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国家农业产业化的经验及启示_农业论文

欧盟国家农业产业化的经验及启示_农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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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联盟(简称欧盟)是在50年代末建立的欧洲共同体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目前包括15个成员国。欧盟主要成员国的农业经济制度和发展水平相近,加之自60年代以来各成员国一直推行“共同农业政策”,农业产业化的历史和现状表现出许多共同特征。在本文中,将对欧盟主要成员国农业产业化的几个主要方面进行研究,并分析对加快我国农业产业化进程的有益启示。

一、在家庭经营基础上努力扩大农业经营规模

自从1958年欧共体成立以来,各成员国就一直把维护和促进农民家庭企业的稳定和发展作为重要的农业政策目标长期坚持。目前,欧盟主要成员国的农业产业化水平都很高,但家庭经营为主的格局没有发生根本变化。80年代以来农业中雇佣劳动的比例虽然有所提高,家庭劳动投入仍居于主导地位。另据统计,1995年欧盟12国平均每公顷农业用地占用资本15057马克,其中自有资本占85%。

家庭经营虽然具有许多经济和社会优越性,但却存在经营规模不足的严重缺陷,制约着生产经营效益和市场竞争能力的提高。从50年代开始,欧盟各成员国都实行了系统的、旨在扩大农业经营规模的“农业结构政策”,并长期不懈地坚持,使农业企业数目不断下降,平均经营规模逐步扩大,“有生命力的”较大规模农业企业比重日益提高。根据法国的统计资料,经营规模5公顷以下的农业企业比例在1955年是35.6 %,1970年是28.7%,1990年是27.2%,1995年为27.3%。 经营规模100公顷以上的农业企业比例在1955年只有0.9%,1980年达到2.8%,1995年为9.6%。

表1 1987年欧共体12国农业企业规模结构

净产值规模等级(万马克)

项目总计 1.0以下 1.0~3.0

净产值(10亿马克) 233.5

18.3 32.9

比例(%) 100.07.8 14.1

企业个数(万个) 859.4 487.5 187.2

比例(%) 100.0

56.7 21.8

用地面积(百万公顷)115.3

14.9 20.4

比例(%) 100.0

14.9 20.4

平均用地规模(公顷/企业)

13.43.1 10.9

平均劳动规模(个/企业) 1.06

0.57 1.22

平均净产值规模

(万马克/企业)2.72

0.38 1.76

土地生产率(马克/公顷) 2030

1230 1620

劳动生产率(万马克/人) 2.57

0.66 1.44

净产值规模等级(万马克)

项目

3.0~10.010.0~25.0 25.0以上

净产值(10亿马克)

74.3

61.0 47.0

比例(%)31.8

26.1 20.1

企业个数(万个)133.6 40.9

9.7

比例(%)15.54.8

1.1

用地面积(百万公顷) 38.9

25.6 15.6

比例(%)38.9

25.6 15.6

平均用地规模(公顷/企业)29.1

62.6 161.0

平均劳动规模(个/企业) 1.76

2.56 6.29

平均净产值规模

(万马克/企业) 5.56 14.90 48.60

土地生产率(马克/公顷) 1900

2380 3020

劳动生产率(万马克/人) 3.15

5.76 7.72

资料来源:冈特·蒂德:《欧洲农业》,德国农业协会出版社1990年版,法兰克福(德文版),第21页。

如果考察欧盟国家农业企业的平均畜禽饲养规模或平均收入规模,农业经营规模扩大的趋势就更为明显。以联邦德国为例,每个牛奶场平均的奶牛饲养规模1980年为12头,1990年为22头,1993年是23头。养猪场的平均饲养规模1980年是43头,1990年为98头,1993年增至106头。 农业企业平均年收入1982年为2.71万马克,1992年为4.63万马克,1995年达到5.83万马克。同时,从统计资料还可以看出,70年代以来欧盟国家5公顷以下的小规模农业企业比例趋于稳定,但100公顷以上大规模农业企业比例的比例增加很快,说明农业经营规模出现了两极分化趋势。大量小规模企业主要由兼业农户经营,它们提供商品农产品的作用越来越小,基本功能转向休闲养老和维持农家生活方式与传统习惯。大规模农业企业的劳动生产率和土地生产率远远高于中小企业,市场竞争和生存能力强,在农业产业中处于主导地位。从以下表中可以看出,净产值规模超过25万马克的大型农业企业与净产值规模小于1 万马克的小型农业企业相比,劳动生产率高出10.8倍,土地生产率高出1.46倍。前者的数目只占农业企业总数的1.1%,却使用了13.5%的土地,创造了20.1 %的净产值;后者的个数占农业企业总数的56.7%,但只使用了12.9%的土地,提供了7.8%的净产值。可见, 扩大农业经营规模是农业产业化的客观要求和必然趋势。

二、农业合作经济发挥了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

欧洲是世界合作社发祥地,经过100多年的发展, 农业合作经济已渗透到农村经济的各个领域,在克服农业经营规模不足和农业产业化过程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具体来说,合作经济可以有效地把分散的小规模农业企业与千变万化的农业市场连接起来,降低市场风险,发挥规模经济效益,提供社会化服务,

增强市场竞争和生存能力。根据欧盟国家农业合作经济发展的历史经验,合作经济在农业产业化过程中成功运作并有效发挥作用的基本经验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对共同利益的追求和创造是合作经济生命力的源泉

自愿互利是合作经济的基本原则。农民和农业企业对于参加什么合作社,参加以后是否长期留在其中,具有完全自主权。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参加合作社完全是出于自身实际利益的考虑,如果合作社不能为其成员带来经济上的好处,自然也就无法生存和发展。

从农业合作经济发展的历史过程来看,农民参加合作社主要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取得经济利益:(1)在生产交易中统一行动, 扩大交易规模,增强讨价还价能力,减少中间商人的盘剥。(2 )在资金融通方面互助合作,谋求政府支持,抵制高利贷剥削。以法国为例,早在1894年就通过立法确立了农业互助信贷合作社的合法地位,并逐步纳入了国家农业信贷银行体系,形成了全国农业信贷网络。从70年代开始,法国农业信贷银行已成为欧洲规模最大的银行,其总部是国家金融机构,基层机构又属于农业信贷合作社,既是农业信贷资金的主要提供者,又是政府扶植农业的重要渠道。据1990年统计,法国农业信贷银行系统为农业企业提供了460亿法郎贷款,占农业贷款总额的95%。(3)在农产品加工方面合作经营,共同享受加工增值的好处。随着农产品生产和消费方式的变化,加工环节所创造的价值越来越多。据统计,90年代初英国食品工业增加值相当于农业增加值的200%,德国的这项指标为180%。显然,单个农业企业无法摆脱单纯原料生产者的地位,只有联合起来才可能在农产品加工领域生存和发展。(4 )在共同使用现代化大型农业机械和设施方面互通有无,降低成本,提高使用效果。现代化大型农业机械价值高昂,单个农业企业购买和使用很不经济,从而出现了大批共同使用农业机械设备的合作社。在联邦德国,除了有4 万多个在较小范围内(一般2—6人)共同购买和使用机械设备的机器合作社外, 还有160多家“机器银行”,机器银行的成员利用自己拥有的机械设备相互提供服务,然后按照统一标准定期结算。(5 )在农业产业内部分工日益深化的过程中,提供完善的社会化服务。上述各种类型的农业合作社都有强大的社会化服务功能,如良种供应、病虫害防治、卫生防疫、机械维修、技术培训、信息咨询、参观学习等,这些服务也是现代农业产业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2.民主、规范、科学、高效的管理是合作经济成功的关键

农业产业本身具有分散化和小规模的特点,在现代化和市场化过程中合作的好处是不言而喻的。然而,即使农民在共同利益方面取得了完全的共识,实践中也不能完全保证合作社成功运作。从欧洲农业合作社发展的实际经验来看,民主、规范、科学、高效的管理是维护、保证和实现社员权益的基本手段,从而也是合作经济成功的关键。

在欧盟国家,各类农业合作社能够长期稳定发展的一个重要经验是国家十分重视有关合作社的法制建设,通过农业教育和推广体系宣传普及合作思想,为合作社规范化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早在1867年,德国就制定了第一部合作社法,后来又多次修改完善。按照合作社法,每个合作社至少要由7名社员组成,社员必须以一定的资金参股, 共同经营一个企业,为社员谋求经济福利。每个合作社都是根据经济需要自然形成的,必须有自己的章程,社员进出自由,领导人选举产生,内部实行民主管理,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经过长期发展,合作社虽然形成了基层合作社、地区合作联社、中央合作联社三级体系结构,但它们都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相互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产权关系明晰,可以保证社员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3.扩展经营领域,提高合作社的经营效益

从传统功能来看,合作社主要是为农业企业之间提供一种横向联合机制,以便较为有利地参与市场活动。70年代以来,欧盟国家的农业合作社发生了“五大转变”,这就是由传统型变为现代型;由分散型变为联合型;由单功能型变为多功能型;由封闭型变为开放型;由福利型变为企业型。农村合作社为适应市场环境,寻求生存空间、增强竞争能力不断拓宽业务领域,增加服务内容,改进服务形式,提高服务质量。最引人注目的是,许多农村合作社以加工和销售为“龙头”,发展起各种一体化的专业合作社形式,如牛奶和奶制品合作社、牲畜屠宰和肉类加工合作社、葡萄酒合作社、蔬菜和水果合作社、渔业合作社等,这种一体化的专业合作形式,起到了扩大经营范围,延长产业链条,提高农业产业增值能力的作用。

4.积极开展组织和制度创新,使合作社向巨型跨国公司方向发展

随着经营规模和经营领域的不断扩大,合作社本身的组织机制和企业制度也要向现代企业制度方向转变,提高社会化程度。欧洲象荷兰赛贝科这样的许多大型农业跨国公司都是在合作社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通过股份制改造和兼并扩张,提高了管理水平和档次,形成了巨型跨国公司,在农业产业化过程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芬兰最大的乳制品联合生产企业瓦利奥公司成立于1905年,是一个具有大规模生产能力的专业化、社会化和集团化跨国公司,其业务范围包括从奶牛饲养、牛奶收购、奶制品加工,直到产品销售和出口的全过程。该公司是归47家乳制品合作社所有的股份公司。合作社在公司中拥有股份,是公司的股东,而这47家乳制品合作社的股东又是由全国各地25600个奶牛场主组成。因此,拥有近5.7亿芬兰马克股本的瓦利奥公司实际上是归芬兰全国近80%的奶牛场主所有。这些牛奶生产者既是合作社的社员又是股东,同时也是瓦利奥公司的拥有者和经营者。公司实行的股份制为牛奶生产者积极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创造了必要的条件。

5.从小范围合作走向大范围联合,合作经济的社会经济地位进一步提高

对于大多数农业合作社来说,扩大影响力的最现实途径就是走联合发展之路。在法国,70年代以来,许多合作社都加入了地区性合作社联盟、专业性合作社联盟和全国性合作社联盟,这些联盟的宗旨是代表和维护农民利益,在交流信息、互通情报、控制市场等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如果我们把农场主投资开办的合作企业作为第一层次的话,那么地区联盟或专业性联盟开办的企业就属于合作化的第二层次,而全国联盟或跨国联盟则算作高级层次了。这三个层次的结合与发展,体现了现代法国农业经济结构和技术管理水平,是法国农业合作事业全面发展的结果。

地区性联盟或专业性联盟的竞争力大大超过一般的合作社企业,更容易掌握市场动向,可以为地区内的农民争得较多的利益。法国农业合作总联盟属于中央级合作组织,它不仅领导地区联盟和全国性专业联盟,而且自己又直接开办企业,积极向国营、私营垄断企业投资,还作为法国农业合作社的代表参加欧盟农业合作总委员会。它代表法国全体农业合作社及其社员的整体和长远利益,参与农业政策制定过程,在法国具有重要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地位。80年代以来,法国出现了由几个地区或全国性联盟共同投资的新型企业形式,叫做“合作社集团”,它们的规模更大,在市场竞争中具有更大的威力。

三、农业产业一体化经营效果显著

农业产业一体化经营在欧盟国家一般称为农工综合体或农业共同体,是指农业产前的生产资料生产供应,农业产中的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农业产后的农产品加工、贮运、销售,以及整个农业产业的科技、信贷和服务部门之间,通过相对稳定的经济纽带连成一体,从而大大提高农业产业的整体功能和效益。

1.农业产业一体化经营的组织方式

从欧盟国家农业产业化的历史过程来看,一体化经营的形式多种多样,一般分为纵向一体化(也称垂直一体化)、横向一体化(也称平行一体化)和网络一体化(或称为立体一体化)三种类型。

所谓纵向一体化,主要是指农业产业的产前、产中和产后各环节之间建立稳定的一体化经营关系,用一条有形的纽带把农业产业链条串联在一起,更好地满足市场需要,适应市场需求的发展变化。纵向一体化的理论依据是交易费用学说。在分散的市场交易条件下,企业为获取市场信息、达成交易协议、控制交易过程、调整经营策略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和其他资源,这些共同构成所谓交易费用。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市场交易的范围日益扩大,频率越来越高,波动和风险不断增加,交易费用对企业经营效果的影响与日俱增。在这种背景下,设法节约和降低交易费用就成为企业加强经营管理的重要手段。60年代以来,原来处于农业产业产前、产中或产后独立经营的企业纷纷通过长期购销合同、参股控股、直接投资经营等方法,建立相对稳定的原材料供应和产品销售渠道,降低交易费用,控制市场风险,形成了纵向一体化的经营体系。

所谓横向一体化,是指某一生产领域的农业企业联合起来,在产品的数量、品质、结构和时间等方面有计划地协调生产供给,控制市场风险。横向一体化的理论依据是规模经济理论和市场竞争理论。根据规模经济理论,农业企业联合起来可以在购买生产资料、销售农产品、取得信贷资金等方面得到好处。按照市场竞争理论,买卖双方的市场结构和市场份额决定双方的讨价还价能力,规模不足的农业企业联合起来共同进入市场,可以大大改善它们的市场竞争地位,提高生存和竞争能力,保护农民利益。因此,欧盟国家十分重视对横向一体化的扶持。如联邦德国1970年颁布了《市场结构法》,对实行横向联合的农业企业进行经济补助。据统计,农业生产者联合体的数目在1970年为131个,1980 年增加到1235个,1990年达到1479个。 1992 年该法在东部新州实施后,1993年已批准了120多个。

所谓网络一体化,是指横向一体化与纵向一体化交错在一起,把大批农业企业纳入纵向一体化经营体系。80年代以来,欧盟国家的农业一体化已经很难简单地用纵向或横向来概括,因为多数农业企业都在不同程度上以各种方式参加了纵向或横向一体化经营,被纳入了巨大的、纵横交错的农业产业化体系。特别是象上文所述荷兰塞贝科农业合作社、芬兰瓦利奥公司这样在合作社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大型跨国集团,它们按照现代企业经营战略实行一体化、多元化和集团化发展,代表了现代农业产业的特征和方向。

2.农业产业一体化经营的实现途径

从欧盟国家农业产业一体化经营发展的实际过程来看,实现一体化经营的途径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公司途径:用公司内部的组织体系实现一体化经营。 以公司制方式经营农业现在已经十分普遍,但最初是从工商业公司直接经营大农业开始的。在农业现代化过程中,农业生产部门与有关农用生产资料生产供应公司的利益最为直接,50年代开始它们便直接插手经营农业领域,其中农用工业、农产品加工业和农产品流通领域的大型垄断公司占主导地位,如法国雷诺等三大公司控制了拖拉机产量的95%,国有矿化公司等三大集团在化肥供应方面处于垄断地位,它们在农业产业一体化经营中曾经起了带头作用。70年代开始,这种情况有所变化。许多经营领域离农业产业较远的垄断资本也大举进军农业产业。

(2)合同途径:农业生产企业通过各种合同被纳入一体化经营体系。对于大多数农业企业来说,参与一体化经营的最主要途径是通过合同关系把供、产、销各环节稳定地联系在一起。在这种情况下,一般存在某个发挥龙头作用的核心企业,如大型农产品加工企业、流通企业或合作社,通过它们的辐射带动作用把大批农业生产企业组织起来。具体说来,在农业产业化的合同关系中包括销售农产品合同、购买农用生产资料合同和购买农用生产资料与销售农产品相结合的合同等三种基本形式。

积极参加合同制生产体系的首先是实行商业化经营的大规模农业企业。早在60年代中期,联邦德国经营规模50—100 公顷的农户中就有60%订有供销合同;100公顷以上农户中则有77%订有这类合同。 据估计,80年代纳入合同制生产的农产品占全部农业商品产值1/3左右。其中畜产品较高,约占畜产品全部商品产值的3/5;种植业稍低,约为1 /4。特别是那些可能用高度工业方法进行生产或加工的农业生产部门, 依靠合同关系组织生产的比重更大,如种子、甜菜、 牛奶、 雏鸡可达100%,肉鸡达75—85%。

合同制对提高农场内部经营管理水平产生了重要意义,因为合同的工商业一方有权监督和参与改进农场的经营管理,促进农场高效率经营。合同中还包括向农场供应生产资料、物质技术装备和提供信贷服务等条款。在农场采用新技术设备、选用各种生资料和饲养技术等各个方面都必须听取综合体内专家的建议。可见,这种合同制生产体系不仅为工商资本服务,同时也推动了农业产业化,加快了农业技术现代化的步伐。通过签订合同,工业不仅参与组织农业生产,参加调节农产品的价格活动,并且按照现代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对农业企业从组织管理上进行根本改造,这是农业产业化的最主要成果之一。

(3)合作社途径:联合起来的农民集体超越传统农业。 农业一体化经营不仅表现为非农产业对农业的改造,而且也是传统农业超越历史和创新发展的过程。如上文所述,从70年代中期开始,欧盟国家的农业合作社发生了质的飞跃,它们不仅在农业生产领域把农民组织起来,而且向农业生产资料生产供应和农产品加工流通领域大举进军,通过一体化经营在很大程度上加入了非农产业的市场竞争。

(4)参股控股途径:农业与非农业通过资本市场交融一体。 在建立以股份公司为主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上,通过公司之间的参股控股实现农业与非农业之间的资本相互渗透,这是农业产业非农化基础上一体化经营的最新形式之一。从1976年起,法国把这种形式叫作“内容丰富的联合体”,过去叫“关心农业利益者混合公司”或者“经济利益有关者联合组织”。通过这种互相参股控股的方式,实现了公司范围内法人财产统一经营管理,是财产所有权社会化基础上完全的一体化经营,对农业产业的资本集中、技术进步和经济效益都产生了深远影响。

例如,由法国农业合作总联盟、法国国有矿化公司、银行集团和格尔底聂家族集团相互参股所组成的联合体共有工矿企业、商业运输公司、技术服务公司等50多家及400多个农业合作社。 经营范围从农产品生产、加工、采购、贮运、销售、出口,直到矿山、化肥、农药、机器制造及科研服务等。目前它已发展成跨国集团,在美国、比利时、加拿大、刚果都有它的分公司。

四、启示:对中国农业产业化的思考

从总体上来看,中国农业已进入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加速转化的发展阶段,农业产业化与欧盟国家60—70年代的农业发展有很多相似之处,这在东南沿海经济发达地区表现最为突出。总结近几十年来中国农业的发展历史,借鉴欧盟国家农业产业化的经验教训,对中国农业产业化的现状和未来有许多有益的启示。

1.长期坚持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积极扩大农业经营规模

世界农业发展的历史表明,家庭经营在农业经济、特别是种植业经济中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和生命力,可以容纳不同层次的生产力水平,中国农业近50年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也充分证明了这一点。90年代以来,中国农业经济在理论和实践方面都出现了坚持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和积极扩大农业经营规模之间的矛盾和争论。从欧盟国家的经验来看,处理这一矛盾必须注意以下三点:

(1)充分肯定农业家庭经营的适应性和生命力, 把扶持农村家庭经济作为一项长期战略坚持下去,帮助农户增加积累,扩大投资,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不能以任何理由影响农户扩大再生产的积极性,更不能重返“一大二公”的老路。

(2)在稳定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基础上, 鼓励和促进农民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并放弃农业土地经营权。采取各种手段优先扶持大规模农户,如种粮大户,使它们逐步承担起主要商品农产品的生产供给任务。这个过程一定要与农村经济发展的阶段和水平相适应,所采取的措施要以市场经济手段为主,千万不能违背农民意愿。在这方面,欧盟国家扶持“有生命力农户”和实施农村社会政策的经验值得借鉴。

(3)支持和引导各种类型的非农资本投资农业, 形成改造传统农业的带动力量。特别是在养殖业、蔬菜种植业和农产品加工业等资本密集和设施利用型农业领域,应优先发展大规模农业企业,按现代企业制度经营管理,这是改善中国农业规模结构的主要方向,有利于提高农业产业的整体素质和水平。

2.鼓励农民在自愿互利基础上发展合作经济

合作经济在农业产业中的生命力是有目共睹的,对促进中国农业产业化和提高规模经济效益无疑具有重要意义。然而,中国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却因集体化和公有化出现了历史性挫折,在农村经济中造成的离心倾向可能要经过几代人才能消除。在现阶段,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逐步恢复农村合作经济的凝聚力和生命力。

(1)坚决贯彻合作经济发展中自愿互利这一根本原则, 充分尊重农户和农业企业的利益和自主权。彻底放弃“个体农民通过合作经济走上集体化和共同富裕道路”的思维定式,平等对待合作经济、农户经济、私有经济和公有经济等多种经济成分,使它们在农业产业化过程中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和经济功能。其实,目前农村发展实践已经创造出许多合作经济的组织形式和运作方法,要尊重农民的创造和选择。

(2)尽快颁布合作社法。在总结农民实践经验的基础上, 针对不同类型农业合作社制定比较完善且易于实施的章程和管理规范,并向农民推荐。逐步将合作经济纳入法制化、规范化发展轨道,提高民主管理和科学决策水平。只有这样,才能让社员从合作社得到切实的经济实惠,从而保持合作社的凝聚力和生命力。

(3)充分运用税收、信贷、补贴等经济手段扶持合作经济。 总结历史经验,合作经济发展中政府部门不要参与,不要承担组织者的角色,更不能从中谋取经济利益。如果组织者从合作社得到权利,社员的利益就会被损害,自愿互利原则就难以保证。政府的主要任务是帮助合作社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并用经济手段增强合作社的竞争和生存能力。

3.从战略上调整工农关系和城乡关系,加大国家扶持农业的力度

国际经验表明,工业化初级阶段完成以后,应该及时调整工农关系和城乡关系,变“以农养工”为“以工养农”,否则就会对农业和整个国民经济产生不利影响。中国曾经长期依靠农业积累支持工业发展和城市建设,城市优先的惯性很强。就目前中国宏观经济格局而言,如果农业和农村经济不能再上一个新的台阶,国内需求规模和档次对经济发展的约束将日益显露出来。同时,工业化水平和城镇经济规模都已达到了较高水平,初步具备了从整体上以工养农的条件。

(1)增加国家对农业产业的资金投入, 重点用于现代农业产业的各项基础设施建设,如农村教育、电力、交通、邮电、水利、农业科研、农民培训、科技推广和咨询服务等。这些方面的投资规模大,外部性效益显著,又是目前农村经济发展的瓶颈所在,必须由国家统一安排和运筹。

(2)充分运用税收优惠和贴息贷款等手段, 发挥财政信贷政策的杠杆作用,引导农村和城镇资本流向农业产业。在现阶段,应优先鼓励在农业产业化过程中处于龙头地位的农产品加工和运销企业,对于大规模农业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也要优先支持。

(3)加快农村小城镇建设,向农民全面开放城镇就业市场, 促进农业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和农村人口城市化。在每个县可选择一两个经济实力较强的小城镇,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升级,完善城市功能,增强对农村的辐射和带动作用。

4.加强和改善国家对农业市场的调节和控制,实施农业保护政策

市场化是农业产业化的实质内容,农户和农业企业对市场的依赖将会越来越强。根据农业市场分散性、波动性、风险性较强的特点,国家在调节和控制农业市场方面负有重要责任。

(1)坚持和完善农产品价格保护制度。除了粮、棉、 油等大宗耐储藏农产品通过保护价收购和国家储备调节市场供求外,肉、蛋、奶、菜、果等农副产品市场供求关系和价格也应纳入政府宏观调控的范围,切实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为此,特别要提高具体领导农业经济工作的县、乡两级政府管理市场经济的能力和水平。

(2)加强对农用生产资料市场的监督管理,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中国农用生产资料市场的假、冒、伪、劣问题十分突出,已经影响到农民生产积极性和农业发展。国家必须加强监督管理的力度,完善质量标准体系,特别要强化对供应商售后服务行为的规范,充分运用宣传舆论工具,保护农村消费者权益。

(3)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强化农业信息服务。 根据欧盟国家的经验,准确可靠的市场信息服务对农业经营十分重要,政府在这方面具有明显优势和不可替代的作用,提供优良的信息服务是保护农业的最基本和最有效途径。

5.加快县、乡两级政府改革,增强服务农业产业化的意识和功能

中国农业的大政方针已经明确,中央坚持农业改革、加快农业发展、保护农民权益的决心和态度十分坚决。然而,最近几年农村普遍存在的农民负担问题却愈演愈烈,根源就在于县、乡两级政府没有彻底转变职能,体制、观念、思路和方法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1)加强对县、乡两级政府行为的研究,为政府改革提供依据。 目前广泛存在的盲目引导甚至强迫命令农民发展烟叶等经济作物的现象,在很大程度上是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经济利益驱动的结果。如何保证地方政府稳定地致力于当地经济整体上长期健康发展,提高管理的水平和效果,是政府改革面临的主要任务。

(2)大幅度精简县、乡两级政府的机构和人员, 分流一部分具有较高文化素质的人员到各类农村企业。这不仅可以减轻地方财政和农民负担,而且有利于改变农村企业人才缺乏与政府部门人才浪费并存的不合理状况,将对农村社会经济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3)转变政府职能和作风, 放弃对农民和企业经济决策与经营管理的行政干预,增强服务意识和功能。特别是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民教育培训、农业科技推广、农业市场服务等方面,县、乡两级政府要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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