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税收的宏观调控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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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有健全的宏观调控体系。其中,税收在宏观调控中能够发挥重要的作用。本文着重探讨税收宏观调控的目标,内容和对税制改革的要求等问题。

一、税收的宏观调控目标

这里首先需要明确什么是税收的宏观调控及其目标,它同税收职能、任务之间是什么关系。关于税收的职能,通常概括为三个方面:组织收入,调节经济,反映监督。税收的宏观调控是指税收对宏观经济的调节,它属于税收调节经济职能范畴。因此,在研究税收的宏观调控目标时,不能把取得税收收入的职能拉了进来,作为税收调控的唯一目标或“税收调控目标的一个方面”①。尽管税收调控离不开组织收入,它们之间存在着密切关系,但不应把这两种职能相混淆,更不能把组织收入职能放在首位。在过去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虽然也讲税收的调节职能,但事实上在税收工作中始终是把完成税收计划任务放在压倒一切的地位,而不大考虑对经济的影响和宏观调控的需要。这一问题,直到目前仍未解决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应当把税收调节经济的职能放在突出的地位上来。这就是说从指导思想、制定税收政策,法规到日常税收工作,都应该十分重视税收对经济的影响和调节作用问题。当组织收入的任务同税收政策,法规发生矛盾时,应当依法治税,把执行反映国家政策的税收法规放在首位,否则就说不上调节经济的问题,税收的宏观调控作用就会变成一句空话。

税收的宏观调控目标是指在制定经济政策和税收政策时要达到的一定的经济目标。税收是财政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税收的调控目标服从于财政的调控目标,应是多元化的,通常概括为三个方面:资源的合理配置,收入的公平分配,经济的稳定增长。这也即是税收的调节职能。其中,收入的公平分配对税收来说更为重要。

二、税收宏观调控的内容

(一)税收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

所谓资源配置,是指通过对现有的人力、物力、财力等社会经济资源的合理分配,实现资源结构的合理化,使其得到最有效的使用,获得最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高效地配置资源或者说资源的合理配置,实质上是对社会劳动的合理分配和有效使用问题。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的最大区别就在于资源配置的方式和手段不同。前者是发挥市场的基础性作用;后者则主要靠计划进行配置。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单靠市场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主要表现在:第一,公共产品的提供不能通过市场;第二,纠正外部效应(私人费用与社会费用,或私人得益与社会得益之间的非一致性)不能靠市场;第三,市场调节有一定盲目性。因为经济活动的主体(企业)容易从自身的当前利益出发,往往产生“短期行为”;而市场提供的错误信息,又会把他们引入歧途,这些都会影响资源的合理配置。这就需要国家从全社会的整体利益出发,通过宏观调控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当然,这种宏观调控也必须建立在发挥市场基础性调节作用的基础之上,主要通过经济手段来进行。而税收是国家实现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和工具。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调节积累与消费之间的比例关系。

积累和消费的比例关系是国民经济中带根本性的比例关系,它既决定着经济发展的规模和速度,又影响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程度。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我国财政是生产建设性财政,积累的相当大部分是通过财政分配形成的,因此,财政在积累与消费比例关系的形成上起着重要作用,积累率的高低决定于以下两个比例:①财政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例;②财政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支出的比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积累与消费比例关系的形成比较复杂,不过总的趋势是,随着我国财政向“公共财政”转变,财政支出中用于积累的比例大大下降,通过税收组织的财政收入,基本上是用于满足公共消费需要的支出。因此,总的来看征税的结果会降低积累率,提高消费率。这样一来,宏观税率的高低是调节积累与消费比例关系的一个重要因素。在此前提下,还需要具体分析企业法人税和自然人税,以及不同税种在积累与消费比例关系形成中的效应问题。

2.调节资源在产业部门之间的配置,即调节产业结构。

合理的产业结构对提高宏观经济效果,促使国民经济朝向良性循环具有重要意义。调整产业结构不外乎有两条途径:一是调整投资结构。因为产业结构是由投资结构形成的,增加对某种产业的投资就会加快该产业的发展;反之,诚少对某种产业的投资就可以延缓其发展,二是改变现有企业的生产方向,即调整资产存量结构,促使一些企业转产或被淘汰。在这两个方面税收都能够发挥调节作用。就调整投资结构来看,通过征税可以引导投资方向,鼓励企业向短线生产投资,对长线投资进行限制。例如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对不同的产业规定不同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对不同的产业规定不同的折旧率,对短线生产部门实行税收优惠等措施,可以起到引导投资方向的作用。另外,通过征收消费税,可以引导消费方向,从而间接引导投资方向。在调整资产存量结构。改变现有企业的生产方向上,过去我国主要是靠对企业实行“关、停、并、转”的行政手段来实现。今后,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除了必要的行政措施外,主要应通过市场竞争,优胜劣汰来进行。在这方面,采取有利于竞争和对不同产业的区别对待的税收政策,可以发挥一定的调节作用。适应这种需要,今后应逐渐减少以至取消地区倾斜的税收政策;实行有利于贯彻产业政策的税收政策。

3.调节资源在政府部门和非政府部门(企业和个人)之间的配置。

这决定于财政收入占国民收入或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这是一个合理确定宏观税率(税负)的问题,因为财政收入的绝大部分是靠税收取得的。提高宏观税率,意味着社会资源中归政府部门支配使用的部分增大,非政府部门支配使用的部分减小;反之,降低宏观税率,则意味着社会资源中归政府部门支配使用的部分减小,非政府部门支配使用的部分增大。社会资源在政府部门和非政府部门之间的分配,其根据主要是社会公共需要在整个社会需要中所占的比例。应当使政府部门支配使用的资源与其承担的责任相适应,政府支配使用的资源过多或过少都不符合优化资源配置的要求。其原则应该是:“尽可能多的市场,尽可能必要的财政”,即凡是通过市场可以解决,或通过市场解决得更好的事项,财政就不应介入;凡通过市场不能解决,或解决得不好的,财政就必须介入。考虑到当前国有企业负担过重,经济效益不佳的现状,总的来说,目前宏观税率不能过高。

(二)税收在实现收入公平分配中的作用

所谓公平分配,是指通过调节国家,企业(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分配关系,实现收入的公平合理分配目标。人们对公平概念的理解是千差万别的,在不同的社会,不同的历史条件下,有不同的公平观。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分配的含义应能体现按劳分配为主的原则和机会均等原则。机会均等原则,是指要为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分配机会和为企业创造平等的竞争机会,这既是市场经济的一般原则,又是实现按劳分配的条件,即在机会均等的基础上进行按劳分配。此外,在现阶段,公平分配的含义还应包括允许属于个人和私人的资本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

根据调查的有关资料,改革10多年来,我国居民收入的分配差距呈不断扩大的趋势,用基尼系数来衡量,无论是全国居民的收入差距,抑或是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以及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内部的收入差距,其不均等程度都在逐年扩大。我国现阶段在收入分配上采取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劳动者的个人劳动报酬要引入竞争机制,打破平均主义,实行多劳多得,合理拉开差距。坚持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的政策。现在的问题是,目前的收入差距过大,并且过大的收入差距并非完全是按劳分配和合法经营的结果。这一问题如果不能得到正确解决,继续发展下去,不仅会影响经济的发展,而且会带来社会的不安定。解决分配不公问题,需要进行价格、工资、住房、社会保障等多方面的配套改革,但无疑税收在这方面能发挥重要的作用。这主要是通过调节企业的利润水平和居民的个人收入水平来实现的。

1.调节企业利润水平。

调节企业利润水平涉及两个问题:一是企业的税收负担,即国家集中多少,给企业留利多少,这主要取决于各个时期的经济体制和财政体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理的税收负担水平应当是,既能满足国家实现其职能的财力需要,又要使作为市场经济活动主体的企业具有自我积累,自我发展和自我改造的能力。二是企业的利润水平要能反映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主观努力状况,即要为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外部环境,这需要做以下几项工作:(1)通过税收剔除或减少客观因素对企业利润水平的影响。例如,通过征收消费税剔除或减少价格的影响;征收资源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剔除或减少由于资源、房产、土地状况的不同而形成的级差收入的影响;征收土地增值税调节土地增值收益对企业利润水平的影响;等等。(2)统一税制,公平税负。税负水平的高低是影响企业实现利润和税后利润水平的一个重要因素。市场经济客观上要求公平税负。在这次税制改革中在这方面做了不少工作。但今后仍需要进一步统一税制,公平税负。比如,在条件成熟时,统一内资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所得税制;逐步取消对三资企业和特区的税收优惠,以便实施关贸总协定规定的税收统一性原则等。

(3)加强征管,解决偷漏税问题和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之间的税负不平问题。这将在后面专门论及。

2.调节个人收入水平。

从世界各国的经验来看,税收在调节个人收入方面有着特殊的重要作用。尽管目前我国对个人征收的税款在整个税收中占的比重很小,但从发展来看,它是有广泛前途的。这首先是因为,改革开放以来,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动,个人部门占GNP的比重已由1979年的64.4%上升到1988年的77.5%,而政府部门和企业部门则分别由1979年的23.5%和12.1%下降到1988年的11.7%和10.8%,今后,随着向市场经济的过渡,分配顺序由“先扣后分”向“先分后扣”转化,相应地,工资作为劳动力再生产费用也必然会由不完全工资形式向完全工资形式转变。税收作为调节个人收入分配不公的最后手段必然会越来越重要。这包括财产税、间接税和所得税等多种税种。

属于财产税的税种主要有房产税,车船税和遗产税与赠与税等。今后,随着房改的进行,房屋的私有化和汽车消费进入居民家,以及个人财富的增多,来自这些财产税的收入会有较大增长,但就总体来说,它在发展中国家一般占很小的份额,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是有限的。

作为间接的流转税,其调节作用也非常有限。这是因为,如果所有商品都适用同一税率(如目前我国的增值税),无疑,间接税将具累退性,不仅起不到缓和收入分配不公的作用,相反还会使收入差距加剧。为使间接税能够发挥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一般要把商品分为三类:必需品、一般消费品、高级消费品(奢侈品)。通常低收入者,消费的主要对象是必需品;中等收入者,在消费必需品之余,能够较多地消费一般消费品,和较少消费一部分奢侈品;而高收入者,则消费的主要对象是奢侈品。这样,在确定间接税税率时,可以对必需品免税(或很低的税),对一般消费品征较高的税,对奢侈品则征高税,通过这种方式能在一定程度上缓和收入分配不公的状况。但是,事实上间接税的这种调节作用是有很大局限性的。第一,有些必需品、一般消费品、高级消费品之间的界限不十分明显,难于划分清楚;第二,人们的收入水平与人们的消费选择并非绝对同步;第三,如果考虑到不同产品的价格弹性,则征税后的结果与预期的结果往往会出现较大偏差。目前我国征收的消费税就属于这种性质的税。

对调节个人分配起重要作用的主要是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税。

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分配不公方面有着十分明显的作用。这突出表现在它拥有众多的调节手段:(1)累进税率。规定不同收入水平适用不同税率。低收入,低税率,高收入,高税率。(2)宽免额和起征点。可以把起征点或宽免额定在维持基本生活的水平线上,低于水平线免征,高过水平线的征收。这样能保护低收入者。(3)生计扣除。可规定每人享有一定数额的扣除,更能反映出家庭的实际负担能力,从而更具公平性。另外,由于个人所得税负不存在转嫁问题,使其调节作用更具有效性。

社会保障税的性质属所得税类,是其重要组成部分。目前西方国家普遍实行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的税制结构,同征收社会保障税有密切关系。在许多国家社会保障税已位居第一或第二大税。

尽快建立社会统筹的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对于深化企业和事业单位改革,保持社会稳定,顺利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大意义。根据世界各国的经验,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应采取征收社会保障税的方式。这一方面可以使国家根据实际需要统一确定社会保障税率,避免目前出现的统筹比例的随意性;另一方面,也便于国家对社会保障基金进行合理使用和有效管理,这对于提高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性和使用效率,加强国家的宏观经济调控,都是有好处的。此外,我国税务机构遍布全国城乡,税收队伍不断扩大,征管水平不断提高,由税务机构采取税收形式筹集社会保障基金,不仅使筹集工作具有法律上的保障,有利于筹集工作的顺利进行,而且可以避免增设机构,节省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社会保障的资金来源,大多数国家实行由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负担的办法。今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按劳分配原则的贯彻,工资水平的差距会进一步拉大,个人按工资收入的一定比率交纳社会保障税,工资高的多负担一些,工资低的少负担一些,这必然有助于缩小个人收入之间的悬殊差距,使社会保障税成为调节个人收入的有力工具。

(三)税收在实现经济稳定增长中的作用

经济稳定包括多方面含义,通常包括充分就业、物价稳定和国际收支平衡等内容。经济稳定并不是不要经济增长,而是在经济适度增长中的稳定,即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协调、健康发展。西方通常用五大指标来衡量,即:物价上涨率,利率、汇率、失业率和经济增长率。

要实现经济的稳定增长,关键是要做到社会总供给与社会总需求之间的平衡,包括总量平衡和结构平衡。税收在这两方面都能发挥重要作用。由于前面已经论述了税收在调节产业结构方面的作用,下面着重分析税收在调节供求总量平衡方面的作用。主要内容有:

1.税收对需求的调节。

社会总需求包括消费需求和投资需求,税收在这两个方面都能发挥一定的作用。就调节消费需求来说,比较明显的是通过征收消费税,可以控制对消费品的需求,通过征收个人所得税会直接减少居民可支配的收入,从而控制居民用于消费的支出。就调节投资需求来说,目前在我国直接是靠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来控制投资需求的膨胀和调节投资结构。

2.税收对供给的调节。

需求和供给之间是相互和转化的。通过征税调节需求,也必然会间接地影响供给,不过直接调节供给的是企业所得税。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经营目标是实现利润的最大化,而这里的利润最大化应是征收所得税后的利润最大化。税负的高低会直接影响企业可支配收入的多少,从而影响企业的生产和供给。通过减税可以刺激投资和供给;反之,增税则可抑制供给。以拉弗为代表的供给学派及其拉弗曲线,讲的就是这个道理。但在我国降低税负刺激供给需要有一定的条件:一是要有刺激企业投资的机制。最根本的就是企业要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有自我约束机制。否则,如果企业只负盈不负亏,吃国家大锅饭,即使国家再减税让利,企业仍有可能把留利的大部分甚至全部用于职工的工资奖金和福利,而不增加投资和供给。这种情况在我国国有企业中曾屡见不鲜。二是要把刺激企业投资的其他配套措施,如实行投资减免税,加快折旧等。

3.税收对经济波动的调节。

由于各方面的主客观原因,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出现经济波动是难免的,宏观调控的任务就在于尽可能地减少波动及其造成的影响。税收在这方面可以发挥一定的作用。这主要是通过税收的制度性安排来实现,即可以通过制定适当的税收制度,使税收能够随着经济的波动进行自动反应和调节,起到“内在稳定器”的作用。这主要是指实行累进所得税制。在这种税制条件下,当经济过热出现通货膨胀时,企业和居民收入增加,适用税率提高,相应地,税收的增长幅度超过国民收入增长幅度,从而可以抑制经济过热;反之,当经济萧条时,企业和居民收入下降,适用税率降低,相应地,税收的降低幅度超过国民收入的降低幅度,从而可以刺激经济复苏和发展。当然,上述作用是以所得税,特别是个人所得税在整个税收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为前提的。目前在我国,企业所得税实行比例税率,而个人所得税又微不足道的情况下,这种作用十分微小,但从远来看,作为一种制度安排仍然有借鉴意义。另外,这一作用的发挥,还需要有其他政策措施的配合,比如财政支出中转移性支出(社会保障、补贴、救济和福利支出等)的配合,不然会缩小或抵消税收的“内在稳定器”作用。

三、实现税收宏观调控的制度保证

税收宏观调控的实现,需要有一个科学、合理的税收制度作保证。1994年我国税收制度进行了全面改革,贯彻了“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的原则,初步建立起了一个适应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税制框架体系。但是从充分发挥税收的宏观调控作用来看,现行税制尚存在不少问题,需要进行不断改革和完善。这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

(一)关于税制结构问题

税收的宏观调控与税制结构状况有着密切关系。而我国的税制结构还存在着许多不合理的地方,这不利于发挥税收的宏观调控作用。

首先,流转税与所得税的结构不合理。在过去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税收的主要任务就是组织收入,调节经济的职能极其有限。与此相适应,税制越来越简化,到1978年以前,事实上实行的是一种单一税制。改革开放以来,税制不断进行了改革,特别是1983年和1984年的两步利改税和1994年税制全面改革,已经初步形成了多种税、多环节、多次征的复合税制,这是现代市场经济所要求的。因为现代市场经济是建立在社会化大生产的基础之上,以市场为舞台,企业为主体而形成的一个错纵复杂的有机体。为实现其正常运转,就需要有多种税,分布在再生产的各个环节,从不同角度进行调节。这就是税,要有一个合理的税制结构体系,特别是流转税与所得税的结构要合理。根据统计,在我国的工商税收中,流转税约占80%,所得税还不到20%,它们之间的比例约为4:1。经过1994年的税制改革,这一比例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其中,仅增值税就约占整个税收收入的一半以上。这种税制结构在世界各国都是少见的。据世界银行《1988年世界发展报告》中公布的材料。流转税与所得税之间的比例,低收入国家为2.5:1;中等收入国家为1:1;高收入国家为1:2。流转税比重过大,所得税和其他税类的比重过小,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主要表现在:(1)流转税是对价格的附加,如果数量过大,会引起价格扭曲,对自由竞争不利;(2)会增加企业的资金垫支量,降低资金利润率,不利于企业发展;(3)关税税率过高,不利于进出口贸易;(4)流转税可以转嫁,如果税负过高,不利于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个人之间的分配关系;(5)由于流转税是中性税收,主要职能是组织收入,上面讲的税收调节作用主要是通过所得税和资源税等税种来实现的,而这些税种所占比重过低,所谓税收的调控作用就会陷于空谈。

因此,今后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发展,不断调整,流转税与所得税以及其他税类之间的比例关系是个重要课题。

其次,税收收入来源的所有制结构不合理。改革开发以来,我国实以国有经济为主导,公有制为基础,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政策和制度,目前非国有经济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但是,与此同时,来自于非国有经济的税收收入和财政收入却增长缓慢,所占比重较低,而主要负担仍落在国有经济身上,出现了经济的所有制结构与税收收入和财政收入的所有制结构不相对称的状态。据统计,1990年国有经济占工业总产值的54.6%,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39.6%,而来自国有经济的财政收入和税收收入分别高达70.2%和68.6%。考虑到目前国有企业1/3亏损,1/3潜亏,只有1/3盈利的现状,其财政和税收显然过重了。另一方面,占工业产值近一半,社会商品零售额60%的非国有经济,则仅承担着不到1/3的财政收入和税收收入,显然太轻了。在1994年的税制改革中,实现统一的内资企业所得税,降低了国有企业的税负,还采取了免征国有企业“两金”等措施。这对改变上述状况会有所帮助。不过作用不一定很大。这除了企业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外,从企业外部因素来看,主要有两点:一是国有企业社会负担过重,如安排职工就业,负担职工的社会保障、福利支出、以及受“三乱”之害更深等;二是由于税收征管方面的问题,非国有企业的偷漏税现象较之国有企业要严重得多,形成了事实上的税负不平。这是今后需要认真解决的一个问题。

此外,在税制结构上还存在着中央税与地方税的结构不合理问题。

(二)关于分税制问题

分税制,既是个财政体制问题,也是个税收体制问题,它是财政体制和税收体制改革的目标和方向。1994年我国进行的分税制改革取得了很大成绩,构建了一个基本的框架,今后还需要充实和完善。主要有这样几个问题。

1.关于政府职能的转换。分税制的前提是政府职能的明确划分,而我国这次分税制改革是在政府职能尚未转换,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事权不明确的条件下进行的,这不仅影响分税制的合理和稳定,而且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今后,转换政府职能,明确事权划分是完善分税制的一项核心内容和艰难任务。前面曾经提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资源的主要配置者是市场,而不是政府。只有在“市场失灵”的领域,政府部门的介入才是必要的。财政所要解决的只能是通过市场不能解决,或者通过市场解决得不好的事项。应当以此为标准,重新界定财政的职能范围。具体来说。在固定资产投资方面,财政应仅限于对属于社会“共同生产条件”的道路,交通、能源和公益事业,公共设施等方面的投资,而以盈利为目标的生产性投资,则可以通过市场,交由企业来完成。就财政同国有企业的关系而言,伴随着企业制度的改革,财政应同企业财务彻底分开,这就意味着财政可以不再直接干预企业日常和具体的财务管理活动,不再承担弥补企业亏损、补充奖金不足以及归还贷款的责任。在文教科学卫生事业方面,属于公共产品范畴的基础性科学研究、义务教育、防疫保健、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费用,应由财政承担。而属于应用性研究、高等教育、商品劳务经营性事业等方面的费用,财政可以不提供或少提供。在社会保障方面,财政应予以组织,但由于其性质是一种“混合产品”,其资金来源也不能由财政统包下来,而应采取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的办法。就行政管理经费支出而言,这是财政支出的传统项目,但随着政府职能的转换和压缩,现有的许多政府机构都应在撤并,精简之列,在这一前提下,近些年来占比重过大且呈上升之势的行政经费支出才有望得到控制和减少。上述任务的实现,都有赖于政治改革的完成。

2.关于政企分开。这是同转换政府职能密切相关的问题,也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和财税体制改革中一个难度最大的问题。不解决这一问题,就无法实现真正彻底的分税制。目前正在建立的现代企业制度就是实现政企分开的一种尝试。但这次分税制改革,将企业所得税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其收入的归属,即中央企业所得税属中央税,收入归中央;地方企业所得税属地方税,收入归地方,这更加剧了政企不分,反映了分税制的不彻底性。这仍会助长地方保护主义,对所属关系不同的企业有亲疏之分。为了彻底解决这一问题,从长远来看,应不分企业隶属关系,将企业所得税划作共享税,或者分率征收,或者全部划归地方。

3.建立和完善地方税制与税收体系。分税制的实质和主要内容是要建立两套独立税制和税收体系,实行分税,分权、分征和分管。这次分税制改革增加了地方税种,扩大了地方税的范围,并且分别设置了国税局和地方税局两套税务机构,对中央税和地方税实行分别征收和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第一,地方税收入规模仍然显得过小。尽管分税制并不要求地方政府完全用地方税收入满足其支出的需要,但是如果地方税收入过小,主要靠共享税收入或中央的补助过日子,那么地方财政就仍然是不独立的。应该进一步扩大地方税种,完善地方税系,并使各级政府都有自己的主体税种。第二,地方政府税收管理权限仍然有限。扩大地方权限是至关重要的。要明确划分税收管理权限。除了个别大的地方税种由中央统一制定税法外,一般地方税的管理权限应归地方政府,地方政府有权决定地方税种的开征,停征、调整税率和减免税,并有权在所辖区内设一些新的地方税种。

(三)设立和健全现代税收征管制度

税收宏观调控的实现和税制改革方案的落实都涉及到税收征管制度及税收征管工作。这次税制改革中,税收征管制度的改革严重滞后。现在的征管问题很大,税收流失严重。据估计每年任意减免和偷漏的税款占税收收入的20%以上,约有1000多亿元。对非国有企业和个人征收的税,漏洞更大,这不仅影响财政收入,更重要的是影响公平税负、平等竞争、不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税收宏观调控的作用难予发挥,因此,要把建立现代税收征管制度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根据国际通行做法和我国海口市等税务局的实践经验,现代税收征管制度大体包括以下内容:第一,有一套严密完善的税收征管法制度;第二,普遍建立纳税申报制度,由纳税人主动申报纳税;第三,实现税收征管手段的现代化,普遍推行计算机管理;第四,推行税务代理制度,实现征管工作的公开化,社会化;第五,建立严密的税务稽查组织和制度,强化税务稽查和司法工作。

这种现代税收征管制度不仅同过去传统的税务专管员管户制度有根本的区别,而且同前一阶段进行的征、管、查三分离的改革也有原则的区别。突出表现在征纳关系发生了根本性变化。过去,纳税人完全处在被动地位,等待纳税,税务局和专管员包揽了从税务登记,纳税鉴定、纳税辅导、纳税申报到税款征收、纳税检查、违章处理等税收征管的全过程和各项工作。现代征管制度的出发点是要求纳税人有极强的纳税意识,要主动到税务部门申报纳税,并对申报内容承担法律责任。税务局的主要职责是对税款的征收和稽查。同时,加强税务代理和司法工作。这种变化,必然要求从思想观念到征管方式,手段,机构设置等方面都有一个根本性的转变。我们应该积极创造条件,经过试点,逐步在全国推广。

注释:

①孙立东:关于强化税收宏观调控的思考。《税务研究》1994年2期,第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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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税收的宏观调控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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