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语语义“腿”与“脚”的比较研究_方言论文

汉语义位“腿”“脚”比较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汉语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普通话中,人和动物用来支持身体和行走的部分,从臀到踝骨的一段叫“腿”;腿的下端,接触地面支持身体的部分叫“脚”;“腿”和“脚”构成整体词“下肢”的同级部件子场。“腿”义场也是整体部分义场,“大腿”“小腿”构成整体词“腿”的同级部件子场。表达相同的肢体范畴,汉语古今之间、普通话与方言及方言与方言之间所用词位不尽相同,这在汉语词汇史和方言学上都具有典型意义。“方言调查记录语言的现状,方言比较反映语言的历史。”(李荣,1997)本文考察李荣先生主编的《现代汉语方言大词典》42个方言点间及其与普通话相对应义位“腿”(整条腿)、“脚”(踝下)的共时差异及历史演变。

一、汉语义位“腿”“脚”代表性词位的方言差异

1.词形和词义的差异

综观42地方言,在表示与普通话“腿”相对应的义位上,不同方言所用词位存在“骹”“脚”①“腿”“髀”“髈”“胯”的差别。(见下表)“骹”存在于闽方言,福州和建瓯还有“骹腿”的说法。粤、客、赣、徽等方言,湘方言的娄底,吴方言的温州、金华和宁波及南宁平话等南方方言主要用“脚”。整个官话方言(除柳州外)都用“腿”,但“腿”也存在于南宁平话、吴语的上海及崇明和丹阳等方言,其中南宁、柳州“脚”和“腿”并用,丹阳还说“脚箍郎”,湘方言的长沙说“腿把子”。“髀”只见于粤方言的广州和东莞,广州话“脚”和“髀”并用,广州和东莞表示“大腿”义位时还用“大髀”。“髈”只见于除金华外的吴方言,上海和杭州在表示普通话“腿”义位时用“脚髈”,崇明和苏州用“髈”。在表示“大腿”义时,温州用“脚肚髈”,宁波、杭州、上海用“大脚髈”,崇明和苏州用“大髈”,丹阳用“大髈髈”。在表示“小腿”义时,宁波、杭州、上海有“小脚髈”的说法,上海、苏州和崇明说“小髈”,丹阳说“小髈髈”。“胯”只见于武汉,武汉除说“腿子”外还说“胯子”,并且“大腿”称“大胯”。

在表示与普通话“脚”相对应的义位上,不同方言只存在“骹”和“脚”(包括以“脚”为主要语素构成的词语)的差异,“骹”只见于闽方言。(见下表)

闽语、粤语、客家话、南宁平话、赣语、徽语、湘语、吴语,与普通话“脚”相对应的义位同时也表示与普通话“腿”相对应的义位(长沙、崇明、苏州等地特殊),闽语用“骹”,粤语、客家话、赣语、徽语、湘语的娄底、吴语(崇明、苏州除外)用“脚”。而官话方言和晋语在表示与普通话“腿”和“脚”相对应的义位时用不同的词位,表示与普通话“脚”相对应的义位时用“脚”,表示与普通话“腿”相对应的义位时用“腿”,但柳州话在表示与普通话“腿”相对应的义位时用“腿”或“脚”均可。(见下表)

42地方言中的“骹”或“脚”,都表示与普通话“脚”相对应的义位。雷州方言也说“骹板”,温州方言也说“脚脚”或“脚儿”,宁波方言也说“脚骨”或“脚泥螺”,丹阳方言也说“脚头”,南京方言也说“脚巴”,成都方言也说“脚脚”或“脚爪爪”“脚板(儿)”,柳州方言也说“脚板”,徐州方言说“脚丫子”或“脚巴子”,洛阳、乌鲁木齐和济南也说“脚丫子”,哈尔滨还说“脚丫儿”或“脚丫子”“脚片子”,太原和忻州也说“脚板子”,但都是以“骹”或“脚”为主要语素构词。(见下表)

2.语音差异

从语音方面看,词位“腿”在方言中的语音差别不大,声母皆为舌尖中送气清塞音[t‘],韵母方面虽有差别(如牟平变为开口呼、徐州和丹阳等地韵尾脱落,等等),但总体差别不大。词位“脚”(宕开三入声药韵见母),保留舌根音[k]的方言点有:官话方言的柳州、赣方言的黎川、客家方言的梅县、粤方言两地、南宁,其他地方声母已经腭化为[t](牟平为[c]),韵母却随着各地药韵字的不同演变而不同,江淮官话、晋语的太原和忻州、吴方言(温州虽然没有塞音韵尾,但声调属于入声调类)、徽语的绩溪、湘方言的长沙(没有塞音韵尾,但声调属于入声调类)、赣方言的南昌和黎川、客家方言、粤方言(东莞虽然没有塞音韵尾,但声调属于入声调类)、南宁平话仍有塞音或喉塞音韵尾;闽方言的“骹”除海口外声母是舌根送气塞音[k‘],阴声韵,阴平调;全国多数方言中的“脚”与闽方言的“骹”从语音上看显然不是同一来源。

二、义位“腿”“脚”代表性词位的方言类型特征

表达相同范畴,汉语不同方言所用词位不同,表现在方言区域分布上形成汉语方言的类型特征。汉语不同方言与普通话义位“腿”“脚”代表性词位的差异在方言分区上表现为汉语方言“腿”“脚”义位代表性词位的区域类型特征。

首先,这种区域类型特征表现在义位“腿”“脚”的代表性词位是否一致上。从以上统计的42地方言看,闽语、粤语、客家话的梅州方言、赣语、徽语的绩溪方言、湘语的娄底方言、吴语的金华、温州、宁波、杭州、上海等方言,与普通话义位“腿”“脚”相对应的代表性词位相同。只有湘语的长沙方言、南宁平话和吴语的崇明、苏州、丹阳例外。而官话区及晋语区,“踝下”和“整条腿”两个义位上所用词位不一致。在“踝下”义位上用“脚”,在“腿”义位上用“腿”,只有柳州方言在“腿”义位上既可以用“脚”也可以用“腿”。

其次,在“脚”和“腿”两个义位上所用词位不同方言情况不尽相同,由南往北表现出一定的区域类型特征。属于闽语的厦门、福州、建瓯、海口、雷州方言在“脚”和“腿”两个义位上都用“骹”,粤语、客家方言、赣语、湘语、吴语(崇明、苏州、丹阳除外)都用“脚”,而官话区和晋语分工明确,在“脚”义位上用“脚”,“腿”义位上用“腿”。但是属于湘语的长沙方言与普通话“脚”对应的义位,其词位用“脚”,与普通话“腿”对应的义位,其词位用由“腿”做语素组成的词语;南宁平话与普通话“脚”相对应义位上词位用“脚”,在“腿”义位上既可以用“脚”也可以用“腿”,表现出与官话方言的趋同性,原因是受官话方言影响较大。属于西南官话的柳州方言,与南宁平话具有较强的趋同性,在“脚”义位上用“脚”或“脚板”,在“腿”义位上可以用“脚”或“腿”皆可;属于吴语的崇明、苏州、丹阳方言在表示与普通话“腿”和“脚”相对应的义位时用不同的词位,在“踝下”义位上与普通话趋同用“脚”,但表示与普通话义位“腿”相对应的词位却各不相同:崇明与普通话相同用“腿”,但也可用“髈”,苏州用“髈”,丹阳既可以像普通话一样用“腿”,也可以说“脚箍郎”,但在丹阳整个“下肢”称“脚”,与普通话“踝下”义所用词位相当。“髀”只见于粤方言,“髈”只见于除金华外的吴方言,“胯”只见于属于西南官话的武汉方言。

三、义位“腿”“脚”代表性词位的历史层次及源流特征

1.骹

从42地方言看,闽语在“踝下”和“整条腿”义位上都用“骹”。“骹”本义是小腿。《说文·骨部》:“骹,胫也。”段玉裁注:“胫,膝下也。凡物之胫皆曰骹。”《尔雅·释畜》:“四骹皆白,。”郭璞注:“骹,膝下也。”《文选·射雉赋》:“奋劲骹以角槎,瞵悍目以旁睐。”徐爰注:“骹,胫也。”贾思勰《齐民要术·养鸡》引《广志》曰:“鸡有胡髯、五指、金骹、反翅之种。大者蜀,小者荆。白鸡金骹者,鸣美。”宋金盈之《新编醉翁谈录》卷六《禅林丛录》:“因礼拜顿悟伸骹,悔和尚几成弹指。”于“骹”下自注:“音敲,脚也。”“骹”又指胫骨近脚细的部位,相当于“踝”。《周礼·冬官考工记》“参分其股围”郑玄注引汉郑司农云:“人胫近足者细于股,谓之骹。羊胫细者亦为骹。”宋梅尧臣《潘歙州话庐山》:“坐石浸两骹,炎肤起芒粟。”“骹”又指“脚”。宋苏轼《次韵袁公济谢弓椒诗》:“河鱼溃腹空号楚,汗水流骹始信吴。”自注:“《吴真君服椒法》云:‘半年脚心汗如水。””(《苏轼诗集》)现代闽语中,“骹”不但指“脚”,意义发生变异,还指“整条腿”;但其本义“小腿”和“胫骨近脚细的部位”两个义位却没有保留下来。“骹”这一词位在其他方言区和普通话中没有保留。

关于“骹”的来源,李如龙先生曾指出:“骹(口交切),壮侗语有不少方言也说,闽方言则十分普遍,彼此语音是对应的,语义上或兼指腿、脚或只指腿,有些歧异。”(李如龙,2005:12)“这个说法若不是汉台语的同源词,便是闽语向壮侗语借用的底层词。”(李如龙,2005:3)我们同意李先生的观点。不管“骹”是“汉台语的同源词”,还是“闽语向壮侗语借用的底层词”,它作为特征词至今还只在闽方言区使用。

2.脚

属于粤语的广州、东莞方言,属于客家话的梅州方言,属于赣语的萍乡、南昌等方言,属于湘语的娄底方言,属于吴语的金华、温州、宁波、杭州、上海等方言,在“踝下”和“整条腿”义位上都用“脚”或以“脚”做语素构成的词。

在“小腿”义位上,先秦多用“胫”。《说文·肉部》:“胫,胻也。”段玉裁注:“膝下踝上曰胫。”《论语·宪问》:“以杖叩其胫。”这一词位古代汉语中普遍使用,现代汉语普通话中只作为语素用于少量词语中,方言中保留也很少。

在“踝下”义位上,现代汉语用“脚”,古代汉语多用“足”。《说文·足部》:“足,人之足也,在下。”《韩非子·初见秦》:“闻战,顿足徒裼,犯白刃。”《韩非子·外储说》:“先自度其足而置之其坐。”在“踝下”义位上,先秦到中古时期“足”一直是足部义场的主导词位。

先秦也说“腳”,亦作“脚”,《广韵·药韵》以“脚”为“腳”的俗体。现代汉语中,普通话用“脚”,方言多用“腳”。“脚”有“小腿”义。《说文·肉部》“腳,胫也”,“脚”是“胫”的别名。《释名·释形体》:“脚,却也,以其坐时却在后也。”古时席地而坐,坐时小腿后折,叠于大腿之下,所以把“却”在后面的小腿称“脚”。(王凤阳,1993:127)《吕氏春秋》:“陈悲相股脚。”《黄帝内经素问·水热穴论》:“三阴之所交结于脚也。”

“脚”指“踝下”义,张雪梅(2007)认为出现于西汉,《黄帝内经素问》中有3例“脚”指“踝下”,如“甚则肌肉痿,足痿不收,行善瘈,脚下痛。”(卷二十)“脾病者,身重善肌肉痿,足不收,行善瘛,脚下痛。”(卷七)“烦冤足痿清厥,脚下痛,甚则跗肿。”(卷二十)东汉安世高译《佛说罪业应报教化地狱经》:“脚跛手拘不能操涉。”“头脚星散悬於高格称量而卖。”魏晋南北朝时期使用就较多了,如《齐民要术》中“踝下”义位上“脚”用于人的有6例:

凡瓜所以早烂者,皆由脚蹑及摘时不慎翻动其蔓故也。(《种瓜》第十四)

先燥晒,欲种时,布子於坚地,一升子与一掬湿土和之,以脚蹉令破作两段。(《种胡荽》第二十四)

於木槽中下水,脚踏十遍,净淘,水清乃止。(《种红花蓝花栀子》第五十二)

内豆於窖中,使一人在窖中以脚蹑豆,令坚实。(《作酱等法》第七十)

大如鞾雍,小如人脚。(《作奥糟苞》第八十一)

取香美好谷脱粟米一石,于木槽内,以汤淘,脚踏,泻去沈,更踏,如此十遍。(《飧饭》第八十六)

“脚”还指“整条腿”,如《韩非子》:“马前不得进,后不得退,遂避而逸,因下抽刀而刎其脚。”(《外储说右下》第三十五)汪维辉(2000:43—47)认为东汉至隋末“脚”除一部分用例指“小腿”外,大部分指“整条腿”。在“整条腿”义位上“脚”在唐代口语中仍在使用,如王梵志诗:“吾无呼唤处,饱吃常展脚。”“来去不相知,展脚阳坡卧。”“他家人定卧,日西展脚睡。”“窟里长展脚,将知我是谁?”“两脚行衣架,步步入阿鼻。”

中古时期,“脚”表示与普通话“腿”“小腿”和“脚”相对应的义位并存。汪维辉(2000:56)认为在“踝下”义位上“脚”对“足”的替换在六朝完成。但是“踝下”义位上,魏晋南北朝时期“脚”的用例不如“足”多,如《佛国记》中“脚”出现3次,而“足”出现17次。《齐民要术》中“脚”出现6次,而“足”则出现16次。到了唐代“脚”的“踝下”义就已是“脚”的凸显义位。黄金贵(1995:555)认为“脚”大量用于指“踝下”是在唐代。据李云云(2005:28)对《朝野佥载》、《敦煌变文集》、《入唐求法巡礼行记》、《大唐新语》、《玄怪录》、《祖堂集》6部作品的统计,“脚”的“踝下”义在“脚”的3个义位中占83.2%。而在王梵志诗中,“踝下”义位上已用“脚”不用“足”,如“露头赤脚走,不容得着鞋”。据此可以推测,在“踝下”义位上,“脚”对“足”的替换先于唐代已开始。“脚”基本上取代“足”而成为该语义场中的主导词位,大概在晚唐至宋。据李云云(2005:31)对《禅林僧报》、《五灯会元》、《朱子语类》、《清平山堂话本》及元杂剧等5种著作的统计,在“踝下”义位上,“脚”“足”之比为2.2∶1。在“踝下”义位上,宋元话本中“足”出现13次,而“脚”用了36次。在元杂剧中,“足”共出现40次,而在《庞涓夜走马陵道》中出现26次,其中21次出现在“刖足”中,这已经是历史词语在书面语中的残留了。

3.腿

官话方言和晋语在“整条腿”义位上用“腿”,而且与“踝下”所用词位“脚”分工明确。

“腿”,《正字通·肉部》:“胫股后肉也,俗称股大腿,腓小腿。”《广韵·贿韵》:“腿,骽的俗字。”较早用例见于魏晋。《肘后备急方》:“治肾气虚衰,腰脊疼痛,或当风卧湿,为冷所中,不速治,流人腿膝,为偏枯。”(《治卒患腰胁痛诸方》第三十二)六朝至唐代,随着“脚”在“踝下”义位上的专义化,“腿”使用渐多,以补“脚”在“下肢”义位上的逐渐缺失。但是唐代以前较少见,唐代开始用例渐多。如:

先令要妾行酒,妾无故笑,昂叱下,须臾蒸此妾,坐银盘,仍饰以脂粉,衣以锦绣,遂擘腿肉以啖。(张《耳目记》)

胡得珠,纳腿肉中,还西国。僧寻闻奏,则天敕求此胡,数日得之。使者问珠所在,胡云:“以吞入腹。”使者欲刳其腹,胡不得已,于腿中取出。(戴孚《广异记·青泥珠》)

雾收云散,空中有一神人,送龙腿一只,可重三十余斤。(《敦煌变文·叶净能诗》)

胥是捉我支配:捋出脊背,拔却左腿,揭却脑盖。(《敦煌变文·燕子赋(一)》)

象胆,随四时在四腿,春在前左,夏在前右,如龟无定体也。(段成式《酉阳杂俎》卷十六广动植之一)

笞杖大头二分小头一分半。其决笞者腿分受决杖者背、腿、剑分受须数等。考讯者亦同。笞以下愿背、腿均受者听。(杜佑《通典》卷一百六十八·刑法六)

其决笞者腿、臀分受、杖者背、腿、臀分受须数等拷讯者亦同。愿背、腿均受者听。(李林甫《唐六典》卷六·尚书刑部)

公曰:“即打腿。”上官昭容者侍郎仪之孙也仪子有罪妇郑氏填官遗腹生昭容。(韦绚《刘宾客嘉话录》正编)

尝题记于小润髀上,为山所见。赠诗曰:“慈恩塔下亲泥壁,滑腻光华玉不如。何事博陵崔四十,金陵腿上逞欧书。”(孙棨《北里志》王团儿)

宋代“腿”就已是常用词了,而且与“脚”分工明确。在“整条腿”义位上,用“腿”不用“脚”。《清平山堂话本》中“腿”出现9次,均指“整条腿”。例如:

短胳膊,琵琶腿。劈得柴,打得水。(《简帖和尚公案传奇》)

大家也是早起些,娶亲的若来慌了腿!(《快嘴李翠莲记》)

潘松听得,两腿不摇身自动:“却是怎生奈何?”(《洛阳三怪记》)

而“脚”出现36次,35例指“踝下”,1例用于“山脚”,而没有指“整条腿”的用例,说明在“整条腿”义位上,宋元时期完成了“腿”对“脚”的替换。

在“整条腿”义位上,“腿”对“脚”的替换与“脚”对“足”的替换是相对应的。随着唐代“脚”在“踝下”义位上的专义化,晚唐五代至宋“脚”完成了对“足”的替换,同时或稍晚在“整条腿”义位上“腿”完成了对“脚”的替换。

4.髀、髈、胯

“髀”“髈”“胯”的本义都指“大腿”。“髀”,《说文·骨部》:“髀,股也。”段玉裁注:“股外曰髀。”《玉篇·骨部》:“髈,股也。”《广韵·荡韵》:“髈,髀,吴人云髈。”今杭州、上海、崇明、苏州说“髈”。《详校篇海·骨部》:“髈,髀也,股也。”《说文·肉部》:“胯,股也。”段玉裁注:“合两股言曰胯。”而今天“胯”在普通话中的意义是“腰的两侧和大腿之间的部分”(《现汉》)。今天在粤方言、吴方言和武汉话中,这三个词位的意义都比古代扩大了,都可以指整条腿,而大腿则分别称“大髀”“大髈、大脚髈、大髈髈”“大胯”。

四、余论

在“踝下”义位上“脚”代替“足”,“整条腿”义位上“腿”代替“脚”的原因:(1)邻接联想的认知结果。邻接联想使身体部位词在相邻部位间相互转移(马清华,2006:6),如“脚”由“小腿”义派生出“踝下”义,就是邻接联想的结果。同时邻接联想造成“踝下”义位认知凸显。(2)由于“脚”义位模糊性,语言使用者具有使之专义化的心理诉求,同时“足”担负的义位太多,“脚”代替“足”成为主导词位。(3)由于词义系统性,在“脚”发生专义化代替“足”后,词位“腿”填补了“脚”在“腿”义位上的空位。(4)“踝下”义位上“脚”代替“足”成为主导词位,“整条腿”义位上“腿”代替“脚”,是语言社团“喜新厌旧”的结果。(解海江等,1993)(5)“脚”“腿”是口语中新兴的语言成分,比书面语词“足”具有更强大的生命力。(解海江等,1993)

汉语方言义位“腿”“脚”的代表性词位的区域类型特征与其历时层次和源流特征在一定程度上有对应关系。(解海江等,2008)词位“腿”的产生及“脚”由同时指称“大腿”“小腿”和“踝下”到专指“踝下”均发生在北方。所以官话方言、晋语及受官话方言影响的一些南方方言“腿”“脚”分工明确,而粤、客、赣、湘、吴等方言在指称与普通话相对应的“脚”和“腿”时只用“脚”不用“腿”,保留了“脚”在中古时期的用法。“腿”“脚”代表性词位的区域类型特征与其源流特征的联系,将联系身体语义场其他词位另文讨论。

注释:

①在李荣先生主编的《现代汉语方言大词典》42地分卷中,除闽方言5地用“骹”外,其他37地都用“腳”记录,一般认为这是因为《现代汉语方言大词典》用繁体字排版;但“腳”在各地方言中的读音却有差异,有的还保留古声母和人声调,本文为了读者阅读和排版方便,一律改用“脚”,不考虑语音差别。

主要引用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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