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字塔模型:启动农村消费市场的新途径_农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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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问题一直是我国政府及理论工作者关注的重要领域,最近刚刚出台的2004年中央1号文件又将目标锁定于此。同时随着我国经济从供给约束转化为需求约束,尤其是在当前通货紧缩、市场疲软的背景下,作为拉动经济增长“三驾马车”之一的消费需求才是经济增长真正和持久的原动力的观点已逐渐为大家所接受。实践证明,占我国人口总量73%以上的2.4亿多农户的消费因其对国民经济的重要市场贡献,而与国民经济增长存在着内在的、强劲的互动关系。所以,关于农村市场的启动就成为目前社会经济发展的重大现实问题,也是消费经济学与农村经济学研究的前沿课题。但目前大量理论研究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农村消费市场长期在低谷中徘徊的现实,我们认为,并非政策措施本身欠科学,而是各项措施设计与出台的时序与启动农村消费市场的总体目标及分阶段目标不相适应。也就是说,其根本症结在于已推出的各项政策措施之间缺乏协调与配套。所以,我们认为进行启动农村消费市场政策措施实施的时序设计乃当务之急。

一、“金字塔模型”的理论解释

农村消费市场的启动是一项涉及收入、消费、基础设施、资源环境等多方面因素的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受到一系列主客观条件的约束,而这些条件本身的成熟又有一个先后过程。启动农村消费市场,从主观条件来说,既要求广大农民转变传统落后的消费观念,树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新型消费观,也要求他们不断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特别是消费知识,努力提高自身各种消费技能;从客观条件来说,扩大农村消费市场主要受制于农产收入水平的提高、农村消费信贷的开展和消费环境的改善。显然,上述条件的成熟时间不可能是同一的。比如,增加农户收入、提高农户购买力是启动农村消费的根本举措,但由于农户收入的增加涉及到社会、经济和自然条件等众多因素,它的增加无疑需要一个相对较长的过程,因而通过增加农户收入、提高购买力来启动农村消费,在短期内显然难以取得显著成效。再如,发展农村消费信贷无疑是启动农村消费的又一重要举措,但发展消费信贷首先要求农户转变“负债消费低人一等”的陈旧观念,同时要求广大农户提高自身的承贷能力,此外,还要求银行积极支持,大胆放贷,因而通过发展消费信贷来启动农村消费,同样需要一个较长的准备过程。由此可见,时序设计对有效启动农村消费市场是很有必要的。

其次,任何一项措施的设计与出台,都会对整个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产生或大或小、或积极或消极的旁侧影响,进而反作用于农村消费市场的启动。为了避免可能产生的程度不同的负面影响,以及不同措施之间可能产生的相互矛盾、相互抵消作用,我们也应该重视启动农村消费市场的时序设计。以改善消费环境为例,在当前农村许多地方因供水、供电能力不足而影响家用电器消费的情况下,加快农村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应该说是启动农村消费的一项好措施。但值得注意的是,在当前国家财政紧张、支持有限的情况下,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又很容易加重农民负担,引起其收入减少,从而阻碍其即期消费的实现。因此,启动农村消费市场一定要注意各项具体措施设计与出台的时序,切不可急于求成。很明显,就近期来说,要有效启动农村消费,首先着力推出的应该是那些对农村经济旁侧影响和反弹效应相对较小,但又能立竿见影的措施。

鉴于以上分析,我们从系统学的角度出发将此分为两个层次,技术层面与制度层面。第一层次为技术层面,是指在现行农村社会经济制度框架内,便于政策操作、乘数效应大,能够对其他相关措施的实施产生带动作用的政策措施。而对于需要突破现有农村社会经济制度,也即在制度创新基础上的政策措施,将其归类于制度层面。我们知道,我国的制度变迁与创新是一个漫长而渐进的过程,相对于现行制度框架内政策措施的调整来讲,短期内突破制度瓶颈需要付出的代价很大。因此,制度层面的政策措施的实施相对于技术层面要困难得多。根据以上分析,技术层面的政策措施是启动农村消费市场的基础与先决条件,制度层面的政策措施则是可持续启动农村消费市场的关键。技术与制度层面相结合一方面为农村市场的全面启动提供了条件和实施基础,另一方面其可以从根本上提高农户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而这正是启动农村消费市场之根本。根据以上划分技术与制度层面的标准,以及考虑到我国农村经济运行的实际,我们将农户消费教育、农村公共品市场体系建设、农村市场服务体系建设、引导企业开拓农村市场、分层次开拓农村市场等归类于技术层面;将完善农村税费改革、创建政策性国家农业保险公司、设立农业发展基金、设立土地金融制度、完善市场价格调节机制、加快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等归类于制度层面。

就启动农村消费市场政策措施的时序而言,我们认为在短期内应该以技术层面的政策措施为主;而从一个比较长的时期来看,应当是技术层面与制度层面措施的相互协调应用,因为只有制度层面的政策措施才能从根本上提高农户的收入预期水平,从而有效启动农村消费市场。就技术层面而言,应当以农户消费教育和加强农村公共品市场体系建设为第一顺序。农产消费教育即科学引导农户向健康科学的消费习惯与观念转化,这是实现农户可持续消费行为的保障。农村公共品市场建设即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其重要性在于能够调节当前我国经济运行中的一对基本矛盾:一方面供给大量过剩,一方面农村有大量的潜在消费没有实现。如果启动了农村消费市场,就可以消化过度生产能力,进入新一轮的经济增长[1]。而在制度层面的政策措施中应当以不断完善农村税费改革及市场价格调节机制等为第一顺序。启动农村消费市场政策措施选择的时序设计详见左图。

农村消费市场启动的金字塔模型

总之,如何稳定增加农户的持久收入,形成合理的收入和消费差距以提高农户整体的消费倾向,是制定鼓励农户消费政策的出发点;确定以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为主的农村公共品市场体系建设,并辅之以消费引导等技术层面的其它政策措施,为现阶段启动农村消费市场的主要目标;将制度层面政策措施的实施贯穿于全面建设农村小康社会的整体进程之中是可持续启动农村消费市场的关键和根本。

二、技术层面主要政策措施解释

现行制度框架内的技术层面政策措施实施时主要目的是建立一个良好的农村消费环境,从而为启动市场所需的农村社会经济制度创新提供背景与平台。

(一)农户消费引导政策

消费观念是人们对消费生活的认识、观点以及由此而形成的指导消费行为的思想规范,它影响甚至决定人们的消费行为。目前,我国农村消费市场疲软,除了农户收入增幅趋缓、预期支出增加和消费环境欠佳等原因外,消费观念落后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原因。在我国,尤其是在农村地区,传统的“量入为出”、“节俭第一”和“无债一身轻”等陈旧的消费观念根深蒂固,已经成为当前启动农村市场的重要思想障碍。这种陈旧落后的消费观念,在微观上引发了居民保守型与积累型的消费行为,在宏观上则弱化了国家刺激需求和鼓励消费等政策的积极效果。在现实生活中,这种陈旧落后的消费观念还不利于国家有关扩大内需措施的顺利实现。事实上,我国目前许多农产具备扩大消费的经济条件,但因长期受上述陈旧消费观念的影响,生活仍旧过度节俭,由此造成相当一部分购买力的闲置。因此,引导农户尽快转变陈旧落后的消费观念,树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新型消费观念,让农民学会理性消费,敢于花今天的钱,同时也不怕花明天的钱,就成为有效扩大我国内需的当务之急。同时,消费引导还有利于矫正农户不正确的心理预期,因为消费者心理预期直接制约市场需求的变化,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农户消费需求的实现。此外通过消费引导还可以使农户提高消费技能,树立科学消费、健康消费的思想意识。农户消费引导的具体措施可以通过农村产业政策调整、消费政策调整以及通过电视、广播等大众传播媒介进行[2]。

(二)加强农村公共品市场体系建设

为了刺激国内消费需求,使我国早日走出生产能力普遍过剩所导致的需求不足、市场疲软、物价不断下降的恶性循环,最有效的办法就是释放出我国在经济转型中存在的有支付能力、但因制度性或结构性因素制约而无法实现的存量投资和消费意愿。林毅夫认为,我国政府应该动用财政力量,在全国范围内发起一场以实现农村自来水化、电气化、道路网为核心的新农村运动,加快与农户生活和生产紧密相联系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因为这样既可启动农村的存量需求,又可增加农户收入和缩小城乡差距,是一个可行、应行的政策。如农村自来水供应系统的改善除了能够刺激对洗衣机、电冰箱的需求外,还可掀起农户自发的厨房革命、厕所革命等和生活质量有关的建设高潮,进一步刺激内需。在生产能力普遍过剩、市场疲软的萧条陷阱下,采用积极的财政政策是必要的。但财政政策必须要用在能产生“四两拨千斤”的地方才能真正地启动市场。以新农村运动为主要内容的农村道路、电网、自来水建设是在我国当前形势下最能产生这种效果的地方。这些建设除了能把农村地区蓄势待发的大量需求潜力释放出来,而且和大的基础建设项目相比,还具有投资少且使用的物质投入多为国内生产为主,对国内需求的直接刺激作用比较大的好处。同时这类基础设施建设高度劳动密集,以使用廉价的农村劳动力为主,还能够创造许多就业机会;当然,这些基础项目建设还有利于提高农村地区的生活质量,缩小城乡差距[3]。

(三)引导企业开拓农村市场,生产适销对路的产品

当前人们在如何开拓农村消费市场的认识上还存在一些偏差,因此转变经营理念是企业进行农村消费市场开拓的基本前提。首先,开拓农村消费市场的主体应当是企业而不是政府。当前我国的农村市场开拓工作虽然是由政府倡导的,但工作大多数还应当由企业来做,因为只有市场才是企业运转的中心,是企业竞争较量的战场。其次,企业应从农民的立场上考虑农村消费品市场开拓中遇到的问题,应主要从满足农民的市场需求着眼,依靠技术进步,调整产品结构。要正确认识农户与城镇家庭的区别,开发农民真正需要的商品,即家电要有“农村特色”。目前大多数企业的产品性能和价格定位一味侧重于城市居民的消费水平,不适于农村市场需要,使农户购买力没有得到充分显现。在大中城市,配送店、连锁店已是遍地开花,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农村商业网点的相对缺乏。随着以彩电、冰箱、洗衣机为代表的耐用消费品日趋普及和劳动就业保险、医疗保健等开支不断增加,前些年拉动消费快速增长的中坚力量——城市居民越来越精打细算。在这种情况下,农村市场便水落石出[4]。因此,愿不愿、会不会开拓农村市场,很大程度上关系到一部分企业的发展存亡。

三、制度层面主要政策措施解释

制度创新与变迁是一场渐进式改革,其主旨是建立新的制度规则,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以上分析,开拓农村市场的制度创新应首先从选择降低风险的制度入手;其次,应通过制度安排逐步消除传统经济体制的影响,降低农民进入市场的成本。鉴于此,当前需要进行的制度调整很多,但最为关键的应是以下几个方面:

(一)逐步完善农村税费改革,走出“黄宗羲定律”的怪圈

黄宗羲是明末清初的著名思想家,他指出封建赋税制度有“三害”:“田土无等第之害,所税非所出之害,积重难返之害。”这段话翻译成现代汉语就是:不分土地好坏都统一征税;农民种粮食却要等生产的产品卖了之后用货币交税,中间受商人的一层剥削;历代税赋改革,每改革一次,税就加重一次,而且一次比一次重。据统计,从夏商周到民国时期,中国田赋制度的演变经历了8次。每一次改革的基本做法,都是把附加税、杂税、贡纳等并入主税,形成越来越大的税收负担。历史上税费改革进行过不只一次。像唐朝时的“两税法”、明朝时的“一条鞭法”、清雍正时期的“摊丁入亩”等。每次税费改革后,由于当时社会政治环境的局限性,农民负担在下降一段时间后会涨到一个比改革前更高的水平,走向了原先改革目的的反面。所以,黄宗羲就将其称之为“积重难返之害”,这就是历史上的“黄宗羲定律”。

我国现行的农业税征收制度是以1958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为基础的,至今已经有四十多年。当前,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化,这种四十多年一贯制的农业税收制度已不能适应我国改革发展的新形势[5]。在建国初期,专门征收农业税是根据当时的基本国情所确定的,例如,20世纪50、60年代农业税占全国税收收入的比重相当大。但在当前,我国农业税所占全国税收收入的比重已经很小,大概在5%左右,应该说取消农业税的条件已经初步具备。对当前的中国来说,如何从制度上防止“黄宗羲定律”的重现呢?我们认为,应当借鉴国际上多数国家统一城乡税制的通行做法,即废除专门对农民征收的各种农业税和乡统筹费、农村教育集资,将种田的农户视同个体工商户,征收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6]。

(二)创建政策性国家农业保险公司

我国是自然灾害较多的国家,灾害损失使农户收入减少,抑制即期消费,并造成农户对未来收入的不确定性预期。但是目前我国农业保险却存在着政策性和商业保险赢利性之间的矛盾,以及承保率低与保险大数法则理论的矛盾,从而使农业保险发展受限。我们认为应尽快组建国家农业保险公司,其应当分离于商业性保险公司之外,是不受商品经济竞争影响的政策性强的事业单位,其经营活动应纳入政府的农业保障计划。另外,农业保险应分为两个层次:强制性保险和自愿性保险。强制性保险作为低水平的保障手段,其补偿水平只限于种子、化肥、农药等生产投入;自愿性保险作为较高水平的保障手段,其补偿水平不仅包括生产投入,而且也包括日常家庭基本生活支出。同时,应尽快制定《农业保险法》,规定强制性保险是法定保险,要求农村“两业”必须投保,从而强化农户的农业保险意识,促进农户防灾思想的商业化进程。

(三)保障农户土地权利,逐步建立农村土地金融制度

首先,要充分保障农户对土地的基本权利。一是防止国家征用农户土地的侵权行为。一个突出的情况是,在土地一级市场,国家在对农户土地的征用上,农户的权益和利益远未得到保障。二是防止农村土地流转中的侵权行为。要对一些公司进入农业生产领域,大量低价收购农户土地做出严格限制。三是要严格制止农村基层干部利用土地资源重新配置的机会大量寻租,防止严重侵害农户土地权利的各种行为发生。其次,应当进一步明确界定农户的土地权利,使农户真正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权统一”的承包经营权,特别是应将处分权有条件地赋予农户,这实际上就是承认农户拥有物权性质的土地使用权。此外,由于生产投入与消费支出具有此消彼长的关系,而且生产性投入的一次支出数额较大,农户又缺乏相应的信贷支持,从而削弱了农业发展潜力。土地金融是指利用土地使用权为信用或担保所获得的资金融通。它与其他信用活动相比,具有债权可靠、偿还期长、利率低等特点。同时,可以以土地使用权为抵押、由政府支持发行土地债券,聚集社会资金用于发展农业生产,从而分散银行风险。这种业务具有明显的政策性,应由专门的政策性银行办理。通过建立农村土地金融制度,农户可以以土地使用权为抵押获得低成本的中长期信用支持,用于购置农业机械,扩大农业生产投资,以发展农业生产,提高货币购买力,促进农村消费市场的开拓。

(四)加快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给农民以平等的公民权

我国的户籍制度始于1958年。40多年来,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1958年以前属自由迁徙期;二是1958年至1978年为严格控制期;三是1978年以后为半开放期。20世纪80年代以来,尤其是前几年,我国一些地区对户籍制度改革采取了若干措施,并取得多方面成效。但改革表现出了很大的局限性:一是户籍制度改革并没有改变与农民身份有关的相应制度,如劳动用工制度、教育制度、财政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等;二是城市消费水平高,进城的农村人口承受不起。所以,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构建了封闭性很强的经济和社会结构,抑制了劳动力资源在社会发展中的能动作用,抑制了经济发展的活力。我们认为,从我国农村发展的现状出发,要彻底进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根本改变“城乡分治,一国两策”的局面,就应当按照国际惯例,建立统一、流动的户籍制度,即任何人只要在一地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应有资格办理暂住或常住证,并依法拥有当地居民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从而建立起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促进农户收入水平的提高及消费模式的优化。同时,应当把农村人口的流动纳入到国家整体的社会流动,使农村人口的职业转移与居住变迁、社会地位变迁同步进行,从而促进社会结构的合理变迁[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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