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自然法思想及其复兴_自然法论文

论中国自然法思想及其复兴_自然法论文

试论中国自然法思想及其复兴,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自然法论文,中国论文,试论论文,思想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中国古代没有形式自然法,只有实质“自然法”

毋庸讳言,对中国古代有无自然法的回答,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这就是肯定说和否定说。肯定说认为,中国古代与西方一样,存在着完善的自然法思想。历史的看,中国学者中最早认定中国古代存在自然法的学者当推上个世纪之交的学界巨子梁启超,梁氏在1904年所撰《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中断然宣称:儒家的法理学是自然法。此论一出,迅即在学界引起极大反响,从此以后,中国古代存在自然法的观点开始流行,并在二十世纪七十到八十年代盛行于中国台湾。近年来一些学者在论文中也有谈到中国古代存在自然法问题,如有论者写道:“中西方法律传统都追求法的正当性,只不过西方称之为‘自然法’,中国叫做‘善法’、‘仁政’、‘王道’。”

与肯定说相反,否定说断然否认中国古代存在自然法思想。或者认为中国古代没有形式自然法,只有实质“自然法”。理由如下:

其一,中国古代确实不存在原本意义上的、形式化的自然法。

其二,中国古代对实质正义的追求、对良法的渴望,使我们没有理由否认中国古代曾经存在丰富的实质自然法思想。一方面,法这种社会现象作为人生的智慧,作为解决人际关系的人类的法律智慧而言,东西方的人们都会在自觉和不自觉中萌生一种对实质正义的追求冲动,不同的民族、不同的时代,对自然法中的实质正义的理解和追求必然有共同性和普遍性;另一方面,自然法本身就是形式和实质二者的统一,形式合理性虽然未必完全、但有时也需要实质合理性的支撑,况且,中国古代法律工具主义的功利主义倾向会将人们的法理念拼命地向实质自然法的方向拉扯。这也应验了韦伯的判断: “自然法的‘理性’很容易滑入功利的思想中去,并且,这一转变本身说明‘合理性’概念的意义转化。

二、中国自然法的复兴是自然法发展内在逻辑和中国法治进程的必然要求

(一)何谓“中国自然法复兴”?

关于中国自然法思想为什么能够复兴,这里我们暂且撇开西方自然法复兴和中国法治化客观要求两大背景不谈(后面我宁愿将此二者视为中国自然法复兴的条件和依据),仅就纯理念而言,自然法作为人类理想的高级法、理性法、上位法,理所当然构成华人世界的一种价值追求和理想,所以自然法在中国复兴首先是一个“应该”的问题,其中的道理不用解释很多,借用梅因的一句话:“因为它能使人在想象中出现一个完美法律的典型,它并且能够鼓舞起一种要无限地接近于它的希望。”从这个意义上说,博登海默所说自然法为“建构现代西方文明的法律大厦奠定了基石”这一判断就仅仅说对了一半,因为恰如洛克所说:“自然法是所有的人、立法者及其他人的永恒的规范。”所以,在论及中国自然法复兴这个问题上,我们倒是应该钦佩思想大家庞德的胆识和胸怀:“世界上没有永恒的法律,但有一个永恒的目标,这就是最大限度地发展人类的力量。我们必须力争将一段时间和地点中的法律变成通向一定时间与地点的目标的工具。而且我们应当通过系统地阐述我们所知道的文明的法律先决条件来完成此项任务。”

(二)中国自然法复兴与西方自然法复兴的逻辑关联

其一,自然法是正义法。自然法对正义的不懈追求符合人类的天然本性,使得自然法必然在一定条件下复兴。从古至今,无论是古代的纯自然意义上的自然法,还是中世纪神学自然法,或者近代理性自然法,自然法的表现形式虽然不同,但其内在的对正义的追求却不曾发生变化,这使得自然法具有非常顽强的生命力和自我更新能力。正义与自然法的互通性,使自然法精神不灭。自然法是正义法,这种人们对自然法精神的常识性判断促使正义及其理想始终与作为其载体的法律紧密相连,现实的法律作为一种规范体系,始终与正义理想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关系。

其二,自然法是道德法。道德是人性在法的精神中的体现,是人类社会的永恒话题,绵延几千年的自然法包含了人类最美好的道德关怀。自然法使单纯的道德原则在法律规范中得以体现,道德秩序借助于法的运行来实现。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道德观念可能发生变化,但道德不会在人性中消失,自然法也永远不可能消失。尽管由于社会现实情况的变化,人们对法律背后的道德的关注可能有所变化,如19世纪末20世纪初,分析法学曾盛行一时,道德价值在法中的地位曾受到挑战,但支撑法律大厦背后的道德观念不可能被人们遗忘。两次世界大战使人们重新认识到法律的道德性,自然法学顺理成章地得以复兴。

其三,自然法是理性法。在自然法的长期演变过程中,自然法中的“自然”早已不是简单地意指自然界,而是指一种精神,对于人类来说,这种精神就是自然理性,而“理性就在于,不要盲目地把理性作为真的举止……理性的行动总是一种启蒙的行动……理性总是被理解为经常对自身和自己的条件进行自我解释。”因此,自然法肯定任何与人的理性同社会本性相结合的行为,这就赋予了自然法以永恒性和绝对性。近代以后,自然法被认为纯粹是人类理性的体现,是人类自然本性的必然要求及人类自然理性的必然选择。甚至人们更认为“自然法的基本原则是属于公理性的,就像几何学的定理一样”。这样,自然法就像人类必然具有理性这条公理一样,具有了永恒性。所以,自然法与“理性”的结合促使它必然复兴。

(三)中国自然法复兴与法治进程契合

在历尽千年沧桑、百年探索以后,中华民族终于在公元1999年,以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在宪法中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现代治国方略。这个方略是神圣的,它从根本上彻底否定了古代和今日变种的所谓“车之两轮,鸟之两翼”式的、工具意义的、手段方法的、功利主义的思维方式,它以国家宪法和宪政的最高权威宣布:“建设法治国家”是现代中国的惟一治国方略,是中国未来发展的惟一灯塔。这就决定了尽管从法治方略到法治状态还会有很长的路要走,但是,这个历史进程是不可逆转的,正是这一点,为中国自然法的复兴创造了亘古未有的条件,此乃谓尽管(实质)自然法在中国历史上的发展这一往事可堪回首,但是却不能比今日。中国自然法今日复兴不仅与法治进程同步,互为条件,而且,将要增加更为丰富的内涵。

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自然法在中国复兴的确也面临着相当的难度。一定意义上说,中国自然法复兴是一个与法治进程相契合的理性认识过程,而“理性遵循的是解放性的认识兴趣;解放性的认识兴趣的目的就是完成反思本身。”反思中华民族对自然法的集体性认识不难发现,我们虽然具有强烈的追求实质正义的理性自然法的迫切愿望,但是,我们却实在是缺乏可操作的形式自然法的程序设计。可以说,近百年来中国知识阶层为了设计形式自然法在中国复兴的程序已经是不遗余力,尽管效果还没有完全显现出来,但至少我们发现了这个程序的漏洞在哪里。我们没有必要将这一缺憾悲情地夸大到“知耻而后勇”的程度,但复兴中国形式自然法这一民族的集体冲动情怀,在一定的现实条件的催发下,却完全有可能达到其理想的彼岸。

三、在建构和谐社会的伟大实践中激发中国自然法复兴的动力

(一)自然法方法论的灵活性使其能够成为建构和谐社会的媒介

从方法论角度来看,自然法具有高度的抽象性和灵活性。自然法本来就是一种被客观化了的主观理念,这一点决定了随着时空的不断变化,支撑它的理论模式及其自然法的形态也总是处于一种流变的动态过程中。自从复兴自然法的先驱性人物什塔姆勒提出“此时、此地的自然法”以后,自然法方法论的这种灵活性更是显现无遗。当然,在当代,理性的人们没有谁会否认自然法宣扬的善、恶等都是形而上学的,但是,它却提供给人们广阔的思考余地,为人们方便、创造性地利用它提供了保障。特别是在社会变革时期,任何新崛起的社会利益集团,都自觉或不自觉地扛起自然法的旗帜,以此论证其行动的合法性。自然法既能存活于“黑暗时代”,又能存活于理性时代,甚至在理性时代成为号召社会的有力手段。

(二)和谐社会建构为自然法复兴注入活力

和谐社会与自然法的价值追求是绝对相通和兼容的。一方面,和谐社会是一种社会生活状态,在此意义上,和谐社会的思想在社会科学语境中可以被称为秩序或均衡,而秩序和均衡正是当代实质自然法理想中不可或缺的因素;另一方面,从动态角度看,和谐社会重在建构,又可以被理解为社会系统中不同的要素被理性所吸纳用以解决各种社会问题,这一动态过程的实际运行恰恰需要程序正义和形式自然法的保驾护航,这无疑为中国复兴自然法、特别是为复兴和建构形式自然法注入强劲动力。

从法学角度看,和谐社会建构实质上就是形式自然法的建构过程。因为,和谐社会建构的关键在于如何利用规范把行动和社会秩序连接起来,使人的主观意志服从于规则和特定的价值体系。和谐社会的建构也就是广义的规则和制度的建构,或者说是为中国传统的实质自然法植入现代形式合理性因素,因此,和谐社会的建构不仅为中国自然法的复兴提供动力,而且为中国当代形式自然法的复兴前车指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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