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诚信道德建设的路径选择_大学论文

大学生诚信道德建设的路径选择_大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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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64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5707(2008)07-0003-04

和谐社会对诚信的道德诉求,大学生作为高知群体对社会精神的引领作用及其作为社会建设的中坚力量所要担当的重任,都预示了加强大学生诚信道德建设的必然性;而目前我国大学生诚信道德的式微,又隆显了加强大学生诚信道德建设的紧迫性。因之,镜鉴西方主要国家大学生诚信管理的经验,契合我国大学生诚信道德的实情,据此而提出针对性的建设对策,不仅是培育大学生良好道德品行和人文精神的需要,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一、学校管理制度的伦理化

制度作为环境结构状态中的重要部分,是避免个人行为的任意性、破坏性的重要制衡因素,因之,大学生诚信道德的缺失,不只是社会道德教育问题,在某种程度上,也与学校诚信的相关制度的完备与合理性相关。所以,加强大学生的诚信道德建设,必须首先要完善高校的管理制度,使其合理化。

首先,加强高校管理制度与国家上位法的契合度。国家法律调节的对象是包括大学生在内的全体公民,因此,高校对大学生的各项管理规定,应与国家上位法的原则和精神相契合。我国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立过程中,不仅对原有不合乎时代精神的法规进行了修订,而且根据社会需要也陆续出台了许多新的法规,这在客观上就要求高校应根据现行法的原则和要求,对学校的管理规章进行全面的审查,及时修改与法律法规有出入的地方,以减少高校管理制度和学生权利之间的摩擦,避免学校的管理规章因与国家上位法相冲突而影响学生对制度的尊重与践行。

其次,提高学生在学校规章制度制定中的有序参与度。受传统管理思维方式的影响,许多高校在对学生管理规章的制定过程中,仍存在着不同程度的“上脑思维”的特征,即把学生视为纯粹的管制客体,完全从学校单方面的管理秩序或效率出发而制定相关的制度。这种没有征求和听取学生意见、完全形于上的规章,不仅会导致颁布的有些规定,不符合学生的实情而影响学生的接受,而且也会因其强制推行,导致学生对制度的反感和排斥。现代管理理念,提倡民主协商的制度制定形式,尤其在高校,大学生作为高知群体,不仅具有强烈的自我意识和权利意识,而且具有进行规则商谈的能力。因此,各高校在对学生制定有关制度时,要注重发挥学生的自我管理、自我规范的能力,充分听取学生意见,在座谈、对话、交谈中形成规则共识,从而使这些管理制度成为学校、学生共同商谈的产物,形成学生有序参与制度制定的民主机制。也就是说,学校在制度制定的理念上,要把学生视为具有自我规定能力的主体;在制度制定的程序上,要设定学生参与的环节和渠道,发挥学生党团组织、学生会、学生社团的组织和桥梁作用,构建学生与校方之间双向沟通的平台;在制度的评估上,要让学生进行评价。由学生参与建立的制度,会因合乎学生的实情而更具合理性。

再者,提高学校管理制度的科学化程度。学校对学生的管理规定,不只是建立良好秩序的需要,更是学生完成学业、完善人格、就业成才的需要。在这个意义上说,学校管理规章的根本和最终目的就是为了学生。有鉴于此,学校在制定相关的制度过程中,必须要从学生的心理特征、行为能力和实际生活出发,不能为了纯粹的管制而建章,使规章带有较多的官僚主义、主观主义的成分。在专业课程的设置上,要立足于学科自身的体系化、社会工作专业化和学生职业化的需要安排课程,不能因师设课;教学内容要推陈出新,反映学科的最新知识,避免教材的理论陈旧。

二、学校诚信规章制度的系统化

高校尽管在学籍管理、考试制度等方面的规章日臻完善,但在学术、就业等诚信管理规章方面仍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制度缺位问题,所以,高校诚信管理的制度建设急需系统化。

1.完善考试管理制度

细化考试作弊的相关规定。尽管目前许多高校已制定和出台了考试方面的管理文件,但更多的是概括考试作弊行为的一般特征,提出对考试作弊行为的处罚原则。从总体来说,还应加强对考试作弊行为类型的具体归纳与描述,更要依作弊的形式及危害程度规定出详细的处罚措施,规定要明确、具体。

建立考务管理机构。为端正考风和严明考试纪律,把考试诚信落到实处,学校应成立专门的机构,如学校成立以主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为组长,包括教务处处长、学生处处长、各教学单位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副主任)在内的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学校考务工作的统一领导;各教学单位成立以单位正职领导为组长,包括主管教学工作副院长(副主任)、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等在内的考试工作院系领导小组;成立教授和学生共同参加的监管会,负责对学生作弊行为的核实、申诉及对学校处罚结果的检察与纠正。

对学生成绩评价机制的科学化。在高校严格管理的情况下,考试作弊行为仍然频频发生,成为高校大学生诚信中严重的问题,深究其原因,与教师对学生成绩的单一评价制度无不相关。目前,在我国高校,普遍盛行的成绩检测形式是闭卷考试,尽管有些任课教师在给定课程成绩时,也会考虑学生的平时成绩。但期末的闭卷考试成绩仍占绝对的比例,致使一些学生会出于对死记硬背的公式、概念的厌烦或记不住而作弊。不可否认,考试是检测学生知识掌握和分析问题能力的重要形式,但不要唯一化,尤其是人文社会科学,教学的目的是让学生掌握相关知识的同时,训练其理性思维能力,培养其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所以,对学生课程成绩的考核,应注重综合性,把平时课堂发言、讨论、平时作业的成绩与期中、期末成绩统合,避免一卷定终身的现象,从而减少学生考试作弊的赌博心理。另外,应根据课程的特点和教学的根本目的,允许采用多种考试方式,有笔试闭卷或开卷;有口试、小论文或小设计报告等。

2.完善学术诚信制度

目前,有许多学校把学术规范和学风建设纳入制度建设当中,但问题是大部分学校的规章制度在内容上空泛,缺乏可操作性,致使学术诚信建设成为高校学风建设的薄弱环节。有些高校学术的规章制度在内容上几乎就是教育部文件的复制,缺乏针对本校实际情况的具体而详实的内容。有的学校在“违纪处分办法”中规定:“学年论文、实习论文、毕业论文、学位论文剽窃他人成果,以作弊论,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在此文件的其他条文中,既没有对“剽窃”的界定,也没有对“剽窃”程度或情节的明确划分。这类规定在实施过程中会因缺乏严明的规定而易于产生分歧,影响制度的实效化,造成某些规章制度的形同虚设。为此,我们需要首先厘定学术诚信规则。各学校应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及大学的学术精神,制定出明确的学术规范条例,既包括对原则性的规定给予细化,对抄袭、剽窃、伪造等学术不诚信行为给予明确阐明,也包括对学术不诚信的不同行为类型给予相应处罚的具体规定。另外,要建立学术诚信的监督机制。对于学生的论文作业、学位论文,应形成一套以教师为主、学生为辅的检察制度,建立多种监督渠道,尤其是利用网络平台的自由性和隐匿性,形成过滤网,对抄袭、剽窃、伪造学术论文现象,及时得到发现和受到惩处。对学术不诚信者的处罚,要公示,形成失信受罚的行为预期和社会教育效应。同样重要的是,要推行荣誉承诺制。在试卷的上方和学术论文的首页,要印制诚信誓言,让学生通读并签署,以起到提醒和督促。

3.完善贷款制度

健全贷款条件的核查制度。尽管许多高校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办法》中,基本上都把“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违法违纪行为”作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一项重要条件。但在具体操作中,比较偏重对考试作弊违章的审查,而对其学术诚信则重视不够,有鉴于此,要建立包括考试、学术、材料申报等在内的全面审核制度。

明示欺骗贷款的处罚规定。有些学校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办法》中,规定贷款学生要“签订承诺协议书”以及“对于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隐瞒真实情况或弄虚作假的学生给予相应的处罚”,但处罚条例过于原则性,需要进一步的细化规定。

还贷方式多样化。目前,银行让学生在毕业前签订还款确认书,明确还款期限和每期固定的还款金额。这种确认书的签定本身无可厚非,需要改进的是要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允许有多种还贷形式,即根据学生收入水平确定偿还贷款的速度以及还款数额,尤其要考虑一些学生由于失业、生病、受伤等原因暂时没有还贷能力,银行应给这部分学生建立申请缓还贷款的渠道。根据贷款学生的实际还贷能力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既可减轻贷款毕业生的压力,提高学生还贷的积极性,又可降低大学生贷款的违约率。

三、诚信奖惩制度体系化

成立第三方的诚信仲裁机构。高校目前普遍没有设立专门的诚信管理部门,基本都是挂靠在学校的相关职能部门,如教务处或学生处。为了体现公正和消除学生对学校的排斥心理,发挥学生的自我监管和评价能力,提议学校成立由教授和学生代表组成的学术委员会作为第三方,负责对学生诚信与失信行为的裁定及提出表彰或处罚的建议,然后由职能部门公示及存档。

失信惩罚程序化。由于受“重实体,轻程序”观念的影响,我国高校普遍存在忽视程序、注重结果的现象。为此,各高校要严格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64条的“处分要适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对于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的规定制定出详细的处罚程序。具体建议是:第一,组织调查。学校发现学生有诚信违规的问题后,首先应查明事实真相,在事实没有得到确认之前任何人或部门都不得擅自做出处分决定。第二,书面告知。在初步查明违规事实后,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的事实信息和法律信息,同时听取涉嫌作弊学生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并告知其有申请听证会的权利。第三,举行听证会。若涉嫌作弊学生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听证,学校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为其组织听证会,给他(她)留有合理的准备时间,并及时告知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主持人。整个听证过程应当进行笔录,并由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字。第四,形成决议。听证会后,确认学生违规是否成立,如果违规事实证明不足,应公示,消除对该生的消极影响;如若违规事实确凿,应形成明确的处罚决议,提交教务处。第五,告之和公示。处分决定不仅要告之学生,而且要在学校公开张贴。第六,备案。退学、开除学籍等彻底改变学生身份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接受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事后监督。

健全监督机制。首先,加强对国家助学金诚信行为的监督。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其网站上公开助学金管理条例、公示各学校被资助的学生名单,设立投诉、举报系统,便于社会监督。其次,加强毕业生就业诚信监督。学生的推荐材料要统一管理,就业推荐材料必须经过学校严格审核盖章,防止编造虚假信息,确保毕业生就业材料的真实性。再者,加强对荣誉称号的监管。学校要禁止开展名目繁多、适应就业需要的荣誉称号的评比活动,应使荣誉称号名副其实,成为稀缺资源,以发挥出荣誉称号在就业竞争中的特有价值。

四、大学生诚信信息社会化

目前许多学校还没有为本校的贷款学生建立个人诚信档案,而信用记录的空白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大学生毁约失信的诱因之一。因此,加快大学生诚信档案的社会化,则成为高校加强大学生诚信建设的重要方面。

诚信信息收集层次化。一是以班级为单位,由班级辅导员和班委共同负责收集该班学生的诚信信息;二是学校各职能部门,要恪守职责,对诚信缺失的学生,应记录在案,不能漏记或随意更改。

诚信信息内容具体化。要建立大学生的经济、学习、考试、求职诚信的全面信息档案。经济诚信信息应包括大学生在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救济、补贴以及缴纳学费、住宿费等方面的情况;学习诚信包括学生旷课、作弊等方面的信息;学术诚信包括学生作业、论文完成的真实性,以及有无抄袭、伪造等记录;求职诚信包括学生所获荣誉称号、证书、签约履行等真实状况。

诚信信息的网络化。借助现代科学技术,建立大学生诚信档案数据库,逐步实现系统内联网,并与教育部门的“学生信用档案”网站联接。使大学生的诚信信息社会化,便于社会各界的查询、监督,使用人单位、社会中介组织、银行等机构能够随时查阅大学生的真实材料,从而降低大学生的信用风险,使个人信用档案真正成为学生的第二“身份证”,促使学生珍惜和维护自身的信用形象。

五、学校诚信教育多样化

加强大学生的诚信教育是不可或缺的。诚信教育不能孤立化,更不能完全知识化,要重视诚信伦理的意义教育。对大学生的诚信教育,要立足于他们立身成才的价值实现的人生想望,把遵守诚信之规与他们的生存和发展前景相联,使他们认识到诚信是成就辉煌人生的道德基础,从而增强大学生践行诚信道德的内驱力。另外,要创设大学生的主动教育与自我教育相结合的平台。通过开展“学术诚信周”活动,对在校生进行全面的学校规章和诚信的认知教育,使他们了解诚信条例,明辨诚信道德善恶。

重视学校诚信道德环境的熏染教育。首先,诚信立校。把诚信办校列入高校教学评估和精神文明单位的创建之中,坚决杜绝在迎接上级教学评估中的弄虚作假行为,尤其是让学生参与造假过程的行为。其次,诚信立教。加强师德师风的诚信道德建设,把教师的学术诚信列入工作考核、职称晋升、导师资格评定的标准体系中。杜绝老师上课迟到早退、授课敷衍、学术造假等行为,发挥教师的言教与身教的综合示范作用。再者,诚信立人。通过在学生中开展诚信道德楷模的评比活动,学校要树立学生身边的诚信道德楷模,宣传诚信立人的鲜活事例,授予诚信楷模光荣称呼,并记录在其档案中,使学生感受诚信道德的力量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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