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DNA鉴定确定交通事故驾驶员顶包案1例论文

通过DNA鉴定确定交通事故驾驶员顶包案1例

刘 军1 吕 锐2 李 典3

1. 贵州名鉴司法鉴定中心,贵州 贵阳 550081 ;2. 贵州维正司法鉴定所,贵州 贵阳 550005 ;3. 贵州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贵州 贵阳 550005

摘 要: 交通事故后驾驶员因无证、酒驾等原因,出于逃避责任、向保险公司索赔等目的,指使合法第三人顶包,在没有直接证据的前提下,此类案件的侦破往往存在一定困难。随着DNA 技术的应用和发展,通过提取肇事车辆方向盘、大灯开关、启动按钮、档杆等驾驶员必接触部位的人体毛发、肌肉组织、血迹、脱落细胞等进行DNA 检验,为案件的侦破提供可靠的科学依据[1] 。本文通过对1 例事故车辆上提取到的人类生物样本与存疑驾驶员血样进行DNA 比对,成功确定该案系交通事故后驾驶员指使他人顶包。

关键词: 法医遗传学;交通事故;驾驶员;顶包;DNA 鉴定

一、案例资料

(一)基本案情

据某保险公司报案记录:张某报案称,其本人驾驶越野车于某年某月某日18时40分许在正常行驶过程中因驾驶操作不当,车体正面撞击路边障碍物致车辆受损和车乘人员受伤。保险公司接报后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经调查后某保险公司怀疑此次交通事故肇事驾驶员并非报案人张某,遂于事故发生30多天后委托鉴定机构进行DNA鉴定以确定张某是否为本次交通事故车辆驾驶员。

将2017年1月到2018年1月作为本次研究的时间段,从中选择40例康复门诊小儿厌食症患儿作为观察组(小儿推拿疗法治疗),并选择同时期使用常规方法治疗的小儿厌食症患儿作为对照组。两组患儿的纳入标准为:(1)符合《儿科学》中关于小儿厌食症的诊断标准;(2)患儿存在进食量少、不喜进食等情况;(3)患儿的年龄为1-12岁;(4)患儿的厌食症状持续超过30天。将符合以上纳入标准,但存在以下任一现象者排除:(1)在本次就诊前接受过其他治疗;(2)患儿合并有器质性或感染性疾病;(3)患儿家属不同意参加本次研究或接受本次随访。

(二)检材采集

接受委托后,鉴定机构鉴定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对事故车辆进行勘查,用生物物证专用提取棉签两步擦拭法[2]转移事故车辆上检材共6份,以上检材提取部位均为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必然接触的操作部位,可能遗留含有驾驶员的DNA信息,提取部位分别为:方向盘中下侧、方向盘右侧、方向盘左侧及大灯开关按钮、一键启动按钮、排挡杆。同时,使用FTA卡采集报案人张某血样检材1份备检。

(三)检验过程

第一步:用磁珠法[3]分别提取从事故车辆上转移的方向盘中下侧、方向盘右侧、方向盘左侧及大灯开关按钮、一键启动按钮、排挡杆上的模板DNA及张某的模版DNA;第二步:对上述7份检材的提取物使用IdentifilerTMPlus试剂盒(美国AB公司)及9700型PCR仪(美国AB公司)进行扩增;第三步:对获得的7份扩增产物使用ABI-3130XL型DNA序列分析仪(美国AB公司)进行电泳分离和激光扫描分析。最后对扩增产物的激光扫描分析图谱进行判读。

按照实验室常规操作在实验中使用超纯水(UP水)作为空白对照,Control DNA 9947作为阳性对照对检验过程进行质控。

(四)检验结果

2.从一键启动按钮上转移的生物检材中检出混合的人类STR分型。结果,见表1。

从图6中不难看出,误差均值接近于0,总体误差也比较小。部分样本表现出较大的误差主要是因为在坐标系变换过程中高度弧出现了不相交的情况,所以不可能消除误差;不过在真实情况下,由于高度弧不相交,这样的目标不会同时出现在两幅图像中,所以并不会出现这样的匹配点。

1.方向盘中下侧、方向盘右侧、方向盘左侧及大灯开关按钮、排挡杆上转移的生物检材均未检验出人类DNA分型;

依据我国康复治疗技术岗位任务分析的研究[6],对言语治疗技术岗位工作任务的分析共列举了6项,结果显示,ST岗位需要掌握的前四项任务分别是ST4、ST6、ST2、ST5,提示在言语治疗中对失语症康复需求较多,此外,吞咽功能的康复也是言语康复的重点任务(见表5)。

激光扫描分析图谱判读结果如下:

在本案例中,鉴定人通过对事故车辆进行勘察,并在事故车辆上转移驾驶员必然接触的操作部位的生物检材进行DNA检验,检验结果显示本次提取的6处来自于事故车辆不同部位的检材中,来自于方向盘中下侧、方向盘右侧、方向盘左侧及大灯开关按钮、排挡杆这5处的检材均未检出人类DNA。分析其原因主要有四点:第一点,委托鉴定时间距离案发时间过长(事故发生30多天后委托鉴定),错过了提取DNA检材的最佳时机;第二点,事故车辆在事故发生后的运输、转运过程中有可能受到了一定的人为破坏,而这种破坏往往是无意识的;第三点,事故车辆的封存保管方式不当,让事故车辆长期暴露在潮湿的或者是不净的空气中,使检材被污染,DNA发生不同程度的降解,DNA含量下降;第四点,不同驾驶员在驾驶操作习惯上各不相同,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取检效果,导致检验结果不佳。上述原因均会在不同程度上使驾驶员在驾驶操作必然接触部位上遗留的DNA信息受到污染,消耗殆尽,DNA含量低于检验检出限,甚至遭到不可逆的破坏。

通过表1发现:从一键启动按钮上转移的生物检材中检出的混合人类STR分型中,有11个位点不包含张某DNA分型,排除在该混合分型中包含张某的DNA分型。

表1 检出的人类DNA STR分型

表1 检出的人类DNA STR分型(续)

4.空白对照及阳性对照结果经复核均准确无误

但是这些措施基本没有达到任何效果。嘉庆中期之后,八旗子弟已经彻底腐化,宗室队伍中,出现越来越多的败类。在清查天理教起义的过程,嘉庆皇帝惊讶地得知,宗室之中,竟然也有加入邪教者!

二、讨论

3.张某的DNA分型结果,见表1。

本案例最终在事故车辆的一键启动按钮上检出混合的人类STR分型。将该混合分型与张某的DNA分型进行比对,发现一键启动按钮上检出的混合分型中有11个位点不包含张某的DNA分型,排除该混合分型中包含张某的DNA分型,排除在一键启动按钮上检出的DNA为张某所留。

综合保险公司采集的其他调查证据,再结合本次DNA检验鉴定的有力支持,确定张某并非此次交通事故的驾驶员。在以上证据面前,张某承认在本次交通事故发生时事故车辆并非由其本人驾驶,系帮事故驾驶员顶包。最终,事故真相得以还原,事故车辆投保人及被保险人自愿放弃索赔。

三、总结

在遇到与本案例类似的交通事故肇事驾驶员疑似顶包的案件,首先应积极对事故车辆进行带有一定保护措施的转运方式,将事故车辆作封存保管,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DNA污染及破坏;其次,争取第一时间将案件委托,能帮助鉴定人员尽早地对事故车辆进行勘验,为最终实验室检验的高效性作有力保障;最后,鉴定人员在对事故车辆进行勘验取检时,应了解肇事驾驶员作为事故发生时最后一个驾驶车辆的人员,必然与方向盘、大灯开关、启动按钮、档杆等操作部位发生直接或间接接触,而接触过后必然会遗留含有驾驶员DNA信息的脱落细胞等生物检材,再结合实际个案现场、事故车辆的具体情况进行有目的有方向的取检,可以帮助最终的鉴定结论能更大程度上客观反映出事故真相,还原案情。

笔者认为在处理此类交通事故案件中,交警部门、保险公司等事故处理单位除应对事故现场进行有效勘查、对相关人员进行走访调查外,还应结合法医物证相关知识对事故车辆进行科学、合理的运输及保护,避免有价值的法医物证证据遭到不必要的破坏甚至损毁;同时,被委托鉴定机构及时对现场和事故车辆进行有针对性的勘验,最大程度确保有效的物证提取,方能得出完整、科学、客观、准确的鉴定意见,充分发挥DNA鉴定在确定交通事故发生时驾驶员或相关人员真实身份的作用。

[ 参 考 文 献 ]

[1]谢先奇.DNA检验技术在交通事故案件中的应用[J].广东公安科技,2011,102(1):23-24.

[2]陆永佳.糖类检材上脱落细胞采集方法的比较[J].法医学杂志,2017,12,33(6):649-650.

[3]卢璇.接触DNA在侦查实践中的应用[J].法医学杂志,2018,6,34(3):294-298.

中图分类号: D919.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4379- (2019 )21-0152-02

作者简介: 刘军(1989- ),男,汉族,贵州贵阳人,本科,贵州名鉴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物证鉴定人,研究方向:法医物证、法医临床鉴定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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