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战后经济民主化改革的“三柱”解构_日本战后改革论文

日本战后经济民主化改革的“三柱”解构_日本战后改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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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K3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1873(2008)05—0155—07

在中国学术界,对日本战后改革的成果和意义有着不同的评价。吴于廑、齐世荣主编、被教育部列为全国历史学硕士研究生备考参考书的《世界史·现代史编》,对这场改革评价甚高,称:“战后初期日本的政治经济民主化改革,是一次从思想意识到政治、经济诸制度方面较为彻底的变革。从一定意义上说,它完成了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任务,为战后日本经济高速发展铺平了道路。”① 张健《试论日本战后改革的不彻底性》②,则在标题中即明确显示出不赞同上述评价的立场。

在国际学术界,以1975年为界,有关日本战后改革的研究可分为前后两个时期。前期研究主要以日本方面的资料为基础。后期研究由于美国方面的资料在30年时限规定期过后大量公开而呈现出新的局面。研究及其争论焦点可概括如下:1、关于社会经济结构。争论焦点:战后改革是否使半封建的绝对主义的日本资本主义解体?2、关于现代资本主义。争论焦点:在现代日本资本主义或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的发展过程中,战后改革究竟占有什么样的地位?占领政策的制定者是否有发展现代资本主义或垄断资本主义的政策意图?3、关于日本产业结构。争论焦点:如何认识占领政策对战后日本产业结构的影响?4、关于战后改革和经济高速增长的关系。争论焦点:战后改革是不是推动经济高速增长的动力?5、关于战后改革对消费行为的影响。争论焦点:战后改革是否改变了日本民众的消费心理和消费行为,进而影响了日本经济?

按照拙见,对日本战后改革,似应作长时段、多视角的探讨和研究,不应仅局限于研究和探讨改革本身“彻底”或“不彻底”。如果我们将战后改革所涉及的各领域在战前、战时、战后的变化放在历史的坐标上进行考察,当不难发现,孤立地考察战后改革的彻底与否,并论述其与战后日本变化的因果关系,不仅难免有片面之嫌,而且很难回答一个长期被忽略的问题:包括经济高速增长在内的战后日本政治经济的变化,究竟是战后改革的结果,还是冷战形成后美国对日政策变化的产物?

鉴于当今国际学术界关于日本战后改革的研究并非“明日黄花”,近年方兴未艾的关于战时和战后日本经济体制是否存在“连续性”的争论,即必然涉及对战后改革的评价;鉴于史料显示,被称为“战后经济民主化改革三大支柱”的解散财阀、农地改革、劳动改革的基础,在战前日本政府的相关政策中已经开始形成,而我国学者的专著专论对此均未予以涉及;鉴于迄今为止有关“三大支柱”的政策内容、发布时间和形式在我国尚未得到具体阐述;鉴于被称为“逆流”(英文“reverse course”,日文“逆コ一ス”)的美国对日政策的转变的作用迄今仍有争议,我不惴学识的不逮和分析能力的浅薄,基于“拾遗补缺”的考虑草撰了这篇短文,对“三大支柱”的形成历史作一扼要解构。不当之处,恭请先学和识者赐正。

由于战后经济民主化改革由美国主导为学界所公认,因此解构“战后经济民主化改革的三大支柱”,首先应解析美国相关政策的形成。

1942年2月,美国政府在国务院设立了战后外交政策咨询委员会。在委员会内,就战后如何处置日本,大致形成了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该使日本的领土回复至中日甲午战争之前。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应在日本建设民主政治和培养亲美倾向,为此必须着重研究如何使日本作为不对和平构成威胁的国家,并使之“重返”国际社会。随着时间推移,后一种意见逐渐占据上风。

1942年8月,美国国务院特别调查部设立了以克拉克大学乔治·布拉克斯理博士(Ph.D George H.Blakeslee)和哥伦比亚大学胡格·博顿博士(Ph.D Hugh Borton)等远东问题专家为中心的研究班子,着手研究战后对日政策问题。与此同时,美国陆军部和海军部也开始制定战时和战后对占领区实施管理的行政计划,并开始培训将派赴当地、具有专业知识的管理人员。美国当局非常清楚,尽管军事长官对占领区握有全权并承担相应责任,但是占领区的管理不能依赖职业军人。

1944年后,美国政府开始对军方的占领计划和国务院的预定政策进行调整。1月,国务院设立了战后计划委员会。由于当年对日战争胜利的曙光已经出现,因此美国军方废止天皇制、给予日本严厉打击的“惩罚日本论”获得越来越多的人的支持。但是,美国驻日大使约瑟夫-格鲁、胡格·博顿等“稳健派”坚持认为,天皇制有助于日本的和平国家化、民主化,对“惩罚日本论”进行反驳。以此为背景,11月,美国设立了国务院、陆军部、海军部协调委员会(the State- War- Navy Coordinating Committee,缩写为SWNCC,简称“三院部协调委员会”),对日本的投降和占领进行研究。

1945年2月,“三院部协调委员会”下属机构“远东分委员会”(英文缩写SFE)在乔治·布拉克斯理、胡格·博顿等远东问题专家的参与下,开始对日本的投降形式等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了以借助天皇的权威,使日本的投降和占领顺利进行为基调的方案。6月,“三院部协调委员会”拟定了作为战后对日政策之基础的SWNCC/150号文件,题为《(日本)投降后初期美国的对日方针》(U.S.Initial Post- Surrender Policy for Japan,简称“初期的方针”)。该文件由“一般条款”、“政治”、“经济”三部分构成。“一般条款”是对战后日本领土、军事、政治、经济的原则性规定,基本精神是:(1)“保证日本不再成为对美国或世界和平与安全的威胁”;(2)“最终建立起一个尊重其他国家的权利,支持反映于联合国宪章的理想和原则之中、符合美国的目标的和平与负责任的政府。”“政治”将占领期分为三个阶段,即:(1)通过军事占领对日本实施严格管理;(2)对日本实施严密监视并逐渐缓和管制;(3)使日本复归国际社会。同时规定设置严格及公正的军事管制机构,清除日本军国主义、强化民主主义倾向,鼓励自由主义政治要素。“经济”主要是实现日本经济的非军事化,施行军管活动必需的经济统制,使日本具有赔偿和返还能力,鼓励发展工业、农业、民主组织。①

1945年7月26日,中美英三国发表了《中美英敦促日本投降之波茨坦公告》(简称《波茨坦公告》,又名《波茨坦宣言》)。《波茨坦公告》基本规定了战后盟国对日本的政策框架:1.日本的主权范围为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以及盟国规定的周边诸小岛;2.排除军国主义势力,解除日本军队武装和处罚战争罪犯,剥夺日本发动战争的能力;3.复活并强化日本民主主义倾向,确立并尊重基本人权;4.使日本维持能进行战争实物赔偿的产业,使日本将来能加入世界贸易体系。5.上述目的实现后,根据日本国民的自由意志,建立具有和平倾向的、负责的日本政府,盟军撤出日本。

无可否认,日本战败只是时间问题。同样无可否认,原子弹给予日本的致命一击,迫使日本接受《波茨坦公告》即宣布投降的时间,先于美国最高当局的预料。也就是说,在三院部协调委员会尚未完全确定对日基本政策和占领统治机构时,战争已经结束。这一美国政府始料未及的“时间差”,对占领日本初期的政策和统治方式,产生了不可忽略的重要影响。其最重要标志是:“三院部协调委员会”在日本政府通告接受《波茨坦公告》后,立即以日本政府将继续存在为前提,以如何施行“间接统治”为课题,在历时6年8个月的占领过程中对前此拟定的对日政策不断进行修改,并进行四方面关系的协调:一、美国和盟国其他国家的协调。二、美国内部对日政策的协调。三、占领当局内部的协调。四、盟军总司令部和日本政府的协调。④

1945年9月22日,美国媒体报道了上述“三院部协调委员会”拟定的“初期的方针”。9月24日,日本媒体也作了同样报道。同年11月1日,美军参谋长联席会议向麦克阿瑟下达了JCS1380/15号指令,题为《致盟军最高司令官关于(日本)投降后初期占领及管理日本的基本指令》(Basic Initial Post Surrender Directive to Supreme Commander for the Allied Powers for the Occupation and Control of Japan,简称“初期的基本指令”)。“初期的基本指令”与战后“经济民主化改革”关系更为密切。该文件的“第二部·经济”提出,“应广泛分配所得、生产以及商业手段的所有权”;“奖励组织和发展劳动、产业、农业领域立足于民主主义基础的团体”;“对大规模产业及金融企业联合体,以及其他私人支配事业的大规模集中”予以解体,为执行这项任务“设立官方机构”;“解散统制团体”;撤销战时劳动统制,恢复劳动保护立法;撤除“遵循民主路线的被雇用者组织”的法律障碍,给予罢工自由,等等。除了农地改革外,其他各项经济民主化改革内容均包罗其中。⑤ 11月2日,盟国在东京设立了以麦克阿瑟为首的“盟军最高司令官总司令部”(简称“盟总”,英语缩写为GHQ或SCAP)。随后,“盟总”以“初期的基本指令”为指针,主导开展了以解散财阀、农地改革、劳动改革为“三大支柱”的战后经济民主化改革。

1945年9月2日,日本政府代表重光葵和军方代表梅津美治郎在停泊于东京湾的美国军舰“密苏里”号上向盟国签字投降。当天黄昏,横滨的“终战联络委员会”委员长铃木九万在与麦克阿瑟的副参谋长理查德·马歇尔(Richard J.Marshall)交谈时,获得了“盟总”将于翌日颁布的三个文告。这三个以日英两种文字撰写的文告均以“告日本国民”开头。获得这一信息后,日本外相重光葵迅即于翌日径直前往会见了麦克阿瑟,建议不要颁布上述文告,代之以盟军最高司令官对日本政府发布指令的形式,理由是,如果“盟总”直接以日本国民为对象颁布文告,“日本国民将完全丧失对政府的信任,引起行政上的混乱,其结果必然在国内产生混乱。”重光葵的这一建议为麦克阿瑟所采纳。结果,上述三个文告均没有发布。不仅如此,以后“盟总”的政策均以向日本政府发出“指令”,由日本政府将其转化为“敕令”、“法律”、“政令”的形式发布。

上述形式在解散财阀的过程中得到了充分体现。解散财阀的目的,是解散构成战前日本军国主义和侵略扩张之基础的财阀康采恩,在实现日本“非军事化”的同时,防止军国主义复活。基于这一目的,在“盟总”授意下,日本当局颁发了一系列敕令、法律、政令。

在“解散财阀”⑥ 过程中,被指令解散的“财阀”范围逐渐扩大,并大致可分为四类:第一类是以通常被称为“四大财阀”的三井本社、三菱本社、住友本社、安田保善社为首的纯粹的“持股会社”;第二类是以产业部门为核心、具有持股会社功能的会社,这一类会社占了绝大部分,其中包括三井化学工业、三菱重工业、日立制作所、东京芝浦电气(简称“东芝”)、松下电器产业、王子造纸等;第三类是三井物产和三菱商事两大商社;第四类是被指定移交国家管理的国际电气电信和日本电信电话工事两家株式会社。⑦ 同时,解散财阀的内容也从解散财阀企业结构,向禁止垄断延伸。日本当局1947年4月颁布的《关于禁止私人垄断和确保公正交易的法律》(通称《禁止垄断法》)、1947年12月颁布的《经济力过度集中排除法》(简称“集排法”),就是这项政策的集中体现。

必须强调,何谓“财阀”迄今仍无统一定义。据拇井义雄考证,“财阀”一词“是在明治20年代末至30年代初被创造出来的,原是指‘集团’的媒体用语,不是具有科学规定的学术用语。⑧ 另据须江国雄研究,虽然“解散财阀”是在“盟总”的指导下实施的,但当时对何谓“财阀”并没有严格的定义,而是由“持股会社整理委员会”在1947年3月13日指定三井、三菱、住友、安田、日产、大仓、古河、浅野、中岛、野村计10个“集团”的56人为“财阀”,并剥夺其一切会社高级管理职位。之后,有关当局在1948年1月7日颁布了《财阀同族支配力排除法》。“持股会社整理委员会”根据这一法律又将上述56人定义为“财阀家族”。⑨ 换言之,所谓“解散财阀”,是一个后设的政策概念。

解散财阀和禁止垄断虽然具有较浓厚的“强制推行的改革”的色彩,但是早在1931年,日本政府已颁布了《重要产业统制法》。该法明显具有限制垄断的色彩。在“盟总”向日本政府发出制定“禁止垄断法”指令时,日本政府就是参照《重要产业统制法》着手准备的。另外在20世纪30年代初,日本社会对财阀的不满已非常强烈。以三井合名理事长团琢磨于1932年3月5日被“血盟团”成员菱沼三郎枪杀的恐怖袭击事件为起点,财阀家族开始从经营第一线引退、股票开始公开。这些动向预告,作为财阀之特征的家族支配和封闭的控股制已开始趋向解体。

以冷战结构的形成为背景,美国的对日政策开始发生明显变化。这一变化对解散财阀具有显著影响。1947年5月5日,美国国务院设立了以前美国驻苏联大使乔治·凯南(George F.Kennan)为主任的政策规划设计室,负责制订对外政策。经过一系列研究和调研,美国国务院规划研究室拟定了作为研究室第28号文件的新的、全面的对日政策。1948年10月7日,以该文件为蓝本,美国国家安全委员会拟定了NSC13/2号文件,标题是《国家安全保障会议关于美国对日政策的建议之报告》,9日获得总统批准。这份极密文件不仅以“占领后仍维持日本安定,并使之自愿作为美国的友好国家而存在”为目标,而且特别注明:“与这些政策有摩擦、抵牾之原有政策无效”,因此是美国转变对日政策的标志性文件。

以美国对日政策的改变为背景,1948年3月,美国国务院通知麦克阿瑟,撤回“FEC230号决议”,即停止支持远东委员会《排除日本经济力量过度集中计划》的通知。1948年5月,集中排除审查委员会到达日本,将所要分割的企业限定于日本制铁、三井矿山、三菱重工业等11家企业。1949年《禁止垄断法》被大幅度修改,一系列新法令得以实施。至1950年1月,根据“集排法”解散的仅18家公司,实际上被分割的企业仅11家。⑩

总之,作为由美国引导的日本战后经济民主化改革重要内容的“解散财阀”,最初顺应了历史的潮流。但是,随着冷战的形成,美国改变了预定的政策目标。因此,若仅以解散财阀的政策目标判断其意义,显然是不科学、不客观的。

如前面所述,在“初期的基本指令”中并没有关于农地改革的内容。所以如此,和美国对日政策制定者的政策思想及相关政策的变化密切相关。美国对日政策的制定者认为,日本向海外扩张的原因是农民的贫困,而导致农民贫困的原因是农村人口过剩、与之密切相关的耕地的零星化和国内市场的狭窄。也就是说,广大贫苦农民的存在是军国主义的温床。因此,“考察和研究日本的人们几乎均没有例外地谈到了改革农村各项制度的必要性。”(11) 1945年4月7日,三院部协调委员会发出了SWNCC/100号文件,题为《关于农村土地所有制问题的政策》(Policy with Respect to Problem of Rural Land Tenure),正式指令制定有关农地改革的政策。

根据“三院部协调委员会”的指令,在同年6月23日举行的“部局间对日经济政策委员会”(Interdivisional Committee on Economic Policy toward Japan)会议上,国务院的R.A.费阿利等提出了农地改革草案。这一草案引起了激烈争论。“对日宥和派”提出了四点理由对此草案表示反对:1.农地改革将对粮食生产产生不利影响,从而减少对城市的粮食供应;2.不会对农家的经济地位产生永久而本质性的效果;3.如进行农地改革,必须在军政两方面新增许多成员,从而增加占领负担。4.若强制推行改革,将必然归于失败并打开通往共产主义的道路。(12) 结果,这一方案被束之高阁。受此影响,在《民政指导》起草项目中原准备拟定的文件《日本农地的归属和占有》(Ownership and Occupancy of Agricultural lands in Japan),最终亦不了了之。换言之,农地改革政策在起草过程中即从对日占领计划中被剔除。

1945年9月底,农地改革方案的起草者R.A.费阿利被任命为“盟总”政治顾问。他通过G.艾奇逊的政治顾问向麦克阿瑟提交了一份农地改革草案,建议在“盟总”主导下,开展彻底的农地改革。这份草案,就是上述被否决的草案的修订稿。R.A.费阿利在这份草案中以美国传统的农政思想杰斐逊主义为基础,主张通过有偿方式创设自耕农。这一草案以后成为“盟总”1945年12月9日提出的《关于促进农地改革的备忘录》和《对日农地改革建议案》的原型。

R.A.费阿利的草案一方面强调了农地改革的效果:“即便仅仅实施农地改革政策,农民的状况也可能获得显著改善”,另一方面指出了改革的局限性:“由于不得不从有限的土地上获取食粮的农民占很大比重,因此农民的地位终将依然是不稳定的。”

R.A.费阿利认识到,在占领状态下解决作为日本农业最大病根的农村人口过剩和零散经营问题,是不可能的。正因为认识到这一点,所以R.A.费阿利仅提出了有助于日本农业民主化,并在一定程度上改善农民贫穷状况的改革佃耕制度的建议。(13)

农地改革并非在“盟总”的主导下才开始进行。早在20世纪20年代,日本当局已着手制定“佃耕法”和开展“自耕农创设事业”。这一史实说明,日本政府此前已经在一定程度上认识到,地主制是阻碍日本资本主义发展的障碍。在战时,地主出租土地收入的削减、对经济的支配力的弱化,已成为一种趋势。在战后,1945年11月16日,日本政府即已颁布《农地调整法改革方案》,开始自行开展农地改革,史称“第一次农地改革”。但是,由于美国方面认为“第一次农地改革”过于保守,因此“盟总”经过和盟国管制委员会协议,于1946年6月发出了农地改革指令。根据盟总要求,第一届吉田茂内阁于1946年10月颁布了《修改农地调整法》、《创设自耕农特别措置法》,开始进行“第二次农地改革”。主要内容是:1、国家征购不在村地主的全部出租地和在村地主超出1町步(北海道为4町步)的出租地;2、国家有偿征得的土地出售给佃农;3、土地买卖须经由3名地主、2名自耕农、5名佃农组成的市町村农地委员会协议;4、土地征购和出售限2年内完成;5、残留出租地的地租为货币地租,租率水田不得超过25%,旱田不得超过15%。(14)

1948年后,以冷战的形成为背景,美国对日占领政策发生了明显转化,这一变化对农地改革产生了直接影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农地改革被进一步限定于已耕地所有权的移转;二、根据复兴日本、使日本成为亚洲反共基地的目标,农地改革的效果被重新认识和评价。此前,农地改革侧重于土地所有权的广泛分散。此后,农地改革注重于粮食增产和创建保守的政治基础。(15) 也就是说,战后日本农村出现的变化,是一个历经反复的过程,其先期目标和最终结果,存在偏差。我们不能将战后日本农村出现的变化完全归功于农地改革,不应夸大农地改革的历史意义。

美国政府所以推进“经济民主化改革”,是对战前日本何以具有侵略性持有如下判断:1、日本的财富为财阀和地主所垄断,工人和农民收入甚少。因贫富差距极大而造成的社会不安定,强化了日本对外扩张的冲动。2、对财富和经济资源的垄断,阻碍了能够与军国主义对抗的民主主义势力的发达。3、国民收入的低水准造成了国内市场狭窄,使日本必须通过武力获取国外市场。(16) 从表面上看,由盟总主导的劳动改革似乎具有改变这种状况的政策意图。但是意图,并不等于结果。

劳动改革的重要标志是工会的大量建立。1945年10月11日,麦克阿瑟指令日本首相币原喜重郎进行“五大改革”。其中第二项改革即劳动改革,重点是鼓励建立工会。文件写道:“二、促进工会的组织化。促进工会组织化之目的,是为了保护工人使之免受剥削和压迫,提高生活水准,使工会具有能发表有效意见之权威。当今特别为了纠正使用童工之恶弊,应采取各项必要措施。”(17) 同年12月,美国政府颁发了题为《关于如何对待日本工人组织问题》的文件,明确要求日本政府采取保障工会发展的措施。根据美国的旨意,日本国会审议通过了《工会组织法案》。12月22日,日本当局颁布了《工会组织法》,宣布于翌年3月1日实施,基本内容是:1、保障工人的团结权和争议权;2、资方不得歧视工会会员和阻止工人加入工会;3、工人正当的争议行为不承担刑事和民事责任。也就是说,《工会组织法》以法律形式承认工人享有“劳动三权”,即团结权、团体交涉权、团体争议权。1946年9月,日本国会又通过了《劳资关系调整法》,规定:劳资双方出现争议时,不能使用国家权力自上而下的实行镇压,而要实行由争议双方自主解决的原则。

在获得法律保障后,日本工会迅速发展。至1945年底,企业工会数已达800多,工会会员数大大超过战前最高水准的42万人。1946年8月2日和8月3日,日本两大工会组织“全日本产业别劳动组合会议”(简称“产别”)和“日本劳动组合总同盟”(简称“总同盟”)先后宣告成立。“产别”会员数达155.9万人,约占全国工会会员数的4l%,干部中共产党员较多;“总同盟”会员单位达1699,会员总数达85.5万人,约占全国工会会员总数的22%,奉行“集合以社会党为中心的民主主义势力”的方针,具有明确的反资本主义、反共产党立场。1950年7月,“劳动组合总评议会”(简称“总评”)成立后,“总同盟”并入“总评”,从而形成“产别”和“总评”两大工人组织。1946年10月13日,日本开始实施《劳动关系调整法》(简称“劳调法”)。“劳调法”的实施进一步为调整劳资关系提供法律依据。1947年4月7日,与《工会法》、《劳动关系调整法》一起被统称为“劳动三法”的《劳动基准法》颁布实施。至此,战后日本劳动法规基本完善。

劳动改革同样是日本政府已拟定相关法律、政策在前,“盟总”的指令在后。早在20世纪20年代,制定《工会法》已经被日本政府提上议事日程。1931年,经内阁审议的“工会法案”在众议院获得通过,但是因在贵族院未获得审议而被束之高阁。因此1945年10月11日麦克阿瑟指令币原喜重郎首相进行作为“五大改革”之一的劳动改革,鼓励建立工会,以及同年12月初美国政府制定题为《关于如何对待日本工人组织问题》的文件,明确要求日本政府采取保障工会发展的措施时,日本劳务法制审议委员会即以战前的“工会法案”为蓝本,迅速拟定了《工会法》。经过占领军的若干修改后,该法于12月22日由日本当局颁布,翌年3月1日实施。不难认为,正因为日本有着“工会法制定前史”,盟国的这一指令才能得到迅速贯彻落实。

随着冷战结构的形成和美国相关政策的转变,劳动改革受到影响。1948年11月,日本内阁根据麦克阿瑟同年7月22日的指令,通过了《国家公务员修正法案》,剥夺了公务员的集体谈判权和罢工权,并严格限制公务员的政治活动;1949年5月,日本内阁又通过了《工会法修正案》和《劳动关系调整法修正案》,强调工会的基本原则是“劳资平等”,规定企业的经营权与工会分离,并对工人及工会的活动加以各种限制。这两个法案强调劳资合作,取缔争议行为,使资方的权力与地位得到加强。凡此种种说明,所谓“促进工会组织化之目的,是为了保护工人使之免受剥削和压迫,提高生活水准,使工会具有能发表有效意见之权威”的“改革目标”,并没有实现。

结语

战后经济民主化改革“三大支柱”的建立,有力地支撑了日本战后的社会经济发展。概括而言,财阀的解体和禁止垄断政策的实施,弱化了产业集中程度,使战后的日本产业结构形成了以合成纤维、塑料等石油化学工业和电子为代表的新兴产业;以战前即已发达的钢铁、造船为代表的传统重工业;以战后急速发展的汽车、家用电器为代表的耐用消费品产业。在三大领域展开的企业间的竞争,急速推进了技术革新,成为日本经济高速增长的强大动力。经过农地改革,地主制被基本废除,自耕农在全部农家中的比例急速上升。战前地主获取的、作为佃农创造的剩余价值的资金,大都用于购买高档消费品、投资金融资产。战后,为自耕农所有的这些资金大都用于普通、日常消费,以及投资于农业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劳动改革由于逐渐确立了在法律框架内处理劳资对立的规则,因此使劳资关系趋向稳定。同时工会的强化对工人工资的提高产生了积极作用,进而扩大了工人家庭的消费。若以1935年工人实际工资指数为100,那么这一数字在1955年为119、1965年为172。毋庸赘言,工人和农民收入的提高和与之相应的消费的扩大,使日本国内市场相应扩大,使市场商品结构出现明显变化。另一方面,因工人和农民收入的提高而相应增加的银行储蓄,为日本间接金融体制提供了有力支撑,成为企业的重要资金供应源。

如拙文所述,以“盟总”授意、日本政颁布敕令、法律、政令建立的战后经济民主化“三大支柱”,是以战前的相关政策和社会变动为基础的。美国对日政策的转变所产生的影响,则使之并未得到自始至终的贯彻。认为“战后初期日本的政治经济民主化改革,是一次从思想意识到政治、经济诸制度方面较为彻底的变革”的观点,值得商榷。

野口悠纪雄在《1940年体制——别了,战时经济》的序言中写道:“我在执笔撰写本书的过程中阅读了各种各样的文献。给我留下深刻印象的是,为什么在战后改革的风暴过后,战时体制依然得以留存这一问题,迄今为止尚未得到充分研究。”(18) 确实,有关日本战后改革的研究,仍有待深入。

附记: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外现代化进程比较研究中心重大项目《“现代性”的历史研究——近代西欧、东亚与南亚地区现代性的形成》(项目号:07JJD770007)阶段性成果。

注释:

① 吴于廑、齐世荣主编《世界史·现代史编》(下),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123页。

② 发表于《日本学刊》2004年第1期。

③ 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Washington,D.C.,Vo16,1945,pp549—554.

④ [日]末川博编《资料·战后二十年史》,日本评论社1971年版,第10页。

⑤ [日]中村隆英:《占领期日本的经济和政治》,东京大学出版会1979年版,第4—5页。

⑥ 参见[日]历史学研究会编《日本史史料集·5·现代》,第164—165页。

⑦ [日]三和良一:《解散财阀和禁止垄断政策》,小林正彬等编《学习日本经营史》(3),有斐阁1976年版,第36页。

⑧ [日]拇井义雄:《何谓“财阀”》,中川敬一郎、森川英正、由井常彦编《近代日本经营史基础知识》(增补版),有斐阁1979年版,第126页。

⑨ [日]须江国雄:《关于财阀研究的一项考察》,《佐野女子短期大学研究纪要》创刊号,1991年,第80页。

⑩ [日]三和良一:《概说日本经济史·近现代》,东京大学出版会1993年版,第158页。

(11) [日]农政调查会:《对日本的土地制度和农地改革的批判》,农政调查会1957年版,第58页。

(12) 多尔:《日本的农地改革》(日文版),岩波书店:1965年版,第99页。

(13) [日]晖峻众三:《农地改革的轨迹》(1),载《联接农村和城市》第269号,1973年,第21—22页。

(14) [日]历史学研究会编《日本史史料集·5·现代》,岩波书店1997年版,第158页。

(15) [日]中村隆英编《占领期日本的政治和经济》,第181—182页。

(16) [日]三和良一:《占领日本的经济政策史研究》,日本经济评论社2002年版,第3页。

(17) [日]大藏省财政史室编《昭和财政史——终战至讲和》第17卷,资料(一),东洋经济新报社1981年版,第26页。

(18) [日]野口悠纪雄:《1940年体制——别了,战时经济》,东洋经济新报社2002年版,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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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战后经济民主化改革的“三柱”解构_日本战后改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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