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尔国家观的现代化与保守主义_君主立宪制论文

黑格尔国家学说的现代性和保守性,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黑格尔论文,现代性论文,学说论文,保守论文,国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516.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0246(2015)10~0001~08

       黑格尔哲学对西方思想文化有重要影响,每当发生重大社会政治变动,人们都会到黑格尔哲学中寻找思想根源或理论依据;每当出现重要的社会思潮,人们都要在其中找到黑格尔的影响或痕迹。自由主义者和保守主义者对黑格尔政治哲学的态度和解释迥然不同。

       “一战”期间,自由主义者霍布豪斯指责黑格尔的国家学说是德国发动战争的思想来源;①“二战”之后,波普尔猛烈批判黑格尔的国家学说为极权主义乃至法西斯主义张目②。与此同时,自由主义阵营一直有相反的声音。科诺克斯在1940年反对把黑格尔社会政治思想解释为普鲁士政权的辩护状,认为黑格尔的国家学说是“对现代政治生活本质的描述”③,是一种“进步的自由主义”;维尔在1950年认为,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的主要目标是有深厚道德基础和高级科学方法的自由哲学;④奥托曼在“西方民主创建者们”的思想脉络中梳理黑格尔的中心思想。⑤

       另有一些学者,以批判或赞赏的态度把黑格尔描述成保守主义者。比如,曼海姆赞赏说:“黑格尔的巨大成就是针对自由主义思想,建立了保守主义的相对物。”⑥拉纳不同意把黑格尔的保守主义与法西斯主义混为一谈,而认为黑格尔哲学为文化保守主义奠定了基础,“文化保守主义是黑格尔的继承者”⑦。批判者如法肯海姆则说,黑格尔乐观地以为他的德国同胞已被基督教文化所教化,“奥斯维辛证明的却是一切历史中无可比拟的堕落”⑧。马阿说:面对法国大革命的政治变革,“黑格尔诉诸德国的内在性(Innerlichkeit)说明德国有理论上而不是政治上的现代性”,德国知识分子的这种普遍心态的后果是“德国深深地、难以抑制地抵制现代性”。⑨

       缪勒尔对黑格尔体系的判断是:“这个全体如此丰富,以致不能用单面的‘体系’来表述,各种各样的‘主义’(理性主义或非理性主义,主观主义或客观主义,唯心论或实在论)必须在它们达到的限度内和按照它们限度内的价值被传授。”⑩的确,在黑格尔政治哲学的范围内,用现代政治的“自由主义”、“保守主义”或“现代主义”的标签难以概括黑格尔体系的复杂性和价值导向。给黑格尔简单地贴上“主义”的标签,往往是只看结论,不关注论证,或只关注文本中一两个观点的结果。本文拟对黑格尔晚期著作《法哲学原理》和《历史哲学》中的国家学说作比较全面的批判性分析,用“保守性”和“现代性”这两个现代政治哲学的概念来阐明黑格尔国家学说的基本性质。我们的分析将选择争议最为集中的三个问题: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君主立宪制的政体、战争的意义,依据文本说明黑格尔国家学说的现代性和保守性。

       一、市民社会为什么必然发展成政治国家?

       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是各派争论的一个焦点。极端的自由主义者批判黑格尔的“国家崇拜”,温和的自由主义者欣赏黑格尔首创市民社会的理论,但指责他旋即用政治国家“吞噬”市民社会(11);政治保守主义者肯定黑格尔倡导普鲁士民族国家的功劳,文化保守主义者赞扬黑格尔的国家主义维护宗教文化的传统价值观,抵制现代的个人主义价值观(12)。

       从黑格尔的观点看,市民社会必然要发展为政治国家,其必然性不在于上述观点赞同或反对的理由,而在于人的自由意识和社会制度合乎理性的历史发展。黑格尔对市民社会向政治国家过渡必然性的阐述可概括为三个论证。

       第一,逻辑关系论证。黑格尔认为,“国家”理念是永恒的,国家“简直是自在自为存在的东西,因而应被视为神物,永世勿替的东西”(290)(13)。当黑格尔说国家是“神物”,乃是“神自身在地上的行进”(259)时,意思是“国家是在地上的精神”(258)。黑格尔一向把“神”或“上帝”当作“精神”、“理念”的代名词,不能说他把国家神化为宗教崇拜的对象。相反,他在第270节中用“国家是地上的精神”说明“国家与宗教分道扬镳”(271)。“国家是神的意志”意味着“当前的、开展成为世界的现实形态和组织的地上的精神”(271)。黑格尔的历史哲学考察复杂多样的国家形态的变化过程,而法哲学“在谈到国家的理念时,不应注意到特殊国家和特殊制度,而应该考察理念,这种现实的神本身”(259),即揭示国家制度的本质。

       黑格尔并用普遍性和特殊性的逻辑关系说明国家制度的本质。他说:“在国家中,一切系于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263)从普遍性与特殊性关系看,历史上的国家被分为三种形态:“不成熟的‘国家’,‘古典的古代国家’和‘现代国家’,只有现代国家是‘同特殊性的完全自由和私人福利相结合’的普遍物”。黑格尔的结论因此是:“家庭和市民社会的利益必须集中于国家”(261)。

       第二,社会关系论证。从逻辑顺序说,政治国家是市民社会的目的和结果;但从时间顺序和社会结构上看,市民社会的“形成比国家晚。其实,作为差别的阶段,它必须以国家为前提,而为了巩固底存在,它也必须有一个国家作为独立的东西在它的前面。”(197)这个保障和巩固市民社会发展的国家被称作“外在国家”(193),包括司法、警察和同业公会三个环节。它们是市民社会公共设施,具有政治功能,但尚不是政治国家。

       黑格尔明确地说,现代国家是政治国家。从市民社会的外在国家过渡到现代的政治国家的根本原因是市民社会自身不可克服的基本矛盾。这个矛盾就是由市民社会生产和财富分配方式(黑格尔称之为“需要体系”)产生的奢侈与贫困的社会矛盾。黑格尔说:“社会状况趋向于需要、手段和享受的无穷尽的殊多化和细致化。这一过程如同自然需要与高尚需要之间的差别一样,是没有质的界限的。这就产生了奢侈。在同一过程中,依赖性和贫困也无限增长。”(208)这不仅是财富上贫富不均的无限分化,而且造成社会的两极分化,“一方面穷奢极侈,另一方面贫病交迫,道德败坏”(209)。这种社会风尚古而有之,犬儒派用鄙视奢侈的态度抵制雅典社会生活,但市民社会面临的贫困化的问题是不能用反对精炼的需要和享受解决的。黑格尔指出:“怎么解决贫困,是推动现代社会并使它感到苦恼的一个重要问题。”(245)黑格尔用了相当大的篇幅(第237~246节)讨论市民社会的公共设施如何解决贫困问题,但他认识到,市民社会生产方式是加剧贫富差距的根源:一方面是财富积累的增长,“可以产生最大利润”,另一方面,“特殊劳动的细分和局限性,从而束缚于这种劳动的阶级的依赖性与匮乏,也愈益增长”(244)。黑格尔能够看到的唯一出路是海外移民,“向外方的其他民族去寻找消费者,从而寻求必需的生活资料”(246)。不过,他在《历史哲学》中承认:“在欧洲,无论有多少移民出去,它没有那一种天然的人口出路”,不能减少贫困人口的压力。(14)

       黑格尔没有讨论国家权力如何能解决或缓和贫困化问题。只有在“立法权”部分,他说,各等级代表组成的立宪会议是一种中介机关,“由于这种中介作用,王权就不至于成为孤立的极端,因而不致成为独断专行的赤裸裸的暴政;另一方面,自治团体、同业公会和个人的特殊利益也不致孤立起来,个人也不致结合起来成为群众和群氓,从而提出无组织的见解和希求成为一种反对有机国家的赤裸裸的群众力量”(321)。这一节的用意是防止市民社会奢侈与贫困造成的政治后果。文中的等级指农业等级、产业等级和普遍等级,他们按照职业组成不同的行业公会,行业公会是各等级成员的“第二个家庭”,维护和照顾其成员的个人利益。但是,市民社会生产方式产生的“劳动阶级”不包括在这三个等级之中。更有甚者,贫困化还把三个等级中的一些成员抛入社会底层,成为同业公会无力照顾的“贫民”和“贱民”,与“劳动阶级”组成“群众和群氓”。

       我们可以把黑格尔前后思想组成这样一个论证:市民社会的奢侈与贫困两极分化的政治后果是贵族和富人的“赤裸裸的暴政”与“赤裸裸的群众力量”的对立,如果没有国家的中介机关,将导致“自发的、无理性的、野蛮的、恐怖的”群众行动(323),只有通过政治国家,才能保障市民社会不至于丧失已经获得的个人权利和自由,在此意义上可以说,“国家是达到特殊目的和福利的唯一条件”(263)。黑格尔对市民社会基本矛盾的分析论证符合现代社会和国家的特征,他提出的解决方案没有也不可能解决奢侈与贫困、少数人暴政与多数人暴力的矛盾。

       第三,政治情绪论证。市民社会过渡到国家还有主观原因。黑格尔说:“这种必然性是政治情绪”,“政治情绪即爱国心本身”(266)。黑格尔澄清了“爱国心”的三层意义:第一,“指作出非常牺牲和行动的那种志愿”;第二,“从主观观念和主观思想中产生出来”;第三,“这种政治情绪一般来说就是一种信任”,即“具有这样的信念:国家必须维持下去,只有在国家中特殊利益才能成立”(267)。黑格尔强调,第一种意义的爱国心是第三种意义的爱国心培育的结果,只有当爱国心的政治情绪成为平时的生活习惯,才能在战争等国家危难时刻做出自愿牺牲的行动。第二种意义的爱国心容易同意见混淆起来,“喜欢论辩,好找岔子”,与宗教迷信相似。而爱国心的政治情绪则是“在日常生活经历的一切情况中获得证实的”意识。黑格尔举例说,“当有人在夜里安全行走时,他不会想到可能变成别的样子,因为安全的习惯已经成为第二天性,人们的确不反思,这正是特殊制度的作用。一般的看法常以为国家由于权力才能维持。其实,需要秩序的基本感情是唯一维护国家的东西”(267~268)。值得注意的是,黑格尔把保护市民人身和财产安全乃至“负责照顾路灯、搭桥”等公共福利事业划归市民社会中“警察”的职责。正是由于市民社会中安全的环境和公共设施,培养了市民爱国心的政治情绪,当市民社会的“外在国家”转变为政治国家时,市民们也会自然而然地对之抱以信任。

       二、现代国家政体为什么是君主立宪制?

       黑格尔说:“国家成长为君主立宪制乃是现代的成就。”(287)他把君主立宪制当作政治国家的现代制度。有人解释说,君主立宪制中的君主只是一个象征,没有实权。黑格尔确实说过:“在一个组织完善的国家中,问题仅在于作形式上决断的顶峰……君主只用说一声‘是’,而在I上御笔一点”(302)。但从整体上看,黑格尔提倡的王权具有实质性的重大作用。从他对君主立宪制合理性和现实性的论述来看,这个政体不仅是现代的成就,而且保留着旧时代的制度,既有前瞻的远见,又拖带一条中世纪的尾巴。我们可以把黑格尔的相关论述概括为下列三个论证。

       第一,逻辑论证。黑格尔对君主立宪制合理性论证的关键是引入了“单一性”的逻辑范畴。他认为政治国家达到了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结合,并进一步证明君主立宪制通过单一性把特殊性与普遍性统一为整体。在黑格尔的逻辑学中,普遍性、特殊性和单一性“构成概念的三个样式”,每一项“既可取得一个极端的地位,也可取得一个起中介作用的中项的地位”(15)。在法哲学体系中,“单一性”(Einzelheit)首先指君主的单个人,这个人行使的王权“把被区分出来的各种权力集中于统一的个人,因而它就是整体即君主立宪制的顶峰和起点”(287),而普遍的立法权则是中介,把君主的单一主权与各等级的特殊利益结合起来。

       单一性常常与“个体性”(Individualit

t)通用。在个体性的意义上,君主与其他人一样也是有血有肉的个人。黑格尔承认“君主在体力或智慧方面并不见得有什么超人之处”(305),他指出君主之所以是独一无二的个人的理由在于,“国家人格只有作为一个人,作为君主才是现实的”(296)。君主的“国家人格”是“有机的整体”(252),“有机国家”(268)。这就是说,王权、行政权和立法权是相互依赖、相互渗透的关系,“如果其中一部分闹独立,全部必致崩溃”(268)。黑格尔的“有机国家”的概念与自由主义的“三权分立”思想针锋相对,他说,后者必然导致“在法国革命时,时而立法权吞噬了所谓行政权,时而行政权吞噬了立法权”那样的国家崩溃(286)。

       当然,黑格尔并不主张绝对王权或君主专制。他和霍布斯一样,把国家的权威建立在不可剥夺、不可分割的单一主权的基础之上。但不同的是,霍布斯认为国家元首不一定只是单个人,更不必定是世袭的君主;黑格尔却主张君主“天生就注定是群主尊严的化身”,“是由于肉体的出生”(301)。对此,马克思嘲笑道:“这样一来,在国家最高层作决断的就不是理性,而是单纯的肉体。出生像决定牲畜的特质一样决定君主的特质。”(16)

       第二,历史论证。黑格尔主张君主世袭制的理由在于历史的连续性。他说:“君主式的国家制度发展到把长子继承的王位世袭制固定下来,是一种较近代的历史产物”(307)。他认为王位世袭制的固定克服了封建君主制的历史弊病:“旧时的纯粹封建君主制以及专制政体在历史上表现为交替不绝的叛乱、暴政、内战、君主和朝代的没落,以及由此产生的内部的和外部的普遍破坏和毁灭。”(307)。黑格尔在《历史哲学》中“日耳曼世界中古时代”部分的描述,包含一条从封建政体到君主政体演化的历史线索。查理大帝的法兰克王国分裂后封建割据,“封建主权的原则是个人——诸侯、领主们的外表力量,这是一种缺少真正正义的力量”(395)。臣民对诸侯的义务靠武力威胁维持,诸侯凭性格和随意赏赐维持权力。11~13世纪,教会的约束、精神教化的进步、城市的兴起等因素交织在一起,“乃是对封建暴力的反对”(380)(17)。特别是自由置产发达,以城市为中心形成市民社会,“我们现在才第一次看到自由意识开始复兴的些微征兆”,贵族和城市中的社团联合起来,构成特殊的同业公会,“城市逐渐地变为独立的共和国”。(18)但是,“城市的贵族阶级,代替了封建的贵族阶级,并且剥夺了普通人民的一切参政权利,它的压迫侵凌,并不亚于原来的贵族”。城市贵族、封建诸侯和教会分立的权力中心之间的恶斗变本加厉,毫无道德义务可言,“只要看一下马基雅维利的名著《君主论》就可以明了。这本书时常被人认为是满纸胡说……而不知道这位作者实在深刻地意识到了当时有成立一个‘国家’的必要”。只有当封建政体过渡到君主政体时,“我们现在才看到一种国家组织的开始,同时封建统治却不知道有任何的国家”。(19)

       黑格尔在接下来的“现代”部分,说明路德发动宗教改革对君主国家取代封建政体的决定性影响。宗教改革时期形成的现代国家特点可被归纳为三点。

       第一,“君主政体的渐行巩固,国家给了君主一种权威”,从中世纪相承下来的全部私有的权利和义务依然保留有效,“这些权利的最高顶点是一个积极的原则——一个家庭据有帝座的独占的权利,而且君主的世代相继更有长子承袭法加以限制。这就使国家有了一个不可撼动的中枢”(20)。

       第二,“同国家的原则相反,君主和他的家庭的权力必须更严格地加以规定。皇位并不是统治者的个人的私产,而是交付给皇帝家族的一种信托”,各等级只有在这种信托被忠实履行的情况下才会保卫国家的统一,这样一来,帝座“不再是各等级、阀阅或者地方等等的私有物,而成为一种国有产业——一种属于国家并且同国家相结合的机构”(21)。

       第三,“贵族政体也有它的地位,他们是皇室的支柱,为国家和公共福利而从事活动,同时又支持人民的自由”,他们是联结君主和人民的等级,“现在,那个据有积极的权威的中间权力,已经完全服从国家元首了”,并在公理观念自为发生的时候,这个臣属等级最终要完成自身的解放。(22)

       黑格尔阐述的现代国家制度开端时的三个特点符合《法哲学原理》所论证的君主立宪制,但历史的叙述更清楚地显明了这个现代政体所保有的中世纪要素。黑格尔并不掩饰这一点。他说:“这种君主政体既然从封建政体发展而来,它自始便从胎里带有了那个制度的印记。”(23)

       第三,经验论证。黑格尔说,国家“只有两个环节,即家庭和市民社会”(265);又说:“如果说,国家的第一个基础是家庭,那么他的第二个基础就是等级。”(212)我们在《历史哲学》中看到,起源于12~13世纪的城市的市民社会对君主立宪制没有多少积极贡献,主要的贡献来自家庭长子继承制度和贵族等级的支柱作用。但应该注意,黑格尔在那里只是论述肇始于16~17世纪宗教改革时期的现代君主制特点。《法哲学原理》论述的是18~19世纪的君主立宪制,此时的市民社会与中世纪起源时不可同日而语。正如皮蔡因斯基所说:“黑格尔所说的作为现代国家一个方面的市民社会出现在18世纪的西欧,在1789年法国大革命之后变得特别显眼。”(24)黑格尔是法国大革命的同时代人,他把这个新时代的政治经验融合在对王权、行政权和立法权的论证之中。

       中世纪传统在德国源远流长、根深蒂固,长子继承制不但是土地财产制度,而且也是皇帝、国王和诸侯世袭制度。没有继承权的贵族成为骑士,以及律师、商人、医生、教师等,他们构成有文化的容克贵族的主体,是黑格尔所说的“普遍等级”或“中间等级”的主要来源。黑格尔说:“政府成员和国家官吏是中间等级的主要组成部分,全体民众的高度智慧和法律意识就集中在这一等级中。”(314)他又说,依赖长子继承权的农业等级成员“都负有政治使命”(394),“同时成为王位和社会的支柱”(325)。王室与容克贵族的共同统治构成了黑格尔设计的君主立宪制的德国特色。

       然而,君主立宪制的行政权和立法权是黑格尔时代德国所缺乏的。黑格尔看到,“任命一位国务总理、首相、部长会议主席”的中央集权的内阁制“是法国革命所首创,曾经拿破仑加工,而今天仍然存在于法国”。这种行政制度的优越性是“在处理有关国家普遍利益的事务上,人们能达到最高度的简省、速度和效率”(310)。但法国缺少同业公会和地方自治团体,因而行政权缺乏监督,不能保护社会特殊利益(311)。他还说,没有中间等级的国家,“还是停留在低级阶段,例如在俄国”(315)。黑格尔要把德国中间等级和同业公会与法国的行政制度结合起来。

       黑格尔看到,英国是市民社会最为发达的国家,因此,“每一个特殊的‘教会’、教区、乡、县、社会,都是自己照料自己,所以严格地说,英国政府在世界各国政府中可以做的事情是最少的了”,但英国有发达的立法权,“议会统治着英国”。(25)黑格尔称英国为“宪政国家”,“由于人民自己的意愿”,英国人民缴纳的捐税比其他国家要多(322)。黑格尔参照英国议会的经验设计德国未来的等级会议,比如,“英国的内阁大臣必须是国会议员,这是正确的”(318),实现代议制(327),“等级会议必须分成两院”(330),“等级会议议事记录的公布”(330),等级会议的每一个步骤都公开(331)。

       如果说黑格尔论证的王权最大限度地保留中世纪传统,他对行政权和立法权的设计是超前的。德国直到“铁血宰相”俾斯麦统治时才建立了中央集权的官僚体制和帝国议会。德国的行政体制向来以严实精准的效率著称,帝国议会也有广泛代表性,不但包括黑格尔所说的三个等级代表,还包括新兴的工人阶级代表,德国社会民主党是议会第二大党,即使如此,“第二帝国”被王权专制和容克贵族的军国主义一步步导致自我毁灭。1918年的败局似乎证实了马克思1842年对“立宪君主制这个彻头彻尾自相矛盾和自我毁灭的混合物”的批判(26),同时也证伪了黑格尔所论证的王权、行政权和立法权的有机整体的现实性。

       三、对外战争为什么是达到现代国家目的之手段?

       黑格尔早年总结说:“几个世纪以来,没有一次欧洲势力间的重要战争德国人的勇敢不在其中总是赢得荣誉的,如果不说赢得桂冠的话。在这些战争中德国人没有一次不血流成河。”(27)《法哲学原理》的国家学说以论述君主立宪制的国内制度开始,以论述对外战争的国际关系和世界历史结束。批评者认为黑格尔的国家学说美化战争,倡导军国主义。(28)而黑格尔的辩护者认为,黑格尔的战争学说只是描述历史事实,而不是评价战争的规范性学说。(29)从《法哲学原理》和《历史哲学》的文本看,黑格尔的战争学说没有区分“实然”和“应然”、“事实”和“价值”。为了显示其现代性和保守性,我们可以从这个学说中区分出关于战争必要价值的论证与战争作为世界历史必然事实的论证。

       1.关于必要性的论证

       黑格尔认为:“战争不应被看成一种绝对罪恶和纯粹外在的偶然性”,而有“伦理性的环节”(340)。战争伦理价值在于,现代国家只有在对外战争中才能实现自身的目的。黑格尔关于战争必要性的论述可被概括为下列四个论证。

       第一,“具体自由”论证。《法哲学原理》的主题是人如何在社会法权制度中实现他们的自由意志。他说:“人的自由于基督教的传播开始开花”,但只在人类的一小部分中成为普遍原则,直到1500年之后,“所有权的自由在这里和那里被承认为原则”(70)。以所有权自由为原则,市民社会第一次在普遍的人格自由平等的意义上谈论“人”(Mensch)(206)。但是,市民只是“个别的人”、“私人”(201),“每个人都以自身为目的,其他一切在他看来都是虚无”(197)。如果没有国家的中介基地,市民社会势必成为“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场”(309)。固然,市民社会的“外在国家”是调和各等级的特殊利益与社会普遍利益的中介基地,但如前所述,它不能解决奢侈与贫困的矛盾造成的统治者与人民群众的对立,因而必然过渡到君主立宪制的政治国家。

       政治国家是人的自由意识运动的最高阶段,在此意义上,“国家是具体自由的现实”(260)。相对于市民社会形式上人人平等而言,国家的具体自由对于公民不是平等的,“个人对国家尽多少义务,同时也享有多少权利”(261)。一个公民享有不同程度的物质利益(包括“其人身和财产得到了保护,他的特殊利益得到了保护,他的特殊福利得到了照顾”)以及精神利益(即“找到了成为这一整体的成员的意识和自尊感”)(263)。

       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是由国家的主权决定的。国家主权有内外两个方面(294),对内是文治,对外是武功。在现代,“所有公民都有服兵役的义务”(283)。在战争时期,个人“有义务接受危险和牺牲,无论生命财产方面,或是意见和一切天然属性属于日常生活的方面”(340)。牺牲并不是虚无。人的自然属性是有朽,“但是在伦理性的实体即国家中,自然被夺去了这种力量,而必然性也就上升为自由的作品”(340)。黑格尔的论述表明,为国参战牺牲是“一切人的普遍义务”(342),也是公民实现自身自由的终极手段。

       第二,“民族国家”论证。黑格尔说:“独立自主是一个民族最基本的自由和最高荣誉。”(339)其所以如此,乃是因为“每一个民族都有适合它本身而属于他的国家制度”(291)。如果一个民族不尊重国内制度,他们就会被外国征服;如果不依靠武装力量保障国内制度,他们就会丧失自由;如果不动员组织民族的反抗,“他们争取独立的事业就愈难有成功和光荣的希望”(341)。

       民族国家的对外战争不只局限于保卫或争取自身独立,防御战可转变为征服战(343),达到对内对外和平的目的。通过产生一个对立面或制造一个敌人,“幸运的战争防止了内部的骚动,并巩固了国家内部的权力”(341);“不但人民加强起来,而且本身争吵不休的各民族,通过对外战争也获得了内部安宁”(342)。通过战争途径,还可达到保障个人生命财产安全这一市民社会最终目的(340)。

       第三,“防腐剂”论证。黑格尔说,从市民社会过渡而来的政治国家保留着奢侈的风气,“在和平时期,市民生活不断扩展;一切领域闭关自守,久而久之,人们堕落腐化了,他们的特异性也愈来愈固定和僵化了”,“如果一切部分各自变得僵硬,那就是死亡”(342)。黑格尔反对康德“永久和平”思想的一个重要理由是“持续的甚或永久和平会使民族堕落”(341)。如同风吹波动防止湖水腐臭,战争是民族堕落的防腐剂。

       第四,“最高德性”论证。黑格尔说,英勇本身是形式的德性,是“从一切特殊目的、财产、享受和生命中抽象出来的那种自由的最高抽象”(343)。抽象的英勇可能是匹夫之勇或不怕死的胆量,而“有教化民族的真实英勇在于准备为国牺牲”(344)。只是通过为国英勇战斗的军人品质,最高抽象的德性才被实现为具体的德性。

       黑格尔阐述了军人的英勇的具体规定性。首先,“它的固有价值包含在真实的绝对的最终目的即国家主权中”(344);其次,为国英勇战斗的军人把“绝对服从和放弃私见与论辩”和“最强烈地、广泛地做到镇定和当机立断”(344);再次,英勇具有指向敌对群体、而不是针对单个人的普遍性;另外,现代世界的发明使军人的行为具有机械性、抽象性,军人可以尽量避免冷兵器时代肉搏的残忍(345)。

       2.关于必然性的论证

       黑格尔认为,国家之间的战争具有历史必然性,历史必然性不是盲目的命运,而具有理性可以认识的合理性。黑格尔论述战争必然性的理由主要有下列两点:

       理由一:国家关系的排他性。按照黑格尔的国家主权学说,每个国家都是个别的整体,“个体性作为排他性的自为的存在,表现为对别国的关系”(339)。当然,排他性不等于相互战争,而意味着“一个国家不应干涉其他国家内政”,“尊重别国的独立自主”(347)。但是,“如果特殊意志之间不能达成协议,国际争端只有通过战争解决”(348)。上述判断以“如果”为前提,并不表示战争的必然性。黑格尔承认战争的发生具有偶然性,但这种偶然性之中有必然性,一是由于“国家可以把每一细小事件都看作涉及它的无限性和荣誉”,二是由于一个强国在长期和平之后趋于向外寻事挑衅(348)。

       理由二:世界历史的裁决。黑格尔说:“国与国之间的关系是摇摆不定的,也没有裁判官来调整这种关系,唯一最高裁判官是普遍的绝对精神,即世界精神。”(351)康德认为国家组成国际联盟可以保障“永久和平”,黑格尔反驳说,这些联盟“永远肯定自己以对抗特殊物的唯一绝对裁判官”(260)。用世界历史的宏观尺度衡量,一国通过战争的手段征服其他国家是无可争辩、反复出现的事实。黑格尔说,尽管历史中充满和平的说教和对征服者的咒骂,“当事物的本性要求时,战争还是会发生的;种子又一次发芽了,在严肃的历史重演面前,饶舌空谈终于成为哑口无言。”(342)

       在《历史哲学》中,黑格尔把亚历山大、凯撒和拿破仑作为以个人的欲望、激情、信念推动世界历史前进的伟大人物的典范。具有讽刺意义的是,这些“世界历史个人”(weltgeschichtliche Indivividuen)对他们所代理的世界理性的事业既无认识,也不自觉,他们赋予自己民族以自由,自己却没有自由意识,并最终丧失自身的自由权利,“他们或则年纪轻轻的就死去了,像亚历山大;或则被刺身亡,像凯撒;或则流放而死,像拿破仑”(30)。黑格尔所说的“理性的狡计”(List der Vernunft)可以说是他不可解决一个悖论,即,事实(战争的历史必然性)与价值(战争对于实现自由的必要性)的悖论。

       不过,黑格尔承认自己国家学说的时代局限性,他承认自己和自己的哲学只是“时代的产儿”(12),他所知道的世界历史只是以“旧世界”为舞台。他说:“在北美洲,我们看到一番繁荣的气象,一种产业和人口的增加,公民的秩序和巩固的自由”,“实在是一种共和政体永久的楷模”,“阿美利加州乃是明日的国土,那里,在未来的时代中,世界历史将启示它的使命”。(31)黑格尔在1830年关于“新世界和它可能引起的种种梦想”,与历史学家托克维尔同时期(1831~1832年)在美国考察的事实有惊人的相似之处。(32)至于这个“不出国门便知天下事”的哲学家的思辨中有多少现实性和合理性,这正是不同派别的政治家和哲学家争论未果的问题。本文对黑格尔的政治哲学加以辨析,希冀能够留给读者更大的独立思考空间。

       注释:

       ①霍布豪斯:《形而上学的国家论》,汪淑君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年,第90~96页。

       ②波普尔:《开放社会及其敌人》第2卷,郑一明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第110~128页。

       ③T.M.Knox,“Hegel and Prussianism,” Hegel's Political Philosophy,ed.W.Kaufman,New York:Atherton,1970,p.20.

       ④Eric Weil,Hegel and the State,trans.Mark A.Cohen,Baltimore: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1997,pp.viii,x.

       ⑤Henning Ottmann,Individuum und Gemeinschafi bei Hegel,1,Berlin and New York:de Gruyter,1977,S.226.

       ⑥卡尔·曼海姆:《意识形态与乌托邦》,黎鸣、李书崇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年,第237页。

       ⑦Jeremy Rayner,“Philosophy into Dogma:The Revival of Cultural Conservatism,” British Journal of Political Science,Vol.16,No.4(Oct.,1986),p.471.

       ⑧Emil Fackenheim,The Religious Dimension in Hegel's Thought,Bloomington,1967,p.12.

       ⑨Harold Mah,“The French Revolution and the Problem of German Modernity:Hegel,Heine,and Marx,” New German Critique,No.50,Spring-Summer,1990,pp.9,6.

       ⑩Gustav Emil Mueller.Hegel:The Man,His Vision and Work,New York,1968,p.239.

       (11)哈贝马斯:《现代性的哲学话语》,曹卫东译,南京:译林出版社,1985年,第39、40~41页。

       (12)Charles Taylor,Hegel,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75,pp.449~461.

       (13)括号内数字是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杨、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年)的页码,下同。

       (14)黑格尔:《历史哲学》,王造时译,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1年,第88页。

       (15)黑格尔:《小逻辑》,贺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年,第337、364页。

       (1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44页。

       (17)黑格尔:《历史哲学》,王造时译,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1年,第395、380页。

       (18)黑格尔:《历史哲学》,王造时译,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1年,第381,382页。

       (19)黑格尔:《历史哲学》,王造时译,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1年,第382~383、399~400、396页。

       (20)黑格尔:《历史哲学》,王造时译,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1年,第423页。

       (21)黑格尔:《历史哲学》,王造时译,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1年,第423页。

       (22)黑格尔:《历史哲学》,王造时译,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1年,第425~426页。

       (23)黑格尔:《历史哲学》,王造时译,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1年,第396页。

       (24)Z.A.Pelczynski,The State and Civil Society,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p.263.

       (25)黑格尔:《历史哲学》,王造时译,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1年,第448、449页。

       (2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7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23页。

       (27)《黑格尔政治著作选》,薛华译,台北:台湾谷风出版社,1988年,第42页。

       (28)E.F.Carritt,Morals and Politics,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35.

       (29)Constance I.Smith,“Hegel on War,” Journal of History of Ideas,Vol.26,No.2,Apr.-Jun,1965,pp.282~285.

       (30)黑格尔:《历史哲学》,王造时译,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1年,第31页。

       (31)黑格尔:《历史哲学》,王造时译,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1年,第86、87、89页。

       (32)参阅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董果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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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国家观的现代化与保守主义_君主立宪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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