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的计算方法_经济补偿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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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对经济补偿的计算方法进行了规定,同时,为了配合《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充分保障劳动者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行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又对经济补偿的计发标准作了进一步明确。本文依据上述规定,针对实务中需要明确的计算经济补偿的几个问题,结合案例分析的方式对经济补偿的具体计算方法进行了阐释。

计算经济补偿月工资标准应注意的问题

经济补偿月工资按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

应得工资是指依照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有关劳动报酬的规定,劳动者应该得到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经济补偿月工资按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主要考虑三点:一是企业内部分配放权后,企业内部工资情况比较复杂,统一规定按照基本工资或者标准工资计算经济补偿,不合时宜,也不合理。二是《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劳动报酬的确定是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劳动法》对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下的劳动报酬以及最低工资保障都作了规定,上述规定使得经济补偿月工资按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成为可能。事实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合同和法律规定是确定劳动者应得工资的主要依据。三是规定经济补偿月工资按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避免了经济补偿计算上的随意性,可以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经国务院批准,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发布了《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工资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包括计件超额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其中第一项和第二项是劳动者在制度工作时间内完成定额劳动所得的基本报酬。《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和国家统计局的上述规定是一脉相承的。

计时工资是指按照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劳动报酬,包括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实行结构工资制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运动员体育津贴。

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行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工资;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工资;按营业额提成或者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生产奖、节约奖、劳动竞赛奖、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和其他奖金。

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者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津贴。津贴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者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及其他津贴。补贴包括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者变动影响而支付给职工的各种补贴。

需要指出的是,《劳动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是劳动者在制度工时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用人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在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情况下,作为经济补偿计算标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不应当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显然,在计算经济补偿时,对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满12个月的,可以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对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不足12个月的,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显然不妥,对劳动者是明显不公平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此作出补充规定,即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经济补偿分段计算方法

《劳动合同法》公布施行以来,对于《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的规定,社会上存在着不同理解,具体问题是:第一,经济补偿是不是应当分段计算?第二,经济补偿分段的具体时间是怎样划分的?第三,计算经济补偿的具体法律政策依据是什么?

首先,可以明确地回答:第一,经济补偿应当分段计算。第二,分段计算的时间划分分别是2007年12月31日和2008年1月1日,前者是《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计算经济补偿的时间段,后者是《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计算经济补偿的时间段。第三,分段计算经济补偿的依据分别是《劳动法》及其配套规定、《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规定。《劳动法》的配套规定主要是指原劳动部于1994年12月3日发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在《劳动合同法》公布施行之前依照《劳动法》的规定制定的有关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劳动合同法》的配套规定主要是指《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在《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公布施行之后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制定的有关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这几个问题明确清楚后,我们再来看经济补偿分段计算的具体方法。为便于表述,下面以案例的方式进行讨论。

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的案例

案例1:甲公司与刘某的劳动合同是2006年1月1日签订的,刘某2007年12月31日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是1万元,2009年12月31日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是1.2万元,甲公司所在设区的市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000元。2009年12月31日,甲公司主动向刘某提出希望通过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双方经协商一致解除了劳动合同,该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得到多少经济补偿金?

计算方法为:2007年12月31日之前的两年甲公司应当向刘某支付的经济补偿加上2008年1月1日后的两年甲公司应当向刘某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依照《劳动法》及其配套规定,甲公司应当向刘某按照其工资标准的2倍支付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甲公司应当向小刘按照当地平均工资的3倍乘以2倍支付经济补偿,即:1万元×2(年)+3000元×3(倍)×2(年)=3.8万元。

案例2:乙公司与秦某的劳动合同是2006年1月1日签订的,秦某2007年12月31日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是1万元,2009年12月31日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是1.2万元,乙公司所在设区的市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000元。2009年12月31日,秦某因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乙公司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秦某上一个月的工资是15000元,该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分别得到多少经济补偿金?

第一,乙公司若选择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秦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计算方法为:2007年12月31日之前的两年乙公司应当向秦某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加上2008年1月1日后的两年乙公司应当向秦某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依照《劳动法》及其配套规定,乙公司应当向秦某按照其工资标准的2倍支付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乙公司应当向秦某按照当地平均工资的3倍乘以2倍支付经济补偿,即:1万元×2(年)+3000元×3(倍)×2(年)=3.8万元。

第二,乙公司若选择额外支付秦某1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计算方法为:2007年12月31日之前的两年乙公司应当向秦某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加上2008年1月1日后的两年乙公司应当向秦某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依照《劳动法》及其配套规定,乙公司应当向秦某按照其工资标准的2倍支付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乙公司应当向秦某按照当地平均工资的3倍乘以2倍支付经济补偿,并且还要额外支付秦某的1个月工资1.5万元,即:经济补偿+额外支付秦某的1个月工资=1万元×2(年)+3000元×3(倍)×2(年)+1.5万元=5.3万元。

案例3:丙公司与甘某的劳动合同是2006年1月1日签订的,甘某2007年12月31日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是1万元,2010年12月31日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是1.2万元,丙公司所在设区的市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000元。2010年12月31日,甘某主动向丙公司提出希望通过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双方经协商一致解除了劳动合同,该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应当得到多少经济补偿金?

计算方法为:2007年12月31日之前的两年丙公司应当向甘某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加上2008年1月1日后的两年丙公司应当向甘某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依照《劳动法》及其配套规定,丙公司应当向甘某按照其工资标准的2倍支付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2008年1月1日后丙公司因这种情形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向甘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即:1万元×2(年)=2万元。

案例4:丁公司与李某的劳动合同是2006年1月1日签订的,李某2007年12月31日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是1万元,2009年12月31日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是1.2万元,丁公司所在设区的市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000元。2009年12月31日,丁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了李某的劳动合同,该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得到多少赔偿金(是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支付,但已经不叫经济补偿)?

计算方法为:2007年12月31日之前的两年丁公司应当向李某支付的赔偿金,加上2008年1月1日后的两年丁公司应当向李某支付的赔偿金。依照《劳动法》及其配套规定,丁公司应当向李某按照其工资标准的4倍支付经济补偿金;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丁公司应当向李某按照当地平均工资的3倍乘以4倍支付经济补偿,即:1万元×2(倍)×2(年)+3000元×3(倍)×2(倍)×2(年)=7.6万元。

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的案例

案例1:2006年1月1日甲公司与赵某签订了4年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赵某2007年12月31日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是1万元,2009年12月31日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是1.2万元,甲公司所在设区的市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000元。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该设区的市没有关于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2009年12月31日,甲公司与赵某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赵某应当得到多少经济补偿金?

计算方法为:2007年12月31日之前的两年甲公司应当向赵某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加上2008年1月1日后的两年甲公司应当向赵某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依照《劳动法》及其配套规定,2007年12月31日之前的两年甲公司不需要向赵某支付经济补偿金;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甲公司应当向赵某按照当地平均工资的3倍乘以2倍支付经济补偿金,2008年1月1日后的两年甲公司应当向赵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即:3000元×3(倍)×2(年)=1.8万元。

案例2:2006年1月1日乙公司与丁某签订了4年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丁某2007年12月31日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是1万元,2009年12月31日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是1.2万元,乙公司所在设区的市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000元,2008年1月1日之前,该设区的市没有关于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2009年12月31日,丁某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该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应当得到多少经济补偿金?

计算方法为:2007年12月31日之前的两年乙公司应当向丁某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加上2008年1月1日后的两年乙公司应当向丁某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依照《劳动法》及其配套规定,2007年12月31日之前的两年乙公司不需要向丁某支付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2008年1月1日后的两年乙公司也不需要向丁某支付经济补偿,因此,在这种情形下,丁某得不到任何经济补偿金。

案例3:丙公司与安某的劳动合同是2006年1月1日签订的,安某2007年12月31日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是1万元,2009年12月31日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是1.2万元,丙公司所在设区的市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000元,2009年12月31日,丙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终止了安某的劳动合同,该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得到多少赔偿金?

计算方法为:2007年12月31日之前的两年丙公司应当向安某支付的赔偿金,加上2008年1月1日后的两年丙公司应当向安某支付的赔偿金。依照《劳动法》及其配套规定,丙公司应当向安某按照其工资标准的4倍支付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丙公司应当向安某按照当地平均工资的3倍乘以4倍支付经济补偿,即:1万元×2(倍)×2(年)+3000元×3(倍)×2(倍)×2(年)=7.6万元。

除了以上列举的案例中出现的几种情形外,其他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是否支付经济补偿以及支付多少经济补偿都可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计算。通过对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公司和职工依法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计算出来的经济补偿金有较大的差异;公司和职工违法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计算出来的赔偿金结果是一样的。原因在于,为了防止用人单位利用非法终止劳动合同逃避应当承担的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计算赔偿金的起算时间应当自用工之日起算;同时,目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只能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六种情形和《实施条例》规定的三种情形执行,非法终止劳动合同包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约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来终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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