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贷款债权转让的合法性、风险及监管对策_债权转让论文

网络贷款债权转让的合法性、风险及监管对策_债权转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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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借贷是指依托于网络平台完成的个人之间、个人与机构之间、企业之间的借贷过程,是小微经济主体通过网络渠道向其他资金需求者提供小额贷款的金融模式,本质上属于民间借贷(肖怀洋,2013a)。其中,为借贷双方提供信息、工具支持等中介服务的平台即为P2P网络借贷平台。国外互联网借贷平台产生之初仅仅是单纯的网络中介,借款者通过平台发布借款信息,贷款者根据信息选择借款人,并以竞标的方式出借资金(Berger和Gleisner,2009)。整个过程在线完成,平台不负责交易的成交和借贷资金的管理,也不承担借款人违约带来的损失,而是由出借人和借款人直接交易(Everett,2008)。这也是欧美发达国家互联网借贷平台最常见的模式。然而,随着互联网借贷业务在我国的发展,这种纯线上业务模式越来越少,越来越多的平台采取线上与线下结合的模式,即通过网络平台进行宣传与营销,吸引客户到公司洽谈业务,或者对资金超过一定数额的贷款进行实地考察。在与我国实际情况结合的过程中,线下业务还出现了债权转让模式,实现了进一步创新。本文将对债权转让业务模式在我国产生和发展的原因进行阐述,并对其合法性与风险进行分析,提出规范发展与风险监管的对策建议。

      一、互联网借贷和债权转让业务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全球第一家网络借贷平台是2005年成立于英国的Zopa,截至2013年9月,该平台已为客户提供了总额超过3.8亿英镑的贷款(数据来源于Zopa网站),其业务范围已扩展至意大利、美国、日本等国家。自英国之后,网贷平台在其他国家相继出现,比较著名的有分别于2006年和2007年在美国成立的Prosper和Lending Club,目前已成为美国最大的两家互联网借贷网站,截至2013年9月,两大平台累计发放的贷款总额超过33亿美元(数据来源于Prosper和Lending Club网站)。此外,德国的Smava、日本的Money Auction也发展迅速,在全球网贷平台中排名居前(张正平和胡夏露,2013)。在国外成功案例的影响下,2007年我国第一家互联网借贷网站拍拍贷在上海成立,自此我国互联网借贷呈现蓬勃发展的态势,进入2012年更是火速扩张。根据《中国P2P借贷服务行业白皮书2013》,至2012年末,我国互联网借贷服务平台已超过200家,可统计的互联网平台线上业务借款余额将近100亿元,投资人超过5万人。若加上未统计的互联网借贷线下业务,各项数据将倍增,其借贷规模在500亿到600亿元之间。互联网在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为民间资本提供投资渠道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但由于缺乏相关立法和监管,行业面临着诸多风险和问题。

      随着互联网借贷在我国的发展,宜信公司推出了网贷债权转让业务模式。该模式下,网贷平台不仅仅充当服务中介,而且实际参与到借贷过程中,其操作流程为:平台提前放款给需要借款的用户(在决定借款时,要对借款人进行严格审核或实地考察),之后再把获得的债权进行金额和期限的拆分重组,做成多人借款的合同,并将其销售给出借人。在这个过程中,网贷平台担任了出借和借款的债权转移人,业务的主要收益来源于以一定利息出借资金、以低于出借利息的价格转让债权的利息差。从2012年开始,陆续有一些互联网借贷公司复制宜信的业务模式开展经营,如安心贷网贷平台的流转贷,融易融平台的流转担保贷,团贷网的零售贷,都是将已经实现的债权分割成若干份额并转让给其他投资人,民信公司的业务则完全属于债权转让,采取将债权拆分打散转让给众多借款人的“双向打散”模式展开经营。目前,拥有类似业务的P2P平台数量正在不断上升,与此同时,关于网贷债权转让的问题也随之而来——该模式是否具有合法性,其发展存在哪些风险,应该如何监管等,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具体而言,对于网贷债权转让模式的合法性,当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两点:(1)网贷线下债权转让有非法集资嫌疑。原央行副行长、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曾在公开场合表示这种模式恰恰是最高法院对于非法集资的定义。而有学者认为,判断这一模式是否属于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关键在于债权形成是否先于资金获取(陈宇,2012):若公司先通过平台从投资人处获得资金,再用资金进行放贷并转让债权,则属于非法集资;若资金的获取是基于已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转让也得到参与双方认可,则是合法的债权转让。由于开展此业务的P2P平台运作不透明、信息披露有限,监管也处于缺失状态,很难判定债权形成与资金获取孰先孰后,使得关于网贷债权转让有非法集资可能的质疑一直存在。(2)网贷债权转让是否等同于信贷资产证券化(肖怀洋,2013b)。债权转让模式是平台先将自有资金借出,再由投资人对接债务。公司为了分散风险将每笔资金借给多个借款人,或将每笔债权拆分转让给多个投资者,此过程中债务与投资者很难恰好匹配,难免会形成由平台控制的信贷资产池,并以此为基础出售借贷合同,尤其对于期限长、金额大的债权,拆分转让增强了其流动性。这种做法类似于信贷资产证券化,如果两者无异,则P2P债权转让必须受到监管层的严厉监管。

      针对互联网借贷债权转让存在的风险,业内人士认为主要有:(1)金融诈骗风险。在债权转让模式下,原始借款人和出资人通过平台隔离,一个出借人的资金可能对应多个借款人,出借人对每个借款人的具体信息和资金用途并不十分了解,存在公司虚拟出债权,进而通过转让虚拟债权获取资金的可能。此外,对于通过转让债权获取的资金,平台是否用于放贷之外的其他渠道甚至非法用途,也存在风险。(2)平台坏账率的控制和庞氏骗局。审计困难、信息披露不健全和监管缺失,导致债权转让平台的真正坏账率外界无从知晓。陈宇(2012)指出,如果坏账率在一个很危险的水平,以至于平台所提取的保险金和自有资金无法兑现对借款人的本金或本息保障,则平台面临庞氏骗局,即不断用新吸收的投资者的资金满足对之前投资者的投资收益和本金保障。然而也有人持不同看法,认为坏账率与庞氏骗局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庞氏骗局的核心问题是不存在真实资产或交易,或刻意隐瞒债权的风险信息循环转让,而非出现坏账(李钧,2013)。

      可以看出,当前对于互联网借贷债权转让模式尚存争议,但不可否认,该业务作为一种创新金融模式,在我国的发展十分迅速,并不断壮大。

      二、网贷债权转让模式在我国的产生发展、合法性和风险

      (一)网贷债权转让在我国发展的推动因素

      线下债权转让模式可视为网络借贷在我国本土的创新,因为与传统的纯线上中介业务相比,它参与到实际借贷过程中,对债权进行拆分转让。本文认为,这一模式在我国能够出现并不断发展,有以下促进因素。

      1、我国当前的信用环境促进了线下业务模式的产生。国外纯线上网贷平台是建立在完善的信用体系基础上的,经济主体可以根据双方信用记录进行决策和交易。而当前我国的信用体系与发达国家尚有很大差距,社会成员的信用意识淡薄,违约事件经常发生,成员的信用记录也不健全,交易主体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导致交易成本和风险都大大增加。加上网络信贷平台未被纳入我国已有的征信系统,难以从相关部门获得客户的信用信息,也无法登录征信系统进行查询,如果单纯地依靠线上模式,平台无法掌握借贷参与者的真实信用和财产状况,面临着参与人身份造假、欺诈、资金来源或用途不明等风险。这一现状催生了平台对借贷参与者的线下洽谈与实地审核,网贷业务由线上转到线下。

      2、大量借款需求和小额闲散资金的存在为债权转让业务提供了市场。我国的金融市场上中小投资者众多,他们拥有的资金较为零散,从几千、几万元到几十万元不等。平台先借出资金,满足借款者的一次性资金需求,再通过拆分,将不同期限、金额的债权打散转让给众多投资者,既满足了资金需求方,又为中小投资者提供了投资渠道。通过这一业务,平台连接了在期限和金额上可能并不匹配的资金需求方和供给方,适应了当前我国借贷市场的状况,越来越受到公众的青睐。

      3、目前对网贷监管较为松散,业务创新得以开展。债权转让模式已远远超出了网贷平台提供借贷信息的中介职能,而是直接参与借贷资金的匹配。由于我国当前没有明确的法律对互联网借贷行业进行规范,也没有监管主体对其实施监管,因此对于出现的创新模式相关部门并未采取限制措施,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债权转让业务的发展。

      4、平台对投资者的保护和对风险的防控,保证了业务的开展经营。为保护出借人的利益,大部分平台承诺对出借人的本金和利息进行保障,在借款者未按时偿还本息时进行垫付,这种引入自身信用的担保模式吸引了投资者,保证了资金来源。同时,对借款人采取全程风控,即贷前审核(包括当面审查、书面核实、电话调查、实地征信等),贷中监控(即在借款期间,对客户进行电话回访,保证贷款的真实用途),贷后管理(对到期贷款实时违约催收)等。这样,平台不仅保护了出借人的利益,还有效地控制了风险。此外,以宜信为例,公司通过与一些行业信息共享机构合作,参与了北京和上海的信息交换机制,从而与央行征信系统和其他行业信息紧密对接,弥补了未能纳入央行征信系统的不足。以上这些措施都促进了线下债权转让业务的发展。

      (二)对债权转让模式的合法性分析

      1、互联网借贷平台发售理财产品的合法性

      大多数开展债权转让业务的平台是打着“理财”旗号,吸引拥有闲散资金的投资者通过平台出借资金,更有平台直接将已实现的债权拆分打包成理财产品进行出售。然而,网络借贷平台在我国尚未得到法律认可,理财资格的认定和理财产品的发售,需要得到监管当局批准,对于法律地位尚不明确的网贷平台而言,显然不具备理财和发售理财产品的资格。因此,网贷平台为投资者理财、发售理财产品,从现有的法律法规看属于非法行为。

      2、网贷平台引入担保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当前法律环境下,自然人和企业法人都可以充当担保方。为了吸引客户,国内大多数平台都向借款人承诺,当贷款人未能按时足额偿还本息时,由平台先行垫付。这种承诺相当于平台以自身信用为借款人提供担保,开展债权转让业务的平台也不例外。平台保本保息主要有三种做法,第一种是自身担保;第二种是提取风险金;第三种是与担保公司合作,又分为平台自己成立担保公司和与第三方担保公司合作两种情况(高谈和荆丽娟,2013)。无论采取哪种形式,都存在担保机构的实际担保额与注册资本和担保能力是否相符的问题。我国法律对担保公司的净资产和担保余额有明确规定,从现阶段看,大部分平台的注册资本并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且存在虚假注资,即通过一定手段夸大注册资本金的可能,实际担保能力薄弱,违法担保屡禁不止。

      3、债权转让是否等同于信贷资产证券化

      本文认为可以将网贷债权转让视为信贷资产证券化,因为该业务下,平台在对已有债权进行期限和金额的拆分匹配过程中难免会形成借贷资产池,并以此为基础发放债权转让合同,提高了债权的流动性,可以看作是民间的信贷资产证券化。我国对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监管一直很审慎,开展此项业务要有相关部门审批,网贷平台尚不具备进行资产证券化的资格,属于非法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政府部门要提高警惕,采取监管措施,严防风险在民间的产生和传递。

      4、债权转让可能演变为非法集资

      债权转让模式下,平台吸收的资金有时不能与债权恰好匹配,可能形成先融资、再放贷的情形,但根据目前法律具有融资资格的主体必须经监管部门批准,网贷平台不在法律允许之列,但却有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特点,有演变为非法集资的嫌疑(陈丽琴,2013)。判定该业务是否为非法集资的关键在于债权形成是否先于资金获取,但是整个债权转让的运作过程不透明,实际过程中外界很难判断两者先后,是否属于非法集资较难判定。从开展该业务的平台公开的信息分析,投资人购买的是已经生成的债权,是不属于非法集资的,但应该引起监管层的重视,加强相关信息的披露和监管力度,引导其规范发展。

      5、是否存在以新还旧的可能

      如果基础债权的收益无法维持对投资人的回报支付,而平台的资金实力有限时,则存在用新吸收的资金偿还之前投资者(庞氏骗局)的嫌疑,这属于典型的非法投资诈骗。虽然有以新还旧的可能性,但目前开展债权转让业务的平台运作正常,没有表现出危机迹象,不能因为担心庞氏骗局而阻止其发展,而应在加强信息披露和监管的前提下予以规范和引导。

      综上,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下,网贷债权转让业务有其不合法之处,但对于此项金融创新,监管层要做的不是禁止,而是加快立法、监管和引导,促进其健康发展。

      (三)对债权转让模式的风险分析

      1、业务面临的内部风险

      本文将P2P债权转让业务视为民间信贷资产证券化,这样,网贷平台债权转让就面临着信贷资产证券化所蕴含的风险,具体有:(1)债务人违约风险,即信用风险:原始债权是债权转让的基础资产,是风险源头,一旦原始债务人未能按时足额还本付息,偿还债务的压力就转移到平台身上,对于作出本金或本息保障承诺的平台,当需要偿还的债务超过其承受能力时,投资损失的风险会通过平台向借款人扩散,损害投资人及相关人的利益(王晗,2012)。(2)网贷平台的道德风险:一方面,由于网贷行业的进入门槛较低,缺乏相关法律和监管,平台极有可能通过设立网站、开展业务诈骗公众钱财;另一方面,债权转让过程中,网贷平台与投资者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平台很有可能为了自身利益隐瞒相关风险,使得投资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借出资金。(3)流动性风险:由于网贷平台的行业门槛低,很多平台的资金实力很弱,一旦债权转让环节出现困难或者投资者短期内大量要求兑付,平台的资金链出现断裂,业务将无法继续开展,平台面临倒闭;或者,为了维持正常运营,平台可能投发虚假借贷标的以吸纳资金,这将进入恶性循环,使其面临更大的风险。加上网贷业务的社会民众参与度高,风险很容易在民间传播,影响深远。

      信用体系不健全使得借款人的信用状况难以查明,借款人极有可能通过伪造信息进行诈骗,使债权转让本身就建立在虚假的债权之上,并随着转让而不断将风险扩散;出借人也可能通过平台将非法收入借出,通过此种投资将其变为合法收入,即进行洗钱(刘宇梅,2013),使平台成为违法犯罪的又一渠道。

      由于网络借贷依托于网络,很容易受到黑客的攻击,借贷双方的信息容易泄露,个人信息安全受到威胁。而且,在缺乏有效的内部管理和控制的情况下,网站的工作人员很容易进行违规操作,如私自篡改信息等。平台还面临较大的技术风险和操作风险。

      此外,我国当前的信用评级制度不完善,平台线下审核和债务跟踪追讨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加上维持网站正常的宣传、经营、担保和提取风险备付资金等,平台的运营成本很高,如果收入难以满足经营需要,平台的业务将难以继续,投资人的资金安全和利益将受到影响。

      2、业务面临的外部风险

      现阶段债权转让业务面临的外部风险主要有法律风险和政策风险。

      由于当前对网贷行业的立法尚未建立,将来如何从法律层面对网贷行业和平台定性,如何划定业务范围,现有业务能否得到法律的认可,是债权转让乃至行业面临的风险之一。一旦界定为非法,则该业务将被迫停止,如何退出并保障参与人的利益,也是需要面对的重要问题。

      政策风险则取决于政府对网贷行业的态度,是否将这种新兴的民间金融模式作为新的支撑点,鼓励其发展。由于网贷本身具有的风险,现阶段政府对其发展的方向难以把握,对业务创新的态度也不明确,债权转让能否在未来继续开展、如何开展仍然未知。

      三、互联网借贷平台债权转让业务监管的思路与建议

      对于债权转让业务的进一步发展完善,总体思路是要从法律上确立P2P网贷平台的合法性和身份,建议将其归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并对其业务范围进行明确划分;监管模式则采取功能监管,可以在业务上归银监会、机构上由地方金融办(局)监管。具体对策建议如下:

      1、尽快明确互联网借贷行业和相关业务的法律地位,完善立法

      本文提到的对互联网借贷债权转让的问题很大程度上源于法律和监管缺失。政府部门应尽快制定法律明确其地位,出台监管措施以规范行业发展。具体而言,对于纯线上平台及业务,监管的重点是交易平台上标的物和客户信息的真实性;对于线上线下结合或线下业务,要更加细化:(1)对引入担保的平台要按照相关担保法规进行监管,如注册资本与担保额的限制、保险金的提取等。(2)涉及形成资金池的平台要按照银行理财产品的管理办法进行监管。虽然众多平台强调其在债权转让业务中未形成资金池,但还是要引起重视,对其业务流程进行监管,防止开展类似于银行“资金池”理财业务。(3)涉及资产证券化的平台要按照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管理办法严格监管,对平台和业务严格审查。(4)涉及非法集资的平台,要坚决予以打击取缔(陈宇,2013)。

      此外,由于网络借贷的参与人大都为普通民众,相关部门还要注重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如出台风险资金拨付制度、建立严格的互联网借贷准入和退出机制等,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2、完善网贷平台的信息披露制度

      互联网借贷平台债权转让业务的操作和资金运转不是公开透明的,相关信息外界难以获得,平台对外公布的数据也缺乏可信度,其真正的运营状况和蕴藏的风险难以估算。为了保证业务的持续发展、预防风险的积聚爆发,应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加强监管层和社会对平台的知晓度和可控度。

      3、建立行业自律监管机制和平台内部控制机制

      互联网借贷行业目前尚未建立自律组织。对于一个行业而言,自律组织可以制定行业的行为规范并监督会员共同遵守,也可以对行业的信息披露提出要求,实现行业的自我审查和约束(柳立,2013)。与政府监管相比,自律组织能更深入地了解会员企业和行业的发展状况,监管方式也更为灵活,可以作为政府与行业之间联系调节的纽带,促进整个P2P行业更好地发展。

      对于平台的内部管理,可以从提升工作人员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提高网络技术水平和信息保护能力、完善激励和监督机制等方面入手,加强平台内部控制,这对防范操作风险意义重大。

      4、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社会成员的信用意识

      完善的信用体系能促进经济主体之间更好地作出决策、完成交易,是P2P债权转让业务和整个互联网借贷行业发展的基础。当前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我国信用体系建设:(1)加快建立公共、企业和个人信用等级体系,翔实记录社会成员的信用情况。(2)建立科学统一的信用评价标准,同时大力发展信用评级机构等服务中介,发挥信用中介机构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3)制定信用违约的惩戒措施,加强对社会成员的信用教育,减少违约事件的发生。(4)建立信用监督管理体系和风险防范体系,完善相关立法,对社会信用活动及参与者进行监督,同时建立信用风险警戒体系、信用风险转嫁体系等,控制风险的转移和扩散。

      5、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无论是互联网借贷线下债权转让业务,还是传统的纯线上业务,都需要对客户信息进行收集,有时还需要实地考察,这都会增加运营成本。如果平台与平台之间、平台与其他金融机构(如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之间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将各自积累的客户信息共享,可以减少各自考察客户的工作量,降低整个借贷行业的成本。例如,可以考虑将互联网借贷平台纳入央行征信管理系统,让平台在共享信息的同时,也能提供自身拥有的信息资源。

      6、加强和规范业务的区域性发展

      建议开展债权转让业务的互联网借贷平台可以考虑业务的区域性发展,一笔债权可以优先考虑转让给同地区的投资者(同样,一笔资金也可以优先借给同地区的借款人),这样可以节约平台对借贷双方信用考察的成本。另外,资金投资于本地债权可以让投资者更容易了解债务人的情况,债务违约的催款成本也会降低。对于网贷平台自身,区域性发展无论对于线上还是线下业务而言都更加易于管理,也可以有效防止风险的全国性扩散。

      无论是P2P债权转让业务还是整个互联网借贷行业,在我国都处于监管的真空状态。在肯定其对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促进民间借贷繁荣发展的积极作用的同时,对相关的质疑也要重视。这一新兴金融模式现在和未来如何规范、如何继续发展是需要解决的难题之一,尤其是在监管的同时做到不抑制创新,要做到权衡利弊。在金融和互联网技术不断融合创新的背景下,这种以网络为依托的借贷模式,必将顺应时代的发展形成一股新生金融力量,为经济发展带来更好的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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