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斯交易成本理论与马克思流通成本理论的比较研究_交易费用理论论文

科斯交易成本理论与马克思流通成本理论的比较研究_交易费用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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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科斯的“交易费用”是马克思的“流通费用”的现代说法。马克思的研究不仅在时间上领先,且在深刻性方面超越于科斯。马克思研究流通费用实际是研究资本主义制度的运行费用问题。将交易费用引入企业制度和资源配置分析是科斯理论的一大特色。

80年代以来,交易费用学派作为新制度经济学的一个流派在西方经济学界声誉鹊起。特别是在1991年美国经济学家罗纳德·科斯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之后,交易费用问题更成为东西方经济学研究中的一个热点。目前,大到社会制度的交易费用,小到夫妻婚姻的交易费用,都有人在进行专门研究。以致于有人不无揶揄地说:“猴子为什么要上树?当然是为了节约交易费用!”不少人把科斯奉为交易费用理论的鼻祖,认为是科斯第一个发现了交易费用问题,第一个提炼出交易费用范畴,第一个将交易费用引入经济分析之中。瑞典皇家科学院也以科斯在交易费用研究中的突出贡献为由而授予他诺贝尔经济学奖。科斯自己也一直认为,“我带给美国的解决难题的办法是十分简单的。所需要的全部内容就是必须认识到市场交易中存在的费用,并将这些费用结合到经济学家过去未能进行的分析中去。”(科斯,1988,P195)在诺贝尔经济学奖的获奖演说中,科斯又重申,自己对经济学的最主要贡献就是“将交易费用明确地引入经济分析之中”。(科斯)1992,P716)事实果然如此吗?我认为值得讨论。其实,在经济学说史上,发现交易费用、研究交易费用并将其引入经济分析之中者早有人在。特别是马克思,早在19世纪六七十年代,就对资本主义企业的交易费用问题进行过全面而透彻的研究,建立了自己完整、独特的流通费用理论。科斯的“交易费用”不过是马克思的“流通费用”的现代说法。我们只要将科斯的理论与马克思的理论作一比较,就可以揭开“交易费用”的神秘面纱。

一、一种费用,两种说法

交易费用(transaction costs)也叫交易成本, 这只是翻译的差异,但科斯并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定义,甚至没有集中的论述。我们从《企业的性质》、《社会成本问题》等科斯名著中可以体会到,所谓交易费用就是市场交换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也叫市场运行的费用或者说利用价格机制的费用。科斯认为,交易费用包括:(1)“所有发现相对价格的工作”;(2)“每一笔交易的谈判和签约的费用也必须考虑在内”;(科斯,1988,P6);(3)“督促契约条约的严格履行”(科斯,1988,P91)。 后来的交易费用学派对科斯的概念有所扩展和补充,交易费用大体上包括:(1)搜寻交易对象的费用;(2)与交易对象谈判的费用;(3)交易双方签订合约的费用;(4)执行合同的费用;(5)交易物运输费用;(6)与交易相关的政府税收,等等。

深入思考一下,我们就可以体会到,科斯所说的交易费用,就是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说的流通费用(circulation costs)。 这只要将两种费用所包括的内容做一些分析对比就比较清楚了。按照马克思的论述,流通费用包括下列各项:(1)买卖所费的时间;(2)簿记费用;(3)货币磨损费用;(4)运输费用;(5)保管费用;(6)政府的有关税收,如关税(马克思:《资本论》第2卷第6章,第3卷第17章)。

将两者进行对照和比较,可以看出科斯的交易费用并没有超越马克思流通费用所覆盖的范围。因此我们可以说,交易费用即流通费用,流通费用即交易费用,它们所指的是同一种费用,只不过说法不同而已,就象一种商品贴上两种标签一样。这种一物两名的现象在经济学中并非鲜见,例如我们经常说的生产关系与经济关系、瓶颈产业与短线产业、制度变迁与体制改革、产权与所有权、失业与待业等等,都是一种事物的两种不同表达方式,其实质都是一样的。因此,那种认为“马克思很少注意交易成本问题,……从未由此提炼出交易成本的一般概念”的观点(荣兆梓,1995),不能说不是一个重大的疏忽。

马克思对市场流通费用的研究不仅在时间上领先于科斯半个世纪,而且在成熟度和深刻性方面也是超越科斯的。

首先,从成熟度上比较,马克思的流通费用范畴比科斯的交易费用范畴更为成熟。判断一种经济理论是否成熟,就看它是否提炼出一系列的范畴、规律和定理,是否有足够多的构造理论大厦的构件;判断一个经济范畴是否成熟,就看它是否有稳定的内涵和清晰的外延。所谓稳定的内涵,就是说一个范畴所指向的对象是始终如一的,不能在一个地方代表A,在另一个地方又代表B。所谓清晰的外延,就是该范畴可以覆盖全部同类事物,不能有遗漏项目。按照这两条标准,马克思的流通费用范畴基本上达到了。而科斯的交易费用范畴的内涵似乎不甚稳定。有时交易费用似乎单指市场流通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有时似乎还包括企业内部的组织费用,在读科斯有关著作时,常常感到这一范畴在漂移,使人难以把握其精髓。

其次,从深刻性上比较,马克思对流通费用的分析比科斯对交易费用的分析更深入。马克思不仅抽象出了流通费用范畴,而且对其进行了深入的结构分析。在《资本论》中,马克思辟出专章专篇分析流通费用问题,逐一考察了流通费用的各组成部分。更重要的是,根据价值运动的费用和使用价值运动的费用,将全部流通费用区分为生产性流通费用和纯粹流通费用,而两类流通费用的性质及其补偿方式是完全不同的。尽管今天我们可以对纯粹流通费用的补偿问题提出不同的看法,但马克思对流通费用的分类,是与其劳动价值论完全一致的,至少在逻辑上没有矛盾。而科斯对交易费用范畴并没有进行深入的结构分析,甚至没有进行过专门的分析。因此,其深刻性就远逊于马克思。

从以上的比较分析中可以看出,科斯理论的核心范畴交易费用本身既没有什么神秘性,也没有多少新颖性,它不过是马克思所说的流通费用范畴的现代翻版。不过,我不敢说马克思的流通费用就是现代交易费用的最初源头。因为在马克思之前的魁奈,就曾提出“商业费用”概念并将其引入经济分析之中(魁奈,1846,P163)。如果从动态考察,古典的“商业费用”,马克思的“流通费用”和现代的“交易费用”,一脉相承,实际上指的都是一个东西,都是指交换流通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不过在不同的历史时代有不同的说法罢了。按照国际学术惯例,发明权应归于最先提出者。因此,“交易费用”这一范畴的“产权”不应归科斯。在经济学说史上,与其说科斯“提炼”出交易费用范畴,不如说科斯借用了交易费用范畴;与其说科斯“将交易费用引入一般经济分析之中”,不如说科斯将交易费用引入对企业存在的原因、企业规模的确定、产权的法律界定、资源的最优配置等特殊的经济分析之中。

我们这样评价科斯的交易费用范畴,并不是要全盘否定科斯交易费用理论的意义,也不是要否认科斯理论的特色,因为交易费用范畴毕竟不等于交易费用理论,正象资本范畴不等于资本理论一样。我们想强调的是,在科斯之前很久,经济理论界已经发现、提炼了交易费用范畴并且将其引入有关的经济分析之中。

二、一个过程,两个侧面

既然交易费用与流通费用是同一种费用,为什么会产生两种说法呢?这里有必要深入地分析一下交易与流通的关系。一般来说,交易与流通都是指市场上的经济交往,都是在经济领域里利用价格机制而从事的交换活动。但是,如果深入地思考一下,交易与流通又存在着以下两点细微的差别:

第一,交易是单个的流通,流通是总体的交易。狭义的交易也就是商品交换,这是市场上最基本的经济活动,也是西方制度经济学研究问题的最基本单位。一个交易就是一次买卖行为,一个完整的买卖过程当然包括交易双方的相互发现,提出和接受相对价格,谈判签约以及最后执行契约的全过程。广义的交易包括劳动力的买卖、资本使用权的转让、不动产的租赁、有价证券的转手等。但不管哪一种交易,交易都是一个一个的,因而是可数的。而流通则是从总体上看的交易。交易只是流通的一个环节,一个个的交易环节的总和,就构成了流通的链条。从马克思的资本循环角度看,交易只是一个从G—W或从W—G的过程,而流通则同时包括了两者并且假定它们周而复始、永不停顿地进行下去。从这个意义上我们也可以说,交易构成流通,流通包括交易;交易是静态的流通,流通是动态的交易。

第二,流通强调的是经济客体价值形态的变化,而交易强调的是经济主体之间的产权变换。流通是商品、货币或资本在市场上的客观运动,当我们说商品流通、货币流通或资本流通时,强调的是它们价值形态的变化。商品的流通过程,实际上就是商品转化为货币的过程;货币的流通过程,是一个与商品运动价值相等、方向相反的逆流通过程;而资本的流通过程,则同时包含了商品流通和货币流通两个方面。所有的流通过程,都可以分解为商品转化为货币、货币转化为商品的价值形态变化过程。

交易强调的是市场主体之间的交往、交换和买卖,而这种交换本质上是经济人之间的产权变换。在商品交易中,卖者失去商品产权,得到货币产权,而买者得到商品产权,失去货币产权。市场客体的流通是由市场主体推动的,没有主体的交易,客体只能是一堆死物。

对于流通与交易之间的这种细微差别,马克思也已经察觉到并给予了明确的区分,他说:“资本由商品到货币和由货币到商品的形式转化,同时就是资本家的交易,即买卖行为。 ”(《资本论》第2 卷, 第146页)在《资本论》中, 马克思处处注意将流通与交易严格区分开来,凡是论述资本价值形态变化时,马克思一般使用“流通”这一概念;凡是讲到资本家之间的买卖时,马克思一般使用“交易”这一概念。例如,“但是,形态变化W—G和G—W,是买者和卖者之间进行的交易”,“达成交易是需要时间的,尤其是因为在这里进行着斗争,每一方都想占对方的便宜,生意人碰在一起,就象‘希腊人遇到希腊人就发生激战’一样。”(《资本论》第2卷,第147页)

可见,交易与流通,不过是同一市场过程的两个侧面,从市场客体角度看,它是流通,从市场主体角度看,它又是交易;对商品来说是流通,对商人来说是交易。但是,对于费用来说,只发生一次,而不是两次。对于这种费用,马克思称之为流通费用,科斯称之为交易费用,是由于研究方法和研究角度的差异造成的。

众所周知,马克思研究方法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通过对物与物的关系的研究,揭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通过对商品的研究,揭示商品生产者之间的关系,通过对资本的研究,揭示资本家与工人、资本家与资本家之间的关系。因而,他侧重于资本的流通过程,而不是资本家的交易过程。科斯则不同,他一开始就研究产权界定问题,因此离不开产权主体和产权主体的活动——交易,从而大量地使用交易费用这一范畴也就不足为怪了。

三、科斯定理与马克思定理

马克思的流通费用理论与科斯的交易费用理论虽然研究问题的角度不同,但有两个暗含的前提条件是共同的:

第一,正市场运行费用的存在。流通费用也好,交易费用也好,都是利用市场机制或市场运行的费用。对于这种费用存在性的认定,科斯与马克思的观点是一致的。而正统西方经济学却将其舍象掉了。无论是瓦尔拉的一般均衡分析,马歇尔的局部均衡分析还是凯恩斯的宏观经济分析,都以零交易费用为前提。显然,零交易费用的假设是远离现实的,是一种理论抽象,而现实经济总是正交易费用。从正交易费用出发进行研究所得出的结论更真实、更可靠,也更具有操作性。

第二,市场运行费用是社会经济运行中的一种虚耗。马克思认为,流通费用是一种经济能量的损失,象在煤炭的燃烧过程中需要消耗一定的热量一样,“这种能量的消耗不转化为热,而是热的一种扣除。”(《资本论》第2卷,第147页)与此相似的是,现代交易费用学派也认为交易费用相当于物理学中的“磨擦力”,它本身并不做功,相反,会消耗一定的能量并对经济的运行起阻滞作用。

科斯以交易费用范畴为核心建立了“科斯定理”,马克思以流通费用范畴为核心建立了“马克思定理”。让我们先分析一下“马克思定理”。

马克思对资本流通费用的研究,主要想解决三个问题:(1)资本顺利实现循环和周转的条件。产业资本的循环过程包括两个流通过程和一个生产过程。在流通过程中,由商品资本向货币资本的转化或者说商品的销售过程又是整个资本循环周转的瓶颈环节。在资本主义经济中,一般不是商品生产不出来,而是商品不能以有利可图的价格销售出去。因此,产业资本实现顺利循环的基本条件是完成从商品资本向货币资本“惊险的一跳”。所以,马克思对资本流通的考察重点在销售领域。(2)资本循环周转的成本和代价。早在上个世纪, 马克思就已经认识到利用市场机制或价格机制的代价问题,更广义地说,认识到实行市场经济,是需要支付重大代价的。对流通费用的分析就是研究这种代价的规模、结构、范围、必要性与非必要性、合理性与不合理性等问题。(3)流通费用对商品价格和企业利润的影响。众所周知,马克思的流通费用理论的特色之一就是将整个流通费用区分为生产性流通费用和纯粹流通费用,它们的补偿方式是不一样的,从而对商品价格和企业利润的影响也不一样。生产性流通费用可以增加商品价值,从而提高商品价格和企业利润。纯粹流通费用不能形成商品价值,它需要从剩余价值中扣除,因此会减少企业利润,降低社会平均利润率。

从更深层次考虑,马克思研究流通费用问题实际上是研究资本主义制度的运行费用问题。马克思认为,流通费用特别是纯粹流通费用起源于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而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又起源于私有财产制度。正是由于私有财产制度使产权分割为无数个独立王国,人们的经济交往要采取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形式,才产生巨额的流通费用。如果消灭私有制,建立统一的无边界的公有制,商品生产将会消亡,市场机制不再对经济调节起作用,流通费用自然会大大降低。

如果用现代语言表达就是:只要消除了私有产权边界,交易费用将会趋向于零。这就是马克思的结论,我们称之为“马克思定理”。

马克思的这种推论,从逻辑上说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却忽视了公有制的企业组织和国家管理的费用问题。实际上,无论是市场制度、企业制度还是计划制度,都有一个运行成本问题。在集中型计划经济中,横向的市场交易费用虽然有所降低,但纵向的行政组织费用却以更大的幅度提高。因此,各社会主义国家原来设想得很好的计划经济制度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计划经济运行的高费用迫使它们纷纷重建市场经济制度。

科斯以“交易费用”范畴为核心建立起自己的理论体系,又叫“科斯定理”。“科斯定理”并不是科斯本人提出的,而是乔治·斯蒂格勒归纳的,一般表述为:若交易费用为零,无论权利如何界定,都可以通过市场交易达到资源的最佳配置。对于这个“科斯定理”,科斯自己也不甚同意。笔者也认为上述的“科斯定理”不能完全体现科斯的理论。科斯的全部理论集中体现在他的《企业的性质》和《社会成本问题》这两篇经典论文中,这两篇论文实际提出两条“科斯定理”。

“科斯第一定理”:当边际交易费用等于边际组织费用时,企业规模均衡。

企业为什么会存在?企业的规模是由什么决定的?在科斯之前,一般都认为企业是从分工、协作劳动中产生的,实行企业制度可以获得分工、协作和规模效益,企业的存在和发展是因为企业的生产费用低于个体劳动的生产费用。因此,企业可以看作是个体劳动的替代物。企业的规模在产品的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时达到均衡。科斯则从另一个全新的角度思考这一问题。他认为企业制度是市场制度的替代物,企业的规模取决于市场交易费用与企业组织费用的均衡。由于交易费用的提高,企业将扩大规模,自己组织生产。但是经营企业,同样需要耗费管理、指挥、组织、协调等费用,统称组织费用。当组织费用过高时,企业又倾向于从事市场交易。于是,就出现三种情况:

(1)当边际市场交易费用大于边际企业组织费用时, 企业的规模趋于扩大;

(2)当边际市场交易费用小于边际企业组织费用时, 企业的规模趋于缩小;

(3)当边际市场交易费用等于边际企业组织费用时, 企业的规模不变,市场制度与企业制度均衡。用科斯的话来说就是:“企业的扩大必须达到这一点,即在企业内部组织一笔额外交易的成本等于在公开市场上完成这笔交易所需的成本,或者等于由另一个企业家来组织这笔交易的成本。”(科斯,1988,P9)

“科斯第二定理”:产权制度对资源配置的效率取决于交易费用状况。

将交易费用引入产权制度和资源配置分析,这是科斯交易费用理论的另一大特色。产权制度对资源配置效率具有重大影响,这是经济学的常识。但是,它们之间的关系要以交易费用为中介,这是以往的经济学家们未曾考虑过的。科斯将这三者联系起来考虑,从而得出三个结论:

(1)如果交易费用为零,不管产权如何界定, 经过交易都可以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或者说“如果定价制度的运行毫无成本,最终的结果(产值最大化)是不受法律状况影响的。”(科斯,1988,P83)

(2)如果交易费用无限大,不管初始产权如何界定, 也无法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当市场交易成本是如此之高以致于难以改变法律已确定的权利安排时,情况就完全不同了。”(科斯,1988,P96)

(3)如果存在正常的交易费用, 初始产权的界定影响资源配置的效率。“在这种情况下,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会对经济制度运行的效率产生影响。权利的一种调整会比其他安排产生更多的产值。”(科斯,1988,P92)不过只有这种调整后的产值增量大于调整成本时, 调整才是必要的。

以上就是“科斯定理”的全部内容,斯蒂格勒的归纳显然是不全面的。国内一些经济学家根据片面的“科斯定理”就断定科斯是一个自由主义经济学家,是一个鼓吹私有财产制度和自由市场制度的“右倾分子”,也是不准确的。如果说科斯有什么创新的地方,就是他没有先验的制度规定,认为经济制度的判定和选择要以运行成本为标准。这与我们经常说的生产力标准、“猫论”等也有某种相似之处。科斯明确地指出,任何制度的运行都是有成本的。市场制度固然存在交易成本,“但政府行政机制本身并非不要成本。实际上,有时它的成本大得惊人。”(科斯,1988,P94)因此,在进行制度选择时, 必须进行成本比较分析。科斯还指出,不仅对现有的制度结构要考虑到它们的运行成本,而且制度的变革、变迁和发展也要进行成本比较。“我们必须考虑各种社会格局的运行成本(不论它是市场机制还是政府管理机制),以及转成一种新制度的成本。”(科斯,1988,P124)

制度选择以最低费用为标准,制度变迁以降低费用为导向,这或许是“科斯定理”给我们的两点最重要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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