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形成独立企业法人财产权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核心_企业资产论文

依法形成独立企业法人财产权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核心_企业资产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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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作为市场竞争的主体,具备多种功能,包括运用企业组织所有构成的要素从事经常性的生产经营活动,研究、开发、设计新产品,运用新技术制造新产品,具有技术改造和投资新项目的能力,具有开拓新市场的销售能力,具有用低成本筹措资金的资产经营能力,具有运用人事权合理配置员工积极性的能力等等。但是,在市场经济中,企业能具备上述性质和功能,它就必须是独立、自主、具有平等权利的经济实体,即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具体来说,企业必须是依据法律和按法定程序设立,必须依法形成独立的企业法人财产权,必须有明确的组织机构、各称和场所,必须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中,具有自己经营的财产,依法形成独立的企业法人财产权,则是企业作为具有法人资格经营实体的最基本条件。

在我国传统经济制度下公有制的产权制度安排,由于国有资产浑然一体,政府藉此对产权无法界定清楚的国有企业实施行政性控制,国有企业、还有绝大多数的集体企业根本无法形成企业可以自己经营的财产。如何使企业的产权清晰,依法形成独立的企业法人财产权便成为建立现代企业首先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当然,也正因为此,它应当成为是否形成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标志之一。

企业改制的实践告诉我们,要想把国有企业改制为现代企业,改制后的企业要形成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特别是要形成有效的监督运行机制,能否使企业依法形成独立的企业法人财产权,这是国有企业改制的关键所在。什么是企业法人?什么是企业法人财产?什么是企业法人财产权?这些问题看似十分简单,但由于认识不清,至今仍是经常困扰企业改革的难点所在,有时甚至还成为难以逾越的障碍。

一、企业法人、企业法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权

第一、我们要明确什么是企业法人

什么是法人?按照国际惯例,法人是相对公民(自然人)而言的一种社会组织。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并对自己的民事行为负完全的法律责任。

法人设立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并且要依照法定的程序才能取得法人资格。在《公司法》颁布实施前,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的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的法人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企业法人,另一类是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企业法人是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组织,以从事生产、流通、科技和服务等活动为内容,以获取盈利为目的。它与其它类型法人的主要不同点是,企业法人要有出资人、资本金和企业组织章程。凡是企业法人都必须要有出资人,即向企业提供资本金的机构或人。企业法人设立必须有法定的资本金,资本金是企业在登记时的注册资本,是企业最初始的法人财产。企业组织章程是规定企业法人组织和行为规则的文件,对企业具有约束力,是企业进行各项活动的总的规范。

法人要有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经济组织的负责人。依照我国的法律,在目前我国转轨时期,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厂长(经理)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厂长(经理)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公司制企业的董事长(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是执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地位是由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确定的,有法律规定的要依照法律规定,没有法律规定的要依据法人组织章程,法人组织章程也是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因而法定代表人的地位可以认为是“法定”的。法定代表人,一个企业只有一个。

依照我国的法律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意味着,当企业法定代表人调离、撤换,或者失踪、死亡,以及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企业法人都要对他先前以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责任。

应该讲,企业法人的概念是明确的,但是,在传统的经济体制中,作为企业法人,公有制企业、尤其是国有制企业只能是政府的附属物,因为它无法形成自己的企业法人财产。

第二、现代企业的企业法人财产。

严格地说,“企业法人财产”到目前为止在我国尚未有法律的定义,但其已逐步成为通行的法律术语。《公司法》第五条已有“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规定。《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政府和监督机构不得直接支配企业法人财产”、第二十九条有“企业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事实上,“企业法人财产”就是指企业法人能够依法独立支配从事经营活动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财产。所谓依法独立支配的财产,就是企业法人在遵守法律或者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企业组织章程的前提下,能够独立地按照法人的团体意志,自主地支配其控制的财产,实施各种民事行为,并承担其法律后果。

法人财产是法律术语。涉及企业财产时,人们通常都习惯使用“企业资产”这一财务会计术语。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对企业资产有如下定义:“资产是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在《公司法》中,既有“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表述,也有“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表述。实际上,“公司资产”和“公司法人财产”所涵盖的内容是相同的,指的是同一物,只是各自描述的角度不同而已。

企业资产,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分类,可以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几种类型。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及各种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等。长期投资是指不准备在年度一年变现的投资,包括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和其他投资。无形资产是指企业长期使用而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递延资产是指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支出等。其他资产是指以上各项目以外的资产。从上述罗列的各种类型的企业资产中可以进一步了解法人财产的具体形态。

企业法人财产,根据获得的方式不同,其内部包含的财产权属关系也不同。一部分企业法人财产来自于企业出资人的初始资本投入或者在企业经营过程中追加的资本投资;一部分企业法人财产是企业通过借贷关系从企业的债权人处取得的,这些都构成企业独立支配的法人财产。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企业法人财产与出资人的财产和债权人的财产发生联系,必然会产生相关的财产权属关系。换句话说,企业法人财产中必然体现有企业出资人的财产权益和企业债权人的财产权益。在企业资产负债的会计核算中有一个公式:企业资产=所有者权益+企业负债。这个公式准确地反映出了企业法人财产的权属关系。所有者权益可以看作是企业出资者的权益,企业负债可以看作是企业债权人的权益。企业法人财产的这种权属关系,决定了企业法人财产权的行使必须处理好出资人财产权益和债权人财产权益的关系。

第三、现代企业依法拥有企业法人财产权。

企业法人财产权,目前在我国也没有法律的定义,但自从《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采取这一法律术语之后,它的使用就越来越广泛了。《公司法》、《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都有法人财产权的表述。目前学术界对法人财产权正在探讨研究,有各种不同的表述。笔者认为,企业法人财产权是指企业法人对其法人财产依法享有的独立支配的财产权利。法人财产权的权利主体是企业法人,客体是企业法人财产,权利的实质内容是依法独立支配法人财产。企业是通过法律程序获得企业法人财产权的。法人享有财产权利是法人享有民事权利内含的权利之一。有了法人组织,有了法人财产,就会有法人组织与法人财产之间的关系。这种法人与法人财产间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体现为法人内部的一种财产权利,它是法人享有的财产权利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企业取得法人资格时就取得了企业法人财产权,当企业法人资格失去时,企业法人财产权也同时终止。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终止。企业法人财产权是法律赋予企业的权利,不是由其他民事权利主体授予的。企业法人如果采取公司制的财产组织形式,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利来自于《公司法》的规定,并非来自公司的发起人或其他股东的授权。

企业法人财产权实质内容是企业法人对其法人财产依法享有独立支配的权利。依法行使法人财产权包括:一是企业行使法人财产权时要依法维护出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二是企业行使法人财产权时要符合法律的规定。这里强调的是企业要依法经营。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遵守职业道德,行使政府的政策规定。凡是法律和政策不禁止或不限制的活动,都是企业可以从事的经营活动。因而企业独立支配其法人财产的内容和方式是非常广泛和多样的,很难用具体数量条款来概括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内容。

法人财产权是法人组织的一种财产权利,应是法人团体意志的体现。不能把法人财产权当作是法定代表人的财产权。法定代表人可以依法代表法人行使部分法人财产权,但这种财产权的行使是有条件的,要受法律或企业章程的制约。法人财产权应当通过法人组织机构共同行使,法定代表人只是这个组织机构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公司制的企业中,公司的法人财产权是通过公司的组织机构来行使的,并不是全部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一个人来行使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董事会是公司的日常决策机构,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经理及其他公司经营管理层是公司经营的执行机构。这种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组织体系可以保证公司法人财产权分层次、分内容地合理行使。法人财产权不是排斥出资人财产权利的一种财产权,恰恰相反,法人财产权正是体现了出资人参与企业重大决策、维护自己财产权益的一种财产权利。在公司制的企业中,出资人(股东)是公司权力机构的组成人员,他们可以依《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反映他们的意志,这本身应是法人财产权的具体体现。

当然,法人财产权是不能称为法人所有权的,因为,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财产所有权的主体是财产所有人,客体是自己的财产,权利的内容是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反映的是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独立的支配关系。而企业法人只是企业财产的控制者,无论是出资人的投资,还是债权人提供的债务资产,都没有把财产的所有权让渡给企业法人。因此,企业法人不是这些财产的所有者。企业法人财产既有实体物,又有无形资产,还包括法人享有的债权财权权利。企业法人财产权,既包含物权关系,也包含债权关系,还包括知识产权的关系,反映的是企业法人财产的控制者对其控制的财产依法享有的独立支配的关系。

二、企业法人财产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

企业法人财产制度是指规范企业法人财产各种关系的规则体系,包括有关企业法人财产的法律制度、核算制度、经营管理制度和监督审计制度等方面的内容。

企业法人财产的法律制度,主要是规范企业法人、出资人和债权人与法人财产的权属关系以及企业法人与法人财产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民法通则》、《公司法》、《企业法》、《破产法(试行)》、《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和《商业银行法》等法律都有涉及企业法人财产方面的法律规定。目前,我国有关法人财产方面的法律制度正在不断完善。

企业法人财产的核算制度,由于我国已颁布实施了《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资产的会计核算制度逐步地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今后的任务是进一步落实和完善上述会计核算制度。

企业法人财产的经营管理制度,主要是指企业法人制定的企业内部一系列经营管理的规章制度。企业是财产经营组织,企业法人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因此,企业法人财产的经营管理制度是企业各项经营管理制度的核心。

企业法人财产的监督审计制度,常常是与其他企业法人财产制度合在一起表述,但它是企业法人财产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今后需要加强建设。

可见,如果企业法人无法形成法人财产,企业法人不拥有企业的法人财产权,那就根本谈不上企业法人财产制度,而没有企业法人财产制度,也就根本谈不上企业制度,更不用说是现代企业制度了。可以这么说,企业法人财产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

反过来讲,企业法人无法形成法人财产,企业法人不拥有企业的法人财产权,实际上企业法人本身也就不复存在,因为这样的企业不可能成为独立的经济实体,不可能成为市场竞争的主体。它不可能是真正意义上的企业。因此,也可以这么说,现代企业是企业法人财产制度的载体。所以,我们要通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把企业塑造成为独立的经济实体和市场竞争的主体,特别是要把国有企业改制为这样的现代企业,就需要先切切实实地确立企业法人、企业法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权的法律地位。与此同时,从某种意义上讲,只有当企业法人财产制度真正在企业中形成时,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框架才会有坚实的基础。

私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类型的企业,由于出资人明确,企业的法人财产权清晰,形成独立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的主体,从企业运作的实际情况来看是没有问题的。难就难在要把国有独资的企业(还包括被称为“二国有”的集体企业)真正改制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因为至今还有许多政府经济管理部门的干部、甚至是较高层次的领导认为,既然国家是国有独资企业的出资者,国家就有权把这个企业所有的事都管起来。此外,不少国资授权的集团公司、控股公司的领导也由于同样的原因,把子公司的一切经营活动都纳入自己直接管理的范畴。究其认识上的根源,恐怕还是没有真正搞清楚出资人的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是有区别的这样一个简单问题。

我们一再强调,企业法人是一个企业组织的概念,法定代表人可以更换,但依法设立的、能够独立地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作为独立的经济实体和市场竞争的主体则是相对稳定的。建立企业法人制度,最为关键的是确定企业法人财产权,因为只有真正确立起企业的法人财产权,并使之与出资人的所有权相区分,国有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财产权,从而使企业从国有资产所有权的行政链中解脱出来才具有可能性。我们不妨以实例来说明两者的区别。

先以最容易说明出资人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问题的有限责任公司谈起。有甲、乙、丙三方分别出资400万元、300万元、300万元共同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为1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向银行贷款1000万元,因此,该公司总资产为2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为50%。公司不仅要对甲、乙、丙三方共同投资的1000万元负责,同时也要对企业向银行贷款的1000万元负责。这里,企业的法人财产权为2000万元,而甲、乙、丙各自的出资人所有权分别为400万元、300万元和300万元。

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中出资人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区别,在道理上与上述多元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是一样的。某国有性质的投资主体,出资1000万元设立公司后,公司同样要向银行借贷负债运营,比如2000万元,故而公司的总资产为3000万元,负债率为66.6%,而国有出资人的资产所有权仅为1000万元。

可见,出资者的所有权与企业形成的法人财产权之间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企业的法人财产权是通过工商登记依法取得的。投资者只能凭借自己在企业中的股权比例说话,传统体制中主管部门凭借手中的行政权而干预企业决策的做法,在企业法人制度面前依法不能成立。

国有资产要通过建立出资人制度来规范地确立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出资关系(或全资、或者控股、或参股),明确国家行使出资人职能的机构与企业之间的财产关系。一是明确企业中的国有资产是由国家投资形成的一种财产权益,它属于国家所有,由行使出资人职能的机构享有和维护。二是企业从设立起就要建立出资关系,确定具体的出资人。企业无论规模大小,经营状况如何,都不能没有出资人,也不能自己成为本企业的出资人。三是依法确立出资人和企业的关系,明确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国有资产的出资人与其他出资人一样,享有投资收益权、企业重大问题决策权和经营者选择权。

企业出资者的所有权和企业的法人财产权,都是企业的资产形式,两种不同的权利只有通过严密的治理结构才能合理地界定。从产权关系来看,股东会对董事会是委托代理关系,董事会对经理是授权经营关系,监事会代表股东则与财产的受托人即董事和经理形成监督关系。这是一种纵向的财产负责关系。从职权关系上看,它们有各自不同的职权获围,这些职权是具体和明确的,行使职权的时间也不同,谁也不能越权行事,形成了彼此之间相互制衡、相互协调的关系。而所有的关系又都统一在企业完整的利益机制中,股东通过分红,生产者通过工资,经营者通过年薪、在职消费以及奖励等来体现。正是以上几种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的结合,构成了科学和规范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我们强调建立规范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一方面是鉴于在国有企业的公司化改制的过程中,许多国有企业受传统经济体制的影响,仍然在旧的轨道上滑行,对如何转变企业经营机制并未予以重视,有的企业对法人治理结构问题甚至不屑一顾,虽然在形式上进行了改制,而实际上依然是按传统的方式在运行操作。笔者认为对这一类可谓市场经济体制中最基本的常识仍须进行不懈的宣传和规范,在一直有人呼吁企业改制防止形式主义的翻牌而收效甚微的情况下,更需要大张旗鼓的呐喊,以引起人们的重视。更重要的是要指出,在“不予重视”、“不屑一顾”的背后还有深层次的思想认识上的原因,即不少人对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实质上是企业法人财产制度在企业组织结构上的体现缺乏认识。研究和考察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内在的相互关系,有利于人们加深对这个问题的理解。

综上所述,企业法人财产制度是现代企业罐的基础,而企业法人财产制度又只有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才能孕育并逐步发展的。企业法人财产制度的形成有利于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使法人财产得以独立地运作。可以这么说,当企业法人财产能进入市场流动,从而在国家的宏观调控下,市场通过对资本优化配置的基础性作用来激励企业的发展时,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也趋于成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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