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清通婚法律比较_满族服饰论文

唐、清通婚法律比较_满族服饰论文

唐、清两代关于异族通婚的法律比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异族论文,两代论文,法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唐朝与清朝,分别处于传统中国社会的鼎盛和最后时期。在对待异族通婚的问题上,两个王朝的立法态度迥异:唐代法律不禁异族通婚,只是从国家安全的角度考虑,对所有的华夷通婚作区域性的限定,结果是唐代华族与外族通婚盛况空前。清代则不同,民族间的通婚常常为法律所禁止,法律除禁止满汉通婚外,还禁止民苗、民番和蒙汉通婚,以及福建、台湾地方的民人与台湾土著民的通婚。为何会有这样的差异?为揭示其差异形成的原因,本文集中对此进行考察。

唐律关于华族与异族通婚的规定,不在《唐律》的户婚篇而在卫禁篇中。从唐律十二篇的体例看,卫禁篇是集中规定宫殿、庙、苑的警卫和州镇城戌、关津要塞和边防保卫的法律制度。将有关华夷通婚的规定置于其中,不言而喻,是将异族通婚排除在普通婚姻之外,将其视作有可能影响国家边防的要事,重在对国家安全的考虑。对此,与其说法律关注华夷通婚,不如说关注通婚的后果更为恰当。为了全面、准确地理解律文,现将该条的律疏移录于下:

[疏]议曰:越度缘边关塞,将禁兵器私与化外人者,绞。共为婚姻者,流二千里。其化外人越度入境,与化内交易,得罪并与化内人越度、交易同,仍奏听敕。出入国境,非公使者不合,故但云“越度”,不言“私度”。若私度交易,得罪皆同。未入者,谓禁兵器未入,减死三等,得徒二年半。未成者,谓婚姻未成,减流三等,得徒二年。因使者,谓因公使入蕃,蕃人因使入国。私有交易者,谓市买博易,各计赃,准盗论,罪止流三千里。若私与禁兵器及为婚姻,律无别文,得罪并同“越度”、“私与禁兵器”、“共为婚姻”之罪。又,准别格:“诸蕃人所娶得汉妇女为妻妾,并不得将还蕃内。”又准主客式:“蕃客入朝,于在路不得与客交杂,亦不得令客与人言语。州、县官人若无事,亦不得与客相见。”即是国内官人,百姓,不得与客交关。私作婚姻,同上法。如是蕃人入朝听住之者,得娶妻妾,若将还蕃内,以违敕科之。①

从律疏看,唐律对华夷通婚的规定包括:(1)中国人不得越边塞与异族人通婚。违者,流二千里;婚姻未成,则减三等处罚。(2)因公出使番国期间, 不得私自与番人通婚;同理,番人出使来华,国内官员、百姓不得私与入朝蕃客为婚。(3)蕃人经允许居住中国内,可以娶汉女为妻妾,但不得将其带回蕃内。 对法律的这些限制,我们可以用地域原则和许可原则来概括,前者适用于普通人,指所有的华夷通婚都应在唐国境内进行,并且,作为妻妾的汉人不能出居蕃地;后者是对华夷双方的使者出使期间的一种约束,指唐人出使番国与番国使者来华期间,不得私自通婚。

据史书记载,唐时对违禁处罚甚严,往往坐及父母。玄宗时守国公李令问就因子与回纥通婚而贬官。② 不过由于法律允许在唐国境内华夷通婚, 唐代在承继魏晋南北朝以来民族大融合潮流的同时,各民族杂居、通婚现象甚为普遍,几乎看不到官方的干预。对这种现象,史书多有记载。贞观初,平突厥后,降人入居长安者近万家。③ 杂居的久盛,通婚也就日盛,所以史书称:

“蕃僚与华人杂居,相婚嫁。”④

代宗时,“先是回纥留京师者常千人,商胡伪服而杂居者又倍之……,或衣华服,诱娶妻妾。”⑤

“今(指元明中叶)北胡与京师杂处,娶妻生子;长安中少年有胡心矣。”⑥

“初,河陇既没于吐蕃,自天宝以来,安西、北庭奏事及西域使人在长安者归路既绝,人马皆仰给于鸿胪礼宾,委府县供之,于度支受直。度支不时付值,长安市肆不胜其弊。李泌知胡客留长安人久或四十余年,皆有妻子,买田宅,举质取利,安居不欲归。命检括胡客有田宅者停其给,凡得四千人。将停其给,胡客皆诣政府讼之。泌曰:‘此皆从来宰相之过,岂有外国朝贡使者留京师数十年,不听归乎?今当假道于回纥,或自诲道,各遣归国。有不愿归者,当于鸿胪自陈,授以职位,给奉禄为唐臣。人生当乘时展用,岂可终身客死耶?’于是胡客无一人愿归者。泌皆分隶神策两军,王子使者为散兵马使或押车,余皆为卒;禁旌益壮。鸿胪所给胡客纔十余人,几省度支钱五十万缗,市人皆喜。”⑦

我们单举唐王室三世娶自汉化的胡人,就可以说明其婚姻观念不存在民族界限的障碍。同样的事例,也见于朝臣。高宗时,礼部尚书许敬宗嫁女于岭南少数民族首领冯盎之子也是一例。至于公主,与在朝供职的少数民族通婚更是寻常,现据《新唐书·诸帝公主》所载列表如下:

公主 驸马姓名 民族

高密公主长孙孝政 鲜卑

房陵公主贺兰僧伽

九江公主执失思力 突厥

衡阳公主阿史那社尔突厥

长乐公主长孙冲鲜卑

安康公主独孤谌鲜卑

新兴公主长孙曦鲜卑

新城公中长孙诠鲜卑

注:表中空白处指史书无记载

与此同时,随着唐对周边国家和地区影响的加强,一些使者、商人寓居唐,其间也不乏通婚者,日本遣渤海使高内弓在唐娶妻生子即为一例。⑧

需要特别一提的是唐时盛行的和亲。从源头上讲,它恐怕还是受西周结异姓的婚姻政策的启发,正如王国维先生所言:

“且异姓之国,非宗法之所能统者,以婚媾甥舅之宜通之,于是天下之国,大都五之兄弟甥舅;而诸国之间,亦皆有兄弟甥舅之亲,周人一统之策,实存于是。”⑨

和亲的做法至魏晋南北朝时仍为王朝和民族政权采用,只是常带有结交军事同盟的性质。唐时和亲与前朝有些不同,处于封建鼎盛时期的唐,是东亚社会的中心,国力声威及于海内外。唐皇帝被少数民族首领尊为天可汗,自愿接受唐的统治。⑩ 这时的唐王室在对外交往中较前朝显得游刃有余,常常成为少数民族政权首领攀附的政治靠山,争相与唐结亲。而唐王室出于安定边疆的目的,也多次采行和亲。唐朝700年间,分别与突厥(7次)、铁勒(1次)、吐蕃(2次)、吐谷浑(3次)、契丹(4次)、奚(3次)、宁远(1次)、于阗(1次)、回纥(7次)、南诏(1次)和亲,无论是地域还是民族,都远远超过前朝。

观上述华族与外族通婚的盛况,既有皇帝、公主、朝臣,也有使臣、外商,通婚的对象多达十余个民族,遍及东北(契丹、奚人)、西北(突厥、回纥)、西部(于阗、宁远)、西南(吐蕃、南诏),既有外嫁,又有外族内居而娶,可谓盛况空前。这样的状况自然与法律不禁与异族通婚相联。如果我们的考察不限于制度的话,我们会发现法律其实是社会气象的一种制度表达,在这里就是唐代夷夏观念的淡薄。唐王室这种华夷一家的思想,既有其王室自身胡化血统和经历的背景,也有异族和异族文化对唐代社会的贡献做后盾。对于唐中叶以前异族在政治舞台的崭露头角,傅乐成先生曾有精要的阐述:

“高宗武后之世,异族将才之盛,不减贞观,如黑龄常之、李多祚、泉献诚、论弓仁等,皆其杰也。此种现象,愈演愈烈,至玄宗天宝,遂委异族以方面之任,沿边十节度,率为胡人矣。”(11)

玄宗之时,“对异族,固仍保持初唐以来之传统观念。而异族文化之输入中国,反于此时至于极盛。盖自太宗贞观四年(630年)至玄宗天宝四载(745年)之115年间,外族为唐所俘或降附唐室因而入居中国者,达170万人以上,包括突厥、铁勒、高丽、吐蕃、党项、吐谷浑以及西域诸国之人。此外来华经商传教者,亦极众多。波斯、大食以及西域贾胡等,遍及广州、洪州、扬州诸地。而新罗及仑昆等种人,多为国人用为奴隶。由于异族之大量来华,异族文化亦随之输入,在中国境内自由发展。举凡音乐、歌舞、技巧、衣食,皆为唐人所普遍爱好。自开元末直至天宝末,凡靡尤甚,贵族士女,莫不以胡化是尚。”(12)

这样的状况在中唐以后有所改变。安史之乱后,唐国境内人口锐减,土地荒芜,经济萧条。北方黄河流域沦为藩镇割据,唐中央所能控制的区域只有东南八道。西北强邻吐蕃乘机入侵,数年间侵陷河西、陇右数十州。回纥虽助唐有功,但每战必索报酬,攻克城池又大肆抢掠。由外族引发的8年动乱和外族不息的侵扰, 留给国人的是盛世不再的感伤和对外族的厌恨。民族思想逐渐在唐人中滋长,这可以从安史之乱后胡俗影响的退却得以引证。处于内困外患之中的唐王室,其夷夏观念转而趋严,对异族将领猜忌、排斥,夷夏之辨日趋明显。这种观念经后世的发展,逐渐衍生出中国文化本位观。所以至宋时就有禁汉民与戎人婚娶的诏令,而汉族与夷狄通婚被理学家视为自取羞辱。(13) 但在唐朝,这样的转变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我们没有实例来举证这种观念对婚姻风尚的影响,但相信宋代观念的形成不是一蹴而就,唐的时尚也不是一成不变。前文所述外族于长安娶妻生子的事例,皆是唐初以来经年积累之故。

于此,笔者还要指出的是,古代世界关于异族通婚的限制容易带有狭隘的民族色彩。唐律虽不禁异族通婚,但将异邦人、异族人称为“化外人”的用语,明显带有中国文化中心的特征,它以华族发展阶段的先进性为基础。唐时国家和社会已处于农业社会高度发展的阶段,为当时世界的文化中心之一,而异族还处于游牧阶段。这样的差异,借用前辈学者傅乐成在分析夏商周文明时所言:

“由于生活方式的不同,双方的礼俗、言语、饮食、服饰、战术等方面也连带发生显著的差异。因此诸夏与戎狄之别,主要是一个文化的分野,种族的不同尚在其次。”(14)

这种处于不同社会发展阶段的文化融合,决定了处于先进阶段的文明具有开放性的特点,最终要融化相对落后的文明,当然,这并不排斥文明间的相互影响。但是,总的趋势应是先进文化要取代落后文化。从唐时异族通婚的情形看,基本上是异族的异质因素要融合于华族的大文化中。即便是出嫁外族的和亲公主,也是华族文化对外传播和外族仰慕华族文化的一种表现。

与唐代明显不同,除去满蒙联姻作为清政府巩固统治的国策而受到法律的保护外,清代法律对特定民族之间的通婚予以禁止。在众多的通婚禁令中,由于满族是以少数民族统领中华,因此满族与人口众多的汉族之间的通婚与禁婚更显突出,相关的法令也时有存废。早期满族的历史,并不排斥与异族的通婚。(15) 在关外的努尔哈赤、皇太极时期,满族(女真)上层常常把与异族的联姻作为政治上笼络的一种手段。他们不仅与蒙古上层联姻,也与汉人结亲。(16) 入关之初,鉴于汉人的反抗,为了缓和民族矛盾,世祖于顺治五年(1648年)八月发布谕旨,(17) 鼓励满汉官民联姻通婚。同年对户部的一则谕令又在程序上增加了满汉通婚的呈报制度:今后凡满洲官员之女欲与汉人为婚的,必须先呈明户部,查核应具奏的即应具奏,应自理的即行自理。无职人等之女部册有登记的,令各牛录章京报部方嫁。无名者听各牛录章京自行遣嫁。至于汉官之女欲与满人为婚的,也要报部,无职者听其自便,不必报部。满洲官民娶汉人之女为妻的,方准其娶。(18) 此后,皇帝本人娶了学士石申之女为贵人,后又晋封为恪妃。皇帝还尝选汉官女备六宫。(19) 并对吴、尚、耿三个藩王的子孙赐婚联姻。(20) 但这一诏谕的实际效果并不理想。原因一是满汉在经济、文化特别是在思想观念和生活习俗上存在不小的差距,二是清统治者对满民族在汉式文化环境中的生存担忧,担心在相互的联姻中作为统治者的满族的特性被侵蚀和消融,加之已联姻的满汉上层出现叛乱,最终导致了对满汉通婚的禁止。这一禁令的颁发时间并不清楚,但最晚不应迟于康熙四年(1665),因为同年八月,刑部曾议复宁古塔将军巴海的一份咨请,是涉及该地区流徙的民人内,有嫁女旗下的,应听从其便的请求。假设此前朝廷无旗民通婚的禁令,巴海就用不着咨请于上了。(21) 除去对一般满汉官民禁止通婚的规定,嘉庆十八年(1813年),皇帝针对移居盛京的宗室、觉罗的婚姻,下谕宗室觉罗与汉人已联姻的,不离异,但各给予应得的处罚,并重申严禁宗室觉罗与汉人联姻的定例。(22) 但是清代社会满汉违例嫁娶层出不穷。雍正帝针对驻防旗人与汉人结亲的问题,采取了对既成事实一律免予追究的办法。同治四年(1865年)以后,有关满汉通婚的禁令有所松动,法律允许告假外出、已在地方落业并编入该省旗籍的旗人,可以与该地方民人互相嫁娶,也允许民人之女嫁与旗人为妻,不过仍禁止在京旗人将女儿嫁与民人为妻,若聘娶已成,婚姻有效,但应将该女开除户册。(23) 道光十六年(1836年),地方上发生的一桩旗人陈陈氏将女儿许配民人高纬保为妻的案件,一直呈送至朝廷,因双方业经聘定,皇帝准其完婚,但同时告谕户部等衙门明定条例,制止此类现象蔓延。新例规定:嗣后八旗、内务府三旗旗人之内,如将未经挑选之女许配民人的,主婚人照违制律治罪。若将已挑选及例不入选之女许配民人的,主婚人照违令例治罪;民人聘娶旗人之女的,亦一例科断。至于已嫁和已受聘的女子,遵此次恩旨,准其婚配,但仍将旗女开除户册,以示区别。(24) 但是满汉通婚的禁令并不能适应国家在政治上统一后民族融合的趋势,随着清代社会的发展,禁令与社会生活的冲突越来越明显,最后不得不于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正式宣布开禁。总的来说,从清朝有关满汉通婚禁令的实行看,官府对上层的控制严于下层,对宗室、觉罗的控制严于一般正身旗人;在时间上,则是前期严厉,后逐渐松动,至清末完全废止。

除去满汉之间的通婚禁令,清代法律还禁止民苗、民番和蒙汉结亲。雍正至乾隆初,一些民族地区实行“改土归流”后,为防止汉人与苗民等少数民族交结和因习俗不同而引发纠纷,一些地方官在民族地区实行民苗禁婚。由于相应的措施难以落实,各任官员的认识也不统一,造成松严禁弛反复。雍正五年闰三月,兵部议决湖广总督福敏条奏防范苗疆事宜五款,经雍正帝批准,明令禁止苗民与内地民人通婚。(25) 乾隆二十五年(1760年),朝廷曾一概禁止苗、民结亲。 乾隆二十九年(1764年),根据原湖南巡抚陈宏谋的奏请,朝廷废止禁民苗结亲的规定。乾隆三十二年(1767年),刑部修改律例,增加规定湖南省所属没有薙发的苗人与民人结亲,都照民俗以礼婚配,但对未经入籍,在苗区来去不定的商贾客民,仍不许与苗民结亲。(26)

相似的通婚禁令还见于不许福建、台湾地方的民人与台湾土著民结亲。清代法律原无不许番民结亲的禁令,乾隆二年(1737年)由巡台御史白起图奏准定例,乾隆五年馆修入律,规定违者民人照违制律杖一百,土官、译员减一等,各杖九十。该地方官若知情故纵,交部议处。(27)

禁止蒙汉通婚是清代法律的又一特有制度。 这一禁令始定于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规定内地民人于蒙古地方贸易、耕种,不得娶蒙古妇女为妻。若私自嫁娶,经查出,妇人离异,给还其母家。私娶的民人照地方例治罪,知情的主婚人及说合的蒙古人等,各罚牲蓄一九。(28) 雍正十一年(1733年),针对汉民娶蒙古女子的现象,朝廷又重申旧例,严禁蒙古妇女与汉民为婚,但对既有的蒙汉结亲,未作处罚,而是规定:民人在各扎萨克地方贸易、种地,娶蒙古妇人生有子女的,交归化城都统、同知等,细查其原籍、姓名、数目,造册具报。内有愿归原籍的,由该同知给与印结,准其带领妻子入口。(29) 乾隆五十二年(1787年),面对蒙汉交往的普遍,皇帝不得不发布上谕,取消蒙汉结亲禁令。(30) 但嘉庆六年(1801年),针对灾民拥至蒙古的情形,清政府又重申满汉禁婚令并较旧例加重了处罚:在此之后,若有再犯,一经告发,责令离异,蒙古女子交还其母家,其余参与人员一并处罚;主聘和违例的民人,各枷号三月,满日鞭一百,非本籍的解回原籍;失于纠察的当地台吉罚三九牲蓄,旗的长官札萨克罚俸六月。(31) 不过鉴于曾经开禁的历史,法律对已经结亲、双方也情愿继续生活的,允许陆续带回原籍。(32) 在上述律令之外,法律对蒙古人逃入内地的,也禁娶内地人为妻,违者,将所娶之妻断归母家。(33)

唐代与清代,分别处于中国封建社会的中期和后期,其法律关于异族通婚的规定体现了处于上升与衰落时期的封建王朝法律的精神状态,前者表现为一定的开放性,后者则表现为严重的封闭性,对于国境之内的华夷通婚,唐代法律并不禁止,法律关注的只是通婚的疆域和负有国家使命的使臣身份的限制。法律不禁与外族通婚带来了唐代异族通婚盛况空前,既有皇帝、公主、朝臣,也有使臣、外商、通婚的对象多达十余个民族,遍及东北(契丹、奚人)、西北(突厥、回纥)、西部(于阗、宁远)、西南(吐蕃、南诏),既有外嫁,又有外族内居而娶,其间体现的是处于兴盛时期的封建王朝的自信和华夷观念的淡漠。

与处于盛世的唐朝不同,作为多民族融合的统一帝国,清王朝采取限制通婚的做法,不仅禁满汉通婚,而且禁民苗、民番和蒙汉结亲,不许福建、台湾地方的民人与台湾土著民结亲。在这些禁令中,既有普遍推行于全国区域的禁满汉通婚令,又有针对特定地区的特定民族而禁的通婚令,如蒙汉禁婚、民苗禁婚和禁台湾地区的民人与土著民结婚。就其禁婚的法律体系看,是以特定民族为基本单位构建了婚姻的民族隔离体系。它说明了清代由迁徙和一统江山所带来的族群融合,并没有促进法律的统一,相反,族群的融合始终为清王朝警惕和防范。其中一个深沉的担忧是作为统治民族的满族担心为汉族所同化而失去对本民族族性的认同以及民族的聚积力,这种追求民族纯粹的思想与儒家追求统一的普济观念构成冲突,导致在婚姻缔结中满族统治者单方对汉族的排斥和汉族对异族婚姻的包容。清代统治者面临的最大尴尬和无奈是:作为少数民族的满族因掌握政权而凌驾于其他民族之上,成为主导民族,但它不得不面对人口众多的汉族及其先进的文化。就其政权存在的合法性而言,不仅有赖于政治和军事力量,而且还有赖于民众的认可。对统治合法性的关注推动着满族统治者的汉化。事实上,入关以后,满族政权加快了对汉式统治和文化的吸收,思想上接受儒家思想为统治思想,法律主要沿用明律,但是对汉族的防备和对本民族族性的坚持导致了清统治者对满汉通婚的排斥。

与此相关联的是,族群和血统在清王朝的政治、军事、法律和等级关系中居于极为重要的地位,这又导致了清统治者不仅力图以法律的多元主义维系王朝的统一与完整,同时也以这种多元性确保满人的文化认同。(34) 而禁止族际通婚的后果,实际上是将禁婚的法律主体双方置于优与劣的不平等地位,由婚姻禁令而在民族与民族之间划分出不同的等级。但是这又与王朝的统一性形成冲突。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从某种意义上说,清王朝的统治越是稳定,社会制度和法律的同质化程度也就越高,而制度和法律的同质化程度越高,制度和法律中的那些多样性(包括特权、特殊保护等等)就越显现出一种内在的不协调矛盾。”(35) 对异族婚姻实行隔离的法律与清王朝统一的帝国体制形成了内在的冲突,构成对国家统一化趋势的反逆。在民间,由于禁止民族通婚违背民族融合的历史规律,因而屡遭破坏,先由司法领域后至制度本身逐渐松弛,直至清末修律废止。

注释:

① 《唐律疏议·卫禁》“越度缘边关塞”条。

② 《新唐书·李靖传附孙令间传》:“李靖孙令间,坐其子与回纥部首承宗连婚,贬抚州别驾。”

③ 《唐会要》卷七十三。

④ 《新唐书·卢钧传》。

⑤ 《通鉴》唐纪四十一大历十四年。

⑥ [唐]陈鸿祖:《东城老父传》,转引自向达:《唐代长安与西域文明》,第28页。

⑦ 《资治通鉴》德宗纪贞元三年条。

⑧ 转引自武安隆:《遣唐使》,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94页。

⑨ 《观堂集林》。

⑩ 《唐会要》卷一○○:贞观四年(630年)四月,“诸蕃酋长诣阙,请太宗为天可汗。”《新唐书》卷二二一《西域传》:天宝六载(747年),玄宗令安西都护高仙其讨伐臣附于吐蕃的小勃律国,大胜,“于是拂林(即东罗马)大食(即阿拉伯)诸胡七十二国皆震恐,咸归附。”

(11) 傅乐成:《汉唐史论集》,台北联经出版公司1977年版,第210页。

(12) 傅乐成:《汉唐史论集》,台北联经出版公司1977年版,第213页。

(13) 朱熹:《楚辞后语·乌孙公主歌》。

(14) 傅乐成:《汉唐史论集》,台北联经出版公司1977年版,第384页。

(15) 早在皇太极统一女真各部时,满族就以明代建州、海西诸部女真人为主体,同时吸收了蒙古、汉、朝鲜等民族共同组成了一个新的族群。

(16) 有名的事例如努尔哈赤将贝勒阿巴泰之女嫁与明降将李永芳为妻,称李为“额驸”。辽东大家佟姓侗养性、刘家刘兴祚(刘爱塔)等,都被赐配满族女子。皇太极时的宠臣范文程,就曾娶穆奇爵乐氏。

(17) “方今天下一家,满汉官民皆朕赤子,欲其各相亲睦,莫若使之缔结婚姻。自后满汉官民欲联姻好者,听之。”(《清世祖实录》卷四○,中华书局1986年影印本,)

(18) 同《清世祖实录》卷四○,顺治五年“庚申,谕户部,朕欲满汉官民共相辑睦,令其互结婚姻。前已有旨,嗣后凡满洲官员之女欲与汉人为婚者,先须呈明尔部查其应具奏者即与具奏,应自理者即行自理。其无职人等之女部册有名者,令各牛录章京报部方嫁。无名者,听各牛录章京自行遣嫁。至汉官之女,欲与满洲为婚者亦行报部,无职者听其自便,不必报部。其满洲官民,娶汉人之女,实系为妻者,方准其嫁。

(19) 《清史稿·淑惠妃传》,中华书局1977年版。

(20) 郭松义:《伦理与生活——清代的婚姻生活》,商务印书馆2000版,第37页。

(21) 郭松义:《伦理与生活——清代的婚姻生活》,商务印书馆2000版,第41页。

(22) 《清仁宗实录》,卷二七○,中华书局1986年影印本。

(23) 《户部则例》(同治十三年校刊),卷一,《户口》。

(24) 《清宣宗实录》卷二八○,中华书局1986年影印本。

(25) 《清世宗实录》卷五五,雍正五年闰三月。中华书局1986年影印本。

(26) 《大清律例通考校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版,第454页。

(27) 《清世宗实录》卷五五,雍正五年闰三月。中华书局1986年影印本。

(28) 乾隆朝《理藩院则例·录勋清吏司·婚姻》

(29) 见《清世宗实录》卷一二九

(30) 《清高宗实录》卷一二八二,中华书局1986年影印本。

(31) 郭松义:《中国政治制度通史·清代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299~301页。

(32) 郭松义:《伦理与生活——清代的婚姻生活》,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56页。

(33) 沈家本:《寄簃文存》卷五引《督捕则例》,见《沈氏遗书甲编》,中国书店本。

(34) 汪晖:《现代中国思想的起源》(上卷),三联书店2004年版,第544页。

(35) 汪晖:《现代中国思想的起源》(上卷),三联书店2004年版,第5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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