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生态化的历史逻辑

法治生态化的历史逻辑

夏美武[1]2014年在《当代中国政治生态建设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政治体系是一个生态学的概念”(阿尔蒙德语)。那么,政治生态能否形成系统的理论体系?其基本原理与学科地位如何?政治生态理论对当代中国政治建设具有哪些现实指导意义?如何根据政治生态理论,客观总结分析当代中国政治生态建设取得的成就、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怎样构建中国政治生态的建设路径,以及如何对政治生态建设成效(政治作为)开展科学评价?回答这些问题是本文的研究目的。通过对这些问题的回答,初步揭示出政治生态理论不仅具有丰富的理论内涵,而且具有丰富的实践意蕴。本文认为,21世纪是生态世纪。党的十八大与十八届叁中全会召开,实质是在建立一种生态型政治改革取向,预示着中国政治生态建设元年的来临。新一届领导集体提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一战略构想源自于社会主义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一致性,其中更加离不开优良政治生态的支撑和保障。政治生态建设是美丽中国建设和政治文明建设的立体坐标轴,是政治发展的必然趋势和结果。尤其是随着风险社会的来临,更是增强了对政治生态化建设的诉求。立足于中国政治现实,借用生态理论和智慧来研究和观察政治现象和政治发展规律,重构政治理念制度、政治民主等政治范式,既是建设责任政治、生态政治,适应风险社会的治理需要,也是对传统政治的反思和对未来政治发展的探索。本文认为,政治生态理论开创了用系统的、整体的、有机的生态学观点研究现代政治的新时代,将系统性、整体性、关联性、协同性等生态法则运用于中国的政治实践。对政治生态理论的正确掌握与运用,离不开对政治生态理论的基本内涵、学科地位和方法论意义的深入分析与考察,离不开对政治生态的系统结构、功能特性及生态要素等基本原理的具体分析。本文通过构建优良政治生态的基本理论框架,试图打开政治生态的内部“黑箱”,探究蕴含其中的“秘籍”,并以此为指导,观照当代中国的政治实践,从而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生态建设提供现实坐标和分析样版。本文认为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政治生态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正在从传统政治向现代政治阔步迈进。但是,我国政治发展离政治生态化的要求还有相当的差距,要实现政治生态化发展,必须肃清和应对传统思想文化的痼疾、官僚集权体制的羁绊、社会转型的陷阱、预期评价的缺失,以及既得利益者阻碍等顽疾。对当代中国政治生态建设的路径选择提出设想,是本文研究的一个重点。本文从政治生态理论的基本原理和方法出发,在对中国政治改革实践的历史分析和对人类社会核心价值观扬弃的基础上,提出建设“有为政治”、“合作政治”、“整体政治”、“民主政治”、“生活政治”、“开明政治”等概念,从提高政治体系的适应性、维持性和创制力等方面初步搭建起当代中国政治生态建设的基本架构与设想。对政治作为和政治生产力进行比较评价,是政治分析家往往试图回避而实际上无法回避的问题,应该成为政治学研究的主要内容(阿尔蒙德语)。本文遵循体系——过程——政策——评价这一结构功能分析原理,认为评价概念本身就蕴含着生态的价值,开展政治生态评价的过程,就是一个国家、社会、公民之间不断进行反思总结、沟通协商、互动参与、纠错提高的民主协商、共同治理的过程。对政治生态状况进行评价是推进政治生态建设的重要内容和手段,也是描述政治作为,明确政治生态建设可测度性,减少政治风险,以及建设责任政治的前提和基础。本文通过对政治生态评价的概念与缘起、功能与意义、基本假说与原则等分析,尝试提出政治生态评价的基本模型、方法与主要指标体系等。本文主要运用结构-功能主义体系分析和评价方法,把政治体系看作动态过程,并将之与不断变化着的社会环境之间存在的互动关系结合起来研究,以此来分析和把握影响政治生态建设的各要素。本文将对政治体系的结构、过程、功能及预期评价分析作为贯穿全文的内在微观逻辑次序。同时,围绕对概念范畴的提炼和规则的构建,作为组织篇章结构的外在宏观分析逻辑,即:从对政治生态理论探源起步,到对当代中国政治生态建设的实践分析,再到对策与路径的构想,最后以对实践成效(政治作为)的评价研究收尾,依次遵循着从理论追朔——实践探究——验证评价——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初步形成一个完整的研究分析回路。

秦鹏[2]2006年在《生态消费法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人类与自然界的关系,从某种意义上就是人类消费行为、消费方式与对自然的开发、利用或破坏的关系。尽管我们不能绝对地说自然生态的变化均因人类消费所为,但是,而对目前全球积重难返的资源危机和环境危机,毋庸置疑,人类消费扮演了极其重要的角色。正是近现代社会以来人类不良消费模式所带来的消费问题很大程度地改变了我们的生态环境,并严重地腐蚀和影响着我们的社会风气。不受限制的消费欲望在逻辑与现实中必然造成人与自然的对峙,并进而导致生态危机和资源枯竭问题。为此,必须改变传统消费模式,建立一种符合生态规律要求的、生态化的消费模式——生态消费模式。 本文正是基于对转变人类消费模式的极大关注而提出了运用法律进行生态消费保障的主张和思考。生态消费对于传统消费方式的超越和变革,决定了它不是一般意义上的问题,而是关系到人类活动的重大社会问题,这也决定了生态消费当属法律保护和调整的范畴。因此,本文力图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体系范围之内,探讨和建立一套在消费领域发挥作用,规范人们在消费活动中按照生态规律进行消费的法律规范体系,这套法律规范体系就是本文所称的生态消费法。 本文在对消费问题、生态消费内涵等进行阐释的基础上,论证了法律保障生态消费的应然与实然,对生态消费法的一般原理进行了研究,就生态消费法中的作为法律主体的人的特性、生态消费法的伦理观和生态消费法的价值取向进行了研究,并在前述理论研究的基础上,从产品环境标志法律制度、消费者社会义务的确立、政府绿色采购制度以及消费税收调控制度等多个层面和角度,对生态消费法律规范体系的构建内容进行了深入研究。全文共二十余万字,分十章展开。 关于生态消费的认识。该章认为消费问题乃是人类消费行为出现了问题,消费问题的最大特征就是消费大大超过了人类自身的实际需要,诸如高消费、过度消费、炫耀性消费等消费行为进入了大众的生活认知和心理层次,使得人类在追求永远不可满足的消费欲望中,把自然资源挥霍无度、生态环境损害殆尽。因此,消费问题是环境问题的核心,环境问题的深刻根源就隐藏在消费行为当中。而消费问题缘由于对消费者主权观片面曲解下的消费至上主义,消费者主权表面是给消费者至高无上的地位,其不过是人类中心主义的别名,它不仅给极权主义者谋取私利披上合法的外衣,而且助长了人类对自然的骄横,使其生活方式在大自然面前变的大胆、放肆和无所顾忌,使社会进步在一种片面、畸形的价值选择中实现,使人与自然的关系日益紧张。基于对消费问题根源和消费行为的伦理审视,笔者展开对生态消费的理论思考,认为生态消费是一种生态化的消费模式,是既符合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又符合人与自然的和谐、协调,既能满足人的消费

王帆宇[3]2016年在《新时期中国社会转型进程中的生态文明建设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全球范围内生态环境正面临持续恶化大背景下,我国的生态状况也不容乐观。我国的环境问题是伴随着我国社会转型的加速推进逐步呈现的,并且在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浪潮中得到了进一步的凸显。当前中国社会正处于急速的社会转型时期,其广度、深度和难度前所未有。按照党的十八大报告,生态文明不是游离于经济社会之外的外生变量,而是贯穿于经济社会建设全过程的内生变量。所以,从社会与环境的互动关系中考察我国的生态环境问题,并在社会转型进程中探讨这一问题的破解之道,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本文正是从这一视角出发来探讨我国环境问题的。本文坚持以教育学、哲学、伦理学、心理学、社会学、政治学(公共管理)、经济学和法学等多学科相结合的方法,从规范和实证相统一的维度,历时与共时相结合的逻辑,详尽诠释了我国新时期社会转型与生态文明的本质关系,并在这一基础上提出了相关问题的破解之道。本文着重围绕中国社会转型进程中的生态文明问题展开系统论述,共包括以下几大部分内容。第一部分主要涉及到该论文的研究缘由及其研究意义,综述了社会转型进程中国内外对生态文明研究现状与述评,交代了论文的研究方法、结构框架、可能的创新点以及不足之处等。第二部分从辨析生态文明的基本概念入手,对生态文明的内涵、特征等进行了论述,在此基础上系统梳理了人类文明的发展演进过程,最后得出结论:生态文明是人类文明发展演进的必然结果,人类要摆脱工业文明时代的生态危机,必须实现文明观的生态转型,走可持续性的发展道路。第叁部分首先对社会转型及其新时期中国社会转型的一些基础性理论进行了阐述,然后从系统论的视角分析了新时期中国社会转型与生态文明的一般关系。通过对此关系理论的阐述,为整个文本的研究铺垫了理论基础。第四部分主要围绕新时期我国社会转型进程中生态文明建设取得的成就与面临的困顿展开。这些成就主要包括:节能减排初见成效;双边与多边生态国际合作不断迈出新步伐;绿色技术的开发与应用不断取得新突破;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取得巨大进展。同时,文章也对新时期社会转型进程中我国生态文明建设面临的困顿进行了归纳,包括资源短缺日趋严重,环境污染日益加剧,自然生态破坏日益加剧等。此外,本文还在遵循辩证分析方法的基础上,对诱发新时期社会转型进程中生态环境问题的原因进行了总结。这些因素不仅有其自然原因,亦有其深刻的社会原因,而更多地表现为社会因素,而社会原因既表现为制度上的缺失,也表现为人类观念认识上的局限等。第五部分主要对新时期中国经济转型的基本理论进行阐释,包括新时期中国经济转型的初始背景、目标指向、进程与特征等。在此基础上,分别从高效率的价值取向、激烈的市场竞争,以及不断完善的市场法律法规等叁个角度阐述了经济的市场化转型对生态文明带来的正面效应。与此同时,文章也从市场失灵所引发的环境外部性、“经济人”的有限理性与机会主义倾向,以及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国参与全球化竞争等几个方面就经济市场化转型给生态文明带来的负面效益进行了把握。第六部分侧重于从新时期中国政治转型对我国的生态文明的建设带来影响的角度展开论述。在这一部分中,笔者首先对政治转型相关理论进行了梳理,然后从国家与社会关系嬗变、“全能型”政府裂变、从免责行政到责任行政转变等叁个视角进行切入,比较详尽地论述了新时期中国政治转型对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带来的不同影响。第七部分通过回顾中国文化转型的历程,概括出了新时期中国文化转型的实质及其在当代中国的表征,并具体分析了改革开放以来文化转型给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带来的影响。笔者对这种影响的阐述主要围绕消费主义文化的兴起、自我文化意识的提升、法律至上理念的逐渐生成、契约文化精神的生成等四点展开。第八部分主要是在阐述生态文明建设之主体和原则等理论维度基础上,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四个层面就社会转型时期的生态文明建设的融入路径进行了深入探讨。

孙楠[4]2016年在《法治反腐论》文中认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高度重视反腐败斗争,主张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反腐败,开启我国法治反腐的新时代。法治反腐是中国特色反腐倡廉理论创新与实践发展的里程碑,是新时期反腐败的客观需要。但目前国内学术界对法治反腐尚缺乏系统、深入的研究。如何准确把握法治反腐的基本内涵,怎样运用法治方式反腐败,如何构建反腐法治体系,应该选择什么样的法治反腐道路等,都是亟待认真思考和研究解决的重大问题。本论文以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和反腐败理论为指导,立足于中国反腐败斗争的实践,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综合运用政治学、法学、生态学、哲学、经济学、社会学等多学科的理论与方法,紧紧围绕“什么是法治反腐”、“如何开展法治反腐”这一基本问题展开研究。论文主体共分为五个部分:一、法治反腐的基本内涵。通过法治、腐败、反腐等相关概念的辨析,探讨法治反腐的基本内涵。论文将法治反腐界定为:在法治思维的引领下,严格遵守既定的法律规范和正当程序,由专门的反腐机构科学的运用法治方式,惩治和预防腐败的一种腐败治理模式。依据法治的实质价值和形式价值,从“良法”和“善治”两方面来阐述法治反腐的基本内涵:“良法”是法治反腐的基础和前提,“善治”是法治反腐的核心与关键,二者的有机结合构成了法治反腐的基本内涵。法治反腐具备根本性、科学性、彻底性、自律性等特征。二、法治反腐的构成要件。运用法学的构成要件理论,从法治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两方面探讨法治反腐的构成要件,阐明法治反腐的应然状态。论文认为,法治的实体价值是指向法治的精神追求,而法治的形式价值则是指向法治的具体形式与运行方式,因此法治反腐的实质构成要件主要包括叁个方面:权力制衡的法治政府;公民合法权利的保障;司法地位的公正独立。法治反腐具有以下形式构成要件:法律至上原则;普遍性原则;程序正义原则。法治反腐的构成要件组成一个统一体,各构成要件不可或缺。叁、法治反腐的生态环境。借用生态学的理论与方法,分析法治反腐的生成机制和发展规律。论文认为,法治反腐的演化发展与环境因子的变化之间存在耦合关系,呈现出生态化逻辑。法治反腐的生态环境由环境因子和时空场域两部分组成。法治反腐的环境因子由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廉洁文化构成,其中,市场经济是基础,民主政治是支撑,廉洁文化是保障,叁者之间互为依托,共生共存,共同构成法治反腐的重要生态环境。法治反腐的时空场域由时间维度和空间维度共同构成,不同的时空场域,法治反腐的叁大环境因子表现各自不同,法治反腐的演化发展也呈现出鲜明的时空特性。四、法治反腐的运行机制。运用社会运行理论和法治运行理论,探讨法治反腐的运行规律。论文认为,法治反腐以惩治和预防腐败为目标,这一目标对法治运行机制的建构具有导向作用。同时,法治的运行是一个从法的制定、实施到监督的过程,也是一个由法的效力到实效再到实现的过程。这一法治运行理论是法治反腐运行机制的重要依据。因此,法治反腐运行机制是一个以实现惩治和预防腐败这一目标为中心的有机整体,包括立法机制、实施机制、监督机制、保障机制四个子机制,四个法治反腐的子机制在结构上互相协调,功能上相互补充,共同致力于法治反腐运行目标的实现。五、法治反腐的中国视阈。运用法治反腐的理论研究成果,总结新中国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30多年法治反腐的历史成就、独有特色,解剖中国法治反腐的现存问题、探索中国法治反腐未来发展的路向和对策。论文从五个方面高度评价了当代中国法治反腐取得的重大成就,强调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法治反腐的优势和特色。分析了当前我国法治反腐面临的突出问题:部分领域立法有待完善、法治反腐防范机制缺失、纪检监察体制需要改革、廉政文化教育不够深入、法治反腐保障制度不配套。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未来中国法治反腐发展的路向和对策:完善法治反腐的规范体系,健全法治反腐的监督体制,设置独立高效的法治反腐机构,培养法治反腐的普遍信仰,配置相应的法治反腐保障制度。

那艳华[5]2016年在《环境权制度性保障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环境权为具有人权属性的基本权利,含摄丰富的权利内容和价值取向。在权利属性、侵害方式、受损形态、救济途径等方面均与传统权利有很大不同。环境恶化、生态保护及部门法在权利维护层面的不足,使其逐渐步入宪法学的研究视野。西方法治发达国家对公民环境权利的保护立基于其自身以宪法实效化为基础的完备法律制度运作体系,其理论研究与宪法实践、司法实践相互依托,互相促进。但长期以来,我国作为一个深受权力观念影响,注重集体利益,忽视社会个体权利的国家,公民的环境权利无疑是被边缘化的。近年来环境事件的攀升,及因环境事件引发的国家机关和公民之间的紧张关系,促使人们思考其产生的制度性根源,思考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二者之间的关系。在中国的宪法学实践中,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关系是关涉宪法实效化的主要议题。在公民基本权利不具直接效力、国家公权运行领域还未形成权利制约权力有效机制的情况下,极易发生权力腐败和权力滥用的情形。尊重国家宪法文本,通过宪法解释的方式推进宪法实施,以规范国家公权力的行使,使其在法治化的框架下为公民基本权利服务,逐步形成权利制约权力的制度机制,是国家法治化进程的必由之路。所以,为了促进国家机关与公民之间关系的良性发展,促进国家依宪治国方略的推进,促进国家宪法文本规范的实施,本文选取环境权制度性保障作为研究主题。本主题的研究目的包含叁个方面,一为现实公民环境权利实有化的困局提供制度性解决方案;二为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提供以尊重宪法文本规范为基础的路径;第叁为国家法治化的进程提供宪法学说理论的支撑。首先,对制度性保障理论产生发展的学术背景予以疏理,阐释其本质内涵。魏玛宪法时期,制度性保障意指宪法位阶的制度国家不可通过立法更改其核心内容,此时的制度具有宪法明文的特指性与先存性,对该宪法位阶的“制度”予以保障并非意在保障基本权利。斯时制度性保障的宪法学意涵为限制国家立法权的肆意。基本法时期,该理论发展为制度性自由理论,即宪法位阶的制度获得同基本权利一样的效力,对宪法规定的制度或权利做既是制度又是权利的双重理解,通过“制度”保障权利,没有相应的制度存在,则基本权利无从实现。同时,制度性保障理论推进了基本权利客观价值秩序理论的产生,从学说发展看,二者的功能渐趋一致,即意在强调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实现的国家立法、行政、司法义务的践行。制度性保障学说所确立的宪法解释方法,对推进法治后发国家宪法文本规范的实施,促进宪法实证化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制度性保障涵摄的现代法治理念从更高的层面上为国家的法治化进程形成指引,为公民基本权利实现,国家进入法治化轨道的发展路径提供宪法学说依托。其次,对环境权性质及目前我国的保护现状进行了深入分析。通过对环境权利的属性及目前各国宪法对环境权利保护的范式分析得出其应为宪法位阶基本权利的观点,属于社会权范畴。但鉴于我国社会历史发展进程中,长期以来形成的尊崇权力,注重集体利益,漠视、忽视、淡化社会个体权利,个体权利、利益应服从集体利益观念对国家环境法治建设的影响,致使环境治理场域形成政府权力主导的单维范式,在权力缺少限缩的情况下,环境权力的行使势必偏离环境权利保护的轨道。大量的实证事实已经证明,缺少限缩的环境权力已经成为环境法制良性运行的藩篱。第叁,阐释了制度性保障与建构论法治发展路径的关联。虽然制度性保障学说是进化论法治发展的结果,但并非具有建构性法治发展特征的法治后发国家在进行法治建设时不能为己所用。通过对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实证考察分析,制度性保障理论涵摄的宪法解释方法可以为宪法未列举权利或宪法未明文的制度找到存在的宪法规范基础,从而使为其提供宪法层面保护成为可能。题中之义是,我国无论在推进宪法环境条款的实施层面,还是进一步通过宪法解释的方式推进宪法文本规范的实施,均有可借鉴之处。第四,对我国环境权制度性保障如何建构的研究。通过宪法文本规范的分析,确定环境宪法的范畴。以宪法环境保护条款所确立的制度、权利、原则作为国家履行环境法律制度构建义务的依据,视为宪法委托。同时,国家不能通过立法权的行使而合法侵害公民的环境权利。从根本上讲,目前我国立法权力实施主体亦是立法监督主体,属于一种立法主体内部的自我监督机制,缺少外部权力监督的有效介入。因此,选取具有权利监督权力特性的提请审查制度予以阐释,在审查程序、审查范围、审查标准等方面提出以现有制度为基础的革新性观点,赋予这一制度更大的运作空间,扩大权利对权力运行的规范与敦促。对于粗糙的、没有达至环境法治标准,违背环境宪法价值理念的怠惰环境立法应予以审查,从根本上杜绝“恶法、劣法、笨法”的诞生。第五,公民环境权利的实现离不开国家司法制度的有效运行。本文选取含摄权利对权力监督关系的环境行政诉讼为分析的入口,在环境行政诉讼中,虽然司法依然采取克制的理念,但能动的、符合法治发展进化规律的司法方式已经在无形中推进了宪法的实施。由于环境权的属性与传统权利有着本质不同,环境行政诉讼中对利害关系、合法权益应做扩充性解释,赋予公民环境诉权资格,进而扩大环境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这既是对公民诉权,这一宪法性权利的尊重与保障,又可以此促进公民环境权利对环境行政权力行使的监督与约束。同时,应逐步扩大环境行政诉讼的司法审查范围。综上所述,本文研究以国家与公民关系为主线,以公民环境权利保护为切入,以我国处于转型期的法制为背景,以依宪治国方略的实现为预期,反思我国环境权利制度保障范式存在的缺陷及成因。通过对制度性保障宪法学说发展脉络的疏理,澄清其宏观层面涵摄的宪法学说思想,及微观层面涵摄的宪法解释进路,推进以尊重宪法文本规范为基础的,通过宪法解释方式促进宪法实施的法治化进路。以期为我国公民环境权利的实有化提供以宪法学说理论为支撑,以宪法环境条款为依托的制度性保障机制。

江丽[6]2016年在《马克思恩格斯生态思想与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本文内容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章主要从纵向上梳理马克思恩格斯生态思想的演进轨迹。马克思恩格斯的生态思想经历了萌芽、形成和发展叁个阶段。马克思生态思想的萌芽主要集中于其中学时期、大学时期及短暂的"《莱茵报》时期"。出身工厂主家庭的恩格斯由于亲眼目睹工人被剥削的非人遭遇,转而抨击资本主义对外部自然及工人自身自然的双重迫害,其生态思想正萌生于此。伴随马克思恩格斯世界观转变的完成,他们主要阐述"自然-人-社会"的辩证统一关系,深刻指出只有扬弃资本主义私有制,进行现实的变革实践,代之以公有制为基础的共产主义制度,才能彻底实现人与自然、人与人及人与社会的协调与和谐。晚年马克思恩格斯生态思想得到进一步发展,并且建立在更为系统完备的政治经济学理论、辩证唯物主义自然观及唯物主义历史观有机结合的基础之上。第二章和第叁章主要介绍马克思恩格斯生态思想的主要内容。马克思恩格斯尽管没有提出"生态"的术语或概念,但其诸多着作中却蕴含极为丰富而深刻的生态思想。这两章以马克思恩格斯各个时期的相关理论文本为依据,分别从生态要素论、生态危机论、生态经济论、生态社会论、生态伦理论及生态审美论等六个方面对其生态思想进行尽可能深入的横向阐明,以展现马克思恩格斯生态思想的深刻意蕴。第四章主要对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的相关前提进行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分析。中国生态文明建设必须正视和回应的理论问题是如何理性认识与科学检视"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目标指向与实践追求,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与一球两制之间的生态环境博弈背景下的种种问题。社会主义与生态文明之间在理论上是内在契合的,二者在实践中的不契合恰恰源于对社会主义本质和特征的背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应理性认识诸多制约因素,同时也须正视诸多现实契机,积极迎接挑战,抓住重要机遇,坚持道路、理论和制度"叁个自信",充分发挥科技创新与文化创新等优势,建设"美丽中国"和"绿色中国",把"生态大国"转变成"生态强国"。第五章主要阐释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的理论构建。中国共产党人在探索社会主义建设的进程中,结合自身国情和具体实际,对生态文明建设进行了理论总结和深化。本章从人口资源环境观、发展观、科技观等叁个维度概括提炼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的理论框架,是对马克思主义生态思想的继承、发展和创新,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第六章主要阐述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实践路径。提出从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的两大前提、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的硬实力、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的保障力和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的软实力等四个环节更好地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及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发展,从而为促进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和全球生态安全作出贡献。

王继恒[7]2011年在《环境法的人文精神论纲》文中研究表明人文精神不是某种固定的本质,它是一个在历史中生成、而又要在历史发展变迁中不断充实和丰富着自身内涵的概念。因此,人文精神总是一个变动不居的时代话语。尽管如此,大凡能真正称之为人文的东西,它总是内涵着这样一些基本的价值判断,即崇尚和尊重人的尊严,重视人的价值,把人当作目的而不是手段,高扬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对于这一点应当是不会有什么争议的。法的“以人为本”的实质,必须体现在法体系的各个部门法之中。环境法的人文精神,是人文精神所蕴涵的“以人为本”的核心价值理念在环境法上的法律表达,即环境法所体现的以人为目的、以人中心旨归,尊重人的价值和尊严的人文价值取向和价值追求。这个过程是环境法人文化的过程。不仅如此,把人文精神作为环境法的精神要素加以弘扬还在于,通过对环境法的人文主义阐释,试图从理念和制度上为环境法确立和展现一种新的生态人文主义的世界观,以期为全面协调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为人类在自然中的尊严生存提供一个法律运作上的绿色航标。这个过程是人文的制度化过程。关心人、尊重人,自然离不开对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报以人文眷注。自然与人文不是对立的概念,没有无自然的人文,也没有无人文的自然。因此,人文精神在环境法中的体现,不能外在于人与自然的关系而仅被狭隘地被理解为一般意义上的法律的人本观、法律上的权利本位以及种种以人为目的、以人为中心,承认并保障人的利益和需求等等这样的一些体现着尊重人的价值和尊严的法律上的人本要求,而且它内在地包含着对自然生态的人文关怀。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环境法的人文精神,应当是因“生态”因素的介入,而科学认识和正确处理人与自然关系的一种生态化思维方式,是对传统自然观的反思而引起的法观念上的变革与更新,是一种生态性趋向极为明显的法的人文导向,是一个提倡人道地对待自然、利用自然、支配自然,按生态学原理来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使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具有显性的尊重自然生态的人文精神。显然,环境法对人文精神的法律表达,还有着一个或许更为正式的理论意图,那就是在展示人文立场的同时,也内在地隐含着消除偏狭的人本主义缺陷所导致的人与自然对立的负面影响、重建人文精神的要求。因此,对“生态人文”的挖掘和阐释,就成了环境法人文精神的题中之意。生态人文精神,即倡导以一种辨证的思维来看待人与自然的关系,主张人类自我关怀的同时,还要求把传统人文精神所指向的对人的关怀扩大到对自然的关怀上来,既要以人为本、重视人的生存与发展,又要善待自然、克尽人类对自然天地万物应尽的生态义务。直言之,生态人文精神要求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彻底改变人与自然的关系,即变人对自然的统治关系为伙伴关系、共存关系;由单纯地向自然索取变为在索取的同时给自然以回馈和补偿;由人类支配自然的权利、和对自然应尽的义务相分离,变为两者的统一。生态人文精神,既是我们在认识环境法的人文精神上所坚持的一个基本观点,又是贯穿于阐释环境法人文精神的一条基本线索。基于此,本文主要从人文精神与环境法的关系、环境法人文精神的生成背景与人的尊严生存、环境法人文精神的价值追求、环境法人文精神的理性建构、环境法理念与制度的人文审视、以及人本环境法在当代中国的发展等六个方面对环境法的人文精神这一主题展开了讨论。本文在理论上阐发的观点主要有:第一,人文精神是环境法合理性的内在根据。就法与人的关系来看,对人的关怀是法的固有属性。法不是什么别的东西,它是维护和促进人们对幸福理想生活的追求和人走向自由全面发展的手段和工具。因此,法无疑是应当以人为本的。建立起尊重人的价值、维护人的尊严、确证人的个性的价值机制,使社会主体广泛的自由和权利在法律上得到确认和保障,是人文精神对环境法的必然要求。第二,环境法的人文精神是生态人文精神。生态人文精神是在深刻把握环境法这一新兴部门法特质的基础上,提炼和挖掘出的新的人文精神类型。它是符合环境法这一部门法属性内在要求的精神气质,是人文精神在环境法领域的提升和发展。以生态人文精神作为参照,来反思环境法本身,以获得对环境法在认识上的新突破,从而有利于我们去发现、辨识或推导出有关人的行动的理想规则和程序,或为环境法现象提供一种基于生态人文导向的基本理念和思维方式,正是本文研究的目的之所在。第叁,环境法的现代化是人文精神的现代化。在环境法制现代化的过程中,注重形式合理性固然重要,但价值合理性则更为重要。归根结底,环境法制的现代化本身只是一个过程、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通过这种方式达致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才是环境法制现代化发展的最终目标。

侯亚楠[8]2017年在《唯物史观视域中的“中国道路”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世纪之交最为重大的世界历史现象,就是中国经济35年(1978-2013)的高速增长并矗然崛起为经济总量第二的经济巨人。这一史无前例的经济增长被经济学界称为“中国奇迹”。创造奇迹的制度化路径和形式被国外学者称为“中国经验”或“中国模式”,对中国模式的中国化意识形态表达称之为“中国道路”。中国奇迹的创生不仅改变了世界的经济版图,而且,作为一个发展中大国的和平崛起,对绝大多数处于“发展困境”中的发展中国家有着异乎寻常的参照性借鉴意义。于是,关于中国奇迹成因的探讨及其理论表述——中国经验、中国道路等问题的学术探索,也就凸显出重大的世界性的理论意义和实际价值。从上世纪90年代末经济学界对中国经济转轨绩效领先之谜、中国经济奇迹的关注,到新世纪伊始关于中国模式、中国经验、中国道路的多学科解读,尽管硕果累累,但基本上局限于政治学、经济学、社会主义理论、思想政治理论等学科,缺少高屋建瓴的哲学理论视域。其成果多从发展战略、改革路径、政策选择、经验描述等层面去表达,却不能回应世界对中国道路的普遍性意义的深层诘问,给出“从何处来,到何处去”的哲学逻辑。虽然对中国道路的探寻迫切需要哲学解读,但符合时代需要和世人期待的解读还寥寥无几;虽然中国道路问题进入了当下马克思主义哲学视野,但多游离于中国奇迹成因的国际语境和中国现实的逻辑;虽然中国道路的开拓无不受到唯物史观的导引,但“中国道路”问题的学术争论中却令人遗憾地缺少唯物史观视域。如果说从经济事实和经济关系出发分析社会政治结构尤其是精神现象的本源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立场,那么,从现实的人的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出发分析社会现实和历史发展趋势,则是唯物史观的根本要义。从这个意义上说,唯物史观本质上就是一种以经济发展为基础的社会发展理论,显然,它对解释中国道路具有不可替代的理论力量。然而,由于当前唯物史观研究中现实维度的相对缺失,使马克思社会发展理论研究方面的理论创新相对不足,一方面,现有哲学教科书关于社会发展规律——五种社会形态演进模式对改革开放实践解释上相对乏力;另一方面,马克思原典中人类社会发展理论的丰富思想没有得到应有的挖掘并在与改革开放伟大实践的互动中得以发展。唯物史观本质上是以经济发展为基础的人类社会发展理论或世界历史发展理论。它包含着革命与发展两大视域与叁重逻辑线索,一是被理解为政治制度的五种社会形态(从原始社会到共产主义社会)的历史演进,二是人的发展叁大阶段(依附人——独立人——自由人、自然人——主体人——生态人)的历史进展,叁是包括生产力和交换方式的生产方式的叁大阶段(前工业化——工业化——后工业化)的历史变迁。第一重逻辑在革命视域中张扬,第二、第叁重逻辑则在发展视域中凸显。关于人的发展逻辑中,人在第二阶段即“物的依赖性基础上的人格独立性”阶段,才真正的摆脱自然的联系和“狭隘人群的附属物”的命运,成为自主自立自为的自由主体,成为具有独立人格的自觉的历史创造者,成为“世界历史”中的存在;才真正摆脱血缘决定的“身份”人,成为契约化的权利义务平等的法人。这里的“物的依赖”,隐含着对人的发展逻辑的唯物论前提的确认。对于社会大众来说,“物的依赖”及其产权制度保证是人格独立的当下前提和未来自由发展的基础。以往理论界在谈生产方式时,一是忽视生产力的发展阶段而偏重于生产关系的考量,二是往往与政治制度相联系,从而造成了喧宾夺主式的语义遮蔽,即专注于生产方式的政治特质而忽视了决定政治制度和社会发展的更根本的东西——包括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生产方式“本身”。因此,唯物史观中长期隐而不显的生产方式变迁逻辑在叁大逻辑主线中居于基础地位,“前工业化——工业化——后工业化”的逻辑规定了政治制度变迁逻辑的现实内涵和基本趋向,也决定了人的发展逻辑的现实内容和历史进展。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基本内涵的中国道路,符合唯物史观叁重逻辑规定。人的发展阶段演进在每一阶段上提供了人的解放与发展的现实形式,物质的生产方式变迁提供了社会发展和人的发展的物质基础,政治制度演进是生产方式变迁的上层建筑形式。这叁重逻辑线的交迭构成了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内在逻辑,回归生产方式变迁的基础地位是中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的理论依据和中国经济奇迹的内在原因,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为中国道路设定了终极价值指向,人的发展阶段与生产方式变迁逻辑的交迭则为改革开放政策及五位一体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人本价值坐标和指导原则。中国道路走过的正确的历史轨迹,实际上与唯物史观的叁重逻辑轨迹基本重合。作为以伟大的创新实践为基础的叁重逻辑的现实再现,也应规定中国道路的未来走向。

刘子晴[9]2016年在《当代西方生态民主思想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作为生态学和政治学的交叉边缘学说,生态民主思想试图超越传统“自由主义民主范式”,构建基于民生福祉的生态民主运作理念,本研究就是在这种理念支配下的积极尝试。基于对本课题相关资料的搜集和整理,论文在前言部分阐释了当代西方生态民主思想研究的依据和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本课题的研究框架和结构、进行本课题研究所需要的方法、本课题相对于现行研究的主要创新点。在导论的后面部分,文章界定了本研究所使用的基本概念,因为没有合理的概念界定就没有科学的理论研究。本文首先界定了“生态”、“民主”、“西方”叁个元概念,接着在此基础上限定了“生态民主”这个次生概念,最后总结出“生态民主”概念的研究视域和适用范围,从而为本课题的后续进展奠定了基本的范畴学基础。第一章主结合最近流行于当地西方的生态环境保护运动,论证了当代西方生态民主思想产生的社会条件,指出对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生态批判为当代西方生态民主思想的产生奠定了社会实践基础;苏联社会主义民主的“反生态化”灾难为当代西方生态民主思想的产生提供了可靠的现实参照(无论是资本主义民主抑或是社会主义民主都存在着僭越民众生态民主权利的嫌疑);20世纪60年代以来的绿党运动是当代西方生态民主思想形成的组织推动原因;20世纪后期肇始的生态政治运动是当代西方生态民主思想形成的政治动因。文章特别强调,作为盛行于20世纪中期以来的社会思潮,当代西方生态民主思想的产生是各种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法治因素综合促成的结果。第二章以当代西方生态民主思想产生的理论基础为分析主线,指出当代西方生态民主思想继承了生态学马克思主义学说中的自然导向法则和生态社会主义理论中的生态学取向,在广泛吸收了绿色政治理论和生态政府理论中的生态政治内核之后,依托于地缘生态理论、民族生态理论、自然环境伦理学思想和国际政治生态化学说,创造性的提出了民主政治的生态学诉求,为当代西方自由民主制度的发展指明了全新的生态学方向。第叁章对当代西方生态民主思想的主要内容进行了系统梳理。指出全球生态环境的多样化变异在政治上表现为权力异化所导致的集权式民主、在经济上表现为无所不在的市场垄断、在文化上表现为人文环境的堕落颓废态势、在社会领域表现为各种环境纠纷事件的滋生、在法治上表现为法律不公平逻辑的生态延展、在军事上表现为生态信仰和自然利益的双重断代格局。与之相适应,当代西方生态民主思想必然涵括以下几个方面的主要内容,即当代西方生态民主思想的政治观、经济观、文化观等叁大体系。第四章主要论述了当代西方生态民主思想的主要流派。文章指出当代西方生态民主思想是在对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进行深刻批判基础上酿生的一种民主理论,因而它本质上属于资本阶级的民主思想。当代西方生态民主思想主张从生态学的视角重新考量资本主义政党制度、议会制度、叁权分立制度、民族自治制度、军事制度、选举制度、宗教信仰制度等的“反生态化”的倾向,主张正是由于现代资本主义的民主管理制度、民主决策制度、民主监督制度的反生态化运作,最终酿成了全球生态环境的极度风险格局。概括起来,国际学术界对生态民主问题的研究可以分为五大流派,即审议导向学派、风险导向学派、全球民主学派、包容性民主学派和性别民主学派。第五章主要论证了当代西方生态民主思想研究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及其对中国的启示。指出研究当代西方生态民主思想不仅可以促进生态政治学学科体系和课程体系的建设,而且可以为相关政府部门提供科学的决策参考,比如环保部门、政府生态政策研究部门、国土规划部门、农业部门等等。客观来讲,研究当代西方生态民主思想不仅可以促进中国古代生态民主思想的挖掘和整理,而且有利于研究当今中国生态民主思想的缘起和发展脉络。当代西方生态民主思想所提出的生态民主措施对于今天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李嵩誉[10]2015年在《无居民海岛立法的生态保护优先原则与制度设计》文中提出人类生存环境的有序、和谐与人类求养行为的公平、合理应该成为资源环境立法的规则制度。生态脆弱性是无居民海岛立法保护的逻辑起点。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必须改变单一追求资源效益最大化的经济理性价值观为有益于生态可持续性的多价值目标实现。法律对无居民海岛保护的历史演进代价已确证“先污染后治理、先破坏后修复”的陆地发展路径不适用于无居民海岛,体现市场价值的经济理性规则也与海岛内在价值的生态理性相左。无居民海岛环境破坏和生态退化根源于生态保护优先理念、原则与制度的缺失。海岛生态性在于其整体性和系统性,每一个整体都是一个完整的系统。海岛生态系统平衡是一种动态平衡,对系统干扰超过其生态阈限,不仅导致其生态退化,甚至永远不可逆。海岛的任何开发利用必然威胁其生态安全,而被利用海岛的人为干扰活动已经导致其生态严重退化。这些既是海岛生态遭受人类胁迫超过其自身恢复力的异常反应,也是人为肢解、割裂海岛资源环境要素与其生态整体性保护之间的关系所致。现有无居民海岛保护的法律规范的实质是以经济利益为主导的。无居民海岛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立法理念、目标、原则和制度等存在诸多混乱与冲突。《海岛保护法》对无居民海岛保护制度也存在诸多问题和缺陷:立法目标多元、罚则规制不科学、生物保护制度疏漏、污染防治规制匮乏、生态保护优先制度缺失等。法律既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也是规范人们行为的利器。然而,一旦法律制度的规范性作用丧失就会造成“理性人”行为无度的破坏性后果,已利用无居民海岛的生态退化正是生态保护优先原则及制度缺失造成的。法是获取或减损利益的方式,是利益确认、衡平与维护的规范化途径,而立法的过程既是利益确认的过程也是价值选择的过程。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的关系在法学的语境下可以转化为经济利益与生态利益的关系,对无居民海岛立法保护如何在生态利益与经济利益之间权衡、取舍,从形式上是取决于立法者的价值选择。但法律本质上不是制定规则和创造规则,而是发现和认同规则。无居民海岛立法的主导价值观不能完全按照人类的社会价值来判定与权衡其取舍,而必须超越人类传统的经济理性的价值判定,应以其事物本身的内在规定性为依据。无居民海岛所赋存的自然生态性特质要求对其生态优先保护,也决定了生态价值在多价值属性中的主导价值地位。生态保护优先肇始于海岛生态价值,根置于生态理性的内在逻辑,旨在生态价值观制度化,彰显着生态优先制度居于无居民海岛整体制度结构的内核。生态保护优先是无居民海岛立法的最高准则。生态保护优先要求生态利益优先于经济利益,生态系统整体优先于个体,自然经济系统优先于社会经济系统,以自然生态秩序模式优先建构人类经济行为秩序。生态保护优先具有生态学、生态伦理学、生态经济学和生态政治学的正当性理论基础。法的基本原则是体现法的基本精神的根本原则,是人们在制定和实施法律过程中必然遵循的、贯穿立法和执法全过程的基本准则,它承载并昭示着相关领域内基本法律制度的核心价值和基本目标。生态保护优先作为无居民海岛立法保护的基本原则,就决定其在该立法中处于基础性、指导性和约束性地位,构成了无居民海岛保护制度的逻辑起点和价值基础,并作为调整和指引整个保护法律制度的基本方向贯彻到无居民海岛立法的各个层面。生态保护优先既是对传统经济发展模式的摒弃,也是对传统经济理论的扬弃,更是对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的生态经济秩序的建构。制度是规则、理性。无居民海岛生态优先保护原则最终需要转化为制度规则,才能实现对其生态的真正保护。无居民海岛立法保护的原则性制度是贯穿其保护全过程的制度,禁限行为制度作为生态优先的核心制度既是对传统法律权利的约束,也是可操作性制度的本质要求。用岛行为人若违反法定或约定规范,就须承担救济性制度中的不利后果。一切导致生存环境无序、不和谐、不公平、不合理的求养行为都将是非法的。无居民海岛立法作为部门法的配套法,其生态保护除具备科学、合理的制度规范外,还须具备制度实施的良好制度环境。《环境保护法》作为环境保护领域的基干法,其立法价值目标旨在环境秩序的实现,应该是生态保护优先法。而现行陆地、海域环境资源法律的制度结构仍是资源要素的单一性效率利用,共性问题是缺少生态系统管理和生态优先保护理念,这也是其资源枯竭和生态破坏的根源所在。任何资源都构成相对独立的生态系统,实现其系统管理,应确立生态优先保护为陆地、海域环境法律的基本原则,并以此原则建构生态优先制度秩序。

参考文献:

[1]. 当代中国政治生态建设研究[D]. 夏美武. 苏州大学. 2014

[2]. 生态消费法研究[D]. 秦鹏. 重庆大学. 2006

[3]. 新时期中国社会转型进程中的生态文明建设研究[D]. 王帆宇. 苏州大学. 2016

[4]. 法治反腐论[D]. 孙楠. 华中科技大学. 2016

[5]. 环境权制度性保障研究[D]. 那艳华. 吉林大学. 2016

[6]. 马克思恩格斯生态思想与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研究[D]. 江丽. 湖北大学. 2016

[7]. 环境法的人文精神论纲[D]. 王继恒. 武汉大学. 2011

[8]. 唯物史观视域中的“中国道路”研究[D]. 侯亚楠. 辽宁大学. 2017

[9]. 当代西方生态民主思想研究[D]. 刘子晴. 东北师范大学. 2016

[10]. 无居民海岛立法的生态保护优先原则与制度设计[D]. 李嵩誉. 中国海洋大学. 2015

标签:;  ;  ;  ;  ;  ;  ;  ;  ;  ;  ;  ;  ;  ;  ;  ;  ;  ;  ;  ;  ;  

法治生态化的历史逻辑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