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及对策_电子商务论文

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及对策_电子商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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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是指基于Internet的网上商务活动,是无纸化的商贸活动,即商品和劳务的交易收支活动采用电子化方式进行。电子商务具有高度的开放性、流动性和隐匿性的特点。电子商务的出现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同时,其特有的销售方式也给税收带来了一个共同的难题,即利用电子商务进行避税,造成税款的流失。而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从电子商务的征税难点入手。

一、电子商务征税的难点

由于电子商务使商品和劳务的交易在网络上进行,而网络是没有国界的,这使创造收入的活动无法同某一具体地点相联系。而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是建立在传统的商贸方式上的,难以适应网络化的需要,从而使税款流失严重,税收稽查工作困难。电子商务的征税难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税收征管无帐可查。电子商务交易形式可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类型:互联网主要为无形交易起到通信和分配的媒介作用,即客户可直接从网上购买产品和劳务;第二种类型:互联网是作为有形交易的一种替代形式而存在,即数字化交易。电子商务交易给传统的税收征管带来了一系列问题:第一,收入难以界定。以往的征税有发票、帐簿、会计凭证为依据,纳税人缴纳税款的多少通过发票、账簿、凭证来计算。而在电子商务过程中,交易双方可以不开发票和不作帐目记录,或双方在网络中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填制,但这些电子数据可以轻易地加以修改,不会留下任何痕迹和线索。这样使收入难以确定,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了难度,从而造成税款的大量流失。第二,随着电子银行的出现,一种非计帐的电子货币可以在税务部门毫无察觉的情况下,完成纳税人的付款业务。无纸化的交易没有有形载体,使本应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印花税等均无从下手。再加上计算机的加密技术高速发展,纳税人可以利用超级密码隐藏有关信息,使税务机关搜寻信息更加困难,致使税款严重流失。

(二)税收管辖权难以界定。一般而言,税收管辖权的范围是一个国家政治权力所能达到的范围。各国现行税收管辖权并不一致,有的实行属地主义,有的实行属入主义,还有二者兼而实行的。各国的税收管辖权的不一致导致了纳税人重复纳税或偷逃税款。电子商务的出现,使得管辖权的问题更加突出。网上交易发生在虚拟的数字化的计算机空间,不是在某一具体地点,要把收入来源地和具体地点相联系几乎是不可能的。在没有国际公约的情况下,各国为了扩大财政收入,都可能扩大自己的税收管辖权,将纳税人的活动纳入本国的税法管理下,使得纳税人税负加重。这主要表现在:1.对居民税收管辖权的挑战。居民税收管辖权是指国家根据纳税人在本国境内存在税收居所这一标准行使征税权力。纳税人就其世界范围内的所得,向居住国承担无限的纳税义务。因此,纳税人居民身份的存在,是纳税人与特定管辖权的连结因素。各国立法均对居民身份的确认作出了相关的规定。目前,各国对自然人居民身份的确认标准主要有:住所标准、居所标准、居住时间标准、国籍标准等。这些标准的特点是和管辖权区域存在物理空间上充分的相对稳定,如居所、住所的坐落,国籍的归属,这些构成了纳税人在特定国家境内的税收住所,成为税收管辖的基础。而电子商务活动有匿名性、难以追踪性、全球性的特点,给查明电子商务纳税人的身份带来巨大的困难,电子商务的全球性还使其无法对物理空间进行分割,且这种分割意义并不重大,因为分割后的区域与物理空间无一一对应关系。因此,这些传统标准已无法在纳税人和特定管辖区域间有效建立构成管辖所必须的相对稳定的充分联系。在国际上,对法人居民身份的确认标准主要是法人实际管辖和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所谓“法人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是指作出和形成法人经营管理重要决定和决策的地点,常根据公司股东董事会召开地,公司帐簿、档案保管地等因素综合判断。这一标准被广泛采用并被OECD作为判断法人双重居民身份的标准,而在电子商务中,电子化互动或交流方式被广泛采用。董事、股东、经理虽彼此相隔万里,但借助现代化信息通讯技术、互动式电子邮件互换,仍可举行虚拟会议。由于这种虚拟的股东大会涉及多个地理位置,从而产生以何者作为股东大会、董事会召开地的问题。此外,公司的帐簿和档案也可以光盘形式存储,无需专门地点保管,易于移动,也利于管理人员查阅,这又造成帐簿保管地不确定性,使法人身份难以确定。法人可轻而易举地变更上述因素,避免成为某一国家的税收居民,或成为某一避税港的税收居民,以达到避税的目的,使有关国家遭受损失。2.对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挑战。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是指征税国基于有关收益和所得来源于境内的法律事实,针对非居民行使的征税权。国际税收中若居民税收管辖权与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存在冲突,来源国可优先征税。这已成为各国所公认的、普遍遵循的原则。因此,关键是对所得来源地的确认。现各国对所得来源的确认方法主要是把所得按性质不同划分为营业所得、劳务所得、投资所得和财产所得等几类,并对不同的所得来源地采用不同判断标准。但电子商务模糊了营业所得、租金、劳务所得、特许权使用费等不同形式的所得的区别。

(三)纳税人避税更加容易。电子商务是在虚拟的数字化的计算机空间进行,无纸化的交易使得税务机关难以获得征税凭证,而互联网的高流动性、隐匿性、开放性和快捷性更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交易双方完全可以提供匿名、隐藏住所、制造虚假站点、频繁变更站点、在第三国服务器上交易等手段,绕过各国的税务管辖,达到避税目的。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上述问题日益突出,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税款的流失和税收负担不平衡的问题。

二、电子商务征税的对策

世界各国目前都面临着解决电子商务征税的问题,但各国的做法不尽相同。由于我国电子商务的开展时间不长,参加单位少、规模小,电子商务还处于萌芽发展时期,为了缩短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尽快发展我国的电子商务,在激励、扶持和约束政策的指导下,坚持税收中性原则和公平原则的前提下,可逐步采取下列措施,完善我国对电子商务的征税问题。

(一)建立电子商务的支付体系。由于电子商务具有高度的隐匿性、流动性和侵蚀性,是无纸化的交易,因此,无论从交易发送地、接受地或销售结果进行征税都很难操作。但是,由于电子商务作为一种交易,同样存在支付行为,因此将支付体系作为征税的依据是十分重要的。第一,信用卡支付体系。这种体系是目前互联网交易最常见的支付方式。因为信用卡支付手段在世界各国广泛流行,所以采用这种方式进行电子商务结算最方便快捷。客户只需将自己的信用卡密码信息告诉售货方,售货方就可以从客户信用卡帐户中直接划拨。而颁发信用卡的机构即银行机构必须从所收佣金中扣缴流转税并直接划拨至税务部门,其中,银行机构充当代扣代缴的角色,这样就使税款不会流失。第二,客户帐户支付体系。作为最传统的一种支付手段,客户帐户支付体系是指客户直接划款给销售方,同时扣缴税款的支付方式。客户帐户通常交由事先买卖双方均签有合同的中介人处理。中介人通常要根据交易额向供货方收取一定的佣金,即交易中的流转额对客户、卖方和中介人同样重要。中介人为此还担负有帐簿计帐的义务。在这种条件下,客户只需在网上购物,它的支付款自然会转给售货方,其中,中介人担任代扣代缴人的角色,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第三,电子货币支付体系。信用卡不适用于支付小额费用或匿名付款,为了在互联网的电子交易中保留现金和匿名性、安全性、流动性的特点,电子货币已经产生。它的工作原则是:银行通过一种途径使客户可使用其提供的电子货币进行购买,卖方也必须在同一银行接收电子货币,电子货币不能转移给第三方,银行只在客户和该贸易商之间互相转帐。这样,就是银行再度承担代扣代缴义务,由银行扣缴税款。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一个贸易商无法在所有的国内、国外客户开户行设立帐户,这样就需要通过特殊的货币转换人来解决不同的货币兑换问题。这些货币转换人在确认客户对经销商的支付后,由客户帐户对经销商帐户付款,并同时向税务部门缴纳流转税款。

(二)统一税收管辖权,实行单一的居民管辖权。我国现行的税收管辖权是收入来源地和居民管辖权二者兼而有之。目的是最大限度地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但是,收入来源地概念在电子商务中变得相当模糊,不易确定,交易的双方往往借此偷逃税款。居民概念的确定则要清晰得多。只要是本国的居民从事电子商务活动,就得征税。对电子商务征税,改双重管辖权为单一的居民管辖权,在实务上有简便的操作性,并且能有效增加税收收入。

(三)开发实用有效的电子税收系统,为电子商务的征税提供技术保障。目前我国的税收软件,大多是根据传统的商品交易模式设计的,对电子商务这种新型的交易方式,税收系统仍然不能进行处理,因此,必须加大在这方面的研究。根据电子商务的特点,研制电子商务税收系统,该系统必须实用有效,与电子商务相配套使用。交易双方进行网上交易时,必须先进行税务登记,经系统确认后方可交易,并交纳相应的税款,交易方能成功。否则,交易不能进行。

(四)完善现行税法。我国现行税法主要是由各种条例组成的,对于电子商务征税规定是一片空白,并且,有关人士在这方面研究的并不多。为了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必须完善现行税法,可单独增设《电子商务征税条例》,将涉及的税种在该《条例》统一作出规定,便于征收,也可修改现行有关条例,将有关的征税项目规定添加到条例中,补充完善现有条例,为电子商务征税提供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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