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长极理论与国家综合改革实验区建设_增长极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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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115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08)02-0120-05

一、增长极理论的发展与回顾

增长极理论经历了半个多世纪的发展,虽然褒贬不一,但是对于中国的区域经济发展起到了切实的影响。佩鲁在其《经济空间:理论的应用》和《略论发展极的概念》等著述中,提出以“发展极”为标志并以“不平等动力学”或“支配学”为基础的不平衡增长理论。他将经济空间分为三种类型,即规划的空间、作为力场的空间和同质类聚空间。佩鲁讲的经济空间主要指“作为力场的空间”,“经济空间由那些能产生离心力和向心力的中心(极或焦点)构成”[1]。佩鲁从抽象的经济空间出发,认为经济空间存在着若干中心、力场或极,产生类似“磁极”作用的各种离心力和向心力,从而产生相互联合的一定范围的“场”,并总是处于非平衡状况的极化过程之中。

佩鲁的弟子、法国经济学家保德维尔(Boudeville)在《区域经济规划问题》和《国土整治和发展极》等著述中对“经济空间”这一术语作了开拓性(从经济空间拓展到地理空间并从经济理论延伸到经济政策)的系统阐释。在他看来,经济空间既包括经济变量之间的结构关系,也涵盖经济现象的地域结构或区位关系;发展极既可以是部门的,也可以是区域的,并正式提出“区域发展极”概念。增长极理论的政策化和实用化构成了增长极理论进一步发展的主要特征。其代表作有:“威廉姆森(J.Williamson)的《地区非均衡和国家发展进程》(1965年),弗里德曼(Friedman)的《区域政策》(1966年),胡佛(Hoover)的《区域经济导论》(1972年),汉森(Hansen)主编的《区域开发中的增长极》(1972年),利奥伊德(Lioyd)的《空间区位》(1977年),英蒂盖特(intigator)的《经济模型技术与应用》(1977年),布朗(Brown)的《区域——国家经济模型》(1978年)等。尤其是艾萨尔德(W.Isard)总结了诸多国家实施区域经济和发展极政策的经验,并根据亲自参与区域规划和开发工作的实践,相继撰写《区域分析方法》(1960年)和《区域科学导论》(1975年)等著述,为国家干预区域经济提供了可具操作性的政策理论和方法,奠定了包括增长极理论在内的西方区域经济学的基础。”[2]

在实践层面上,一些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例如墨西哥、韩国、巴西、印度、新加坡)在20世纪60年代后,纷纷将这一理论付诸于实践。法国政府1960年颁布空间发展计划,并成立国土整治与区域开发机构,选定8大城市地区为“中型发展极”,抑制巴黎中央地区的过度膨胀,通过优惠政策促进法国落后地区的经济发展。美国政府相继制定区域再开发法(1961年)、阿尔巴拉契区域开发法(1965年)。其中对落后的田纳西河流域地区的开发是卓有成效的。日本政府1962年以来多次制定全国综合开发计划,把日本划分为七大经济区,便于统一规划和分类指导各地区经济的发展。德国颁布关于改善区域经济结构的共同任务法(1969年),联邦政府提供区域经济促进费用的50%。许多发展中国家采取社会经济综合发展战略,把开发落后边远地区作为经济发展的战略重点,并以诸如减免税收、提供低息贷款等优惠政策,开辟各类新工业区和内地自由贸易区。巴西的中西部和北部是经济落后地区。1960年巴西首都从里约热内卢迁到中部的巴西利亚,以此带动中部的经济发展;并在北部设置马瑙斯自由贸易区,成立亚马逊经济开发计划管理局、东北部开发管理局、东北银行和东北教育基金,从而使整个亚马逊河流域的经济状况大为改善。据统计,50年代至70年代初期,发展中国家运用的增长极政策的成功率占50%。

二、增长极理论的“佩鲁式”回归与充实

佩鲁的增长极理论在随后的学者的丰富和发展之下,取得了相应的成就,但也不难发现其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增长极理论在区域空间经济发展中的运用导致了一系列的问题。但是,“增长极战略的失败并非佩鲁理论的失败,而是他的弟子们歪曲应用的失败,主要是保德维尔的失败”[1]。保德维尔将佩鲁的抽象的增长极理论拓展到具体的“空间增长极理论”,并进而形成了培育空间增长节点(中心城市等)的区域战略举措。这种将抽象理论直接具体化的做法,导致了一些不切实际的想法,直接削弱了增长极理论对于经济发展的指导作用。增长极理论的生命力在于“佩鲁式”的回归与充实。

1.增长极理论的“抽象”表达

佩鲁的增长极理论具有高度抽象的特征。1955年佩鲁对增长极理论进行系统解释的时候,指出:“如果把发生支配效应的经济空间看作力场,那么,位于这个力场中的推动性单位就可以描述为增长极”。很显然,佩鲁强调的是一种相对抽象的经济空间力场。为了进一步说明,佩鲁认为,自己所说的经济空间是一个全球性的概念,“拉丁美洲的真正增长极仍然在欧洲,从某种程度上讲在美国。增长极经过极化过程后,会产生扩散效应。但在哪些地方能感到这种效应并不一定,当然也不能保证对增长极周围直接接壤的地理空间产生扩散效应,有时甚至在增长极所在的国家也不会感觉到”[1]。佩鲁在谈到增长极理论中的核心——推动性单元时,也体现了其理论的抽象性。佩鲁认为,推动性单位是一种处于支配地位的经济单位,他的增长或创新将促使其他经济单位的增长,推动性单位可能是工厂,或是同部门内的一组工厂,或是有共同合约关系的某些工厂的集合。

很显然,佩鲁的增长极理论具有高度抽象的特征,正是这种高度抽象,使得其理论对于现实问题的解释力更强,对问题的包容力更强。增长极是一种抽象的空间场中的优先启动和推动核心,它通过极化效应和扩散效应影响经济的发展。我们在重新理解增长极理论的时候,一定要注重体会这种抽象,而不可一味地希望将其具体化到空间组织模式上面。

2.增长极理论是一种发展理论

佩鲁的增长极理论,实质上是一种发展理论,它强调的是“增长(发展)如何产生?如何进一步发展的”。佩鲁认为,“增长并非同时出现在所有地方,它以不同的强度首先出现在一些增长点或增长极上,然后通过不同的渠道向外扩散,并对整个经济产生不同的最终影响”[3]。“一个增长(或发展)极是一个与周围环境结合的增长诱导单位。在这个紧密相连、充满活力的环境中,由于主动单位,即新的企业的建立而产生广泛的各种集聚和互补效应”[1]。在这里,推动性单位是一种处于支配地位的经济单位,它具有规模大、增长较快、与其他工业投入一产出联系广泛而密切、有创新性等特点,它的增长或创新将促使其他经济单位的增长。

佩鲁的增长极理论是一种没有经过严格的逻辑证明的发展理论,它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不具有操作性,它可以构成制订区域经济政策和区域发展规划时的理论依据,但不可以简单的以其为基础,人为构筑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地域组织模式。佩鲁的增长极理论是一种增长、发展理念,是解释增长不平衡的一种假说,而不是区域空间结构组织方式的理论依据。这也是后来的增长极理论在实践中遇到种种失败的症结所在。

3.增长极理论与制度创新

增长极理论强调创新的推动作用和创新的不均匀分布。佩鲁认为,“增长并非同时出现在所有地方,它以不同的强度首先出现在一些增长点或增长极上”。很显然,佩鲁这里强调“创新和增长的空间不平衡问题”。佩鲁把增长极分为两类:一类是厂商或企业;另一类是产业。它们的共同点是创新。“创新把不同的或追加的变量引入积极的代理人和一群代理人的经济视野和计划之中,它具有不稳定的效应。”因此,并非所有的厂商和产业都具有创新功能,只有“成功的创新”性的厂商和“领头产业”在一定的经济空间中对其他厂商和产业才具有支配诱发和推进的功能。“创新”理论源自于熊彼特的创新论,熊彼特认为,“创新就是建立一种新的生产函数,也就是说,把一种从来没有过的关于生产要素和生产条件的‘新组合’引入生产体系,这种创新概念包括五种情况:(1)采用一种新产品。(2)引进新技术,即新的生产方法。(3)开辟新市场。(4)控制原材料的新供应来源。(5)实现企业的新组织”。很显然,佩鲁的增长极理论所指的创新思想来自于熊彼特。他强调微观企业和产业的创新机制。随着对经济发展规律的进一步探究,我们不难发现“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特别是在转型经济条件下,体制、制度的创新对社会经济的影响更为凸现”。而这种制度创新更有其空间的限制性,制度创新需要相应的空间环境和空间条件,这也必然导致制度创新在空间上分布的不均衡性。制度创新不均衡性是对增长极理论中创新空间不均衡的极大补充,也符合佩鲁增长极理论的“抽象”方法。

4.社会、政府主体行为与增长极理论

增长极理论强调发展,强调企业、产业创新的空间不均衡性,但是却忽视了社会组织、政府主体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作为区域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主体,正日益参与到区域经济发展中来。同时,区域的协调发展也离不开各种社会组织的参与。增长极理论没有考虑这些,这也就导致其理论的结果只能解释完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纯经济增长问题,而不能回答“转型经济”条件下的“社会主义和谐经济”发展。对于增长极理论的丰富,最为关键的是需要引入政府和各种社会组织的行为分析。

三、基于制度创新的增长极理论及其模型

1.基于制度创新的增长极理论的假设前提

模型的假设条件:(1)将区域分成发达地区和落后地区。(2)制度创新在发达地区是内生的,在落后地区是外生的。也就是说,制度创新总是在发达地区发生,然后向落后地区扩散,并且制度创新的传导不花费时间和成本。(3)完全市场竞争条件下,信息充分。(4)初始时刻,发达地区的制度创新水平高于落后地区①。

2.区域创新能力差异

由于制度,特别是制度创新,与区域创新能力及其环境密不可分。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不同的地理人文差异,会导致制度创新的区域差异存在。而且,不同的地区制度创新对于社会经济发展的贡献程度和方式也不尽相同。正是这种创新在区域间的差异以及制度创新对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巨大作用,使得基于制度创新的增长极理论得以成立。我们假定两类地区:一类是落后地区;一类是发达地区。一般来说,落后地区的制度创新能力较差,发达地区的制度创新能力较强,进而形成了“制度势差”。发达地区通过制度创新的传导,引领社会经济的发展。我们进一步利用图示来说明不同区域的制度创新对社会经济的贡献差异,见图1所示。

图1 制度创新区域差异

图1中,横轴T表示时间,纵轴表示制度创新的能力和制度创新的绩效。一般来说,落后地区的创新能力要低于发达地区。落后地区形成的制度创新对于社会经济的激励作用也不同于发达地区。如图1所示,落后地区形成的制度创新的绩效在时间维度上表现为抛物线型,作用绩效在初期体现明显,但是在较短时间内衰减迅速;先进地区的制度创新绩效在时间维度上,往往表现为S型,制度创新对社会经济的绩效在一个较长时间内发生作用,且其绩效不会出现较大的波动。

3.基于制度创新的增长极模型构建

(1)发达地区的制度创新特质

按照上述假设条件和制度分析,制度创新具有连续性和正反馈效应,即发达地区的制度创新基础和创新增长速度会较为迅速。在制度是内生条件下,制度创新与要素之间存在增函数关系,制度创新能够有效提高要素组合效率,推进区域经济增长。制度创新对经济增长具有明显的规模报酬递增效应。

(2)落后地区的制度创新特质

根据假设条件,落后地区的制度创新是外生给定的。落后地区从发达地区引进制度创新需要花费相应的成本。发达地区对落后地区的制度创新优势极为明显时,即制度创新能力落差较大,区域经济极化效应明显。

(3)制度创新作用的发挥

制度内生和制度外生在区域发展中的作用取决于制度形成的资本、土地增长率的变化及外生制度创新系数变化。也即是说,制度创新对要素组合的变动率决定制度创新的效益。制度外生和制度内生的根本区别在于制度内生的累积创新效应。

(4)制度内生增长极模型的说明

制度内生增长极模型旨在说明发达地区可以通过带动落后地区的制度创新,促进制度创新的扩散,实现落后地区的收入水平的提高。具体做法可以考虑通过衡量存在制度创新优势时的制度内生增长极与不存在创新优势时的两种发展模式之间的产出增长率之差来表示。该产出增长率之差表现为与消耗的时间成反比,则说明制度创新增长极发展模式是较为成功的。这种思路可以具体落实到数理推导层面。

4.基于制度创新的增长极理论的传导

增长极理论旨在说明增长的空间不均衡分布及其扩散影响,最为直接的是借助于企业、产业间的前向关联、后向关联等效应,实现联动传导过程。基于制度创新的增长极理论,在上述前提基础上,也面临扩散的问题。制度创新的扩散与企业、产业间的技术创新扩散有所不同,其受到一些相关因素的影响。

(1)环境差异的影响

区域间的制度创新传导,通常受到制度环境的影响,特别是空间距离的影响。这里所有的空间距离,不是指单纯的地理空间距离,而是社会经济空间距离。它可能包括社会经济发展的差距、文化的差异、技术的差异。这种空间距离造成的环境差异,会影响到制度创新的传导。差异过大,会直接影响到制度创新的传导过程。

(2)制度“势差”

制度创新的传导一般从先进流向落后,一个地区往往从发达于自己的地区学习新的制度。地区间制度“势差”越大,即相应的知识存量和体制优势度差距越大,可以学习、模仿的潜力和赶超的余地就越大,但这并不意味着制度创新的学习效果就越好。制度创新的学习效果依赖于双方是否有适度的“势差”。“势差”过小,造成可学习的制度创新过少;“势差”过大,若无高效的学习力支撑,则落后地区无法学习。因此,制度优势度差距对制度学习效果的影响是非单调的,其效果的发挥受到学习力的制约和影响。

(3)地方政府学习力

地方政府的学习力是指地方政府将区域外部的制度创新进行内部化的能力,这种学习力包括将外部的制度创新如何有效地本地化、创新化和适用化,从而形成适应于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制度和具体政策举措。这种政府的学习力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通过政府效率指标来反映。

(4)上级政府的约束

制度创新的主体往往是地方政府,但是这种制度创新一般都会受到上级政府的制约。这种制约也会影响制度创新的学习,在一定程度上上级政府的“无为而治”往往有利于促使下级政府的制度创新过程。

作为制度落后一方的地区在承接制度创新方面,往往可以通过相应的效应来实现其制度创新的传导过程,进而实现增长极理论中的扩散过程。具体来说,落后地区对于先进地区的制度创新的引入,可以通过激活效应、成长效应、引致效应和正反馈效应影响其社会经济活动,进而实 现制度的更新,见图2所示。

图2 制度创新的传导过程

四、简短结论

2005年6月2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批准上海浦东新区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综合配套改革试点。从中国区域经济发展总体布局出发,探索新的历史条件下区域发展的新模式,2006年5月26日,国务院正式批准天津滨海新区成为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随之,深圳、杭州、大连等城市纷纷申请进行综合配套改革。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提出和建设,将成为中国下一阶段深化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将担负着探索建设和谐社会、创新区域发展模式、提升区域乃至国家竞争力的宏伟使命。

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正是要培育基于制度创新的增长极,以此来带动区域经济,乃至整个中国社会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借鉴制度创新的增长极理论,我国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需要重视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应该致力于社会经济生活各方面的“制度创新”,进而培育制度“高地”,实现依托于制度创新的社会经济发展“增长极”,带动区域乃至全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应该理顺内部关系,实现“内源式”的制度创新,而不是依赖于外部的优惠政策注入。

第二,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建设应该发挥地方政府、社会组织和各利益相关者的积极性,实现多层面上的制度创新。

第三,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作为新的增长极,其制度创新既需要服务于本地区经济的发展,更需要对其他区域起到辐射、扩散作用,通过相应的制度创新示范和传导,促进区域经济发展。

第四,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将有别于以往的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实现真正的示范带动作用。

注释:

①可以假定,国家综合配套改革使得制度创新优势存在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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