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企业法人产权与资本结构优化的思考_资本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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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企业法人财产权与优化资本结构的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财产权论文,企业法人论文,资本论文,结构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解决阻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制约国有企业走向市场的一些突出问题和深层次矛盾,已提上议事日程。从当前经济运行和企业改革中反映的问题看,国有企业不合理的资本结构是传统体制下长期积累下来的不合理债务和社会负担的集中表现。随着企业改革以及财税、金融、外贸等宏观配套改革措施的逐步到位,资本结构的不合理越来越成为企业难以行使经营自主权、难以走向市场参与公平竞争的突出问题,不仅是国有企业无法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和难以真正自负盈亏的深层次矛盾,也是国有企业经济效益长期不佳的内在原因之一。

一、法人财产权的内涵

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取得有两个必要条件:一是必须有出资者的投资,即企业必须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资本金。从一定意义上讲资本金全部为国家资本金或国家资本金达到全部资本金总额一定比例的企业,才能称为国有企业。二是出资额必须达到国家法律规定注册资本的最低界限,同时企业实收资本还必须与企业注册时所申报的注册资本一致。只有符合这两个必要条件,才能做到《决定》所指出的“企业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对出资者承担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企业法人财产权及其所决定的经营自主权,还取决于企业注册资本的大小。资本金通常是指企业的注册资本,它是企业生产经营的物质基础,是衡量和判断企业经济实力的重要依据和标志。法律赋予企业法人财产权也是通过对注册资本的最低数量的限制来表现的。一般情况下企业必须要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财产作为其法人财产。企业的法人财产与注册资本有所不同。前者是指企业拥有的实有资本,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以及未分配利润等;后者则主要是指企业的名义资本,所有者以此承担有限责任。如果企业注册登记后连年盈利,则法人财产将大于注册资本;如果企业注册登记后连年亏损,则法人财产将会暂时小于注册资本,若亏损至资不抵债时则要破产。

从我国现实情况看,由于1983年后实行“拨改贷”对企业的直接投资较少,企业很少甚至没有自有资金,主要靠银行贷款进行生产经营。据了解,1993年7月1日实施《两则》以后,有相当一部分国有企业实收资本低于注册资本,有的企业甚至达不到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公司)法人登记注册资本的最低要求,也有的企业实收资本为负数。严格讲,在法律上这些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实质上是由所有者(名义出资人)承担着无限责任。这种状况与我国至今仍将绝大部分国有企业作为“预算内国有企业”——财政直接管理国有企业财务并纳入财政预算的体制是吻合的。

所以说,从扩大企业自主权、第二步利改税、承包制到统一内资企业所得税等一系列有关国家与企业利润分配关系的改革,对于调动国有企业提高经济的积极性和推动其走向市场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但是,在尚未建立起企业法人制度并赋予企业法人财产权的情况下,就要求国有企业自负盈亏和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讲是缺乏客观基础和法律依据的。这个矛盾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客观地反映为国有企业资本结构的不合理,特别是不合理债务负担沉重及其伴生的国有企业经济效益低下。

这个问题存在多年,为什么长期未能引起人们充分重视?究其原因,长期将国有企业作为财政的预算单位进行管理,固然是重要原因。但是,国有专业银行落后于国有企业改革的状况以及1984年以后作为国家“第二财政”负责国有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来源和管理流动资金是问题的关键。在财政实际承担着国有企业无限责任的情况下,银行作为债权人不仅没有必要、实际上也难以要求债务人保持必要的资产负债率(在传统的财会制度下,企业也无法反映自身的资产负债率)。在这种没有外部制约和内部约束机制的情况下,许多企业取得了与其偿债能力不符的巨额债务,甚至出现了没有资本金全部靠银行贷款建设起来的国有企业。随着企业改革和金融改革的逐步深化,国有企业不合理的债务问题,不仅是决定其自身能否走向市场的核心问题,也是决定着国有专业银行能否转为商业银行的关键问题。

据调查,抚顺玻璃厂、重庆针织总厂、肇东糖厂等国有企业破产后,银行作为最大的债权人遭受了很大损失。客观地分析,在传统体制下,银行实质是在出资者出资额没有到位(实收资本小于注册资本)或企业因亏损而使所有者权益出现负数且未能得到出资者弥补的情况下,为国家承担了出资者的责任。

二、国有企业资本结构的现状及成因

据统计,1993年全国预算内国有工业企业资产负债率的帐面数约为69%,若扣除亏损挂帐(未弥补亏损)、潜亏挂帐及各种资产损失后的实际数约为76%,所有者权益占总资产的比重实际约为24%,按《两则》关于盈余公积金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的规定,估计资本金约占总资产的18%左右。据对16个主要工业城市的3400户国有大中型工业企业的调查,资产负债率约为77%,总负债中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占31.1%,政府投资通过银行转贷的“拨改贷”占3.4%。可见,国家对企业投入不足(出资额不到位)是造成国有企业过分依赖银行贷款的重要原因之一。

据对部分行业和省市的摸底调查,国有企业不合理债务负担及其资本结构的形成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是源于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特别是1984年以后固定资产投资实行“拨改贷”和流动资金统由银行管理,虽然对特定历史条件下提高企业使用财政资金效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其“后遗症”则充分暴露在财税、金融、外贸等宏观配套改革措施的基本到位以及落实《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实施《公司法》之时,并成为新旧体制转换时期必须解决的一大难题。在企业取得经营自主权和初步具备公平竞争的外部环境的情况下,企业资本金不足及伴生的不合理债务,严重制约着国有企业走向市场。政企不分条件下长期形成的企业办社会,折旧基金上交及后来开征的“两金”等客观地起了抽回企业生产经营资金(资本金)的作用。另外,因国家政策性原因造成的企业亏损不能及时足额得到弥补也是重要原因。从另一方面讲,原因在于企业自身缺乏约束机制、管理混乱,决策失误以及为了完成上交利税任务和保证职工收入,出现了潜亏挂帐虚增帐面利润的错误作法。

三、优化资本结构——赋予国有企业法人财产权的现实选择

国有企业在传统的统收统支、财政包干和利润承包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作为预算内单位而形成的不合理债务,不能再带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必须结合转换经营机制、赋予企业法人财产权、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在新旧体制过渡时期逐步有效地加以解决。否则,国有企业身背沉重的不合理债务负担,轻则难以与非国有企业参与公平竞争,重则会使一些国有企业乃至国有大中型企业因此亏损至资不抵债而走向破产,危及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主体地位和弱化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劳动部、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工商银行等九部委组织的,在十八城市围绕“增资、改造、分流、破产”进行的“优化资本结构”试点,是整体推进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的企业改革的重点突破,是按照《公司法》和《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赋予国有企业法人财产权的现实选择。

“增资”的目的应在于通过输入“血液”使国有企业恢复体力,“改造”的目的应在于使国有企业具备“造血机能”;“分流”的目的应在于通过减轻企业不合理的社会负担,使国有会业的这个“老大”能够与非国有企业平等竞争;“破产”的目的应在于使那些确属难以“起死回生”的国有企业,实现“安乐死”,以减少国有资产的无效耗费。“增资、改造、分流、破产”的最终结果,应使国有资本在企业总资产中的比重提高到《公司法》规定的最低线以上,并与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地位相适应。只有这样,国有企业才能真正走向市场、参与竞争,才能真正实现“优胜劣汰”,才能真正承担起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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