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越狭隘的个人主义概念_个人主义论文

超越狭隘的个人主义概念_个人主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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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建立、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我们重新认识和审视个人的性质、地位与作用。但西方的个人主义基于狭隘的二元论和抽象的形而上学,把个人理解为自然自发的人、自私自利的人、无牵无挂的人,割裂了个人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个人与他人、集体和社会之间的有机联系,导致了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紧张,并引发了现代市场经济社会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的泛滥,对整个社会的和谐运作和稳定发展产生了消极的影响。为此,必须超越个人主义这种狭隘而抽象的个人观念,把中国传统的个人观的精华和马克思主义的个人观有机结合起来,把个人看作是自然属性、道德属性、文化属性和社会历史属性相统一的整体,强调个人的个性与社会性、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个人权利与个人责任和义务之间不可分割的联系,从而建立起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有中国特色的个人观念。

九十年代初以来,我国把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为改革的主要目标。这不仅意味着中国将逐渐摆脱传统的计划经济模式,引发经济领域的一场革命;而且也意味着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伦理道德体系将面临冲击和挑战,伦理道德领域的观念分化、碰撞和重组将不可避免。在此形势下,一些专家学者纷纷提出各自的道德重建方案。其中有的认为个人主义是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伦理价值观,主张引进西方的个人主义,并将其作为建构我国新的伦理道德体系的基石。这一观点引起了学术界的一系列争论,有的争论至今尚未平息。

毫无疑问,发展市场经济要以承认和保障个人的合理利益、捍卫个人在一定范围内自由选择的权利为前提,促进每一个个人生活水平的提高和自由自觉的发展更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题中应有之义。但是,西方的个人主义基于一种狭隘的二元论和抽象的形而上学,向人们描绘了一种自然自发、自私自利、无牵无挂的个人形象,这种个人观极大地歪曲了个人与他人、个人与集体、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产生了误导。为此,必须批判和超越个人主义的狭隘的个人观念,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个人观念,并在此基础上重建我国的伦理道德体系。

(一)

个人主义(individualism)这个术语首次使用于十九世纪法国思想家托克维尔的《论美国的民主》一书的英译本中。[①]但作为一种理论,个人主义在古希腊罗马哲学和基督教中就有其渊源,近代欧洲的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以及随之而来的商品经济的萌芽和发展是酝酿个人主义的温床,而十七世纪关于个体和自我的形而上学则为个人主义的产生奠定了理论基础。在十八世纪末和十九世纪初,个人主义开始在西方成为思潮;但直到二十世纪,它才作为一种核心的价值观念而对西方人产生广泛的影响。

个人主义自产生以来,一直有着复杂的涵义和不同的表现形态,人们对个人主义褒贬不一,理解殊异。但顾名思义,个人主义在宽泛的意义上是一种把个人作为最高价值而加以崇尚的学说或思潮。对于个人主义的个人观念,可以作以下几方面的概括。

首先,个人主义所说的个人是自然自发的人(the natural and spontaneousman)。这种人既不是上帝的创造,也不是社会历史的设计,而是自然发生的结果。换言之,个人就是指自然人,这种人的权利是天赋的,其本能、需要、欲望、情感和理性也是前定的(given),其个性是永恒的。诚如马克思所说的那样,在个人主义看来,“合乎自然的个人并不是从历史中产生的,而是由自然造成的”,“个人不是历史的结果,而是历史的起点”[②]。法国思想家卢要梭设想的自然状态下的人集中反映了这种自然人的内涵。在自然状态下,每个人感觉到的只是自己的本能需要,他们栖居在大树下躲避自然界的风霜雨雪,用兽皮树皮蔽体,用野果野菜充饥,用雨水溪水解渴,每个人的生活都是自足的,他们之间除了繁衍活动之外不存在什么严格意义上的交往。

其次,个人主义所说的个人也是自私自利的人(the selfish and self-interested man)。这种人以自我保存为出发点,以自爱为行为准则,以追求和捍卫自身利益为最终归宿。当然,这种个人也会帮助他人,与他人合作,不过这样做只是出于自利的考虑;这种个人的 自利活动也会促进整个社会福利的增长,不过这只是个人“无心插柳柳成荫”的结果。十八世纪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的理论前提——那种合理自利的“经济人”——就是这种个人的化身。这种经济人在近代西方的典型形象是那种勤俭刻苦、虔诚节欲、拼命敛财的新教徒;而在当代西方的典型形象则是那种惟我独尊、一掷千金、贪图享受的花花公子。这些人最终孜孜以求的只是自身的利益或享受。

另外,个人主义所说的个人还是无牵无挂的人(the unencumbered man)。这种个人像一个个原子那样,天马行空,独来独往,并且具有自己绝对的主体性。而个人绝对的主体性隐含着个人绝对的权利。用爱因·兰德的话说,“仅仅是个体的人才可能具有权利。除了个体成员的权利之外,团体没有其他的权利”[③]。对于这种个人而言,社会关系和社会交往是次要的,团体和社会只是个人自发的和随意的组合,是一种虚构,是他们活动的朦胧的布景,甚至是他们的对立面。自我中心、我行我素、勇于进取、敢于冒险是这种个人的行为特征。荒岛上的鲁滨逊和美国西部的牛仔体现了这种无牵无挂、自由自在的个人理想。

显然,个人主义所说的个人在现实生活中的原型就是西方资本主义萌芽和产生之后所出现的那种个人,他们为摆脱经济上的附属地位而倡导自爱和自利,同时为在政治上争取到自由自主的权利而希望自己成为具有自由意志和独立人格的个体。这种个人首先是在文艺复兴时期的意大利出现的。[④]但是,个人主义却把这种个人绝对化、普遍化、抽象化了,它既没有考虑个人的社会历史内涵,又没有考虑在不同地域和不同民族那儿个人的不同意义,从而为人们描绘了一幅被歪曲了的个人形象,在个人与社会之间设置了一道鸿沟。

针对个人主义对个人的曲解,西方思想家自从个人主义产生之日起就一直在对其个人观进行匡正。本世纪美国经济学家奈特(F.H.Knight)在批判经验主义和新古典经济学的个人主义倾向时指出,个人并不是自然发生的,而是在社会环境中并通过社会环境而被建构的,人的个性不是一种自然的事实,而是一种文化的创造,人的个性、权利不是天赋的、前定的,而是要通过人的实践活动去获得的,个人从来都是作为文化的载体而存在的。[⑤]至于个人的理性和自由,根据现象学和解释学的观点,没有人能够天生是理性的和自由的。理性只能在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活动中产生,而自由也与个人主义所假定的个人的那种天赋能力——自由意志无关,个人的自由在社会中才能获得,这种自由与个人在一个共同体中的成员角色是联系在一起的。[⑥]

个人主义把个人看作是自私自利的人,这是把存在于特定历史时期的个人形象加以普遍化的结果,而作为十八世纪古典经济学的理论前提的自利的经济人概念只是一种理论上的假设。有的学者指出,自私自利并非人的本性,它也不是始终主宰个人行为的动机。即使在经济活动中,个人行为的动机也是复杂的,传统、文化和风俗习惯等因素都会对其产生影响,因而不能简单地用自私自利来对经济活动中的个人动机进行概括。[⑦]自私自利可能是人的一种品性和行为动机,但并非像个人主义所渲染的那样能够主宰一切。如果人的本性是自私自利的,那么又如何解释与自私自利相对的其他个人美德以及社会生活中存在的种种利他行为呢?

针对个人主义所宣扬的那种无牵无挂的个人,马克思早就指出,这种个人只是一种“理想”和“十八世纪的毫无想象力的虚构”[⑧]。在他看来,人是一种名副其实的社会动物,个人只有在社会中才能获得真正的独立,因此,“人并不是抽象的栖息在世界以外的东西。人就是人的世界,就是国家,社会”[⑨]。本世纪中期,奈特也强调了社会环境对个人的建构作用,在批判传统的自由放任主义时,他断言,个人具有其特定的“制度特性”(institutional character),这种制度特性是在一定团体和社会中形成的、能对个人行为产生自觉或不自觉影响的要素之一。而现象学和解释学的研究更是表明:那种绝对的、无牵无挂的自我在人类的现实生活中是不存在的,“在世界之中存在”是对个人存在方式的存在论规定。在最终的意义上,个人的主体性是一种互主体性(intersubjectivity),它只有通过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和对话才能实现。

(二)

通过以上的分析不难看出,个人主义的个人观念具有不可克服的理论困难。它在个人与社会之间制造了一种二元对立,并通过一种形而上学的理论抽象把这种对立绝对化,进而把个人的主体性绝对化,最终为人们描绘的是一幅扭曲了的个人形象。

为了淡化和回避个人主义的这一困难,二十世纪西方一些个人主义的倡导者试图重新解释个人主义。例如,哈耶克宣称,个人主义这个术语遭到了人们的严重滥用和误解,其中最为普遍的误解是“认为个人主义以孤立的或自足的个人的存在为先决条件(或把其观点建立在该假设基础之上)”[⑩]。那么,没有被人曲解的个人主义到底是什么呢?为了回答这个问题,他区分了“真正的个人主义”和“虚假的个人主义”。后一种个人主义以欧陆理性的个人主义为代表,它过分相信个人理性的力量,相性个人理性的设计,认为通过这种设计可以达到理想的社会;而前一种个人主义,即所谓真正的个人主义,则以英美的经验个人主义为代表,它承认个人的唯一性、有限性和自发性,强调个人的自由活动对于形成社会和理解社会现象的根本意义。

哈耶克认为,真正的个人主义并不是要片面突出个人的地位和作用而忽视社会的存在,相反,它“首先主要是一种旨在理解那些决定人类社会生活的力量的社会理论;其次,它是一套源于这种社会观的政治行为规范”[(11)]。这种理论的前提是,人们囿于自身的局限性,所能知道的只是整个社会的极小部分,每个人都不可能知道谁知道得更清楚,而且“在人类事物中所发现的绝大部分秩序都是个人活动不可预见的结果”[(12)]。既然如此,就应该赋予个人以充分的自由,“在限定的范围内,应当让个人遵循他们自己的(而不是别人的)价值和偏爱;并且在这个领域内,个人的目标体系应高于一切,不受他人任何命令的约束”[(13)]。在哈耶克看来,个人作为其目标的最后判断者,有权利使自己的行动受其意志的支配,有权利在自己的范围内把个人的观点和爱好看作是至高无上的。这种立场形成了个人主义的本质和基本特点。哈耶克还声称,这种个人主义并不排斥个人的利他行为。

这样一来,哈耶克所说的个人活动的“限定的范围”或“自己的范围”就成了理解所谓真正的个人主义的关键。哈耶克的看法是,这种范围是通过个人的自发行为以及这些个人行为之间自发的相互作用而形成的。个人自由和个人活动的自发性能够在社会的政治生活和经济生活中促成一种秩序的自发形成。哈耶克坚信,只有这种自发形成的秩序才能确保一个社会是自由的,而“仅就社会是自由的这一点而言,社会才比个人更伟大”[(14)]。

由此可见,哈耶克希望通过对个人的有限性、自发性、自主性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个人活动的范围和社会秩序的强调来修正古典个人主义狭隘而抽象的个人观念,并调和个人与社会之间的二元对立。但他恰恰是在此关键之处陷入了困境,因为除了原始社会之外,没有任何一种个人活动的范围和社会的秩序是个人行为纯粹自发的结果,相反,它们多多少少都带有人类设计和规定的痕迹。即使被西方很多人奉为民主制度的所谓“典范”的美国体制也与开国者们的理性设计和筹划有很大关系,而且像独立战争和南北战争这种武力性的“强制”在其形成过程中也发挥了重要作用。哈耶克企图在个人自由和个人相互作用的基础上自发地形成个人活动的界限和社会的秩序,进而产生一种真正自由的社会,这实际上是一种乌托邦式的空想。空想一旦落空,哈耶克所能坚守的又只能是个人主义的几条抽象的原则了,在此意义上,他并没有超越古典个人主义的理论视野。

与哈耶克重经验而轻理性、重发生而轻设计的个人主义相反,美国哲学家爱因·兰德试图通过强调个人的理性本质来捍卫个人主义。她指出:“个人主义把人——每一个人——作为独立的、至高无上的存在,他拥有不可剥夺的生命权利,这种权利是从他作为理性存在的本性中引申出来的”[(15)]。个人作为理性的存在物意味着他不会按照盲目的奇想、感觉和欲望而行动,而是依据自己的判断、信念和价值观而行事,并承担行为的后果。兰德承认古典个人主义关于人是利己的的信条,但她认为这只有从行为动机的角度解释才能成立。更值得注意的是,她在个人的利益、欲望和目标之间作出了区分,认为“理性的人确定自己的利益,是通过整个生命进程来选择他的目标的”[(16)]。这种人不会沉溺于与个人的长远目标相背离的欲望中,不会追求那些自己的能力达不到的目标和欲望。换言之,个人由于有理性而在行动时变得有节制了。基于这一认识,兰德甚至相信:理性的人的利益是不会相互矛盾的;在各个个人的理性生活之间并不存在利益冲突,个人之间的冲突只是欲望的冲突、目标的冲突,而不是利益的冲突。[(17)]兰德这种理性的利己者的概念与亚当·斯密及其早期信徒的理性的自利人的概念已有天壤之别。在斯密等人那儿,个人的利益是与动机、欲望和目标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的。甚至哈耶克也认为斯密及其信徒们相信懒惰、目光短浅和肆意挥霍是人的本性,尽管他否认他们曾经提出过经济人的概念。[(18)]

兰德提出理性的、有节制的利己者的概念同样是为了解决个人与他人、社会的关系问题,特别是解决社会生活中的道德秩序问题。但她对个人利益、目标和欲望的区分是独断的。现实中的个人、特别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个人总是不遗余力地模糊这三者之间的界限。在这种情况下,片面强调个人权利的无条件性,并试图只通过个人的理性自觉来达到个人的“界限意识”和道德秩序的建立,也只能是一种理论上的抽象设计。个人主义在西方的理论和实践已经证明,它的最大局限性就在于它无法保证自发的个人活动和个人自由的“限度”。没有这种限度,社会生活的秩序更不可能在个人自由活动和选择的基础上“自发地”或“自觉地”形成。而在一个缺乏个人行为的明确界限和生活秩序的社会中,个人与他人、集体和社会之间的关系就可想而知了。正因为如此,从本世纪七十年代以来,西方社会开始对个人主义进行约束和全方位的修正。

(三)

尽管个人主义的个人观在理论上的缺陷显而易见,但应承认,这种个人观在西方人反对封建统治和宗教禁锢的斗争中、在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过程中都发挥过积极的作用。对个人尊严、自由、利益和权利的强调促进了人性的解放和个人主体地位的确立。但由于这种个人观自身不可克服的局限性,它从产生之日起就在实践生活中充份暴露出其消极的方面。

个人主义对个人的不可替代性、自私自利性和绝对主体性的强调容易使人们把社会看作是那种“人对人像狼”的社会,从而导致人与人之间无休止的冲突和争斗,破坏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最早使用个人主义一词的托克维尔对这种后果早有清醒的认识,他一针见血地指出,个人主义一开始使每个人从他所属的群体中分离出来,从他的家庭和朋友中孤立出来,而把广阔的社会抛在一边,其结果是减弱了社会的凝聚力,久而久之,它就开始侵害和毁灭其他所有的美德,最终陷入纯粹的利己主义。[(19)]这种后果是个人主义的个人观本身难以避免的,因为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那样:“个人对他自己变得越重要,他考虑他自己真正幸福的内容越多,道德、社会、国家对他说来就越成问题”[(20)]。

与此相伴随的是个人的集体感的丧失。由于个人主义把集体、国家和社会看作是外在于个人、甚至是与个人相对立的一种存在,人的社会性就被忽视和遗忘了。这样,个人看到的只是自己,他无所寄托、无所依靠,其孤独感、失落感、恐惧感与日俱增,并通过各种各样的方式表现出来。从现代西方一大批文学艺术家的作品中,人们不难发现那种自私的个人、冷漠的个人、孤独的个人、失落的个人、恐惧的个人、残暴的个人、放纵的个人等反常的个人形象。

个人主义对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私人生活与公共生活之间的严格划分还破坏了个人生活的统一性和完整性,导致了个人生活的支离破碎。“现代把每个人的生活分割成多种片段,每个片段都有它自己的准则和行为模式。工作与休息相分离,私人生活与公共生活相分离,团体则与个人相分离,人的童年和老年都被扭曲而从人的生活的其余部分分离出来,成了两个不同的领域”[(21)]。这不仅让个人无所适从,而且也使人与人之间难以形成统一的目标,最终使整个社会的价值观念趋向紊乱,伦理道德体系的调控机制失灵。西方社会目前所面临的传统价值观念的失落和伦理道德的危机是一个明显的例证。

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市场机制与个人主义的结合已使个人主义失去了它在产生初期所具有的温和外表。它用经济标准来衡量个人的价值,用钱与物的交流代替了个人的感情交流;它不是把个人权利看作与义务和责任对等,却认为这种权利是一种“应得权利”(entitlement);它把肯定个人的各种欲望作为经济发展的前提,把激发和满足这些欲望作为经济发展的手段和目标,而在市场经济社会中,这些欲望的满足又是通过商品交换以及作为这种交换媒介的金钱来实现的。这些因素的结合必然导致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思潮的泛滥,以至于一些有识之士惊呼:“享乐主义时代是市场的时代”[(22)]。市场机制与个人主义的这种结合还使个人生活雷同化,并直接导致了众多无个性的“单面人”的出现,这是与个人主义的初衷相违背的。

还应值得注意的是,市场机制与个人主义的结合使金钱和财富成了新的“上帝”,并使那些有钱人如鱼得水,逐渐控制了社会的大部分财富,从而形成了少数人对多数人的统治,最终对社会上的多数人造成不利。[(23)]这实际上是走向了个人主义所倡导的自由和平等的反面。

(四)

个人主义的个人观在理论上的局限性及其在实践上的消极影响提醒我们,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有必要超越这种抽象而狭隘的个人观,避免重走西方的老路。诚然,个人主义在一定意义上与西方的市场经济有内在联系,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在发展市场经济时要引进西方的个人主义。正如有的国外学者所指出的那样,西方式的市场经济并不是唯一的市场经济模式,“由于地域和民族的不同,经济活动本质上是高度个性化的,是要由作为文化存在物的人来完成的。社会的价值观念和文化传统对经济活动会产生决定性的影响”,因此,每一个国家和民族在发展市场经济时都“必须寻找他们自身的、适合于他们的历史和文化的道路,而不是去遵循西方标准”[(24)]。实际上,东西方不同民族对个人及其与社会之间关系的理解存在着一定差异,这种差异使越来越多的人懂得,个人主义不是人类理解个人本质与地位的唯一模式。[(25)]在中国古代,个人与家庭、国家和社会的关系是一个古老的话题;本世纪以来随着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传播和发展,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更是人们关注的热点。今天,我们要走一条有中国特色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路,必须形成与之相应的价值观念,包括个人观念。这种个人观念的建立必须以中国的文化传统和马克思主义为基础。

在某种意义上,中国传统并没有忽视个人的重要性。[(26)]个人的“正心、诚意、格物、致知、修身”是“家齐、国治、天下平”的基础,而“内圣外王”、“天人合一”也是个人生存的最高境界。就此而言,个人既是中国文化传统的出发点,又是中国文化传统的最终归宿。但与西方个人主义传统不同的是,中国传统强调个人在社会生活中所扮演的角色的重要性,强调个人与他人、集体和社会之间的关联。个人的价值是通过其为他人、集体和社会尽职尽责而体现出来的,家庭和国家是个人生命意义的寄托。因此,“中国社会思想的显著特征之一是强调个人义务甚于强调个人权利和个人对社会的特权。不要问社会能为你做点什么,而要问你能为社会做点什么——这是真正的中国精神”[(27)]。中国传统对个人赖以存在和发展的集体的强调与现代市场经济的运作规则并不矛盾,这不仅是因为“在经济领域,群体价值超过个人价值,前者是经济政策合法的依据”[(28)],而且也是因为,随着现代社会个人之间交往的复杂化和社会分工的细密化,个人之间的合作与交流显得尤为重要,而这种合作与交流只能在集体和社会的大背景下并通过它们的帮助才能进行。

在强调个人的社会性方面,马克思主义和中国传统思想有某种程度的一致性。马克思主义自产生之日起就对个人予以高度的重视,相信“任何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29)]。但马克思主义所说的个人不是那种抽象的、孤立的个人,而是从事物质资料的生产活动和其他物质性的交往活动、处于一定社会关系中的人。在马克思主义看来,这种社会关系的总和就是人的本质。基于中国文化传统和马克思主义对个人的理解以及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笔者主张,与我们的现实生活相适应的个人观念应包括以下层次。

个人首先是一个社会历史的人。个人是人类存在的最小的不可分割的单位。社会结构和国家是从一定数量的个人的生产和生活过程中产生的。真正的个人是与社会同时产生的。个人与社会的这种同构关系说明,任何个人都是现实中的个人,即从事活动的、进行物质生产的、与他人发生一定的交往、因而发生一定的政治关系和社会关系的个人。这种个人是观察和研究历史与社会的出发点,而个人的自由自觉的全面发展则是社会发展的最终目标。

个人也是一个文化的人。从文化的角度而言,个人是传统和文化的载体,是文化的生物。个人生活于其间的传统和文化会自觉或不自觉地在他身上留下印记,塑造他的文化品格,影响他为人处事的方式。在此意义上,文化与传统对于个人是一种不可逃避的存在。

个人还是一个伦理道德的人。伦理道德意义上的个人主要是指具有个体独立人格的作为道德主体的人,这种个人有其一定的权利,同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个人对权利的行使和对责任与义务的承担一起构成了个人作为道德人的内涵。在伦理的意义上,个人一方面通过自身的人格表现自身的独立存在,另一方面又通过与他人、集体和社会的联系表现自身作为一个伦理共同体的成员身份。

个人同时是一个自然的、生物学的人。在此意义上,个人是一个活生生的生命体,有其自然的独特性。马克思对此早就指出:“人是肉体的、有自然力的、有生命的、现实的、感性的、对象性的存在物”,人“具有自然力、生命力,这些力量作为天赋和才能,作为欲望存在于人身上”[(30)]。个人的这种自然的感性本质是人的动物性的表现,它虽然对于个人不可或缺,但它并不是人之所以为人的标志。在某些情况下,有必要对这种自然的感性本质进行节制。

总之,个人是自然的、道德的、文化的和社会历史的人的统一体。这种个人是具有自然的感性本质但又不拘泥于这种本质的个人,是享受一定权利同时也承担相应义务的个人,是处在一定集体和社会中因而也处在一定传统和文化中的个人,是实践的、活动的个人。在个人的实践活动中,个人的自然属性和文化属性、个体性与社会性、经济角色和道德角色在时间上和逻辑上的先后次序都消失了,它们一起构成了辩证统一的整体的人。这种人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初出发点、现实基础和真正归宿。

注释:

①参见L·S·利德基主编的《美国特性探索》,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15页。同时参见A.哈耶克的《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9年版,第5页。

② ⑧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人民出版社,1976年版,第193—194页。

③ (15) (16) (17)爱因·兰德《新个体主义伦理观》,上海三联书店,1993年版,第100、132、51、175、48页。

④参见J·布克哈特《意大利文艺复兴时期的文化》,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125页。

⑤参见奈特《自由与改革:经济学和社会哲学文集》,美国印地安纳波利斯,自由出版社1982年英文版,第372页。

⑥参见麦迪逊(G.B.Madison)1996年8月在复旦召开的“市民社会与精神文明”国际研讨会上提交的英文论文《重新表述市民社会》。

⑦参见申(A.Sen)1996年7月在日本召开的“首届企业经营、经济和伦理世界大会”上提交的英文论文《经济学、商业原则和道德情感》。

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第452页。

⑩ (11) (12) (14) (18)A·哈耶克《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第6、8、31、18页。

(13)A·哈耶克《通往奴役的道路》,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59—60页。

(19)参见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下卷,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625页。

(20)文德尔班《哲学史教程》下卷,商务印书馆,1993年版,第688页。

(21)A·麦金太尔《德性之后》,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57页。

(22) (28)D·贝尔《资本主义文化矛盾》,三联书店,1992年版,第121、21页。

(23)关于西方社会个人原则与经济原则结合后所导致的少数人对社会大多数财富的操纵,参见奥斯博恩(B.Osborne)1996年8月在复旦召开的“市民社会与精神文明”国际研讨会上提交的论文《人道的人:精神文明的基础》。

(24)参见日本学者高桥彰在“首届企业经营、经济和伦理世界大会”上提交的英文论文《亚洲经济发展中的伦理》。

(25) (26)参见1964年在美国夏威夷大学召开的“第四届东西方哲学家大会”的论文集《个人在东西方的地位》,莫尔(C·A·Moore)主编,夏威夷大学出版社,1968年英文版。

(27)参见梅贻宝的论文《个人在中国社会思想和实践中的地位》,引自《个人在东西方的地位》,第336页。

(2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第23页。

(3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十二卷,第1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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