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纳税方面,五种不同的促销方式是不同的_企业所得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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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种促销手段 纳税方式不同,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手段论文,方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如今,很多超市、商场在促销商品时,经常采用打折销售、购物返现金、送购物券销售、加量不加价销售等让利形式。促销方式不同,相应的税收负担也不一样。下面通过一个案例,具体分析5种促销方式下企业承担的税负情况。

某超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超市决定店庆时开展促销活动,拟定“满98送18”,即每销售98元的商品,送出18元的优惠或相应的折扣。假定98元的商品进价为58元,具体方案有如下几种:

1.顾客购物满98元,超市给予8折的商业折扣优惠;

2.顾客购物满98元,超市赠送折扣券18元(不可兑换现金,下次购物可代币结算);

3.顾客购物满98元,超市另行赠送价值18元的礼品;

4.顾客购物满98元,超市返还现金18元;

5.顾客购物满98元,超市送加量,顾客可再选购价值18元的商品,实行捆绑式销售,总价格不变。

现假定超市单笔销售了98元商品,按以上方案逐一分析税负情况。

方案1税负分析

按此方案,顾客购买98元商品,超市收取78.4元,在销售票据上注明折扣额,销售收入可按折扣后的金额计算。因98元商品的进价为58元(不含税为49.57元),则应缴增值税=78.4÷1.17×17%-58÷1.17×17%=2.96(元);应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不含地方附加的部分,下同)2.96×7%+2.96×3%=0.3(元);销售毛利润=78.4÷1.17-58÷1.17=17.44(元);应缴企业所得税=(17.44-0.3)×25%=4.29(元);应缴税款=2.96+0.3+4.29=7.55(元);税收负担率=7.55÷(78.4÷1.17)×100%=11.27%。

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或现金) 78.4

主营业务收入——销售折扣19.6

贷:主营业务收入 86.6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39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49.57

贷:库存商品 49.57

计提税金: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0.3

所得税 4.29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0.21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0.09

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4.29

方案2税负分析

按此方案,顾客购买98元商品,超市收取98元,赠送18元的折扣券,本笔业务应纳税情况为:应缴增值税=98÷1.17×17%-58÷1.17×17%=5.81(元);应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5.81×7%+5.81×3%=0.58(元);销售毛利润=98÷1.17-58÷1.17=34.19(元);应缴企业所得税=(34.19-0.58)×25%=8.4(元);应缴税款=5.81+0.58+8.4=14.79(元);税收负担率=14.79÷(98÷1.17)×100%=17.66%。

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或现金) 98

贷:主营业务收入 83.7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4.24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49.57

贷:库存商品 49.57

计提税金: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0.58

所得税 8.4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0.41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0.17

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8.4

当顾客下次使用折扣券时,超市按方案1计算税负,方案2比方案1多了流入资金增量部分的时间价值。

方案3税负分析

此方案中,企业赠送礼品是有偿赠送行为,不是《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赠送礼品成本12元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礼品18元的销项税额包含在98元商品的销项税额当中,计算增值税时不必单独计算礼品的销项税额。相关计算如下:应缴增值税=98÷1.17×17%-(58+12)÷1.17×17%=4.07(元);应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4.07×7%+4.07×3%=0.41(元)。税法规定,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等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为保证让利顾客18元,超市赠送的价值18元的商品不含个人所得税额,该税应由超市承担,因此超市需代顾客缴纳偶然所得的个人所得税=18÷(1+20%)×20%=3(元);销售毛利润=98÷1.17-(58+12)÷1.17=23.93(元);应缴企业所得税=(23.93-0.41)×25%=5.88(元);应缴税款=4.07+0.41+5.88+3=13.36(元);税收负担率=13.36÷(98÷1.17)×100%=15.95%。

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现金) 98

贷:主营业务收入 83.7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4.24。

结转成本:

主营业务成本=(58+12)÷1.17=59.83(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59.83

贷:库存商品 59.83。

计提税金: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0.41

所得税 8.4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0.29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0.12

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8.4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3

方案4税负分析

在超市购物返还现金属于商业折扣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所赠送的现金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情况为:应缴增值税=98÷1.17×17%-58÷1.17×17%=5.81(元);应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5.81×7%+5.81×3%=0.58(元);应缴个人所得税=18÷(1+20%)×20%=3(元);销售毛利润=98÷1.17-58÷1.17-18=16.19(元);应缴企业所得税=(16.19-0.58)×25%=3.9(元);应缴税款=5.81+0.58+3+3.9=13.29(元);税收负担率=13.29÷(98÷1.17)×100%=15.87%。

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现金) 98

贷:主营业务收入 83.7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4.24

借:销售费用 18

贷:现金 18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49.57

   贷:库存商品 49.57

计提税金: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0.58

所得税 3.9

营业外支出 3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0.41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0.17

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3.9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3

方案5税负分析

按此方案,超市对购物满98元商品的顾客实行加量不加价的优惠。这种捆绑式销售不是“无偿赠送”,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因而加量的18元商品的成本可以正常列支,其12元的进价可以抵扣。相关计算如下:应缴增值税=98÷1.17×17%-(58+12)÷1.17×17%=4.07(元);应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4.07×7%+4.07×3%=0.41(元);销售毛利润=98÷1.17-(58+12)÷1.17=23.93(元);应缴企业所得税=(23.93-0.41)×25%=5.88(元);应缴税款=4.07+0.41+5.88=10.36(元);税收负担率=10.36÷(98÷1.17)×100%=12.37%。

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现金) 98

贷:主营业务收入 83.7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4.24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59.83

贷:库存商品 59.83

计提税金: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0.41

所得税 5.88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0.29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0.12

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5.88

在以上5种方案中,方案1的税负最轻。看来,超市、商场促销的最佳方案是打折,其次为方案4的送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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