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农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探讨_农垦改革论文

国有农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探讨_农垦改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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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泽民总书记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指出:“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为了探索国有农场深化改革、转换经营机制、实现制度创新的路子,使农垦企业能够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确保农垦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农业部于1995年初选择了一批国有农场进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两年来,经过试点企业和各级主管部门的努力,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一些认识问题还没有完全得到解决,重点、难点问题还未取得大的突破。参照国家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农垦实际,笔者对国有农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有关几个问题作一些探讨。

一、国有农场是否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由于国有农场大多是由开发荒原、滩涂和荒山发展起来的,地处偏远地区,建场初当地政府的社政管理职能还辐射不到,农场也就承担起了管理社会的职能,由此延续下来。农场除具有企业的特征外,还有区域性、社会性等特点。鉴于此,有的同志认为农场不能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行改制。笔者认为这是不恰当的,其依据是:

1.农场虽然有管理社会的功能,但其基本属性依然是企业性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作为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国有农业企业也不能例外。公司制是实施现代企业制度的主要形式,所以农场要进行公司制改建也就是理所当然的。

2.农垦管理体制的改革是以集团化为重点,具备条件的省级农垦管理部门要成建制转为企业集团,实行母子公司体制,省级是母公司,子公司显然包括农场。场内二三产业企业的改革目标主要也是建立股份制公司,既然母公司、孙公司都是公司制,农场这一级除选择公司制外,没有别的出路可走。

3.农场改革的方向是政企分开,社政管理职能在具备条件时必然要分离出去,农场不可能变成政府。农场改革的目标是企业增强活力,增强竞争力,增加效益,增加职工收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措施。所以国有农场改制为公司制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不应该再有任何疑虑。

二、关于公司制的组织形式

按农业部原来设计的方案,“大多数试点农场要改组为多法人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特殊情况下,少数农场也可以改组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但实际情况是:试点农场大多数采取了国有独资公司形式。在已批准按方案实施的21个试点农场中,有18个改组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只有3个试点企业设计了多元股东持股的方案, 显然与试点初衷相悖。这一方面有企业本身的原因,当然也有大环境的因素。从企业本身看,国有农场以农业为主,农业本身属弱质产业,受市场波动、自然因素和国家政策制约,经营风险较大,赢利水平低;另外,很多农场历史包袱和办社会负担沉重,资产负债率过高,缺乏对外部投资的吸引力;从大环境看,目前我国还处于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初始阶段,市场的发育特别是产权市场发育相对滞后,国有农场产权难以流动,多元化也就难以实现;尤其在农场现有资产中,耕地、森林等资源性资产在股权设置中如何作价、如何操作还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因而难以实行。所以现阶段多数试点农场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形式。

在农场改制这个问题上,笔者认为:第一,凡是具备条件的农场,应从一开始就改组为多元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第二,暂不具备条件的农场,可以先改组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并应创造条件向多元股东持股过渡;第三,场办企业不宜采取国有独资形式,应改制为多元股东持股的公司或股份合作制企业。理由是:企业通过内、外部资金参股吸纳资金,可实现低成本扩张,一可解决流动资金不足的问题,二可缓解还银行利息的包袱,降低成本,三可用来搞技术改造、上新的项目,增强企业的发展后劲;更重要的是由于职工和外资参股,实现经营权和所有权分离,企业经营者的责任心增强,职工主人翁责任感增强,这是搞好企业至关重要的条件。

三、关于产权界定

明晰产权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产权关系的明晰要以产权的准确界定为基础。在产权界定中,既要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又不得侵犯其他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由于国有产权的主体未到位,在国有农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时,在产权界定上存在着争议,集中反映在以下两个问题上:

1.企业通过向银行贷款(企业还本付息)形成的资产应该归谁所有?部分企业领导认为,这部分资产应界定为企业的法人财产,理由是:贷款的主体是企业,还本付息也由企业承担,国家没有投资行为,当然应界定为企业的财产。笔者认为,国有企业向银行贷款之所以能够实现,实际上是以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为担保的,企业负债经营,实际是国有资产的负债,承担风险的仍是国家,如果负债经营失败,受损失的也只能是企业的国有资产。因此,国有企业负债经营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是完全合理的。

2.国有农场实行财务包干制度或承包经营责任制以后,企业在完成规定上交的利润后用企业留利再投资形成的资产,应如何界定?有的农场认为,这部分资产也应界定为企业自有的财产。他们的理由是:国务院发布的“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提出实行国有资金和企业资金分帐制,并承认企业完成承包上交任务后的留利属于企业自有资金,因此,将这部分资金或资产界定为企业自有的财产是合法的。笔者认为,这个“理由”同样是站不住脚的,因为承包条例已不适用于公司制企业,何况承包条例在谈到企业自有资金时,曾明确这部分“企业资金属全民所有制性质”。因此,企业用留利形成的资产仍应界定为国有资产。

参阅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家工商局发布的《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暂行规定》(国资综发【1991】23号文)就可看出,以上两种产权观点之所以不能成立,还有一条最重要的理由就是:实行公司制后,企业的全部产权都归出资者所有,除了出资者所有权以外,不存在企业自有的产权,即法律不允许公司制企业自己持有自己的股权。企业法人财产权只是一种支配意义上的财产权利,不能理解为一种所有权。

如果企业在改制前有部分应该分给职工的利润没有进行分配,或者企业留有职工的风险抵押金,现在要把它变成职工股份是可以的,但决不能将国有资产变成职工股份或出现低估、转移或隐瞒的现象而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这是我们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时要切实加以防范的。

四、关于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确定

由于国家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文件尚未出台,国有资产产权代表机构还不明确,使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即出资人未能真正到位,导致企业公司制的改建难以有效地运作。参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笔者认为在国家有关政策出台前,农垦企业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确定,应区别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凡农场所在垦区已成建制转为企业集团,并已明确农场为集团公司的子公司的,则应由集团公司充任农场的国有资产投资主体。

2.农场所在垦区目前仍维持行政主管部门体制且属于垦区直属企业的,由主管部门暂行国有资产投资主体职能。

3.农场管理权在地方市、县的,可按国有资产管理关系,由地方政府明确国有资产投资主体。这样处理既有利于工作的衔接,又方便了农场的公司制改建,不影响农场按现代企业制度进行运作。

农场改制后必须按《公司法》的规定将出资者的资产收益、选择管理者、重大问题决策三项权力落实到位,是否能正确行使这三项权力将决定农场改制的成败,这也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重点研究的课题。

五、关于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企业按《公司法》规定,应建立与完善以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为内容的法人治理机构,这是改制工作的又一重要内容。我们认为在建立法人治理机构方面需对以下几点加以正确把握:

1.董事会的设立与权限。董事会是法人治理结构中一个十分重要的组织机构,在“新三会”中实际上处于中心地位,尤其是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除了享有《公司法》赋予的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职权外,还可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因此,第一,农场无论采取何种公司制形式,都应按《公司法》规定,设立公司董事会,并依法行使职权。有的农场想用企业管理委员会或代表大会等代替董事会,显然与《公司法》相悖。第二,在制定公司章程设置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职权时,应把握两个基本点,一是在行使股东会部分职权、决定公司重大事项时,必须经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的“授权”,如果是子公司则要经母公司授权;二是涉及公司重大产权变动,如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金和发行公司债券,则必须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决定。把握住这两点,就可防止某些国有独资公司过度扩大自己权力的倾向。

2.监事会是对公司董事会及其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行使监督职能的机构,公司监事不得兼任董事、经理及其它高级管理职务,这是有效地行使监督职能所必需的。根据各地的实践,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可采取两种方式设立。一种是全部由出资人从外部委派;另一种是出资人从外部委派与企业内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监事相结合。无论采取哪种方式设立,都应注意保证监事会的独立性和充分地行使监督职能。当然在选派外派监事时,也要防止那种只挂名、不办事的监事存在。

3.国有农场公司制改组后领导职务的兼职问题,应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的通知》的精神办理,即“党委书记、董事长可由一人担任。同时配备一名党委副书记以主要精力抓党的工作。党委书记和董事长分开配备的,党员董事长可任党委副书记、党委书记可任副董事长。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条件,党委成员可依法分别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班子;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班子中的党员,具备条件的,可按照有关规定进入党委会。董事长与总经理原则上分设。”有的企业,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由一人兼任,这种权力过分集中的做法是不可取的。

六、关于政企分开的形式问题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实行政企分开,这是国有农场改革的方向。国有农场承担的政社职能,凡有条件的都应从企业分离出去,交给地方政府管理,经费全部由政府承担。但在现阶段地方政府无全部承担能力的条件下,绝大多数国有农场只能采取先在企业内部将政企职能和机构分离,将生产经营资产与非经营资产相剥离,待条件具备时再彻底分开的办法。根据部分农场的实践,在农场设立社区管理机构,专司政社职能的做法也是可行的。在政企分开的具体形式上有以下几种:

1.独立式。政社管理机构完全独立于企业之外,相当于在农场设立一级政府机构,这个机构可以是当地政府委托,也可以是直接由省农垦社政管理部门领导。除了依法行政以外,政社机构与企业不存在其它的关系。

2.平行式。社区管理机构与企业管理机构处于平行地位,都在企业党委领导之下,党委的组成由社区管理机构和公司主要管理干部采取交叉兼职的办法,以达到相互关系的协调和平衡。

3.内涵式。将政社管理机构包涵在企业法人治理机构之中。又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将政社管理机构置于董事长之下,但独立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机构之外;另一种是在企业管理机构中设立政社部(办),与其它生产经营管理机构平列。

以上三种探索政企分开的方式,方向都是对的。但从试点农场的实践看,受当地政府委托,将政社管理机构独立于企业之外的方式存在问题和矛盾较多,政企关系比较难以协调,宜慎重决策。直接由省农垦社政管理部门领导和第二、第三种政企分开的方式,出现问题便于协调,可以在运行中不断完善。要不断总结经验,进一步解决好政社职能的授权委托和依法管理等问题。

七、关于调整资产负债结构的问题

如何减轻企业的债务负担、调整和优化资产负债结构,是企业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但是,鉴于农垦企业负债是历史形成的,情况又极为复杂,目前还难以找到普遍适用的方法和措施。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形成共识:

1.主管部门应按现行的资产管理关系,积极与有关政府部门协调,争取对企业改制实施有关的优惠政策,如“拨改贷”部分可改为转增国有资本金,因客观原因造成的农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专项资产的损失可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核销部分国有资产,因政府决策失误等政策原因和自然因素等原因造成的农场贷款损失,按国办发[1993]29号文件的规定处理。

2.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外部企业法人入股、职工个人持股,实行股权的多元化。根据地方一些试点企业的经验,实行职工持股的办法和途径有:(1)企业的部分资产经评估后转让给职工;(2)动员企业职工入股,建立职工持股会。

3.企业通过盘活资产,增加效益,形成增补流动资金的机制,这应该成为优化和改善企业负债结构的主要途径。

4.经出资者同意,在一定时期内将国有资本出资者应得的收益部分或全部地留给试点企业,由企业有偿使用,当企业增资扩股时,可转增国有资本金。必须明确,有些试点企业把希望寄托在国家无偿地大量地向企业注入资金上,是既不现实,也不可能的。

5.经有关部门批准,按法定程序发行企业债券和争取企业股票上市是筹集资金的一项重要措施。这不仅可以降低负债率,而且可以发展新的项目,为企业开辟新的经济增长点。

八、关于公司注册挂牌问题

有的农场按公司制改组后,摘掉了农场的牌子,地方税务部门即按一般公司征收所得税,使农场不但享受不到对改制企业的优惠政策,反而失去了一般农场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这是在企业改制时所不愿看到的。农场改制的工作刚刚起步,本应得到各级部门的积极扶持,主管部门应积极搞好对外协调,认真帮助农场继续多享受一些优惠待遇,至少要保证原来享受的优惠政策不能改变。据此,我们建议各农场改制时暂时不要摘掉农场的牌子,如果建立社区管理机构,可用“×××农场社区管理委员会”这一称谓。

九、关于补充养老保险金的不足

农场养老保险金不足是一个普遍的问题。如果其来源一直从生产经营的收入中解决,势必加重改制后公司的负担,改制后的企业依然处于不平等的竞争环境之中。我们建议通过以下途径解决:一是可从国有资本收益或转让国有资产的收入、发包(租)土地收入中划出一定比例,专项用于补充老职工养老保险费的不足,具体比例由企业主管部门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测试后确定。二是对部分困难农场还可根据企业资源占有情况给退休职工划分一部分养老田,免收承包费,以解决退休职工的工资问题。三是在界定产权时,将部分国有资产拿出来专项管理,并以其收益补充退休职工养老保险费的不足。由于我们过去采取的是低工资政策,也不是说过去职工应取得的劳动保险已转为国有资产,把这部分拿出来仍用于职工的劳动保险也是合理的;当然在具体操作时要进行详细地测算。这一思路的基本出发点是根据农场的实际情况,为农场改制创造一个较为宽松的环境。

十、坚定信心,坚持把企业改制工作推向前进

总的来看,虽然农垦系统国有农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工作难度很大,但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因此,不管工作难度有多大,情况有多么复杂,都要坚定信心,把企业改制工作坚持下去,并力争取得实质性突破。

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对企业改制工作的领导和支持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工作取得成效的关键。因此,无论是直属直供垦区,还是地方垦区都要加强与地方政府部门的联系与协调工作,争取理解和支持,努力为企业改制工作创造宽松的环境。

企业领导的积极性是保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成功的又一重要因素。企业改制工作本身难度很大,大量的工作要靠企业在实践中探索,在企业改制方案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应结合企业实际,选择最能体现自己发展优势的改制和运作形式,突破某些旧框框的束缚,大胆实践。企业领导必须提高对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增强搞好改制工作的责任感,依靠企业干部职工的努力,坚持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工作推向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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