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过程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过程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张建华[1]2007年在《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mortgaged backed securitization.Mbs),是指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将其持有的住房抵押贷款债权转让给特别的专业机构(证券化机构),该机构以其收购的住房抵押贷款为基础而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证券(主要是住房抵押贷款债券)的行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是资产证券化的最主要也是最基本的形式。资产证券化是衍生证券技术和金融工程技术相结合的产物,它于70年代在美国开始兴起,日后逐步发展到全球,90年代更是呈现出迅猛发展的态势。作为近几十年来国际金融领域最重要的金融创新之一,资产证券化以其精巧的构思和独特的功能,成为金融创新浪潮中的一颗璀璨明珠。尽管资产证券化有许多不同的形式和类型,国内外对其并没有统一的定义,但一般认为,它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资产中风险和收益要素进行分离和重组,进而转化成为在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和流通的证券的过程。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时期,引进证券化融资工具对发展我国住房抵押贷款和长期消费信贷市场、处置不良资产等具有重要意义。尽管资产证券化在美国等发达国家已经比较成熟,对我国而言却还是一项新生事物。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滞后性将不可避免对这一优越的融资模式产生阻碍。资产证券化是一种金融创新,它的运作涉及到证券、担保、非银行金融业务等诸多方面,运作过程极其复杂,它需要良好的法律制度来调整相关当事人之间盘根错节的法律关系,保障各个环节的良性运转。但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和监管体制远不能解决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各种问题。《民法通则》、《公司法》、《证券法》、《信托法》、《担保法》等,一定程度上为资产证券化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也存在诸多法律障碍。本文通过对美国资产证券化逐步成熟过程的分析,并结合我国相关的实践操作和法制环境,主要从民商法律的角度提出了我国开展资产证券化的法律框架构想,以期为我国资产证券化的研究尽绵薄之力,本文除引言和结束语外,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资产证券化概论,主要是对资产证券化进行理论考察,并对资产证券化的内涵和制度架构以及住房抵押贷款化的意义进行了阐述。第二部分是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法律问题,主要是对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过程中的民商事法律问题进行了剖析,内容涉及叁个方面:贷款的剥离,债权转让,抵押权转让:贷款出售,资产购买,真实出售;与SPV有关的问题。第叁部分是资产证券化的国外考察,该部分主要是对美国证券法对资产证券化的规范的分析,展示其在保护投资者利益、实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如何为资产证券化这一金融创新提供有利的发展环境,以为我国正在进行的资产证券化操作探索提供有益的借鉴。第四部分是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环境、对策及展望,该部分主要通过对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法律障碍进行分析,提出了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思路及相关创新,并对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进行了展望。

刘劲[2]2008年在《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模式与产品选择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作为一种金融工具,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产品是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过程中重要的载体。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Mortgage Backed Securitization,简称MBS)是资产证券化的一种主要表现形式,就是将在当前和未来产生收入现金流的住房抵押贷款转变为在资本市场上可以销售和流通的证券的过程。近几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迅猛发展,它也成了我国学术界关注的问题。鉴于我国国情的特殊型,需要对选择适合我国具体状况的MBS运行模式和对应产品。目前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产品存在模式有表内、准表外和表外模式,而产品则主要有叁种形式:过手抵押贷款证券、担保抵押贷款证券、本息剥离抵押贷款证券。本文就如何选择开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模式和产品进行了系统的探讨,并依据现实国情对我国选择适合的模式和产品提出了对策建议,对我国推行MBS而言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全文分七个部分展开。第一章绪论主要介绍了研究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产品的背景及意义及相关研究。第二章,首先概括介绍了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理论基础,包括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基本内涵及特点、住房抵押证券化的运行结构和机制等。第叁章,从市场和法律的角度,分析了我国推行MBS的环境状况。第四章,针对现实情况中,美国次贷危机所带来的影响,探讨了次贷危机给我国推行MBS带来的借鉴意义。第五章,在前文分析的基础上指出,根据我国现状,对选择适合我国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运营模式提出了建议。第六章,在模式分析的基础上,为我国运用MBS选择合适的产品提出了对策建议。第七章,对全文总结和展望。

赵一村[3]2012年在《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法律制度探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美国次贷危机爆发后,资产证券化尤其是住房贷款抵押证券化便被认为是市场诟病的焦点,如何进一步规范住房贷款抵押证券化的操作,降低住房贷款抵押证券化的风险成为学者研究的重点。住房贷款抵押证券化,是指把流动性较低的、非证券形态的房地产的投资转化为资本市场上证券资产的金融交易的过程,从而使投资人与房地产投资标的物之间的物权关系转化为有价证券形式的股权或债权。地产证券化可以分为住房按抵押贷款证券化和房屋抵押权证券化两种,我国作为一个房地产市场高速发展的国家,住房贷款抵押证券化的脚步却相对比较落后,目前我国只在几个城市进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试点工作,住房抵押权证券化还没有在实践。之所以我国的住房贷款抵押证券化举步维艰,法律制度的缺陷是主要因素,我国还未形成调整住房贷款抵押证券化的完整的法律体系。鉴于此,本文意图通过研究,为建立我国住房贷款抵押证券化的法律体系提出建议。文章首先从立法层面指出我国住房贷款抵押证券化过程我面临的法律障碍,主要包括可证券化的标准不明确,缺少风险隔离机制的相关法律规定,资产信用增级的法律障碍重重,住房贷款抵押证券化过程缺乏足够的监管四个方面。然后分别列举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典型国家住房贷款抵押证券化的立法规定,通过对国外发达国家的相关立法的进行比较分析,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从理论层面研究如何解决我国住房贷款抵押证券化存在法律障碍:明确我国可证券化的资产的标准,通过法律确立住房抵押贷款和房屋抵押权都可以进行证券化;明确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特殊目的机构)的组织形式,确立资产真实出售的标准;扩宽资产信用增级的渠道;完善住房贷款抵押证券化过程中的法律监管。最后,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从实践层面为我国住房贷款抵押证券化立法提供建议。

温小军[4]2003年在《我国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证券化是国际金融领域重要的融资方式之一,特别在发达国家的项目融资中得到充分的运用。证券化最早的形式是融资证券化,即资金需求者通过在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上发行证券向投资者筹资的直接融资方式,这种融资证券化形成了目前传统的证券市场。后来,随着金融市场大量不动产抵押贷款、汽车抵押贷款、消费贷款和信用卡业务的发展,金融存款机构的资金来源不能满足房地产抵押贷款等业务的需要。所以,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在美国首次出现并发展了以增强信贷资产流动性为目的的证券化新的形式,即资产证券化。 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是资产证券化的一种形式,是一种新型、创新的融资方式。从世界范围来看,房地产抵押贷款是一种最广泛地被证券化的资产,最早的资产证券化是从房地产抵押贷款开始的。所谓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就是将房地产抵押贷款债权转化为房地产抵押证券的过程,具体而言,也就是金融机构将其持有的若干房地产抵押贷款依其期限、利率、还款方式进行汇集重组,形成一系列房地产抵押贷款资产池(资产组合),再将该组合出售给从事抵押贷款证券化业务的特殊目的机构(SPV),通过担保机构担保实现信用升级后,经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由证券承销商将信用级别较高(通常为AAA或AA级)的抵押贷款支持债券出售给投资者的一种证券化模式。 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是一项专业分工极为细致的技术工程,一般通过以下程序进行运作:(1)组建资产池。由银行等机构作为项目发起人,首先要分析自身对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融资要求,然后通过对现有信贷资产进行清理、估算和核查,选择一定数量的房地产抵押贷款作为证券化目标,并从资产负债表中剥离出来,将这些资产汇集组建资产池(即资产组合),作为证券化的基础资产;(2)出售贷款组合,即“真实出售”。项目发起人通过合同或协议的方式向作为证券发行人的特殊目的机构(SPV),出售所选定的贷款组合;(3)进行信用评级和信用增级。SPV聘请信用评级机构对贷款组合的信用风险进行信用评级,以揭示证券的投资风险及信用水平,作为拟定发行证券的定价和证券结构设计的依据;(4)发行贷款抵押证券;(5)资产管理与回收资产收益。通过上述的运行机制,使需要资金的发起银行事先获取资金,以对新项目进行投资或发放新的贷款;(6)还本付息。在每一个规定的证券偿付日,特殊机构将委托银行按时、足额地向投资者偿付本息。如果资产池产生的收入还有剩余,那么它们将被返还给交易发起人。至此,资产证券化交易全部过程宣告结束。 我们不难看出,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将银行房地产抵押贷款按照不同期限、不同利率、不同种类进行分解,然后对其重新组合、重新定价,并以此为依据发行具有不同风险和收益特征的信贷证券。通过该证券的发行,金融机构将长期的贷款资产变现成了具有高流动性的现金资产,为其发放新的贷款提供了可能性,最终达到提高银行信贷资产质量和信用等级、分散信贷风险、增强信贷资产流动性的效用和目。所以,进行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完全有其积极的作用。 但是,我国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不很发达,我国现存的许多制度和经济条件也必然会存在与这一现代金融创新工具不相适应的地方,我国在处理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问题上也存在着许多现实、体制以及法律上的问题,从而制约着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发展:()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发起人主体资格缺乏法律依据。目前,我国个人房地产抵押贷款主要由商业银行发放,但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金融各行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商业银行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因此,商业银行不能通过设立全资或控股的肛V,进行抵押贷款证券化:(2)要实现“真实出售”,首先必须使债权向第叁人转让的行为得到国家法律的许可和保护,但根据我国《合同法》第79条、第80条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91条的规定,实现债权“真实出售”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碍;(3)证券评级制度不健全影响证券等级评定。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具有信用风险转移的特征,对证券化的资产进行信用评估定级是一个必不可少的程序,要求证券评级机构能够真正对被证券化的资产的信用风险进行中立的、科学的、公正的评估,投资者能够依据评级机构出具的资信评级结果作出正确的投资决策。但是目前我国的证券评级业运作很不规范,信用评级不细,信用评级透明度不高,没有一个统一的评级标准,而且很多评级机构都与政府、企业、银行、证券公司等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所以不但难以做到独立、公正地评估,甚至有可能为了实行证券化而肆意地美化资产,提高它的信用级别;(4)机构投资者准入与政府机构参与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碍;(5)债券信息披露失真的现象较为严重,不利于对证券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6)信托法律制度不健全影响证券化主体”V的行为能力。在美国,SPV的法律形式主要有有限合伙、信托、公司叁种,其中以信托和

刘柳[5]2005年在《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法律研究》文中提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是过去30多年中金融领域里最重要的创新。它在发达国家迅速发展,并逐渐成为全球趋势。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居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以房地产为主的住宅产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住房消费已成为新的消费热点。为了满足住宅产业的巨额资金需求和分散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成了我国商业银行的必然选择。2003年底我国的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已经突破1万亿元人民币,具有了一定的规模,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不良资产的过程中也逐渐积累了这方面的经验,开展住房贷款证券化业务条件已基本具备。2005年3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启动。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作为试点单位,将分别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试点。随着试点工作的开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作为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突破口,已成为我国金融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识。但法律体系和制度环境的现实制约,使得这一创新性的金融制度安排真正落地中国尚需时日,急需对法律和制度等环境进行完善。本文剖析了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运作机制,理性地分析目前我国全面推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制约因素,在借鉴国外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实施的经验的基础上,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在我国的创设进行了一些法律方面的探索,同时提出了粗浅的建议。

吴向红[6]2007年在《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若干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采用了立法与试点同步的方式来开展住房抵押贷款证管券化业务,这对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发展起到积极地促进的作用,一系列的试点管理办法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业务的开展扫清了法律上的障碍,但是,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法律保护仍然不足,如,信托作为SPV的法律定位尚需明确,而且,法律层面相对较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涉及到众多的法律规则,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内,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仍然存在着一些法律问题。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虽然在国际上是一个成熟的金融产品,但是在我国却处于起步阶段,法律上的发展还很不完善,所以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化过程的法律问题是文章论述的主要切入点和论述的重点。本文主要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主要风险及法律防范、资产转让、资产管理叁个环节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进行论述,分析我国法律对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运行的一些制约因素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并试图提出解决这些问题的建议。首先,“得民心者,得天下”,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要想得到顺利的实施,就要得到广大投资者的认同与支持,那么投资利益就应该得到完善的保护。因此,文章重点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的角度对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和论述。其次,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中SPV采用信托的法律形式,本文在进行论述的时候,主要从信托法的角度,运用信托法律原理对涉及到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论述。最后对现行实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自己的立法建议。全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主要介绍了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概念以及在我国的发展历程。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破产隔离风险、早偿风险、抵押物灭失及权利瑕疵风险及法律控制、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风险承担及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法律防范共五节。第叁章介绍了住房抵押贷款中贷款资产转让的法律问题,主要论述了住房抵押贷款资产的可转让性、资产转让人之间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和资产转让的法律效力。第四章介绍了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资产管理人的法律问题。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中SPV采用的是信托法律形式,本章主要利用信托的法律关系对资产管理人与投资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了分析,并基于信托法律关系得出结论:投资者对资产管理者享有直接的监督权利,资产管理者同时要受到投资者和SPV管理方面的监督,对资产管理者的不当管理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经济损失,投资者有权直接向管理者追索法律责任。第五章通过和我国台湾地区《金融资产证券化条例》的比较分析,总结了我国实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所依据的法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存在的问题,并指出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运作过程中的法律障碍以及信贷资产证券化立法存在的问题,最后针对立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立法建议。

门宇[7]2007年在《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作为一项金融创新,提到我国个人金融领域的议程上来。资产证券化自从70年代在美国诞生以来就得到了迅速发展,抵押贷款支撑的证券市场在美国已经成为仅次于美国国债的第二大证券市场;在欧洲和亚洲,资产证券化也正在得到日益广泛的使用。证券化不仅是一种经济现象,同时也是一个法律过程,不论是普通法系的美国和英国,还是大陆法系的法国、德国和日本等国,都是通过国内的法律制度来设定相关环节的操作标准,规范各个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明确收益归属和锁定风险,提供必要的安全和流动性保障。可以说,法律制度在证券化运作中占有决定性的地位。通过考察我国的法律环境,不难看出,虽然我国的法律中存在着一些契合证券化操作的规定,但更多的是阻碍证券化发展的规定和欠缺相应调整的法律空白。没有良好的法律环境,证券化在我国的实施注定只是不切实际的空想。本文按照从一般到具体的逻辑思维方式,运用比较法的研究方法,以基本法律理论为基础,主要以美国法律制度为借鉴,就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一般法律特性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法律制度若干问题进行了探讨,并考察了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对我国建立相关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初步构想和应对措施。本文除了第一章导论与结语以外,分为四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是本文的立足点,主要阐述了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基本理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就是将住房抵押贷款债权转化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化的过程,众多机构参与了这个过程,形成其运行机制。在这个交易架构中,还存在着种种复杂的法律关系,本文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内涵着手,对其在运作机制中形成的法律关系做了梳理。第二章,详细论述了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法律框架,首先从住房抵押贷款的基本结构开始梳理,包括其参与主体,涉及的法律关系,以及法律流程,以此为基础引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四个核心环节——组建特殊目的机构(SPV),破产隔离,信用增级,资产转移,重点分析了他们在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运作过程中的运用以及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关系。第叁章,介绍有关国家和地区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法律制度,突出各自证券化模式的特点,主要也从组建特殊目的机构(SPV),破产隔离,信用增级,资产转移四个方面,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做出比较,并得出借鉴结论。第四章,本文的重点以及结论部分,探讨了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下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可行性,以及所遇到的法律障碍。在这部分中主要阐述了叁个方面的法律问题:第一,是风险隔离中的法律障碍,风险隔离是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最核心的问题,它直接关系到投资者的利益,因此对真实出售、特殊目的机构的构建方面遇到的法律障碍进行了详细解析;第二,是信用增级中的法律障碍,主要介绍了信用增级所使用的方法在我国存在的法律障碍,它直接影响着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的信用级别以及投资者的信心;第叁,是分析了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运行环境中存在的法律问题。法律冲突和法律缺失引起的法律障碍只能由立法来解决,因此,在借鉴国外成功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立足于我国的国情,笔者提出了下列立法建议确立以投资者利益保护为核心的立法原则建立合理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政府支持体系完善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相关的基础法律规则制定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专项法律法规完善实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配套措施。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1.对我国住房抵押贷款的法律关系进行了全面阐述,选取了几个特定方面深入,细致地研究,并指出《证券法》、《公司法》、《信托法》、《担保法》等法规中对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形成的法律障碍,对我国资产证券化立法框架提出建议。2.对于经济分析的重视。由于金融法律制度更加重视效率与公平并举,所以本文在进行法律制度的分析时并未拘泥于法律层面,而是注重了经济分析,注重效率和公平之间的平衡。3.观点创新。提出了在住房抵押贷款立法方面应重视投资者的利益。

黄小彪[8]2003年在《中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发展研究》文中指出本论文以美国为范例,在比较系统和深入地揭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运作原理及其在美国的成功实践基础上,运用制度经济学和新兴古典经济学的有关理论,对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在我国的建立和发展进行研究。 论文在综合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首先系统地探讨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运作原理以及抵押支持证券的设计技术。包括SPV的“破产隔离”和“真实出售”制度、信用工程技术、现金流分割技术、抵押支持证券的价格和价格敏感性分析、政府对证券化的管理等。 然后运用制度经济学制度创新理论,分析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制度创新在我国的必然性和合理性,并指出这将是一场政府推动型的制度创新。接着研究了政府在这场制度创新中的作用和行为模式选择。论文进一步运用新兴古典经济学的市场分工理论来描述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在我国创立后的发展成熟过程,指出其发育状况将取决于我国市场经济的成熟程度,因此逻辑性地指出证券化的推动力将来自经济体制改革以至于政治体制改革。 文章最后对我国住房抵寸甲贷款证券化的实施方案进行设计,并对其未来发展进行展望。强调有必要区分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创立条件和深化条件,尽快在我国建立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制度,并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而逐步深化这场制度创新。文章指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是一个系统工程,它将影响我国国民经济生活的很多方面,其发展不能被孤立起来,应该将其放在整个国民经济体系中进行研究。文章提出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发展战略是:在政府的积极推动和主导下,以“入世”为契机,以国际化为突破口,利用发达的国际金融市场作为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试验场,并在取得必要的运作经验之后,积极在国内进行试点、规范、推广并逐步走向成熟,最终在我国建立一个发达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制度,并以此为平台,进一步推动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全面发展。

王立争[9]2005年在《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研究》文中指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是指以住房抵押贷款债权为基础资产发行证券,在资本市场进行融资的过程和技术,它是一种收入导向型、表外、结构型和低成本的融资方式。文章第一部分除对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基本概念进行深入分析之外,还阐述了其对发起人、投资者和宏观经济的诸多益处以及所存在的风险。 文章第二部分考察了目前世界上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市场较为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的基本情况,得出以下结论:一是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发达市场主要存在于英美法系地区,此与英美法系的判例法传统存在很大关系;二是政府在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运作中发挥了重大作用;叁是住房抵押贷款一级市场是住房抵押贷款二级市场发达的前提,住房抵押贷款二级市场的发达又促进了住房抵押贷款一级市场的发展。 文章第叁部分以美国为例就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运行流程进行了分析,其基本流程大致为:住房抵押贷款债权组群化;成立特设机构;住房抵押贷款债权的真实出售;信用加强:信用评级;发售证券:向发起人支付价款;服务人管理资产池并按时收回资产收益;清偿证券。在这一运行过程中,涉及发起人、服务人、发行人、信用加强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受托管理人、承销人、投资者等众多主体。 文章第四部分深入阐述了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运行中的法律问题:第一,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资产转移中的法律问题。本文认为,在资产转移这一运行环节,主要法律问题均围绕隔离破产风险而展开,具体包括资产真实出售和构建SPV两项法律制度。第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信用加强中的法律问题。文章主要分析了内部信用加强和外部信用加强两种信用加强方式。第叁,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信用评级中的法律问题。在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中,信用评级所判断的项目主要包括:作为基础资产的债权的品质、SPV能否完全隔离发起人破产风险、信用加强措施是否完全涵盖所有风险以及SPV因其他原因破产的可能性等。第四,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证券发行和交易中的法律问题。住房抵押贷款证券主要有转递证券、担保抵押债券、和剥离抵押证券叁种,其发行方式亦有公募发行和私募发行两种。 文章第五部分研究了中国开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基本问题。本文认为,当前中国开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经济条件基本成熟,但法律条件则需具体分析。通过论述资产转移、信用加强、信用评级及证券发行和交易在中国的法律环境,作者提出了中国

程越[10]2008年在《论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法律制度的构造与完善》文中研究表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是国际金融领域内的一项重要创新,该项金融创新在全球范围内为世界经济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目前,我国也正在推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试点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试点过程中也暴露出了许多问题,例如住房抵押贷证券化的法律制度体系内存在某些法律冲突以及该制度体系内缺乏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等。是否能够合法有效的解决上述问题,关系到了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成败,因此这些问题值得我们去认真研究。本文拟在分析上述法律问题的基础上,比较分析境外的先进立法经验,并对如何完善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法律制度体系提出自己的看法。本文认为我国可以从设立一部资产证券化法的角度,来完善我国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法律制度框架。本文拟采用实证分析和比较分析的方法,结合境外先进立法经验以及本国实际情况,提出通过完善特殊目的机构的立法机制、强化证券化过程中的信息披露规则以及加强金融风险的内部控制机制等方式来完善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具体法律制度体系。

参考文献:

[1].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D]. 张建华. 南昌大学. 2007

[2]. 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模式与产品选择研究[D]. 刘劲. 重庆大学. 2008

[3].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法律制度探析[D]. 赵一村. 长安大学. 2012

[4]. 我国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D]. 温小军. 江西财经大学. 2003

[5].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法律研究[D]. 刘柳.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5

[6]. 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若干法律问题研究[D]. 吴向红. 四川大学. 2007

[7].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法律问题研究[D]. 门宇. 西南财经大学. 2007

[8]. 中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发展研究[D]. 黄小彪. 华南师范大学. 2003

[9].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研究[D]. 王立争. 山东大学. 2005

[10]. 论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法律制度的构造与完善[D]. 程越. 暨南大学.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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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过程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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