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墨家学派的批判性思维_墨家论文

论墨家学派的批判性思维_墨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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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B81—0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001—6198(2001)02—0031—06

批判性思维是任何一个时期、任何一个民族都不可或缺的思维方法。在当今“信息爆炸”、迫切需要创新和鼓励创新的时代,没有批判性思维,创新就是一句空话。对于我们这个缺乏批判精神的民族来说,批判性思维习惯的培育更是有着特殊的意义。那么,何为批判性思维呢?批判性思维是对某种主张及其支持根据的理性审查,是对论证(论辩)的分析与评估,是思维方式和思维技巧的集萃。正如美国学者布朗和基利在其著作《批判思维指南》中指出的:“与诸多思维方式一样,批判思维始于好奇。究竟哪些事物信实可靠,哪些方法卓富成效,它们又何以具备这些品质——对此我们常常充满好奇。……然而,批判思维又远非止于好奇。它乃是思维方式和思维技巧的集萃,而这种方式和技巧则有助于增进我们对他人看法反映的质量。”[1]

从历史上看,批判性思维是西方自古希腊以来形成的一个悠久而宝贵的学术传统,亚里士多德的《辩谬篇》最早对它进行了研究。到20世纪30年代,斯泰宾的《有效思维》出版了,并产生了广泛影响。在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荷兰等国,批判性思维研究一直都相当活跃。

在中国,先秦时期的墨家是批判性思维的开创者,墨家在与儒家、道家、名家以及其他学派进行论辩的过程中,对各家各派的主张进行理性审查,对他们的论证进行分析和评估,形成了墨家的批判性思维。如同科学研究始于问题一样,批判性思维是从对批判性问题的探讨而展开的。墨家批判性思维的内容和特点,突出体现为对以下三种批判性问题的解答。

问题一:理由是什么?

批判性思维强调,人们面对纷繁的主张(信息)做出反应时,需要对这些主张,特别是对支持它们的理由做出估价。理由是信念、证据、譬喻、类比以及其它支持及辩解结论的陈述。这些陈述共同构成了表明结论真实或者“正确”的坚固基石。在批判性思维中,弄清理由乃是特别重要的一步,而这正是墨家极其关注的关键环节。

墨子在论证思想时提出“明故”[2]原则。所谓“故”, 即原因。“明故”就是追问一个为什么,以探寻所论问题的原因、根据和理由等。据一些学者统计,“故”字在《论语》中仅出现了10余次。其中,有的作“旧”讲;有的作“故意”讲;有的作“是以”讲,主要起一种文法上的功能,因而逻辑或方法意味并不强。但到了墨子这里,情况就不同了。据统计,属于前期墨家的材料中,“故”字出现了300余次, 作“旧”讲的仅1次,作“故意”讲的根本没有,其它全是作“是以”、 “原因”和“理由”讲[3]。 “故”成了墨家批判性思维中一个极其重要的范畴。

遇到任何问题,墨子总喜欢追问一个所以然来。据《公孟》篇记载:

子墨子问于儒者曰:“何故为乐?”曰:“乐以为乐也。”子墨子曰:“子未我应也。今我问曰:何故为室?曰:冬避寒焉,夏避暑焉,室以别男女之别也。则子告我为室之故矣。今我问曰:‘何故为乐?’曰:‘乐以为乐也。’是犹曰:‘何故为室?’曰:‘室以为室也。’”

儒家停留于现象领域,只讲所然,不问所以然;墨子则深入到现象背后,进一步追问所以然,这个“所以然”就是《耕柱》篇中所说的“所以为之若之何”。叶公子高问政于仲尼曰:“善为政者若之何?”仲尼对曰:“善为政者,远者近之,而旧者新之。”子墨子闻之曰:“叶公子高未得其问也,仲尼亦未得其所以对也。叶公子告岂不知善为政者之远者近之而旧者新之哉?问所以为之若之何也。”

叶公子高想问的是如何才能善于治政,孔子的回答是处于远方的人要亲近,对于故旧要不厌弃。但“远者近之、旧者新之”是“善为政”的实际后果,并非是“善为政”的方法或途径,所以,墨子认为孔子这里实际上答非所问,回避了问题。在墨子看来,对这个问题,关键是要给出一个“所以为之若之何”来,也就是说,要给出一个切实有效的事实方法来。喜欢进一步追问出一个“所以为之若之何”,是墨子区别于其他诸子的典型特征。

后期墨家从辩学的角度对“故”——理由作了专门的理论概括,提出了“故”的定义和它在谈辩立辞过程中的意义和作用,使之上升为墨家辩学所论立辞依据的基本范畴之一。《大取》提出:“辞以故生。”其中“辞”指辩说中的所立之辞,即论辩双方所持的表明自己观点的“辞”。“以”即凭借、依靠。关于“故”,伍非百认为:故“与今言‘前提’、言‘因’者近是”。“无‘故’,则其说无所根据。”[4] 沈有鼎更明确地指出:“‘故’是根据、理由。”[5]可见, “故”指用以论证所立之辞的理由、根据。“生”过去通常被解释为生出、产生,实际上,“生”除有产生的意义外,还有生存、生成的含义。也就是说,“辞”之“生”不仅指论辩之初“辞”的提出,而且还包括整个论辩过程中“辞”的生存与被确立。“辞以故生”主要讲的是“辞”与“故”的关系,即论辩中所论之辞与立辞之故的关系。

墨家辩学充分肯定了论辩之“辞”在论辩过程中必须始终获得“故”的支持。论辩双方所持的相非之辞,首先都必须有各自的故作为理由、根据。论辩中任何一方对己方之辞的进一步论证和对论敌之辞的反驳,直至证明自己的辞并驳倒论敌之辞,都要依靠故,即通过阐述根据、理由来完成。

由此看来,墨家无论是在实践上还是在理论上都特别重视“故”——理由。这一批判性思维特点使得墨家形成了善于独立思考、凡事讲究根据的思想作风。

问题二:哪些词句的意义模糊不清?

若要确定能否接受某人的观点,根本的前提之一,乃是确定词句的准确意义。我们的语言之复杂精细,令人叹为观止。若是每个词语只有一个我们广为接受的意义,信息的交流该会轻而易举得多。然而,绝大部分词语却是歧义杂多,莫衷一是。也就是说,批判性思维要求语言的意义必须清晰、明确。对这一要求,墨家在论辩中不仅自觉地遵守,而且在理论上还提出了“通意后对”的论辩原则,除此之外,墨家还运用定义法来明确语词的意义。

墨家的创始人墨子曾对许多语词进行了严格的分辩,如“攻”与“诛”、“毁”与“告”、“好”与“恶”等等,这使得墨家的思想呈现出相当犀利的论辩锋芒。

按《非攻》下篇的记载,当时的“好攻伐之君”针对墨子的“以攻伐为不义”观点曾提出责难说:“昔者禹征有苗,汤伐桀,武王伐纣,此皆立为圣王,是何故也?”墨子的回答是“子未察吾言之类,未明其故者也。彼非所谓攻,所谓诛也”。“攻”是一种不正义的侵略战争,“诛”则是一种正义的讨伐战争。以正义去讨伐不正义者是可以允许的,但以不正义去侵犯正义者则是不正当的。禹汤武王的征讨都属于正义的战争,所以说,“若以此三圣者观之,则非所谓攻,所谓诛也”。他们所进行的战争均是“诛”而不是“攻”,把“攻”与“诛”明确地划归两类,这就有力反驳了批评者的责难。

《公孟》篇亦记有一则类似例子。墨子曾对程繁历数儒家的四种教义足以丧天下:“以天为不明,以鬼为不神。天、鬼不说,此足以丧天下。又厚葬久丧,重为棺椁,多为衣衾,送死若徙,三年哭泣,扶后起,杖后行,耳无问,目无见,此足以丧天下。又弦歌鼓舞,习为声乐,此足以丧天下。又以命为有,贫富寿夭,治乱安危有极矣,不可损益也。为上者行之,必不听治矣;为下者行之,必不从事矣,此足以丧天下。”程繁的反应是:“甚矣!先生之毁儒也。”意谓墨子诋毁儒家太过分了。对此,墨子回答说“儒固无此若四政者,而我言之,则是毁也。今儒固有此四政者,而我言之,则非毁业,告闻也。”“毁”是故意捏造事实以丑诋别人,“告”则是把实际有的现象揭露出来而已,“毁”和“告”分属两个不同的类。尽管从道义上讲“毁”是不正当的,可墨家批儒只不过把儒家学说的实际后果摆出来而已(“告”),因而根本没有什么过分不过分的问题。

其他类似的例子还有很多,像《公输》篇中对“义”与“不义”的分辩,《耕柱》篇中对“好勇”与“恶勇坏”的区别等等均是。它们都充分反映了墨子对词句意义的准确性、清晰性的重视。

后期墨家更是把语言意义的明确性、准确性、清晰性问题提升到理论高度加以认识,提出了在论辩中首先要遵守“通意后对”的原则。

通意后对,说在不知其谁谓也[6]。

问者曰:“子知羁乎?”应之曰:“羁,何谓也?”彼曰:“羁、旅。”则智之。若不问羁何谓,径应以弗智,则过。且应必应问之时。若应焉,应有深浅、大小,当在其人焉[7]。

问者说:“你知道骡子吗?”答者说:“骡子说的是什么?”对方说:“是陀骡的骡。”那么是知道的。若是不反问对方骡子是什么,径直应答以不知道,那么这就是过错了。而且应答问题,必定应当在提问的时候。比如回答“长”,却回答有多深多浅、多大多小,这是不中肯的;因为问的是“长个人儿”的“长”。“通意后对”的原则要求谈辩者首先领会对方言辞的意义,在和对方共通语义后才可应对或作答。之所以要“通意后对”,是因为“不知其谁谓也”。就是说,不知对方指什么对象而言,所以应问清楚后再应对。这样可以保证谈说或论辩在参与者双方言意相通的前提下有效进行。墨家对词句意义的准确性、清晰性的重视,使得墨子及其弟子们在论辩中常常能够立于不败之地。

正因为词句意义的明晰性在批判性思维中十分重要,所以墨家利用定义形式来明确语词意义,大大丰富了批判性思维的内容和方法。定义是使概念或术语获得确切意义的主要方法,只有在定义的基础上,才能够建立起科学理论的大厦,这一点是现代科学所充分昭示给我们的。在中国古代思想史和科学史上,最重视思维之确定性和对语词下定义的学派要数墨家。《经上》篇正是由100条定义构成的。 墨家利用以下定义形式来明确语词意义:

(1)语词定义:《经上》的基本定义形式之一是语词定义。 所谓语词定义,就是以一个意义相同或相近的词去解释一个意义有待明确的词,简单地说,就是“以词解词”。如《经上》说:“义,利也。”在《大取》篇中又说:“义,利。不义,害。志功为辩。”“不义”是“义”的反义,所以是“害”。这就是从“利”与“害”两方面综合起来对“义”这个语词下定义。此外还有,如:“礼,敬也”;“行,为也”;“实,荣也”;“益,大也”;“更,易也”;“直,参也”[ 8];“狗,犬也”[9],等等。

(2)描述定义: 描述定义就是通过刻画对象的某一特征(可以是本质特征,也可以是非本质特征,但必须是区别性的特征)来下定义。例如:“卧,知无知也。”意思是说,卧(睡)是由感知进入无所知的状态,从而把“卧”同别的事物区别开来。其它如:“孝,立亲也”;“信,言合于意也”;“利,所得而喜也”;“害,所得而恶也”;“誉,明美也”;“诽,名恶也”;“功,利民也”;“赏,上报下之功也”;“罪,犯禁也”;“罚,上报之下罪也”;“平,同高也”;“中,同长也”;“圆,一中同长也”;“方,柱隅四灌也”;“端,体之无厚而最前者也”[10];等等。描述定义中还有一种特殊的定义方法——因果定义,它是通过揭示对象的因果联系来下定义的。例如“知,接也”;意思是说,认识是通过主体对外界的接触而获得的。“智,明也”;智慧是认识主体对认识对象有明确理解的结果。“梦,卧而以为然也”;梦是由于睡觉而产生的现象[11]。

(3)外延定义:外延定义相对于内涵定义而言, 它是从一个词项的外延方面给出定义的。前面所说的几种定义都属于内涵定义,它们揭示的都是词项的内涵。外延定义也就是所说的列举或划分。例如《经上》:“名:达、类、私。”这是说“名”由三种,即“达名”(相当于现在所说的“范畴”,如“物”)、“类名”(如“马”)和“私名”(相当于现在所说的“专有名词”,如“臧”)。《墨经》中还使用了另一种外延定义形式,即现在所谓的实指定义。它是通过实际指出某个语词对象而不是使用其它的词来给定义项下定义。如《墨经》说:“尧,或以名示人,或以实示人。举友富商也,是以名示人也。指是霍(鹤)也,是以实示人也。”[12]就是说话者用手指着鹤说:“这是鹤。”

就墨家这种偏重词句意义分析、寻求确定性的思想特点而言,他们在中国古代思想史上实属罕见。遗憾的是,这种批判性思维及其精神随着墨学的衰亡消失了,这是中国文化历史发展的一大损失。

问题三:类比是否贴切中肯?

类比论证是依据两事物之间的相似性而由此一事物推之彼一事物的论证形式。由于推理的依据仅仅是相似性,所以类比推理所得的结论也仅具或然性,而不具必然性。因此,批判性思维要求我们在使用类比论证时必须贴切中肯,才不至于发生谬误。

中国古代的哲学家最善于使用类比论证。墨家对此方法运用得十分娴熟,并给予了深入的研究:区分出不同的类比形式(譬、侔、援)和各种类比推理的谬误。

辟——即“譬”,或譬喻、比喻。墨子善用“譬”,而且往往用得很有说服力。辟就是借用其他已熟知并多少类似的事物以说明某一事物。故《小取》云:“举也(他)物而以明之也。”能作辟的事物必须多少类似,但也不必尽同。这样看来,辟并不十分难用,但也不能过于乐观。如不注意“殊类”的问题,辟还会是不恰当甚或犯错误的。《兼爱中》云:“然而今天下之士君子曰,然乃若则善矣。虽然,不可行之物也。譬若挈泰山,越河济也。子墨子曰,是非其辟也。夫挈太山而越河济,可谓毕劫(颉)有力矣。自古及今,未有能行之者也。况乎兼相爱,交相利,则与此异,古者圣王行之”。墨子之意是说这个譬喻是错误的,因为二者毫无真正共通之处:一为可行的,过去圣王实行过的;一为不可行的,从来未有人实行过的。二者既无相通之处,若强以相比,便违反了“异类不比”的规定。

侔——“侔”就是“比辞而俱行”。但这种“比辞”也不是随随便便的。所以他们随即声明:“辞之侔也,有所止(至)而正,”否则便易犯错误。《小取》篇还具体分析了“侔”的四种不同情况,即是而然、是而不然、一周而一不周、一是而一非。这四种情况在“比辞而俱行”时有时是正确的,有时是错误的。

1.所谓“是而然”,是指从一个肯定命题(前提)推得另一个肯定的命题(结论)。如据“白马,马也”以得“乘白马,乘马也”。

2.所谓“是而不然”,是指从一个肯定命题推得一个否定命题。如按“是而然”形式去推理,则据“获之亲,人也”亦应推得“或事其亲,事人也”。但结论是不正确的。因为“获之亲,人也”。在主、谓项前加上同一个语词“事”,形成的“事亲”与“事人”两个词项,并且这两个词项的语义是不同的。“事亲”:侍奉亲人,尽孝心。“事人”:为人佣工,做人奴仆。所以说“事亲”当然不是“事人”。故只能是“获事其亲,非事人也”。这里前提似乎与第一种情况相同,但推出的结论却完全不同。所以说它们是“是而不然者也”。

3.所谓“一周而一不周”,意即在下判断时,有时需普及有关事物的全体,议论才能成立,有时却不必如此。“爱人,待周爱人,而后为爱人,不爱人,不待周不爱人,不周爱,因为不爱人矣。”“乘马,不待周乘马,然后为乘马也,不乘马,待周不乘马,而后为不乘马。”“爱人”必须普及人的全体;“乘马”只要乘马一次或乘一马即可成立。“不爱人”则只要对一二人不爱,即可成立;“不乘马”则必须对任何马也没有乘过一次,才能成立。乘马与爱人,句式或曰形式相同,但乘马的“马”却与爱人的“人”涉及的范围正好相反。乘马的“马”不涉及全部范围,爱人的“人”涉及全部范围。不乘马与不爱人,句式或曰形式相同,但不乘马的“马”与不爱人的“人”涉及的范围却相反。不乘马的“马”涉及全部范围,不爱人的“人”不涉及全部范围。到底在一个判断中某个名是否涉及它的全部范围,不是根据形式,不能贸然地从“乘马”之“马”不周,推出与之句式相同的“爱人”之“人”也不周。反之亦然。我们也不能从“不爱人”之“人”的不周,推出与之句式相同的“不乘马”之“马”也是不周。反之亦然。如果推出,就是不懂得“一周而一不周”理论的谬误。

4.所谓“一是而一非”,意味着推理要顾到具体情况及习惯用语,不能徒取形式,否则便会犯错误。例如:“桃之实,桃也”,但“棘之实,非棘也”,因为桃之实习惯上人皆称为“桃”,而棘之实却不称为“棘”。

援——《小取》云:“援也者,曰,子然,我奚独不可以然也”;意即两种相似的事物,如其一具有某特性,另一亦可能有此特性。在“援”中,两事物愈是彼此类似(或同类),则援的结果便愈可靠。同时,根据其一的某特性以推定另一亦可能有此特性时,理由充足与否也是十分值得注意的。因此,《小取》随即指出:“其然也,有所以然也。其然也同,其所以然不必同。”在墨子对论敌的反驳中可以看出论敌对“援”的用法不当所产生的谬误。“子夏之徒问与子墨子曰:‘君子有斗乎?’子墨子曰:‘君子无斗。’子夏之徒曰:‘狗豨犹有斗,恶有士而无斗矣。’子墨子曰:‘伤矣哉,言则称于汤问,行则譬于狗豨,伤矣哉。’”[13]子夏之徒的错误,一方面是辟的错误,同时更重要的是援的错误,因为狗豨和人既非同“类”,根据狗豨的“有斗”去推定君子亦“有斗”,这就是从“殊类异故”去“援”了。

接着墨家在《小取》篇中就明确指出:“夫物有以同而不率遂同。辞之侔也,有所至而正。其然也,有所以然也同,其所以然不必同。其取之也,有以取之,其取之也同。是故辟、侔、援、推之辞,行而异,转而危,远而失,流而失本,则不可不审也,不可常用也。故言多方、殊类、异故,则不可偏观也。”

这是说,某些事物之间有其相同的一面,但有不尽相同,因此,表述这些相同的侔辞要求有所限制方能达到正确。有些事物表面现象上相同,但促使其相同的原因、条件却不尽相同。其指称(取)相同,使其指称的原因、条件也不尽相同。这样我们表述的各种论式(如辟、侔、援、推),如果对此不予注意,就很容易离开本义,成为诡辩。所以,言语表达的形式多样,类别不同,理由、条件各异,语言的表述者不能有片面性。换句话说,在使用它们于辩或说时必须十分谨慎,务求不异、不危、不失、不离本。实际上,墨家是从正反两方面对类比进行了全面而细致的分析和说明,这对于我们仍具有启发意义。

〔收稿日期〕2000—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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