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融资现状分析_民间融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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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一般是指在县及县以下地区提供各种金融服务,包括存款、贷款、汇兑、保险、期货、证券等。由于农村地区的特殊性,这些金融服务主要由正规金融机构提供,但也有一部分由非正规金融机构和个人提供,即通常所说的民间融资。民间融资作为正规金融的一种补充,填补了农村金融服务不足的空白,满足了农民和农村微小企业多方面的需求。

无论是在经济过热时还是在金融危机期间,民间借贷始终是各方关注的焦点。为了解民间借贷的现状并引导其规范发展,2008年5月初,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共同组织了针对民间借贷的调查。在对浙江进行了现场调研基础上,我们对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了问卷调查(后来因为四川地震,没有要求四川上报)。我们的调查对象包括7500户中小企业、11000户自然人以及典当行、担保公司等中介组织,样本选择有一定代表性。

一、民间融资存在的基础

民间融资不但能够在中国长期存在,而且在其他很多国家和地区都有,例如在日本和我国香港,这说明民间借贷有其客观存在基础。

地缘优势是其存在的第一个基础。民间融资通过文化习俗、地缘关系、血缘关系和人脉、商脉等社会网络关系建立起来,对借款人的名誉、借款人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借款人的个人交往关系都有详尽的“记载”。大家都是邻居,是亲朋好友,熟人之间信息获取便捷而容易。如果说金融机构是通过对信息的加工和整理来判断贷款者信用的话,那么民间融资中的这些放贷者就有其特殊的优势,它不仅仅是看你提供的信息,更看重你的人际关系,看你和什么人交往,你是什么样的教育背景,等等。如果这些情况都掌握的话,实际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帮助放贷者做出一个较为全面、真实的风险判断和风险识别。此外,民间借贷可以利用各种非正式的信息场以较低的成本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通过与当地的社区性组织(如商会和行业协会等)、生产性组织(如农民专业技术协会和生产合作社等)、中间人(如当地有一定声望的社会名流)以及其他信息含量丰富的组织(如汽车俱乐部、养鸽协会等)区隔借款人、甄别贷款项目,降低贷款风险。因此,民间融资具有信息成本低、手续简便、方式灵活、交易成本低、放贷效率高的优点。

存在的第二个基础是充足的民间资金供给。近年来,中国经济蓬勃发展,社会财富积聚,民间资金越来越多。从资金供给方来说,无论在企业还是个人中都产生了相当规模的富人阶层。中国存款每年增加很多,包括居民储蓄存款和企业存款。民间融资的资金来源渠道多样化了,但是仍然以个人为主,基本占到50%多。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涌现出一批富人,但我们的金融市场还不够发达,民间借贷利润相对来说比较高,所以有些人把资金转到了这个领域。其实不止中国是这样,日本的这类放贷人也很多。按照法律规定,日本的利率最高可以达到29.2%,不超过就受法律保护。尽管民间借贷风险大,但是利润比正规金融高很多,所以很多人愿意涉足此领域,包括通用电器、花旗,都有比较大的放贷公司。这些放贷公司不是持银行牌照的金融机构,专门做消费信贷。

存在的第三个基础来自于需求方。中国经济这些年持续快速发展,微小企业像雨后春笋一样发展起来,资金需求十分旺盛,但微小企业往往缺乏抵押品,信用记录也不健全,正规金融机构用于判断是否放贷的硬信息不多,导致相当部分无法从正规金融机构融资,或从正规金融机构融资额无法满足其需要,还需要借助于民间借贷。从样本数据可以看出,2006年只有45%的中小企业通过正规金融机构融资。

二、民间融资的总体规模

民间融资发展状况的显著特点就是规模不断增大。从样本数据可以看出,企业民间借贷户均余额和发生额都有所增长,其中很大一部分和经济总量的增长有关,另外还有通货膨胀的因素。再看自然人,自然人借款余额也有所增加,户均余额差不多由2006年的1.1万元增加到2008年1季度的1.6万元。

关于民间借贷市场有很多推算,有的说大到十七八万亿元,少的也有一万多亿元到两万亿元。我们也进行了推算。中国那么大,有几千万户企业,我们才选择了基本上是万分之几的样本,所以这个抽样不一定特别准确,但是肯定有相当的代表性。总的来说,推算的民间融资额大约在2.5万亿左右,也就是说占到金融机构贷款余额的8%左右。这个数据可能有点保守,但这是根据样本数据做的推算,而且我们统计的都是有一定商业用途的借贷,像朋友、同事之间的用于临时周转、连利息都不付的这种,或者儿子向父亲借钱,例如父母资助子女在北京买房子,这些可能都没有统计在内。如果把这些都加上,估计中国民间融资规模有可能要大得多。从总量上看,民间借贷余额增长还是比较大的,测算下来近两年增长了55%,其增长幅度大于正规金融。

从结构上看,统计结果显示,企业民间融资规模小于自然人。中小企业民间借款余额0.85万亿元,占民间借贷总额34%;而自然人民间借贷1.14万亿元,占民间借贷总额的66%。自然人没有资产负债表,而企业有,因此正规金融通常认企业,不认个人。但民间融资是不一样的,自然人所占市场份额较大。民间借贷里面还有一块是农户借款,余额达0.8万亿元,占民间借贷总额的32%。所以借钱比较多的,一个是农户,一个是中小企业,而个体工商户和城镇居民在民间借贷中的占比不是特别大。

此外,我们统计了民间借贷户均缺口,从2006年26万元到2008年1季度71万元,从这点看资金需求在扩大,但满足度却不够。

三、民间融资的利率和期限

民间融资的利率情况,现在总体算下来不是很高,平均约12.1%,其中,中小企业相对高一些,2008年1季度平均是13.2%。样本里最高利率按年利率算也有达到55%的,但是这种年利率很高的民间贷款很多是短期的,贷款人基本能承受。从图1中我们也可以看出,随着民间借贷的发展,利率是逐步下降,并相对稳定。当然我们还没有按照用途和借贷来源来研究民间借贷的利率,平均的利率水平可能掩盖了一些结构性的信息。因为相当部分民间借贷是亲友之间相互借贷,不需要利息,或以其他形式体现的利息。

从放贷机构来看,样本企业从金融机构借款的平均利率2006年是8.2%,2007年是9%,到2008年1季度是9.8%,而民间借贷是13.2%。其中,典当行最高,也有企业从小额贷款公司借钱,利率也比较高,但比典当行低1个百分点左右。相比而言,自然人借款利率要低一些,平均为11.1%。

一个明显的趋势是借款期限缩短了,平均期限由13.6个月降低到11.8个月,主要用于解决中小企业资金流动不足的问题。同期金融机构贷款期限也呈现短期化趋势,但下降幅度较小。

图1 1978~2008年温州民间借贷市场规模与利率水平

四、民间融资的区域特征

通过对全国30个省进行分析,发现民间借贷区域化特征明显。民间借贷和各地经济发达程度、经济总量,还有民营经济发展程度以及区域金融生态环境都有关。相对来说,经济发达地区,还有金融生态环境比较好的大城市,民间融资比例低一些,特别是企业融资依赖正规金融比较多,民间借贷相对来说不太活跃,对正规金融机构的替代作用也有限,像北京、上海、天津都很明显。经济欠发达地区民间借贷规模也相对较小,利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真正高的是那些民营经济比较繁荣的沿海地区和中部一些省份,包括山西、湖南、浙江、江苏、广东等地,这些地方民间借贷额比较高,基本以企业融资为主,利率较高。其中,山西最高,最高利率达到17.6%,它的平均利率也比较高。我们在其他调查当中也发现山西虽然经济不一定是最发达的,但是其正规金融机构的利率也比全国平均值高,也就是说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上浮比例较高。

五、民间融资的借贷与组织形式

民间融资形式也呈现出规范化趋势,大多要签订书面合同,以前可能只是打个欠条,现在合同里的要素已经越来越完备。但是,多数民间借贷不需要担保,基本是信用贷款。据调查,企业民间借贷中超过40%的部分是无担保的,自然人中60%~70%是无担保的。另外,民间借贷的财产担保形式也更灵活一些,以不动产作为抵押的比例比金融机构小很多,一些动产形式的抵押也被接受。

民间借贷的组织形式很多,包括个人和企业直接借贷、企业集资、私募基金、合会或抬会、资金中介和地下钱庄、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及担保公司等。

六、民间借贷保证贷款安全的方式

与正规金融不同,民间借贷往往利用“社会资本”替代实物抵押品或法院来保障贷款的安全。在事前,民间金融可以通过各种信息场筛选借款人和贷款项目,防止贷款中的逆向选择(即在给定较高的利率水平下,风险较高的借款人更有可能借款),降低贷款的事前风险;在事中,贷款人可以利用对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的了解掌握贷款的用途,防止道德风险(即借款人可能从事对贷款人有害的活动);在事后,贷款人可以利用“同辈压力”(如坊间的闲言碎语)、“集体惩罚”(如所有民间金融组织联合拒绝对欠款人发放贷款)、“关联博弈”(如抵制与欠款不还的人做生意)等防范借款人的“策略违约”(即恶意拖欠贷款)风险。一些民间借贷是非法运行,并依靠一些严酷的惩罚机制来保证合同的实施。当人们提起民间融资时,往往和高利贷、甚至黑社会联系在一起。在以前,民间融资催款有时会采取特殊手段,还有请专门催讨公司的。但是在这次调查中发现,贷款方为了保证自己资金的安全,更多是寻求法律途径。我们考察了一些地方,比如浙江义乌,该地法院2007年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有1000多起。以前大家讲民间融资好像是地下交易似的,现在民间融资有逐渐走上地面的趋势,遇到问题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目前,我国还没有关于民间借贷的法规,大家只能依据《合同法》和《民法通则》来进行规范,尽管有些界定不甚清晰,但是遇到纠纷还是可以通过法院解决的。

调查中我们发现,地方政府对民间融资持比较宽容的态度,认为这个市场既然存在,就有其合理性,是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

七、民间融资的潜在风险与政策引导

民间借贷由于其自发性与分散性,也有潜在的风险和问题,比如高利贷问题。有些高利贷的确是用于生产经营,但是成本这么高,是不是可以长期维持?是否在饮鸩止渴?另外,还有一些人因为不良嗜好借高利贷,如赌博、吸毒等,可能引发社会问题。尽管如此,从主流来看民间融资的用途应该说绝大多数是用于生产经营,包括个人借贷者。调查中我们了解到,一些民营企业主以个人身份去借款。在民营经济发达地区很多人持这种看法,认为个人信用可能比小企业信用还大,因为企业是可以破产的,一旦破产就不好追债了,而如果是个人借款,由于个人承担无限责任,因此可以把个人的几乎所有财产作为将来偿债来源。几年前,中国人民银行做过类似调查,当时个人借款主要用于家庭支出,而现在的个人借款更多是用于购买住房,可能是要解决首付问题或者是其他资金不足时的周转问题,而真正用于纯粹消费比如看病、上学等所占比例则比较小。当然不同地区情况有所不同。

民间金融的潜在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但我们不能因噎废食,只有纳入法治轨道,才能很好引导,扬长避短。将民间借贷纳入法制轨道,可以给民间借贷提供一个合法的活动平台,减少其在躲避管制过程中所发生的成本,同时也减少了民间借贷采取不正当手段破坏社会法制和道德环境所带来的危害。国际上已有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或试图将民间借贷运行纳入法制轨道,如日本等。日本政府于1915年就颁布了专门的法案,对ROSCA(互助会)进行管制。二战后,又将ROSCA改造为互助银行,并开始吸收存款。在20世纪80年代,又将之改造为二级地区银行(second-tier regional banks)。国际上,很多国家对非银行类的放贷人都有专门规定,不但有相关法律的约束,还有相应的监管机构。我国正在加快推出放贷人条例。放贷人条例的出台将给民间借贷以合法定位和出口,引导其规范发展,促进我国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建立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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