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民族地区人口老龄化的财税政策_老年人口论文

应对民族地区人口老龄化的财税政策_老年人口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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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族地区人口老龄化现状

按照联合国规定的国际通行标准,如果一个国家中,14岁以下少年儿童人口在总人口中的比例小于30%,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或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在总人口中的比例超过10%或7%,即可看作人口达到老龄化标准。

据我国第五次人口普查的阶段统计数据,截止2000年末,我国人口年龄结构已超过了联合国规定标准。已跨入了人口老龄化国家的行列。

但是,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形成却存在着地域性差异。西北地区和云贵藏等17个省区均在8%以下,呈现了经济发达地区率先跨入了老龄化社会。

从上述统计数据中,西北和云贵藏等少数民族地区,虽然与经济发达地区相比老年化进程相对滞后,如宁夏回族自治区,65岁及以上人口为26万人,占总人口的4.5%,但据预测,到2015年全区老年人口比重将达到7%,达到国际通常划分标准,2017年左右,老年人口规模将超过50万,2035年以后将超过100万,到本世纪中叶达到高峰,占总人口的1/5以上[1]。

另一方面,从总人口中0~14岁少年儿童所占比例来看,全国为22.90%;在55个少数民族中,朝鲜族占15.79%,其余54个民族虽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但0~14岁人口占总人口比重在30%以下的民族有34个,占半数以上。与全国总人口相比,少数民族总人口的年龄结构整体上也已步入底部老年龄化社会。

由于计划生育政策和人口预期寿命的延长,民族地区面临着底部老龄化与顶部老龄化双重冲击。鉴于人口有特定的成长期、成熟期、婚育期和衰老期,我们可以根据2000年全国各年龄段人口数和年均预测寿命值,综合考虑人口自然增长因素和经济发展因素,判断出我国民族地区人口将随全国人口一起,共同进入持续老龄化态势,并且这一态势将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持续下去。人口老龄化已成为当前必须解决的问题。

二、民族地区人口老龄化对可持续发展的消极影响

1.人口老龄化影响民族地区经济可持续发展。从时间上看,我国人口年龄结构在2000年即进入老年型,而世界人口年龄结构整体进入老年型将在2010年,我国比世界总体人口年龄结构提前10年进入老年型,人口老龄化速度之快为世界之最。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在2004年10月发表的《世界经济展望》报告明确指出,今后几十年内,人口因素将影响世界经济。欧美发达国家的人口老龄化是伴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的进程属于“先富后老”。但是,我国民族地区却在综合实力落后、经济不够发达的背景下步人老龄化社会的,属于“先老后富”。面临日趋严重的人口老龄化趋势,在社会保障制度依然处于改革攻坚阶段的民族地区,财政负担加重,必将导致经济建设的投入相对减少,使民族地区社会和经济发展承受极大的压力[2]。

2.人口老龄化加重民族地区社会经济负担。随着老年人口的增加,我国社会总抚养比(CDP)、老年人口抚养比(ODR)、少年儿童抚养比(CDR)均呈上升趋势。民族地区农村的绝对贫困人口与低收入人口合计数量为533.3万人,占农村人口的比重为22.1%。当家庭承担的养老任务逐步地推向社会时,将进一步加重国家与企业、社会和家庭的多重负担,影响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3.人口老龄化导致民族地区适龄劳动力短缺。在全国和汉族人口年龄结构向老龄型转变的同时,少数民族人口年龄结构与全国总人口相比有一个成长的滞后期,少年儿童人口比重高于全国,而经济活动人口比重比全国低,特别是西藏的门巴族和珞巴族最为典型。尽管从短期看,民族地区人口老龄化进程时间短、速度快,有可能在人口老龄化程度达到高峰时,还会出现总人口数和劳动力人口总量两个高峰。但是从长期看,作为人口老化的自然结果,民族地区劳动力人口将逐渐不足,劳动资源相对减少,呈现劳动力老化和短缺的现象。

三、探索应对民族地区人口老龄化的财税政策

财税政策,作为重要的经济杠杆,是解决老龄化社会的矛盾,完成老龄工作的重要手段之一。目前财税政策中,对于相应的扶持引导政策较少,税收方面仅规定了少数政策,如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对于养老院提供的养育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3]。此外,税法中对针对企业年金计划的法规至今尚属空白。税惠依据只有《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为此,从政府角度而言,应从多方面创造条件支持民族地区老龄产业发展;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逐步增加对老年福利事业的投入,兴办老年福利设施;政府应通过制定诸如税收减免、开征特殊税种等税收优惠等政策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民族地区老龄化工作,使从事老龄化市场的经营者能有适当营利和拓展产业的能力。

1.制定鼓励开拓银色市场的财税政策。尽管人口老龄化为民族地区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了广定的消极因素,但人口老龄化也为老年产业和老年服务业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满足老年群体在衣食住行、文化体育、医疗保健、生活福利、休闲娱乐等特殊需要的生产、经营、服务等设施和经济活动的老龄产业将在一定时期内迅速发展并成为一门特殊产业。为此,建议对民族地区老年人口专用消费品生产企业按照西部地区待遇,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商家、厂家针对不同层次老年人口需求,围绕老年人衣食住行开发各种商品,满足民族地区老年人口的消费需要。

2.鼓励充分利用劳动力资源的财税政策。根据人口年龄结构发展预测,在未来50年中,前20年,我国存在一个低抚养比时期,这期间少儿人口在总人口中的比重已经下降,老年人口在总人口中比重刚刚上升,总抚养比处在从下降到上升的低谷,呈V字形,是适宜经济发展的黄金期。为此,建议在民族地区投资于劳动密集型的企业、充分安置适龄人员就业的企业,予以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鼓励相关企业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利用民族地区一定时期内劳动力资源相对充足的有利条件发展经济。

3.鼓励建立医疗保险体系的财税政策。建议尽快建立和健全老年医疗保险制度,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使最大多数的老年人口进入社会保障网络;通过财政渠道扩大基金来源,多渠道筹措养老保险基金,将该部分资金作为基本养老保险的后备基金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专项用于基本养老保险支出,缓解民族地区不断增长的医疗需求与有限的医疗资源之间的矛盾。

4.鼓励家庭养老方式的财税政策。从政策上体现鼓励和实施家庭养老,减轻家庭税收负担,如针对城镇居民,对其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中增加。发挥家庭在对于老年人口的供养、照料和慰藉方面的巨大作用,解决老有所养的问题,满足老年人口的居家养老需要。

家庭养老是农村养老的主要方式。如前所述民族地区农村的绝对贫困人口与低收入人口占农村人口的22.1%,所占比例较大,家庭养老负担更为沉重。而农村税费改革,虽然在某种程度上减轻了农民的负担,但地方财政也相应减少,村级政府无力对农村家庭养老提供政策性扶持。因此,建议加大中央对地方财力性转移支付的力度(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和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的力度)来均衡地区间财力差距,增加村级政府的财力,以支援农村家庭养老[4]。

5.鼓励建立社会服务体系的财税政策。建议根据社会发展特点,对于针对民族地区老年人口的社会服务收入,包括洗衣做饭、购物送餐、打扫卫生、服侍护理等服务收入,降低营业税适用税率,积极培植老龄服务产业并保护其健康发展;对于医疗卫生系统改善基层医疗服务、直接服务于老人求医的相关收入,免征营业税,以尽快在民族地区建立健全社区养老服务体系,为家庭养老转向社会养老进行前期铺垫。

6.鼓励基础设施建设的财税政策。建议按照产业化思路,对于个人、企业和海外侨胞、外国投资者投资民族地区兴办老年福利院和老年公寓,一定时期内暂免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鼓励、扶持社会各方面出资投入老年服务机构;对于投资于老龄化事业的固定资产投资,准予按照东北老工业基地的税收政策,在销项税金中抵扣外购固定资产及其运费的进项税额,以消费型增值税鼓励社会各界投资于民族地区老龄化设施的热情与动力;对社会力量在民族地区兴办的为老年人开展养护、托管、敬老院、康复中心等社会福利机构,一定时期内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走家庭和社会养老相结合的道路。

7.制定建立养老保险体系的财税政策。建议适时全面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制,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国家、集体和个人三方合理负担,采取部分积累的筹资方式;增加财政支持力度,逐年扩大养老保险在财政预算内的份额。等时机成熟时,在全社会范围内开征社会保障税,并使社会保障税成为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的主要途径。

收稿日期:2006-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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