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视域下乡贤治村的实践路径论文

乡村振兴视域下乡贤治村的实践路径论文

乡村振兴视域下乡贤治村的实践路径

于语和,白 婧

(南开大学法学院, 天津 300350)

摘 要: 乡村振兴,治理有效是基础。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这既是实现乡村振兴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是乡村振兴战略的应有之义。乡贤治村正是乡村治理中自治、法治、德治的结合点,乡贤对于提高自治水平、推进乡村法治、引领乡村德治能够发挥有益作用,本文旨在研究乡贤对乡村治理的特殊价值,寻找当前村治困境的解决之道,探寻乡贤引领乡村振兴的践行路径。

关键词: 乡贤治村;乡村振兴;乡村治理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了乡村振兴战略,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乡村振兴,呼唤着踵接传统、深植现实的农村基层治理模式。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治理好今天的中国,需要对我国历史和传统文化有深入了解,也需要对我国古代治国理政的探索和智慧进行积极总结。”[1]乡贤文化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积淀了千百年来乡村治理的经验智慧,更是在乡村治理中推进德治的特殊资源。因此,积极发挥乡贤的作用,不仅关系到乡村传统文化的承继,也关系到乡村治理现代化的水平,更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健全乡村治理体系的要求。

一、乡贤治村的历史沿革

中国乡贤文化历久弥新、源远流长。乡贤产生于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传统农耕社会,在数千年中承担着基层治理、维护稳定的重任。

(一)乡贤文化的演进

何谓乡贤?“生于其地而有德业学行传于世者,谓之乡贤”[2]。传统社会中,乡贤历经朝代更迭,在不同的时期有着不同的称谓,诸如绅士、仕绅、绅衿、缙绅、绍绅、乡绅等,称谓虽不同,但标准是一致的。《左传》中指明了乡贤的标准,“太上有立德, 其次有立功, 其次有立言, 虽久不废, 此之谓不朽”[3]。“德”指品行,“功”指功名,“言”指学问,这三方面都出众,才能称得上是乡贤。原始社会的氏族部落中,因能力出众、资历较深而获得声望的尊长负责教化民众和传授经验,这种自然形成的尊长就是“乡贤”的萌芽。商代村落中,宗族长是治理核心,帮助统治者加强社会管理。西周时期,君王在乡村设立“乡师”,其主要职务是教化乡民、监督官员、记录人口。秦汉时期,在乡村实行“乡三老”制度,实现了较为系统的乡村治理。据《汉书》记载:“举民年五十以上,有修行,能率众为善,置以为三老,乡一人。”[4]三老不仅要达到一定年龄,更要具备一定程度的文化知识和政治见解。三老作为“民师”教化民众,负责制定地方规约,宣传朝廷法令,同时也监督朝廷。三老的政治身份界于官民之间,是管理乡里事务的重要人物。汉武帝时期,受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政策影响,国家推崇以孝治天下,以德行为标准察举选官,深刻践行儒家思想的士绅成为乡村治理中心,承担教化民众、服务乡梓的责任。汉魏至隋唐时期,地方对造福乡里的贤人君子或“命配县社”,或“营立祠宇”,祭祀乡贤的习俗得以传承。(1) “郡人甄子然、临孝存知名早卒,融恨不及之,乃命配食县社”。出自《后汉书·列传·郑孔荀列传》。“其自古以来,贤人君子,有能树声立德、佐世匡时、博利殊功、有益于人者,并宜营立祠宇,以时致祭”。出自《北史·隋纪下》。 宋元时期,乡贤和名宦都被称为先贤。明朝统治者高度重视乡贤的教化作用,把对乡贤的祭祀纳入了政府祭祀,借以教化和激励百姓、稳固社稷。此后,乡贤祭祀逐渐普遍化。清朝建立了一套明晰的选拔乡贤的标准和程序,乡贤的确定更加规范。

新中国成立初期,乡村经历了土地改革、人民公社等一系列运动,曾经处于弱势的贫下中农成为新兴的政治精英,发挥着辅助治理的作用。改革开放以来,乡村发生巨大变化,乡村自治制度的运行遇到了一些困境,乡贤逐渐回归治理视野。新时代的乡贤是指与乡村有着密切联系、以自己的资源、经验、学识、技术等参与乡村建设和治理的人士,既可以是生于斯长于斯的长者,也可以是身在外地但心系家乡的精英人才,或是长期在乡村工作的外乡人,他们正日益成为乡村治理的助力[5]

纵观乡贤的发展历史,无论是传统乡贤,还是新时代的乡贤,都有一些共同的特征。其一是乡土联系。所谓“士大夫居乡者为绅”,乡贤多是本土本乡之人,安土重迁,然而在新的历史时期,这种乡土联系并不特指乡贤生活在乡里,而是强调乡贤与乡村有着因地域而生的情感联系,也就是“乡情”[6]。其二是德高望重。传统社会的乡贤受儒家影响,注重自身修养和民众教化,在乡民中声望很高。新时期的乡贤发扬服务和奉献精神,把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视为己任,因而得到乡民的仰慕和信任。其三是能力出众。乡贤具有出众的才干和学识,这也是乡贤参与治理的基础。

新时代的乡贤继承了传统乡贤的优秀特质,汲取了乡贤治理的有益经验,实现了乡贤价值在新时代的延续。然而,新时代的乡贤不是传统乡贤的回归,而是新生,二者本质区别在于价值观念的不同。传统乡贤受儒家伦理思想影响,等级观念根深蒂固,君臣父子的纲常名教贯穿于乡村治理。新时代的乡贤蕴含理性、平等、民主、法治等现代化的特质,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价值判断的标准和个人行动的准则。新时代的乡贤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传统文化相对接,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使现代与传统具有“可译性”。

榫卯工艺,属于分铸法之范畴,是铜器铸造中的辅助工艺,使用率不是很高,多在附件与器体铸合时被使用。这种工艺商代就已出现,如殷墟5号墓出土的方罍就运用了此技术。西周时期,榫卯工艺仍然被使用。洛阳北窑西周铸铜遗址,出土了许多礼器、工具、车马器、兵器的陶范,泡饰、戈、鏃范为双合范以及多合范,在分型面上多采用三角楔形榫卯和长方形子母口使范扣合[25]436-437。

(二)乡贤治村治理模式的历史回顾

我国乡贤治村古已有之。中国不同于古希腊的城邦,而是一个超大规模的共同体,中央政权对所有区域直接统治的模式成本极高,乡村自治是必然选择。乡村作为一个相对封闭的区域,建立在小农经济基础之上,以地域关系、亲族血缘、家族宗法为纽带,因此乡村的治理既是村治,也是族治。西周时期,乡村实行乡遂制,乡民选举德才兼备的人管理公共事务。秦汉时大力推行“乡三老”制度,三老掌教化,承担德教之重任。汉武帝时期,独表六经,注重礼乐教化,培养了一批士绅,并形成了以士绅领导的乡村自治。北宋时期,陕西蓝田的吕大忠、吕大钧兄弟等乡贤制定和实施的《吕氏乡约》,是中国最早的成文乡里自治制度,为乡贤主导乡村治理创设了制度基础。明朝初期,各地各乡设立“申明亭”,由本乡人推举公直老人并报官备案,负责读法明理﹑彰善瘅恶﹑断决争讼,经申明亭调解不能平息,再向官府起诉。明清时期,保甲制度日趋完善,保长、甲长负责催征赋税、稳定秩序,乡贤与官府的联系愈加密切,乡贤在治理中的作用不仅仅局限于道德教化,更侧重于协助官府统治,维护地方安定。乡贤的价值不容小觑,其不仅能促进本土本乡的道德教化,甚至可能成就一个区域的兴盛。晚清名臣曾国藩带动了湘乡乃至整个湖南的崛起和兴盛,乡人多受其恩惠,奉之为乡贤。曾国藩一生秉持儒家思想,在立功、立德、立言方面皆有所成,镇压太平天国运动是为立功;修身齐家、造福乡里是为立德;著书立说、承袭文脉是为立言,可谓是渐至“三不朽”。曾国藩组建湘军剿灭起义,许多跟随他的乡人都取得了功名富贵,裁撤湘军后,曾国藩及返乡将领大力发展湘乡文教事业、投身兴学育人,湘乡社会风气愈加向善。

添加剂法是在软土地基中加入一些物质,增强地基的抗压强度。软土地基承载力较小,需在软土中添加一些硬性物质以提高地基的抗压能力。常用的添加剂为水泥。垫层换算法适用于软土地基浅层处理。在软土地基中填充材料,提高地基中坚硬物质的含量。通常用泥土碎石等材料进行填充,利用垫层换填法包括手工作业与机器辅助两种方式。先将软基中的泥土抽取出来,再用碎石等材料进行填充。在具体施工中,当填埋深度达1m后,需在上层加设土工布,防止路基形变。此处理技术能有效增加路基的承载力,解决地基冻胀对路基的影响。

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乡贤治村的传统之所以贯穿始终,是因为其既契合村治实际,又是明智之举。乡村以血缘为纽带,家法族规远比国家法律更有影响力,如曾国藩所在的曾氏家族,治家甚严,家训家规代代流传,家族绵延十代人才辈出,打破了“君子之泽,五世而斩”的惯例,可见家法族规之影响深远。此外,在一个地域辽阔、人口众多的传统农耕社会,乡村自给自足,形成一个个封闭独立的共同体,皇权很难渗透到乡村进行直接统治。在这种客观环境之下,中国政治体系逐渐演化成费孝通所提的“双轨制”,国家政治体系分为中央集权和地方自治两个轨道,二者分轨运行,自中央至县由皇权统治,县以下靠自治[7]。秦晖将古代乡村自治模式总结为“国权不下县,县下惟宗族,宗族皆自治,自治靠伦理,伦理造乡绅”[8]。乡贤的身份似官非官、似民非民,因其个人能力和人格魅力获得普遍认同。以乡贤为代表的地方权威是乡村的实际管理者,在维护秩序、解决纠纷、伦理教化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乡贤治村最主要表现在风俗教化,乡贤以身作则造福乡里,又积极弘扬儒学,引导乡民多行善举。其次,受传统的“无讼”观念的影响,乡民很少因纠纷而对簿公堂,乡贤德高望重,又熟悉乡村实际,能够在调解时使双方信服。此外,乡贤能辅助官府进行治理,“惟地方之事,官不得绅协助,则劝诫徒劳”,说明了传统乡贤在地方治理中的重要性。

随着代表封建专制的清王朝的灭亡,社会结构发生巨变,乡贤治村的制度基础被动摇,乡贤群体逐渐走出乡村治理的舞台中央。自辛亥革命至新中国成立前,时局维艰,干戈未息,乡贤群体勉强维持着乡村秩序。几十年间中国农村历经混乱与变革,新中国成立后,乡村的政治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国家政权自上而下沉入到乡村基层,打破了千年来的乡村治理传统。尤其是广大农村地区推行人民公社,基层干部负责治理乡村,家族宗法式微,乡贤治理失去运行的土壤。随着基层自治制度的确立以及改革开放的推行,乡村愈加开放,治理格局和结构也发生变化,行政权威逐渐退出乡村治理,然而新的自治实践在一定程度上没能达到制度设计的初衷,面对重重困境,乡村治理开始呼唤乡贤群体的回归。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创新乡贤文化”,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又提出“培育新乡贤文化”,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要求培育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契合、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适应的优良家风、文明乡风和新乡贤文化。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积极发挥新乡贤作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有效途径,是健全现代社会治理格局的固本之策。要实现乡村振兴,就必须创新乡村治理体系,走乡村善治之路。乡贤参与治村恰好是乡村善治的有益路径,乡贤治村能够成为乡村自治的有效补充,也是对中国传统“礼法合一”的治理理念的践行。

二、乡村治理困境下乡贤治村的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各地都在探索乡村治理的模式。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总结和吸收了广大农民的自治经验,将村民委员会写进了宪法,将村民自治治理模式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在这一模式之下,乡村的治理主体、治理方式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乡村政治更加民主化,村民自治让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既符合国家治理的要求,也顺应民主的潮流,同时提高了村民参与政治的意识和能力。乡村治理在这一模式下成效显著,特别是在稳定乡村秩序、维护村民根本利益、农村公共事务管理、集体财产分配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改革开放40年来,农村地区的开放性不断提高、各类生产要素交由市场分配,农村经济迅速发展,农民生活水平和乡村生活环境大大改善,乡村面貌焕然一新,经济、环境、生态等方面的发展日新月异。然而,随之而来的问题也使乡村治理面临着新的挑战与困境。

(一)现阶段乡村治理的困境

首先,传统乡村社会结构改变。乡土性是农村社会结构的核心,对于维系村民之间的联系、稳定乡村秩序极为重要。但是,在社会急剧转型的浪潮之中,曾经深受乡土传统滋养的农村大地正在发生变化,田园牧歌、鸡犬相闻的景象逐渐失色,曾经庄严神圣的宗祠愈显荒凉。从事农桑的农民越来越少,青年外出打工,老人儿童独守田园,更甚者举家搬迁离开故乡。曾经以血缘、土地为纽带建立的乡村,人们守望相助、互通有无,而今人员分散、关系疏远、宗族意识淡漠,在此背景之下,乡村治理的主体、对象、环境发生了较大的改变,乡村治理正面临着变革困境。

首先,无论是组织、团体,还是任何班子中,主角永远只有一个,次要一点的副角也是少数,大多数和绝大多数,只能是龙套的角色。这就像是无论多长的长龙只有一个龙头,无论多高的参天大树只有一根主干一样。

乡村实行法治是现代化治理的必然要求。法治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乡村作为最基层的治理单位,乡村法治直接关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现,因此,法治是新时代乡村治理的必然要求。《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第二十七条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这些规定都表明乡村治理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框架下运行,必须以法为据。

其次,城镇化进程中,乡村人才流失,村治效率低下。传统社会,乡民安土重迁,乡村人丁兴旺,治理主体和对象都比较稳定。改革开放以来,城镇化的虹吸效应,使得农村的青壮年源源不断地流向城市。据统计,截至2018年底,中国城镇常住人口83 137万人,中国乡村常住人口56 401万人,城镇化率为59.58%,城镇化率逐年上升。(2) 2019年2月28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1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截至2018年末,中国大陆总人口139 538万人,其中城镇常住人口83 137万人,占总人口比重(常住人口城镇化率)为59.58%,比上年末提高1.06个百分点。 乡村青壮年作为乡村治理的主体而大量外流,导致了乡村治理的困境。村里多是老人和儿童,每年一次的村民代表大会都难以召开,村务由村委会少数人决策,村民自治表现出虚化和弱化的困境。此外,村干部腐败问题频出,村干部利用职权贪污拨款、侵占资产、私占低保户名额等,失去了村民的信任,乡村治理亦面临着“塔西坨陷阱”之困。

最后,乡村传统文化转型。传统社会宣扬重义轻利、仁爱、孝悌、忠恕的儒家文化,涵养了千百年来浓厚亲密的乡风乡情,人们信仰并践行着儒家伦理规范。但转型期的中国,正经历着经济体制变革和社会结构变动,思想观念随之改变,拜金主义、消费主义、个人主义、功利主义等世俗价值观正在冲击传统儒家文化,曾在乡村治理中大放异彩的传统道德文化日益衰微。而现代文明中民主、法治、自由、公正等价值观还没有深入乡民之心,道德失落、不孝不睦、铺张浪费的境况令人担忧。文化是乡村治理的灵魂,也是乡村治理的基础。文化价值体系的转变,直接导致乡村治理失去精神基础,因此,加强乡村文化建设,促进乡风文明是乡村善治的内在要求,也是实现乡村振兴的精神支撑。

(二)乡贤参与治村的必要性

乡村治理困境的产生,直接原因固然是城镇化、现代化对于传统农村结构的冲击,究其根本,是乡村文化断层导致的自治治理体系的失效。传统乡村靠传统道德和家族宗法来实现自治,我国现行乡村治理虽也是自治,但支撑自治的道德文化却有所欠缺。因此,加强德治是当下完善乡村治理的必然要求,要从传统乡土中国中寻找优秀经验,结合乡村变化实际,以破解乡村治理困境。传统乡村最优良的传统便是乡贤治村,乡贤有着鲜明的地方基因,既了解乡村实际情况,也容易被村民接受,是不可多得的治理资源。党的十九大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实现这一目标,必须要充分利用乡贤资源,乡贤参与乡村治理,能够重构乡村道德体系,促进乡村治理体系的完善,推动乡村治理体系的现代化。

其一,乡贤治村是我国村治的历史传统,乡贤治村有据可依。在传统社会“双轨制”的运行模式之下,乡村与国家政权双轨并行,“天高皇帝远”,乡村的事务大多由乡村自行解决,拥有一定声望的乡贤就成为处理乡村事务的主导力量[9]。乡贤不仅乐善好施、服务乡梓、调解纠纷,更以儒家伦理规范为指导,教化乡民尊老爱幼,崇德向善。近现代的社会变革使得乡村结构改变,乡村权威逐渐消失,从而导致了许多乡村治理危机。由此可见,乡村结构以及传统乡村治理资源对乡村治理的影响不可小觑,忽视乡土社会的治理传统,一味求新,不适合现今的乡村治理实际。将乡贤作为治理资源纳入治理体系,契合我国的乡村治理传统,是从历史传统中汲取优秀治理资源的积极探索,乡贤治村能凝聚乡民、整合资源,提高乡村的自治能力和水平。

其二,乡贤治村符合乡土社会的存续实际。乡贤文化生发并根植于乡土社会,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中提道:“从基层上看去,中国社会是乡土性的。”在相对封闭的传统乡村,乡民生于斯、长于斯,互通有无、守望相助,正是这种稳定性、封闭性、亲缘性奠定了乡贤治理的基础。在城镇化的冲击之下,传统乡土社会结构虽有所变动,但乡土性仍是需要被重视的真实状态,乡土性根深蒂固地存在于每一个村民的血液里,依赖地缘、亲缘而生的人际关系仍被乡民重视,其“形”虽散,其“神”犹在[10]。正所谓“老乡见老乡,两眼泪汪汪”,一声乡音一句乡情便能消融距离、增进情感。乡民很容易对成长于本土的人有亲近之感,这种亲近感对于乡村治理能够减少很多阻力。因此,广大的乡土村庄孕育了乡贤参与村治的合理性土壤,乡贤治村是立足于现今乡土实际的积极探索。

其三,乡贤治理的回归有助于乡村道德体系重构。“风俗,天下之大事也”,乡风文明是乡村治理的精神内核,离不开文化道德的精神支撑。乡贤是优秀传统文化的践行者、传承者和发扬者,也是现代文明的承继者,他们融合了守望相助、敬恭桑梓、爱老慈幼的传统品质和民主法治、平等竞争、包容创新的现代文明,是医治现代乡村伦理失范、人情冷漠的良方,对激励乡民崇德向善具有特殊意义。乡贤多是生于乡长于乡的杰出人才,这种地缘、亲缘上的先天优势,使他们更能够被乡民理解和接受,获得乡民的崇敬。乡贤的学识、能力、道德能够用以教化乡民,引导乡民树立起积极向上的价值观,净化乡村风气,涵养乡村文明,重构乡村伦理规范与道德价值体系,为乡村治理筑牢道德基础。

传统社会中,村治直接表现为族治。族规是由民间宗族所制定,为成员共同遵守,从而使基层社会实现自我管理的行为规范,它是宗族稳定及乡村治理的基石[12]。我国历史上曾有乡贤为加强治理,带领乡民制定了家法族规,对乡民修身齐家、和睦邻里作出了规定。如王阳明《南赣乡约》、朱熹《朱子家礼》、吕氏四贤《蓝田乡约》、江州陈氏的《陈氏家法》、南北朝颜之推的《颜氏家训》等规范,蕴含着乡土伦理和公序良俗,在道德教化、乡村治理中发挥了不可估量的作用,也为如今的乡村振兴提供了有益经验。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三清乡的马氏家族有条家训,“孝悌忠信无外伦纪,礼义廉耻莫大纲常”,在家训的指引下,马氏家族传承了良好家风,兴旺百年,人才辈出。十九大报告指出,深入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蕴含的思想观念、人文精神、道德规范,结合时代要求继承创新,让中华文化展现出永久魅力和时代风采。因此,在新时代背景下,应当积极发掘有益的家法族规,特别是引导乡贤结合家谱整理家训,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主导,对传统道德资源进行继承与创新,使优秀的家法族规得到充分认同与践行,用好家风带动好乡风,从而为乡村振兴筑牢思想道德基础。

三、乡贤治村的形式与功能

现今,农村治理的基本模式是村民自治基础上的德法综合为治。村民自治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制度,在村治实践中必须长期坚持,但由于村民传统习惯、政治意识、法律观念等因素的制约,村民自治的运行实效与设计初衷仍有一些差距。结合村治历史与实践可知,村民自治的有效实现既要依靠乡村的传统道德文化资源,又要依仗现代法治思维与观念。“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法治与德治都是治理的重要资源,国家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协同发力。自治、法治、德治三者相互配合,才是乡村治理的最优解。因此,在现今的乡村治理中,自治、法治、德治表现为一体两翼、共同推进的治理格局。村民自治是治理的主体,更是治理的重中之重,而法治、德治作为两翼,推动村民自治良好运行,从而实现乡村善治。

乡村实行村民自治有制度依据。1982年宪法第111条第1款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第2款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乡村实行村民自治是宪法的明确要求,不可轻易动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许多程序性规定,为村民自治的良好运行提供了更多制度性保障。

浅阅读与深阅读有对比,有呼应。都是基于阅读过程中,阅读主体参与度的深浅,来衡量的。作为不同的读者,怀着不同的目的,对于深浅的取舍会有不同。纠结于阅读目的是否功利?阅读内容是否浅显?阅读主体文化层次是否高?阅读速度是否快?并以这些来衡量是否浅阅读,是不确切的。

1.4 标本采集 入院次日或门诊复查日清晨,嘱患者空腹采集静脉血后,由我院检验科检测。检测指标包括血清总胆固醇(TC)、三酰甘油(TG)、丙氨酸转氨酶(ALT)、天冬氨酸转氨酶(AST)、肌酸激酶(CK)、肌酐(Cr)、non-HDL-C、LDL-C,采用己糖激酶法检测空腹血糖及餐后血糖,采用免疫法检测糖化血红蛋白(HbA1 c)。

乡村实行德治是改善治理的途径。国无德不兴,人无德不立。在乡村治理中,道德的作用不可轻视。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不断提高乡村社会文明程度。文明乡风是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和有力保障[11]。要培育文明乡风,就必须加强农村思想道德建设,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深入挖掘优秀传统农耕文化蕴含的思想观念、人文精神、道德规范,培育挖掘乡土文化人才。

乡贤作为乡土人才,在治村中的功能作用渗透在自治、德治、法治的各个层面。乡贤文化往往是优秀传统文化道德的代名词,是乡村思想道德建设的优质资源,能够成为乡村德治的有效补充。其次,乡贤群体也是提高乡村自治水平的优秀人才。乡贤通过加入村委会、成立乡贤理事会等途径参与到村民自治的具体事务中,促进自治良好运行。此外,由于乡村是熟人社会,村民往往沾亲带故,“低头不见抬头见”,出现纠纷时,不愿因“对簿公堂”而导致关系僵化,因此,法律手段在农村定纷止争的作用较为有限。而乡贤声望较高,乡民信服,乡贤出面调解矛盾可以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矛盾不上交、人员不上行”。乡贤同时也是乡村法治的推动者,提高村民法治意识,推进依法治村。乡贤参与治村正是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模式的有益实践。

(一)弘扬乡贤文化,引领乡村德治

良好的乡村治理必须是服务于最广大乡民利益和需求的善治。乡民不仅需要山清水秀的环境,更盼望文明和谐的民风、乡风。目前乡村结构虽受到冲击,乡土文化式微,但乡土性仍存在于广袤的乡村大地上。因此,乡村振兴与乡村善治的实现,必须依托于乡村社会的乡土性以及其蕴含的传统治理资源。乡贤作为一种优势治理资源,有助于凝聚人心、教化乡民、净化乡风,有助于重构以孝悌忠信、礼义廉耻为核心的乡村传统文化,有助于重塑守望相助、崇德向善的乡村治理灵魂。为此,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主导,结合优秀传统文化资源,发挥乡贤对于乡村德治的引导作用,把乡贤作为开展乡村德治的有力武器,推动乡风文明建设,使乡村重回风清气正之局面。

我国应当借鉴并做好校园足球与职业足球的衔接,2个体系的主管部门应当不断努力探索多元化合作途径。如在校园足球活动中细化对优秀球员的进阶训练,增加校园足球优秀球队与俱乐部梯队足球赛事,完善多层次运动员、教练员与裁判员资质认定衔接体系建设工作,强化各类培训课程标准化与科学化水平等,对未来多种类、多层次足球人才选拔提供体系与制度保障,确保体教结合理念下校园足球与职业足球进一步融合。

1.挖掘和保护乡贤文化资源

3.以多元形式推进乡贤文化的传承与弘扬

2.研究并完善乡邦文化

收集整理与乡贤、乡史相关的文史资料,在省道志、府州志、县志、镇志、村志中找寻有关乡贤的记载,全面梳理乡贤的嘉言懿行、族规家训等,以传统文籍为基础,开展对乡贤、乡邦文化的研究、传承与完善。第一,为更好地研究乡贤文化,可以组建专门的乡贤研究会。例如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组建的乡贤研究会,自成立以来已经整理研究3 000多名乡贤的事迹,撰写了上千篇相关的文章,各类研究专著30余本。第二,定期举办乡贤研究的学术会议。通过研讨会、座谈会、交流会的形式吸引各个领域的学者参与研讨,研究乡贤精神。第三,整理修订村志、族谱。通过整理族谱、家训、村志、县志等历史资料,挖掘出与乡贤有关的优秀传统伦理规范。修订村志、族谱能保存乡村的历史记忆,增强村民对乡贤的认同。安徽歙县整理新编的族规家训、浙江诸暨市店口镇的《店口志》都是对乡村记忆的保留,人们通过读这些文字感怀先贤、见贤思齐,文明乡风逐渐形成。

其一,保护乡贤文化遗产。积极发掘值得后人感念的乡贤的事迹,抢救和保护物质遗存,如文献、文物、碑志、故居等,修缮乡村的祠堂、庙宇、祖屋,保护这些物质遗存就是保存乡村共同的历史记忆。这些物质遗存作为乡贤事迹的见证和乡贤精神的载体,使乡贤可感可知,乡民能够以更直观生动的方式了解乡贤。其二,修建历史文化街区、乡贤祠、乡贤长廊、乡贤纪念馆等。既能供人景仰、感怀和学习乡贤精神,又能作为旅游资源,提高乡贤文化影响力,提升本地的文化自信。山西省吕梁市横泉村是“天下廉吏第一”于成龙的故乡,其修齐治平、清廉自守的人格魅力深得乡民感念。2014年县政府组织修复了于成龙陵园和故居,并在此基础上建设了廉政文化园。这一举措对中华廉政文化的传播和弘扬颇有裨益,对当地的政治生态产生了积极影响。

其一,积极开展与乡贤有关的活动,如乡贤评选、乡贤讲座、乡贤座谈会等活动,宣传乡贤文化、弘扬乡贤精神,培养好家风、好乡风。贵州省雷山县郎德镇报德村为弘扬乡贤文化、助力乡村振兴,推选了感动苗乡十大乡贤人物,并举办了“2019新乡贤助力苗乡振兴座谈会”,有力地推动了乡贤文化的传承和发展。其二,将乡贤文化资源纳入素质教育之中。通过举办主题班会、朗诵比赛、书画比赛等活动,使儿童以生动有趣的方式走近乡贤、了解乡贤;或编创有关乡贤的读本、歌曲等,传播乡贤精神。例如,上虞区乡贤研究会所编写的《走近谢晋》《谢安家世》等乡土教材,使学生慕贤思齐,奋发向上。其三,借助网络、报刊、电影、电视剧等载体,传播乡贤的优秀事迹,使乡贤可感可知,引领人们崇德向善。如传统家训微电影《泥印》以乐平先贤马廷鸾晚年时期为子孙留“遗产”的故事展开,歌颂他的“四留”精神 。(3) “四留”精神:南宋度宗年间,乐平名臣马廷鸾,家境贫寒而勤耕苦读,尔后功成名就仍保持本色,并以其为人处世的“四留”精神作为传世家训。这一“四留”精神即:“留有余不尽之巧以还造化,留有余不尽之禄以还朝廷,留有余不尽之财以还百姓,留有余不尽之福以还子孙” 。 其四,在地方建筑、文化景观中融入乡贤文化元素。如家训碑刻、乡贤人物雕塑、以乡贤命名道路等方式,可以在潜移默化中实现乡贤精神的传承与弘扬。江西南昌设立了十大乡贤路,包括安石路、阳明路、永叔路等,将乡贤文化的传承渗透于日常生活之中。

4.发挥家法族规在乡村振兴中的道德培育功能

其四,乡贤治村有助于弥补治理不足,提升乡村治理能力,实现乡村善治。乡贤可以作为自治的参与者、协助者、监督者,提升自治的水平。首先,乡贤参与自治,能有效提高自治组织在乡民中的公信力,乡贤参与制定的决策更能够得到认同和落实。其次,乡贤能够协助自治,作为村干部与村民之间的桥梁、纽带,缓解二者之间的对立,化解矛盾冲突,增进互信。乡贤非官方性质的身份在调和矛盾方面有着不可比拟的优势,在诸如征地拆迁、国家补偿、集体财产分配等问题上能有效调解纠纷,如浙江诸暨老杨调解室、上虞“百姓调解室”、柯桥“杨大妈爱心服务队”以及江苏丰县“乡贤工作室”等,有效地解决了矛盾,维护了乡村的稳定。此外,乡贤参与监督有利于提升自治的水平。乡贤具有监督的意识和能力,有效的监督制约恰恰是提升治理水平的关键。

(二)乡贤引导自治,提高自治水平

自村民自治这一治理模式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我国乡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一直表现出强大的生命力,但回顾这三十多年的治理实践,村民委员会在村治中并未起到应有之效。究其根本,将自治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只能保障程序上的民主,当村民政治参与能力有所欠缺时还是需要一定的引导,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民主自治。因此,当代村民自治需要乡贤,乡贤治村,不是对现有基层民主自治制度的改变,而是对这一制度的完善。乡贤参与自治,能够使民情民意得到更有力的表达,能够促使更多符合村民利益的决策得以出台,能够使治理主体得到更有效的监督,最终实现乡村治理水平的提高,乡村振兴战略也能在治理层面落到实处。

理顺城市防洪指挥机构与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关系,落实其办事机构,避免出现城区防洪工作多头管理的现象。落实城市防洪行政首长负责制,加强制度协调、规划协调和政策协调,确保防洪减灾工作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明确防洪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及其各自职责,细化各部门在防洪应急管理中的职责,划清权限范围,建立沟通协作机制,避免职能交叉,杜绝职责缺位。将城市防洪减灾组织延伸到街道、社区和企事业单位等基层单位,确定具体防汛防灾人员和职责,建立顺畅的政令通报、信息报送机制,确保防汛减灾措施落实到位,形成上下协同、步调一致的防洪减灾体系。

法治建设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密切相关,治理现代化的基础和根本是法治。实现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特别是实现乡村治理现代化,就必须以乡村法治作保障,这也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要求。但长期以来,乡村治理中“人情”“关系”观念影响至深,乡村干部和村民普遍缺乏法治精神,村干部以权压法,村民则以闹维权,送法下乡存在着“最后一公里”的困境[13]。乡贤参与乡村治理,正是破解这一难题的突破口。乡贤往往具有较高的法律素养和法治意识,在参与村治的过程中,可以帮助干部群众提高法治意识,监督治理主体依法治村,切实贯彻执行村民自治有关法律制度,协助制定符合法治精神的村规民约,从而逐步将乡村治理纳入法治化的治理体系。

在乡村治理实践中,村民由于自身能力、参与精力、政治意识受限,往往很少对乡村自治进行实质性参与,投票过后,对村务的决策、管理、监督就不再过问,村民自治水平也因此未能达到设计初衷。而乡贤有着更高的治理能力、政治素养和法律素养,他们被村民接受和信任,能够用自己的影响力凝聚村民、感召村民,激活村民参与自治的热情,并且引导村民审慎使用投票权力,鼓励村民提出自己的意见建议、主动监督村干部的行为,从而推动村民对乡村治理从程序性参与向实质性参与转化,提高村民参与公共治理的能力。

2.乡贤直接参与自治,充分发挥优势

现今的乡村治理中,村民对村干部、村委会还是存在不信任的情况,而乡贤的加入,能够减轻这种不信任,减少村治阻力。乡贤加入村民自治组织,使自治组织得到更大的认同和信任,有利于提高治理的效率和水平。为此,可以请乡贤直接参与村委会的选举,或挂职做村干部,从而改善村干部的结构,推进乡村自治民主化、科学化。或聘请乡贤担任顾问,参与议事和解决村务,发挥乡贤的优势,调处纠纷,维护稳定。2016年开始,浙江省台州市就开展了“万名乡贤帮千村”的活动,凝聚了各方精英人才,仙居县田市镇更将乡贤发展成了村干部。王将是江苏省淮安市鑫泰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同时,也是仙居县田市镇下街村的党支部书记。从前一两年回老家一次,当村干部后一个月20多天都在村子里,王将的奉献换来了村民的信任与配合,在王将和其他村干部的共同努力下,下街村的村容村貌大大改善,基础设施逐渐完善,乡风民风也逐渐向上向善。可见,乡贤治村能实现社会贤达和现代治理的有机融合,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

张雨生还有部分杂文,关注文艺界与学术界的乱象。《姑妄言文》当是这方面的力作。此文说的乱象,一是“著名”。作者说:有些著名作家艺术家,除了名字“著名”,其作品连叫个什么名,也没有几个人能记得。二是“大赛”。作者说:“费时一两年,花钱几百万,为的是到上面参加大赛。”回来后就散场了,没有别的功能。三是“研讨”。作者说:“开作品研讨会,照例要宴请入会者。照例要发个红包。”这“照例”的后果,就是研讨成为捧场。如此种种,归纳起来,就是功利、浮躁与不诚实。

3.建立乡贤理事会,推进协同共治

思维导图在“医学微生物学与免疫学”教学中的应用研究………………………刘 奇,吴利先,杨雯娟,白 丽(30)

乡贤理事会是公益性、服务性、互助性的社会组织,其主要任务是参与农村社会治理,提供决策咨询、反映社情民意、监督评议村委会,弥补自治机构的不足。建立乡贤理事会有助于完善乡村治理结构,可以利用其独特优势,充分发挥乡贤作用,推进协同共治,提高乡村自治水平,建立起共谋、共建、共治、共享美丽乡村的农村社会治理新格局。广东省云浮市“乡贤理事会”、浙江省德清县“乡贤参事会”、江苏丰县的“乡贤工作室”等组织都在乡村治理中起到了积极作用。南京市六合区横梁街道经过宣传发动、候选提名、投票选举等规范程序,在12个村(居)选出2 272名乡贤,成立505个乡贤理事会,覆盖到每一个村民小组。每个月召开例会,也可因事召集临时会议。在横梁街道引进一个康乐养老项目的过程中,有些村民固守老观念,不愿出租空闲的“祖宅”,乡贤理事会为此召开了七八次会议,细数项目利益,逐一解释疑虑,最终在一月内,60户居民全部签署合同,保障了项目的顺利推进。乡贤理事会把基层很多矛盾化解在萌芽阶段,正是乡村振兴中的一股新兴力量。

为保证乡贤理事会的良好运行,要建立配套的制度。第一,制定科学完善的乡贤理事会章程。要结合村情实际、乡贤构成、群众意愿,对理事会的职责任务、基本原则、成员选择标准及程序、组织活动流程等作出具体化规定;第二,落实各项制度规定,定期召开理事会议,商议乡村公共事务,参与乡村治理;第三,明确村民委员会、乡贤理事会的不同职责定位。乡贤理事会是村委会与村民沟通的桥梁,是村委会的有益补充。因此,村委会要转变传统观念,重视乡贤组织的独特作用,在村务的决策、执行中征求乡贤组织的意见,村级会议须请乡贤列席,乡贤所提的意见和建议必须研究解决,同时要积极接受乡贤组织的监督。但必须注意,在现行乡村治理体制中,村委会是乡村治理的主体。乡贤理事会是自发组成的议事组织,在乡村治理中发挥的是“补位”和“辅助”的作用,在完善乡村治理的过程中,必须坚持村委会的主体地位,把乡贤组织作为一种重要且有益的补充。

(三)乡贤积极参与,推进乡村法治

1.乡贤引导村民参与,提高村民自治能力

1.加强宣传教育,提升法治意识

1.增加中央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优化现行财税体制。地方政府财税收入是增强区域基本公共服务供给能力的基础。加大财政投入和公共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加大对偏远贫困地区的财政支持力度,改革对应的财政制度,建立合理的公共物品成本分摊机制,形成健全的公共财政制度。除了增加中央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以外,更重要的是要优化现行财税体制,合理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供给的支付比例,提高中央政府在相对落后地区的支出比重。合理开征有利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新税种,如房产税,作为地方政府的税收收入来源。

式中,Ng是指单位面积上所发生的年雷击大地次数,单位为次/(km2·年),反映的是某地区雷击频繁程度[12]。其中,N为湖南省ADTD型雷电监测网提供的某区域地闪总次数,本研究取2009—2017年的年平均雷击大地次数。S为区域面积,单位为km2。

受各种因素影响,我国一些乡村地区并未得到现代法治文明的深度浸润,法治氛围并不浓厚。村民普遍缺乏法律意识,不善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村干部处理村务时凭借个人经验或沿用传统方式,不能充分运用法律思维和法律手段。因此,乡贤可以有针对性地对村干部和村民进行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其法治意识,培养其法治思维,引导村干部和村民学法、信法、守法、用法。

加强法治宣传教育,乡贤的力量不容小觑。其一,乡贤具有较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认同感,在日常生活中以身作则依法办事,潜移默化地引导村民遵守法律。其二,乡贤可以通过灵活多变、通俗易懂的方式传播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例如通过发放宣传资料、绘制法治文化墙、法治板报等方式,营造法治氛围。还可以开展法律讲堂,以案释法,向村民普及法律知识。除此之外,更为重要的是引导村民通过法律手段表达诉求、维护自身利益,从而提高普法工作的实效性。其三,乡贤可以对村干部进行持续性、常态化的集中法律培训,帮助村干部学习领会法律法规,强化其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增强其依法依规治村的能力。例如,山西省晋中市乡贤组成的农村普法讲师团,通过巡回说法、集中培训等方式对村干部进行了法治宣传教育,起到了良好的效果,村干部在村务管理中,更加注重法律的权威性,说话办事以法为据,获得了村民的认同。

2.加强村务监督,促进依法治村

据农业农村部信息中心公布的瘦肉型白条猪出厂价格监测显示,11月 26日~30日,15省市的瘦肉型白条猪出厂价平均为17.6元/千克,环比下跌0.1%,同比下跌8.7%。而整个11月,瘦肉型白条猪价从月初的18.44元,下滑了4.6%。东北和华北的下滑更为明显。

乡贤能够对村干部依法治村进行监督。现行法律体系中,对于村民自治的规定大多是总则性、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具体的制度层面的规定。因此,村干部往往缺乏有效的监督约束,在诸如换届选举、低保人选、拆迁补偿、集体财产分配等事项上会徇私舞弊,越过法律底线。而乡贤有着较强的权利意识和主体意识,他们在乡村治理中,能够主动对村干部进行有效监督,要求村干部在处理村务的过程中,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时刻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从而将依法治村与基层自治结合起来,实现乡村治理法治化。

乡贤参与村治也要遵守宪法和法律,乡贤在乡村治理中确实有着独特的效能,但也要注意到乡贤在村治中的角色定位,乡贤一旦被过度依赖,就很容易发展为“家长”角色,因此,发挥乡贤价值的同时,也要防止乡贤作为治理主体的异化可能。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才能实现最大的善意与公正。要完善与乡村治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将乡贤治理行为纳入法律框架下,防止乡贤参与村治的异化。

不过,留学生社交语用能力的平均分普遍不高,都不到及格线(36分),且三组学生的成绩相差不大,并不存在显著差异。这说明留学生的社交语用能力并没有随着语言能力的提高而增强。也就是说,尽管语言能力提高了,留学生在汉语交际中根据交际对象、交际场合等因素来得体运用语言形式的能力却没有提高。

3.促进村规民约与法治精神的融合

村规民约在很长的历史时期里发挥着规范村民行为的作用,并且能补充法律未能涉及的方方面面。但在现代化治理体系的要求之下,在利用村规民约的治理价值的同时,必须始终围绕一个原则,那就是遵从现代法治精神。违背现代法治精神的村规民约在村治中必将贻害无穷。因此,乡贤可以运用自己的法治素养,通过参与村规民约的制定和实施,将现代法治精神融于村规民约之中,实现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与地方层面的习俗惯例的融合,使村规民约成为国家法律的延伸载体。乡贤也可以对现有的村规民约进行合法性审查,若有违法之处可以提出意见并敦促改正。蕴含法治精神的村规民约更具有科学性,在乡村治理中能发挥更大的作用,也更容易得到村民的认可和遵守,帮助村民形成对法律权威的信仰,为乡村法治注入活力。湖北省十堰市竹山县竹坪乡各村通过村民自主推荐德高望重、经验丰富、学识渊博的乡贤,组织编写了《村规民约三字经》,将法治精神蕴含于朗朗上口的民约之中,村民经常学习背诵,遵纪守法的观念逐渐深入人心。

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并不是三者的机械相加,而是相互补充、相互促进,乡贤治村亦是如此。村民自治是主体和基础,通过自治最终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目标,乡贤治村务必以自治为根本原则。而法治能够为乡村治理提供制度框架,保证乡村治理的有序运行,乡贤要以法治促自治,将法治精神注入村民自治中去。德治通过道德规范、传统习惯、民间规约等规范来调整生活的方方面面,比法治辐射的范围更广,能够解决更多法治或是自治解决不了的问题。因此,必须在一体两翼的乡村治理格局之下实行乡贤治村,自治为前提,法治为保障,德治作支撑,三者缺一不可、综合为治,从而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乡村善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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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Approach for Rural Sages to Participate in Rural Governance from the Viewpoint of Rural Revitalization

YU Yu-he,BAI Jing

(School of Law ,Nankai University ,Tianjin , 300350, China )

Abstract : Governance is the foundation of rural revitalization. The report of the 19th National Congress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emphasized: “We will strengthen basic services in rural communities, and improve the rural governance model which combines self-governance, rule of law, and rule of virtue.”This is an important way to realize rural revitalization and is also the proper meaning of rural revitalization strategy. Rural sages’ participating in the rural governance is a governance model which combines self-governance, rule of law and rule of virtue. This model can play a beneficial role in improving the level of self-governance, rule of law, and rule of virtue. We aim to study the special value of rural sages for rural governance, find the solution to the current village governance dilemma, and explore how rural sages lead the rural vitalization.

Key words : rural sages in governance; rural vitalization;rural governance

收稿日期: 2019-06-30

作者简介: 于语和(1962- ),男,天津宁河人,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中西法律文化比较、民间法学;白婧(1996- ),女,山西方山人,南开大学法学院2018 级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中国法律史、中国民间法。

中图分类号: C95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621X(2019)05-0060-10

[责任编辑:吴才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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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视域下乡贤治村的实践路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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