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是生命伦理学的基本原则_自我同一性论文

诚信是生命伦理学的基本原则_自我同一性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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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B82文献标识码:A

现代生物医学和生物科技的快速发展给由自然塑造出来的人们带来更多的自主选择空间的同时,也意味着对个体之人及整个人类乃至自然界的干预日益增强。对人类生命个体的干预,根据生命主体是否自主的标准,大致可以分为两类:自我申诉型干预和强迫性干预。其中自我申诉型干预,依据干预目的是维护健康还是增强性状①,可以分为治疗性自我申诉型干预和自我增强型干预。在治疗性自我申诉型干预中,申诉干预的主体既可以出于为己目的,也可以出于利他的动机。身体机能的修复(疾病的治愈、疼痛的减缓、基因治疗、为延续生命进行的器官移植)、医疗预防(如为增强对某种疾病的抵抗力接受某种疫苗)均属于为己的治疗性自我申诉型干预;美容整形、用以控制情绪的药物以及将来可能的记忆删除手术均属于为己的增强性自我申诉型干预(简称自我增强性干预);为了他人或公共利益进行的人体试验、为挽救他者生命的器官捐献等属于为他的治疗性自我申诉型干预。强迫性干预包括未经未来主体同意在其身上进行的人体试验、克隆人、人类基因操纵。

从整个自然的演化史来看,自然进化不仅存在着剧烈的突变,更多的是悄无声息的渐变。作为自然一部分的人类在不断地进化,人类生命有机体内部也发生了新陈代谢、记忆的流逝。因此,人类及个体并不是完整地保存着自然造就的人类原始状态,不是“全有”(all)或者“全无”(nothing),而只是涉及到连续的程度问题。事实上,人类及其内部成员的干预实践就一直没有停止过,如禁止血亲家庭的出现、避孕,以及为增强体质进行体育锻炼等。只是到了现代,生物医学有了突破性的进展,生物科技能够以更强大的武器深入到人体内部,以一种非“自然”的方式在微观结构上进行操作性干预,对人造成不可预测的深远影响。在纳粹历史的教训之下,在现代科技背景下,有的法律禁止对人的干预,有的允许对人进行某种类型的干预。如《世界人权宣言》第五条就规定:“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赫尔辛基宣言》基本原则第六条要求:“受试者的捍卫他/她的完整性的权利必须永远受到尊重,应采取谨慎措施来尊重受试者的隐私和将研究对受试者的身体及精神之完整、个性(personality)的影响降至最小。”《欧洲生物医学人权保护公约》第一款明确规定了该公约的目的: “此公约的参与方应保护所有人类成员的尊严和同一(identity),毫无歧视地确保每一个人的完整性、其他权利和关于应用生物医学的基本自由受到尊重。”虽然这些国际性或地区性的法律文献提出了以尊重和保护人的完整性来制约对人的干预,但并没有对完整性(integrity)概念做出明确的界定。本文认为,只有在阐明完整性概念的基础上,对人的干预是否具有合理性以及哪些类型的干预是合理的才能得到伦理论证和辩护。

“integrity”(完整性)来源于拉丁字“integri”,它意味着整体,是一种整全性的、纯洁的状态或品质,一种未受损伤、损毁的状态。完整性的基本内涵包括两个维度:一是由部分构成的整体处于完整的、不受损伤的状态(wholeness);二是这个整体具有从过去、现在到未来的连续发展的充分性、完全性(completeness)。作为生命伦理学基本原则的完整性的主要对象是人之身心的统一性,以及它们的连续性不被侵害。人的完整性与自我同一性之间有着重要的关联。本文将从与完整性相关的关键性概念——自我同一性出发,通过考察哲学上关于自我同一性之标准的构成部分的探讨,以期获得一些关于完整性的构成部分的启示。我主张:作为描述人类基本存在状态的完整性概念,不仅仅包括标志人之独特存在的心理连续存在,而且包括心理连续存在的必要载体——人之大脑和身体;心理完整性是自我对自身的过去、现在与未来的统一,分为自我叙述和自我创造;身体和心理的统一。

一、人之身体及大脑是自我同一性的必要前提

自我同一性(personal identity)的问题是一个古老的形而上学问题,它要探讨的是处于不断变化之中的人是否持续存在?如果是,判断一个人持续存在的标准是什么?首先要说明的是:这个标准是判断一个人在时间中连续存在的逻辑上的充分而且必要的标准,而不是我们通常所采用的经验性证据如DNA鉴定结果等。它通常可以用一个简洁的形式来表达:判断在t1时刻的某一个人P1与在t2时刻的另一个人P2是否是同一个人的充分必要标准是什么?②

关于自我同一性标准的探究大致有两条进路:非还原论和还原论。非还原论认为,自我同一性不存在于其他的东西之中,本身是不可被分析、被还原的终极事实。③ 实体就是这样的一种独立存在者,它先验地保持自我同一,因而也就否定了对自我同一性的标准的探究。还原论认为,自我同一性标准存在于其他的、可被分析的事实当中。还原论又有两种形式:物理(连续)标准和心理(连续)标准。物理标准的表达形式可以归纳为:P2在t2时刻与P1在t1时刻是同一个人当且仅当P2拥有与P1连续的物理存在(身体、大脑、足够量的大脑)。

物理标准遭到抛弃,是因为它与人的本质性特征即意识无涉。自我同一性标准就转向了与意识相关的心理标准。心理标准的表达形式可以归纳为:P2在t2时刻与P1在t1时刻是同一个人当且仅当P2拥有与P1连续的心理存在(记忆联系、日常的记忆连续、宽泛的记忆连续、类记忆)。在还原论者那里,一旦心理连续能够通过其他可靠的方式产生时,大脑的连续存在就显得多余了。如威廉姆斯(Bernard Williams)就设想了通过一个储存装置等量复制大脑内的信息内容来保持心理连续,然后再将这些信息输回原来的或另一个大脑中。帕菲特(Derek Parfit)也提出了一个通过电子传输维持心理连续性的思想实验,进而否定了大脑的连续存在之必要性。

在这些不需要以大脑作为载体的心理连续之系列中,该系列中的单个片断截取的仅仅是:在大脑被复制那一刻,大脑细胞状态所显示的经验记忆、欲望、信念、性格特征等心理特征。在我看来,心理连续不应当只是静态的、已经形成的心理状态及其内容的连续,还应包括单个心理状态是如何产生的,记忆的发生这一动态过程。我设计了一个思想试验:假设在我的大脑被复制的那一刻,我的身体正好遭受某一行动(他人施加给我或我自己造成的)带来的疼痛。而这个疼痛正好处在身体的感觉神经向大脑传送过程之中,但还没有被报告给大脑时,大脑细胞的状态就已经被复制到某个装置或被电子传输出去了。那么在我身体上发生的这个经验及其疼痛感受是谁的呢?显然不是属于原来的我,因为那一刻我的大脑还对这个经验没有意识,并没有将它记录下来形成记忆,当然更不属于我的复制品。这个思想试验表明:没有意识之发生所依赖的大脑,作为对经验的意识之结果的记忆也就无法产生。

总而言之,心理标准析取的只是人类动物的功能性特征或者说是人类区分于其他动物的关键性的身体部分——大脑中所储存的信息。这一标准忘记了建立在个体的人类动物基础之上的发生机制:大脑的信息内容是如何产生的——人的身体作为外感受器接受外界的刺激作用,通过神经的内感受传导给大脑。对这个发生机制的忽略必然导致心理标准与大脑及身体之间的无关性。因此,还原论进路之心理标准所导致的后果是:排除了自我同一性与身体的内在关联,即拥有某种形式的身体对于成为一个人(person)来说是必要的。即使这些个体功能性特征或大脑内的信息对于个体的自我观念具有本质性的作用,但如果缺乏与身体的联系,这些个体将无法与其他的个体相区分开来。个体是生活在社会当中的,就必然要参与到某些类型的交往和活动中来,与他人进行互动。如果这些个体没有与身体的联系,即要以身体作为物质载体,具有其所属的那类物种的身体形式,他人就无法辨别所要面对的交往和参与互动的个体,社会交往和合作也就无法进行。“一旦一个理论家已经把人的身体与人的同一性的构成绝对地分离开来,他就会对人类的道德状况提出一种严重不完备的和高度扭曲的理解。”④ 如果忽略人的身体与自我同一性的构成标准的关联,它就有可能忽略人类作为一个生物物种的持续存在所必需的条件,如以作为人类身份标识的身体的形式存在。人类身体的自然存在关涉到个体在人类共同体中的道德地位:人类成员并不是可以被随意处置的非人物体。如果忽略人的身体与自我同一性的构成标准的关联,它也将忽视我们作为一个道德能动者的理性能力之发挥所必需依赖的大脑及身体正常运行的条件,如具有正常的生理机能。“如果一个人的物理完整性被侵犯了或是被破坏了,如果剩下的几乎只是一个人的心理完整性,他是很难维持生存下去的勇气。”⑤ 所以,对处于生命边缘状态中的人类个体来说,如果身体上的巨大痛苦已经严重影响了一个理性的人类存在者心理情绪和心理状态,无法忍受的生理痛苦可能会改变一个人的欲望、信念以及对生活前景的看法,而以欲望、信念的连续作为内容的心理连续也将局部地受到影响。如果身体上的重创足以导致记忆的丧失或心理能力的缺乏,心理连续无疑被破坏了。因而,身体的完整与否,对于自我同一性受到威胁的人类生命个体来说,就具有生与死的伦理含义。

如果只是强调人的自我同一性之心理连续的存在,以恢复人的健康、解除人的痛苦为目的的医学将失去它存在的根基,生命伦理学将失去它的伦理关怀对象。“健康状态表达了个体生命的身体、理智、心理-社会这三个方面之间的一种和谐状态。……疾病通过分解人来消解完整性。健康的恢复应当被定义为整体(笔者注:有机体)之部分的正常状态和整个有机体良序运行所必须的人类存在多方面之平衡状态的恢复。”⑥ 如果拒斥了物理存在(身体)的连续存在作为人的自我同一性之构成标准的部分,那么也就否认了作为有机体的人诉诸医学寻求疾病的治疗、缓解痛苦、(通过器官移植)延续生命、(通过基因治疗)根除某些自然缺陷等基本价值诉求,否定了治疗性的自我申诉型干预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再者,如果承诺了身体在人的自我同一性中的非必要性这一观点,它就隐含着以下的可能:身体在自我同一性的构成标准中无关紧要,除了支持作为维持人之心理连续存在的大脑的连续之外,人身体上的其他器官都可以理所当然地被当作社会公共资源来使用(如被摘取用作器官移植的供体)。声称以维护公共利益或种族优势为理由、进而对他人身体的随意干预(如人体试验、对大脑通过药物进行控制)、侵害和侮辱的行为也将能成为逻辑上可以接受的,而保护人类身体之完整性(physical integrity)的人权也将因此缺乏根基。

本文将采纳一种自然主义的观点:大脑的功能以及所储存的信息的连续存在与大脑的连续存在是密不可分的,它们是大脑的结构所特有的功能和大脑运行状态的记录。身体是人之大脑的感受器官,是个体与他人、世界打交道的媒介,“身体是在世界上存在的媒介物,拥有一个身体,对于一个生物来说就是介入一个确定的环境,参与某些计划和继续置身于其中。……我是通过我的身体意识到世界。”⑦

对人之身体的尊重、保护和护养也就成为医学的神圣使命,是生命伦理学论证对人之身体的合法干预的依据。出于对身体的护养——对身体各部分机能之间的失调之修复的医学治疗、对疼痛的减轻(医疗康复)等进行的治疗性自我申诉型干预,都是出于尊重身体完整性的充分理由。

二、人的心理完整性及身心的统一:自我叙述及自我创造中的身心统一

对于大多数人来说,保持身体上的完整性、以身体的形式持续存在只是维持我们继续存在的必要条件。我们更关心的是,在身心统一的基础上,拥有心理的完整性,使自我以一种区别于其他人类个体的方式存在,彰显出每个个体的独特生命价值和生命意义,开显出自己的存在视域。

心理完整性是自我的过去-现在-未来之发展的连续性。心理的完整性是自我以自我观念对系列的自我进行自我统一的,包括自我叙述(现在的自我与过去的自我之间的统一)和自我创造(未来的自我与现在的自我之间的统一的一种特殊形式)。自我观念是生活主体在对生活故事的自我叙述过程中形成的。

1.自我叙述中的身心统一

一个人类生命有机体经历着出生、成长、成熟到死亡这样的线性生命过程,人的生命历程中发生的生活故事就是以叙述的方式呈现的。说它是叙述的,也就是,在人生的每一个阶段中构成他生活故事的事件、经验等不是相互孤立的,而是它不断进行着、也将继续进行着的故事整体的一个部分,并且是这个生活故事的整体赋予了其中的某一个行动或经验以意义。麦金太尔(Alasdair Macintyre)说:“要成功地识别和理解其他人正在做什么,我们要通常实现一个这样的转向:将一个特定的情节置于一套叙述历史的情境之中,这个叙述历史同时包括相关的个体的历史、他们在其中行为和遭受的环境的历史。”⑧ 也就是,要理解一个人的行动的意义,我们必须要了解作为行动主体的个人史,才能发现他行动的动机以及所要达到的目的,此外,还要了解这个行动所处的环境的历史。总而言之,对他人的行动,我们只能在叙述中获得理解。同样,他人也只能是通过叙述的形式来理解我的行动。

一个人对自我的理解,只有通过采用自我叙述的形式,才能形成一个独特的自我观念。自我叙述是关于一个人生活历史的叙述,是一个生活主体的生活故事的展开。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生活史,拥有一部从过去流淌至现在的精神自传、自我叙述史,并在这些自我叙述中形成了自己的自我观念。这些自我叙述史绝不是个人所经历的事件的列表,而是承载了个人的信念、欲望、价值、性格等方面的自我意识。正是因为这种自我意识,所经历的事件才对我来说具有独特的意义,决定了哪些事件或经验被记住以及它们产生了何种相关的感受和理解。正是在这一意义上,自我叙述体现了个人的独特价值。因此,我们要从一个人的自我叙述中来理解他的生活故事,要尊重每一个在特定的生活环境中生活、拥有个体所特有的欲望、信念和性格等心理特征、对生活故事有独特的记忆和心理阐释的主体,而不应把他看做是一具由各种器官组成的、通过器官的功能之间的协调维持其存在的生命有机体(或一架机器)。医学作为一门艺术,就要求医务人员不应当把患者当做某个或某些器官出了故障的客体,而是把他们视为对疾病有着自己的心理感受、把患病以及解除疾病的困扰看做是自己生命历程中具有特殊含义的生活主体来尊重和呵护。在生命伦理学中,医务工作者与患者的交流、理解患者的自我叙述、尊重患者的身心完整性,就成为建构良好的医患关系的一个核心要素。在把医学当做艺术理解的生命伦理学中,“完整性就不仅仅意味着是生命有机体的不同肉体器官及其功能之间的平衡与和谐,而且,更重要的是,患者所叙述的有关他/她的生活的全部(wholeness)。尊重患者的完整性意味着尊重一个生命(a lifespan)的个人经历,包括他或她的疾病以及疾病对患者生命境况的影响之体验。”⑨

自我叙述对于人来说具有内在价值,是人类和其他动物相区别的标志之一。麦金太尔说“人,在他的行动和实践中,也在他的小说中,本质上是讲故事(story-felling)的动物。”⑩ 斯格特曼(Marya Schetchtman)也说,“人和其他个体(我用个体individual指涉任何一个有感知的生物)的区别在于他们如何组织他们的经验,因而……他们的生活。”(11) 具有人类身份、拥有身体的人不是消极地适应环境,而是能够以一种积极的方式叙述自己的生活故事、构建自我观念、从而将自我与其他生命个体相区分开来的,是个性寓于其中的身体所有者。因此对身体的侵害,就是对能够自我叙述的生活主体与生物学根基的统一体的破坏。

在自我叙述中,生活主体在生活故事的每一个情节里不断地尝试何种生活是自己想要过的生活,形成了自己的生活理想、他所特有的价值观,以自我观念来调节和评价各种相互冲突的直接欲望,形成反思性的自我认同、达到自我统一,避免完全盲从欲望行动造成的自我分裂。因而自我叙述通过自我观念能够为未来的行动提供方向,“我们的内在史(inner story)让我们获得行动的方向。没有它,所有的决定都将像是没有地图或指南针似地在海上航行。”(12) 自我叙述的同一要求,生活主体在叙述自己的生活故事的过程中,能够使生活故事的各部分相互支持、能够融贯地产生一个明确性格的自我观念,对自己的大部分决定及行动给出一个合理的解释、实现自我的统一。

自我叙述的同一是自我统一的一部分,是现在的自我与过去的自我之间的统一,因而是心理完整性的一部分,它构成个体不可被侵犯的部分。自我是与身体相统一的:身体是实现自我叙述同一的个人性物质载体,自我叙述的同一是在自身身体上得以体现的,自我叙述的同一是在身体与环境、自身心理的关系中,依赖于身体来实现那些体现自我统一的各种决定。因此,对于自己身体的各种遭遇,如疼痛、生理疾患、潜在的遗传病、可能罹患疾病的忧虑与恐惧、死亡的临近等,生活主体根据自我观念和自己对生活意义的理解,作出某种与自我观念相符合、有关身体的生活决定与行动,以保持心理的完整性时,这些选择和决定就应当得到尊重。尊重一个人的心理完整性就意味着:个体根据他在生活故事的自我叙述基础上形成的自我观念核心部分——价值信念,为了实现自我叙述同一,对身体主张的自我申诉型干预,这种干预就应该得到尊重。无论这种干预是出于主体为了继续生活故事所必须的身体健康之故,如寻求疾病的医治、疼痛的减缓、基因治疗、医学检查和接种医学疫苗等,还是为了他人生命健康之故主张的为他的治疗性自我申诉型干预,如参加人体试验和自愿捐献器官。但是,一个人的不可触动的部分可能会被不尊重的考虑所侵犯,如声称一个人拥有不是他本人明确说明的而是其他的动机或理由,其目的不是为了提供一个治疗性帮助,而是为了控制他人。(13)

2.自我观念组织下的自我统一与自我创造

自我叙述通过第一人称来对生活故事中的记忆及心理阐释来组织和构架生命中所经历的事件,形成他独特的自我观念,它回答的是“我是谁”。它通过回溯的方式,总结和抽象出“我是一个什么样的人”的自我观念,因而它突出的是人的消极、被动方面。自我观念为实现自我统一提供一个组织原则。然而,未来仍向我们敞开,我们还希望作为自己的心理独特性能够延续下去,现在的自我向未来的自我发展之间的心理完整性不被破坏,自我统一能够维持下去,“我们想望能够与未来的主体——能动者同一,将她的主体性作为我们自身的继续(continuation)”(14),期望我们继续拥有人之主体性。现在的自我并非保持着过去的自我的心理构成,因为自我的心理构成与他在生活世界的交往、实践活动发生了互动,纳入了新的元素,进行了动态调整。现在的自我与未来的自我之间的心理连续也将会存在一定程度的相似度,但也可能呈现出巨大的差异。

在这里,自我的心理完整性涉及到一个主体是否能够改变自身的心理构成,以及通过对自己身体的支配改变某些特征的问题,即是否拥有自主性。自主性,应用到自我观念和自我生活方面,就是对我应该成为一个什么样的人和过一种什么样的生活拥有自由选择权,从而根据自我的选择进行自由地行动。自我,即便拥有的是为遗传的基因构成所决定的身体、身处在给定的历史及地理环境中,被特定的文化传统和时代观念所浸染,生活在某种类型的社会和共同体中,只要自身能够反思性地认同其中的某些甚至全部的价值观念,并认为是自我观念的构成部分,这种自我观念的形成和根据该观念作出的生活决定就是自主的。在这种意义上,根据“我将要成为什么样的人”的自我观念,生活主体有意识地塑造自我就是可能的,也是应该得到认可和尊重,因为它是主体能动性的体现。总之,根据塑造的自我观念支配身体、改变心理和身体的某些特征就是允许的。“自我创造指的是一个人对自己的个性(personality)、性格(character)、其他重要特征(如音乐能力,体力),或生活方向(life direction)的有意识、深谋远虑的塑造。”(15)

自我创造,在生命伦理学层面上,就是生活主体根据深思熟虑塑造出来的自我观念,借助现代生物医学和生命科技对自己的身体及生理特征、心理特征进行干预,使自身具有自我期望的那些特征。这种干预,不是出于维护健康的目的、使有机体的器官和功能得到修复,而是出于个体改善某些性状和特征的需要,我称之为自我增强型干预(简称自我增强)。自我增强包括美容整形、用药物以控制情绪以及将来可能的记忆删除手术、为戒掉某些类型瘾症的神经干预,以及为自己的性格更好地与生理特征相匹配的异性手术等。自我增强应该得到允许和尊重,因为它是主体自我能动性的体现,是维护自我对自己身体的自主支配——心理完整性的需要。目前对自我增强存在争议,我认为这不是对这种自我创造的否定,这些争议主要针对自我增强技术的安全性问题及增强技术的管理问题(实施自我增强后的个体,会在某些方面获得竞争上的比较优势,影响到社会公正)。

3.自我叙述与自我创造:完整性的保护与尊重。

自我叙述与自我创造都是自我统一的表现:是在自我观念的组织下形成的现在的自我与过去的自我之间、现在的自我与未来的自我之间的统一,构成了自我的过去-现在-未来发展的心理完整性。自我的心理完整性与身体的统一,使自我具有对身体的自主支配权,使得自我申诉型干预的合法性得到论证。但是,由于自我叙述与自我创造在心理完整性中的地位并不是同等:自我叙述,因其所需要的主客观条件的要求相对较低和具有相对广泛的范围,而处于相对基础的位置。与此相应的,治疗性自我申诉型干预在维护人的完整性方面就具有相对根本的作用。

自我创造并非是每个人具有的能力,也不是每个人都拥有自我创造的环境和机会,毋宁说是个体性的理想。自我创造不仅需要外部的客观条件,而且还要求主体性能够自我反思、自我塑造并为之努力行动,因此,自我创造是人的一种积极作为。相应的,自我增强,不仅需要主体意识到自我在哪些性状和特征上存在缺陷和不足,进而积极要求改善某些生理和心理特征,同时还需要主体所生活的时代科技发展到具备相应的增强技术、主体所在国或地区能够提供这些技术,自己能够在经济上承担技术的费用等等。自我增强,并非是出于维护基本的心理完整性的需要,而是改善身体特征、功能和心理特征使之更好地符合自我观念。因而,自我增强是对主体的完整性尊重,就不应当受到干预。

对于那些只是被动、消极地适应环境,记忆和理解在自己的生命轨道上留下经验痕迹的人来说,他们并不具备自我创造的意识;对于那些生活在社会底层、连温饱问题都没有解决的人也是如此;对于那些被传统束缚、生活在专制国家的人来说并不拥有自我创造的机会。相反,自我叙述,因为每个人都能在生活故事的理解和阐述中形成独特的自我观念,是人之独特性、人类之区别于动物所在,因而比自我创造来说在被关注的层次上就更具有根本性。与自我叙述相应的治疗性自我申诉型干预,就是为了维护个体存在所必须的生命有机体之健康和心理完整性。个体所享有的、与这种自我干预相对应的道德权利就是:保护主体的完整性,使个体的心理完整性不被中断和破坏。

结语

完整性可以是对人类存在状态的一种基本描述:身体及大脑是心理连续存在的必要条件,是自我叙述和自我创造的个体性物质载体;心理完整性是自我的过去-现在-未来-发展的统一。自我叙述与自我创造都是自我统一的表现:是在自我观念的组织下形成的现在的自我与过去的自我之间、现在的自我与未来的自我之间的统一;自我叙述与自我创造是在身心统一的基础上实现的。描述性的完整性概念同时又具有规范含义:个体的心理完整性与身体的统一决定了自我具有对身体的自主支配权,人之身心的完整性就有三个不同层次的要求,即不受他人干预、得到维护、受到尊重。身体的不可或缺性决定了人的身体完整性不容被侵犯。自我叙述与身体的统一决定维护个体完整性的必要。自我创造与身体的统一决定了尊重个体完整性的需要。作为生命伦理学基本原则的完整性要求:禁止强迫性干预造成对个体完整性的侵犯;促进(为己和为他型)治疗性自我申诉型干预的实现来保护人的完整性;允许自我增强性自我申诉型干预以尊重人的完整性。

注释:

① 尽管在健康和增强目的之间的划分界限并不是非常清晰,如接受疫苗就属于这种情形,但我还是试图做个大致的区分。

② Harold W.Noonan,Personal Identity,London and New York:Routledge,1989,p.2.

③ 同上书,第19页。

④ 徐向东:《道德哲学与实践理性》[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年,第337页。

⑤ 转引自J.D.Rendtorff and Peter Kemp(ed.),Basic ethical Principles in European Bioethics and Biolaw,Vol.I.,Printed in Impremta Barnola,Guissona(Catalunya- Spain),2000,p.41.

⑥ J.D.Rendtorff and Peter Kemp(ed.),Basic ethical Principles in European Bioethics and Biolaw,Vol.I.Printed in Impremta Barnola,Guissona(Catalunya- Spain),2000,p.43.

⑦ [法]梅洛-庞蒂:《知觉现象学》,姜志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年,第116页。

⑧ Alasdair Macintyre,After Virtue(second edition),Indiana:University of Notre Dame Press,1984,p.211.

⑨ 同小注⑤,第43-44页。

⑩ 同小注⑧,第216页。

(11) Marya Schetchtman,Constitution of Selves,Ithaca and London:Cornell University Press,1996,p.94.

(12) Jonathan Glover,I:The Philosophy and Psychology of Personal Identity,London:The Penguin Press,1988,p.152.

(13) 同小注⑥,第40页。

(14) David Degrazia,Human Identity and Bioethics,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5,p.80.

(15) 同小注(14),第89-9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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