然因素所导致的体力劳动内部的分工 外,基本上不可能实行更多的分工关系,尤其是不可能实行体力与脑力劳动之间的分工 。每个性别、年龄相同的社会成员都必须共同参与各种体力与脑力劳动,承担大致相同 的责任和义务,并由此拥有大致相同的权力和地位,分配到大致相同的生产资料劳动产 品。人们通过这种平等占有、简单协作的社会关系,共同维持生活。在这里,人们在职 能上是相互依存的,在利益上也是相互一致的。然而,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情况便逐步 发生了变化。由于物质生产领域中劳动生产率水平的提高,剩余产品开始出现,这就为 一部分社会成员从繁重的体力劳动中摆脱出来,专事管理、科学、艺术等脑力劳动创造 了条件。但是,由于这部分剩余产品在数量上还是很少的,因此要使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之间的分工成为现实,就必须采用强制手段才能实现。而为了实行这种强制,就又必 须由一部分人完全占有和控制全部生产资料乃至另一部分人的人身,从而迫使后者去专 事体力劳动,并把剩余产品交给前者,使前者能够专事管理、政务等脑力劳动。通过强 制,社会成员便分化成两个阶级。一个因丧失了生产资料乃至人身权利而“被迫专门从 事劳动”,另一个则因垄断了生产资料乃至体力劳动者的人身而可以“脱离直接生产劳 动”,“掌握社会的共同事务”。这两大阶级的关系由此便呈现出两重性。一方面,他 们在职能上是相互依赖的,是一种分工合作的关系。另一方面,这种分工合作、相互依 赖的职能关系又是通过强制、剥削手段建立起来和维持下去的,因而又是一种统治与被 统治、压迫与被压迫的关系。整个社会结构由此也便具有了两重性质:一方面是一个由 内部各功能部分以相互依赖的方式结合而成的有机体,另一方面同时又是一个由一部分 人对另一部分人实行压制剥削而建立起来的强制性结合体。通过这种强制性的分工合作 ,社会生产力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但只要社会生产力始终没有达到能够使物质财富充 分涌流,因而使每个劳动者除去从事生产劳动外都能有大量剩余时间来从事其他活动的 地步,这种强制性的分工合作就始终是人们协作劳动的基本形式。在生产力水平尚未达 到这一点之前,这种强制性分工合作的具体形式会随着生产力水平的逐步发展而发生变 化,如从奴隶制发展到封建制,又从封建制发展到雇佣劳动制,但它们作为强制性分工 合作的一般性质不会变化。只有当物质生产力高度发达,社会用极少一部分劳动时间去 进行物质生产,就能充分满足全体社会成员的各种生活需要,把一部分人终生固定于物 质生产劳动领域中的做法已没有必要时,这种把社会成员分成统治与被统治、有产者与 无产者等两大阶级的强制性分工关系才会被消灭,重新代之以一种平等占有生产资料和 劳动产品的互助合作关系。社会也就重新成为一个人们为了共同利益通过自愿合作结合 而成的相互依赖、相互配合的有机体。

(二)社会结构的性质决定了社会过程的性质。在社会过程上,功能学派认为社会过程 像生命过程一样是一个能够自我调整使内部各组成部分不断地趋于协调或均衡状态的过 程。冲突学派则认为社会过程是社会内部居统治地位与居被统治地位的两大对抗阶级之 间不断地进行冲突和斗争,最终导致社会变迁的过程。与这二者都不同,马克思、恩格 斯认为,社会过程的性质也是随生产力水平的变化而变化的。当生产力水平很低,社会 基本上是一个人们为了共同利益在自愿合作基础上结合而成的有机体时,社会运行的过 程也就基本上是一个通过自我调整使内部各功能部分之间不断地趋于协调、趋于均衡状 态的过程。在这里,社会各部分之间并非没有丝毫差别、没有任何矛盾,但这些差别和 矛盾是在基本利益一致基础上发生的,是非对抗性的。一旦发生这种矛盾,危及到社会 内部的协调和均衡,社会就将、并且也有可能在不导致群体性重大冲突的情况下将其解 决,使社会重新归于协调和均衡。但是当生产力水平发展到一定程度,社会发展成为一 种强制性的、剥削性的功能合作体系时,社会过程的性质就不这么简单了。在这个历史 发展阶段上,社会结构的二重性决定了社会过程的二重性。一方面,社会作为一种由相 互依赖的内部各部分分工合作而形成的有机体,它必须使自己内部的各功能部分不断地 处于相互协调、相互均衡的状态之中,否则它的运行就会发生障碍,它的存在就会受到 威胁。然而另一方面,社会作为一种强制性的、剥削性的分工合作体系,社会的两大基 本职能部分——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之间存在着基本的利益冲突,这种基本的利益冲 突在现有的生产力水平条件下是无法调和、难以克服的。这种基本的利益冲突导致了两 大阶级间持续不断、形式各异的对抗和斗争。这种持续不断、形式各异的阶级对抗和斗 争,使两大阶级之间在功能上的协调和均衡不断地受到破坏:统治阶级出于自己的私利 ,总是千方百计地超出自己职能需要的范围争取从被统治阶级那里获取更多的劳动产品 ,他们“一旦掌握政权就牺牲劳动阶级来巩固自己的统治,并把对社会的领导变成对群 众的加紧剥削”,[6](P278)从而使被统治阶级承担物质资料再生产职能的条件一再受 到破坏。例如,奴隶主对奴隶的残酷压榨使 奴隶早夭,人口不断减少;封建主对农奴的残酷压榨使农奴得不到必要的生活与生产资料,生存与生产难以为继;资本家对雇佣工人的残酷压迫使市场购买力受到限制,导致周期性相对生产过剩的危机等等。被统治阶级则总是千方百计以种种方式来摆脱加在自己身上的劳动重负,如破坏工具、逃离它乡、消极怠工等,从而使生产条件也不同程度地受到破坏。但是,统治与被统治阶级之间持续不断地对抗和斗争,又是使被破坏了的功能协调和均衡状况不断得到恢复的重要手段:针对被统治群众的消极劳 动态度统治阶级不断加强和完善对被统治阶级的控制,减少被统治阶级不尽职守或消极怠工的机会,使被统治阶级繁重的劳动职能强制性地得到实现;被统治阶级针对统治阶级的残酷压榨,也将不断地进行自发的或有组织的反抗(甚至武装起义),迫使统治阶级适当放松套在被统治阶级头上的枷锁,使被统治阶级生存与劳动的条件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恢复。但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的冲突与对抗又会再一次地破坏社会各功能部分间的协调与均衡;这种被破坏了的协调与均衡又会再一次地引起两大阶级间进一步的冲突和斗争,并通过这种冲突和斗争使均衡在一定程度上再次得到恢复。社会内部各功能部分之间的协调和均衡就是这样的在统治与被统治两大阶级之间的冲突与斗争中不断被破坏又不断被恢复。因此,在强制性功能合作体系中,社会过程既是一个不断趋于均衡的过程,同时又是一个不断趋于冲突、不断打破均衡的过程。由于冲突,打破均衡,通过冲突又恢复均衡;在均衡中蕴含着冲突,在冲突中实现均衡。社会生产力就是在这样的矛盾过程中不断地发展起来,直到达到一个极高的水平,使强制性分工关系重新被自愿的互助合作关系所替代。在新的自愿合作关系中,社会过程就又重新成为一个通过非对抗性的自我调控手段来消除各种不和谐因素,使内部各功能部分之间不断地趋于协调、趋于均衡状态的过程 。

(三)在社会变迁方面。功能学派认为社会变迁的结果也不过是从一种较为简单的均衡 状态走向一种较为复杂的均衡状态,变迁的动力是结构的分化,实现变迁的具体过程是 :结构分化——旧整合机制过时,均衡被打破——建立新整合机制,达到新均衡——新 的结构分化……,如此循环不已。冲突学派则认为社会变迁的结果是不断地从一种压制 结构走向另一种压制结构,变迁的动力是社会内部统治与被统治两大阶级之间持续不断 地冲突与斗争,变迁的具体过程是:冲突——旧压制结构瓦解——建立新压制结构—— 产生新冲突……,如此循环不已。与它们都不同,马克思、恩格斯认为,社会变迁的性 质与方式也是随历史条件的变化而变化的。在不同的生产力水平条件下,社会变迁的性 质与方式也就不同。在生产力水平还很低,不足以实行强制性分工关系的历史阶段上, 社会的变迁就只能是像功能学派所讲的那样是从一种功能结构走向另一种功能结构,从 一种较为简单的均衡状态走向另一种较为复杂的均衡状态(如从狩猎和采集社会走向园 耕社会),变迁的动力是新生产工具(如耕作工具)等因素造成的新职能结构(园耕业)的 产生与扩展,变迁的具体过程是:新生产工具等因素产生——新功能结构产生与扩展— —旧结构的调控机制过时,均衡被打破——建立新的结构调控机制,达到新均衡。然而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进入阶级社会,情况就发生了变化。在阶级社会中,社会结构 的二重性决定了社会变迁的二重性。由于强制性分工关系既是一种功能性关系,同时又 是一种强制性关系,因而当社会从一种具体形式的阶级社会向另一种具体形式的阶级社 会变迁时,就既是从一种低水平的功能结构走向另一种高水平的功能结构,同时又是从 一种压制结构走向另一种压制结构,变迁的动力就既包括新生产工具或新劳动生产率等 生产力因素造成的对新功能结构的要求,又包括代表旧结构的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中 代表新新结构的社会力量相互之间的冲突与斗争(首先是新生产力因素造成功能结构变 迁的需要,然后导致在旧强制性功能结构中占统治地位的阶级为维护既存结构,与代表 新强制性功能结构的社会阶级为推翻既存结构、建立新结构而进行斗争);变迁的过程 也就既是新功能结构(如奴隶制结构或资本主义结构)的产生与扩展导致旧功能结构(如 奴隶制结构或封建制结构)的调控机制失灵,旧均衡被打破,然后建立起与新功能结构 相适应的新调控机制,达到新均衡这样一种过程,同时又是代表新旧两种结构的各大阶 级(如封建主阶级联合农民阶级等对奴隶主阶级、资产阶级联合无产阶级等对封建主阶 级)之间进行斗争,导致旧压制结构瓦解新压制结构形成这样一种过程。这里的“既是 ……又是”并不是说存在着两种同时进行的变迁过程,而是指同一个过程从不同角度来 看时所具有的两种性质、两种效果。如一种新强制性分工关系(资本主义关系)的产生从 它作为分工关系这方面看是一种新功能结构的产生,从它作为强制关系这方面看则是新 阶级的产生;旧强制性分工关系(如封建制)的瓦解、新强制性分工关系(资本主义制度) 的建立,从它们作为功能结构的更替这方面看是旧调控机制失灵、新调控机制形成达到 新均衡的过程,而从它们作为压制结构的更替这方面看这个过程同时也就是新旧阶级的 斗争打破旧结构建立新结构的过程。这两个方面是完全合二为一的。只有随着生产力的 进一步发展,强制性分工关系被消灭,社会在一个更高的水平上重新进入自觉自愿互助 合作的历史时期时,社会变迁的结果、动力与过程才会重新回到适用于功能学派的概念 与命题来加以描述的状况之中。

由上可见,马克思、恩格斯的理论与帕森斯、达伦多夫等人的理论具有根本的区别。 与后者相比,前者具有更深刻的历史性。帕森斯、达伦多夫等人所谈论的“社会”都是 一种抽象的、超历史的“社会”,马克思、恩格斯所讨论的“社会”则总是在特定的生 产力水平基础上所形成的、具有特定历史性质和历史形态的“社会”,帕森斯、达伦多 夫等人从超历史的“社会”概念出发,泛泛地讨论社会是功能性的还是压制性的、是趋 于均衡的还是趋于冲突的,马克思、恩格斯则是把社会置于特定的历史条件之下,依据 特定社会形态的具体性质来探讨社会的结构、社会的过程与社会的变迁等问题。巨大的 历史感,是马克思、恩格斯社会理论的重要特色。

与帕森斯、达伦多夫等人的理论相比,马克思、恩格斯的上述理论还具有高度的辩证 性。在对阶级社会的讨论上,他们既不因其功能性的一面而否认其压制性的一面,也不 因其压制性的一面而否认其功能性的一面。他们正是从这两者相互依存、互为条件的关 系中来把握阶级社会的结构、过程与变迁,指出功能结构的存在与运转是压制得以存在 的基础,压制又是功能结构建立和维持的基本条件;结构的功能性要求均衡,但结构的 压制性又导致冲突,冲突以自己的力量不断破坏均衡,但又不得不以自己的力量来不断 恢复均衡;社会就是在这两种趋势中运行和延续;社会的变迁既是结构分化与重整的过 程,但又是依靠阶级冲突来实现的过程。正是通过对这两方面之间辩证关系的把握,才 使马克思、恩格斯对阶级社会达成了一种无论是与功能学派学相比还是与冲突学派相比 都很不相同的理解。马克思、恩格斯所阐发的上述社会理论,虽然诞生在一个世纪之前 ,但是迄今为止,对于我们解决“如何把功能学派与冲突学派所分别揭示的两个方面有 机地结合起来”这个问题仍然具有十分重要的启发意义。

收稿日期:2003-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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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突与平衡:马克思恩格斯的观点_恩格斯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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