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刑事执行法律研究的回顾与展望_法律论文

1998年刑事执行法律研究的回顾与展望_法律论文

1998年刑事执行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法学研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研究概况

面临世纪之交的中国刑事执行法学,伴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精神的贯彻和《监狱法》的进一步实施,在1998年呈现出蔚为可观的发展态势。

1998年伊始之际,中国监狱学会与司法部联合举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实施三周年座谈会暨《监狱学总论》首发式,7 月中旬在中国人民大学举行了刑事执行立法理论研讨会,年底又创刊了《中国监狱》理论期刊。

本年度陆续出版的刑事执行法学著作不仅在形式而且在内容上都具有新的特色,值得重视和研究,它们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突破传统教科书的编写模式,开创了刑罚与行刑的一般原理、行刑目的、行刑原则与效应、刑事执行法律关系、行刑法律监督、罪犯人权保障、刑事执行比较研究以及回归人员社会保护等新的研究领域,并有不凡的研究成果。这些著作的典型代表主要有:金鉴主编《监狱学总论》,力康泰、韩玉胜著《刑事执行法学原理》,夏宗素主编《狱政法律问题研究》和《监狱学基础理论》,鲁加伦主编的《中国罪犯人权研究》等。本年度在各类专业杂志上发表的有关刑事执行法学的论文已逾数百篇,其中有许多可圈可点、不乏真知灼见的好文章,论文的内容几乎涉及到了刑事执行的方方面面,读后给人以深刻的启迪。

二、研究热点及争议问题

(一)关于行刑基础理论的研究

1.关于监狱及监狱行刑的价值。监狱及监狱行刑的价值问题涉及到在现代国家的刑事司法活动中,监狱及其行为存在的意义,关系到21世纪监狱的观念定位和设计。对此,有论者认为我国监狱有三大法律价值:一是外在价值或工具性价值即是实现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工具;二是内在价值或目的价值即教育改造罪犯与保障罪犯人权的作用;三是经济效益价值即节约司法资源和提高司法效率;并认为这三个方面是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和协调一致,同时又是有层级性的即经济效益价值与内外价值相比是“次一级价值”而非终极目标,内外价值不能兼顾时,优先内在价值的实现。(注:参见苏仲庆:《试论我国监狱的法律价值》,载《犯罪与改造研究》1998年第5期。 )有的论者认为监狱的价值蕴含与工具现实的矛盾协调和统一决定了21世纪中国监狱的观念定位如何,监狱具有自身的价值蕴含,作为国家刑罚执行机关,它也必须具有并实现一定的工具作用,现代社会监狱工具的运行必须遵循民主、法治、人权与人道等原则,以预防、惩罚和改造犯罪为目标,这一基本的监狱价值理念对其工具价值具有严格的规定和制约作用即绝不允许把监狱用作追求法治之外的其他目的与手段。(注:参见张绍彦:《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21世纪中国监狱的观念定位》,载《中国刑事法杂志》1998年第5期。)有的论者认为监狱惩罚犯罪的价值基础是公正、 改造罪犯的价值基础是功利、监狱行刑的价值基础是公正与功利相结合并且功利优先,这也是监狱行刑所追求的终极目标。(注:参见王平:《我国现行监狱工作方针的价值基础》,载《中国刑事法杂志》1998年第2期。 )有的论者还研究了以监狱为研究对象的监狱法学的价值,认为其现实价值在于能够服务于国家监狱监管工作的立法设置和司法操作,这是其生命源泉,其理论价值在于其追求的终极目标——改造罪犯、预防犯罪。(注:参见赵国玲:《二十世纪之中国监狱法学》, 载《中外法学》1998年第3期。 )有的论者还论证了作为监狱行刑的基本手段之一——劳动改造的价值,认为劳动首先使罪犯在狱内新的生存方式的构建得以实现,使罪犯新的生存价值得以实现,人格尊严得以肯定,使得生产活动和教育活动能够有机统一,从而对刑罚目的实现具有独特的不可替代的作用。(注:参见周雨臣:《劳动改造价值论》,载《中国监狱学刊》1998年第3期。)

2.关于刑事执行法律关系。所谓刑事执行法律关系是指由刑事执行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总和,它包含了监狱法律关系。有的论者认为刑事执行法律关系是国家刑事执行机关实施生效刑事裁判对犯人实施惩罚和改造过程中与犯人之间发生的一定范围内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前者为行刑主体,后者为受刑主体。而有的论者则认为凡是依法直接参与解决与处理监狱行刑的国家机构或组织都应列入监狱行刑主体的范围,其认为监狱行刑主体是由监狱、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监狱管理机关共同构成的,在特别情况下,还应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家主席。(注:参见张全仁、解玉敏:《监狱行刑的主体和客体》,载《刑事法学》(人大复印报刊资料)1998年第2期。)关于刑事执行法律关系的性质, 有的论者认为作为刑事执行法律关系的典型体现——监狱法律关系应该是以刑事法律关系为主兼具行政法律关系性质的一种法律关系,并从其内容、监狱行为的本质、监狱法律规范以及罪犯改造手段等方面进行了论证。(注:参见贾爱珍:《论监狱法律关系性质》,载《犯罪与改造研究》1998年第4期。 )而有的论者则明确指出刑事执行法律关系的性质只能是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并从行刑主体、行刑活动以及行刑法规等方面论证了关于刑事执行法律关系具有行政法律关系属性这一观点不能成立,(注:参见张绍彦:《刑事执行新探》,载《现代法学》1998年第3期。)此外, 此论者还详细论证了最具现实意义的狱政管理也受监狱法等刑事法调整,是刑事司法活动而不是行政管理活动,由此其提出行刑权的运行——不论是“本体性”行刑权还是“制度性”行刑权,均应纳入刑事司法监督的范围之中。(注:参见张绍彦:《论狱政管理的性质——兼议行刑权及其法律监督》,载《犯罪与改造研究》1998年第8期。 )关于刑事执行法律关系的客体,有的论者认为在刑事执行法律关系中只有主体双方的行为才能成为客体、不存在以物或精神财富为客体和对象的权利义务关系。(注:参见张绍彦:《刑事执行新探》,载《现代法学》1998年第3期。)而有的论者认为在监狱法律关系中,监狱行刑的客体是指监狱行刑主体对监狱服刑罪犯的惩罚和改造,监狱行刑客体由惩罚客体和改造客体两个方面组成,前者具体指向罪犯的人身自由和政治权利,后者具体指向的是罪犯的主观恶性。(注:参见张全仁、解玉敏:《监狱行刑的主体和客体》,载《刑事法学》(人大复印报刊资料)1998年第2期。)

3.关于行刑手段问题。所谓行刑手段,亦即改造罪犯的手段,以改造罪犯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为根据而形成的教育改造、劳动改造和监管改造通常被认为是我国监狱改造罪犯的三大基本手段,这一认识也得到了《监狱法》的确认。针对理论界有人提出的心理矫治也应作为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之一的观点,不少学者对此提出了不同看法。关于教育改造与劳动改造的关系,有的论者在详细探讨了罪犯劳动改造的主要功能和罪犯教育改造的主要功能的基础上,认为二者的结合是我国监狱工作的一项最基本原则,而结合并非意味着包含但蕴含着内在兼容,在结合中应突出教育改造的主导作用,这是现代刑罚观念的要求,也反映了现代行刑的世界性趋势。(注:参见章恩友:《试论罪犯改造工作中教育和劳动的结合》,载《中国监狱学刊》1998年第1期。 )有的论者论述了脑力劳动在罪犯改造中的功能,认为在新的历史时期要充分肯定脑力劳动的改造功能,使罪犯的激励机制要向脑力劳动改造倾斜进而确立其在改造中的法律地位。(注:参见丁海海:《确立脑力劳动在改造中的法律地位》,载《中国监狱学刊》1998年第2期。 )有的论者论证了罪犯改造与文化的关系,认为人走向犯罪与文化有关,罪犯囚禁在一起又会形成新的文化群体,惩罚和改造罪犯的理论与实践必须重视文化问题的研究,对罪犯文化教育应从改造罪犯的犯罪思想和行为恶习的实际出发,提出应建立罪犯改造的监区法律文化。(注:参见王明泉:《罪犯改造与文化问题》,载《中国监狱学刊》1998年第2期。 )有的论者探讨了罪犯改造成本与社会收益的关系,认为一定罪犯改造成本(包括直接和间接的)的支出必定会凝结成一定数量的社会效益,当边际罪犯改造成本与边际社会收益相等时,就是最优改造效能的成本消耗点,只有使经济实力与罪犯改造按比例协调发展,才能有效地加强社会安全稳定的根基;增强遏止和预防社会犯罪的力量,而国家用于司法行政的资源适当地向监狱倾斜是制止和预防犯罪成本最低的配置决策。(注:参见李翔、杨淑霞:《罪犯改造成本论》,载《中国监狱学刊》1998年第3期。)

(二)关于刑事执行的司法体系及学科的健全与完善的研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监狱工作逐步走向了从经验型向科学型的转变,逐步形成了比较科学完整的监狱理论体系,基本完成了监狱学科的框架建设。《监狱法》虽然涵盖了刑事执行的主要内容,但其毕竟还不是刑事执行法的全部内容,从健全我国刑事法律体系、完善国家刑事执行司法活动的角度看,几乎所有学者都认为仅仅有一部《监狱法》是远远不够的,许多学者从理论上探索了我国刑事执行的统一化、规范化、专门化问题。有论者认为刑事执行已成为一项独立且地位日益突现的刑事司法活动,实现刑事执行法律制度科学化的一个明显趋势就是要实现刑事司法活动法律调整的统一化,制定统一的刑事执行法是其必然选择,刑事执行的活动统一于一个部门负责是其专门化的科学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需要。(注:参见张金桑:《论刑事法律体系的建立与完善》,载《中国监狱学刊》1998年第5期。 )有的论者从建立国家刑事法律体系一化的构想出发,认为作为刑事执行法的《监狱法》,其法律地位、立法规模均低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其内容也有与《刑法》、《刑事诉讼法》不够协调不相衔接之处,为实现刑事法律体系一体化,最佳选择应是制定一部比《监狱法》涵盖面更广、规格更高、与《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平行的刑事执行法。(注:参见杨殿升、余诤:《国家刑事法律体系一体化: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执行法〉的建议》,载《中国监狱学刊》1998年第5期。 )有的论者在考察了当前刑事执行及刑事执行司法体系现状后,认为刑事执行司法活动存在着两大矛盾即行刑规范的要求与行刑多元化实际状况的矛盾、行刑科学化的要求与行刑立法严重滞后的矛盾,而这些矛盾的根本解决依赖于刑事执行司法体制的改革和行刑权统一的实现。(注:参见力康泰、韩玉胜、袁登明:《论刑事执行司法体系的健全和完善》,载《中国监狱》1998年创刊号。)有的论者在详细分析了现行刑事法律执行体制存在的弊端后,提出了刑事法律执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以及具体设想,也提出分级负责就地改造教育的原则和在基层设置小型的轻刑监所等设想。(注:参见郑可悌:《刑事法律执行体制改革初探》,载《司法研究》1998年第1期。 )还有不少论者就刑事执行法学学科的建设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讨:如有的论者认为刑事执行法学的创立和发展是劳改法学、监狱法学的一个全新发展阶段,是对其的拓宽与完善、丰富和发展,作为一门十分年轻又相对成熟发达的综合性学科,要求从多角度、多层次进行立体的和全方位的研究,在法学领域,应当特别强调刑事一体化或犯罪——刑罚一体化的思想。(注:参见力康泰、韩玉胜、袁登明:《论刑事执行法学的创立和发展》,载《中国监狱学刊》1998年第6期。)有的论者从监狱学的历史发展、研究对象以及与其他相关学科的关系上论证了监狱学科的综合性,并建议有关部门应根据其学科属性,正确解决监狱学在相关领域中的学科地位问题。(注:参见夏宗素、赵风桐、章恩友:《论监狱学的学科地位》,载《中国监狱学刊》1998年第4期。)

(三)关于回归人员的社会保护问题

回归理论研究是具有世界意义的课题,刑满释放人员的再就业问题是一个值得社会普遍重视的问题。有论者探讨了刑满释放人员的重新犯罪与再就业之间的关系,认为改造质量和再就业问题是重新犯罪的主要原因,提高再就业率与降低重新犯罪率之间有着内在的必然联系,而从思想文化技能等多方面采取措施内强罪犯就业素质、改革出监教育、加强职业培训和搞好回归指导是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的关键。(注:参见王如良:《略论回归人员再就业》,载《监狱学研究》1998年第3 期。)有的论者认为回归人员的社会保护应该向前延伸即加强回归人员的自我保护与适应力,因此提出了强化出监教育的要求并从指导思想、内容、管理等方面对出监教育进行了探讨。(注:参见周传华、李晓光:《强化出监教育的几点思考》,载《犯罪与改造研究》,1998年第4期。)还有不少学者就回归人员社会保护的立法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如有的论者认为制定回归人员社会保护法有着国家基本政策、理论、法律以及国际交流的需要等方面的充分依据。(注:参见冯学良:《关于刑释解教人员回归社会的立法思考》,载《中国监狱学刊》1998年第2期。)有的论者在充分肯定回归人员社会保护立法的意义后,着重并全面地探讨了该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法的名称和性质、立法形式选择以及建立负责实施该法专门机构和监督机构。(注:参见力康泰:《关于制定〈回归人员社会保护法〉的思考》,载《法学家》1997年第5 期;另参见:贾关良、王家尧:《对刑满出狱人立法保护的构思》,载《监狱理论研究》1998年第2期。)

(四)关于世纪之交的中国监狱及中国监狱法学的研究问题

在世纪之交的非常时期,许多学者从各方面回眸了20世纪中国监狱及监狱法学,对其进行了梳理分析,总结了其发展的基本规律,探讨了21世纪中国监狱及监狱法学的定位,展望了其发展方向。有的论者认为近代意义上的中国监狱法学诞生于20世纪初的清末狱制改良运动,二三十年代有了初步发展并在此后至四十年代末始终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改革开放以来监狱法学得到重建和蓬勃发展并在许多理论问题上展开了探讨研究和取得了许多突破性进展,同时也总结和评价了一些著名法学家如沈家本、王元增、赵琛、芮佳瑞等在监狱学方面的学术思想,探讨了监狱法学发展的一般规律。(注:参见赵国玲:《二十世纪之中国监狱法学》,载《中外法学》1998年第3期。 )有的论者认为在我国转型发展时期,监狱行为要完成从制度建设到理论、指导思想等方面适应国家的转型,而监狱行为价值取向的变化取决于国家、地方政府(监狱所在地)、社会各界以及被改造对象等对其态度的转变。(注:参见贾珍华:《对我国转型发展时期监狱工作的理论思考》,载《犯罪与改造研究》1998年第5期。 )有的论者从我国犯罪形势和国际刑事司法制度的发展趋势等方面,探讨了监禁方式的改革,提出建立社区矫正体系的构想。(注:参见史迎新:《从刑事司法发展的角度研讨“监禁方式”的改革》,载《青少年犯罪研究》1998年第5—6期。)有的论者提出在迈向21世纪之际必须解决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所谓“双重实体”这一监狱的性质和职能定位的根本性错乱问题,认为监狱行刑地位及其落后的法治水平、监狱的布局和规模等是当前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注:参见张绍彦:《成就与艰难:中国监狱迈向21世纪的困难和不利因素分析》,载《犯罪与改造研究》1998年第10期。)有的论者认为面向新世纪的中国现代监狱制度是有着不同于传统监狱制度的现代化、科学化、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和社会化特征,并对现代监狱制度的法律体系、管理体制、监督体制、运行机制以及罪犯劳动与生产方式等方面进行的全面探讨,认为随着现代监狱制度的建立,监狱职能呈现明显纯化的趋势。(注:参见张晶:《面向21世纪的中国监狱制度》,载《中国监狱学刊》1998年第4期。)

(五)关于依法治监的理论研究

依法治监是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时期我国监狱工作发展的必然趋势和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的客观要求。许多论者对依法治监这一命题展开了理论上的探讨。有的论者认为狱政法治的价值是实现依法治监和实施《监狱法》的重要和直接的价值理性基础,其精神在于治狱的法治、规范、现代文明,而狱政法治在整个国家、社会法治化进程中总是处于相对滞后的情形之中,科学统一的刑事法律体系的建立是实现狱政法制和依法治监的必要条件,健全完善统一的行刑司法体系是狱政法治的(物质)机构保障,监狱法律的建立和实施是依法治监实现狱政法治本体的两个基本阶段,也是其根本。(注:参见张绍彦:《论依法治监:狱政法治和〈监狱法〉实施刍议》,载《中国监狱学刊》1998年第4期。)有的论者探讨了依法治监的内涵和运行机制, 认为依法治监的内涵是以监狱工作为本体的,是对其运行模式的法制要求,依法治监的基本条件是实现民主,其实现的标志是有完备的监狱法律体系、严格的执行机制、健全的监督机制和较高的法律意识。(注:参见池风云、郭宏龙:《试论依法治监的内涵及运行机制》,载《监狱学研究》1998年第1期。 )而有的论者还认为合格的队伍建设、良好的社会环境以及健全的狱内制度的具备也是依法治监的实现条件。(注:参见黄生宝:《依法治监 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载《监狱学研究》1998年第2期。)有的论者认为监狱管理现代化是依法治监的重要体现,包括思想上、制度上、组织上、方法上、手段上以及人员方面的现代化,其中,方法和手段的现代化最为直观,是器物层面的;制度和组织的现代化是监狱管理运行的重要载体,是制度层面的;思想观念和人的现代化是贯穿于监狱管理现代化的始终和所有三个层次中的最佳层次的东西,是观念层面的;而我国监狱现代化模式应属混合型即外发——内发型模式,表明其现代化的进程是由内外两种动力互动作用所推动的。(注:参见张苏军:《关于我国监狱管理现代化的若干思考》,载《监狱理论研究》1998年第2期。 )有的论者认为当前依法治监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有法不依和有法难依,并提出了完善刑事法律体系的构想。(注:参见杨仁忠:《依法治监是监狱建设的基本方略》,载《中国监狱学刊》 1998年第4期。)

此外,有些论者还就新刑法、刑事诉讼法对监狱行刑的影响及相互衔接问题进行了探讨,如关于罪刑相当原则对行刑活动的指导意义,自首、立功、减刑、假释等规定在行刑活动中的作用及运用,罪犯构成特征的重新界定对行刑活动的双重影响及对策等。有些论者对刑事执行活动中发生的犯罪问题如脱逃罪、破坏监管秩序罪、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罪的司法认定进行了有益的探讨。有些论者对监狱企业改革问题进行了多角度的探索。

三、今后研究的设想与展望

面临着世纪之交,中国的刑事执行司法活动必须要适应时代变革的要求,即适应改革开放的历史变革和现代化、法治化的要求,这为刑事执行法学的理论研究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展望新的一年,围绕以制定刑事执行立法、深化刑事执行体制改革、完善刑事执行司法体系、加强刑事执行法学学科建设为中心,就以下几个具体问题深入研究,以丰硕的研究成果迎接21世纪!

(一)立法的完善及配套的理论研究。为实现国家刑事法律一体化的构想,需要一部健全统一的刑事执行法,而现行《监狱法》作为刑事执行法的主体部分,如何实现其向《刑事执行法》的逐步过渡,在尚未制定出统一的刑事执行法前,需要研究如何完善《监狱法》及制定其实施细则等配套法规等理论问题。

(二)监狱人权保障的理论研究。包括服刑人员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行刑主体与受刑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监狱人权保障机制等问题。

(三)关于监企关系问题的研究。监狱、行刑机关是否具备市场经济企业主体的条件和资格,监狱企业的生产方式同监狱作为行刑机关对罪犯进行的劳动改造的关系,监企分离在理论上实践上的论证等。

(四)比较与借鉴的研究。行刑问题、刑罚目的与行刑效益的关系问题、刑事执行的性质、地位、作用等是现代世界各国都存在问题,我们如何借鉴、吸收其他国家研究成果中以及司法实践中对我有益的东西,同时还需要古今行刑制度的对比研究,做到古为今用,洋为中用。

(五)刑事执行及刑事执行法学学科的发展趋向及学科建设问题的研究。世纪之交的行刑监管工作如何完成由单纯防御控制、知识灌输向行为养成、心理矫治转变,改造手段如何由劳动密集型向技术智能型转化,狱政管理人员如何由经验型、实干型向理论和科学管理型转化等,而刑事执行法学学科的研究如何由单学科状态向整体性、综合化的“大科学”模式发展。

(六)依法治监与现代化文明监狱建设的研究。狱政法治的状况和水平作为一个国家和社会文明进步程度尤其是民主状况和法治水平的重要标志,其内涵与外延,实现的条件与标志,依法治监的保障体系问题,现代化文明监狱的内涵、现状及评价标准问题,特定历史时期形成的监狱模式、布局及规模如何适应新形势的客观要求等。

(七)行刑基础、理论的研究。加强监狱行刑基础理论研究,确立监狱的价值理性和工具理性的结构体系,实现监狱人道、人权、民主、法治、公正等价值的体现,充分发挥监狱的效能,建立起新的监狱理念,使全社会成员对监狱及监狱行为有一个全新的认同,也就是如何为21世纪监狱进行定位和设计,这一点涉及到如何实现行刑的社会化、经济性、开放性问题,这将是一个长久的极富挑战性的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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