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泽民对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理论创新_中国宗教论文

江泽民对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理论创新_中国宗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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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刚刚结束的党的十六大政治报告中,江泽民把党的宗教工作列为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党领导中国人民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所取得的主要成就和经验之一,并适时地阐明了党在现阶段宗教工作的总方针。党的宗教工作之所以取得如此大的成绩,积累了如此丰富的经验,提出了如此明确的方针和政策,其中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江泽民对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理论创新。“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也是一个政党永葆生机的源泉。……实践基础上的理论创新是社会发展和变革的先导。(注:江泽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02年11月8日),人民出版社2002年11月版,第12页。)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江泽民以马克思主义不断创新的理论勇气,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出发,在总结国内外处理宗教问题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了一系列关于中国宗教工作的新思想、新观点,形成了指导中国宗教工作的新的理论成果。

一、立足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大局,要求全党“高度重视宗教工作”

宗教问题具有长期性、复杂性、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等特点。做好宗教工作,关系到加强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关系到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关系到加强民族团结、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安全和祖国统一,关系到中国的对外关系。正因如此,江泽民多次要求全党“高度重视宗教工作”。这是十三年来党的宗教工作取得巨大成就,积累丰富经验的根本保证,也是江泽民对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一个伟大理论创新。

(一)正确处理宗教问题,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个重要内容,宗教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大局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中国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毛泽东、邓小平等都十分重视宗教工作。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以江泽民为核心的第三代领导集体把宗教工作放到党和国家发展的大局中去考虑、去落实,一再强调其重要性。1990年12月江泽民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特别强调宗教工作的重要性,指出:“宗教问题是个大问题。因为它关系到我们整个国家的安定团结,关系到民族的团结、祖国的统一,关系到我们整个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也关系到渗透与反渗透、和平演变与反和平演变的斗争。就是说,宗教工作如果做得好,可以对促进社会主义建设起好作用;如果做得不好,就会被国内外敌对势力所利用。因此,做好宗教工作具有重大的意义。”(注:江泽民:《一定要做好宗教工作》,载《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年版,第199页。)这就把党的宗教工作放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高度去认识、去考虑,提高了全党对宗教工作的认识。1993年11月,江泽民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强调:“民族、宗教无小事。全党都要……高度重视民族工作和宗教工作,对当前存在问题的潜在危险性,要十分警觉,切不可掉以轻心。”(注:江泽民:《高度重视民族工作和宗教工作》,载《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年版,第250页。)这一论断,是对国内外宗教工作经验教训的深刻总结,是对全党同志的重要告诫。在世纪之交召开的第19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江泽民根据国内外的历史和现实状况,根据世界上连绵不断的战乱和冲突大都与民族宗教问题有关的客观事实,明确提出了“没有民族问题、宗教问题的正确解决,就没有国家的团结、稳定和统一”(注:江泽民:《2000年12月4日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转引自《新世纪的曙光》,载《中国宗教》,2001年第1期。)的重要论断,这对全党同志进一步认识党的宗教工作的重要战略地位,具有振聋发聩的作用。在2001年12月召开的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江泽民再次强调:“对宗教问题在当今世界政治社会生活中的影响,决不可低估。无论是做好国内各项工作,还是开展对外工作,都要求我们密切关注宗教问题。”“全党同志必须从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促进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政治高度观察和处理宗教问题,充分认识做好宗教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注:江泽民:《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01年12月13日。)明确提出了宗教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党和国家工作中占有重要地位,这充分表明了江泽民对宗教工作的重视。

(二)要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并保持这一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在十六大政治报告中江泽民把“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注:江泽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02年11月8日),人民出版社,2002年11月版,第33页。)作为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一项基本内容。宗教信仰自由是中国共产党的一贯主张和政策。但在“文化大革命”中遭到了严重破坏,粉碎“四人帮”后,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得到恢复。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江泽民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了这一政策。江泽民认为:“宗教信仰自由是我们党一项长期的基本政策,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尊重和保护公民的信仰自由权利,是我们党维护人民利益、尊重和保护人权的重要体现,也是最大限度团结人民群众的需要。”(注:江泽民:《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01年12月10日),载《江泽民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专题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年8月版,第373页。)江泽民全面阐明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内涵,指出,一方面,“既有信教的自由,也有不信教的自由;既有信这一种教或某一教派的自由,也有信那一种教或另一教派的自由。不信教的要尊重信教的,信教的也要尊重不信教的。”(注:江泽民:《必须树立马克思主义的民族观和宗教现》,载《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年版,第184页。)另一方面,“要求坚持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宗教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范围内活动,宗教活动不得妨碍社会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注:江泽民:《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01年12月13日。)江泽民强调:“我们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要大力加强广大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的团结,把他们的力量凝聚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共同目标上来。”(注:江泽民:《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01年12月13日。)江泽民代表党和国家几次重申,这一政策会保持稳定性和连续性。他说:“我们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一定会保持稳定性和连续性,是绝对不能改变的。这是因为,四十年实践中正反两方面的经验证明:这个政策是正确的,只要正确贯彻这一政策,就有利于民族团结、国家和社会稳定,有利于社会主义建设,否则,就会产生多方面负效应。”(注:江泽民:《保持党的宗教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载《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年版,第210页。)他还强调,要给那些有声望的宗教界人士讲清楚,我们党的宗教政策是稳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绝对不会改变的。在这里江泽民把党的宗教信仰自由作为一个必然长期坚持的政策公诸于世,表明中国共产党虽然是无神论者,同时又承认宗教和宗教信仰存在的历史合法性,给宗教界和信教群众吃了定心丸,有利于团结包括宗教界和信教群众在内的人民共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完成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三)“要把宗教工作列入各级党委、政府的议事日程。”(注:江泽民:《一定要做好宗教工作》,载《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年版,第201页。)当前,全党的中心任务是集中力量发展社会主义经济。为什么要高度重视宗教工作呢?江泽民认为:“因为宗教工作做好了,有利于促进我们国家的稳定,促进我们的社会主义建设。”(注:江泽民:《一定要做好宗教工作》,载《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年版,第201页。)他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都要高度重视宗教工作,把它列入议事日程,及时发现问题,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注:江泽民:《一定要做好宗教工作》,载《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年版,第201页。)但是,宗教问题从来都不是孤立存在的,它总是同政治、经济、文化、民族等方面历史和现实的矛盾相交错,具有特殊复杂性。因此,他又要求:“要协调各个方面力量,共同做好宗教工作。……宗教工作既是宗教部门的事,但又不单单是宗教一个部门的工作。各地、各部门都要互通情况,密切协作,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宗教工作。”(注:江泽民:《一定要做好宗教工作》,载《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年版,第203-204页。)在这里江泽民把宗教工作作为党和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这就解决了如何加强党对宗教工作领导的一个关键问题,把各级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宗教问题,认真贯彻党的宗教政策,切实做好宗教工作落到了实处。

江泽民站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大局的战略高度,要求全党“高度重视宗教工作”,这就把宗教工作从新中国建立以来作为部门的、局部的工作转变为全党的、全局的工作,提高了宗教工作的地位;江泽民一再强调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消除了信教群众的顾虑,有利于团结广大信教群众,共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江泽民要求把宗教工作列入党和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这就把宗教工作落到了实处。这些都是对中国共产党宗教工作在实践基础上的经验总结和理论升华,是对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一次发展与创新,对于不断开创党和国家宗教工作的新局面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二、把宗教工作纳入依法治国方略之中,明确要求“依法管理宗教事务”

在十六大政治报告中江泽民把“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注:江泽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02年11月8日),人民出版社2002年11月版,第33页。)作为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重要内容,把宗教工作纳入了依法治国的方略之中。

依法治国是江泽民治国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然也包括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江泽民指出:“政府对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注:江泽民:《保持党的宗教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载《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年版,第211页。)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要旨,是“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制渗透,打击犯罪。”(注:江泽民: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01年12月13日。)江泽民就依法管理宗教事务进行过全面的论述,具体来说,就是依法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保护宗教团体的合法利益;依法制止各种不属于宗教范畴的非法活动,取缔非法组织;依法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依法打击打着宗教旗号进行的分裂活动和犯罪活动等。这是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在中国的新发展,是对中国社会主义建设中出现的宗教问题的新解释和新解决。

(一)“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我们实行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注:江泽民:《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01年12月10日),载《江泽民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专题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年8月版,第375页。)江泽民一再强调依法治国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重要性,十五大报告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主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注:江泽民:《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1997年9月12日),载《十五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册,人民出版社,2000年6月版,第31页。)依法治国当然也包括依法管理宗教事务。长期以来,中国对宗教事务的管理都是依靠单纯的条例和政策,有很大的随意性。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就要求政府管理宗教事务必须按宪法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进行,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必须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宗教必须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范围内活动。这就解决了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的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信教的自由得到了保障,二是信教的自由必须在法律、法规和政策等的允许下进行,并且不得干预其他不信教群众的自由。在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宗教工作应该从单纯依靠行政政策做指导,逐步转到法制轨道上来,从制度上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宗教政策的贯彻和实施,保证人民的宗教信仰自由的真正落实。

(二)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中国共产党总结国际国内处理宗教问题的经验教训所得出的重要结论。在国际和国内,在处理宗教事务中都有较深刻的教训。以苏联为例,十月革命后,苏联先后制定了一系列宗教法规,基本上做到了依法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但戈尔巴乔夫执政后,着手制定新的《关于信仰自由和宗教组织法》。新法删除了宪法第52条规定的“进行无神论宣传的权利”,删除了“禁止在学校讲授任何宗教的教义”的规定,放宽了宗教组织登记以及宗教组织拥有财产的范围等等,这就从法律方面放松了对宗教事务的管理。(注:龚学增:《民族问题与宗教问题》,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4年版,第200页。)当国内矛盾重重,国内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政治渗透时,这些宽松的法令便形同一纸空文,根本无法实施对宗教事务的有效管理,从而为宗教政治势力的发展大开方便之门。东欧其他国家的巨变也有类似的情形。在中国,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党和政府主要运用行政政策而不是法律手段来管理宗教,这容易出现因执行人员理解上的差异而导致主观随意性,也容易出现因领导人或领导人意志的改变而改变,难以保证政策贯彻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从而造成宗教界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利用宗教进行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得不到有效的打击,造成了宗教工作的被动。“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就可以使宗教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依法维护宗教工作的严肃性,使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得到真正落实。

(三)依法管理宗教事务,能够解决中国宗教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随着党的宗教政策的完善和发展,中国宗教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同时,在新形势下,也出现了许多新问题,江泽民将这些问题概括为:“一些地方滥建、扩建寺观教堂,频繁进行大型宗教活动,信教群众的宗教负担加重,有的地区竟达到年纯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利用宗教干涉行政、司法、教育、婚姻和群众生产、生活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地方甚至恢复了早巳被废除的宗教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有的地方教派纷争,发生流血事件。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国外敌对势力加紧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活动,扶植地下势力,建立非法组织,同爱国宗教团体争夺寺观教堂的领导权。此外,有的地方还存在侵犯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和宗教团体合法利益的现象。”(注:江泽民:《高度重视民族工作和宗教工作》,载《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年版,第250页。)以上这些问题,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都会存在,有的还会更加突出,只有依靠法制,建立健全宗教领域内的法律法规制度,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才能将这些问题控制在有限的范围内,不使其扩大发展,并逐步加以消除,保证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团结统一。

(四)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使中国对宗教事务的管理逐步走向了法制化、制度化的轨道。为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中国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和法规。1994年1月31日,国务院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和《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除宪法外,第一次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公之于众的政府对宗教进行管理的专门性条例,标志着中国向宗教立法迈出了重要一步。此后,国家宗教事务局陆续制定了一些部门规章,主要有《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1994年4月13日)、《宗教活动场所年度检查办法》(1996年7月29日)、《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办法》(1998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2000年9月26日)等。同时,部分省、市、自治区也制定并颁布了地方性宗教法规。这些都标志着中国对宗教事务的管理逐步走向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这也是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中国宗教工作健康、稳定发展的根本保证。江泽民“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重要思想,是继承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中有关宗教信仰自由、政教分离的宗教观的基本内核,结合中国和国际当前的实际,所作出的科学论断,它有利于“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界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和宗教活动制造混乱、违法犯罪,有利于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注:江泽民:《保持党的宗教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载《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年版,第211页。)这是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在法律上的体现,也是中国依法治国进程的一大成果。这就从法律上规定了信教和不信教者有同等的权力,解决了信教群众也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力量的一个关键问题,是对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一次理论创新。

三、在总结新中国宗教工作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全面阐述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理论

早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毛泽东在接见西藏致敬团时重申:“共产党对宗教采取保护政策,信教的和不信教的,信这种教的和信别的教的,一律加以保护,尊重其宗教信仰,今天对宗教采取保护政策,将来也仍然采取保护政策。”(注:《当代中国的宗教工作》(上),当代中国出版社1999年1月版,第79页。)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得到广大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拥护,他们积极参加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为“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创造了前提。改革开放以来,以邓小平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对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的关系进行了积极探索,使广大信教群众在思想上、心理上将持守宗教信仰与拥护社会主义较好地协调起来,为“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奠定了基础。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江泽民把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理论不断推向前进,全面阐述了“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理论,在十六大政治报告中江泽民又对这一理论作了新的阐述,并把其列入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第一次阐述了“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基本内涵。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存在是一客观事实,但如何解释这一内涵,前人没有结论。199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制定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发1991年6号文件)指出:“动员全党、各级政府和社会各方面进一步重视、关心和做好宗教工作,使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是“相适应”理论的第一次正式提出。1993年,江泽民同志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把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纳入到著名的“三句话”之中。江泽民在1999年3月同全国政协九届二次会议的民族、宗教界委员座谈时阐述了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含义,在2000年12月4日的全国第19次统战工作会议上他又加以重申,2001年12月10日,他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进一步作了全面概括:“包括信教群众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一致性,我国各宗教自身的改革和进步,是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两个基础。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不是要求宗教界和信教群众放弃宗教信仰,而是要求他们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要求他们从事的宗教活动要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和民族的整体利益;支持他们努力对宗教教义作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支持他们与各族人民一道反对一切利用宗教进行危害社会主义祖国和人民利益的非法活动,为民族团结、社会发展和祖国统一多作贡献。”(注:江泽民:《在全国宗教工怍会议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01年12月13日。)这就把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性目标确定下来,指明了正确处理我国社会主义历史条件下宗教问题的大方向。

(二)论证了中国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社会主义社会是当代中国的客观现实,在当代中国存在宗教也是客观事实,宗教适应社会现实是宗教存在和发展的必然规律。江泽民指出:“综观我国和世界的宗教历史,可以发现一个共同的规律,就是宗教要适应其所处的社会和时代才能存在和延续,十六世纪基督教发生的马丁·路德宗教改革就是一个例子。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国宗教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存在和活动的,必须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既是社会主义社会对我国宗教的客观要求,也是我国各宗教自身存在的客观要求。”(注:江泽民,《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01年12月10日),载《江泽民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专题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年8月版,第375页。)中国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能的:(1)我们党和宗教界之间有着共同的政治基础。这个政治基础就是“广大宗教信徒是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的,同全国人民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注:江泽民:《高度重视民族工作和宗教工作》,载《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年版,第255页。)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各宗教通过开展反帝爱国运动和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政治上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宗教界的爱国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成为爱国统一战线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广大爱国的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可以团结一致,共同致力于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2)宗教本身含有为社会主义服务的积极因素。如在宗教教义方面,佛教提倡建立“庄严国土、利乐有情”;基督教提出“爱国爱教”,“荣神益人”;伊斯兰教宣传“爱国是伊玛尼(信仰)的一部分”,等等。在宗教道德方面,要求乐善好施、敬老爱幼、惩恶扬善、和睦邻里等。这些积极因素都可以为社会主义服务,正是基于此,江泽民提出要“利用宗教教义、宗教教规和宗教道德中的某些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服务。”(注:江泽民:《高度重视民族工作和宗教工作》,载《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年版,第255页。)(3)中国宗教也迈出了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步伐。江泽民指出:“我国过去进行的宗教制度改革,在天主教、基督教方面革掉帝国主义操纵和控制,实行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在佛教和伊斯兰教方面革掉封建剥削和压迫制度,是完全必要和正确的,使我国宗教界迈出了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重要一步。”(注:江泽民:《高度重视民族工作和宗教工作》,载《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年版,第255页。)近年来,为适应社会主义建设的新形势、新任务,中国宗教界努力实践“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要求。如“基督教界开展了神学思想建设,藏传佛教界开展了寺庙爱国主义教育,天主教界开展了民主办教,伊斯兰教界开展‘解经’工作,佛教、道教界在这方面也进行了积极探索。”(注:叶小文:《社会主义与宗教的历史新篇》,载《中国宗教》2002年第1期。)这是中国共产党人第一次对这一问题进行全面论证,在理论上解决了在中国宗教将长期存在并能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一困扰人们思想的难题。

(三)指明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应该遵循的原则。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只解决了一个宗教和社会主义的关系问题,还需要解决宗教如何与社会主义相适应、如何为社会主义服务的问题。江泽民指出:“党的各项工作,都要坚持、体现和贯彻‘三个代表’的要求。(注:江泽民:《论“三个代表”》,中央文献出版社,2001年8月版,第16页。)宗教工作作为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然也要坚持、体现和贯彻“三个代表”的要求。因而,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就应该做到:(1)着眼于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引导宗教界根据国家经济发展的要求,积极、稳妥、慎重地进行宗教内部事务的调适,逐步改革那些与生产力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旧的宗教传统和礼仪,使宗教逐渐成为社会主义上层建筑中促进生产力发展的积极因素。(2)着眼于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引导有学识、有远见的宗教界人士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积极主动地进行先进宗教文化的研究和建构;引导信教群众本着不偷、不淫、不贪、忍耐等道德自律去自觉参与社会主义道德实践,以自身的善行去谋求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安宁与和平,谋求形成一个健康的经济与社会生活规范。(3)着眼于中国最广大信教群众的根本利益(信教群众的根本利益与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引导广大信教群众本着爱国、爱教的思想原则,与不信教群众团结一致,共同参与社会主义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在社会不断发展进步的基础上,使信教群众不断获得切实的经济、政治、文化利益。在这里江泽民既解决了宗教如何与社会主义相适应,如何为社会主义服务的问题,又解决了人们对宗教的偏见,对于团结爱国宗教界和信教群众有重大的意义。

江泽民关于“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提出,从理论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对建立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宗教理论具有重要意义。从实践上说,它对于端正干部的政策思想,加强和改善党对宗教的工作,使之适应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形势,对于我们紧密团结信教群众,共同致力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不断开创宗教工作的新局面,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四、把信教群众视为社会主义建设的积极力量,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中国共产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

正确看待和对待信教群众,服从和服务于无产阶级革命的总任务,本来是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一个重要战略和策略。但许多人还是习惯于把有神论和无神论的区别等同于政治上的对立,把信教群众视为“异己力量”。有的人甚至认为“信教群众是民族分裂主义的基础”。因而,实际工作中对宗教采取简单粗暴手段的情况时有发生。江泽民明确指出:“我们党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当然也包括广大信教群众的合法利益。”(注:江泽民:《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01年12月10日),载《江泽民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专题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年8月版,第374页。)“我国信仰各种宗教的群众有一亿多,他们也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积极力量。我们必须团结、教育和引导这部分群众,把他们在生产和工作中的积极性、创造性充分调动起来,以利依靠和团结全体人民共同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注:《紧密团结信教群众,共同致力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载《人民日报》2001年12月13日。)这就肯定了信教群众的政治地位。

宗教界人士和宗教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团结、教育广大信教群众的桥梁,是带领信教群众爱国守法,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共同致力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骨干力量,更是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创立与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中国化神学体系的依靠力量和带头力量。江泽民十分重视巩固和发展我们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强调要在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旗帜下,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我们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

(一)按照“政治上团结合作、思想上互相尊重”的原则处理中国共产党同宗教界朋友之间的关系。宗教界人士同广大信教群众有着密切联系,对信教群众的精神生活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影响。江泽民指出:“宗教界人士的政治倾向、言行、品德、宗教修养,对信教群众有着重要的影响。”(注:江泽民:《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01年12月13日。)政治上团结合作,思想上相互尊重,是中国共产党处理同宗教界人士关系的一项重要原则。1991年1月30日,江泽民邀请中国各宗教团体领导人到中南海做客时首次提出了这一原则,他指出:“我国各宗教团体的主要领导人,是在同我们党长期合作共事中经受了考验,可以完全信赖的朋友。在我国宗教界还有一大批同我们党真诚合作的朋友。……概括来说,我们党处理同宗教界朋友之间的关系的原则是政治上团结合作、思想上互相尊重。这一点是永远不会变的。”(注:江泽民:《保持党的宗教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载《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年版,第209-210页。)这一原则是对党的统一战线理论的新发展,得到了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的衷心拥护。2001年12月,江泽民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进一步指出:“尊重信教群众的信仰,是把我国一亿多信教群众紧密团结在党和政府的周围的前提。如果对他们的信仰不尊重、不理解,甚至采取错误的做法,广大信教群众就不会靠拢我们,就会与党和政府离心离德。我们共产党人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无神论,但不能简单地把无神论与有神论的差异等同于政治上的对立,无神论者与有神论者思想信仰虽然不同,但在如爱国、维护祖国统一、拥护社会主义等涉及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的原则问题上是可以一致的。因此,必须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思想上互相尊重。”(注:江泽民:《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01年12月10日),载《江泽民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专题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年8月版,第373-374页。)实践证明,只有在政治上真诚团结合作,才能真正做到信仰上相互尊重;而只有在信仰上相互尊重,才能有效巩固和加强政治上的团结合作,这是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理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在宗教工作中的新发展。

(二)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在中国,宗教团体对信教群众有着重要的作用,是党联系信教群众的桥梁。江泽民指出:“宗教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络、团结、教育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桥梁。……要指导、帮助和支持宗教团体结合各宗教的特点,加强思想、组织、制度等方面的建设。”(注:江泽民:《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01年12月13日。)在思想建设方面,要结合各宗教的特点,指导宗教团体加强对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的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教育,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原则的教育和政策、法制的教育;在组织建设方面,要帮助宗教团体加强全国和地方宗教团体的领导班子和工作班子建设,积极物色和培养后备力量,稳妥解决新老交替的问题;在制度建设方面,要支持和推动宗教团体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搞好自我管理。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就是党在新时期统一战线在宗教界巩固自己的阵地,是党对宗教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的极其重要的前提条件。

(三)努力培养新一代爱国爱教教职人员。培养新一代爱国爱教的教职人员是中国宗教事业的发展和保证宗教与社会主义事业相适应方向的需要。江泽民强调:“我们必须下力气培养一支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有学识的年轻的爱国爱教教职人员队伍。”(注:江泽民:《一定要做好宗教工作》,载《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年版,第203页。)因为,“培养一支政治上热爱祖国,拥护共产党领导,走社会主义道路,而且具有一定的宗教学知识,能联系信教群众的年轻的宗教教职人员队伍,关系到我国宗教组织的将来面貌,也关系到我们党同宗教界长期合作的大问题,具有战略意义”。(注:江泽民:《保持党的宗教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载《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年版,第212页。)他希望,各级爱国宗教团体把这件事认真抓起来,各级党委统战部门和政府宗教部门要帮助和支持把这件事办好。江泽民在这里解决了两个问题,一是解决了中国宗教界人士年龄断层,人才青黄不接的局面。二是解决了中国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的方向问题,新的宗教人才必须是爱教和爱国相结合,必须是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为社会主义服务的。

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江泽民根据国内外宗教问题的新形势,结合中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实践,对宗教工作作出了一系列新的重要论述、决策和部署,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是中国共产党对马克思主义宗教理论的重大贡献。

江泽民开拓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新境界。他既继承了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中关于宗教问题之基本理论和基本政策,结合当前中国宗教的实际,总结中国和外国宗教方面的经验教训,在继承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基础上,又有了新的突破,开拓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新境界。

江泽民把对当代中国宗教问题的认识提高到了一个新的科学水平。宗教问题是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必须面对的社会问题。江泽民结合中国的实际,既坚持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基本原理,又运用于中国的实际,抓住了如何看待宗教在社会主义国家将长期存在这一现实,党和政府采取什么样政策这一根本问题,深刻地揭示了社会主义宗教问题的本质,把对社会主义宗教问题的认识提高到了一个新的科学水平。

江泽民形成了关于当代中国宗教问题的科学体系。江泽民关于宗教问题的认识,贯穿了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中有关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总结了中国和国外宗教工作的实践,贯穿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开拓创新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围绕“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坚持独立自主的原则”(注:江泽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02年11月8日),人民出版社2002年11月版,第33页。)等社会主义时期宗教的一系列根本问题,第一次系统地阐述了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中,关于当代中国宗教的一系列基本问题,形成了比较完备的科学体系,是对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一次伟大的理论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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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泽民对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理论创新_中国宗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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